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芬南税收思想(D'avenant thought of taxation) 目录 1 达芬南的税收思想 2 达芬南简介 达芬南的税收思想 达芬南(Charles D'Avenant)的赋税思想是围绕着国外贸易与国内生产关系而阐述的。他从贸易差额论的观点出发,认为:“赋税是年度收入”的一部分,即是“从土地及其收获品,然后是外贸与工艺、工业制品等在国内交易产生的总收入”的一部分。他在课税原则上,主张国民经济原则和公平原则。主张税收要为谋求贸易的繁荣和国内生产的发展服务。达芬南从这一立场出发,主张施行国内消费税,认为这样可以达到公平负担。他说: “从前,赋税是以土地以及国外贸易为主要对象计算的,这只不过占英格兰整个国力的1/3,余下的2/3漏掉了。高利贷业者、法律家、工商企业家、零售商人,以及其他从人民的恶习与浪费中很容易获得利益的一伙人,对维持国家没有贡献。这伙人必须依照国内消费税,共同分担他们应分摊的那部分份额。”。他认为国内消费税具有许多优点,不过,不要扩大到生活必需品,即“适合于课征消费税的商品,仅仅是奢侈品。因为如果按征课奢侈品税的方法,贫穷人蒙受的损失乃是很少的”。达芬南还认为税收最终归由地主负担。“所有一切地租到头来还是对土地课税。于是国内消费税同直接负担税都同样不会对土地产生影响,更重的负担将落在地主肩上”。他这种认为无论直接税,还是间接税的纳税人并不一定成为税负人,而最后要由地主负担的观点,起到了为地主阶级辩护的作用。其后,他在《国税和英格兰贸易的讨论》一书中,弄清了国内消费税的真正负担者是一般消费人,而地主阶级也是作为消费者负担的。对此,他认为国内消费税应该由商业者负担,必须对“靠劳动为生的人民以及靠技术和手工制造者为生的中间阶级、承担战争义务的国民的绅士阶级”从轻课税。 达芬南深受配第、洛克的影响,使其理论得以发展。 达芬南简介 达芬南(1656~1714)英国晚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曾任国产税局长、进出口稽查长等职。其主要著作有成供给战争的方法和手段》(1695),《东印度贸易论集》(1697),《国税和英格兰贸易的讨论》(1698),《造就贸易平衡中获利者的可能方法》(1699)等。
科斯第二定理(Coase Theorem II) 什么是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在社会经济实践活动中,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市场交易一般都需要通过讨价还价缔结合约,督促合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通常是要花费成本的。所以,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成本,产权关系的界定与归属必然会对资源配置及经济效率产生影响。科斯进一步指出,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交易成 本会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这被后人称为"科斯第二定理". 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才是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部分。“科斯第二定理”把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直接对应了起来,使人们认识到权利(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运行效率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标准。推而广之,不同的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 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 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在于揭示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即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交易效率。 约瑟夫·费尔德明确阐述了科斯第二定理的两个合理推论: 第一,在选择把全部可交易权利界定给一方或者另一方 时,政府应该把权利界定给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的一方; 第二,一旦初始权利得以界定,仍然有可能通过产权交易来提高社会福利 (帕累托改进) 科斯第二定理强调的是交易成本会对产权配置下的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即如果交易成本为正,不同的产权界定必然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必然会影响经济效率。推而广之,不同的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 "科斯第一定理"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反衬和铺垫,"科斯第二定理"将权利安排、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结合起来,使社会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即依赖政府的力量使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产权得到清晰界定,并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杜尔哥的税收思想(Turgot's taxation thought) 目录 1 杜尔哥的税收思想概述 2 杜尔哥对税收的分析 杜尔哥的税收思想概述 杜尔哥(Anne-Robert-Jacques Turgot,1727~1781)是法国政治家和经济学家,18世纪后半叶重农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代表著作是《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1776)。 杜尔哥在经济理论上集中研究了财富问题,着重考察了财富的形成和收入的分配。他根据魁奈的重农思想,系统地阐明了价值与分配、分工、货币的起源与使用、资本与利息的本质以及农业的重要性等理论。