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计评价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它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评价的评价事项 一、审计评价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作为经济监督部门的执行者,在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证工作,取得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审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杜撰。在进行评价时,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对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意见,用事实说话,用审计证据支撑。不能凭审计人员的主观臆断甚至个人好恶信口开河,影响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二、审计评价语言必须严谨规范、语意确切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是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因此,要求评价语言要严谨规范、语气要庄重,要尽量用法律规范性语言,杜绝使用口语、俗语,以免降低审计报告的权威性;要语意确切,正确把握“基本、较为、未能、严重”等词语的确切含义,正确使用;避免使用“很好、很多”等词语。要尽量使用短句,使用精练、概括性语言,使人读起来郎朗上口,让人容易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如多读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其中的语言,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三、审计评价要层次分明、详略得当根据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审计评价要围绕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中,还要对被审计对象内控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廉政建设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对任期内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等问题,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责任。其中需要涉及对被审计对象之一“人”的评价,更要慎之又慎。(一)真实性评价。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真实性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基础,它是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前提,没有了真实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无合法性、效益性可言。即使有暂时的效益,但最终也会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如评价基本真实,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可用搜集到审计证据予以证明;如评价不真实,要说明原因、明确责任,指出是财务人员责任还是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如评价基本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个别重要的违纪违规行为,可指出该行为与何种财经法规不符,做到有理有据;如评价不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同样指出该行为与何财经法规不符,并举出违规违纪的事例予以证明,做到有理有据。(三)效益性评价。效益审计是审计机关多年来一直探索的课题,涉及方方面面。但目前审计报告中效益性评价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评价标准可以使用预算标准或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评价时应对选择评价依据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作出说明。四、审计评价要围绕审计事项、紧扣审计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对被审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甚至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远远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要坚持“四个不评价”,即对在审计过程中,未取得确凿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充分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总之,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围绕审计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表述,秩序不可颠倒,注意段落层次,不益长篇大论,将意思表述明白即可。要使用规范性语言,可用“审计结果表明”或“审计认为”作为引语开头,结尾处干脆利落,意尽言止,不要拖泥带水,画蛇添足。 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1]1.审计评价的范围过宽。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的规定,审计部门评价的范围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而有所不同,评价的对象必须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而不得对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和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价。但在审计实践中,有很多审计人员往往对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嗣的事项进行评价。如反映某被审单位内控制度健全时,则在审计评价时列举很多与财务制度无关的其他制度,诸如人事管理制度和会议制度等。2.审计评价的内容过空。即评价内容缺乏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力支撑。在审计实践中经常出现不论什么审计项目审计评价千篇一律,根本不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分析,而是从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总结中摘录部分内容充实到评价中去的情况。3.审计评价的表述过分散。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审计评价缺乏必要的重点,对于应当重点评价的内容没有作出必要的评价,只是单一笼统的作出介绍,而对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作出评价。另一方面,在审计评价中用词不严谨,喜欢用一些绝对化的描述。如“通过审计,该单位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或通过审计,某某领导无任何经济问题。” 4.审计评价的依据不统一。在现行审计评价准则中,关于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评价,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即真实(较好地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基本真实(基本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和不真实(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对效益性的评价,则规定的比较含糊,仅规定可以使用预算或计划指标、历史指标、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这种抽象的标准在审计实践中往往令审计人员难以把握。 解决审计评价存在问题的对策[1]由于审计评价在审计报告中的特殊地位,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时必须依法评价、客观评价和谨慎评价。1.完善审计评价准则体系建设。