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查法又称“精查法”、“详细审查法”,是指对被稽查单位被查期内的所有活动、工作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取精细的审查程序,进行细密周详的审核稽查。详查法与全面审查不同。全面审查指审查的种类,是按审查范围大小的不同对审查进行的具体分类;详查法指审查的方法,是按稽查手续对稽查方法的分类;而且,在全面审查中的某些审查项目,根据需要既可以进行详查,也可以不进行详查。 适用范围 在稽查工作中,详查法大多应用于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的单位或者为了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审查,对管理混乱、业务复杂的单位以及财经法纪稽查项目十分适用,并能取得满意的稽查效果。对那规模较大、经济业务量大、经济资料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宜采用此法。现代稽查以抽查法为主,只是在使用抽查法的过程中,根据被查对象的重要程度及其危险、复杂程度,适当地使用详查方法。 特征 对所审查的被审单位一定时期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和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作全面、详细的审查,巨细无遗,以查明被审单位或被审项目所存在的各种差错和舞弊。详查法的优缺点 1、详查法的优点 在审查会计资料的规模上,它是对整个单位或某类业务期间内会计记录和凭证的全部资料进行逐一验证。既要核对凭证、账簿、报表,又要审查有关的经济资料并加以分析,所以审查能全面揭露会计工作中的错弊行为,能较全面地查明问题并作出精确的稽查结论。 2、详查法的缺点 正因为要审查全部账表单证,造成工作业务量极大,几乎相当于重复一次全面的会计核算工作,费时费力,稽查成本太高,导致工作效率低、成本耗费高、稽查周期长。
版权信息 书 名: 财务审计精要与案例分析 作 者:李三喜盖兆举 出版社: 中国物价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 ISBN: 9787801559784 开本: 16 定价: 68.00 元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广大内部审计人员学习理解内部审计基本规范,我们在中石化、中国储备粮、教育、税务、烟草等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培训课件的基础上,编写了《财务审计精要与案例分析》,通过案例来解析内部审计规范。 本书是按照案例、问题思考、规范精要、案例分析的体例来安排的,便于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和理解。 考虑到内审人员工作忙、学习时间较少、非专业人员比较多的实际情况,本书对各项规范的解释,多采用图表分析的方法,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简洁明了。作者简介 李三喜,曾在国家审计署从事政府审计工作十二年,现为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甲级)总经理、南京审计学院等高校客座教授,高级审计师,美国贝达药业公司、华风集团单位的特邀顾问,发表论文一百多篇,出版理财图书四十多部,为中石化集团、国家烟草局等单位培训业务人员近十万人次,以理论联系实际见长,能够承担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教学和咨询任务。编辑推荐 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若干个具体准则及其操作指南,是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目录 概述 案例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策略 三、主要审计内容 四、主要审计过程 五、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审计处理和建议 问题思考 审计精要 一、概 念 二、审计目标 三、重要性与风险 四、审计内容 五、审计流程 六、审计方法 七、审计工作底稿 案例分析 财务审计准备 案例 一、组成财务审计组 二、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三、执行初步分析性复核 四、分析审计风险,确定审计策略 五、编制财务审计方案 六、送达审计通知书 七、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问题思考 审计精要 一、主要工作 二、审计流程 三、审计工作底稿 案例分析 货币资金循环审计 案例 一、符合性测试 二、实质性测试 问题思考 审计精要 一、概 述 二、符合性测试 三、实质性测试 案例分析 固定资产循环审计 案例 一、符合性测试 二、实质性测试 问题思考 审计精要 一、概 述 二、符合性测试 三、实质性测试 案例分析 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案例 一、符合性测试........
