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金的数额。 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资本公积金的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在创立时,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都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但在以后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这是因为企业初创时,要经过筹建、开拓市场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需要较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较低,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经过正常生产经营以后,资本利润率要高于初创时期,同时企业也提留了一定的盈余公积金,使原有投资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发生了变化。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的出资额等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1)一般企业资本溢价产生的原因 对于一般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其注册资本,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此时不会出现资本溢价。而当企业重组并有新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就不一定全部都能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 ①补偿原投资者资本的风险价值以及其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另外,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属原投资者的权益,但没有转入实收资本。如果新投资者一旦加入,则将与原投资者共享该部分权益。这显然不公平合理,因此为了补偿原投资者的权益损失,新投资者如果需要获得与原投资者相等的投资比例,就需要付出比原投资者在获取该投资比例时所投入的资本更多的出资额,从而产生资本溢价。 ②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一个企业从创立、筹建、生产营运,到开拓市场,构造企业的管理体系等,都会在无形之中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但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下,出于会计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和会计稳健原则等的考虑,企业不能够确认自创的商誉。因此,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并没有体现因自创商誉而使企业所有者财富增加的部分。然而如果新投资者加入企业,将毫无疑问地会分享到自创商誉的益处,那么新投资者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投入资本,以补偿原投资者在自创商誉收益权方面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也会超过其按投资比例在实收资本中所拥有的部分,从而产生溢价。 ③其他原因 在企业重组活动中,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之外,新投资者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获得行业准入、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者所得税优惠等原因,也会导致其投入资本高于其在实收资本中按投资比例所享有的份额,从而产生资本公积。 (2)一般企业资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或有关存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已创立5年,现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为200万元。现有一新投资者甲有意出资向该企业投资,准备占有东方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东方公司也准备增资200万元,使其注册资本扩充到1000万元。东方公司已同意甲向公司投资并占有20%的投资比例。经协商,甲以现金180万元和一套生产线设备向公司投资,经双方确定生产线设备的价值为270万元。东方公司已将现金收存银行,生产线设备已交付车间使用。有关增资手续已办妥。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800000 固定资产 27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2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500000
基本介绍是指累计给付义务超过退休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又称提拨不足的累计给付义务。若累计给付义务超过退休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则说明退休基金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可能承担的给付义务,其差额为资产负债表上应确认退休金负债的下限。若累计给付义务小于退休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则表明应确认最低退休金负债为零,基于审慎原则,不得确认资产。如果账上有应计退休金负债余额,且小于最低退休金负债,则应再补足成交额,贷记应计退休金负债,该差额称为“补列的最低退休金负债”。如果账上原有预付退休金(借方)余额,则应将该余额加上上述最低退休金负债金额,以其合计数贷记应计退休金负债。 主要依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补列的应计退休金负债应与原账上应计退休金负债或预付退休金合并,以应计退休金负债列示。应补列的最低退休金负债等于最低退休金负债减账上已确认的应计退休金负债或加账上已确认的预付退休金。最低退休金负债为累计给付义务减退休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什么是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1]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 (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八)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外,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纪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释义这是一个会计科目,编号1325 转贷款本科目核算银行根据协议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 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银行发转贷款放转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银行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转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转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相关处理方法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科目按转贷款种类及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发放的转贷款。
专用基金正文 企业为专门用途按规定从成本、费用或实现的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在中国,社会主义企业的专用基金,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损耗 主要有:①折旧基金。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专用基金。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计算提取,列入成本费用。②更新改造基金。经国家专门批准的采掘、采伐企业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专用基金。按照产品(如煤炭、铁矿、木材等)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提取,列入成本费用。已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基金。企业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和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收入,也作为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的一项来源。③大修理基金。为保证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恢复设备的精度、性能和效率,定期进行大修理而建立的专用基金。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提取,计入成本费用。有的企业可以不提大修理基金,进行大修理的费用可以一次或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的折旧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等建筑物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的技术改造;综合利用原材料、治理污染的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试制新产品的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小型技术措施费;简易建筑费。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主要有:①发展生产基金。企业用以适当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的专用基金。从企业留用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留。②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用于试制新产品的基金,从企业留用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留。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机械工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还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用于试制新产品。 用于职工福利 ①职工福利基金。用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和职工食堂的补助费,职工和家属的劳保医疗费等福利性开支。资金来源有二:一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含奖金)的一定比例,从成本费用中计算提取;二从企业留用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留。②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对职工发放超额劳动报酬和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职工进行各种物质鼓励的专用基金。其提取办法与职工福利基金基本相同。 用于弥补亏损和意外支出 企业为应付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某些意外事故或发生亏损而设置的专用基金,主要是后备基金。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留。配图相关连接
简介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债务重组损失。 参考百度
5401 工程施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 等科目。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三)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方式 工程结算竣工书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拨付扣还 建筑工程取费表(1)预付备料款的预收。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的数额取决于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合同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和施工工期等因素。预收备料款数额可按下式计算: 【例1】某住宅工程,年度计划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21万元,年度施工天数为350天,材料费占造价的比重为60%,材料储备期为110天,试确定工程备料款数额。 【解】根据上述公式,工程备料款数额为: (321×0.6÷350)×110=60.53万元。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备料款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暖、电)的30%,安装工程的备料款不应超过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工程备料款的扣还。 施工企业对工程备料款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它是建设单位(业主)为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而预交给施工单位的一部分垫款。当施工到一定程度后,材料和构配件的储备量将减少,需要的工程备料款也随之减少,此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开始扣还工程备料款。扣还的工程备料款,以冲减工程结算价款的方法逐次抵扣,工程竣工时备料款全部扣完。 工程备料款的起扣点:是指工程备料款开始扣还时的工程进度状态。 确定工程备料款起扣点的原则: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备料款的数额。 工程备料款的起扣点有两种表示方法: ①累计工作量起扣点:用累计方法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数额表示; ②工作量百分比起扣点:用累计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与承包工程价款总额的百分比表示。 按累计工作量确定起扣点时,应以未完工程所需主材及结构构件的价值刚好和备料款相等为原则。工作备料款的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元);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在上一年预付备料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付备料款调整,多退少补。 中间结算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为: 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并审批→交付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在一个单位工程或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验收、点交后,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最后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②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③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④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⑥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决算工程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2)竣工结算方式。 结算书以施工单位为主进行编制。竣工结算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①预算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因此又称这种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 ②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如果合同中没有可以调价的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因此,凡按总价承包的工程,一般都列有一项不可预见费用。 ③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 ④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 会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结算意义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