为确保审计评价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应适应审计变化的新形势,对现行的审计事项评价准则进行修订,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或者是在维持现有准则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地方审计机关加强探索和研究,根据各地工作实践,制订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操作指南(办法),从而使某一地区审计评价标准相对统一,改变目前由于无具体标准、各自为政的局面。 2.加强审计基础管理。一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要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搞好审前调查,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严格审计证据收集,为作出准确的审计评价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审计复核,从而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三是充分发挥业务会议制度的作用。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必须经相应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确保审计评价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名称 社会审计组织 相关资料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其承办的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本质 财务管理审计系统财务管理审计的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1.财务管理审计的目的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目的在于,作为独立的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发表综合性的评价意见,以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每个单位都有特定的一些财务利益关系人,特别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财务利益关系人众多,这些利益关系人都有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要求,不仅需要了解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同时还想估师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将不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这一目的出发,追偿的对象应仅限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只有一般过失行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实行追偿权。因此,资产评估事务所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资产评估事务所向受害人实际支付了赔偿费;第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资产评估事务所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受到如下限制:遵守事务所的决定而为的致害行为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事务所不应对该深入了解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作为自己决策的依据。财务管理审计除了要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外,还要进行更深层次的与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审计。财务管理审计的目的还表现在通过确定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中值得改进的方面,向其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来帮助他们改进财务管理。重点放在财务管理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经济性上面。 2.财务管理审计的对象 财务管理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活动及其财务业绩。为了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需要对其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详细的审查,不能仅仅审查一下他们的财务报表,虽然财务报表集中反映了他们的财务业绩和财务活动的结果,但要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就应对其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深入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对其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财务效益的好坏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3.财务管理审计的判断基础 财务管理审计应当由与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活动无关的独立的第三者,即审计人员通过分析研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来进行。审计人员在进行财务管理审计时,应建立起评判财务管理质量的各种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应该尽量容观、尽量量化,虽然没有法定的强制力,但审计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系统的财务管理审计时间还不长,尚不存在公认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但是如果没有可行的判断依据,要想开展财务管理审计是不可能的。 4.财务管理审计人员的任务 财务管理审计人员就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发表综合性的评论,要努力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上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发表财务管理是否适当的意见,并对审计意见负责。要指出其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要对重大的财务管理中的错误决策及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财务管理审计的主体 财务管理审计应当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特别重要的利害关系的独立的第三者,最好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审计人员不应是被审计单位的员工、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审计人员的主要亲属也不应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联系。审计人员保持精神独立至关紧要,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比较容易作出公正的判断。 职能 财务管理审计研究会议财务管理审计的职能主要有评价的职能、指导的职能。 1.评价职能 所谓评价职能是指财务管理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结合公认的财务管理评价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水平及财务管理本身是否妥当作出评价。这是财务管理审计的基本职能。在评价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财务管理组织与管理系统的效率性、决策的正确性、财务制度的规范性等加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还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舞弊行为给予揭发。所谓评价职能,就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否正常、健康进行诊断并作出结论。 2.指导职能 所谓指导职能是指财务管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根据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审计结论,对研发现的各种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和忠告,并指导被审计单位加以改进。