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纳税自查 纳税自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又称纳税人自查。 纳税自查是税务检查的形式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纳税秩序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自己是否已经做到依法纳税,自我检查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纳税自查的内容 (一)自查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自查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自查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开展纳税自查,一般由税务机关发给自查提纲,纳税人根据自查提纲的要求,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自查。纳税自查的形式 (一)日常纳税自查 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被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自查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缴纳、提前缴纳了税款等。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依法纳税。 (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 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往往需要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对纳税人的某些方面或某个方面进行专项稽查,可根据国家发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稽查重点和稽查方向进行。 (三)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自查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流转税申报收入总额比对(视同销售部分重点注意) 1、纳税调整项目的涉税处理 2、新报表主附表勾稽关系
什么是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也称真实性原则,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性不等于精确性,会计不可能提供精确的信息,因为经济活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这就决定了会计核算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队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要实际会计核算的生,就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估计之前,必须尽可能获得现实的、客观的数据。 客观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会计工作中,办理会计事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管理状况必须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在会计工作中必须是真凭实据,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可靠的凭据;在会计工作中必须细致认真,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会计工作的结果完全符合经济活动的实际;在会计工作中必须是忠实于真实、准确的经济活动,来不得一点虚伪和半点马虎;在会计工作中,杜绝捏造、伪造、篡改、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去反映经济活动,达到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同时,也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的,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还要求各单位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监督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客观性原则的应用 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会计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矛盾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十三项一般原则。在这些原则中,有的原则与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差异的产生。 1、及时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矛盾。及时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及时提供会计信息,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按时报表,有的就必须提前结帐,比如基层企业要求在月末三日内报表,有些业务量大的企业便在每月25日以后开始结帐,这就不能如实反映全月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的时间要求越紧,这一矛盾就越突出。 2、谨慎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矛盾。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尽量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及负债,低估收益和资产,以防范风险的发生。但高估也好,低估也好,都与真实性相悖,都会造成会计信息差异的产生。 3、历史成本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矛盾。历史成本计价是指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不可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必然导致企业损益、税金和分配的不实,比如在通货膨胀下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核算固定资产,就会使固定资产折旧偏低,使企业产生虚盈实亏,超前分配。 4、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的矛盾。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提高会计真实性的措施,但在一些情况下却事与愿违,导致会计信息差异产生,一是销货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实现,但在对方丧失支付能力,货款不能收回,形成坏账损失的情况下,就会使销售收入和损益形成虚增,失去真实性;二是市场经济中产品结构调整频繁,经常出现一种产品的有关费用没有摊完就已转产的情况,使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失调;三是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不能真实反映现金的流入和流出,造成账面上反映赚了钱而实际没有钱的情况出现,从现金流量的角度看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稳健性原则概述 稳健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处理企业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应持谨慎的态度。也就是说,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没有十足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风险,实施谨慎原则,就能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化解风险,并防范风险,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的不确定性是指在一种或几种情况和处境下的最终结果是得利或损失,只有在发生或没发生一个或几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时,才能加以确认的会计信息。 