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拉姆齐法则 拉姆齐法则(Ramsey Rule)是指既然无法实现对包括闲暇在内的所有商品征收不产生超额负担的总额税,则效率损失最小的条件是所有商品的边际税收负担相等。 拉姆齐法则是英国剑桥大学的福利经济学家弗兰克·拉姆齐最早在1927年提出的。拉姆齐法则的内容 拉姆齐在政府不能征收归总税的前提下给出了对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如何征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的原则。 基本思路: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 循经济学中常用的边际分析方法,不难发现,要想使对不同商品课税所带来的总体效率损失最小,只有当从不同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所引起的效率损失都相等的情况下才行。也就是说,只要从某种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大于其他的商品,那么就还有可能通过改变征税办法降低效率损失,只要适当降低该商品税率,提高其他商品税率,就能够实现效率损失最小化。因此,效率损失最小的原则可以表述为边际税收效率损失相等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可以使用代数方式,也可以使用几何方式,得到拉姆齐法则的两种表述,一种称为逆弹性法则,另一种称为需求等比例递减法则。 逆弹性法则(inverse elasticity rule) 为保证效率损失能够最小,该法则要求,两种商品的税率应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 等比例递减法则 对拉姆齐法则的另一种表述的政策含义更加简明,它要求,为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地减少。对拉姆齐法则的简要批评 拉姆齐法则对最优商品税问题提出了极有价值的理论见解,但这并不表示它是完美无缺的。主要的批评集中在它并没有完全解决前面已指出的效率损失研究中的各种遗憾,比如,它只考虑了结合不同商品的需求弹性确定最优税率的问题,仍然没有考虑商品之间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补的关系;也没有专门处理闲暇这类商品的征税问题;按照它的逆弹性法则,虽然可以更为准确地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理想的相对税率,但是,如果有一种无弹性的商品,该法则仍会赞同把所有的税收都加到它头上;而这样一来,就又暴露了它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忽略收入分配。拉姆齐法则的修正 原始的拉姆齐法则下,商品的补偿需求弹性越低,则税率应定得越高;弹性越高则税率应定得越低。然而,低弹性的商品往往是生活必需品,高弹性商品往往是奢侈品,这就把拉姆齐法则置于不顾分配正义的境地,从最优税收的原则要求出发,理应对拉姆齐法则加以适当的修正。 斯特恩(Stern,1987)概括了修正后的结论:一种商品的分配特征值越高,则税收引起的该商品补偿需求减少的比例应该越低,即使这样做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毕竟税收的标准不仅仅是效率,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 对于这一修正的两点说明: 一、做出上述修正并不等于宣布拉姆齐法则不再有任何意义。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或者说既非奢侈品也非必需品的商品,还是可以通过遵循拉姆齐法则确定税率;其次,社会到底在什么程度上考虑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取决于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福利函数,这意味着,对于拉姆齐法则的偏离程度取决于社会福利函数的性质。 二、一些学者认为,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的职能,因此,针对社会希望通过商品税的适当设计更好地实现公平目标这一点提出了异议。相关条目科利特-黑格法则
sǔn-yì [income and expenses;profit and losses]∶指赔钱和赚钱 损益亦称财务成果,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证券营业部的损益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以各项财务收入抵补各项财务支出后形成的损益。在一定时期内,各项营业收入抵补各项营业支出后的差额,就是营业部经营的最终成果。收入超过支出,就是营业部的纯益;反之,则是纯损。营业部的损益集中反映其业务经营活动各方面的效益,是其最终的财务成果,是衡量其经营管理的重要指标。 在词典中的相关解释: 1.增减;盈亏。 2.特指经济收支。 3.黜陟,升降。 4.兴革。 5.减少;损失。 6.削减盈溢。 7.指《易》中的《损》卦与《益》卦。 8.指《损》《益》卦之理。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损益类账户,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贷方登记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而取得的收入,借方登记销售退回和在期末接转入本年利润的数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管业务收入”;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管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合同成本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本项指标应按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的主营和兼营的项目内容.主营的业务内容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兼营的业务内容就是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固定资产盘盈(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3)非货币性交易收益(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罚款净收入(6)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帐款(7)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
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一般可按制造费用的全年或停工月度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制造费用的实际发生数、产品的实际产量与预算数、计划产量相差较大,应当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 年度终了,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当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贷:制造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什么是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抵免技术的特点 (1) 绝对节税。抵免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 技术较为简单。尽管有些税收抵免与扣除有相似之处,但总的说来,各国规定的税收优惠性或基本扣除性抵免一般种类有限,计算也不会很复杂,因此抵免技术较为简单。 (3) 适用范围较大。抵免普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不是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纳税人的优惠,因此,抵免技术适用范围较大。 (4) 具有相对确定性。抵免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风险较少,因此采用抵免技术进行税收筹划具有相对的确定性。抵免技术要点 (1) 抵免项目最多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多争取更多的抵免项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项目越多,冲抵的应纳税项目也越多,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使抵免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抵免项目的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金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金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从而使抵免金额最大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例如,一个国家规定公司委托科研机构或大学进行科研开发,支付的科研费用的65%可以直接抵免应纳所得税,还规定公司当年科研开发费用超过过去三年平均数25%的部分,可直接抵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一个必须不断进行科研开发才能求得生存发展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就可以选择两个方案中缴纳税收更少的方案。相关条目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缓税技术免税技术退税技术
