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investment income) 投资收益的概述 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回报。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所分得的股利和收到的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在或到期前转让债权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活动也可能遭受损失,如投资到期收回的或到期前转让所得款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即为投资损失。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则为投资净收益。随着企业握有的管理和运用资金权力的日益增大,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投资活动中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虽不是企业通过自身的生产或劳务供应活动所得。却是企业利润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其比重发展呈越来越大的趋势。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投资收益 investment income。亦作:投资收入。名。不可数。通过资本市场或资金市场借助特定投资工具进行投资得到的收益总称。为劳动所得之外的最重要的收入。投资收益包括分红收入(dividend income)、资本利得(capital gain)、利息收益(interest income)、海外投资收益(foreign income)等。参见:private income;unearned income。另为:portfolio income
什么是直接减征 直接减征是指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直接减征”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政府补助相联系,并套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这个定义强调了“无偿取得”这一首要条件,企业享受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确符合“无偿”这一条件,但并不存在“取得”这一过程。因为这一政策的方式是直接减征,即在交纳当期的增值税时,并不存在“返还”或者“退还”这样一个从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而是直接减少交纳,与政府补助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见上),我们可以判断企业享受直接减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处理,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按照直接减免缴纳增值税时 (1)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观念,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也是新利润表上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什么是税基式纳税筹划 税基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企业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的筹划方法。 税基式纳税筹划的思想 应纳税额是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得出来的,故要想降低纳税额,一个主要的思想就是减少税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其主要表现为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相关条目 税额式纳税筹划税率式纳税筹划
什么是税基式减免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编辑] 税基式减免的内容 税基式减免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1、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2、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3、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4、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参考文献 ↑ 1.0 1.1 谭树利,王萍.《新编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
销售费用预算可以分为变动性销售费用预算和固定性销售费用预算。 变动性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与销售量成正比例变化的各项经费,例如委托代销手续费(代理商佣金)、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等。 固定性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随产品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分为约束性固定销售费用和酌量性固定销售费用。约束性固定销售费用具体包括租赁费、销售人员的工资、办公费、折旧费等;酌量性固定销售费用具体包括销售促销费、销售人员的培训费等。
什么是税务行政补偿 税务行政补偿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平原则予以救济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补偿的特征1.税务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义务机关是税务行政主体。2.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税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税务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补偿与税务行政赔偿最主要的区别。3.能够引起税务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这充分表明税务行政补偿作为公权益与私权益平衡机制的本质属性。4.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税务行政补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补偿原则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受损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目前关于行政补偿的原则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完全补偿原则”,二是“适当补偿原则”,三是“折中补偿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 完全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失进行完全补偿,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 2.适当补偿原则 适当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原则。 3.折中补偿原则 折中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不同的情况进行补偿,对数额较小的损失给予“完全补偿”,对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补偿原则的确立,不仅应考虑到相对人利益的补偿,而且也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适当补偿原则”为宜。理由是采用这一原则,一方面考虑到了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补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同时,也不会增加公用事业单位和国家的财政负担,是权衡三方利益的较好选择。笔者认为,从前瞻性角度出发,应当采取“折中补偿原则”作为过渡,最后实行“完全补偿”为妥,理由是:第一,我国经济实力已经显著增强。据报道,我国经济实力已经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经过这几年的积累,我国财政实力已显著增强,行政补偿费用应当不成问题。第三,从《国家赔偿法》的经验教训来看,由于国家赔偿范围太窄,该法的实施社会效果很不理想,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很大,因此《行政补偿法》应当吸取《国家赔偿法》的教训,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前瞻性。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 从税务行政实践角度出发,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实体权利又包括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及劳动权利等其他权利。行政补偿只能以实体权益为限。从税务执法的特殊性出发,税务行政补偿应当以合法财产权受损为限,对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等由于税务执法性质不可能涉及,故不应纳入补偿范围。 2.损失性质 损失性质可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物质损失又称财产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或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生活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笔者认为,目前应当对物质损失进行“折中补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补偿可以考虑按“适当补偿”作为过渡,条件成熟后对精神损害补偿进行折中补偿。 3.