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致使会计领域中信息的不确定性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但会计不确定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一个是外因即由于会计系统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如企业的承诺,以及与银行有关的资金借贷往来等信用,信用作为企业经营中一种必要的融通工具和交易保障,它是企业会计不确定性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企业在外币业务中汇兑期限的不同而发生的汇兑损益,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合同生效的长短等也都会引起企业资产因时间的关系而不断的变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了谋取超额的经济利益,就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由于这种风险性的存在,企业的会计信息中也就自然的存在着一种不确定性;另外,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总是和社会,环境分不开的,那么会计信息就一定会受到税率例率、物价变动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而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发生变化。另一个原因为内因,即指由于会计系统内部的信息加工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而引起的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如在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中,因自身业务水平或职业道德素质的限制,而使企业的会计信息不断的发生变化。总之,会计的不确定性所直接针对的就是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决定着会计不确定性的必然存在。 “不确定性这一普遍约束因素已经成为稳健主义这个传统会计概念的依据,如一般所述,稳健主义概念不是会计上的一种假设,也不是一种约束因素,但在运用上,它却作为展示那些可能不怎么可靠和相关的数据的一种约束因素。”稳健性原则是人们对会计不确定性的一种必然反应。会计是经济、技术与人结合的产物,会计不确定性的存在,就意味着风险的存在,存在着风险人们就自然会采取措施,寻找一种稳健的方法来回避风险,保护自己。会计工作中的稳健性原则就是人们所采取的一种方法。例如,面对会计工作中的不确定性,财产托管人,审计人员和投资者出于减轻受托责任,减轻审计责任,以及避免或减轻投资风险和进行正确合理的决策不同目的,他们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必须采取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原则,它可以理解为是对会计人员在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配比原则等其他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按会计不确定性程度大小“谨慎”的选用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一种要求。 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的应用作了一些规定,如允许计提坏帐准备,有些行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等等。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以上的稳健性原则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这一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需要和现代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因此,在财政部1998年1月27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经过逐步修改过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定,其具体应用可归纳如下: 1.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和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可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即可以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另外,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其差额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失。 2.加速折旧法的采用 对加速折旧法的采用1992年颁布的会计制度中对其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中对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范围没有加以限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适当的选用折旧方法。 3.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在具体准则和《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与经营期孰短的年限摊销,如果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是不少于10年进行摊销。对于开办费的摊销,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具体准则中改为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开办费不大的,也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计人损益。 4.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中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国家规定应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人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以上对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的增值和减值与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之所以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正是遵循了稳健性原则。 5.收入(投资收益)的确认 行业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作了比较简单、硬性和表面化的规定,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取得收到货款的有关单据”等等。而《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要求企业正确判断是否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转移给了卖方;是否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是否与企业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是否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只有企业的销售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或即使已经发出商品,也不能确认收入。又如,在企业提供的劳务收入的确认上,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应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的估计,应按已经发生的共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全部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中规定的收入的确认原则更加稳健、可靠。 投资准则规定,除收到已经记人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不得确认为当期收益。 