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管理方法 税收管理方法是指能够保证税收管理活动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达到预期目的的各种方式、手段和措施的总称。税收管理活动必须选择正确的方法,只有管理方法科学、有力,才能适应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才能搞好税收管理。因此,税收管理方法虽然不是税收管理的直接内容,但是也是税收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编辑]中国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理的基本方法 中国的跨国企业可以用来进行税收管理的具体方法很多,许多学者从经营和国别角度对之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企业为达到增大收益的目的,当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使用各种方法。这里仅按照前述中国跨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思路,对企业可以运用的一般方法进行分析。 1、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等公司机构 (1)设立国际控股公司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国际控股公司是跨国公司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走向专业化的一种组织结构。 由于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很大。主要体现在: (1)课征的范围不同,如法国对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ii)税率高低不一,有些国家税率达到35,而有的则低至0,(iii)有些国家对签有协定的国家企业使用低税率,但降幅不一。因此跨国公司一般可以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且限定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如荷兰、瑞士等国家设立专门的国际控股公司,通过税收支出方面的运筹就可以实现少缴预提税,递延缴纳股息收人的所得税、增加税收抵免限额或递延缴纳资本利得的所得税。例如,子公司可以将税后利润不汇回母公司,而先汇到控股公司,由于控股公司设立在低税国家,这样大量的税后所得应负担的税收就可以滞留下来,成为纳税人一笔可观的无利息资金,此外控股公司还可以替跨国公司将这笔资金再投资于税负轻的项目上,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2)由跨国企业集团组建的保险公司,承保企业集团内部全部或部分的风险事务,除了可为企业集团涉足国际保险市场的经济利益外,还有很大的税收利益。受控保险公司往往设立在国际避税地,多数不征公司所得税或税率很低。这样,一方面保险费用可以在集团公司所得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受控保险公司的这笔保费收人又不用纳税,就可以获得双重税收利益。而避税地企业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时,通常也不征收股息预提税。 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以上类型的公司,除了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收益而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例如,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还都在海外设立了自己的金融公司,达到了降低资金成本,降低税负的目的。 2、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又称为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一种特殊的内部结算价格。转移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从而不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又由于转让价格交易的双方是关联企业,这些企业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这种内部结算价格可以低于或高于企业正常的会计成本,这就是企业可以利用转移价格进行税收支出运筹的基本原理。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关联企业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能通过利用其在全世界范围内高低税收的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了整个企业集团获得最大利润。 3、通过避税地减少税收支出 避税地(taxheaven)在跨国纳税人眼里是“税收天堂”。避税地是指对所得、资本利得等课征低税率或无直接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地国家或地区通常要求纳税人交纳各种首次性或年度性注册费,这些注册费构成了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主要财政来源。它们有的完全免征直接税,如百慕大、巴哈马;有的实行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收人不征税,如香港、巴拿马;有的低税负,包括税法的低税率或有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低税率,如列支敦士登、阿曼;还有的是对离岸公司和控股公司实行低税率政策,如荷兰、卢森堡。尽管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对避税地采取警惕甚至敌视或限制态度,但避税地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作用必有反作用,世界上只要存在高税国,就必然出现避税地,这正像既有出口倾销,必有进口限额;既然有关税壁垒,必然有关税同盟。我们要承认避税地的存在,并在国际税收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它,以受其惠。参考文献↑ 杨志学.中国跨国企业税收管理方法初探.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7期
什么是税收额外负担 税收额外负担,亦称“税收成本负担”或“税收拖累”,是指课说除了给纳税人带来正常的经济负担之外,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的不良影响。 税收额外负担是西方现代税收理论中研究征税使消费者与生产者经济行为变化而引起的额外损失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某些税的征收,会使社会经济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流转税的征收会使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社会需求,进而减少社会产品供应量。如果国家从征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的额外收益;反过来,如果国家所获利益小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额外负担。 税收额外负担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税制设置不合理导致商品比价关系和人们经济行为扭曲,扰乱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常机制,使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选择难以达到最优状况,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税收额外负担的降低途径 降低税收额外负担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所谓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 2、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即额外负担要小于额外收益,净收益应该为正。后一种含义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有较重要的地位。
什么是税收非中性效应 税收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影响了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等的抉择,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择等。 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都会对人们的经济生活施加影响,因而现代税收均产生非中性效应,只是各税发挥的非中性程序不同而已,因而现代社会的税收均属非中性税收。税收非中性效应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相关条目税收收入效应税收替代效应税收中性效应税收阻碍效应税收激励效应
