团体意外保险简介 团体意外保险团体意外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团体意外保险应该把老板利益和员工利益分别考虑。团体保险是由公司出钱保个人的险种,所以和我们为自己个人上保险还是有区别的,但不幸的是我看到的团体保险都是按个人险的思路选择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板出钱把员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板利益保少了。其实在保险利益中,有员工身故、伤残、门诊、住院、手术等多项具体利益,其中员工身故、伤残是老板利益,而员工门诊、住院、手术等是员工利益,这一点是大家、包括很多资深的保险代理人都没注意到的。因为当员工发生身故和伤残的时候,公司老板在赔偿费用上是无法推脱的。 团体保险必须选择有能力处理劳资纠纷的代理人。团体保险不单是一个简单的员工福利,还是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平衡手段。当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的理赔几乎必然伴随劳资纠纷。所以当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具备《劳动法》知识和人力资源背景的时候,就能更好地帮助公司和员工把问题提前化解。我曾在外企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对此是有深刻体会的。如果公司一旦发生与团体保险理赔相关的劳资纠纷的时候,我会用我的经验为双方提出专业的建议的。这种经验,没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是无法替代的。团体意外险保费的计算方法 团体意外保险都有固定的费率,投保人可以选择每人保多少,然后乘以费率 ,再乘以被保险人数量 。办理团体意外险的要求 团体意外保险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要求,费率也因职业类别而不同。从事越危险的职业,保费就越高。 期限一般是一年或更短期。保障范围一般是意外伤残再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它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60%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5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同时本合同保险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五、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第五条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讫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于保险届满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对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办理续保手续。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保险费率。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受益人的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被保险人未曾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形,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受益人,须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申请后,出具批单贴附于保险单和其他凭证上。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受益人提出给付书面申请,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提供经治医院出院小结、病情摘要、门急诊病历以及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和死亡证明书; 4、申请给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须提供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生疑问时,有权出资对事故责任、死亡证明书、残疾程度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审核。如属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故意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十一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但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本合同规定的5人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如果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保险费缴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合同的终止 本公司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100%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第二级九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75%十十手指缺失的(注 6 )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0%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 9 )第四级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30%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 以上的二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二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五级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0%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二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第六级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5%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七级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定义 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为对象,以团体的所有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寿保险。一般都不进行体检。特点 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 O斩韵螅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为该团体团体人寿保险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其特点是: 1、 要求投保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要有自身专业活动,投保团体寿险只是该组织的附带活动;投保团体中参加保险的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2、 免体检。 3、 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团体寿险的被保险人不能自由选择投保金额。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体质差、危险大的人选择较高的保险金额。 4、 保险费率较低。 5、 保障范围比较广泛。相关问题 只有一张总保单,那员工怎么知道他们有没有投保呢? 虽然保险公司跟你们公司是签订总保单,但是每个被保险人会拿到一张保险证,上面会有被保险人的姓名、受益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生日等内容,当然,由于保单书面的限制,上面并不包括全部的保险条款。 那我们公司那些退休或退职的人员或临时工、合同工算不算呢? 一般团体人寿保险是针对在职人员,即不仅是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而且是正常工作的人员,已退休和退职的人员不属此列,不能参加。而临时工、合同工虽然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但是如果单位要求的话,也可以接受。 对投保人数有没有限制呢? 一般来说投保团体保险的团体人数不少于50人,但近年来对人数的要求逐渐降低,10人、甚至少于10人也可承保,只是要提供相关风险状况的证明。另外就是对团体被保险人数比例的要求,如果保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双方承担的,至少要全部合格职工人数的75%参加,如果保费由单位负责,则需100%参加。 这么多人投保,那保险金额应该怎么定呢? 一般团体保险对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统一的规定计算。比如,可以规定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同,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等标准,分别制定各人的保险金额。 把每年的福利费交给寿险公司,让其负担员工的生老病残死,一是可以降低单位成本,有效利用资金;二是解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士气;三是对某些高级技术、销售和管理人才而言,为他们投保高额人寿保险,也是留住他们的一个有力手段,因为他们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关键;四是能够有效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提升公司形象。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四险指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四种保险。 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其实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 a.养老保险。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离休、退休条件;离休、退休后的待遇;死亡后的丧葬费、补助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 b.失业保险。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寻找工作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失业救济金、生活补助费、失业期间医疗费等。西方国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一般为26周至一年。享受的条件: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c.医疗保险。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内容有:病假及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 d.工伤保险,或称工业伤害和残废保险。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身体受伤以及因病或因伤而致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它一般分因工伤残和职业病两种。内容包括因伤残而退休、退职的处理方法,因工残废抚养费,因工残废补助费和工作照顾等。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工人和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则按残废等级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e.生育保险。这是为保障妇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内容包括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等。 ==============================================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 对职工很实惠,即:交一得二,便于自己今后住房方便!
