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目录 1 和谐税收概述 2 和谐税收基本内涵的理解 3 建设和谐税收的重要意义 4 构建和谐税收的有效途径 和谐税收概述 和谐税收指的就是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所建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文化发展纲要。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和税收的实际情况,和谐税收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税务系统内部的和谐与效率,税务系统与社会和纳税人的和谐与融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共赢。 和谐税收基本内涵的理解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体到税收部门,就是要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检验税收工作成败的一个基本标尺,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核心。构建和谐税收就要求时时刻刻把依法治税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 2.诚信服务。诚信服务是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征纳关系的有效形式,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向深层次发展,使税收工作切实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3.科学管理。税收部门要全面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职能,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就必须切实加强税收管理,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基本理念,着力从管理制度和管理技术等方面提高管理水平。 4.为税清廉。腐败践踏民主法治,破坏公平正义,背弃诚信友爱,影响安定团结,损害人民利益,阻碍事业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税收,必须要求我们廉洁奉公,反对腐败,使税收秩序规范有序,税收风貌健康向上,征纳关系健康友好。 5.团结进取。团结凝聚人心、团结鼓舞士气,构建和谐税收需要领导及干部之间真诚合作、相互支持的人际关系。而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税收是变革中的和谐,发展中的和谐,这就要求税收干部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 建设和谐税收的重要意义 1.建设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征管筹集财政收入,实施社会收入再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落实税收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可以促进社会稳定,调节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等。 2.建设和谐税收丰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事业的内涵 我们目前正在开始解决的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税收事业与税务人员全面发展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问题,既触及了我国经济税收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也触及了税收事业建设层面的不和谐之处。把建设和谐税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事业的奋斗目标之一,为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和处理各种税收问题提供了新的更完整、更科学的坐标系。 构建和谐税收的有效途径 构建和谐税收的途径有两条主线:对内,要营造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税收工作环境,以改革推动和谐,以文化孕育和谐,以党性引领和谐。对外,要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法治、调控环境,以发展促进和谐、以公平求得和谐。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和谐税收对外涉及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各个领域,对内涉及组织收入、执行政策、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的方方面面。构建和谐税收要立足税收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构建和谐税收的实践中坚持四个统筹,即:统筹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统筹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统筹税收事业与人员素质全面发展,使和谐税收的构建建立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上,在和谐中追求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和谐。 2.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构建“和谐税收”,就是要通过不断改革创新,打破陈旧的习惯思维,真正实现内和外顺。要不断推进各种形式的创新,激发全体干部的创造活力;要创新观念,推进思想解放,活跃思想创造;要创新制度和机制,革除一切影响和谐发展的体制性弊端;要大胆实践,对于看准的要大胆尝试,全力推进。 3.以人本思想为理念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在构建和谐税收的过程中,“人和”是最宝贵的因素。有了 “人和”才能去争取和利用构建和谐税收的“天时”(外部环境),有了“人和”才有可能逐步完善和充分发挥“地利”(自身优势),所以在构建和谐税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为了人”的人本理念,在落实各项工作当中,充分体察民情、尊重民意,调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4.以税收文化为载体 税收文化是税收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所形成并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价值观念、团体意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思维模式的总和。优秀的税收文化可以保证和谐税收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目标模式的科学性;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税收文化,为构建和谐税收提供了思想和精神资源。通过大力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使全体干部明确价值取向,提高精神境界,增强综合素质,始终保持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团队精神,促进税务干部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相互帮助,和衷共济,增进团结。
目录 1 什么是汇算清缴 2 汇算清缴的对象 3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序 4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什么是汇算清缴 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之后,税务机关根据选案标准、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检(稽)查。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序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 1.计算出应缴或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实际收到退回的多缴税款时,作与上述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需减去(或加上)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贷:递延税款)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目录 1 什么是换票检查 什么是换票检查 换票检查,又称为“内审外查”,它是 税收票证检查中逐步总结出来的一种专用的票证检查方法。其基本做法是:税务机关对税务征收人员、代征人员填开的税收完税证,在进行内部审阅的基础上, 用专门的“票证调换证”将纳税人所持的完税证收据联换回来,与税务机关保存的同号码完税证报查联(或存根联)相核对,审查两联完税证所填的税额是否一 致,有无“大头小尾”或涂改税票进行贪污税款的行为。 