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成本是衡量生产消耗的补偿尺度,企业必须以产品销售收入抵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才能确定盈利,因此在企业成本管理中生产成本的控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生产成本法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一种成本计算方法,用生产成本法计算成本时,只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而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成本是工业企业为生产一定种类、一定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直接人工和间接制造费用的总和。企业原材料消耗水平,设备利用好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产品技术水平是否先进等,都会通过生产成本反映出来。换言之,生产成本的控制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效果。
什么是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由纳税人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及生产经营等情况,经税务人员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并监督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库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定征收的适用性 查定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但能通过对所耗用的能源、原材料等,测定应税产品数量的固定业户。 查定征收与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查验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上的收入是真实的纳税人,用“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要缴纳的税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一般是7%~30%,各个行业都不一样。 负担率(核定率)是各地税务机关自己决定的,一般多为个人所得税适用。 对增值税、营业税这些就直接是用“收入×适用税率”来计算纳税人要交的税。 查定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成本反映真实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和查验征收差不多,只是用“成本÷成本利润率”核定纳税人的收入后计算相应税款。 相关条目 查帐征收查验征收自核自缴委托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
什么是最适税负 最适税负是指国家征收税款的最适当的水平。税收负担应有一定限度。 在经济实践中,最适税负的确定应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国民收入水平、国家的职能范围等。最适税负的总体要求是:既要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又要保证企业积累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最适税负的确定标准 最适税负的确定标准有三个——适度、公平和国际兼容性。 1、税负适度 税负适度是指我国税负水平的确定必须考虑企业与国民的税负承担能力和意愿,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既不能搞“竭泽而渔”,也不能片面“施仁政”。 2、税负公平 税负公平主要是指我国税负水平的确定要符合“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税负的横向公平是指我国一切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纳税义务人,都应缴纳大体统一,同等的税额。税负的纵向公平是指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个人应当缴纳税额不等的税收。 3、税负国际兼容性 税负国际兼容性是指我国税负水平的确定要考虑国际上的一般税负水平,尤其是具有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周边国家的税负水平,以形成吸引外资,外国先进技术和人才的良好税负环境。
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错弊有以下几种: 1.其他业务收入入账时间提前或拖后 (1)入账时间提前。有的企业往往在月末或年末,为完成利润指标,掩饰亏损,而把应在下月或下年度入账的收入列入本期。 (2)入账时间拖后。有的企业对已实现的收入长时间不入账(尤其是现金收入),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当月利润不实;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个人挪用、贪污或形成“小金库”。 2.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嘲瞒其他业务收入 (1)多列或虚列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2)少计或不计其他业务收入(尤其是一些不经常发生的收现业务),从而达到隐瞒利润,私设“小金库”,或个人贪污、挪用的目的。 3.其他业务收入列示的内容、范围不符合规定 各个企业在列示其他业务收入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但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金的目的,把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中。 4.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不规范 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费用”等账户。 (2)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而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冲销“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没有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3)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只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没有相应结转成本和支出,违背了配比原则。 (4)将属于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的收入误列作其他业务收入。如某企业将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36 000元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 000 上述问题表现在此项净收益应列作营业外收入,而该企业却列作了其他业务收入,对此项收入如果缴纳了营业税,便造成了多纳税的情况。
什么是最佳税制 最佳税制即“最佳税收制度”,从理论上说,最佳税制就是指一种税制已经处于不可能进行任何能获益的改革的那种状态。因此,最佳税收制度理论为评判现有税制提供了一个基准。 政府应该如何在确保通过税收筹集到一定数额的财政收人的同时,又使额外税负最小,这就是所谓最佳课税问题。政府出于某种考虑,使税收不可避免地干预经济选择,影响供给和需求行为,从而引起额外负担。故而人们应寻求一种能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这两个原则的解决办法,即:在所有都可以归人较公平的税种中,选择较为有效率的那个税种;或者在所有属于较有效率的税种中,选择较为公平的那个税种。 最佳税制的要求 最佳税制应达到如下的要求: 1、税负的分配应当是公平的,使每个人支付合理的份额。 2、对税收制度类型进行选择,以便尽量不影响有效市场上的经济决策,将税收额外负担减至最低程度。 3、运用税收政策时,必须使其对税制公平性的干扰最小。 4、税收结构应有利于财政政策为了达到稳定与增长的目标而进行的运作。 5、税收制度应有有效的管理,税法应易于理解,管理及征纳费用应尽可能地减少。 以上标准未必能完全求得一致,例如,公平的要求会导致管理上的复杂性,而且可能会妨碍中性原则,而税收政策的矫正作用也能干扰公平原则的实行。因此,当各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时,政府应做出权衡选择。
其他业务收入(Other Business Revenue/other ) 什么是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概述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综合考虑了商品税和所得税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理论避免了孤立看问题带来的缺陷。 (Atkinson and Stiglitz,1976)该理论研究了商品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的适当组合问题,特别是用差别商品税来补充所得税是否可取的问题。当个人间的差异仅仅体现在生产率上时,首先应考虑线性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差别间接税用于富人不成比例消费的商品或者增加总额补贴的规模,可能是可取的。再来考虑非线性所得税。明显地,非线性所得税提供了更灵活的方式来实现所得税的分配目标。这种情况下,统一的间接税是最优的,只要劳动和所有消费的商品之间是弱可分的效用函数。也就是说,所有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必须独立于休闲。不幸的是,该理论很难确定可分是合理的假定。 从效率角度来看,最优税收组合要求的仅仅是总额所得税,而不用考虑商品税。从公平角度来看,总体上说,所得税和商品税都应该使用;但是,符合某些严格条件,在有最优所得税的情况下,商品税率的最优形式应该是统一的,因此,只要有设计合理的所得税,差别税率的商品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后来,也有经济学家证明,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Atkinson and Stiglitz,1976)的观点只是在没有不确定性的特殊情况下才能成立。
什么是政策性税收筹划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在不税收立法精神的下,与国家中的税务、财政等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质:一种税收制度的创新活动 政策性税收筹划具有一般性税收筹划的特点,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它又具有一般性税收筹划不具备的特征,政策性税收筹划在本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的创新活动。主要表现在:(1)筹划的重点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投资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中的纳税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一项会计工作。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对国家税法或国家的税收政策的筹划,即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既符合自身特点又能维持国家和企业双方利益格局的原有税收政策的修正和改进方向,从而实现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2)筹划的目标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为目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赋税相对最小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与此不同的是,由于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在对国家税法或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的基础上,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行业税制,同时推进国家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3)筹划的层次不同。一般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是在现有的或不改变税收制度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获取税收收益。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推动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 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这就是说,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以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26ldquo;一盘棋%26rdquo;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26ldquo;要政策%26rdquo;,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26ldquo;有理%26rdquo;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参考文献↑ 赵选民,董春诗.关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探讨.商业时代.2006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