什么是法定免税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在免税中,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 法定免税的特点 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 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 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相关条目免税特定免税临时免税
查账人员应对制造费用的主要项目进行如下审查: 1、审查修理费用 (1)审查修理费用是否确实发生,其支出是否合规、合理。 (2)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查明计入当期成本的修理费数额是否正确、合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费用的界限划分是否清楚。 (3)对某些支付给外单位或外包工的修理费,应审查价格是否合理等。 2、审查机物料消耗 机物料消耗是为维护固定资产等设备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主要审查其开支的真实合理性,开支范围的正确性。 3、审查办公费 应特别重视对办公费用中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开支的原始凭证的审核,检查其发票或收据的抬头是否为被查企业,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将企业专设销售机构及工会开支的办公费混入制造费用的情况等。 4、审查差旅费 (1)审查企业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是否合规、合理。若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2)将“差旅费”明细账与该项费用发生时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检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合规。 5、审查劳动保护费 主要审查劳动保护费的实际发生情况,检查发票是否经领导人或负责人签字,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规定发放等等。 6、审查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包括企业某生产单位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停工期间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查账人员应对停工的原因分别予以检查,因季节性生产和在大修理期间发生的停工损失,记入“制造费用”,其余的停工损失均记入“营业外支出”,对应由过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 7、审查折旧费用 审查时应先核准作为提取基数的固定资产数额,然后检查提取折旧的比例和方法以及列支范围是否正确。查账人员经常会遇到下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对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或者对按原估价已提折旧不按决算数进行调整。 (2)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其他租入资产未提折旧;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出借的固定资产未提折旧。 (3)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资产提取了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4)本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提取了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未提折旧。 (5)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列入制造费用。 (6)将宿舍、食堂、浴室、企业行政办公用房、库房等提取的折旧费列入制造费用。 (7)将各项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列为折旧记入制造费用。
田赋概述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中国田赋起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而战国时代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和秦简公 “初租禾”的实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赋”是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叫口赋。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整套赋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的局面。《汉书?食货志》记载,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既说明当时的田赋叫田租,也反映秦王朝赋税负担的沉重。中国历史上对田亩征收的土地税(田赋),名称不尽相同,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宋有“官田之赋”和“私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之始。元至明初,叫税粮。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叫回赋。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了入地”、“地了合一”,对后代有重大影响。 辛亥革命后,又将漕粮、户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四赋。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才将按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四赋。田赋虽然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但封建地主所缴纳的是从农民身上榨取得来的地租,属于农民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的转化形式,农民是田赋的实际负担者。新中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这就是土地税。对城镇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或资源占用税类型。1951年,政务院决定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国务院决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田赋征实 征收田赋的一种方法。即按土地征收实物税。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滥发纸币,造成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山西、福建等地方政府规定,田赋改按战前粮价折征实物。各省随仿行。1941年7月,国民政府明令田赋征收一律改成实物。按1941年田赋正附税额法币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斗5升。1942年又将折征标准提高到每元税款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斗8升。1943年实行产棉地区折征棉花,每元税额折征皮棉5斤,对棉纱、麦粉统税改征实物。1944年又扩大到糖类。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只取消对棉纱、麦粉、糖类的征实,改征货币,田赋征实继续实行。 田赋预征 中国唐代以后历代政府对田赋的提前征收。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秋粮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 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宋、明两代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丰。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至民国时期,预征次数多,且时间更长。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军阀在所管辖区域内,按照户口和资产,把民户分等级,确定预征数额,责令地方团、保限日勒缴。旧军阀垮台,新军阀上台后又重新开始预征。田赋预征成为各地军阀的重要财源。如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国民党政府时期,四川乐至县在1934年8月奉令开征1978年的税粮。