本词条有如下别名:验收型抽查法 目录·什么是验收型抽样法 ·验收型抽样法的优缺点验收型抽样法什么是验收型抽样法 验收型抽样法又称“验收型抽查法”,是事先将总体划分为若干规模相等的子总体,确定每个子总体抽样检查的数量及允许样本中出现的错误个数,实际抽样检查中直接根据发现的样本错误数做出有关抽样结论的一种属性抽查法。这种方法类似工业企业中的产品质量验收方法,故称其为“验收型抽样法”。 不过,在查账工作中,不能简单地否定被审查经济业务,被审查总体中发现的错误,如果超过标准往往要求进行总体的全面检查,并更正所有的错误。验收型抽样法最适于对规模较大的总体如库存材料实行分批抽查方案。 验收型抽样法的优缺点 1、验收型抽样方法的优点 1)简便,利于组织 由于可以将总体分为若干子总体分别独立地抽检,避免了工作量过于集中;抽查的结论可以根据抽样方案直接形成,而无需任何计算,从而大大方便了查账人员的工作,减少了出现失误的可能。 2)可以有效地控制总体错误率的实际水平 由于抽查中采取的是一种退回筛选的方式,即对发现的样本错误数超过标准的总体实行100%的检查,因此不论被审总体实际错误率为多少,抽查并更正所有发现错误后的总体平均错误率总是低于一定的水平。 使用验收型抽样法的主要问题是确定抽样方案中批量(m)、样本量(n)和允许出现的错误数(e)。对于某一特定总体,究竟应当分为多少批进行检查,主要以工作方便为原则。如将一年中每个月资料作为一批;或将不同的仓库作为分批的依据,每批的数量可粗略地估计,但每批的规模大小应基本相同。 为了确定样本量和允许出现的错误数,首先要确定错误率上限和总体预计错误率;然后,计算批量中预计错误数(批量×预计错误率)和预计错误率与错误率上限的比例(预计错误率÷错误率上限),并查“样本中允许错误数(e值)确定表”,选定样本中允许的错误数(e值);最后,求所需样本规模。 样本规模 = 样本规模系数×批量/错误率上限×批量+样本规模系数 其中,样本规模系数可查“样本规模系数表”求得。 验收型抽样法不仅可以用于对库存材料的检查,也可以对其他需要加强日常控制管理的业务(如支票签发凭证登账)进行检查;它不仅可以由查账人员使用也可以由被查单位用于日常的管理控制。 2、验收型抽样法的缺点 验收型抽样法的不足之处,主要是查账人员无法根据检查结果精确地确定被查总体的具体错误率上限水平,使得符合性测试的结论过于一般化。另外,查账人员在确定抽样方案时,如果没有所需要的表格,计算工作的难度比较大;如果确定的“预计总体错误率”过低,则可能导致实际检查中否定的总体过多,大大增加需要进行100%检查的子总体,降低抽样检查的效率,甚至无法完成原定的抽样审查计划。
审计目标真实性 指报表反映的事项真实存在,有关业务在特定会计期间确实发生,并与帐户记录相符合,没有虚列资产、负债余额和收入、费用发生额。完整性 指特定会计期间发生的会计事项均被记录在有关帐簿并在会计报表中列示,没有遗漏、隐瞒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无帐外资产。合法性 指报表的结构、项目、内容及编制程序和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成本计算、销售确认、投资、报表合并基础等方法的改变经过财税部门批准,经过调整后没有违规事项。准确性 指准确无误地对报表各项目进行分析、汇总并反映在有关会计报表中。公允性 指编制报表时,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上前后期保持一致,各种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保持一致。表达与揭示 指会计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中被恰当地分类、描述和揭示,并对报表使用者关心或会计报表无法揭示的内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揭示。审计内容 首先要检查各类报表是否编报齐全,仔细阅读报表说明,注意报表反映的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变动情况与其他会计期间的分析对比,有关重大影响因素是否予以揭示,并要结合报表内容的审计,验证报表附注说明是否真实。审计要点如下:资产负债表审计内容 审计人员应注重检查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的正确性、报表项目的完整性以及报表所反映项目和内容的一贯性。 (1)检查资产负债表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及格式编制,复算报表各项之间的勾稽关系。 (2)将本期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数字与前一期或各期相比,查明有无变动较大或异常情况;同时,检查资产负债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并进行复算核对。 (3)全面核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总帐科目或有关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以总帐的本期发生额及余额与其所属明细帐各分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及余额之和相核对,检查帐与帐之间的记录是否相符。 (4)审计人员在上述检查中应特别注意,经分析比较,若出现某些项目的数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的情况,就要对这些项目作重点检查,从总帐科目追查至原始凭证,必要时应结合对往来帐的函证、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项资产的盘点,核实报表数字的真实性。损益表审计内容 (1)检查损益表内各项目填列是否完整,有无漏填、错填;核对各项目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 (2)检查损益表与其他报表的勾稽关系,特别注意核对损益表所列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年发生数,是否与其附表数一致,损益表所列净利润是否与利润分配表数字一致。 (3)核对损益表各项目数字与相关的总帐、明细帐数字是否相符,同时通过分析核对,发现有关损益项目数字的变化是否异常,并对疑点作进一步检查。 (4)结合对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分配等有关明细帐的检查,核实成本费用、各项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等项数字是否准确,必要时要检查有关原始凭证。 (5)结合对纳税调整的检查,核实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各扣除项目进行详查,审查有关明细帐和原始凭证,注意有无多列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标准等问题。现金流量表审计内容 (1)检查现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 (2)检查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是否恰当。 (3)检查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中现金流入流出量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与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报表的记录是否相符。 (4)检查是否正确计算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流量的影响。 (5)检查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或未来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重大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如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是否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合并报表审计内容 (1)检查合并报表编制的基础。即审核:合并报表内容的全面、完整性;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子公司会计政策差异、母子公司往来业务、债权债务、投资资料,子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变动资料);母子公司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的一致性;母子公司之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 (2)检查确认合并报表范围。根据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帐和表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批准文件,确实属于合并范围的企业。