杜尔哥的税收思想主要表现在平等课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较方面。 1、对纯产品学说的发展 杜尔哥把“自然的恩赐”不知不觉地转化为农业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认为“纯产品”是土地对农民劳动的赐予,是农民劳动利用了特殊的自然生产力的结果,土地如果离开了劳动便不能生产任何东西。他认识到“纯产品”转化为地租被土地所有者占有是土地私有权的结果,比魁奈更进一步说明了地租的本质和根源。 2、工资和利润理论 杜尔哥把工资、利润、利息、地租都归结为资本主义的基本收入。他认为工资是工人必要的生活资料,决定工资高低的因素是劳动者同购买他的劳动的人双方协议的结果。工人人手过多的现象使工资必然趋向于工人最必要的生活资料。 3、利润与价值论 杜尔哥第一个研究了“利润”,把它看作是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既然资本促进了纯产品的增加就应分享一份。他提出利润是出自纯产品的收入,是节约工资的结果。他由地租引出利息,由利息引出利润。认为出租土地可以取得地租,借出货币可以得到利息,投资开办企业就应得到利润。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是惟一典型的生产劳动。土地是一切财富首要的、惟一的来源。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前者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后者是对佃农征收的税、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对销售或消费商品征收的税三种。认为除了对土地纯收入征税外,所有赋税都应废除。 杜尔哥对税收的分析 (1)关于平等关税论。杜尔哥认为,国家干预主义的保护关税会加重本国人民的负担。这是因为,对进口产品课征高税,会促使外国商人提高其产品的实际价格,而这些产品最终要由本国人民来消费,税收负担最后还是落在本国人民头上。他还认为,提高进口商品的税率,会受到出口国家的报复,结果双方贸易会减少。所以,他认为,平等关税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实现自由竞争,有利于国际贸易各方面的经济发展。 (2)关于平等纳税论。杜尔哥认为,当时法国人民的苦难,是税收负担的分配不均所致,应当废除贵族、僧侣、大地主等的免税特权,实现国民平等纳税。 (3)关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利弊论。杜尔哥认为,直接税是土地所有者从其纯收入中所支付的税;间接税是对佃农征收的税、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以及对销售商品征收的税。在他看来,政府应只征土地纯收入直接税,除此以外的所有间接税因夺走了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财富,妨害国家财富的积累,故应废除。从这一点上看,他也同魁奈一样,主张对纯产品征收单一税。
科斯第一定理(Coase Theorem I) 定义 科斯第一定理也称为实证的科斯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 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表述和分析论证 在科斯第一定理的诸多表述中,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定义是: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里,也就是在标准经济理论的假设里,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怎样,当事人谈判都能导致财富的最大化安排。科斯第一定理包含两个重要的假设前提: 第一,交易成本为零。交易成本指外部性当事人建立交易关系,进行讨价还价、订立契约并督促执行所花费的成本。交易成本为零,意味着交易中上述几个方面的活 动可以无成本地完成,这是新古典经济学隐含的一个基本假设。科斯文中,交易成本被称作“运用价格机制所需的成本”。 第二,产权的初始界定清晰,即外部性问题所涉及的公共权利的归属明确,至于具体归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则没有给予明确限制。在农夫和养牛人的例子中,该假设意味着:农夫和养牛人的权利都界定清晰,或者农夫拥有公共权利,养牛人无权让牛损害谷物,或者养牛人拥有公共权利,农夫无权阻拦牛群损害谷物。科斯第一定理在此表现为:如果养牛人和农夫之间谈判等一系列交易活动的成本为零,则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从效率角度看,农夫和养牛人之间关于“公共权力”的交易 行为都可以使产权的配置达到最优。
(cameralism's taxation thought) 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 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 世纪流行于德国的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体系。官房,在欧洲的中世纪原指国家的会计室,中世纪以后指国库或泛指国王的财产。官房学是有关政治、经济知识的总称,包括财政学、国民经济学、私经济经营学和产业行政学等科学。当时德国各大学设官房学一科,主要是培养财务行政官吏和君主的财政顾问,故名官房学派。德国官房学派以1727年在哈雷大学和奥德大学设立官房学讲座为界限,分为旧官房学派和新官房学派。16~17世纪的德国处于封建国家向近代的统一国家过渡的阶段,由于各大小诸侯国和自由城市的各自割据,进行土地兼并与争夺城市的战争,德国经济遭到破坏,皇帝在政治经济上的实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扩大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家富强,官房学派以重商主义的经济思想,阐明财政与国富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与英法重商主义思想有所不同,其基本思想是用政治权利谋求国家的经济统一,增加财政收入和增加国家经济实力。 旧官房学派的理论 旧官房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G·奥布里特、L·Von·薛肯道尔夫、J·J·贝切尔等人。