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而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笔者认为,税务行政补偿除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外,对于与直接损失存在关联性且相对人能举证证明的可以予以适应补偿。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税务行政补偿范围要不断扩大,最终要对间接损失纳入全面补偿。税务行政补偿的程序 税务行政补偿可以采取两种程序: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又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补偿程序和依职权的补偿程序。两种行政程序都应当将税务机关与相对人的协商程序纳入其中,其理论依据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财产权有处分权利,如果与相对人协商不成的,税务机关应当单方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由此,依申请的补偿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设计:与相对人达成协议的为:申请--协商--执行;与相对人未达成协议的为:申请--调查--审查-- 决定--执行。依职权的补偿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设计:与相对人达成协议的为:启动--协商--执行;与相对人未达成协议的为:启动--决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在决定作出前,相对人可以与税务机关随时进行协商。对于较大金额的税务行政补偿,可以引入听证程序。如果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单方面做出行政补偿决定,可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者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予以行政救济,税务行政补偿的复议程序应当遵循《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司法程序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补偿金的来源 税务行政补偿资金应当采取“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具体为:国税机关应当以中央财政收入支付补偿费用;而地方税务机关公务活动的主要得益者为地方的公众,故补偿费用应由地方财政支出,即在各地方范围内实行公共负担平等。 税务行政补偿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1.特别牺牲说 该学说源于德国,19世纪末,德国学者提出了特别牺牲理论。该说认为,任何财产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只有当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这些内在限制,就会产生补偿问题。 2.公共负担平等说 该学说由法国学者首先提出,认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 3.结果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 该学说在日本较为流行,认为无论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以及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即有损害必有补偿,相对人只要合法权益遭损害就必然要补偿。至于故意与否是针对行为人而言,与相对人无关。 4.危险责任说。该学说起源于法国。主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就应当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此学说借鉴于民事赔偿理论。 以上主要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行政补偿作出了解释。在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上,笔者赞同“公共负担平等说”的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已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作出了是否合法的划分,如果按“结果责任说”的观点不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不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第二,“危险责任说”强调的是使纳税人的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不考虑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对于什么是“危险状态”,税务机关与相对人会经常扯皮,这会搅乱我国目前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影响征收效率,因而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执法现状和水平;第三,“特强牺牲说”更多地适用于政府应紧时的行政征用或者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在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上不太可能涉及。第四,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合法税务行政行为的受益者为全体公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当国家发生税务行政补偿时理应由全体公民负担,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二)法律依据 1.宪法依据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大多经历了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演变过程,现代国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价值的同时,大多同时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在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中,加入了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而且直接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宪法将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围限定在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得受到侵犯内,由此精神出发,当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受到税务机关侵犯时,税务机关理应予以法律救济。 2.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对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从税收执法的法律适用和依法行政指导角度出发,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现行法律和政策依据主要有三: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表明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许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补偿责任。这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首次确认,有利于构建诚信政府,树立法律的信仰; 其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该条是对《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将补偿适用由单纯的行政许可领域扩展到行政决定;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该条规定从行政救济角度肯定了税务行政补偿纠纷的客观存在。 实施税务行政补偿的意义 (一)保护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法治是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税务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而且也可能受到税务机关合法行为的损害。如果税务机关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不对其合法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对于人权的保障显然是不完善的,也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 是完善税收行政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 人权保障是从相对人的私权益角度来讲的,如果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还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补偿制度的特点是面窄、量少,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此外,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的“诚实守信”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补偿制度。 (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时可能会损害特定相对人的利益,例如,撤销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变更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等。对此,如果税务机关事后不给予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这等同于税务机关强加给相对人以不平等的负担,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会置相对人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给其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是促进对外开放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发展我国经济,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需。