什么是税收阻碍效应 税收阻碍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使得人们更不愿从事某项活动。 政府的课税究竟是产生激励效应还是产生阻碍效应,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弹性。弹性很少,则政府课税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赚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证其所得不因课税而有所减少;如果纳税人对税后所得的需求弹性大,则政府课税会妨碍人们去努力工作,因为与其努力工作,赚取收入付税还不如少赚收入不付税。税收阻碍效应概述 “税收激励效应”的对称。国家课征某税或采用高税率办法,阻碍或使纳税人不愿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效应。如中国曾开征的建筑税,旨在控制国家资产投资规模,避免盲目建设、重复投资,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税收阻碍效应能否实现,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状况。如开征建筑税,假若缴纳建筑税的纳税人,确感基建投资的必要,则可能会采取增加收入等办法来弥补因缴税而造成的损失,或宁愿付出这种损失;如感纳税困难或非必需时,则可能会放弃基建投资。相关条目税收收入效应税收替代效应税收中性效应税收非中性效应税收激励效应
什么是税收违法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税收责任以税收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责任就无从谈起。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 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税收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即行为中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或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如委托征税主体、协助征税主体、税务代理人等。 2.行为具有特定性 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的行为。即税收主体必须实施了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是税法,侵害了税法所保护的法律关系。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作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2)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不履行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作为义务。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有主动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但其违法不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 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法律后果是税收违法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是税收违法行为本质的表现,而且就是税收违法行为本身,所以税收主体既不能否认也不能轻视其后果。世界上不存在无结果的行为,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某种不利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就要追究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比如,纳税人实施了偷税的行为,就会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特定法律后果,因此要依照税法规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 1.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即征税机关和其他行使征税权的组织实施的违法征税行为。其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征税越权、征税滥用职权、征税侵权、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案件查处,但却不申请回避,该稽查人员的行为就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的行为。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是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主体实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税法义务,侵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又可分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和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两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违反税款申报缴纳义务,直接侵害国家税收债权的行为,如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违反有关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等税法规定的协力义务,妨碍了国家税收征收权的正常行使,通常不以直接发生应纳税款的减少为结果要件的行为,如未依法设置或保管账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 2.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分类。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又称为实质上的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对征税主体来说,主要是违法多征、少征或越权开征、停征税收;对纳税主体来说,主要是实施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程序违法行为又称为形式上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主体违反法定的税收程序,即违反了法定的征纳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自己与被查对象比较熟悉,而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的行为,就严重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3.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对象所作的分类。抽象税收违法行为是指与税收相关的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包括主体违法、形式和程序违法、内容违法等。例如,部分地区的市、县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行为,即属于抽象违法行为。具体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主体在进行各种具体征纳活动时的行为违法,这是税收违法行为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类型,大量的存在于税收征纳的各个环节。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异同 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共同点 1、两者的行为主体相同,都是涉税单位和个人。从征税方来看,可能是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从纳税方来看,可能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两者侵害的客体相同,都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章制度。 3、两者的手段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虚列支出、伪造帐目、涂改发票、加大成本等。 税收违法和税收犯罪的区别 1、数额不同 主要表现在同一行为,同一主体前提下,达到法定数额则构成犯罪,达不到法定数额就是税收违法行为,如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就构成了偷税罪,如偷税数额达不到这一标准,就是税收违法行为,随着违法主体违法数额的增加,税收违法可以发展为犯罪。 