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银行本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规定了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改变了申请人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增加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3)取消了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100元的规定,同时将定额银行本票面额由原来的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调整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4)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改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规定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而原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对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6)增加了本票贴息的规定。为既保持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优点,又避免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引起兑付银行垫付资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办法规定,对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规定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审核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对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如生产车间和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固定资产使用费和维修费等进行的分配。各生产车间和分厂为产品生产而发生的间接计入成本按单位分别归集后,月终就需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该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成本间进行分配。 确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应使其具有以下特性: (1)共有性,即各应承担制造费用的对象都具有该分配标准的资料; (2)比例性,即分配标准与制造费用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比例关系,分配标准总量的变化对制造费用总额的多少有较密切的依存关系; (3)易得性,即各受益对象所耗用分配标准的资料较为容易地取得; (4)可计量性,即各受益对象所耗用标准的数量可以客观地进行计量; (5)稳定性,即使用的分配标准相对稳定,不宜经常变动,便于各期间的成本比较分配。 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一般有: (1)直接人工工时,各受益对象所耗的生产工人工时数,可以是实际工时,也可以是定额工时; (2)直接人工成本,各受益对象所发生的直接人工成本数; (3)机器工时,各受益对象所消耗的机器工时数,可以是实际工时,也可以是定额工时; (4)直接材料成本或数量,各受益对象所耗用的直接材料成本或数量; (5)直接成本,各受益对象所耗用的直接材料成本和直接人工成本之和; (6)标准产量,将各产品实际产量换算成标准产量,以各产品的标准产量数作为分配标准。 企业根据各生产单位制造费用的特性和生产特点选定分配标准后,就可进入具体的分配过程。 为了能及时分配制造费用,尽早提供本期成本信息,以及解决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负担水平波动的问题,企业可采用计划分配率的方法配制造费用。 由于采用计划分配计,所分配的制造费用与实际发生的数额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额,对此月末不加以调整而是逐月累计,到年终时一次调整计入12月份的产品生产成本中。调整的方法一是按各产品全年已承担的制造费用总额的比例进行调整,二是将差额并入12月份制造费用实际发生额中,然后改用实际分配率进行分配。 如果企业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产品生产批次较多,每月完工产品的批次只占全部产品批次的一部分,那么每月进行制造费用分配,其计算与记账的工作量较大,为简化核算,可采用累计分配率的方法分配制造费用。这一方法是将当月完工批次的产品应负担的全部制造费用,在其完工月份一次进行分配计入其生产成本,而对当月未完工批次的在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保留在制造费用一起分配计入其生产成本。 采用这一方法虽可简化核算工作,但它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各批次的产品成本明细账不能全面反映在产品成本情况,二是若各月发生的费用水平波动较大影响分配结果的正确性。 企业常用的分配方法有: 1、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法 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法是按各种产品所耗生产工人工财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一种方法。对于这种分配方法,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有真实正确的工时记录。 2、生产工人工资比例分配法 生产工人工资比例分配法是按照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的生产工人工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一种方法。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各种产品生产机械化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否则机械化程度低的产品所用工资费用多,负担的制造费用也要多,而机械化程度高的产品则负担的制造费用较少,从而影响费用分配的合理性。 3、机器工时比例分配法 这一方法适用于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因为这类产品的机器设备使用、维修费用大小与机器运转的时间有密切联系。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各种产品所耗机器工时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查账人员审查采用机器工时比例分配法分配制造费用的账务时,应首先对被查企业机械化程度及机器工时记录等情况进行核实,查明该企业是否适用这种分配方法,然后,再复核数字计算的正确性。该方法的计算程序、原理与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法基本相同。 4、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法 采用这种方法,不论各月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多少,每月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制造费用都是按年度计划确定的计划分配率分配。年度内如果发现全年制造费用的实际数和产品的实际产量与计划数发生较大的差额,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 这种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的生产企业,因为在季节性生产企业中,每月发生制造费用相差不大,但淡季和旺季的产量悬殊却很大,如果按实际费用分配,各月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制造费用将随之忽高忽低,不便于进行成本分析。
什么是特殊与差别待遇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允许发展中国家做出的减让承诺比发达国家少的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给发展成员方的优惠待遇,指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发展成员方可以背离各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享有较优惠和特殊的待遇。在WTO中各成员方有一个共识,即发展成员方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先天不足,但发展成员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发达成员方的利益至关重要,帮助发展成员方全面参与和融入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是发达成员方共同利益的需要。因此,特殊与差别待遇已成为WTO处理发展成员方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应用 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是WTO发展成员方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分享贸易投资自由化所带来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WTO2000年10月贸易发展会议公布的统计,在WTO众多的协议中,占WTO成员总数80%的发展成员方可利用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共有145条,主要分为两类: 1.