对于应合并而未合并的子公司,要查明因何种原因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对于不应合并而进行了合并的企业,要查明母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收购(转让)股份等情况。? (3)检查企业集团内部经济往来情况。即检查母公司提供的有关经济往来的资料是否完整,并通过核对合并报表的抵销关系,验证合并报表的真实性。 ①检查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处理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少数股东权益是否予以正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是否相抵销。 ②检查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情况。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检查母公司是否按程序和规定将核对一致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对债权债务不一致的情况逐项核对,确定应否抵销及抵销多少;检查内部应收帐款所计提的坏帐准备是否与管理费用进行了抵销,抵销金额是否正确。 ③检查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相互抵销是否正确。在检查原始资料的基础上抽查部分抵销分录,用以查证母公司将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的内部销售和未实现利润抵销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4)检查集团公司是否编制完整的抵销会计分录,运用规定的抵销程序编制分录进行测试,看是否存在已进行汇总而未编制抵销分录以及抵销分录的编制不正确等问题。
账户分析法是指以会计准则为依据,根据会计原理和会计制度,对账户对应关系及其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分析,以揭示 账户分析法 账目的异常和发现错弊现象的一种会计检查方法。账户分析法又称科目分析法,是审计分析中的一种主要技术方法。它是指以会计原理为依据,对总分类账户的借方或贷方的对应账户及其发生额和余额是否正常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如将“产品销售收入”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现金”及“应付账款”等账户结合起来分析,即要审查有无差错和弊端,还可以了解产品销售情况、应收账款发出和收回情况及费用发生、支付情况等。 特点 账户分析法一般选择重要的、并且经济业务发生中较频繁的账户进行分析。由于总分类账一般都是汇总登记的,不反映具体的经济业务,因此不对它进行分析,而以明细分类账作为账户分析法的对象。 基本步骤 1.根据会计检查目标确定分析的账户。 2.用复核法检查被查账户发生额和余额是否正确。 3.用核对法检查被查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4.用审阅法审查账户记录,从中分析和发现账户有无差错和异常情况。 5.对分析和发现的问题,逐笔进行审查落实。 由以上账户分析法的基本步骤可以看出,账户分析法的特点是直接检查账户,从账面上发现问题。 注意事项 在具体运用科目分析法时,还应注意以下各点: (1)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找出其中应该重点检查的科目; (2)在编制科目分析表时,应谨慎小心,以防疏漏而导致错误的审计结论; (3)必须将正常的对应科目列全,否则难以发现问题。 参考资料 [1] 什么是什么 http://www.shenmeshi.com/Education/Education_20090312140212.html
会计方法,指从事会计工作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方法,一般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和会计检查方法。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本课件主要介绍会计核算方法。 设置账户设置账户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要对其进行系统地核算和经常性监督,就必须对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连续地记录,据以取得多种不同性质、符合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指标。 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采用复式记账方法,可以全面反映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防止差错和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记账方法。 填制和审核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基础,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 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简称记账,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账簿中分类,连续地、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件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资料。账簿记录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是进行会计分析、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 成本计算 成本计算是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产品成本是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正确地进行成本计算,可以考核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支出水平,同时又是确定企业盈亏和制定产品价格的基础。并为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数据。 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结算款项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积压或损毁的物资和逾期未收到的款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编制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总括地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报表主要以账簿中的记录为依据,经过一定形式的加工整理而产生一套完整的核算指标,用来考核、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下期财务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以上会计核算的七种方法,虽各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核算中,应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按规定的手续填制和审核凭证,并应用复式记账法在有关账簿中进行登记;一定期末还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和财产清查,在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参考资料1、http://www.jytax.gov.cn/jckj/jxnr/1/RWFF02.html