2、种类不同 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多于税收犯罪,有些税收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却不会构成税收犯罪,如欠税,它是违法主体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违反的只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而不是拒绝纳税。 3、内涵不同 税收犯罪要求的条件比税收违法更严格更细致,内涵也更丰富。犯罪是在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所有的税收犯罪都由税收违法演变发展而来,但并非所有的税收违法都会变成税收犯罪,仍以欠税为例,仅仅欠税只能算是违法不够成犯罪,但行为人逃避欠税达到一定的数额便构成犯罪。 4、影响不同 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会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增加难度和工作量,影响税收的入库时间,影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实。税收犯罪则更甚之,不仅会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影响税款入库时间,影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落实,而且会危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影响税款入库的数量,破坏税收征纳秩序。 5、受理机关不同 税收违法行为一般由税务执法机关处理,税收犯罪则要由司法机关处理。 6、承担责任不同 税收违法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构成税收犯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有期徒刑。
什么是税收计划管理 税收计划管理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法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客观经济实际编制税收计划,用以指导、组织和监督税收分配活动的一项管理工作。税收计划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工具。税收计划管理的内容 税收计划管理是有计划的税收收入的组织系统和管理制度的总称,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计划的实现,对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调整、考核、检查所进行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收计划的编制 税收计划的编制是税务机关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通过对经济税源开展调查、分析和预测而制定当前税收计划的活动。是税收计划管理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税收计划的核心。 (二)税收计划的分配 这是税收计划的核定和下达过程,是在税收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将计划指标在各地区、各单位层层分解的工作。分配税收计划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综合平衡的原则,达到既保证税收计划落到实处,又能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的效果。 (三)税收计划的调整 税收计划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赋予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税收计划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变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依照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税收计划。 (四)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这是税收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地指导组织收入的一种工作制度。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一般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一般以文字报告或图表形式记载检查结果,反映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税收计划管理目标和作用 计划管理工作是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和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实现的。税收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计划的实现,对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调整、考核、检查、分析、预测以及税源调查等一系列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划管理目标是: 编制税收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信息收集、预测分析、税源调查等一系列工作,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税收计划的编制。 分配税收计划:通过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程序,逐级核定和分配税收计划,做好月份、季度税收的计划安排,以利于组织实施。 调整税收计划:根据重大经济、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和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税源变化对已经分配的税收计划进行调整。 考核、检查税收计划执行情况:通过按旬掌握进度,按月分析通报,按季、按年分析报告的方式,及时掌握收入进度,加强征收管理,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完成税收计划。 开展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加强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工作,建立健全经济税源档案,及时掌握重点经济税源的发展变化动态,为做好税收计划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加强组织收入工作:按各级领导要求,及时有效地报告税收收入情况,加强组织收入工作。 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就是税收计划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彼此间相互联系形成一定的体系。税收计划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家税法为基础,适应财政管理体制需要的原则;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税收计划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建立税收计划管理的组织系统,进行税收计划管理的权限划分;保证税收计划管理的实现形式。 (一)税收计划管理的组织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税收计划管理组织的领导机关,审查全国税收计划的编制情况,听取全国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是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计划管理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拟定全国税收计划的指导方针、指标体系、编制方法、审批程序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分配全国税收计划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研究税收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税收计划工作经验,指导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地税务系统计划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本地区、本系统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检查和指导下级计划管理工作。 