稳健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处理与客观性、配比性、可比性、相关性、可靠性、权责发生制等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如客观性原则是反映以会计核算工作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稳健性原则要求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或收入、资产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观的立场。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就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来缓解其冲突。 首先,我们应合理的确定各项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12条会计原则中,客观性原则居于首要地位,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对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合理的确定。 其次,要对冲突情况予以充分披露。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因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的利害关系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 再次,我们还要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稳健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防止滥用和曲解稳健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2.稳健性原则的“度”的掌握 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稳健性原则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揭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在现时会计纷繁复杂的环境下,会计不确定性程度逐步提高,稳健性原则既然体现了人们对会计不确定性因素的谨慎小心的态度,就应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应切时的寻找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使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我们在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度”时,应将会计信息按其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很可能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可能性极小”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三类。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配比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于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负债,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之间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那些“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企业可以不在会计报表中的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至于对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的应在企业的报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而对于那些“可能性极小”的,应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必在会计报表中及其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不进行任何处理。但最重要的是,在按上述分类执行稳键性原则时,必须认真合理的考虑权衡相关性、客观性、配比性与稳健性原则之间的成本效益,而不能片面的“教条化”执行,否则仍会犯“度”运用不当的错误。 为了保证我们既体现稳健性原则,又不致于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国家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研究和控制操作性较强的“适应运用”的具体标准或规范;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外部的约束机制; 三是要研究和协调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调整现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方法,以增强企业适度运用稳健性原则的内部动力和承受力; 四是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使其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稳健性原则是建立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一定环境之上的 考虑到我国这些方面的现实情况,在贯彻落实稳健性原则时,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一方面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异,会计制度先在上市公司实施,待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从而使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应用。
什么是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金融业营业税的申报期限为1个季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新办企业第一次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税务登记办理完毕的次月。 二、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4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0日内申报并缴纳。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 四、其它各税,分别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相关条目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什么是稳健主义? 稳健主义又称稳健原则、谨慎原则或审慎原则,其含义是指对于会计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耗费、损失应列人当期成本(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收益则不列人当期收益。稳健是为了达到下列结果而选用的 "公认"的会计方法:(1)推迟确认收入;(2)尽早确认费用;(3)低估资产;(4)高估负债。稳健主义产生于受托责任盛行的19世纪,会计人员强烈的风险意识使他们对于一些不确定事项的估计出于咱身保护的考虑而倾向于低估资产和收益并高估费用(损失)和负债。 稳健主义产生的条件及其本质分析 稳健主义产生的充分条件是会计所处的环境及依据环境所做出的会计期间假设(会计分期假设)。 市场的可变性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中的不确定性是稳健主义产生的必要条件。