目录 1 存货计价方法的概述 2 存货的计价方法 3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标准 4 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5 在我国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6 存货计价方法需考虑的因素 7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矛盾及其协调 存货计价方法的概述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制订企业会计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报告利润和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的税收负担、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的入帐价值:主要有购货价格、购货费用、税金等,其发出存货的价值由以下方法确定。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存货先发出或先收到的存货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束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根据起初存货结余和本期收入存货的数量及进价成本,期末一次计算存货的本月加权平均单价,作为计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价值的单价,以求得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和结存存货价值的一种方法。 3、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次收货后,立即根据库存存货数量和总成本,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价或成本的1种方法。 4、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到的存货先发出或后收到的存货先耗用,并根据这种假定的存货流转次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5、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是以每次(批)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各该次(批)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即:每次(批)存货发出成本=该次(批)存货发出数量X该次(批)存货实际收入的单位成本除上述计价法外,还有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但前五种方法属于企业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期束计价通常是以实际成本确定。但是.除了这种方法外.还有一较为广泛的方法——成本(实际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标准 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是由于存货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不一致和同质的存货实际取得的成本不同而产生的。存货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外购或自制的存货与出售商品的成本流转是不一致的,因此产生了存货成本在库存与销售之间的分配问题。为了恰当反映存货流转,在确定存货计价的方法时,要坚持以下标准:① 以历史成本为基础;② 坚持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③ 坚持谨慎性原则,保证企业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作出决策时,尽可能规避风险,使风险收益最大化。同时,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还受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科学决策。 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期末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存货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项目,它的期末价值是否真实,直接影响企业期末拥有价值的真实性。又由于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对经营成果也有较大的影响,即通过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等方面影响经营成果。 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使得率期销货成本介于前期购货成本与本期购货成本之同,这两种方法得到销售成本不易操纵,因而被广泛采用。但这两种方法得到销售利润大于本期实际进货配比的销售利润。其结果会使企业“应纳所得税”增加,“为分配利润”增加。期末存货构成期末资产总价值的一部分,因为这部分价值也介于前期购货和本期购货成本之间,这两种方法的期末存货价值也脱离了每次实际进货成本,致使期末资产总值不真实。因此,这两种方法的使用,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 个别价法计算的期末存货及销售成本,均能以实际购货成本为基础,符合收益和费用相配比原则及期末资产真实性原则。但是,个别计价法在实际操作中,手续繁琐,成本较高,对大多数存货品种来说不太实用。 先进先出法的本身含义是假定先购进的先发出,该法使存货接近于购货成本,期末资产总价值较真实。但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销售成本偏低,使得利润虚增。后进先出法的本身含义是假定后购进的先发出,发出的存货按最后收进的单价进行计算。期末存货成本明显偏低,期末资产总价值也明显偏低。而销售成本较接近当前市价,销售利润比较真实。并且,当期销售收人能与当期销售成本相配比,能够反映出当期经营者的经营绩效。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应用,会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抵消,列人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价时,如果仍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现象。这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者来讲是不稳定的。 2.对企业流动比率指标计算的影响 企业流动比率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该指标是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之一,其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所确定的存货期末价值大于采用后进先出法所确定的存货期末价值,则相同企业由于这两种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得出的流动比率的值就不同,从而债权人对该企业就会作出不同的决策。 在我国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在我国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两种,即“后进先出法”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首先,这是我国会计制度与西方会计制度接轨的需要,符合国际会汁质例要求。随着wIO的临近及国际贸易往来的增多,我国会计核算方式要符合世界经济状况需要。 其次,这是我国主要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企业类型,大多以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这两类企业的发展涉及到有关方面的支持,如投资人、债权人、职工及国家职能部门等。他们均需要了解企业资产结构、计价及收益的详细资料和真实情况,从而为这两种方法的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三,它充分体现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存货的发出,采用后进先出法,不仅能够谨慎地反映当期会计利润,避免企业过度分配,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利益,还能使当期销售成本与销售收人配比,满足含 十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期末存货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使存货能符合资产_的真实含义,提供可信的流动资产及流动比率数据,从而满足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信息真实性要求。 