换票检查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简介 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是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我国增值税管理实际设计的高科技管理系统。 该系统由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构成。一个网络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四级计算机网络;四个子系统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金税工程实际上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 工程背景 1994年,我国的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从税制本身来看,它易于公平税负,便于征收管理。但新税制出台以后,由于税务机关当时还比较缺乏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一些不法分子就趁此机会利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逃、骗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相当猖獗,严重干扰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对此,国家除了进一步集中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管理,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坚决维护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外,还决定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监控管理。 1994年2月1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听取了电子部、航天工业总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汇报后,指示要尽快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为了组织实施这项工程,成立了跨部门的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金税”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建设工作。1994年3月底,“金税”工程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工程组成 概述 金税工程 由一个网络,四个软件系统组成。即覆盖全国国税系统的,区县局、地市局、省局到总局的四级广域网络;四个软件系统分别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协查系统。 (一)金税工程网络 国家税务局系统整体管理呈四级分层结构,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市级国税局;区县级国税局。总的看来国税系统具有机构分布广、层次多的特点。网络设计遵循层次化设计的总体原则,将整个金税网络进行垂直分层(按照管理模式)和水平分割(按照地域),从而将大型网络面临的复杂问题分解到多个层次相对简单的网络中去解决。这样既有利于简化网络的管理,其结构又符合整体业务流程。金税网络在垂直方向按照功能划分成骨干层、分布层、接入层三个层次,在水平方向上按照地域划分成各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内部的网络(简称省内网络),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各个省内网络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它们向上连接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包括省级国税局、地市级国税局、区县级国税局这四级机构。从垂直方向看,整个网络分为骨干层、分布层、接入层这三个层次。 (二)金税工程软件系统构成 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通过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监控企业的销售收入,解决销项发票信息真实性问题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这一系统将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将来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这一系统开票增值税发票。 2.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税务征收机关利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进行解密还原认证。经认证无误的,才能作为纳税人合法的抵扣凭证。凡是不能通过认证子系统的发票一律不能抵扣。 3.增值税稽核子系统为了保证发票信息准确性,销项发票信息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自动生成,并由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电子申报;进项发票数据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子系统自动生成。进项销项发票信息采集完毕后,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抵扣联和存根联进行比对.目前稽核的方法采取三级交叉稽核,即本地市发票就地交叉稽核,跨地市发票上传省级税务机关交叉稽核,跨省发票上传总局进行交叉稽核.今后将在税收规模较大、发票流量较多的区县增设稽核系统,实现四级稽核的管理模式。 4.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发票协查子系统是对有疑问的和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案件协查信息,认证子系统和稽核子系统发现有问题的发票,以及协查结果信息,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逐级传递,总局通过这一系统对协查工作实现组织、监控和管理。 (1)2001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万元版手工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2002年完成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金税工程前期的主要内容金税工程原由三个紧密衔接的系统组成,这三个系统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是指在全国区、县以上税务部门,建立四级计算机稽核网络,全面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申报及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统计分析和抽样稽核,发现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漏、骗税的案件线索,并通过网络将这些线索传递给与之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重点查实。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配备防伪税控设备,用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打印发票时,对数据进行特定的加密,并将密文(加密结果)打印在发票指定位置;同时在各级税务部门装备认证系统,通过加密的逆运算将发票抵扣联上的密文还原为明文,通过与票面实际填写数据比较,来识别和防止通过各类假票、阴阳票等骗取抵扣税款的行为。 税控收款机系统则主要装备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收款机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它可以将全部应纳税商业活动数据记录在不可更改的存储器中,便于税务部门检查、管理和监控税源,以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三)金税工程试点情况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和起到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在金税工程的三个系统中,首先上马的是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从1994年3月底开始,金税工程办公室组织实施了以建设50个城市为试点的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即金税一期工程。这是税务系统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实施的一项较大规模的信息化工程,这项工程在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又要在半年内完成,确实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但有关部门为确保完成任务,密切合作,相互支持。