产品名称: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保险类别: 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 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交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为止六种。 保障期限: 终身 产品特色: 养老金领取日:五十五和六十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产品名称: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保险类别: 两全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十六至六十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 缴费期限: 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保障期限: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险种特色 投保范围广,缴费多种选择 高额医疗保障,大病确诊即赔 高残三倍给付,体现人性关怀 高额生命保障,爱心永恒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等其他保险法规定的其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重大疾病 获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3岁男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年交费:23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 保险责任: 保险生效起(或最后复效)180天(免责期)后 被保险人 若初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元(终身); 高度残疾或身故,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150000元; 免责期内退回所交保费
公司简介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茂大厦,是由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由国内大型上市公司天茂集团等六家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发起组建。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华人寿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两年内增资至25亿元人民币;现总资产已达120亿元人民币。公司目前在全国成立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山西等14家省级分公司,另外还有30家中心支公司和33家四级机构,初步实现全国性机构布局;两年内将完成全国30家省级分公司的发展目标,并计划于2012年在A股正式上市,成为中国上市速度最快的金融保险集团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层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国华文化 国华人寿秉承“人本贵和、尚德有为”的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专业、创新、共赢”的企业精神,通过扎扎实实、精益求精、坚韧不拔的奋斗,实现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目标,并以高品质的金融保险服务努力改善和提升人们的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国华人寿将力争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最能为客户、员工、股东创造价值的金融保险集团。 国华人寿从建司开始,就牢固树立诚信立司的基本准则,形成“诚实、守信、践约”的诚信文化,千方百计营造公司的诚信机制。牢记“做地道产品,做厚道企业”的道理,用我们的实际行动铸造国华人寿良好的品牌形象。 诚信——诚信规范,铸造品牌 国华人寿从建司开始,就牢固树立诚信立司的基本准则,形成"诚实、守信、践约"的诚信文化,千方百计营造公司的诚信机制。牢记"做地道产品,做厚道企业"的道理,用我们的实际行动铸造国华人寿良好的品牌形象。 专业——专业专注,创造价值 专业化服务是创造价值、促进国华人寿加快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此,国华人寿提出“关爱零距离,服务无止境”的服务理念,坚持“一切以客户满意为标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的全方位服务。 创新——开拓创新,追求卓越 国华人寿坚持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通过不断的探索、创新、实践,最终使国华人寿走上蓬勃向上的坦途。 共赢——团结协作,和谐共赢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团结协作,和谐发展,共生、共荣、共赢,最终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公司司训 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以德为先,奋发有为; 诚信规范,专业求精,开拓创新,和谐共赢。领导介绍 国华人寿董事长刘益谦先生被誉为“中国巴菲特”,也是中国的“法人股之王”、“增发股之王”和“2008年十大新闻人物”。 2010年《胡润百富榜》位列第85名,总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公司名誉董事长乔林先生从事保险行业三十余年,是保险界的泰斗人物,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其夫人陈至立女士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和全国妇联主席。 国华人寿总经理付永进先生,管理学博士,注册会计师。2007年12月至今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起担任公司党委书记,曾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所获荣誉 2008年5月,国华人寿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赠与捐款荣誉证书。 2009年3月,国华人寿荣获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重质守信3·15放心品牌(单位)”殊荣。 2009年4月,国华人寿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荣获“2008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 2009年全年度,中资寿险公司增速排名中,国华人寿位居全行业第一名,增幅超过了3倍。 2010年6月,由于国华人寿在慈善事业的杰出贡献,荣获《中国保险慈善榜》慈善新秀10强。 2010年12月,国华人寿荣获搜狐2010金融理财盛典“2010年最具成长性保险公司”奖。组织架构 战略规划 国华人寿将抓住保险产业发展的大好机遇,勇于挑战,实现初创期的跨越式发展。中长期的奋斗目标是,把国华人寿办成一个国内领先、国际知名、最能为客户、股东、员工创造价值的金融保险集团。实现这样一个目标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专业化。 从二〇〇八年开始,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全国的战略布局,打造具有专业化水平、内涵价值较高、品牌影响力与市场影响力较大的一流的专业化寿险公司。 第二步,集团化。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化的战略架构。五年内,实现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与资产管理等一体化的金融保险控股集团目标。 第三步,国际化。 做好精细化管理,提高业务内涵价值,积极参股国外金融机构,开设境外分支机构,实现国际化经营。 全体国华人立志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和务实高效的作风,实现国华人寿伟大的目标!公司历程 2010年11月22日 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四川分公司是国华人寿自成立以来开设的第13家省级分公司,也是国华人寿继开设重庆分公司之后进驻西南地区的又一举措。 2010年7月 国华人寿注册资本金增至10亿元人民币。在公司资本偿付能力一直保持高于监管标准的背景下,此次顺利增资更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和保证。 2010年6月 由于国华人寿在慈善事业的杰出贡献,国华人寿在《保险文化》2010年6月刊特别策划的《中国保险慈善榜》上被评选为慈善新秀10强。 2010年5月 国华人寿成为湖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特邀合作伙伴,这是国华人寿积极回馈社会、做责任企业公民的又一行动。 2010年5月1日 国华人寿在河南、山东、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河北、江苏八个省市同时启动“看世博,把世界带回家”活动,邀请数位幸运者体验上海世博之旅。 