存货计价方法需考虑的因素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存货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对于不能互相替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存货,无疑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如果存在大量可以替换的存货项目时,采用个别计价法将不胜其繁,此时,必须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作出选择。在大多数情况下,存货的实物管理可能是“先进先出”,因此,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符合存货的实际情况。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需考虑的第二方面的因素就是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直接影响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和销售成本的计算,进而对企业的利润、税收负担、现金流量、财务比率等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进法会导致较低的期末存货、销售毛利、所得税和净收益额;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其结果恰好相反。如果物价持续下跌,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不论物价如何变动,采用平均法(包括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核算的结果,总是介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但是,上述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一般财务影响又会因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所处的不同时期而产生差异。例如:周转很快、存货积压很少,则后进先出法的优势也不会充分显示。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需考虑的第三方面的因素就是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绩评价的影响。由于存货的实物管理一般是“先进先出”的,如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其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仅如此,后进先出法虽然能够减少所得税,但同时会导致较低的净收益,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影响以净收益为基础的各种奖励和报酬。因此,从内部管理及业绩评价的角度出发,采用先进先出法比采用后迸先出法更为合理。此外,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经营业绩的比较时,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也将影响业绩评价的正确性。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矛盾及其协调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需要考虑上述多方面的因素,而采用任何一种方法难以兼顾各方面的要求。撇开采用个别计价法的情况不谈,先进先出法虽然能够较好地适应存货管理、存货估价及业绩评价的要求,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导致较高的所得税支出。后进先出法的情况与此恰好相反。加权平均法除了核算工作量相对较少外,居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移动平均法的情况与加权平均法基本相同,只是核算工作量比加权平均法要大。由于现代会计已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工作量已不再是制约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范围可以缩小到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两种。 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及利益权衡的变化频繁地在两种方法之间不断地转换,势必与一贯性原则的要求相冲突,会给人留下“粉饰”和“调剂”的嫌疑,也难以与采用另一种方法的其他企业进行业绩的比较。 解决问题的唯一的出路是同时报告两种存货计价方法得出的会计信息。这也就意味着税法应该允许企业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与计算应交税金时应当采取的存货计价方法不一致;否则,会与税收法律有冲突。我国目前税法中尚无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计算必须采用同一种存货计价方法的明确规定,故上述作法也是可行的。具体地说,由于先进先出法与存货的实物管理、存货销售价格的确定、存货估价及业绩评价相适应,且这些管理及决策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交纳所得税只是定期的,故存货的日常核算可以采取先迸先出法,期末时再采取后进先出法对其进行调整,以发挥后进先出法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的优势,财务报告则同时列报这两种不同存货计价方法核算的结果。
目的 递延法的目的:是使所得税费用与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确认的所得相配比。 分析 递延法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用当期税率计算,而本期转回以前发生的用当初原税率计算。税率发生变动不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虽保证了税率变动当期配比,却导致以后期间不配比。递延税款是一个纯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其按今后预计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税率变动时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调整,实质上就是夯实资产和负债,为以后各期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创造了条件,保证了税率变动年度和其他年度的配比。由此可知债务法既注重资产负债表也注重利润表。递延法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而债务法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了历史成本原则的局限。 在此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称为递延所得税贷项,递延所得税费用根据税前会计利润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余额乘以当期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为该年度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付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付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所得税借项。递延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故又称为利润表法。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贷项并不代表将来差异转回时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递延所得各借项也不代表能节省的现金支出,故既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96号公告中规定不采用递延法。 会计处理 递延法企业所得税处理由递延法变更为负债法,其基本问题是在转回年度如何将转销的递延款金额由按原发生时的税率确定改变为按转回时的税率确定。兹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价40万元,按税法使用5年,按会计使用8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企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率为 33%,从第4年变为40%。显然,在前五年,时间性差异产生纳税影响金额并予以递延,后三年,时间性差异转回。