财政部特事特办,拨专款1.25亿元,电子部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承担了工程的总承包任务,中国人民银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提供了卫星通信手段,国家计委和航天工业总公司也积极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地区税务机关更是全力以赴,确保了该系统于1994年8月按计划开通。 (四)立项情况 1995年5月,根据朱镕基副总理金税工程要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金税工程包括的内容,即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同时抓好这三个系统的紧密衔接。1997年12月,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朱镕基副总理再次强调,要用现代科技武装税务部门。总局项怀诚副局长在这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把金税工程列为1998年税务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1996年11月,我们向国家计委报送了金税工程立项的有关材料,计委同志已表示,他们积极支持此项工程,只要财政部给一个明确落实资金的答复,计委马上批复立项报告。1998年初,财政部同意拨资金15.75亿元(包括一期试点工程的1.25亿元)用于金税工程的建设,其中,13.5亿元用于增值税稽核系统的建设,1亿元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的推广。1998年6月8日,金税工程项目建议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同意立项。 进展情况 概述 金税工程 2000年8月31日,总局向国务院汇报金税工程二期的建设方案并得到批准。2001年7月1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开票、认证、交叉稽核、协查四个子系统,在全国全面开通,两个月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打击偷、骗税犯罪行为,增加税收收入等方面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用一 金税工程建成了全国增值税发票监控网,对全国百万元、十万元和部分万元版专用发票进行监管,这些增值税发票占全部增值税发票数量的46%。全国目前已有4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配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这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约占全国增值税总量的60%以上。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已取消手工开具改用该系统开具。通过网络,税务机关可以有效监控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已不能够利用假票骗抵税款,不能够隐瞒销售收入(指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基本上杜绝假票和大头小尾票等骗取抵扣问题,确保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同时,也促使企业销售额如实申报。全国范围内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和协查,提高了稽查质量,极大地打击和威慑了利用专用发票偷逃骗税的不法行为。 作用二 认证子系统已部分发挥作用。全国区县级国税局已配备低档认证子系统,对百万元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全部进行认证。据统计,目前各地通过该系统发现的假票或不能通过认证的专用发票税款为两亿多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近期已呈现明显下降趋势。犯罪分子已很难用一张专用发票骗取1.7万元以上的税款。可以说,系统的运用已初见成效。 作用三 计算机稽核系统软件和发票协查软件在北京等9省市已投入运行,经过4个月的运行,数据采集率已经达到99.6%。 作用四 国税系统的网络建设已经覆盖了全国区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形成了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的四级广域网,成为国税系统的网络通信支撑平台。在进行网络建设的同时,税务系统在各种硬件配备上也有了一定规模:拥有小型机1000多台,其中国税约800台,地税约200台;PC服务器15000多台,其中国税约10000台,地税约5000台;PC机25万台,其中国税16万台,地税9万台;已经实现计算机化管理的基层征收单位2.2万多个,其中国税约1.2万个,地税约1万个;通过计算机管理的纳税户超过1000万,80%以上的税款通过计算机征收。另外,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形成了3万人左右的信息技术队伍,成为整个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中坚力量。 三期建设 金税工程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我国政府必将按照国际惯例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其中,缩小信息化鸿沟,已迫在眉睫。国务院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中,已经明确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方针。为适应这一进程,必须通过信息化、专业化重组政府业务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建立廉洁、高效、廉价的现代化政府。而税收工作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信息化和全面网络化,可以更好地筹集财政收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改善党和政府形象。因此,把税收征管工作置于网络信息化的环境中运行,规划和实施好金税工程三期,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大事。 金税工程现存主要问题是采集的信息局限于发票,无法真正实现“税控”的目的,需要将系统功能拓展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评估等业务环节。 在整个税收工作形势中,今年的增收因素与以往相比明显不同,无论在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组织收入、监控税源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以及减少执法随意性等方面,都有明显成效,其中金税工程二期的顺利运行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建立一个业务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运行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势在必行。同时,为了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必须加强税务部门与其它部门,如工商、银行、外贸、海关、质监、公安、统计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的网络互联,加快电子政府工程的进程。 金税工程三期是在对金税工程二期四个子系统进行功能整合、技术升级和业务与数据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征管功能,扩大业务覆盖面,形成有效的、相互联系的制约和监控考核机制。主体软件CTAIS(中国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将建立如下七大子系统,共35个模块: 1.管理子系统:主要用于税前的事务处理,包括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税额核定、证件管理、档案管理、外部信息采集以及咨询服务九大模块。 2.征收子系统:主要用于税中的事务处理,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管理、税收计划(含重点税源分析)、税收会计、税收统计、票证管理八大模块。 3.稽查子系统:主要用于税后的事务处理,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案卷管理以及反避税五大模块。 4.处罚子系统:主要用于税前、税中、税后的违法违章的处罚的事务处理。 5.执行子系统:主要用于前四大子系统产生的各类税务决定的执行与保全事务处理,包括一般执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三大模块。 6.救济子系统:主要用于对纳税争议的事务处理,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行政赔偿三大模块。 7.监控子系统:主要用于市局、省局、总局的纵向监控、指导、协调,包括日常业务、统计查询、分析监控、质量考核、报表管理和决策支持六大模块。 上述七大子系统35个主模块将使金税工程二期的发票管理功能与整个涉税管理功能紧密结合,融为一体,从而,全面覆盖基层国税、地税机关的所有税种、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税收业务处理,同时满足市局、省局和总局各级管理层的监控、分析、查询和辅助决策需求。 [1]