如此横征暴敛,使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田赋附加 旧中国随田赋正额加征附加税。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羡、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耗羡,又叫火耗。清初,田赋多以银两缴纳,各州县收入田赋银后,要把所收纳的零碎银两,熔化成规定重量的银锭,才能人库。由于在熔铸时,重量有所亏耗,因此,各地征收准适当多征一些,以补亏耗之数。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成为剥削人民财富的一种手段。平余。雍正时,四川的不法官员在征收赋税时,暗将戥头加重,以增收银两。乾隆三年,为整饬暗中加重之弊,准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称平余。以后各省仿行,成为田赋的加征。漕粮,是指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漕粮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以实物缴纳。清后期政府为支付不断增加的对外赔款,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将沉重的赔款负担分散给地方。地方无款可筹,只好以附加税的形式,’。。附加于田赋,且名目繁多,如随征津贴、亩捐、按粮捐/输等等。其中洞治、光绪时,田赋亩捐已超过正赋。 由于田赋附加无一定章法,是当时财政搜刮的一种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后,田赋加征更加严重。 除将清代末期田赋之外的一切附征条目,归并于正 税之中,又开征新的附加税目。1912年北洋政府规定,地方征收的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田赋正额的 30%,但这一规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继突破,致使附 加税超过田赋正税,有的地方甚至超过若干倍。田赋附加的泛滥,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负担,造成农村经 济萎缩,民不聊生。 田赋三征 旧中国民国时期的一种税收制度。即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为摆脱通货膨胀造成的财政困境,将田赋按战前的粮价,由原来的征货币改征实物。抗日战争爆发后,华东、华中等地相继沦陷,财政失去主要财源,国民政府实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38年4月颁布《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开始在各地贱价征购粮食,征购价低于时价,但不全给现金,一部分价款只给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征购办法为随赋征购,与田赋正课无异,同样限额完纳。1943年,四川省在粮食征购时停付现金,全部以粮食库券付给,遂征购变成征借。此后有些省仿行。1944年,中央政府宣布将征购全部改行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田赋收据上标注粮价数额,以此作为凭证。一些地方甚至将征借改为捐献,变本勒派。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发动内战,继续实行田赋征实征借政策,且规模更大,地域更广,民众不堪重负。 台湾田赋 中国台湾对农业用地在作农业使用期间及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的土地征收的实物税。台湾《土地税法》规定,为调剂农业生产状况或因应农业发展需要,“行政院” 可决定停征全部或部分田赋。当局从1978年起减半征收;1988年起全面停征。但田赋仍是土地税的组成部分。 田赋的纳税人为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上地的典权人,承领土地的承领人,承垦土地的耕作权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土地的代表人。土地使用人可为代缴人。 田赋为实物税。征收稻谷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稻谷27公斤;征收小麦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小麦25公斤;不产稻谷、小麦的土地每年赋额未超过5赋元及有特殊情形者可折征杂粮或代金。赋元是指按各地地籍册所载土地使用类别的等则、土地面积以及全年收益或地价确定全年赋额的单位。征收实物的地方,可经批准办理随赋征购实物。 田赋征收实物的赋率及随赋征购实物的标准,由‘“行政院”公告,经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托经营而逾期未使用或委托经营的农业用地,按应纳田赋加征1至3倍的荒地税。 田赋减免规定与地价税减免规定相同。田赋原则上每年分两期征收,于农作物收获后三个月内开征。开征前10日,主管稽征机关将开征日期、缴纳处所及缴纳须知等事项,公告周知,并填发缴纳通知单。纳税人或代缴人于收到通知单后30日内缴纳。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概述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阿道夫·瓦格纳基于他的财政经济思想,在总结吸取前人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有关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四项税收原则。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的内容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归纳为四大项九小点(亦称“四项九端原则”): (1)财政政策原则,又具体分为税收充分原则和税收弹性原则; 财政政策原则 即财政收入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可具体分解为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两个方面来理解。瓦格纳认为,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筹集经费,因此,必须有充分的税收收入来保证这些支出的需要,这就是充分原则;同时,如果政府的支出需要增加(各种原因)或者政府除赋税以为的收入减少时,赋税应能依据法律或自然增加,即要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政府的收支变化,这就是弹性原则。这条原则要求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必须体现出来。 (2)国民经济原则,其下分为税源选择原则和税种选择原则; 国民经济原则即是国家征税应该考虑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应尽可能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培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他提出了税源选择与税种选择两项原则。税源选择原则,就是选择有利于保护税本的税源,以发展经济。一般来说可以作为税源的有所得、资本和财产三种。从整个经济方面考虑,选择所得作为税源最好,如若以资本和财产作为税源,将损害税本。但又不能以所得作为唯一的税源,如果出于国家的经济、财政或社会的政策需要,也可以适当地选择某些资本或财产作为税源。税种选择原则,就是税种的选择主要考虑税收的最终负担问题。因为他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分配和税收负担是否公平。瓦格纳认为,税法预先规定税收的负担者,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经济交易中将发生税负转嫁的情况。所以必须充分考虑到税收的转嫁变化规律,最好选择难以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税种。但也不排除在必要时,对转嫁方向不明确的税种,也可适当地采用,以实现税负的公平。 (3)税收公平原则,其下又具体分为税收普遍原则和税收平等原则; 社会公平原则指税收负担分配于纳税人时,应遵循普遍和平等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普遍征税。瓦格纳认为,社会上的人都必须纳税(都有纳税义务),不能因为身份不同,地位特殊而例外。(2)税负平等。瓦格纳认为,税收的负担应力求公平合理。所谓平等,并非指每个人应缴纳一样多的税,而是应该按照各个人的能力大小来缴税,并实行累进税制,做到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对处于最低收入以下的免税,这样才符合社会正义,亦即公平原则。瓦格纳是从社会政策的观点来研究税收的,他的社会政策的核心是利用税收来调节各阶级、阶层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理论意义在于矫正私有制下的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对以后的公平税负的理论和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4)税务行政原则,其下又具体分为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 在税收制度设计时,有关税务行政方面应体现的原则。这其中包括确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实际上是瓦格纳将亚当·斯密的四原则中的三条归纳为税务行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