财务管理审计人员可以凭借自己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指导被审计单位采用各种有效的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使组织充满活力和生机。当然财务管理审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作出评价,而不是去具体解决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申存在的各种问题。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申存在的问题,只提供改进的建议,是否接受则由被审计单位自己决定。但提出合理的建议应当是审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发挥其指导职能,才能提高财务管理审计的社会意义。 作用1.维护财务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好坏,关系到与其相关的每一个财务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每个单位只有有效地利用好自己的财务资源,加强财务管理,财务关系人的利益才能有所保障。由拥有独立的公正态度的财务管理审计人员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审计,并就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那些财务利益关系人就可以通过审计结论避免自己不该遭受的损失。 2.健全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 财务管理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分析研究,并就其财务管理是否合理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对其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所进行的评价和建议如果能被被审计单位接受并加以改善,其结果必然是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健全其财务管理基础。 3.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用 被审计单位接受了财务管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除了便于那些财务利益关系人正确认识该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同时还可以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企业,为其发行新的股票和债券,并与金融机构、相关客户的经济往来提供了方便。 4.改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组织 通过财务管理审计,可以看到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组织的效益性及有无舞弊和差错;可以发现其财务管理组织是否精简、高效,是否能及时作出成功的财务决策与计划,责权利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总之,财务管理审计对于改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组织是有帮助的。 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制订以下制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位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实行帐卡管理,及时登记,并一年一次盘存,做到帐实相符;低价财产和物品应加强日常管理,防止流失。建立局长领导负责的财务审批办法。其财务审批权限为:招待费一次性在1000元以下,其他费用(不含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项设备单价在800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在2000元以下,由局长审批,超过2000元以上的费用和购置固定资产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为有利于工作,对支付金额在200元以内的日常办公用品,可由办公室先办理后履行审批手续。财务报销管理原则。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采购,由办公室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区财政实行统一采购;工作人员需购置办公物品和工具书籍等,应坚持先申请后购置;因公招待,应坚持“热情、合理、节约”的原则,先报批后办理;出公差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标准按区财政规定执行。财务报销手续。各类支出票据应符合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报销的原始凭证(包括现金支付票据和转帐支付票据)须由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字,局领导签批。单位的年度预算、财务执行情况,应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局办公室一年一次公布单位财务执行情况。 参考资料[1] 中国论文 http://www.studa.net/Audits/060921/11041711-2.html[2] 精品学习网 http://www.51edu.com/zhiye/2008/1212/article_144584_1.html
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但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税 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新旧对比 国务院令5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与国务院令(1993)136号旧对比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 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区别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五条的区别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旧条例(四)新的暂行条例取消了) 第五条新条例范围不单单是境外了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删除了) (五)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无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原条例没有(原来营业税范围里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劳务)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原条例无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条例无规定)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原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 新条例中无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内容 存货成本审计流程存货成本审计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的审计、直接人工成本的审计、制造费用的审计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计等内容。 (一)直接材料成本审计 直接材料成本的审计一般应从审阅材料和生产成本明细账入手,抽查有关的费用凭证,验证企业产品直接耗用材料的数量、计价和材料费用分配是否真实、合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抽查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成本计算,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方法,与材料费用分配汇总表相核对。 (2)审查耗用数量的真实性,有无将非生产用材料计入直接材料费用。 (3)分析比较同一产品前后各年度的直接材料成本,如有重大波动应查明原因。 (4)抽查材料发出及领用的原始凭证,检查是否经过授权、经过适当的复核,成本计价方法是否适当,是否正确及时入账。 (5)对采用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的企业,应检查直接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分配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查明直接材料的定额成本、标准成本在本年度内有无重大变更。 (二)直接人工成本审计 (1)抽查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成本计算,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方法,与材料费用分配汇总表相核对。 (2)审查耗用数量的真实性,有无将非生产用材料计入直接材料费用。 (3)分析比较同一产品前后各年度的直接材料成本,如有重大波动应查明原因。 (4)分析比较本年度各个月份的人工费用发生额,如有异常波动,应查明原因。 (5)结合应付工资的审查,抽查人工费用会计记录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制造费用审计 制造费用审计的基本要点包括: (1)获取或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账表核对) (2)抽查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及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3)审阅制造费用明细账,检查其核算内容及范围是否正确,并应注意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4)必要时,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测试,即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制造费用明细账及其凭证,确定有无跨期入账的情况。 (5)审查制造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 重点查明分配方法;分配方法是否在相当时期内保持稳定,有无随意变更的情况;分配率和分配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以人为估计数代替分配数的情况;对按预定分配率分配费用的企业,还应查明计划与实际差异是否及时调整。 (6)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的企业,应抽查标准制造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计入成本计算单的数额是否正确,制造费用的计算、分配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查明标准制造费用在本年度内有无重大变动。 (四)主营业务成本的审计 (1)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与明细账和总账核对相符。(账表核对) (2)编制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与总账核对相符。 (3)分析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主营业务成本总额,以及本年度各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4)结合生产成本的审计,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 (5)检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中重大调整事项(如销售退回等)是否有其充分理由。 (6)确定主营业务成本在利润表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计价方式 存货成本审计一般说来,当存货发生实物流转后,也就产生了成本流转。理论上,存货的成本流转额按照成本计价的原则,应当等同于购入实物的成本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存货品种繁多,流转额非常大,成本流转额很难完全匹配实物流转额。因此,在发出存货时,就要按照一定的计价方法来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最终使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尽可能接近存货的采购成本,使因采用不同成本计价方式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变得最低,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通常来讲,存货发出时有两种成本计价方式:实际成本计价法和计划成本计价法。前者又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五种计价方法,后者包括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软件工程师在设计存货管理软件前,要结合这几种成本结转方法的管理特点和计算机管理的优势,综合考虑。一般说来,这几种方法在软件设计中都应该提供,用户在使用软件时,自行选择适合于本单位使用的成本结转计价方法。现在市场上相对成熟的存货管理软件往往仅提供一种成本结转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即一种平均价格。对于这种管理模式,一般的进销存企业尚可使用,但如果对购入成本相当敏感,或对成本核算要求较高的企业,这样的软件就显得不足了。如目前现代企业管理中广泛流行的成本管理,其对成本极为敏感。再如在医院,仓库存储部门要对各医疗科室领用的各种存货成本进行精确计量,因此必须采用成本计价的另一种方法———个别计价法。 方法1.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先购入的存货先出货,其成本属于实物成本,计算机处理时成本价格应由计算机自动分析获得,其单位成本价格应不具有可修改性,出货时用户只录入出货数量,不录入成本单价,由计算机自动分析获得成本单价。为此,计算机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记录购货数量及成本额。该方法的出货成本是按最早的购货价格确定的,用户不能随意挑选存货价格以影响当期利润,因此其存货成本最接近现行的市场价格,能较好的反映资产负债表存货的价值。2.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是后购入的存货先出货,和先进先出法一样,其成本应由计算机自动分析获得,其单位成本价格应不具有可修改性。为此,计算机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记录购货数量及成本,出货时由用户录入出货数量,不录入成本单价,由计算机按照和先进先出法相反的顺序分析获得成本。该方法的出货成本是按最近的购货价确定的,用户也不能随意挑选存货计价以影响当期利润。由于后期的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较早期高,因此计价成本可能较高,故可使本期利润降低,但该方法也因此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3.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对出货成本进行个别计价,适合于对成本较敏感的企业,如大型医院,存货部门购入存货后,要由各部门领用,在成本核算较严格的情况下,各部门的领入成本直接和效益奖金挂钩,这时候必须对成本进行个别计价,即必须按照部门所需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在计算机处理上,必须使用户既能录入数量,又能录入成本单价。该方法最接近会计上按成本进行计价的原则,但相对也比较复杂,即使采用计算机,工作量可能也比较大,适用于一般不能互换使用的存货或容易识别、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价格较高的产品。4.加权平均法:是一种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它是根据期初存货结存和本期收入存货的数量和进价成本,于月末一次计算存货的全月加权平均单价,以求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结存存货成本。这种方法必须到月底才能获得成本价格,和计算机即时即得的管理特点相违背,因此没有采用其管理的必要性。5.移动加权平均法:这种方法因为其简单性,是计算机软件设计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软件工程师在设计存货管理程序时,可能不知道这种管理方法的会计学名称,但都采用该方法的管理思路。按照这种方法,在入库时,计算机增加存货的库存量和库存额,在出库时库存额除以库存量即为单位成本。该方法是手工管理下非常繁琐的一种方法,但在计算机管理下却是程序设计最简单的一种方法,因此大多数软件供应商都把这种方法作为存货管理的主要方法。6.计划成本法:这种方法按计划成本进行度量,在每一种产品上设置该产品的单位计划成本额,出库时由计算机自动获得该成本。计划成本法下计划成本额的确立需要相当的可操作性,必须建立在充分调研使之具有充分可行性的基础上,但确立的存货计划成本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存货管理软件中和实际管理工作中并不多见。7.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前期实际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由计算机计算出上期毛利率,然后算出出货成本,用户只需录入数量。零售价法是指用成本占零售价的百分比计算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和加权平均法一样的弊端,是一种由月末推算月初的管理方法,并不适合用计算机来处理。 参考资料[1] 摘自 陈汉文《审计学》