这个学派的特点是以研究充实国库,特别是如何使王室财政充裕为主,具有国王私人财政学的性质。薛肯道尔夫把国家财政视为君主和私人经济的一部分,认为应该把官产收入及特权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基础,在官产收入和特权收入不足以弥补财政支出时,才能征税。在税收根据理论方面,他持“利益说”的观点。认为税收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代价,人民应该自觉承担纳税义务。 新官房学派的财政理论 此理论虽然仍以充实国库的研究为主,但同时也重视对如何增加国家财富的研究。新官房学派思想理论,主要体现在新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尔斯的著作中。 尤斯梯的税收理论 尤斯梯(1705~1771),主要著作有 《国家经济学》 (1755)、 《赋税及捐税研究》 (1762)、《财政体系论》(1776)等。尤斯梯认为国家经济政策和实施管理的目标,不仅要使国库充裕,而且要增进包括君主和臣民在内的整个国民的福利,否则就不能达到富民强国的目的。他还认为财政学是研究如何管理国家财产,如何适当征税,如何加强税收管理,以维护和提高君主与臣民的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科学。尤斯梯认为,国家财政收入有四个方面的来源:即管产收入、特权收入、赋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公债收入)。在这些收入来源中,官产收入与特权收入是国家的主要收入,税收收入是次要的,只有在前两项收入不足支出时,才应征税或组织其他收入,如举债。据此,尤斯梯提出了课税根据理论“义务说”的观点。他认为臣民的私有财产是一种间接性质的国家财产,当财政收不抵支时,臣民随时都有缴纳国家所需费用的义务。他在主张臣民有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还强调君主的财政支配权与臣民的利害关系,国家征税不要妨碍私人的经济活动。 为此提出了课税的6项原则: (1)采用促使自愿纳税的课税方法; (2)课税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不得危害工商产业,不得有害于国家的繁荣和臣民的幸福; (3)应该平等课税; (4)课税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5)选择征税费用最低的货物课税; (6)纳税手续应简便易行,纳税时间要安排适当。 这些税收原则,集中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要求,对后来资本主义税收理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尤斯梯还深入探讨了当时国内消费税流行的原因及其利弊。从课税原则角度来看,他反对国内消费税,其理由: (1)限制人们的合理自由活动。 (2)不利于商业的活动。 (3)不能实现税负平等。 (4)漏税较多。 (5)征税费用高。 从作为一个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考虑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现实需要,他又主张折衷主义。他认为营业收益税是符合税收基本原则的,应以此为新税制,取代国内消费税。 宋能非尔斯的税收理论 宋能非尔斯(1732~1817)是奥地利的财政学者,他继承并发展了尤斯梯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同时也受到了重农主义的经济自由思想的影响。宋能非尔斯的主要著作是《行政、商业与财政的理论》 。 宋能非尔斯认为,财政学的任务是:满足国家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决定国家的收入来源;检查审核经费开支与收入;研究收入的组织征收等。在税收理论方面,他强调税收的重要性,主张财政收入应以税收为主要来源,而官产收入和特权收入是次要的;强调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据此,他提出普及、公平及保护税源的税收原则,反对设置非常准备金。 他对消费税的看法与尤斯梯不同,他赞成征收消费税。他认为消费税的优点是:征税数量与纳税人的所得相适应;商人可将税款加入商品价格中转嫁出去。税金为数不多,纳税人在无意识中缴付了税金等。其缺点是征税费用高,增加负担。此外,对富有者的所得课不到税,课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抑制了就业与商业。因此,他赞成课征消费税,特别是对奢侈品课税与对货币收益课税,反对向资本直接课税。他还反对税收承包制,主张应由政府掌握课税权。德国官房学派的财政税收理论,代表了当时德国封建君主的利益,当时提倡“君安则民安,君富则民富”的以君主为中心的观点。在税收理论方面较早地认识到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同时相应地提出了税收原则观点,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税收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相关词条 官方学派 参考资料 http://wiki.mbalib/E5%AE%98%E6%88%
什么是科斯第三定理?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很难找到科斯第三定理的直接表述,但在产权经济学各个理论领域的分析中,又能看到 科斯第三定理该定理的广泛运用。 概括地说,科斯第三定理指:“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的分析完全建立在产权初 始界定清晰的假设之上,科斯第三定理放宽了这一假定,指出了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 科斯第三定理假设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它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科斯还认为,初始产权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节约、甚至消除纠正性交易的需要。他认为,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 四个方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 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 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 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 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 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命题,也是科斯定理组的核心部分,而科斯第三定理是对科斯第二定理的补充。科斯第三定理所要解决的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问题。