发达成员方积极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发展成员方全面参与WTO和融人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而积极采取有利于发展成员方经济发展的一些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①对发展成员方提供优惠市场准入; ②对发展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③以“最大努力”来履行对发展成员方有利的条款。 2.发展成员方有差别的承诺或例外措施。主要有: 一是允许发展成员方的承诺、行动以及贸易政策工具的运用有更大的灵活性,最常见的方式是非互惠原则的运用; 二是例外措施的运用,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发展成员方采取基本义务例外的措施,来维护本国的特殊利益。这是目前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最多的一种;三是允许发展成员方在履行某些协定时有过渡期;此外,最不发达成员方还可享有更加特殊的差别待遇。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经典案例 2001年11月WTO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多哈部长级宣言》的方式宣布正式启动“多哈发展议程”,标志着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开始。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全面参与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宣言》授权审核世贸组织协议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以便加强有关条款,使其更精确、有效和具有操作性,这项工作由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特会执行。这是在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两大阵营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发展中成员在此之上的要求能否得到合理满足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在新一轮谈判的其他议题中的立场,从而对整个谈判进程及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成员在此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1、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等科目。 2、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7、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什么是特案减免税 特案减免税是在税收的基本法规之外,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权力机关特案规定的减税和免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号)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特案减免税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特定免税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在免税中,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 特定免税的特点 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 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 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企业(农业)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可将本科目改为“5001 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并分别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成本项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房地产开发)可将本科目改为“5001 开发成本”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期(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产出农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共同负担的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期(月)末,可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对上述共同负担的费用进行分配,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 应由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在农产品各品种之间进行分配;如有尚未收获的农产品,还应当在已收获和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农产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什么是涉外税收征收管理 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涉外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征、纳税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的一系列活动。它是贯彻税收政策法令,实现税收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基本环节,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 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与国内税收的征收管理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法律依据不完全相同 税收的法律、法规,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和行动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全部活动,必须以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目前,我国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除了同内资企业共同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属于涉外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征收所得税,除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外,还要依据与各缔约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与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税收协定的规定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要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这样,对涉外企业征收所得税时,不仅要严格依照税法办事,而且还要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 2、税收征收管理的对象不同 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还有受雇的和独立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有很多是外向型企业,有些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它们的商品交易、资金融通、提供劳务都跨越国界,与国际市场有广泛联系,征税时涉及到国际间的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关联企业之间非正常交易价格的调整,国际避税、逃税的防范,收入来源地的确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3、对税源控制的难易程度不同 我国是同时实行居民居住地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凡是我国的居民(包括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征税。目前由于我国涉税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对居民境外所得,尚难准确掌握。对外国企业来华承包的建筑、安装、装修、装配等工程作业,由于工程地点分散,有的工程期限较短,税源难于控制。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 4、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不完全相同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应缴税款的审核,要参照会计帐册记录的资料。所以,企业的财会制度,对税务管理有密切关系。国内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都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但涉外企业则有所不同。除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会制度外,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种机构、场所都可实行各自的财会制度和核算办法。不同国籍的公司企业,所采用的核算办法都不相同。这种情况,给税务人员了解企业财务情况,进行纳税审计,增加不少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