基本简介 存货截止审计在会计上,存货截止审计是指存货及其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否一并计入当年会计报表内。在审计中应注意与存货密切相关的三个日期:一是销售方发票开具的日期或收到销售方发票时的日期,这一日期相对不太重要;二是企业记账的日期,即企业确认购入存货并将该笔经济业务和相关负债记入单位账户的日期;三是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即验收部门和仓储部门开具验收单、入库单,并将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检查三者,特别是后二者存货正确截止的关键就是存货实物纳入盘点范围的时间与存货引起的借贷双方会计科目的入账时间是否都处于同一会计期间。 审计内容存货截止审计需要关注以下内容:(1)存货在经验收部门验收后,由仓储部门填写相应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存货入库是否都有验收单和入库单,验收记录和入库记录是否连续编号,入库单和验收单数量、规格等是否核对相符,验收或仓储部门在月末是否将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存货发票和验收记录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入账;(2)存货发出后是否及时结转成本;(3)检查存货是否确属企业的权利,在某一特定日期企业是否对企业内所有存货都拥有所有权,对与此相关的负债在后几个月是否有相应的付款记录;(4)企业是否有他人寄存的存货和放在其他单位代销的存货。企业在当月已领未用,但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是否办理相应的假退库手续,填制交库凭证,仓储部门视同材料已入库等。 审计方法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存货数字应当包括当年最后—天所购入并入库的存货,而不得包括其后购入和入库的存货;同样,企业年终前销售的存货,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不管存货是否发出,都不能包括在当年企业存货数量中。存货截止审计的主要方法是:(1)抽查存货盘点日期前后的购货发票与验收报告或入库单,如果企业拥有对该存货的所有权,则档案中的每张发票均应附有验收记录。12 月底入账的发票如果附有12月31日或之前的验收报告,则货物肯定已经入库,并包括在本年的实地盘点存货范围内;如果验收报告日期为1月份或之后的日期,则货物不会列入年底实地盘点存货范围内;反之,如果仅有验收报告而并无购货发票,则应认真审核每一验收报告单上面是否加盖暂估入库印章,并以暂估价记入当年存货账内,待次年年初以红字冲销。这种测试主要针对以下情况:有发票,但无验收报告(货未到),属于在途物资,看在途物资是否纳入盘点范围。如果没有纳入盘点范围,则根据“期初 本期购入-期末结存=本期发出”,会导致本期发出存货成本虚增,利润虚减。(2)审阅验收部门的业务记录,凡是接近年底(包括次年年初)购入的货物,必须查明其对应的购货发票是否在同期入账,对于未收到购货发票的入库存货,是否将入库单分开存放并暂估入账。这种测试主要针对以下情况:年底有验收,但无发票(属于货到单未到),应暂估入账,审计时应看是否暂估入账,如果没有暂估入账,则根据 “期初 本期购入-期末结存=本期发出”会导致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会虚减,利润会虚增。当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进行审计,应以结账日为界,审计需要获取结账日前后一段时间内存货收发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截止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跨期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最后一张入库单和出库单,同时查实该号码之前的所有出入库单均已入账,在结账日未开出的出库单和发票以及其后开出的出库单和发票,均不得作为结账日存货的减少;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审计人员在必要时应考虑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记录,向客户或供应商函证。而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另外,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样本时,一般以截止日为界限,分别向前倒推或向后顺推若干日,按顺序选取较大金额购货业务的发票或验收报告做审计样本。截止审计完成后,对于发现的错误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做必要的账务调整。 案例分析审计人员在审计A公司的存货时,通过以2005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实施存货截止性测试发现:1.2005年12月28日收到B公司一张购货发票,已记入当年12月份账内,其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 4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0贷:应付账款——B公司4680000但存货实物却在次年1月3日才收到,未包括在年底的盘点范围内。2.2005年12月31日收到C公司开来的购货发票,专用发票注明原材料价款及运费为250000元,增值税税款为42500元。会计人员把发票收好,待2006年1月7日收到原材料并验收入库后,支付款项,做以下会计处理:借:原材料2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贷:应付账款——C公司2925003.2005年12月31日购入原材料200000元,已经验收入库,但购货发票1月5日收到,记入2006年1月份账内。4.2005年12月30日的一张入库单上盖有暂估入账印单,并以暂估价记入2005年的存货账中,其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 3000000贷:应付账款———D公司30000002006年1月15日收到D公司开来的购货发票,红字冲销2005年12月30日暂估入账,并按发票金额记入2006年1月份账簿。5.A仓库中堆放F产品100件,没有悬挂盘点表标签。经了解,该产品已经按每件1000元销售给Y公司。6.2005年12月31日,运货车箱中存有1000公斤的原材料,据了解该原材料为购入尚未验收入库,没有纳入存货盘点范围内,也没有作相应会计处理。7.截至2005年12月31日A公司共计以10元的价格购进商品10万件,以20元的价格销售商品20万件,均没有纳入盘点范围。根据上述存货截止审计的两种主要方法对上述情况分析如下:该案例中,事项1和2属于当年收到发票,但截至结账日止都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事项1在2005年12月28日收到一张购货发票并已经按原材料记账,但存货未包括在年底的盘点范围内,由于销售成本核算一般采用倒挤法,如果购货发票已入账,而存货不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就会虚增销售成本,虚减本年利润,建议将该存货纳入盘点范围,否则作如下调整分录:借:原材料4000000贷:生产成本4000000事项2年终在途货物没有列入当年存货盘点范围内,相应的负债也同时记入次年账内,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不重要。事项3和4属于当年货物已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情况。事项3将2005年12月30日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已经纳入存货盘点表,如果这时存货以暂估记入2005年的存货账,不会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但A公司没有将存货和负债同时记入2005年在账内,而是在次年收到购货发票时记入次年的账内,这导致审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少计了存货和负债。这时应当建议A公司将入库单分开存放并暂估入账,做如下调整分录:借:原材料2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而事项4年终将货物暂估入账,同时记入了相应的负债,货物也列入当年存货盘点范围内,对会计报表并没有影响。事项5如果销售成立,F产品不应纳入存货盘点范围,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审计程序,查阅有关的购销协议、结算凭证,以证实运输部承运的F产品的所有权及其相关会计处理。如果销售不成立,应建议F产品列入A公司的存货盘点范围中,同时调整已确认的销售及其结转的成本。事项6,如果购入成立,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和审阅满载的车厢记录及其存货状况,建议纳入存货盘点范围,并及时作相应会计处理。如果购入不成立,应当了解其原因,确定是否真正没有纳入存货盘点范围及其没有做会计处理。事项7,对于确认购入或不确认销售的商品,审计人员均应当建议A公司把该项商品纳入存货盘点范围,并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不确认的购入或已确认的销售,应当检查相关原始凭证及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此类商品不能纳入盘点范围。 参考资料[1] 论文写作吧 http://www.lwxz8.com/kjsj/kjlw/200807/11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