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企业收购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入净资产,并确认商誉是购买法的主要特点,但除此之外,还具有如下特点:(1)合并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分别处理:若以发行股票为代价合并其他企业,股票的登记和发行费用应当直接冲销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减少超面值缴入资本;法律费、咨询费和佣金等直接费用增加净资产或投资成本;其他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2)购买企业的利润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利润以及被并企业合并后所实现的利润。 (3)购买企业的留存利润有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也不能转入购买企业。 会计处理 购买法(1)记录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或支付的价款。此时,应借记长期投资(成交价),贷记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数)、股本(面值)、资本公积(成交价与现金、股本数的差额)等账户。 (2)记录发生的合并费用。借记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直接合并费用发生数额)、资本公积(股票发行费用等)、合并费用(合并间接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实际支付数)等账户。 (3)记录投资成本的分配。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商誉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账户及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等账户,这里有关资产与负债账户均按事先确定的公允价值记录,长期投资或应付产权转让款按该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数记录,它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商誉账户。 被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注销资产和负债项目时,借记应收产权转让款(成交价)以及有关负债账户(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账户(账面价值),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也可以列为利润或损失;产权移交后,借记股本(面值)、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所有权益账户,贷记应收产权转让款。 采用购买法的理由 购买法(1)在绝大多数合并业务中,一个企业以支付现金、资产等方式获得了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也就发生了购买行为,所以应按购买法处理。 (2)企业合并是合并业务双方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行为,这一交易的基础是被并企业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故应按公允价值和实际支付的代价记录。 (3)以股票为代价取得被并企业,只是改变了所支付代价的性质,不能成为改变会计方法的理由,因为发出股票也是合并的一种代价,而且是以公允价值衡量的。 (4)购买法报告合并业务的经济实质,因而坚持按传统会计原则处理购入资产。 (5)权益结合法(见“权益结合法”)缺乏合理的概念基础。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运用,各国不尽相同,也不明确。 (6)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可通过在年末实施企业合并,以迅速增加利润,为管理部门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手段。 (7)购买法下的利润较低,对物价变动下现行成本的上升已作了足额补偿,权益结合法下的编高利润,会导致企业过度分配,不利于企业固本培源。 信息披露 购买法实施合并的企业应在合并当期的财务报表注释中披露如下信息: (1)被并企业的名称及简介; (2)企业合并的的会计方法,即购买法; (3)被并企业经营成果纳入实施合并企业损益表的期间; (4)合并被并企业的成本,若以发行股份为合并代价,要说明已发行或可能发行股份的份数以及每股公允价值; (5)或有事项的性质及会计处理; (6)企业合并时所出现的商誉、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7)合并后企业本期和前期备考经营成果(Proformaoperatingresults),即假定合并发生在止期的期初,上期和本期会产生怎样的经营成果。 优势 购买法基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同时存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普遍认可的观点是为提高可比性以及促进国际会计的进一步协调而摒弃权益结合法。只采用购买法还有助于改善会计的计量与披露,更好地服务财务会计的目标。 1、更好地反映收购方的投资行为 购买法基于合并双方交换资产的价值记录企业合并,因此使用者可以获得关于收购另一实体全部收买价格的信息,这有助于对投资后业绩的进一步评价。 2、可以改善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 所有的企业合并采用统一的方法,因此,使用者能够比较不同实体企业合并的财务结果。这是因为无论企业购买资产的方式是什么,对合并取得资产和承担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的依据是一致的。 3、可以提供更完整的财务信息 购买法要求对企业取得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进行清晰披露,尤其是对于包括商誉的各项无形资产确认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的理解收购方获取的资源以及评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与获利能力。 4、降低企业合并的成本 权益结合法下较高的会计利润驱动使一些企业为达到符合使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而进行交易设计,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合并的货币与非货币成本。 运用思考 购买法在中国,面对企业合并行为的大量出现,财政部于1995年发布了中国第一个、也是到目前为止惟一的规范合并会计的正式文件——《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该文件中规定只允许使用“购买法”,不允许使用“股权权益结合法”。1996年,财政部拟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中国合并会计中可同时采用“购买法”与“股权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此后,合并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几经反复,至今仍未正式出台。而该准则难产的原因之一即是对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争议,焦点又是购买法的可行性问题。从现有涉及企业合并的规范看,中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购买法。然而在实务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在中国很泛滥。1998年10月,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宣布换股合并,采用的方法是权益结合法。之后,新潮实业、华光陶瓷、青岛双星等上市公司陆续宣布与另外非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采用的也都是权益结合法。相关资料显示,1998年末至2003年12月,中国已有16家上市公司采用权益结合法。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权益结合法的缺陷,顺应国际潮流,选择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在制定具体准则时,积极向先进的会计方法靠拢,可以少走弯路。 