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项扣除 税项扣除又称“税前扣除”,是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税项扣除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普遍适用的,是对征税对象的一种必要扣除;有些则是针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规定的一种特殊扣除。据此,有的人认为,税项扣除不是税收优惠,而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特别是作为对所有纳税人普遍适用的必要扣除项目,是区别此税与彼税的本质特征,作为税收优惠的范畴似乎有些牵强。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普遍适用的必要扣除项目,还是特殊适用的个别扣除项目,其最终结果都无一例外缩小了税种的税基,减少了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虽然某些扣除项目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其结果与税收优惠并无区别。从税收制度的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可能目前不作为税收优惠范畴的某些普遍适用的必要税项扣除,在税收制度调整变化后,也很可能成为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说是“广义税收优惠”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优惠与构成税制要素的扣除项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同时,由于构成税制要素的税项扣除与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的税项扣除在许多条款上难以划分,且划分清楚也毫无意义,而其减少应纳税额的最终结果也不会因此而改变。 税项扣除的主要项目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2.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7条) 3.法定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准予列支。(细则第20条) (2)借款利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且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合理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1条) (3)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2条)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4)汇兑损失。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3条) (5)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4条) (6)坏账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年度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 (7)境外已缴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8条) (8)勘探费用。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合同,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8条) (9)筹办期费用摊销。企业从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9条) 4.租金扣除。租用厂房、场地、宾馆、饭店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按出租方开具的租金收入发票所列场地租金数额,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发[1994]80号) 5.捐赠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准予在计税时扣除。(国税函发[1995]175号) 6.服务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价格,向有关部门支付的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国税函发[1993]469号) 7.特许权使用费营业税扣除。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其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财税字[1998]59号) 8.福利费用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还可按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5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此类福利费用的数额,不得超过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国税函[1999]709号) 9.捐赠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视同向国内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1999]77号) 10.资助的研究开发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11.技术开发费扣除。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各类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果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国税发[1999]173号) 12.劳务费用扣除。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代销、包销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其支付给境外代销、包销企业的各种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不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数额,在税前据实列支。(国税发[1999]242号) 13.非货币资产捐赠平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9]195号) 14.非常损失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当期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可由企业申请,先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对其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超过征管法第30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超过时效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国税发[2000]46号) 15.境外费用扣除。中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广告制作、技术研究和开发、员工培训及特殊软件开发等各项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191号) 16.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费支出扣除。从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按规定分摊标准或方法摊列总行管理费,一般在不超过以下限额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11号) (1)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起3年内,不超过其当年各类业务收入5%的部分; (2)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的第4年度起,不超过其当年业务收入3%的部分。 17.保险支出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中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2]31号) 18.处置重置资产损失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中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2003]3号) 19.报刊捐赠扣除。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 20.防治“非典”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106号) 21.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对下列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其后续管理。(国税发[2003]127号) (1)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 (2)取消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 (3)取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 (4)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后,对企业所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5)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6)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后,企业取得的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 (8)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计算纳税审批后,企业取得的上述收益,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财税字[1995]48号) 3.地价款和税费扣除。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财税字[1995]48号) 4.评估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据实扣除。(财税字[1995]48号)
什么是力量分析法 力量分析法是在发展一个权变计划时,找出在工作中的内部与外部力量。该方法极其简单,但很实用,在500强企业中,80%以上的经理人都用它来为自己提供帮助。 力量分析法实施步骤 力量分析法的实施步骤如下: 1.画一个圆圈; 2.在圆圈外写下计划无法完成的力量; 3.在圆圈内写下能完成计划的力量; 4.以箭头长短来表示力量的强度。 比如,在实施产品研究开发计划时就可以按照上述步骤来分析内部力量和外部力量。外部力量包括竞争性产品的威胁,顾客的需求,市场变化、科技发展等。内部力量包括资金、管理层的承诺和支持、企业文化、团队力量、解决问题的程序和力度等。如下图所示。 力量分析法的意义 力量分析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找到影响工作的力量,更要找出哪些是促进工作的力量,哪些是阻碍工作的力量。充分发挥助力,化解阻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成功。 力量分析法应用时机 针对问题拟定计划前,使用该工具有助于列出一连串的潜在问题。它经常用于制造和品质管理,但实际上,任何一项工作,都可以用它来找到助力和发现阻力。 经典案例:麦克森(McKesson) 在2004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排名中,麦克森位于第26位。力量分析是一个简单而适用的工具,众多成功企业的经理人都在使用它。在这方面,麦克森的经理们属于应用最为得心应手者。