不确定性是 "对导致一系列可能结果的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的认识状态,但这些特定结果的可能性要么无法知道,要么无实际意义"会计期间假设便会计主体经营的时间范围被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连的会计期间,在一个特定的会计期间里,有许多交易或事项尚未完成或末最终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会计上必须及时反映对当期的实际影响以决定期间的收益,而不能不采用估计办法,因此,采用宁可本期多承担也不让未来期间多承担费用和损失的方法,以减少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会计的不确定性造成会计人员处理问题的随意性,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使描述或计量的结果有相当的模糊性,稳健的存在可使会计人员在"随意"之中最大可能地满足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关于稳健主义的本质,FASB在 《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公告中说明:①稳健主义是财务报告时应持的态度,而不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②稳健是一种惯例,与原则不同,惯例没有 强制性,。而原则却是不可违背的。 IASC 对稳健主义的理解是:审慎(稳健)指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做出所需要的估计时,在实施必需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使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然而实施审慎性原则并不允许诸如设立秘密准备金,过分地提取准备,故意压低资产或收益或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等。FASB和IASC对稳健的理解有一定差别,造成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两者所考虑的会计环境不同,我国对稳健的解释及实务中的作法应该与IASC的理解更相近。 稳健主义的地位和作用 Sterling和Skinner认为:稳健在会计工作风格申占有重要地位,曾被认为是占主导地位的原则,典型例子是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方法。 FASB也曾指出:"在财务会计和报告领域里,像稳健主义 审慎 这样的惯例是有其地位的,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在有不确定因素的环境中进行。"在西方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私有制下,企业和投资者都很重视资本的保全,因而会计界愿意按稳健主义的精神来谨慎地处理有关确认和计量资产与负债、收人与支出的问题,如:法国将稳健原则作为三项传统的基本原则(真实性、稳健性和合法性)之一;日本的基本原则中也有审慎概念原则;我国也将稳健原则(谨慎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揭示》中把稳健主义作为选择会计政策的三个要素(稳健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之一。 Littleton认为稳健的一个好处是可以通过少计存货而减少财产税,在30年代股市风暴来临之前,会计人员也可以通过稳健来保护自己,因为雇主总希望高估资产或收益以提高股票市价而从中获利。稳健主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稳定盈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现实和潜在风险,稳健可以使会计人员和投资者保持清醒头脑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化不利影响。 (2)有利于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如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方法,可以真实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计算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财务比率才更有决策参考价值。 (3)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会计人员的利益。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因素,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免遭损失,而且可以使会计人员避免承担因提供盲目乐观信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稳健主义的批判 对稳健主义批判主要集中在运用稳健主义逃避纳税的初衷及与其他一系列基本原则的背离,具体是: (1)与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或可靠、中立等的质量特征相悸。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公认的现代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时引人稳健主义,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2)与一致性、可比性原则相矛盾。一致性和可比性要求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前后各期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稳健主义的运用则会导致这一可比程度的降低; (3)与客观性原则的精神实质不一致。FASB认为一方面稳健主义有其相应地位,另一方面又与其他一些重要的特征相矛盾,因而强调 "引用这一惯例时应谨慎从事",一贯少报成果会自讨苦吃,确认 "编制这种报告,不间其用心如何良苦,不符合本论所述的各质量特征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中也规定:审慎不意味着建立秘密准备的合理性。IASC正在通过一项 "可比性和改进计划"来改进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修订准则所允许的不少的"自由选择",约束会计政策选择的任意性,以促进国际间会计信息的真正统一、可比。 另外,稳健主义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会计上的不确定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学方法的大量涌现以及会计确认和计量手段的不断改进,对未来事项的解决过程会削弱谨慎原则的作用。同时,新的会计概念基础的变化和新的会计方法的出现,稳健原则的主导作用也日益减弱。 稳健主义存在的客观基础 稳健主义虽受到各方面攻击,但仍被投资者和会计人员所推崇并在实务中继续运用,其存在的客婉基础可分为下列三方面: (1)经济环境变化中的风险因素及会计确认与计量中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动态的市场经济环境,使企业高估利润远比高估费用要危险。同时,伴随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确认与计量中涉及的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如衍生金融工具、物价变动、人力资源等,无不需要会计人员从企业长远利益考虑来稳健地处理这些会计问题。 (2)稳健主义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客观必要性。正确地将收人和与之相关的费用进行配比,才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稳健主义符合这一要求。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存货的成本与材料的成本及相关的人工等费用成正相关关系,企业销售存货而取得的现行收入只能与最近购人或生产现行成本相配比,当物价持续上涨时,才可以保持期末存货计价的相对稳定;耗用或销售的存货则以较高的成本计价,从而使企业的净收益不至虚增,能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 (3)现行条件下的稳健主义的实行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稳健并非只是为了纳税方面的考虑,也不应该被用来作为逃避纳税和粉饰经营业绩的手段,各国都对如何运用稳健作了一定的限制。我国虽将稳健原则写人会计的基本原则,但施行的是有选择地应用稳健性原则的方针;对于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方法,有的国家也规定了计价上限和下限。 