各地区、市、县国、地税务系统计划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市、县本系统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检查和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管理工作。 我国税务计划的组织机构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和行政区划划分,这样便于税收计划的组织管理和适应财政体制的需要。 (二)税收计划管理权限的划分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和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计划管理既要保障全国税收计划的完成,也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其权限应从以下各级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权:在全盘制定全国税收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作好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税种的计划编制。负责向国税系统下达税收指令性计划。对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税种提出建议计划,按征管范围分别下达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计划执行情况。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国、地税系统的管理权:国税系统要全额落实总局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对按征收范围下达的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税种的指导性计划可结合当地政府的建议和意见进行编制。地税系统要按总局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财政计划相结合,编制本省、本地区地税系统的税收计划。国地两系统要按各自编制的计划分别下达本系统的下一级税务部门。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的计划执行情况。 地市以下国税、地税系统要按照上级国税、地税局下达的任务数进行编制税收计划,并如数向下分配。检查下级税务机关的计划执行情况。 上述税务计划管理权,基本上是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管理要求划分的,也是税收计划管理权限的发展方向。税收计划管理方法 (一)经济税源的调查 开展税源调查是税务机关按照特定的目的和要求,运用各种调查形式和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社会经济税源发展变化进行了解、分析的专业性查和研究活动。经济税源调查是税收计划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特别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势必会引起经济税源发生较大的变化,进而对经济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在此形式下的经济税源调查就更加重要。 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发展变化对税收的影响;一定时期内国家的经济政策、财税政策变化对税收的影响;财税体制变化对税收的影响;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对税收的影响。 经济税源调查的方法:按调查内容的不同分为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按调查是否连续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按调查的组织形式分为税源统计报表调查和实地调查。 (二)税收预测 税收预测是以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以充分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和税收历史资料为基础,运用数理统计和逻辑思维方法等手段,经过推理判断,对未来税收收入的前景作出趋势分析的一项工作方法。它是提高税收计划管理和发挥税收预见性,准确编制税收计划的基础,其方法一般有:判断预测法、外延预测法、因果分析法。 (三)税收计划的编制方法的改革 税收计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现行财政税收体制、税收政策、价格水平并参照以往年度的税收计划资料及目前的经济税源变化来进行编制。税收计划的编制主要与三个因素有关: 第一,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国民经济计划是编制税收计划的基础,国民经济计划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将决定税收收入的规模和速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才能切实可靠。 第二,经济的规模。一般来说,经济的规模越大,为社会提供的产品越多,税收收入也越高。税收收入的增长与经济规模的增长应基本保持同步增长。 第三,经济的质量。经济的质量和税收也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资金的投入产生了效益,税收收入才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相关的经济政策在我国商品经济不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是我们编制税收计划的必须考虑的问题,如资产重组、吸引外资的政策变化,都会给税收收入的变化带来影响。 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是根据国民经济税源资料和税收历史资料,为基础来进行测算的。目前,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方法正在逐步进行改革。 国内生产总值是国际通行的衡量一国经济成果和综合国力的指标,通过对大量的有关税收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工商税收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所以目前我们进行编制税收计划的方法已经逐步抛弃了传统的直接算账法和间接算账法。主要应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进行税收计划的编制。 (四)税收计划编制后的审核 税收计划在报送和分配前,审核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加强对各级税收计划编制后的审核,对提高计划质量有重要意义。审核税收计划的目的,不仅在于检查其编制口径、计算方法和内容有无错误,更重要的是了解经济税源变化情况和编制的税收计划是否合理。税收计划的审核主要有业务技术的审核和最后审定。 (五)科学的税收计划分配 税收计划编制后,需要具体分配到各个省市区,落实到基层的具体征收工作中,税收计划的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计划编制的再科学再精确,如果分配不合理,计划落不到实处,也无法保证其顺利完成,因此税收计划编制后,必须将计划合理分配。 税收计划的分配原则是实事求是,积极平衡;反复测算,全额分配;积极动员,明文下达。 税收计划的分配方法:基数法和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法。 (六)税收计划的检查分析 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是实现计划管理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现行制度规定,税收计划要按旬掌握进度,按月、季、年分析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是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有组织、有步骤、有目的的检查,以便发现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挖掘新的潜力。分析是对计划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综合的分析,它要借助于一定的分析方法,研究影响税收完成情况的主客观因素,并确定各种因素对税收计划变动的影响程度。进而总结经验与教训,逐步掌握和认识税收计划完成的规律,不断采取措施,组织新的平衡。 1999年的税制改革以来,全国税务系统相继实行了征管改革和会计改革,为了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税收计划分析已增加一些新的分析内容,如税源分析:税收与经济指标的关系包括国民生产总值与税收总额的关系、工业环节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之间的关系、商业环节增值税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间的关系、价格总水平与税收之间的关系、社会总投资与税收之间的关系、经济结构与税收结构的基本关系、征管质量分析和欠税分析等。">编辑]税收计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有所弱化,致使税收计划管理工作相对薄弱。 