如果没有稳定的税务行政补偿制度,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合法补偿的条件下随时可能被税务机关所侵犯,在这样的税收执法环境下,谁还愿意到我国来投资?由于我国已加入WTO,伴着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五)化解征纳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对于税务机关合法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相对人通常会主动向税务机关请求补偿,如果税务机关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公平、不适当,相对人就会不断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补偿方面较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涉税补偿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又未跟上,因此,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会经常引发征纳矛盾和纠纷,且从制度层面得不到合法有效解决。
什么是税务统计资料 税务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和历史资料两类,原始资料又称原始凭证,它记录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及其成果,一般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这些都是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是未经加工的第一手材料,是税务统计调查所涉及的最直接的统计资料。另外,征收管理、人员机构等的原始记录和底册,也是编制税务统计报表的基础。历史资料是指本年度以前积累的已经加工整理需要长期保存的综合性资料,它是进行税务统计分析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原始资料,由于其来源是多方面的,必须注意其真实性;对于历史资料,由于其涉及面较广,且内容复杂,应根据税务统计工作的需要加以运用。 税务统计资料的搜集 税务统计资料的搜集是整个税务统计工作的基础环节,一般通过税务统计调查来进行。税务统计调查是根据税务统计工作的目的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向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过程。进行税务统计调查,必须全面、系统,必须遵守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三个基本要求。税务统计调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定期统计报表。又称“统计报表制度”,它是以原始记录为依据,按照规定的表格形式、时间和程序,自下而上系统地向各级领导部门提供资料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目的就是系统地、经常地掌握税收、税源和税政资料。 2.专门统计调查。它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和要求,专门组织的一种搜集统计资料的调查形式。其目的就是研究税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它是定期统计报表调查的必要补充。专门统计调查又可分为普查、重点调查、抽查和典型调查等。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工作需要,灵活、综合地运用各种调查方法,取得种种调查资料。 税务统计资料经过调查取得后,还必须进行系统地整理。税务统计资料的整理是根据统计研究任务的要求,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统计资料进行加工和汇总,从而使其系统化和条理化,得出能够反映税收特征的综合资料。它既是统计调查的继续和深化,又是统计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税务统计资料整理的种类 (1)定期统计资料整理。它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时间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其资料来源是定期税务统计报表。县(市)税务局和基层税务所要按照税务统计报表项目指标的要求,设计统计台账或统计汇单,根据缴款书、完税证报查联和纳税申报表以及征收清册序时进行汇总、登记,据以产生统计报表的有关数据。这是税务统计资料整理最重要的环节。 (2)专题统计资料整理。它是为了适应专门问题研究的需要而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的一项工作。专题统计资料的整理要充分利用现成的定期统计报表资料及其历史统计资料,对专题统计调查资料,也要分期分类,系统地加以整理,对较为重要的资料,应及时提供上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3)历史统计资料整理。它是为税务部门统计资料汇编的需要,对历史的税务统计资料进行系统地加工整理的一项工作。其资料来源主要是各时期积累的年报和各种专题性调查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按期积累、整理各项统计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年汇编税务统计资料,作为历史资料保存。 税务统计资料整理的内容 做好税务统计资料的整理工作,应预先制定整理方案和工作计划,它是通过一套综合表式和编制说明来反映的。税务统计资料整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资料的分组、汇总和统计图表的设计。统计分组是统计资料整理的基础,统计汇总是统计资料整理的中心内容,统计图表则是统计资料整理的表现形式。 (1)统计资料的分组。这是整理工作的关键步骤,其工作内容是将全部调查资料按照一定的标志加以区分,使反映相同性质的税收活动的资料归并在同一组内,以便于对比分析,通常可按以下标志分组:①按税种分组。反映各个税种、税目之间的税收数额的比重和增减变化;②按地区分组。反映各个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的分布和增减变化;③按城乡分组。反映城乡税收收入比例的变化和增减变化;④按行业分组。反映不同行业之间的税基、税源和税收状况;⑤按时间分组。反映不同时期税务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变化;⑥按经济类型分组。反映不同经济类型税收收入的变化情况及其对税收的影响;⑦按重点产品分组。反映重点税源和税收的变动情况等。 (2)统计资料的汇总。这是指统计资料经过科学分组后,按一定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归类。汇总的形式主要有集中汇总和逐级汇总两种。集中汇总是指组织领导统计资料整理工作的工作机构,集中全部统计资料进行汇总;逐级汇总是指在汇总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的作用,将已经汇总好的资料逐级上报。 (3)统计图表的设计。经过统计资料汇总,得出许多说明税收现象和过程的统计资料,并按一定的指标顺序排列在适当的表格内,或者根据统计资料汇制成图形。运用统计表,可以使大量统计数字系统化,便于对比分析,说明问题清晰醒目;运用统计图,能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用一种清晰扼要的形式,准确形象地表达出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恰当、准确地设计和运用统计图表是十分重要的。 税务统计资料的储存 税务统计资料整理后,要对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对各项经过加工整理、汇总的统计资料,连同原始记录、账册、报表、调查研究总结、分析报告等,应分门别类地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同时,应设专人负责,资料存放要有安全措施,并要建立资料借阅、移交等制度,以便于税务统计资料的利用和加强保密工作。 税务统计资料的运用 税务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等各项工作,其目的在于加以有效地分析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检查税收收入进度,推动组织收入工作 税务机关通过运用税收、税源统计资料,按旬、按月、按季反映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可以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收入的进度,预测税收收入发展变化的趋势。通过分税种、分地区、分经济类型、分项目反映的税收收入统计资料,可以检查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超收或短收的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推动组织收入工作,确保税收计划的完成。 2.用于编制各种分析表,指导税收工作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不同目的,设计不同的分析表。如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税收税源结构变化情况分析表、重点税源情况分析表、各种经济类型情况分析表、各部门、各行业税负变化情况分析表、税收税源指数表等,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对比分析,可以预测税源发展变化的趋势和下期税收收入情况,为编制下期税收计划做好准备,进一步搞好税收工作。 3.用于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理论研究 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收入进度统计资料和有关历史资料,检查分析税收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和修改税收政策,进行税制改革,不断完善征管制度提供正确的资料依据,使税务工作能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也为税收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税收理论的研究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