什么是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 税率式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般采用低税率法和转移定价法。 1、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如选择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所有制),使自己拥有的征税对象直接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 税率式纳税筹划的技术 常见的税率式纳税筹划有如下三种: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选择低税率行业或地区进行投资。 1、价格转移纳税筹划 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对同类商品一般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就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 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就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 2、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筹划 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投资投向,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作为纳税人,顺应和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3、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筹划 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税收政策上的区域差异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如避税港与非避税港的差异、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差异、自由贸易区与非自由贸易区的差异、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的差异等。 大多数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或只征极少的企业所得税,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却征收高达50%的企业所得税,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 相关条目 税额式纳税筹划税基式纳税筹划
什么是税率式减免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税率式减免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又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可以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20%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于25%的基本税率就是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的征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2、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税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实际所得税征收率) 3、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地方所得税征收率) 4、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前减免预提所得税税额=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实际预提所得税征收率)
什么是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而对于个人、非纳税单位偶尔发生经营行为,需要开发票时,可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材料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会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一定的税款。 纳税单位的举例 比如:个人所得税,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妇俩为一个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公司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什么是公认会计原则? 为会计界普遍接受并有相当权威支持的,用以指导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各项原则的总称。 公认会计原则的具体内容 它大致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原则,即会计的基本原则。它指会计实务中普遍运用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约束条件的概括,是体现会计规律、基本特征的原理性规范。如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等;二是对会计实际问题的方法指导和具体标准或准绳。通常由一系列只适应于某些工作环节或某一类问题的条文、示例构成,如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原则;三是会计处理的方法程序,即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属于技术规范的范畴,通常具体说明某一个步骤或某种总是体操作方法,因而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作地。如记账规则、改错规则等。 公认会计原则既可以由官方机构制定,也可由民间机构制定。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指那些受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权威团体支持认可的会计原则,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包括以前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会计原则意见书》)和一些公认的会计惯例。在英国,公认会计原则是指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等六个会计职业团体联合制定发布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日本的公认会计原则则主要是指范体系。我国企业基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与公认的其他两个层次相当的内容则见于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 公认会计原则分析 公认会计原则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 年代的美国,由美国会计师协会在1939年的年会上首次使用,普遍适应性及拥有相当的权威性支持为其“公认”的本质规定与基本特征。这种“公认”,通常要由授权的全国性的会计职业团体表决通过,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按一定程序组织相应的专门机构制定、审核和颁布。公认会计原则的产生依循着“会计实务→会计惯例→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以及“会计原理→会计原则→公认会计原则”两条基本途径,并逐步从以前者为主向以后者为主转化(会计规范体系不够发达但欲同主要受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体系影响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接轨的国家尤其如此)和国际化。公认会计原则实际上是上承会计法律、下接企业会计(西方国家更多的是使用“会计政策”一词)的会计规范的总称,其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结构、内容与作用。
什么是修正性惯例 所谓修正性惯例亦称例外原则,在会计原则不能完全适应时,处理某些具体会计事项所采用的一些惯例,这些惯例一方面构成会计事项所采用的一此些惯例,这些惯例一方面构成会计原则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对其他有关会计原则的灵活运用和修正。因此,这种修正性惯例又可以看作是会计原则的一种例外。修正性惯例的内容 一般认为以下四个原则为修正性惯例:(1)重要性原则;(2)谨慎性原则;(3)实质重于形式;(4)行业惯例。 (1)重要性原则。在保证会计核算全面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提下,应视会计信息的性质及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影响程序来确定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重点。凡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应严格按照会计原则和会计程序进行单独、详细精确地重点核算和报告;对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以简化核算程序和方法,粗略反映、合并反映。 (2)谨慎性原则。亦称审慎原则、稳健性原则、稳健主义、保守主义等,在会计环境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充分预计可能的负债、损失和费用,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的资产和收益,以免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引起报表使用者的盲目乐观。 (3)实质重于形式。当某一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并不一致时,会计更强调经济 南,并按照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工来看,其在租赁期的产权并 属于承租人,但从经济实质看,承租人已拥有使用该资产的一切权利,这同自己购买的资产没什么两样。所以会计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把它们列为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这项财务报表的质量要求时。所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4)行业惯例。指根据行业特点对领土原则所作的某些必要修正。这是因为会计原则是普遍适应的一般性原则,不可能规范各个行业的特殊情况。而这所种行业特殊性又必须纳入会计原则的遵循。这就要求以一般会计原则为基础,制定修正性的例外原则。如生产周期较长的建筑行业,就不适宜按照实现原则在销售完成时才确认收入。应根据行业惯例对实现原则作出修正,按完工发比来确认收入。
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确定评定条件和标准等具体认证规范,同中介机构一起对纳税人以往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征管待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