1、思想上对公允价值与购买法要有正确的认识 中国对购买法一直存在着谨慎的态度,原因就在于公允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可靠性较低,特别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都不健全,确认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则更低。但要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在中国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会计操纵屡见不鲜,以及会计规范本身不完善的情况下,合并企业双方账面的历史成本的可靠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另一方面,公允价值未必就不可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确立,战略并购正取代过去的财务并购(主要是关联企业为改善财务报告而进行的)成为并购市场的主流。在这种情况下,相互独立的实体并购行为将是基于理性与合理可靠估价的。 2、出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为购买法确立合法地位 中国尚未出台关于企业合并的具体会计准则。但是合并浪潮已从国际蔓延到国内,如何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已刻不容缓。在制定准则时,应注意使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中国企业普遍存在利润操纵、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情况下,允许对合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无疑会助长企业钻会计准则漏洞的投机行为。尤其是企业合并涉及标的金额巨大,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合并报表结果将产生重大差异。对广大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报表使用者而言,显然不能辨别会计政策的选择与会计利润之间重大的关联性,对会计利润的依赖可能诱导其错误的投资决策。这显然违背了准则制定的初衷——通过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生成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实现资源优化合理配置。 3、在中国运用购买法的思路 确立购买法的地位后,那么,如何解决购买法在企业中的运用以及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呢?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借鉴IFR3和FASB141,吸取它们对合并准则研究的最新动态,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合并会计准则。另一方面,为购买法在中国顺利运用创造条件,培育土壤,这需要完善相关规范与市场。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尽管是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但由于会计理念与准则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相关准则的研究与完善也是购买法得以有效运用的重要支柱,最主要的有无形资产、投资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同时还要加强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研究。此外,完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为公允价值产生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允价值的社会认可程度。这要求一系列制度、政策与法律安排,以及良性的监督规范体系。[1]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4)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目录 1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类型1 3参考文献 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所谓固定资产折旧方法(Fixed-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 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而逐渐磨损所减少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的损耗有两种: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也称作物质磨损,是由于使用而发生的机械磨损,以及由于自然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自然损耗。无形损耗,也称精神磨损,是指科学进步以及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原因而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当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要同时考虑这两种损耗。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类型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周期大大缩短。现代企业在资产经营中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迫切需要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不断研究和推出新产品,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形势。于是,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速折旧从而加速资金的回收就变得更加重要。因此,折旧方法的选定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直线法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旧费用。在各使用年限中,固定资产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均是相等的,折旧的累计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种方法具有易懂和易操作的优点,却忽略了“何时受益,何时付费”的配比原则,特别是在一台设备使用初期和末期要与它的使用高峰期承担相同的折旧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种方法就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操作效能高,使用资产所获得收入比较高。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前期应提的折旧额应该相应的比较多。 其次,固定资产使用的总费用包括折旧费和修理费两部分。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的修理费会逐渐增加。而平均年限法的折旧费用在各期是不变的。这造成了总费用逐渐增加,不符合配比的原则。 再次,平均年限法未考虑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强度,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磨损程度的差异及工作效能的差异。 最后,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到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优点: 平均年限法最大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简化了会计核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适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又有哪些固定资产使用平均年限法比较合适呢?