加成征收是指对课税对象在依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征一成就是在原税率(税额)上加征10%,加征二成就是在原税率(税额)上加征20%,余类推。 加成征收实质是税率的延伸,是税率的补充形式,是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加重征税的措施。实行加成征收的目的在于配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节纳税人某些过高的收入,或限制某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营活动。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一次取得劳动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实施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加成征收的情况 在中国,加成征收的运用有两种情况: 1、为了限制纳税人的某些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加重课税的方式。 2、对个别利润(收入)较高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调节收入的措施。 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加成征收的避免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采取按“次”缴纳税款的。税法对于不同的劳务报酬运作,在“次”上具体的规定:一是对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二是对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则采取了加成征收的做法,即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就演化成了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上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避免超额税收负担,就应该在“次”的规定上进行筹划。 首先,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在可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分割,将“畸高收入”分解为“小额收入”,当然这种分割应该是能够说服人的。 比如,设计师李刚为某公司进行设计和安装。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这项工程的设计费20000元,安装费25000元。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李刚没有马上与对方签订合同,他去了至诚税务师事务所找到好朋友注册税务师秦明,想请秦明帮他进行一下税收筹划。秦明对李刚说了两种方案。 第一个方案:李刚与对方签订一份设计安装合同,完工后由对方一次性支付其劳务报酬4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样的方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1-20%)×30%-2000=8800(元)。 第二个方案:李刚与对方分别签订设计合同与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的劳务报酬金额为20000元,安装合同的劳务报酬金额为2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设计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0=3200(元);安装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1-20%)×20%-0=4000(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4000=7200(元) 按照第二个方案,李刚就可以节税1600元。 其次,对于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在筹划时有一定的难度,关键取决于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例如个人演出、文艺演出是“同一事项”,但是演出的形式很多,不同的演出形式是否属于“同一事项”,税法上没有严格的界定。再如讲课,按“同一事项”界定,只要是讲授都属于“同一事项”,但是讲课的形式也很多,如授课、报告、实习、实验、座谈等,税法上也没有严格界定。按税法规定,劳务的内容包括近30项,不同的劳务都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在空间上将“同一”劳务分解为不同形式的劳务,就可以避免“同一事项”的出现。 在时间上,税法规定的是1个月内连续进行的活动。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能否将连续变为非连续呢?这取决于劳务的对象和单位。有的劳务不要求连续进行,而是跨月非连续进行,从而可以避免以月按“次”纳税。要注意的是,有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为了避免纳税,将本来是1个月内取得的高收入,化整为零,分解到若干个月支付,以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是违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属于偷税行为。
目录 1 什么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2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作用 3 居民税收管辖权身份确认 4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5 相关条目 什么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以国家主权国籍原则为依据行使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这一管辖权确认:纳税人的所得不论其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只要他是本国居民,他的所在国有权对其征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作用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基于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即属于该征税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由于居民纳税人与居住国存在着居民身份这样的人身隶属关系,居住国政府基于主权的属人性,可以主张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各种所得或财产价值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因此,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履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是征税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因此,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是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由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税利益,在这方面国际税法迄今并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范,各国政府基本上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国内税收立法规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确认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身份确认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关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住所标准 所谓住所标准,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困、德国和瑞士等国。由于住所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的特征,采用这种标准易于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然而,住所并不一定代表一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个人离开住所而长期或一段时期在外居住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单纯依照住所标准确定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显然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采用住所标准的各国往往同时兼用其他标准以弥补住所标准的不足。 