前五年为产生期,后三年为转回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年度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而在产生期二者如果相互转换,则毋需进行会计调整;由于产生期两种方法帐务处理相同,因而在转回期第一年,即第六年,如果两种方法相互变更,也不影响账务处理。因此,我们假定企业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从第七年起改为负债法。有关时间性差异、应税利润计算如下表:(单位:万元)(参看会计之友200x年第4期第30页) 帐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 借:所得税33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20,100 递延税款9,900 (2)第二、三年账务处理同(1)。 (3)第四年: 借:所得税40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88,000 递延税款12,000 (4)第五年,账务处理同(3)。 (5)第六年: 借:所得税403,500 递延税款16,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420,000 (6)第七年:递延法改为负债法,采用负债法首先需要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同时对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纳税影响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确定,笔者认为有如下 两种方法: 税来递延税款总额=税率变更前时间性差异 ×(当前税率-原始率)=9× 40%-33%)=0.63(万元) 借:所得税6,300 贷:递延税款6,300 (b)对当年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纳税影响金额及己前年度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税率调整数进行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396,500 递延税款(50000×X 40%+50000×(40%-33%)= 23,5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420,000 注:上述两种方法最终处理的结果相同,均使“递延税款”账户当年借记17,200元。“所得税”账户借记402,800 (7)第八年:采用负债法进行处理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2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420,00 转换 递延法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在时间性差异转回年度确定其纳税影响金额时由按当年税率计算改变为按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其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因税率变动对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的调整数。仍以前例,假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负债法。由于在时间性差异发生期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此,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发生年度或转回年度第一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则不需要做任何调整。因此假定第七年所得税会计变更为递延法,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二、三年账务处理同前述(1)。 (2)第四、五年帐务处理同前(3)。 (3)第六年,有以下两笔分录: (a)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 借:所得税6,300 贷:递延税款6,300 (b)对当年转回的时间性差并对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进行帐务处理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2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420,000 (4)第七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如前,笔者认为仍然有两种方法: 方法1:(a)将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未转销的部分,即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金额因税率变动的调整数冲回调整。 差异 “递延法”和“债务法”,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常用的方法。对企业来说,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都是因为时间性差异而产生会计所得的提前实现和挪后实现,结果本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账务处理不同。在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采用“递延法”时不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而采用“债务法”时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二、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损益表中,在“债务法”下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因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而调整,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债务法”下,由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情况已在递延税款余额上作了相应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这一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反映的所得税费用不同。在“递延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逆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在“债务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则包括三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按照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余额;为了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债务法”往往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看,企业采用“递延法”时,递延的税款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作调整;而采用“债务法”时,则将递延的税款余额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动或新税的开征作相应的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在实际操作上,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报表来看,“递延法”采用损益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虚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实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损益表反映更科学。 分析比较 递延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债务法。