供给学派税收思想正文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个资产阶级经济学流派的税收理论与政策主张。该学派因强调“供给创造需求”而得名,又称供应学派。它认为一个国家国民生产增长率主要决定于劳动力和资本等主要生产要素的供给及其有效使用;企业和个人提供生产要素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为了谋取利润和报酬,取得实际收入。主张充分发挥自由市场对生产要素的供给和利用的调节作用;政府的税收应该成为刺激供应、增加生产和实际收入的工具。 产生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J.M.凯恩斯根据30年代的经济现实,提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会使社会经济趋向充分就业均衡,不会把社会供求自动调节到完全一致,而必须经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特别是运用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刺激需求,才能实现充分就业、社会稳定和“消除”经济危机。许多西方国家根据凯恩斯的理论制定经济政策,取得一定成效,资本主义生产同市场的矛盾暂时被掩盖起来。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又出现生产停滞、严重失业和通货膨胀的“滞胀”局面,凯恩斯主义对解决这样的局面软弱无力,西方各种经济学派的理论与政策向其提出挑战,于70年代兴起的供给学派便是其中之一。 税收理论 供给学派产生以后,中外经济学家大都认为它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都承认它有两个突出的特点:①这一理论和政策主张出现不久即被英、美等国政府所接受,并据此迅速制定政策加以贯彻执行,这在经济学史上是少见的。②供给学派对政府开支、经济管制,特别是对税收等方面存在的弊端有独到的理论分析和政策见解。因此,它的税收理论受到人们格外重视。供给学派的税收思想同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相比有三个明显的变化:由强调刺激需求改变为强调刺激供给;由强调实行“收入再分配”改变为强调鼓励生产、工作效率和扩大收入差距;由强调政府干预改变为强调运用市场机制缩小政府经济职能。 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关系的理论 这种理论通常以供给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经济学家A.B.拉弗的名字命名的“拉弗曲线”来图解。 拉弗认为,美国在70年代初发生通货膨胀和严重失业的主要原因是供给不足。产生供给不足的原因是政府在税收、开支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失误:税收负担过重,政府开支过大,规章制度过繁。这些错误政策打击了人们增加供给的积极性,从而形成经济滞胀的局面。1974年,拉弗在华盛顿一家饭店的餐巾上画出一条潦草的曲线(见图),在阐明自己的上述观点。 供给学派税收思想 图中横轴x代表税率,纵轴y代表由税率和生产决定的税收收入。在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存在一种函数关系,采用高税率,不一定会得到高收入。从图中可以看出,当税率为零时的税收不干预生产,这时虽然可能会使生产扩大,但政府的税收收入却是零,结果会使政府的全部活动停止,整个社会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对生产不利,所以,这种税率不足取。当税率由零点沿x轴向右推移亦即税率升高逐渐增加至C点时,税收收入增至A,生产状态为最佳。因此,可以说C点是最佳税率。如果税率超过C点继续提高时,那么,因高税率阻碍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使税基缩小,税收收入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下降。如果税率提高到B(100%)时,货币经济中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会停止,人们会被迫转而采取以物易物或“地下活动”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逃避税收负担,这时税收收入也会降到零。因此拉弗认为图中的阴影部分ABC是税收的“禁区”范围。而美国的税率早已进入禁区。但也有人认为这一论断缺乏历史和现实的验证。对于一个国家的决策部门来说,鉴别税率是处于禁区或非禁区是重要的,而决定C点的位置更加重要。当然C点也并非一成不变。 应该说明的是,拉弗曲线中的税率是指所得税类的税率,不包括流转税类税种(如烟税、酒税、奢侈品税等)的税率,因为对后者的税率有时规定为100%,也会有税收收入。 税负对消费与投资决策影响的理论 这种理论通常以美国财政部前副部长P.C.罗伯茨的"相对价格理论"来阐释。 相对价格理论认为,消费与投资、闲暇与工作都是有代价的,并有一定“价格”的。税收负担也是一种代价,一种价格,在一定的条件下,税收负担价格的高低,决定消费与投资、闲暇与工作价格的高低,从而影响人们对消费与投资、闲暇与工作的决策。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价格发生变化不仅会引起买卖双方所得的变化,而且也会产生“替代效应”。税收负担的变化同样会产生替代效应。这种替代效应在消费与投资、闲暇与工作等方面都会发生。在经济的供给方面有两种重要的相对价格:①支配着人们决定其收入在消费、储蓄或投资之间如何分配的相对价格。即一个人把一个单位的收入用于眼前的消费所付出的代价,便是由于没有把这一单位的收入用于储蓄或投资而放弃的未来的收入来源。