根据影响折旧方法的合理性因素。当一项固定资产在各期使用情况大致相同,其负荷程度也相同时。修理和维护费用在资产的使用期内没有显著的变化。资产的收入在整个年限内差不多时。满足或部分满足这些条件时,选择平均年限法比较的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平均年限法适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这种方法弥补了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工作量法的缺点: 首先,同平均年限法一样,未能考虑到修理费用递增以及操作效能或收入递减等因素。 再次,资产所能提供的服务数量也难于准确的估计。 最后,工作量法忽视了无形损耗对资产的影响。 工作量法的优点: 当然,由于工作量法自身的特点,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工作量法反而比较合理。当有形损耗比无形损耗更重要量。或在各个期间资产使用不均衡的。不经常使用,因此其使用程度与产品的生产工作量有关。在这些条件下,可以选择工作量法。 适用范围: 实际工作中,在运输企业和其他的专业车队和客货汽车。某些价值大而又不经常使用或季节性使用的大型机器设备中,可以用工作量法来计提折旧。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 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类型:在具体实务中,加速折旧方法又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 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双倍余额法是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加速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 首先,固定资产的净收入在使用期是递减的。固定资产在前期效能高,创造的收入也大。同时,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初期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 其次,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逐年增加。 再次,未来净收入难于准确估计,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风险小。 最后,加速折旧法考虑了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因此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优点有: ①最初几年工作效能高,收入大,相应的折旧费用大,符合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原则。同时,早期多提折旧也符合谨慎性原则。 ②通过提高折旧水平可及早收回投资,即可减少无形损耗,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资风险。 ③可以用递减的折旧费抵补递增的维修费,使企业利润在正常生产年份保持稳定。 ④可以加快固定资产设备的更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⑤折旧具有“税收挡板”的作用,由于递延了税款,企业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这是政府鼓励投资,刺激生产,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政策性举措。 适用范围: 加速折旧法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其特点适用于技术进步快,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如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医药等。 参考文献 ↑ 刘耀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比较研究》M
政府令 【 2009 】 9号 《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以及对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六)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和发包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招投标文件执行情况,材料计价履约情况; (七)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 (九)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视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同时,还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计量清单和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五)工程竣工图,包括土建、安装及其他工程(含工程变更)图纸等;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当在条款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要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如不能按期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明确延期时限,并经同级政府分管建设项目的领导同意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延期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九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齐全、交换意见及时的前提下,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通过审计,对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调整预算、决算。对多计已付的工程价款,应依法全额收缴财政。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国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后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构,充实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介 所谓远程实时审计,就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传输技术对审计机关以外的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实施经常性、即时性审计。审计中,作为审计主体的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下,享有充分的审计主动权。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机关内即时自由的查询、检索、整理、下载和打印审计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完成大部分在审计现场所作的工作。特点 远程实时审计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可以实施远距离审计操作;二是可以满足经常性、即时性审计的需要。实施远程实时审计对于审计机关的重要性是十分显然的,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现场审计工作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满足经常性审计监督的需要,从而有利于均衡审计时间,有利于审计工作安排,有利于扩展审计覆盖面。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拓展项目审计的深度,提高项目审计的数据资料覆盖面,较好的保证项目审计质量。本文对远程实时审计方式的选择和操作方法进行探讨。远程实时审计方式的选择 在审计工作中,如何把计算机处理和远程传输技术与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使之充分有效地满足审计工作的特定要求,防范审计工作可能 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关键的问题。