从计提坏账准备直至强制提取四项准备,可以看出稳健主义在我国是很有作为的,考虑到国有企业主要投资人的国家代表着全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投资者利益也就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应当树立正确的稳健观,认真对待经营中的风险因素,使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稳健主义原则 结合会计要素,具体表现为: 1、应预计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应预计任何可能获得的收益; 2、资产的计价只要有一定的依据,就应该“宁低毋高”; 3、某些界于资产和费用之间的支出,宁作费用而不作资产处理; 4、某些界于负债和收益之间的收入,宁作负债而不作收益处理; 5、某些难以具体确定其效益期限的支出,即使明知其可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也应一次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递延项目处理; 6、某些长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期限,宁可缩短,也不作毫无根据的延长。这一方面是为了排除会计估计的随意性和防止出现虚夸不实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了回避企业日益突出的经营风险,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稳健主义原则存在的理论依据 稳健主义原则的保留和存在,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必然性。具体地说,有三个理由: 1、为了抵销经理人员和业主的过分乐观情绪。企业家对他们经管的公司自然是乐观的,但是,企业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的现实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公允要求的压力,迫使会计师不断地抵制报告中过于乐观的倾向。因此,会计上的许多传统信条依然保留着稳健主义的痕迹,并渗透到当今的会计实务中。 2、多报利润或多计价值对投资者(业主或股东)而言,比少报少计更为危险。因为亏损或破产的后果比获利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当其后果不同时,计量和确认损失的会计规则与计量确认收益的规则就不应该一致,选择相同的计量基础或规划是没有道理的。 3、会计人员掌握的内情比传递给投资者或债权人的信息要多得多。面临可能在以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呈报风险和可能在未来被证明是真实的未呈报风险,所以,要试图权衡风险的可能性,必须做出相对准确而较保守的估计。 我们在构建会计原则理论体系时,依然应保留或认可稳健主义原则,但应予以修正,以克服其固有的弊端。即对会计事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客观地选择各种会计估计中可能性最大者予以确认和计量。
什么是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正确了解税收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提高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产生的照章纳税的意愿。公民纳税意识通常由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甚至影响到该国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力。 纳税意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意识是指全民纳税意识,狭义的纳税意识是单指纳税人对纳税的认同和看法,通常以是否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为衡量标准。纳税意识应包括:正确理解地税的作用和意义,把纳税作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牢固的税收观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坚持诚信纳税;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征管,自觉接受税收检查,违反了税收法律和法规,应敢于承担责任,接受制裁,并予以改正;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实现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等。 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公民的纳税意识决定着公民对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公民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所以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就必须解决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税收法规之间的矛盾,创立符合现代民主精神的税收体制,即在法治的前提下,形成国家与公民在税收问题上的和谐关系,通过宣传现代税收体制中的公平观念、权利观念、秩序观念和法制观念,形成整个社会对税收的理性认识。 一般说来,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但并非所有旨在降低税负的安排都意味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纳税人若公然违反税法条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来减轻其税收负担,则可称其为纳税意识低下,其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为非法逃税,一旦逃税事实被有关当局查明证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采取合法避税的形式,即不合乎立法意图但不违反法律条文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税负,那么就不能对避税人予以法律制裁,税务机关只能通过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潜在税收漏洞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尚需加强。但如果纳税人采取节税方式以期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话,此时纳税人的行为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的,其纳税意识不可谓不强。因此,判断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弱的标准不在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在于其所选择的减税形式是否合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将随着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而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反之,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与普及,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有利于宏观税收环境的进一步好转,为全面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氛围。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意识与传统税收观念中所提到的纳税意识有所不同,纳税意识只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它片面地强调纳税人所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于税法的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完整地统一于一体,是公民意识的基础。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已经成为了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对主体权利的自由追求意志和理性自律精神,公民意识构筑了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批判与选择的价值原则和基准。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政治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最能集中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可以说,纳税人意识是衡量公民是否具有主权观念的重要标尺,只有公民确立起纳税人意识,才能真正确立人民主权的观念、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国家政治权力应当受到人民制约和监督的观念等,进而通过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编辑]纳税意识薄弱的原因 第一,“非税”观念的影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对劳动人民横征暴敛,有道是“苛捐杂税猛于虎”,这时的税在人们的头脑中无异于剥削掠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并没有向个人直接收税,而是要求盈利的机构和单位当然主要是国有经济单位向国家上缴一定的收益。