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统计报表 税务统计报表是税务统计工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表格形式,按照统一规定的指标、内容、程序和编报时间,向上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领导机关反映税收征收情况和税源发展变化情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它既是组织税务统计调查,取得调查资料的一种重要方式,又是各级税务机关了解税收工作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编制和检查税收计划的重要依据。 税务统计报表的种类 税务统计报表是适应税务部门的特点和税务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专业统计报表。税务统计报表的种类,根据报表反映的内容不同,一般分为税源报表、税政报表和税收报表;根据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根据报送方式,分为书面报告和电子传送。 根据现阶段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税务统计报表实际上分为税收会计报表和税收统计报表两大类。这种划分,既满足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又包含了税务统计报表的三个基本内容。 现行税收会计报表、税收统计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订,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后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报表,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我国现行税务统计报表共17种,其中:税收会计报表5种,税收统计报表12种。现分别简单介绍如下: 1.税收会计报表 包括:(1)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 (2)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 (3)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4)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 (5)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 2.税收统计报表 包括:(1)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 (2)增值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3)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4)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5)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6)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7)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8)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9)企业所得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 (10)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11)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 (12)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 税务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税务统计是一项数据核算工作,各项统计数字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为了保证税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税务统计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具体要求是: 1.资料完整。这是编制统计报表的基本要求。要按照规定的指标和内容,全面、完整地编报统计资料,做到不漏项目和指标,不缺地区和单位。资料不完整,统计数字就失去可比性,就会影响税务统计的分析和运用。 2.数字准确。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反对弄虚作假或者统计加估计。编制的报表要纵横相等、散总相符,指标之间要相互衔接、符合逻辑,平均数、相对数的计算要正确。数字的准确与否,关系到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3.口径统一。就是各种报表的指标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编报,以保证全国和地区之间指标口径完全一致。这是取得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的重要保证。 4.报送及时。税务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不得迟报、不报。如果各地报表填报时间不一致或延迟报送,就会影响统计资料的及时汇总而降低税务统计的作用。 税务统计报表的审核 审核税务统计报表是保证统计质量的重要环节。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在编制统计报表前,要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的综合审核和逐项审核。综合审核是将同一统计项目中的纳税凭证汇总起来,核对课税数量或销售收入额等有无错误;逐项审核是对原始凭证逐张进行核对,检查有无错误。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结账(总账和明细账之间,明细账和辅助账之间)、对账和与国库的对账鉴证工作。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报送的报表,在汇总之前,也应进行审核。首先,检查下级单位报来的统计报表是否齐全,附送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无明显差错,有无印章等;然后,逐张进行技术审核,看课税数量是否漏列,计量单位是否统一,项目有无遗漏等;最后,再核算散总是否相等,上下期数字是否衔接。通过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查询。下级单位接到查询单时,要立即进行复查,如有错误,应及时进行更正。 上级单位本身汇总的报表也要进行审核,这主要是进行逻辑审核。一般来说,统计数字的前后是连贯的,指标之间也是有一定关联的,如课税数量与税额之间、收入所得与所得税之间等都有关联。如果发现有不合逻辑之处,可能就会有差错。具体的审核方法一般有: (1)历史比较。用不同时期同一项目的数字作对比分析,如无特殊原因而发生突增突减的变化,应考虑是否计量单位计算有错误。 (2)定额分析。用平均数测算单位税额、平均纯益率、平均税率等,看有无超过正常的情况,如发现过高过低,都要查明是哪个地区原始报表所带来的问题。 (3)分项观察。对比观察应收数、欠缴数、提退数和入库数之间是否大体适应,如果发现相差过大,要检查一下项目之间的数字是否串项等。 (4)复核把关。对软盘数据和打印报表,都要认真负责地逐项进行核对,把散总数再复核一遍,将差错消灭在上报报表之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销售费用(selling expenses) 销售费用的概述 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销售费用是企业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 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是包括在管理费用里面。 销售费用的分析 设有独立销售机构(如门市部、经理部)的工业企业,其独立销售机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销售费用。未设立独立销售机构且销售费用很小的工业企业,按规定,可将销售费用并入管理费。商业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商品流通费,一般不计入商品的销售成本,而是通过商品的售价来直接补偿。在安全投资的经济分析中,销售费用是计算经济效益的基础数据。
什么是税务管辖 税务管辖也称征收管辖、征管管辖,是指不同征税机关之间进行税收征收活动上的分工与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它是对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的进一步具体化。 征收管辖的落实是征税机关进行具体的税收征收活动的前提,是征税权限中一项基本内容。但征税权限不限于征收管辖,它还包括征税事务权限(主管),包括与税款征收管辖有关的其他征税职能的权限,如税收行政处罚管辖、税收行政复议管辖、税收行政赔偿管辖等。税收主管又叫征管职能的划分,是在征税机关内部对征管职能的划分,在我国是指税收征管权在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之间的划分,也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国税地税之间的划分。可见,税收主管只相当于征税权限中的事务权限。 ">编辑] 税务管辖的解析 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税务管辖是纳税主体应向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问题;从征税主体的角度来说,税务管辖是哪里的哪个征税机关有权受理纳税主体的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宜,以及依法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因此是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管辖权划分问题。税务管辖的主体是征税机关。 税务管辖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是一个纳税地点的问题。在税法上确定为纳税地点的主要有:纳税人所在地(包括其机构所在地和住所所在地等)、商品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或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纳税主体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到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税务管辖中,最为重要的是地域管辖,此类管辖最为普遍,是税务管辖的基本形式。此外,在地域管辖中也包括专属管辖,它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明确规定某些征收事宜仅由特定的征税机关管辖。例如,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等等。 参考文献 ↑ 李克桥,康会英.《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
