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形资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会计的核算是以历史成本法为依据。但是,从投入价值看,有些无形资产可能根本没有投入价值;有些虽可能有原始投入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或维护发展而使实际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远远不同于投入价值,不再适用。因此,历史成本法无法适应新经济形态需要,它已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和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使企业价值被大大低估。而按历史成本编制的财务报表,也仅仅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不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现时的和未来的真实信息。同时,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无形资产因新技术的出现会发生贬值;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不被淘汰,也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改进现有技术,又使得无形资产发生增值。无形资产价值的变化,对企业获利能力有着巨大影响。然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所反映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待摊费用,不能表明其价值变化的情况,从而也不能体现企业收益能力的变动。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按历史成本计量的无形资产和企业获利能力等信息,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 产出价值是以产品或劳务通过交换而最终脱离企业时可以获得的现金或其等价物为基础的。按产出价值来反映则适应反映无形资产的要求。但是,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实体,是一种隐形存在的资产,但这种资产往往依托于一定的实体才能得以体现。 (2)无形资产核算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核算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研究和开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外购、自创、接受其他单位投资三种途径。外购与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较为容易,对于自创无形资产核算,按照现行规定仅包括取得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支出,而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费用化处理。这种处理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全部体现出来,甚至导致知识产品的成本计量严重失真,对于投资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应该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尽量资本化。 由于研究费用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生产或使用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确定性较差,应在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并且在以后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对于研究活动—— 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项目由于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应该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例如,对有些随同固定资产硬件系统一起投入的软件系统(如计算机软件系统)可考虑与固定资产硬件系统合并在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对有确切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采用加速摊销法中的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对于没有确切年限的非专利技术,可以不作摊销,为了对这一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可以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与衡量无形资产价值。对无限寿命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则不应当摊销。商誉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难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权重,对于这类无形资产应采用定期评估的方法,定期调整帐面价值。 (3)无形资产披露 对于一般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土地使用权,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而在我国现行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列有“无形资产”一个项目,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在现金流量表中仅设置了一项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这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也就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需要。 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对于无限寿命的无形,如商誉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12条要求对企业存在的商誉单独予以揭示。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在现行制度下它只有企业在兼并拍卖时方能产生,比其他无形资产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会计处理上仍是难度很大,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商誉,理应在报表中单独予以披露。 第二,对于人力资源的披露。据西方学者测算,20世纪初,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仅仅为5%~20% ,到 20世纪末已经达到60%~80%,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预计将达到 90%。人力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格取决于人力资源对企业的贡献的质与量以及其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在知识经济时代,最稀缺的资源是具备创新意识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为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选择,对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至少要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和披露。 第三,要及时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使无形资产的更新速度加快,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其无形资产受技术更新的影响及新开发的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减少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而采取灵活的报告制度。 无形资产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财务审计中,针对无形资产,要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做假的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帐,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 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 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 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不正确的无形资产计价行为包括:企业明知计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帐。 4、 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 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 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誉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誉年限确定。 (3)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 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调费用。 6、 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帐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 违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 如:违造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书,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的虚假证明。 8、 企业将转让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偷逃“营业税” 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将“其他业务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为10×5%=5000元,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9、 虚增商誉,增大费用 商誉的作价入帐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帐,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10、 出售无形资产,不作帐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 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 准: 2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 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 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 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 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 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 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 产品等。 3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 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 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 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 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4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 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 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 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 并》确定。