虽然在性质上这和税收没有大的区别,但税的问题在国民生活中并没有显现出来,而税这个概念在人的头脑中更是一片空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开支主要是通过规范化的税收渠道来获取,然而新的税收观念的树立必然会受到根深蒂固的“非税”观念的强烈抵抗。习惯了无税状态的普通百姓,一旦面对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拿钱缴税,从心理上便不能适应,一种本能的反应就是逃,就是躲,能逃多少逃多少,能躲多久躲多久。可见,“非税”观念至今还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第二,税收“逆向调节”分配的副作用。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1、初次分配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如行业垄断等。据资料显示,像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民航等行业的收入要高于其他行业5—10倍。2、大量存在着非法活动,如偷税逃税、走私制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滚滚而来的黑色收入无疑更加剧了分配收入的不公。3、不断增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缓慢增长的农民收入使得低收入人群逐渐扩大,使得贫富收入的差距也明显拉大。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收入差距问题都较为突出。当然,目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分配差距拉大本身,而是分配不公。 社会分配不公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需要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就业制度的多方配合。特别是税收制度,它虽然不能消除分配不公,但却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调整和缓解分配不公。尤其是在当前日趋严重的分配不公面前,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更为重要。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个人所得税扮演的角色更加突出。但现实地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果很不理想,没有达到税制设计的目的。目前我国一部分人财富积累很快,已经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与此同时,与高收入相映照的是“高逃税”。据部分学者研究和推证,税收的流失量在1/2以上,还有的学者形象地概括说中国的税收得了“逆向调节症”,也就是说低收入者反倒成了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相对地竟低得可怜。 这种疯狂的偷逃税和税收的“逆向调节”,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侵害,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分配不公。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一方面很容易聚集起一种“仇富” 心理,当一个人富起来之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他的收入很可能不合法;另一方面,也很容易产生一种对税收的失望心理,不再相信税收,不再相信政府,更不愿认同这个社会。 第三,权利义务不对等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常说,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是我们的许多纳税人却并不知道他们所缴的税到底用哪去了。长期以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号喊得十分响亮,但实际做起来强化的却是“取之于民”,只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淡化了“用之于民”,忽视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甚至有人骨子里就认为纳税人就是只有纳税义务,就是不应享有什么权利,或是认为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会影响纳税人纳税。果真是这样吗?一位大学教授说得好:“不是我并不想缴,而是为什么缴?怎么用?政府要讲清楚。目前政府只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这我知道,但我更想知道的是,我缴上的钱有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老百姓知道税收都干什么了,老百姓监督税收都干什么了,即老百姓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这是现代税收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养成良好的纳税意识的必要条件。相反,如果纳税人不知情、不监督,就自然会削弱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就会促使公民对税收更加冷漠,就会严重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同时,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却清清楚楚地告诉人们有的税收用到哪去了,就是用到某些官员自己的腰包里了。据《南方周末》披露:每年被政府官员贪污挥霍掉的钱财约有1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以上,这个数目令人触目惊心。一个个形象工程、一个个政绩工程,给官员们带来了一顶顶更大的官帽,而给老百姓带来的却是一捧“豆腐渣”,造桥桥塌、修路路陷、筑堤堤决,这浪费的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呀!一边是破旧不堪的公交车,一边是换了一茬又一茬的小轿车,一边是贪得无厌,一边是下岗失业,面对这样的刺激,老百姓的纳税心理岂能不扭曲。 第四,低廉的偷税成本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所谓偷税成本就是偷税者为偷税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付出的代价越大,成本就越高,反之成本就越低。那么怎样判断付出的代价的大小呢?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偷税者被查获的概率的大小和为此承担责任的大小。一般说来,纳税人会根据查获的概率和制裁措施来做出偷税与否的行为选择,如果因偷税而得大于失,那他就会铤而走险,反之则会放弃对偷税的选择。在我国,偷税被查获的概率非常低,偷税本身就是无本万“利”。所以这样的好事谁不问津?同时即便偷税被查获了,偷税人首先在人格上并不声名狼藉,反倒因为能“摆平”而被公认为有本事、有能力,其次在经济上既不会倾家荡产,也不会人财两空,充其量也只落个某种程度上的象征性的处罚。试想这样的惩罚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这怎可能使偷税者望而生畏呢?低廉的偷税成本只能助长人们对偷税的侥幸心理、攀比心理、效仿心理。 第五,费税不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知道,我国的税收占GDP比重只有10%左右,大大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负担率,但我国老百姓的实际负担却并不低,这主要源于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如仅对个体餐饮服务业有权收费的就近20家之多。费税并存、费税不分,且费大于税,造成了纳税人的不堪重负,使他们既憎恨费,也厌恶税,既想逃费,也想偷税,逃费不容易,那就只好选择偷税吧。可见,费税不分,使纳税人觉得税收也是乱来,从而增强了对税收的逆反心理。纳税意识的培养 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应着重搞好“五大教育”: 一是要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致力税收宣传教育。