税收计划管理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税务部门领导及干部的重视。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税源的扩大,很多地方完成下达的税收任务难度相对减少。因此,加强税收计划工作在一些地方有所弱化。笔者长期工作在税务部门的基层,通过调查了解得知现基层税务部门对税收计划管理有两种认识:一是税源丰富且较容易完成上级和地方政府下达税收计划的地方,认为完成任务不是一件困难的事,税收计划工作作用不是很大,从而对税收计划工作重视不够。二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实际税源难以完成税收任务,因此,这些地方相对对税收计划工作较为重视。但同时也认为,税收计划与实际相脱节,为了不影响其他工作和有关工作经费,到年底采取其他方法也得完成,因些对税收计划工作同时存在消极情绪。由于存在以上两种认识,致使一些基层税务部门的税收计划工作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高素质税收计划管理员队伍意识不强;二是缺少对在岗税收计划人员的教育培训;三是对计划管理工作不够精细,甚至应付了事。 2、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导致执法缺乏刚性。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计划分配一直沿用的是“基数法”,就是以税收入库数或预计入库数作为基数,参照历年税收增长水平及计划期有关经济指标增长系数,并考虑计划期一些特殊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以此得出计划期的税收计划数,即“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虽然此法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稳定性也很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数对计划的影响成份较大,基数中隐含的特殊因素无法消除。如地方政府为了安排下年的财政预算,一般在11月左右就要求税务部门将下年税收预测数上报,而当年实际基数还未出来,税务部门就只能按照“基期年1-11月实际收入加12月的预计数”而得,但近几年来每年年底影响收入的因素较复杂,收入可变性很大,致使一些地区的基数与实际收入误差较大。二是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可依据性相对较差,导致税收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源情况,说服力不强。三是对计划期的特殊因素不能全面考虑,而且计划一次性分配一般不作调整,或只增不减,难以符合各地变化中的税源实际情况,造成部分地区计划与税源之间存在极大差异。由于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相关性较大,难免出现计划分配畸轻畸重、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情况,从而不仅难以正确考核各地组织收入工作的状况,有时还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计划大,税源不足的地区,往往为完成任务而不顾政策,寅吃卯粮,该退的不退,该抵的不抵,不该征的预征,这样连年高基数、高增长,就会出现“不堪重负”的现象,不但有悖于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容易挫伤税务干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造成计划与收入间产生恶心循环;而税源大,计划相对小一些的地区,则会“留一手”,该收的不收,人为造成欠税和积压税款,甚至擅自减免税收现象,不能体现应收尽收,公平税负的原则,形成经济活动和税收工作的不规范运作,使税收执法失去应有的刚性。 3、税收计划分析和预测缺少详实的相关信息支撑,致使分析报告可信度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与有关部门未能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体系和严格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不能及时获得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和分析材料。二是经济税源调查缺少深度和广度。三是税源监控还显得乏力。目前的税源监控只是税务系统内部狭义的税源监控,而且也不是全程监控,不能全面地掌握整个税源的运行、发展、变化的趋势,这对我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和任务完成带来一定影响。在这样的信息资料下,形成的税收计划分析和预测可信度显然是不高的。 4、对税收分析报告应用单一,致使分析报告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税收计划分析是对已经确定的税收计划执行状况和结果,结合国民经济运行的有关指标,利用各种科学的分析手段和方法进行对比、归纳和综合分析,揭示影响收入进度的主要因素,找出引起税收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反映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情况,预测税收发展趋势的一项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税收计划分析的目的在于指导各级机关的税收工作,评价考核税务机构的税收业绩,为各级税务机构组织收入、出台有关涉税方针政策等提供准确、客观、科学的决策依据。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不管领导还是具体搞计划分析工作的同志对分析报告最关心的就是实际完成进度情况,而用于指导税收征管工作不够,从而大大削弱了分析报告的功能与作用。 5、税收计划管理中计算机应用相对滞后,致使税收计划管理手段落后。 目前,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会统核算和稽查选案等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税收计划管理中计算机应用却相对滞后,致使税收计划管理手段单一,其管理手段远远不能适应税收计划管理变化的需要。加强税收计划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统一思想认识,更加重视税收计划管理工作。 税务系统应把计划管理工作作为推动组织收入和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要彻底改变计划管理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这种思想观念,在人员素质要求上要给予合理配置,以建立起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收计划员队伍。一方面,要不断地选拔一些优秀人才充实税收计划管理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在岗税收计划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真正成为思想端正,业务过硬的干部。 2、夯实税源调查,促进税收计划管理工作。 经济税源调查是税务机关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经济发展和有关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税源税收变化情况进行的专业性调查研究,也是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税收计划管理全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研究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税收政策措施对税收的影响,分析税源变化发展趋势,增强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在制定税收计划时,必须对经济税源进行广泛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使税收计划趋于实际。这样,既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又有利于依法治税。在工作中我们要特别强调加强重点税源的调查研究,因为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找到工作的着力点。一是要建立实地辅导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营及税收入库情况,二是建立重点税源税收报告制度,使收集、掌握的重点税源资料规范、系统、连续、可比。三是建立重点税源档案,记录、反映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此外,在建立现有重点税源档案的同时,还要注意挖掘和发现新的税收增长点,培植新的税源梯队,注重对潜在税源监控,形成一套比较完整、有利于税收计划管理的“梯级税源档案”。四是不断研究税源调查的工作方法。加强税源调查工作是一项长期、细致和繁重的工作,不能浅尝辄止。主要是从深度和广度加强税源调查工作,不断研究税源调查新方法。