这两种方法对永久性差异以及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方法相同,而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两种方法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递延法下,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各年,均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计入“递延税款”,而当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时,则要按照转回前各年采用的税率顺次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可见,在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会计处理的重点;而采用债务法,关注的重点则应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税率变更当年除要对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变更后的税率计算确认递延税款之外,还要将现行税率减原税率之差与截至变动前累计暂时性差异的乘积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并直接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递延法下,若将所得税税率看作单价,暂时性差异看作数量,则其处理思路类似于发出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法”;而债务法的处理思路类似于“市价法”。 [例]假设会计和税法由于折旧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并假设1991年、1992年所得税税率为33%,1993起年改为30%,至1996年再次发生变动,变为24%。 (1)递延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从表1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1995年,因此此前的1991年至1994年应采用当年适用的税率,即1991年与1992年采用 33%、1993年与1994年采用30%分别乘以各年的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认“递延税款”,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为简化起见,将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借方的金额用正号表示,记人贷方的金额用负号表示,各年“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1年:-12042×33%=-3973.86(元) 1992年:-8188×33%=-270204(元) 1993年:4335×30%=-1300.50(元)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是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年,因此从1995年起,直至1998年,应首先采用1991年与1992年33%的税率予以转回,待 1991年与1992年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之后,再采用自1993年开始的30%的税率予以转回,并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5年:3372×33%=1112.76(元) 1996年:7225×33%=2384.25(元) 1997年:7225×33%=2384.25(元) 1998年:2408×33%+(7225-2408)×30%=2239.74(元) 其中,2408=(12042+8188)-(3372+7225+7225) 上述计算结果通过“T”字型账户汇总如下: 通过“T”字型账户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表明暂时性差异原始产生总数与之后转回总数相等;相应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 2239.74,即产生与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也相等。这两个等量关系在债务法下仍成立。 可见,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上述各年递延税款的计算结果不变,即从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的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年度有关,与当期的税率无关。 (2)债务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债务法下重点是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递延税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变动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二是截至税率变动之前累计暂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金额。其他年份直接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当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可。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3年:-4335×30%+(-12042-8188)×(30%-33%)=-693.60(元) 1996年,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动,所以需对1996年之前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作调整。由于在1993年已将税率调整至30%,故本年度仅需对30%与24%的差额部分进行调整,而非33%与24%的差额部分,其计算结果为7225×24%+[(-12042-8188-4335-482) +3372]×(24%-30%)=3034.50元。 其他各年直接以当年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乘以30%得出,具体结果如下: 1991年、1992年计算结果同递延法,分别为-3973.86元和-2702.04元。 递延法会计处理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3372×30%=1011.60(元) 1997年:7225×24%=1734(元) 1998年同1997年。 可见,与递延法不同,债务法下若1995年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则在变化当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对变更当年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至现行税率。 另外,当所得税税率连续多次发生变动时,递延法下只需关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变动,转回之后的变动对其计算无影响;而债务法下,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每一次变动都应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递延法下“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采用债务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债务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并且债务法下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变化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做出调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暂时性差异产生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乘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即可,处理思路更加简单,因此,新准则采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明确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