《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将税法宣传教育作为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当前,纳税人和公民了解税法的渠道主要是税务机关的宣传教育。因此,税务机关应将税法宣传教育与税务行政执法放在同等的位置,自上而下设置专职的税法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岗位职责体系和管理考核办法,从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克服短期行为、突击行为,制定中长期税收宣传教育规划,采取多种灵活、切实有效的形式,全面深入宣传税法,真正将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服务,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用良好的执法形象教育影响纳税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发挥政府机关的领导作用,有效进行税收教育引导。政府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税务行政行为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突出的代表性,但没有代替性。因此,政府要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公民纳税意识的教育加以影响和作用,要将税法的宣传教育纳入政府行政决策范畴,发挥政府强大的教育引导作用。一方面,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教育,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为阵地,将税法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学税法、用税法、宣传税法的自觉性,为更好地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力度,将税法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范畴,将税法宣传教育融入政府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之中,通过言传身教,使税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事业单位,走进千家万户。同时,通过有关法律部门的教育劝导,整体联动,多方合作,规范公民行为,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用反面典型来教育劝导人们依法诚信纳税。 三要抓好国民教育的税法知识普及。在我国,国民教育具有庞大的教育体系、广阔的影响空间,已真正被全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因此,将税法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必将成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的最主要渠道和最有效途径之一。目前,我国的税法知识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基本上还是一项空白,特别是在中小学等基础教育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培养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应从娃娃抓起,将税法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列入教学大纲,通过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普及税法知识,使国民从小就接受良好的税法知识教育,从小就树立良好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四要抓好税法知识的社会教育培训。社会是个大课堂。充分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展税法知识宣传教育渠道,大力开展社会教育培训。例如,可以通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技校、职校、行业协会、劳动管理协会等社会群团组织,鼓励他们采取办培训班、办夜校等形式,开展有偿教育培训,为一部分有条件的公民进一步深入地了解税法、运用税法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从而逐步将税法知识教育推向社会化。 五要抓好税务干部的再教育。税务干部素质是影响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因素之一。税务干部的再教育问题是教育者的再教育问题,也是公民纳税意识教育的基础。为此,税务机关要克服“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应进一步抓好税务干部再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制,采取跟班学习、定期岗位培训、税法知识更新培训和函授、自修、进高校脱产培训等形式,加强税务干部的学历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税法宣传教育人才,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提供良好的师资保障。同时,要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实施的调查研究,开展税法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找准工作的难点,选准税法宣传教育的着力点,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确保公民纳税意识教育工作健康、持久、有效地开展。参考文献↑ 盛涛、陈慧君.纳税意识与纳税
什么是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又称有用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会计信息要同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联,即人们可以利用会计信息做出有关的经济决策。如果会计信息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估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事件,或者通过证实或纠正使用者过去的评价,而影响到使用者的决策,信息就具有相关性。 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相关性被视为会计信息的一项重要的质量特征。一般认为,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要取决于其预测价值、反馈价值与及时性。如果一项信息能帮助使用者预测未来事项的结果,则此项信息具有预测价值,使用者可根据预测的可能结果,作出最佳选择。由于信息的预测价值具有改变决策的能力,因而是相关性的重要组成因素。如果一项信息能使其使用者证实或更正过去的预测的实际结果反馈给决策者,通过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可以过去的预期是否有误,从而避免将业作同样的决策时再犯错误。可见,信息的反馈价值有助于未来决策,因而也是相关性的重要组成因素。给使用者。任何信息要想影响决策,就必须在决策之前提供。虽然及时提供的信息不一定具有相关性,但信息若不能及时提供供必定会失去效用。 相关性原则的目的 相关性原则的目的在于提高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能力和预测能力。
什么是超额利润税 超额利润是指其他条件保持社会平均水平而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正常利润的那部分利润。超额利润税就是对企业超额利润而征收的所得税,现在我国还未开征。 超额利润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以公司或个人作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以某一时期的利润额超过前几年的平均利润额部分作为计税依据。例如,英国1915年首次征收超额利得税,以战前各业的利润为标准利润。营业满3年者,以其利润最多的2年的平均利润额为标准利润;营业仅2年者,取其2年的平均利润额为标准利润;营业1年者,取其1年的利润额作为标准利润。对实际利润超过标准利润的部分,按规定税率计税。 另一种标准是以超过标准利润率的那部分利润作为计税依据。如美国1917年征收超额利润税,就以超过利润率80%的那部分利润额作为计税依据。超额利润税一般实行较高的比例税率,税率大多在60~100%之间。历史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都开征过超额利得税。目前,只有印度等个别国家仍征收此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