这一收入来源的价值,决定于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指每一单位的收入增量中税收所占的比率。边际税率越高,其价值就越低。因此,高税率使消费相对于被放弃的收入而言显得比较合算,致使储蓄下降,从而使投资减少。②支配着人们决定他在工作和闲暇之间,或在闲暇和通过提高技术而增加人力资本之间如何分配时间的相对价格。即一个人每增加一个单位的闲暇所付出的代价,就是因不工作而放弃了一笔眼前的收入,或者因未参加为提高技术的学习而放弃了一笔未来的收入。这笔被放弃的收入的价值,取决于对新增收入征税的税率。边际税率越高,闲暇代价就越小,因而旷工增加,加班减少,人们用于提高技术水平的时间也相对减少。 相对价格理论的提出,为供给学派的减税主张提供了理论依据。税率越高,工作报酬就越低,闲暇代价就越小,那么,高税率自然就会鼓励闲暇,打击人们工作积极性。同样,税率越高,消费的代价就越小,投资的报酬就越低,高税率自然就会鼓励消费,打击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在劳动者、储蓄者和投资者对较高报酬的反映“弹性”较大时,减税的“自偿”能力也越大。这时减税不仅可以把闲暇的时间和闲暇的资金转化为生产要素,而且税收收入也不会减少甚至还会增加。 相对价格理论是对凯恩斯主义财政政策的否定。凯恩斯认为财政政策是通过改变政府开支在需求方面起作用的,而供给学派认为,财政政策是通过改变相对价格进而改变对生产的刺激,在供给方面起作用的。凯恩斯强调平均税率,因为税收是通过改变可支配收入进而改变总需求来影响经济的。供给学派强调边际税率,因为税收是通过改变对工作、储蓄、投资和承担风险的刺激来影响经济的。 降低累进税率与边际税率 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中的根本问题是通货膨胀,但供给学派认为根本问题是税收制度,是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不合理,也就是对富人征税适用的税率太高,富人的负担太重。主张降低税率,特别是降低边际税率。因为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对人们创造新增收入积极性的伤害也越大。因此,特别强调降低对额外收入具有重要刺激效果的边际税率。供给学派认为,实行高累进税率制度的弊端有:①影响富人投资的积极性。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富人投资的数量和质量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增加税收负担,对富人的消费开支没有多大的影响,而影响的却是富人投资的数量和质量。因为消费开支在上层阶级的财富中只占相当小且较稳定的一部分。②促使地下经济发展。③增加逃税现象。④“经济外移”即资本外逃和人才外流,窒息经济的增长。 减少政府干预和税收减免 供给学派虽然推崇法国经济学家J.-B.萨伊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但并不一般反对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反对过多的干预。它认为在美国由于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关于加强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政府干预已经膨胀到损害经济的程度。 供给学派认为政府对某些税收项目实行减免也是干预经济的表现。因为它不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而是握有减免税权力的部门主观意志的体现。减免税项目越多,规模越大,越会使税基缩小,并会减少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增加纳税人对税负不公平的担心。同时,税收减免还常常是只能刺激需求,不能增加供给。所以,供给学派主张用减少减免税的办法换取降低税率,用低税率去刺激投资、储蓄和工作的积极性。 对美国经济政策的影响 供给学派的税收思想对20世纪 80年代美国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1981年和 1986年R.W.里根总统提出的“经济复兴计划”和税制改革方案,都是以供给学派的经济理论和税收思想为主要依据的。但是,供给学派能否真正彻底解决美国的经济问题,许多经济学家持怀疑态度。同时,还有些经济学家认为推行供给学派政策使美国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贫富悬殊在以空前的速度加深,在政治上“已经种下了灾难的种子”。 参考书目 G.吉尔德著,储玉坤译:《财富与贫困》,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P.C.罗伯茨著,杨鲁军、虞虹、李捷理译:《供应学派革命:华盛顿决策内幕》,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H.斯坦著,刘景竹译:《总统经济学──从罗斯福到里根以及未来总统经济政策的制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北京,1989。配图相关连接
非国有部门中的模糊产权首先,需要再一次强调,模糊产权的定义全部是在控制权的层次上做出的。一般而言,控制权是产权实现形式的集中体现,是产权最根本的方面。任何产权和所有权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控制权而完成(Grossman and Hart,1986; Ha 企业合作rt and Moore,1990)。定义明确的产权与严格、清晰的控制权实际上也是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逻辑悖论关系。相反,模糊产权意味着对基本体制构架缺乏严格的定义,控制权的归属亦相应的似是而非;有关的各方对实际控制权是通过协商,以至讨价还价而最后敲定的。 如果以一般的经济信条来评判模糊产权,它的存在无疑是有悖于经济的基本规律。然而就象现实经济中难以找到完美无缺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一样,真正符合经济学家定义的完整无损的“产权”结构也似乎并不多见。如果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那这一结论就更无疑是正确的。以中国的非国有企业作为特例,说明模糊产权作为经济个体一般存在状态的特性。