什么是税制设计 税制设计是指政府决策者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状况、财政收入需要,以及征收管理的可能性,对税种、征税范围、计税方式、课税环节、税率等作出的抉择。税制设计的原则 1.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保证政府正常履行其职能是税制设计的首要目标。 2.公平税负以促进经济发展是税制设计的重要原则。 3.简化税制以提高效率是实现税制设计各项原则的保证。">编辑]税制设计在价格调控中的作用 在自然经济下,税收主要以劳役、实物等形式征收,同价格联系甚少:在商品经济下,税收主要以货币的形式征收,价格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课税会使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在市场有效领域,课税很可能会产生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带来效率损失,因此税制设计应保持“中性”.尽鼍不下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存市场失灵领域.价格对资源配置本身不再是最有效率的,此时税收调节就是必要和町行的。 一、税制设计在价格调控供求关系中的作用 价格是市场经济下调控供求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它对供给和需求的调节往往是逆向的。价格高可以刺激供给却抑制了需求;价格低可以刺激需求却抑制丁供给。现实经济状况是复杂多样的,国家对社会供求关系的调摔目标有多种组合.需要同时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杠杆进行调控。上面几种典型的供求关系调节,町以看出价格杠杆离不开税收,有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优于利用价格杠杆。 1.对于某些限制消费的商品,根据需求法则应该提价,但高价会带来高利刺激供给。在欲同时抑制供求或供给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征税的方式来提价,利用高税的方式来调控供给。(1)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商品.高税高价可以同时抑制供求。比如,为了节约木材资源、适度消费和保护环境,从2006年4月1日起征收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几个月过去了,从市场反应来看,实木地板涨价明显,政策效果已经显现。木制一次性筷子则因税率低、税额少.不足以对其供求产生实质性影响。只有进一步提高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才能实现适度生产和消费。 (2)供不应求的商品,提价一般是无可厚非的。但有的公共资源,本身价格已经很高.需求依然过量。想抑制对这类商品的消费.提价不如征税。如一些知名旅游景点由于不堪长期超负荷接待旅客而纷纷宦布提高门票价格,但其做法引起一片反对之声。究其原因.在于国内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已不菲。这样.一方面要限制对旅游景点的过度消费,另一方面又不能靠纯粹的价格上涨。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从税制设计的角度可以得到一个双赢的结果。比如开征旅游资源消费税,国家可以将这部分税款用于提高公共福利,让那些没有亭受到旅游资源的人也通过公共福利的提高而间接受益。 2.对于国家鼓励生产的商品,根据供给法则应该提价.但为了实现在限制或降低价格的前提下扩大供给的调控目标.则需要考虑利用税收杠杆。 (1)在自然垄断行业,厂商会减少产量以抬高价格,使价格上升到边际成本之上,消费者的购买量减少到有效率的水平之下,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对自然垄断的矫正.我国一直采用限价和补贴的方式。我国现行的税制设计基本上未考虑对自然垄断实行矫正税的调节, 只是在营业税中对邮政通信业采用较低的税率(3%),对煤气、自来水采用低增值税率(13%),对这几个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价格有一定控制作用。我国电讯、航卒业的价格之所以很高, 就是因为对这些行业的管制缺少使其降价的税收利益。因此存未来的税制设计时,可考虑设置“垄断管制补贴税”加以矫正。 (2)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需求的主体是广大工薪阶层.他们希望普通住宅的价格能有所降低。怎样满足他们需求的同时又能扩大房地产商提供普通商品住宅的积极性? 可以通过减税或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日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该规定使得房地产丌发商愿意以低价提供普通标准住宅,应该说政策效果是不错的 未来的税制设计中可以以更多的优惠政策促进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供给。 3.在特定的市场中,如果只采用价格机制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对于有些商品如房地产,由于市场投机等不正常因素而使需求过旺、价格过高,许多人的合理需求由于价格畸形而得小到有效的满足。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纯粹的市场机制往往导致高房价,而高房价会阻碍城市化进程,造成两极分化.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福利损失,因而房地产行业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情况来看,税收调控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现行税制在房地产开发、取得、持有及转让各环节不够完善,尤其是持有环节税负过轻,导致囤积土地、住房空置等投机行为的大量存在。如果提高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负,将有利于抑制房地产过度投资需求和房价上涨。 二、税制设计在价格调控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价格机制可以对国民收入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通过价格机制.获利的经济主体可以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多的收入分配额,而受损的经济主体在丧失经济效益的同时失去了一部分收入分配额 可以说,价格的每一变动都会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 如果国家不采用其他杠杆进行配合.价格调节收入分配的结果往往是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和两级分化的不断扩大。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为了减轻农民税负、提高农民收入,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废除了存在两干多年的农业税。现在农民负担是减轻了,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有可以完善之处。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英国.农民购进生产资料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国家是退还的。英国农民每年向税务局不是申报多少税而是申报退多少税。我国现在农民虽然不交农业税 ,但农民并非不承担任何税负。其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就还承担着购进生产资料里含的增值税负。要彻底减轻这一部分税负, 可以考虑减免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税负,使其成本降低进而降低农民购买时的价格,间接地增加农民的收入。 总之,设计合理的税制可以更有效地实现价格调控的目标。当然,千万不能落人税收万能论的错误之中。正确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利用税收和价格等经济杠杆,认真权衡才行。">编辑]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编辑]税制设计的途径 (一)优化税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既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损害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强调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比任何时候都更具现实意义。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公平与效率是构建新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判断既定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纲领。