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实施远程实时审计应同时满足审计工作在安全、快捷、方便和经济等四个方面的要求。要满足这些要求,实施远程实时审计必须首先解决远程连接问题,即审计人员的计算机与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如何连接的问题。当前有五种方式可供选择: (1)拨号连接。拨号连接即利用现有的普通电话网,以拨号方式实现连接。这种方式是目前最简单。投资最少、使用范围最广的连接方式,该方式安全保密性较好。一般情况下,通信速度可以达到56kbps. (2)X.25分组交换。X.25分组交换自前可以与网上任何一个节点通信,使用费用低廉,安全保密性很好。但初期投入较多,通信速度较低,一般只有19.2kbps. (3)DDN(数字数据网),即专线方式。DDN的最大优势是速度快,可以高达2M,且安全保密很好。但只能进行点对点通信,初期投入与使用成本均较高,特别是在多点通信时,费用很高。 (4)帧中继。帧中继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型数据网,基于分组交换技术,速度快,费用较DDN低,安全保密性较好。但目前多数地区尚未开通。 (5)互联网。互联网技术成熟,分布广泛,费用很低。但安全保密性较差,通信速度差异较大。 审计中,可按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相应实用的连接方式,力求达到最好的综合效果。我们认为采用拨号连接方式较好,其优点是安全性较好,连接方便,传输速度较快,投入很少,运行费用低廉。远程实时审计操作的方法 实施远程实时审计必须解决如何进行审计操作的问题,即如何满足审计人员翻阅、查询账目、凭证、原始单据和相关数据、文本资料,以及下载、打印所需资料等多项工作的需要。当前可以采用的方法: 一是通审方法。即在审计端制定一个标准数据格式,通过数据接口采集各种各样的财务数据、报表文件和资料,将其转换成标准的数据和文件格式,予以传输、下载或刻制成数据和文件格式,予以传输、下载或刻制成数据光盘机构进行审计。其优点是可以针对审计工作的特色进行程序开发,安全保密性很好,便于审计工作的掌握、开展和改进。缺点是由于被审计单位数据的多样性,必须针对各种各样的财务、报表数据开发相应的尽可能通用的数据转换程序,而且必须随着财务系统的升级而不断升级;同时可能因为标准的制定跟不上变化而会丢失一些有特色数据,难于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一是远程登录方法。即将审计端作为一个远程终端登录到被审计单位的服务器,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软件进行审计。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安全保密。缺点是对网络的要求很高,投资大,而且要求被审计单位有相应的网络版软件才能实现审计功能,推广难度较大,只适合某些有条件的被审计单位。同时,直接登录方式有可能使审计机关承担被审计单位计算机财务、运营系统的安全风险。 三是远程监控方法。即在审计端与被审端分别运行监控程序,形成主控、被控方,由主控(审计)端通过被审计端授权后实时查看、收集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和资料。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尽量避开了具体财务软件的数据格式,可以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现有财务软件的查询、检索和数据处理等相关功能,模拟审计人员的手工操作,实时地审计账务、科目、凭证和资料等,而且可以直接通过被控(被审)端的计算机连接扫描仪连网方式,这种工作方式能够在现有的条件下推广到具备一定电子化水平的任何被审计单位。缺点是要求审计人员应分别掌握不同被审计单位相应财务软件的操作技能。我们在实践中,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
红利法(Bonus method) 目录 1 什么是红利法? 2 红利法的要点 3 红利法分析 什么是红利法? 亦称无需重估法(nonrevaluation),与商誉法相对。处理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一种会计方法。在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时,不确认商誉,只按所有权变更业务本身调整有关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方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人的退伙,导致了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原有合伙组织解散,但不一定中止经营。 红利法的要点 1、按原合伙企业伙权和新合伙人投资数计算。确定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 2、在入伙后,新合伙人伙权按其占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的份额确定,而不是按实际投资数确定; 3、账面上不确认入伙所隐含的商誉。在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支付额超过该合伙人的原投资额时,也需要按超过部分调整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红利法分析 红利法强调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经济实质,坚持了原始成本计价原则,它间接承认了原合伙企业或新合伙人商誉的存在,但并不在账上加以反映。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若原合伙企业有商誉,则红利法所产生的利润较商誉法为低。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是指税务管理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借贷资金以及租赁和转让有形或无形财产等业务往来的情况以及相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进行调查、审计,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对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行政管理活动。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修订稿)》”)的规定,转让定价税务审计职能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专职进行国际(涉外)税收管理的机构或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在实际操作中,此职能通常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和稽查局共同行使。
资讯鉴识Information Forensics)是一种网络行为,利用所有已知的或未知的资讯渠道来辩证一段网络信息的真伪,不论这个渠道是实体的还是虚拟的。 因特网是一个自由的资讯载体(Information Container),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建立资讯。问题是在这样一个自由的地方,当一个信息的出现令人对其真确性产生疑惑时,便不能以“多数人相信的便是真相”来决定它的真伪。网络上大部分的转载体(Quoting Unit)转述的内容,都可能来自同一个 / 数个指定的资讯源(Information Source)。假如这个资讯源内的资讯已经被污染(Polluted),多数论便可能埋没真相。 资讯鉴识的七个 W 资讯鉴识便是设法寻找跟该信息相关的各潜在资讯源,藉此了解该信息的生产者与信息的基本接收对象(Who)、信息产生的动机(Why)、信息产生的时间(When)、该信息最初的资讯源(Initial Information Source)(Where)、传递的方式(How)与及对接收者以至现实社会 / 虚拟社群之间产生甚么影响(What / Which)。 资讯鉴识便是这样的一门科学。而在同一件事物在网络上出现两个或者更多个不同的所谓“真相”时,也可透过资讯鉴识来搜集其他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电脑鉴识 很多人会把资讯鉴识与“电脑鉴识”混为一谈,其实是两种不同的东西。电脑鉴识的概念源自电脑 / 网络保安与及刑事侦查,主要是用作调查电脑犯罪时,寻找相关证据或是用来证明损害的证据。由于资讯科技发达,虚拟世界里的电子纪录很容易便可遭修改。电脑鉴识也用来建立证物保护方式,确保鉴识前后的电子证据没有遭窜改,令经鉴识分析后的证据更可信及具有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