中国的非国有部门实际上包括了除传统的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而其中真正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只占13%,其余绝大部分(74%)都可以归为集体企业(Jefferson and Rawski, 1994),这些集体企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属于乡镇企业。大多数集体企业都存在着一个共性,就是企业的实际权力是被企业的经理人员和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共同控制着。 绝大多数企业愿意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这就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企业都以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一样,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在中国,各级政府手中的权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种企业的生死存亡;即使有时事情没有这么严重,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与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转。然而,如果企业是集体所有的性质,实际上就意味着企业自愿地希望主管部门与它们分享企业的控制权;政府既然在运行层次上参与着企业各项事务,那么企业的各项权力是很难做到事前明晰的。 实际上,集体企业在其建立之初,其产权就是模糊的。这些企业的初始资本、土地等都是由政府安排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初始资本的名分是不明确的,算债务还是股本?常常不置可否。即使事先签订了类似于债务的合同,但有关偿还等的内容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硬性”,而是不断地可以被修改。同样性质的问题是关于税收的减免,税收减免也常成为政府参与企业控制的原因之一。 集体企业这些初创的特点,不仅使企业无法决定其资本金究竟属谁所有,而且也必然导致企业建成后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属于企业一方。为了分析的方便,将企业建成后的控制权具体化为:日常生产中的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和投资决策权。集体企业的产权模糊充分地体现在这三个不同方面。 一般而言,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等问题上,政府由于远离生产的实际过程,应较难干涉。但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由于政府可以凭借其行政权力,加速或减慢各种供销流通活动,这也就为政府对企业的日常活动的参与提供了经济上的必要性。 模糊产权理论漫画 政府对于利润分配的干预权比对日常经营决策权要大得多。从大的方面讲,税收中的讨价还价和妥协在中国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家常便饭。从历史上看,可以说,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实绩之间联系微弱且不稳定,地方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忽视的。即使是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也并没有100%的支配权。例如,全国所有的集体企业都必须上缴利润的15%,作为“集体积累金”。更关键的是对于这些基金的再分配和使用,将会通过新一轮的讨价还价,形成又一层次上的模糊产权。 谈到投资决策权,政府的优势则更加明显。中国的金融产业目前基本上为国家垄断,因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的左右能力肯定更强于单个企业。这也就决定了为什么政府会比企业在投资上发言权更大,虽然后者显然一般具有更好的投资选择能力。有调查表明,在全部集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由政府决策的占55.6%,由企业投资,政府最后认可的占21.2%,企业单独决策的只占23.2%(Lin, He and Du, 1992)。 概而言之,贯穿于整个企业生产周期过程中的这种讨价还价机制实际上可以被看作中国集体企业“模糊产权”的实现形式。 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 从经济哲学的意义上讲,模糊产权是一个比产权更为具体的概念层次,因而也就能从更直接的层面上考察其机理及其存在的条件。就中国问题而言普遍存在的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市场的不完善是模糊产权首当其冲的条件。普遍存在的灰市场交易以其高成本为最显著的特点,而行政干预与灰市场交易在某种程度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中国这样的过渡经济中,许多行政部门与政府单位,都对经济发展怀有浓厚的兴趣,这一方面是出自于他们的经济利益,比如税收或可支配的收入等等,同时也决定于他们的一系列政治考虑。如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或单位的领导有更多的晋升机会。仔细分析起来,在行政部门热衷经济发展的背后,是过渡经济条件下的非完全市场或灰色市场。不完全或灰色市场,造就了行政官员及政府职员的“英雄用武之地”。 模糊产权理论评价 中国商品市场的短缺状况虽然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历史,但是,与这种短缺直接相联的灰市场机制则仍然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有着自己特殊的一席之地。时至今日,某些紧俏物资,特别是一些能源原材料产品仍然没有完全放开。而金融市场可以说是当今中国最大的要素灰市场之一。纯粹私有企业要想单独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融资,其难度是可以想象的。 灰市场现象甚至也延伸到跨时期的交易关系中。