2010年4月 在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后,国华人寿以公司名义向玉树地区捐款20万元,并组织公司员工以自愿形式为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 2010年3月24日 《中国保险网》报道,国华人寿位居2009年中资寿险公司增速排行榜冠军。 2010年3月3日 上海分公司作出了一例少儿重疾理赔,合计理赔款60万元,及时获赔客户的父母亲送来了写有“雪中送炭,情系国华”的大红锦旗。 2010年1月24日 国华人寿2010年度会在上海召开。付永进总裁在会上详细阐释了国华未来发展三阶段规划。会议提出了2010年的努力方向与工作重点,为冲刺第一阶段目标在思想与方向上达成共识。 2010年1月20日 我司召开了Xmaster报表工具的签约及启动会,标志着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上迈开了新一步。 2009年12月8日 国华人寿资金平台正式启动。资金平台的启动意味着公司向先进现金的管理理念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同时,公司拟借助此平台通过收付费渠道的拓宽、技术的创新打造公司独特的客户服务品牌。 2009年11月7日-11月10日 国华人寿首届高峰会暨二周年司庆活动在海南三亚盛大召开,来自国华人寿8家机构的近200名销售精英和团队主管参加了此盛事。海南省三亚市副市长姚磊、国华人寿名誉董事长乔林、董事长刘益谦、董事胡电铃、总裁付永进及总裁室其他领导,总、分公司各级领导与精英们一起见证了这一辉煌时刻。 2009年11月 国华人寿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经营实力,确保公司稳健持续增长,于2009年11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再次增资,国华人寿注册资本金由成立初期的3亿元增至8亿元人民币。 2009年10月21日 国华人寿广东分公司作出一笔数额为6万元的意外身故理赔款,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1个工作日。 2009年8月 国华人寿09年年中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公司09年上半年各方面的进展、公司步入寿险行业中上水平的发展态势做了肯定。并提出继续坚持“突出效益、精细运作、创新模式、健康发展”经营指导思想。 2009年6月25日 国华人寿嘉兴中心支与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政府签订新居民意外综合保障计划项目,是国华人寿坚持创新经营、差异化发展的再一次体现。 2009年5月31日 国华人寿广东分公司与广州越秀区启智学校共同参与“亲子同乐庆六一”活动,并向全体学生捐赠爱心礼物。 2009年5月14日 江苏分公司获准开业,作为第八家省级分公司的落定之举成为国华人寿第一阶段全国性机构布局战略的收官之作。 2009年3月 国华人寿荣膺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重质守信3.15放心单位”,国华人正用自己的诚信与责任准则获得社会的认可与肯定。 2009年2月 国华人寿作为唯一一家新型寿险公司获“2008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 2008年9月28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佛山中心支公司经广东保监局批复获准筹建。 2008年9月22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荥阳营销服务部经河南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9月19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第一家中心支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正式开业。 2008年9月18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解放路营销服务部经浙江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9月16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营销服务部经北京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9月11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经浙江保监局批准筹建。 2008年9月10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经山东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9月3日 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经浙江保监局批复获准开业! 2008年9月3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上海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8月27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茂营销服务部经河南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8月19日 经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国华人寿注册资本由3亿元人民币变更为6亿元人民币,创造了新开设保险公司原有股东短时间内增资幅度新纪录。 2008年8月5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获广东保监局批准开业!2008年8月4日 国华人寿张江后援中心正式启用。 2008年7月24日 国华人寿在上海嘉定召开2008半年年度工作会议。 2008年7月1日 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河南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我司河南分公司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8年6月30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淄博、烟台、济宁中心支公司获山东保监局批准筹建。 2008年6月19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长清、平阴营销服务部获山东保监局批准筹建。 2008年6月13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州、绍兴中心支公司获浙江保监局批准筹建。 2008年4月29日 国华人寿北京分公司获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国华人寿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8年4月24日 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8年4月24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筹建。 2008年4月22日 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获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8年3月5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河南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筹建。 2008年1月30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浙江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筹建。 2007年12月30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山东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筹建。 2007年12月28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北京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筹建。 2007年12月14日 获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总部办公地点变更为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3层。 2007年11月26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了隆重的开业揭牌仪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同志出席并与上海市保监局局长孙国栋同志为公司开业庆典揭牌。 2007年11月8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营业执照。 2007年10月31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发改[2007]1381号),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2004年7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保监发改[2004]1259号)文件,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开始筹建。 (杭本·Da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