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 5 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 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 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 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 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 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 6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 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 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 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 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 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7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长期应付款(long-term payables) 长期应付款的概述 长期应付款是在较长时间内应付的款项,而会计业务中的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多种长期应付款。主要有应付补偿贸易引进设备款和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企业除了通过借款和发行中长期债券取得货币资金购建长期资产外,还可以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或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是固定资产使用在前,款项支付在后。如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企业可先取得设备,设备投产后,用其生产的产品归还设备价款。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形式。这种不需要支付或分期支付货币资金就可以先取得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的方式,就好比“借鸡生蛋”,也是一条颇不错的生财之道。当然,补偿贸易引进国外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尚未偿还价款或尚未支付完租赁费用前,也就必然形成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 长期应付款的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及以后归还情况的核算与监督,在会计账上设置一个“长期应付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发生的长期应付款,主要有应付补偿贸易补偿登记引进设备款及其应付利息、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借方登记长期应付款的归还数;期末余额的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该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 长期应付款主要核算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 补偿贸易是从国外引进设备,再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归还设备价款。国家为了增大企业开展补偿贸易,规定开展补偿贸易的企业,补偿期内免交引进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流转税。实际上补偿贸易是以生产的产品归还设备价款,因此,一般情况下,设备的引进和偿还设备价款是没有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在会计核算时,一方面引进设备的资产价值以及相应的负债,作为本企业的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包括在“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项目中;另一方面;用产品归还设备价款时,视同产品销售。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在有效期内,虽然资产的所有术尚未归租入方所有,但租赁资产上的所有权风险以及相应的融资作为一项资产和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该视同租入方固定资产管理,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独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同时,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廉洁奉公的融资租入费,形成了一笔长期负债,这笔负债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的核算方法,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 在总价法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应以未来支付的租赁款总额(即租赁的最低付款总额)入账,同时要对“未付利息费用”(即租赁资产的最低付款总额与其起租日公允市价的差额)另设账户核算逐期登记其已付利息及结记未付利息费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的备抵项目列示。总价法的优点是能较清晰地反映承租企业的财务状况。 而在净价法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则以租赁的最低付款总额的现值(即租赁资产起租日的公允市价)入账。在美国,以上两种方法都属公认的会计原则所允许采用的方法。我国现行会计制度采用的是净价法,即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际发行的应付款数额登记入账。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实例 ?账户设置 “长期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长期应付款”账户下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年初,某企业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一套设备,该设备价款为1 000 000美元,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零配件价款为50 000美元,支付的国外运杂费为2 000美元,另以人民币支付进口关税111 500元,国内运杂费为2 000元,安装费为 22 000元。设备在一周内即安装完毕,引进设备当日美元汇率为¥8.8/USD1。 (1)引入设备时,应记录: 借:在建工程 8 817 600 原材料──修理用备件 44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USD1 052 000) 9 257 600 (2)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设备安装费时,应记录: 借:在建工程 135 500 贷:银行存款 135 500 (3)将安装完毕的设备及进口工具和零配件交付使用时,应记录: 借:固定资产 8 953 100 贷:在建工程 8 953 100 (4)以引进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美元100 000归还设备款时,应记录:(假设当日汇率为¥8.9/USD1)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USD100 000) 890 000 贷:应收账款-外商××公司-美元户(USD100 000) 890 000 (5)第一年末(假设当日汇率为¥8.7/USD1),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的规定,按6%计提应付利息时,应记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549 14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USD63 120)549 144 (6)按年末汇率确定“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汇兑损益 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 年末美元余额为USD1 052 000+USD63 120-USD100 000=USD1 015 120 应折合为人民币金额为1 015 120×8.7=8 831 544 调整前该账户记账本位币余额9 257 600+549 144-890 000=8 916 744 应确定汇兑损益85 2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美元户 85 200 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85 200 说明: ①根据规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②为简化核算,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工具、零配件等如所占比重很小,可不分摊利息费用和汇兑损益。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分述 一、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一)长期应付款的内容 1,应付引进设备款 2,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账户设置:长期应付款 贷方:登记应付款项的发生数额 借方:登记应付款项的归还数额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明细核算:企业还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三)“长期应付款”账户结构: 借 长期应付款 贷 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 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四)明细账设置: 登记应付款项的 发生数额 登记应付款项的 归还数额 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 各种长期应付款. 企业还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1,应付引进设备款的账务处理 (1)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运杂费和规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借:专项工程支出 库存材料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 (2)支付的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等 借:专项工程支出 库存材料 贷:银行存款 (3)发生的应计利息和因外币折合率的变动发生的汇兑损益,比照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4)设备交付验收使用时,将其全部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专项工程支出 (5)归还引进设备款项时 借:长期应付款 ——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2,应付融资租赁款的核算 (1)按租赁开始日租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2)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账户. 例如: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二,专项应付款的核算 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1)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等项目,贷记有关账户;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账户,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账户;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3)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具体核算:见第十章第三节“账户. 三,递延税款的核算 账户设置:递延税款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得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企业接受捐赠(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也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 对于我国一般的施工企业而言,在接受捐赠(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时,核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应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来进行。 长期应付款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企业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保险公司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一)长期应付款的特点和核算内容 保险公司除了通过借款取得货币资金购建长期资产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购建长期资产,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尚未支付租赁费前,形成保险公司的一项长期负债,称其为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除具有长期负债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分期付款的性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是在整个租赁期内逐期偿还的;二是保险公司通过长期应付款取得固定资产,可以减少长期投资所承担的风险,而且不必在取得固定资产的同时支付全部款项。 (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方法 1.科目设置 为了总括地反映长期应付款的发生和归还情况,保险公司应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登记发生的应付款,借方登记归还的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尚未偿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账务处理 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在租赁的有效期限内,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只享有使用该项资产的权利。保险公司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应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名称、种类、规格、价款、数量、租赁期限及租金费用等有关条款。通常,保险公司所付租金的总额要高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租赁期满后,一般由承租人支付一笔名义买价,即可购入固定资产。 在保险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除取消背书转让限制,丧失汇票的挂失止付等问题加以规定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取消记载代理付款地(兑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转汇的规定。由于银行汇票是记名式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因此无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点。对转账银行汇票除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商业银行向设有机构地区签发的,也不应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2)禁止更改实际结算金额。鉴于过去允许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容易发生收款人擅自扩大实际结算金额,造成纠纷;由于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为保证汇票对价转让,增强流通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并规定,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扩大了银行汇票的使用地域,将原用于异地结算扩大为同城或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4)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据此,办法将银行汇票的定义改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票据原理和办法对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不属于通常所讲的汇票的当事人。 (5)改进了汇票在异地支取款项的办法。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为便利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异地支取款项,办法允许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项,并要求银行审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要求在汇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章,并记载有关事项,以确保汇票款项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请人请求签发付款或退款的规定。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票据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企业或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用途、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项内容,并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应根据多余款项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付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它是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发行债券的价格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债券。 债券发行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核算应付债券发行、计提利息、还本付息等情况。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按面值发行的债券,在每期采用票面利率计提利息时,应当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其中,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长期债券到期,企业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付债券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发行1年期及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当另设“2112 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办理。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目应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四、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五、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六、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核算。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票之前,应按一般债券进行账务处理。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债券折价),按已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未转换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到期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按上述一般债券处理。 八、本科目应接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九、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转换股份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十、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指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等。 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 1.取得或编制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2.实施分析性复核。 3.抽取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 4.对发出询证函未能收回的或回函结果与企业账面记录不符的,采用替代程序,审查下一年度明细账,或追踪至其他应付款发生时的经济业务凭证等。 5.抽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1)检查入账依据是否符合现行制度规定。查明是否有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和短期借款等其他一些本不属于其他应付款范围的内容放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2)检查相关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查明企业有无将应属企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项目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或在其他应付款科目项下坐收坐支。 (3)检查长期挂帐的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 (4)检查债权人不明确和数额异常的其他应付款项目。 (5)检查应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款项。检查企业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截留收入、虚挂费用或隐瞒盈亏。 (6)检查出现借方余额的其他应付款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6.询问管理人员并利用分析性复核结果,检查其他应付款的完整性。 7.检查其他应付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中恰当披露。 8.完成其他应付款审定表。
是指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获得投资收益是出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初衷。企业在宣告给投资者分配股利或利润时,一方面将冲减企业的所在者权益,另一方面也形成“应付股利”这样一笔负债;随着企业向投资者实际支付利润,该项负债即行消失。 应付股利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对应付股利的检查 企业的应付股利,是指按协议规定应该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由于企业的资金通常有投资者投入,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利润,在依法纳税后,还必须向投资人分配利润。而这些利润在应付未付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内,构成了企业的一项负债。 对企业而言,这显然是抵减企业财务成果的经济事项,从负债角度看,它又是企业资产的抵减事项,因此对应付股利进行正确核算,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也可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出现账外资金和资金体外循环的舞弊现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⑴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⑵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⑶提取公益金。 ⑷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一起向投资者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的逻辑关系是: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企业未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对应付股利的业务检查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以上原则和规定顺序进行,分配方法与数额是否与投资协议和经济合同的规定一致,有无弄虚作假、隐瞒或虚增可供分配利润,从而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向投资者转移利润的现象。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计提比例: 医疗保险费:10% 养老保险费:12% 失业费:2% 住房公积金:10.5%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1.5% (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非货币性福利按产品或商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 金基金》。 2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3 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 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 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 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 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披露 应交税费 2007年中级会计实务变化: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核算规矩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 1. 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 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收到的尚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5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和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