可以在现今中国的许多经济合同中发现灰市场的蛛丝马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但是,在过渡经济条件下,很多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这就使在执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借助行政力量成为必然。非国有企业出现合同纠纷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寻求法律以外的保护,这时他们会觉得他们实际上很需要“政府干预”,至少出现麻烦时,他们会有这种强烈的愿望。 在以行政力量的作用为基础的灰市场盛行的条件下,企业如果能使政府的主管部门成为自己的合伙人之一,企业便会获得许多好处。当灰市交易变成黑市交易,当企业碰到麻烦,当企业需要寻求资金,寻找紧缺原材料,需要象计划车皮这种指令性计划指标时,政府作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率”是很高的。 相反,企业在创立之初亦可以竭力把地方政府拒于门外,尽量严格地划清界限,把这类企业可以称为完全私有的企业。无疑这类企业在市场上也会遇到类似于其它企业一样的麻烦。使企业蒙受损失。事实上,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在市场交易受阻的情况下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原因在于行政部门不控制这样的企业,对企业内情不甚了解,以至于与企业家在讨价还价关于怎么帮助企业,怎么补偿行政部门时,交易成本上升。再者,行政部门此时很难从救活了的企业中长期渔利,因而也没有象帮助一个其下属企业那样的热情。最后,由于政治原因,行政部门帮助一个私营企业而获益往往被认为是受贿。反过来帮助一个下属企业则是天经地义。总之一个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在灰色市场下相对于模糊产权企业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况。 但采取模糊产权对企业而言也并非是没有成本的。一旦地方行政势力能够直接干预企业的活动,他们往往会为了本身利益而扰乱企业的正常活动。在极端的情况下,他们甚至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蚀企业的利益而为个人所用。对乡镇企业领导和集体企业经理人员的调查显示,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与政府为其设定的目标之间有很大差距。当然,一个私有企业则很容易避免这些侵蚀和干预。 总而言之,在灰市场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参与对许多非国有企业而言是有效率的生产行为。模糊产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较好的保护机制。而其成本则是过多的地方行政干预。因而企业需要摆平这些好处和成本,寻找到其最佳的组合形式——模糊产权的具体形式。 模型 为了深入分析中国非国有部门中广泛存在的模糊产权问题,在此建立一个简单的分析模型。由于模型只能反映这一现象的本质,所以只得省略其中的许多细节。 模糊产权理论消费率 模型的基本两方为私人企业家(E)和地方政府(G)。E实际上代表任何一个投资集团,也包括外商投资者。E看准了某一投资项目,认为这一项目肯定能获利。在第一时期(Time 1),E要选择其将要建立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他既可以选择建立一个纯私有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建立一个和政府共有的集体企业。如果是私有企业,E可以独自享有其明确的控制权。但如果E选择G作企业的共有者,那对企业的控制权就是模糊的;即在具体的控制上,E和G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争斗。 假设E和G可以对新企业的产权形式进行协商。根据科斯定理(Coase, 1960),协商的结果产生一种制度安排,保证双方的福利都能有效率的得到保证。在第一时期,E在选定了产权形式后投资KE。KE,既可以是物质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为C(KE)。根据标准假设,成本方程为上凸形,即: 假设1:C′(KE)>0,且C″(KE)>0 在时期2(Time 2),当企业投入运行时,企业既可能遇到一个正常的市场,也可能遇到一个不正常的市场。因此,当企业处于第一时期时,市场前景是灰色的。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G会对生产失去作用。市场不正常则是指市场机制失灵或企业遇到麻烦,这时E就要用到G的服务。这种情景包括企业与另外的企业发生法律争端,其它政府部门的干预,新增投资受阻等等。 在时期1,通常认为出现正常市场环境的概率为P,而出现非正常市场环境的概率就是1—P。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利润πW取决于E的努力程度aE和初始投资水平KE。这里G没有任何生产性的效用。假设E无效用的努力(Disutility)为U(aE)。且假定: 在市场非正常的环境下,E不得不求助于G。为了使假定具有一般性,假定并非所有E的努力都会对企业有价值,并且假定G的努力对企业是一种新增投资KG, KG实际上是一种很容易分辨的行政服务,KG只能来自政府方面。KG的机会成本为rG。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利润πB取决于投资水平KE和投资回收率θ。在时期2企业所有者已知θ。在时期1,θ通常为均匀分布,概括地有: 假设4:πB=θKE 假设5:在时期1,θ为均匀分布,θ~[0,1] 企业的产权安排决定着企业时期2的控制权的结构。在私有企业,E作为独立所有者完全享有控制权。在模糊产权下,E则必须不断与G讨价还价以获取实际的控制权。 (1)完全私有产权 模糊产权理论软件 在时期1,E选择建立一个完全私有的企业,即它将是唯一的所有者。在这一体系中,在时期2,它享有完全的控制权。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作为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它也将得到企业的全部利润。它会作出最优选择aE以使利润最大化。于是它的利润为: 在非正常的市场环境下,E除非从G寻求帮助,否则它便会什么也得不到。问题是E将给KG多大的回报。由于不知道能在多大比率上实现θ,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G和E进行讨价还价。