2、居所标准 居所这一概念,在各国税法上的涵义可能不尽相同,但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否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居所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个人与其实际工作活动地之间的联系,这是它相对于住所标准而言显得更为合理的地方。但这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一个人的经常居住的场所,往往缺乏某种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在有关国家税法上本身不是明确一致的概念,从而在实际适用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 3、居住时间标准 由于居所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的不确定性,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居住时间标准来确定个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即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住所等因素。由于个人在一国境内居留时间期限,可以通过入出境登记管理具体掌握,因而这种标准显得具体明确,易于在实践中掌握执行。不过采用这种标准的各国,税法上对居住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有些国家规定为半年(6个月或183 天),如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有些国家则规定为1年,如日本、中国、巴西等。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在公司、企业和法人团体的居民身份确认方面,各国税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种标准,企业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英国、印度、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此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即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认定为是该国的居民。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所谓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由于各国国内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判定标准原则并不一致,当一个纳税人跨越国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因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制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是其居民纳税人。这种因有关国家采取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致一个纳税人同时为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情形,就是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或双重居所冲突。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将同时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无限纳税义务,从而造成该纳税人的税负过重。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仅依照各国国内税法是不够的,还必须采用相应的国际法规范作为补充。 在国际税法领域,迄今尚未就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达成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同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各国在解决彼此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时,一般采取在双边协定中确定某种所能共同接受的冲突规范。同时,由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分别于1977年和1979年制定了两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条约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解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新的国际规范,从而被许多国家奉为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的示范文本。但值得注意的的是,《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有关规定只对缔结国际税收条约起指导作用,其本身并不具有约束各有关国家的法律作用。只在有关国家之间将其有关规定置于签署并正式执行的税收协定中才具有法律效力。 1.对于自然人居民双重身份冲突的协调。 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上述两个范本提供了如下顺序选择的规范性条款: ①永久性住所。一般而言,永久性住所是指某个人本身所拥有的配偶和家庭所在地,并有连续永久居住的愿望。当一个跨国纳税人同时符合两个国家税法关于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从而成为两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时,首先应从 跨国自然人是属于他拥有永久住所所在国的居民,由该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②重要利益中心地。如果该跨国自然人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永久性住所,则应认定他是属于与本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地所在国的居民。由该国对他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实现征税。所谓重要利益中心,一般应根据其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和文化活动、财产所在地、经营活动所在地等加以综合判定。 ③习惯性住所。如果该跨国自然人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应认定其属于其中有习惯性住所的所在国的居民。习惯性住所一般以该跨国自然人在哪一国居住的时间更长为判定依据。 ④国籍。如果该跨国自然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住所,就应认定其属于国籍所在国的居民,即他为哪国的公民,就是哪个国家的居民。 ⑤双方协商。如果该跨国自然人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民,或者都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居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的归属,判定由哪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就目前而言,许多国家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都采纳了《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建议的顺序冲突规则。但也有不少国家缔结的双边征税协定未采用这一顺序冲突规范。 2.对于法人居民双重居所冲突的协调。 目前,各国通过缔结双边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调法人的双重居所冲突,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缔约双方在协定中事先确定一种解决冲突应依据的标准;另一种是规定在发生法人的居民身份冲突情形下,由缔约国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具体法人的居民身份归属。 3.对跨国合伙企业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由于各国税法对合伙企业采取不同的征税制度,目前尚无法找到一种能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对跨国合伙企业及其股东的征税问题上经常引起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由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于合伙企业税收管辖权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没有做出任何特殊的具体建议和规定,因而这类冲突的出现,只能留待缔约国双方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通过谈判和协商,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做出必要和适当的规定。 相关条目 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