这样取得的税收信息,才能省时、及时、准确,才能为税收分析、预测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3、深化税收分析报告应用,着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税收分析报告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税收征管这个环节,税收分析报告是税收征管工作纲领性总结或预测文件,是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的。作为各级税务系统不能把眼睛只盯在实际完成计划进度情况上,不要把税收分析的数据和信息仅仅作为计会统人员的"内参",而要把它作为领导参谋和征管工作的得力助手,要把着眼点放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高度上加以方向性和政策性的引导,通过税收分析报告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找准征管工作的着力点。 4、加强计算机的开发和应用,提高税收计划管理的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计算机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产物,以其卓越的技术性能和强大的生产力,已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我们应尽快开发、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税收综合分析,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方面有明显提高。在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网络的同时,还要与有关单位、团体建立网络联系,如银行、工商、重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等,获取一些相关的有利于税务部门编制税收计划所用的资料,为领导决策和编制税收计划提供可靠信息,逐步实现税收计划管理计算机化。参考文献↑ 唐庆府.税收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盯市会计准则 概念 盯市会计准则,要求公司按市价对持有的证券估价,而非按照证券的购买价格或是其它什么价值。监管机构制定此规则是为了防止公司隐瞒损失。 盯市原则 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IFRS,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和公认会计准则(GAAP,由美国的金融会计标准委员会、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监会共同制定)都要求根据资产负债的不同特征和管理者的持有意图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负债进行混合计量,即对交易目的资产和可出售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到期的资产、贷款和没有公允价值的负债按照历史成本计量。 GAAP 和IFRS相类似,都把公允价值定义为一种资产或负债能够与有意愿的交易对手以有序方式进行交易和清偿的价格。两种会计框架都提供了分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层次1-在活跃市场有可观察的价格,因而采用市价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计量,也称盯市原则;层次2-没有活跃市场时可采用模型来估值,但需要输入可观察的参数,称为按模型定价;层次3-类似盯住模型的方法,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参数和模型假设进行。GAAP和IFRS都要求对公允价值方法的运用、特定假设、风险暴露、敏感性进行披露。 在此次危机中,公允价值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允价值较之于历史成本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公允价值较之于历史成本更加动态,更能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实时价值,但另一方面也加剧了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并通过公允价值计价工具的损益变动加大了收益的波动性。在此次危机中,各金融机构因为持有大量抵押类证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出现了大量未实现(unrealized)且未涉及现金流量的损失。这些损失仅具有会计意义,但这种天文数字的“账面损失”却扭曲了投资者的预期,形成了“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二是缺乏在非活跃市场运用公允价值的指引加剧了市场的动荡。从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有序交易是其运用的一个前提,但在危机中,大量机构被迫变现资产,形成的价格并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前提,但会计准则中缺乏对此类情况的具体指引,使得会计主体不得不按照不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增加了“账面损失”额,加剧了“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 可以说,在正常情况即低频波段时,盯市是个负反馈环。然而,在极端情况即高频波段时,盯市就追赶不上相位变化了。当相位滞后大于90度时,负反馈环就呈现正反馈环的特点。这时我们需要切断反馈环,因此就需要一个断路器。在情况恢复常态时再使系统重新恢复使用。在经济系统中,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断路器机制,抑制特殊情况下盯市原则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带来的顺周期性 关于盯市会计准则的讨论 盯市会计准则的支持者称,市场从易受惊吓发展到极度惊慌,只有财务事项的完全披露才能让市场满意。 盯市会计规则的批评者则认为,虽然该规则在像纽约证交所上市股票市场这类深厚且流动性强的市场中可行,但是对持有处于目前混乱中心很少交易的复杂证券的那些公司而言,此规则实际上可能导致问题恶化。这些批评者表示,若市场薄弱或买家难找,坚持盯市规则可能迫使银行将非流动资产的价值减记到低于该资产能产生的实际现金回报。 逐日盯市准则执行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成立联合工作组,继续逐日盯市,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 通知称,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通知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通知特别强调,企业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特别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有关情况,并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企业应当继续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外,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此外,通知还要求企业正确理解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什么是税款退还制度 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所缴税款超过了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退还的制度。 这种原因是指:(1)由于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率等原因形成的多缴税款的情况;(2)政策上的退税,如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税款,经核实后再进行退库,例如出口退税。税款退还制度的处理方式及要求 当出现纳税人所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时,需要办理税款退还手续。具体处理方式有: (1)若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填制《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发现后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2)若是由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结算之日起3年内填写申请退款书,向税务机关要求退款,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新征管法从保护纳税人利益角度出发,特别规定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一并退还给纳税人。《税收征管法》对税款的退还制度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有以下几点: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