兼顾效率与公平制度体系包括:第一,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第二,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人,运用遗产税、赠与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第三,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劳动者予以支持帮助,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税制,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所谓税收的和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税收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为此,要把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长远的理想目标。因为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是最符合征纳税人行为规律的税制,也是动力机制和信息机制最健全的税制,运作成本最低的税制。同时,摆正征纳税人的关系,在征纳税人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体现公正的总原则。所有的纳税人服从税收权力的强制,在税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纳税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树立和谐意识 税务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设计税制的进程中,要着重树立以下五个税收理念:一是树立税收经济观。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是树立税收法治观。要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依靠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坚持依法征税,倡导诚信纳税,提高公民的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的税收法治氛围。三是树立税收诚信观。要在全社会打造诚信税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征税、文明执法,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履行义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使税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撑。四是树立税收效率观。要通过追求效率的税制设计,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和劳动得到尊重与发挥。同时,要讲求征税效率、纳税效率和用税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办税效率,提高投资效益。五是树立税收生态观。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别注重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情,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四)公开透明,增强税制设计效果 税制是否完善合理以及完善的程度,最终的评价者是民众。无论是税制设计阶段,还是税制立法过程,都离不开民众的参与。只有民众真正的参与,发表意见,税制才有可能真正反映民意。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税收的立法过程,了解税制的完善过程,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参与广泛有效的讨论。这样做,至少有两大收获:一是可以听取更多人的意见,从而有助于税收立法和税制的完善;二是在讨论过程中,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税制。2005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的调整,就是一个很好的事例,各界几乎都参与讨论,税制改革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税收征管过程,既是民众依法纳税的过程,也是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过程。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是在提供公共服务,应该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成本。当前,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税收征管成本居高不下,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征管效率还有改善的空间。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应该尽可能让纳税人遵从成本的下降。税务部门负有解释税法的职责,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普及税法知识,让纳税人明明白白纳税,节约了解税制的成本;税务部门还应该通过内部机构的整合,例如在国地税合并尚不现实的情况下,通过合署办公,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 参考文献↑ 吕绍昱.试论税制设计在价格调控中的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价格月刊2006年9期↑ 2.0 2.1 敖汀,谭秉建.浅谈当前税制设计中不和谐因素分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年3期
什么是税收中性效应 税收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不打乱市场经济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税收中性效应概述 能起中性效应的税我们称之为中性税。中性税只能是对每个人一次征收的总额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变化而变化,所以它对经济活动不会发生什么影响。但人头税由于课及所有的人,它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家庭对人口多少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是根本不存在的。相关条目税收收入效应税收替代效应税收非中性效应税收阻碍效应税收激励效应
是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成本.它的借方登记已销售商品\产品\劳务供应等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帐户的数额,结转后应无余额.该帐户也应按产品类别设置明细分类帐户。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 营业外收支的主要特点 1.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一般彼此相互独立,不具有因果关系。 2.营业外收支通常意外出现,企业难以控制; 3.营业外收支通常偶然发生,不重复出现,企业难以预见; 4.营业外收支不与企业经营努力有关; 营业外收入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盘盈。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 (2)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3)罚款收入。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盘亏。它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因实际固定资产实有数低于固定资产账面数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净值损失。 (2)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它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处置固定资产时所取得的价款不足以抵补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而发生的处理差额。 (3)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不足以抵补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后的差额所发生的损失。 (4)罚款支出。它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或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而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罚款支出、滞纳金等以及因违法经营而发生的被没收财物损失。 (5)捐赠支出。它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 (6)非常损失。它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如地震等,还包括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 (7)计提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它指企业按规定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实质上发生减值时提取的减值准备。 (8)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它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办职工子弟学校发生的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以及自办技工学校发生的经费支出。 (9)债务重组损失。它是指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债务重组损失。 (10)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连同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等月末要结转到本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