假设这时存在许多私有企业,G会选择最优的回报率r以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当然这个r也必须为E所能承受,因此有: (2)模糊产权 在模糊产权中,G被包括在企业内部。然而,E和G对如何划分控制权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具体问题上,他们必须不断地争斗和讨价还价。换句话讲,实际控制权会“因人而异”“因地制宜”。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产权是事前模糊的。 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E是唯一的产生正收益的部分。当然,这需要以G同意放弃其控制权为条件。问题在于G会从让权中得到什么回报。如果G不合作,总利润将为0。如果G放弃全部权力,E则会有最大动机去生产,即: 为不失去共性,假设E与G将在全合作和不合作之间公平地分配所得,G的利润为: 在这里aE为公式(7)的解,T实际上是E所支付的一个税收总和,它使E获得了对企业的租赁权,使E能全部拥有控制权,于是E的利润(Payoff)为: 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E变得无用,而G则变得有正的生产率。并且E和G都能看到实际回收率θ。在全合作的条件下,E放弃了全部权力,让位给G,G使自己利润(payoff)最大化,有: θKE-r0KG 这个简单的最优方程的解表明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会有KG的投资: 当然,如果没有E的合作,G将不可能有投资KG,且G和E都无利润。于是在一般意义上,E的利润(payoff)为: 条件为满足式(8),否则将为0。于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E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为: 总括地,在模糊产权下,E在时期1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 模糊产权理论坐标图 这样,在模糊产权下,E的投资KE是由式(10)中YE的极大值所决定的。 (3)灰市场条件下的模糊产权 由于产权的组织形式是由E和G协商,协商的结果是E选择最有社会效率的产权组织形式。在推断E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前,不妨对最优的产权安排进行一个有趣的比较。即在社会计划者控制全部事情的条件下的最优制度安排。在这一模型中,社会计划者决定KE。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他把全部的控制权交给E。在非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他要选择最优的财政政策KG,并且使E获得全部剩余利润,原因是全部初始投资属于E。上述简化为: 辅定理1①当E在全部时期都拥有非模糊产权,并且E的资产利润率为r0时,可以获得最优结果(The First-best)。 在这样定义最优结果前提下,下述结果并不会使人惊奇: 辅定理2 只要p<1,不论是采用全部私有产权还是模糊产权的制度安排;与最优产权的制度安排相一致,投资KE都会较小。 这种结果并不值得惊奇是有原因的。当P=1,市场是正常的,G不具生产性,因而,私有产权是最优的,这时,E的初始资本KE有100%的回报。然而,当P <1时,总存在着市场不正常的可能性,市场在时期1的预期实际上是灰色的。这时私有产权不可能是投资的最优结果,因为市场不正常意味着E的产权不可能完全受到保护,且G会从KE中寻租。所以E的投资没有充分效率,也就会自然引致投资的不充分。而模糊产权也并不充分有效,因为当市场正常时,E的投资也不可能有100%的回报。 既然最优结果不可能出现且不充分投资难以避免,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成为什么样的产权是相对有效的。下面的结论是很直观的。 这一结果最直观的原因是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讨价还价。如果企业完全私有,G并不清楚E的利润率。于是当KG很大时,G犯错误的概率会加大,且信息变得越加可贵。这就使G有越强的经济动机去直接参与企业的事务并掌握相应的信息,即使这种参与的代价是降低企业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激励。 进一步可以证明P和G是单调递增的关系,即KG越高,P越容易满足模糊产权有社会效率的条件。 证明模糊产权的合理性,上述两个定理的含义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个模型意味着存在市场非正常的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很大(KG大),也即当市场的灰色程度越高(P 小),模糊产权越比私有产权有效。对中国的非国有部门而言,由于其生存环境存在许多非正常的市场状态,因此,行政力量的作用很大。市场非正常状况普遍,模糊产权也相应普遍。 美国楼市 相对于RG而言,什么是G的机会成本效用呢?答案很明确。当rG小时,企业的公共财政成本也小。在模糊产权下,所有处于非正常市场条件的企业都能确保其对公共财政的贡献。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完善和垄断权力,G还是想进一步提高针对于私有企业的r,这一点不难证明。 定理3 在r0很小(接近0)的条件下,模糊产权肯定较私有产权更有效率。 模糊产权最基本的意义在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保护,提高生存能力。这与经验观察很吻合。例如对100个乡镇企业的调查显示:“尽管偿还能力很低,一些亏损的非国有部门继续开业的状况很普遍”。(Wang, 1990) 推论1 与私有产权相比,在模糊产权下,企业破产的可能性要大大降低。 最后,模型也涉及到有关模糊产权和私有企业之间效率的比较。如果说,企业产权形式的选择是内生化的,那么企业的效率期望(Expected Efficiency)就不应依赖于产权形式。这也的确是许多其它经济学家的观点。例如:有些经济学家指出:“在排除了投入和其它可控变量的因素以后,生产效率确实没有出现随检验的四种产权不同而产生系统变化”(Svejnar, 1990)。然而,本模型的确显示了与上述结论不相一致的结论,这一结论表明如果市场环境正常,那么私有企业就永远应当是最有效率的。 相关词条 霍尔的三维结构模式 SWOT分析模型 六力互动模型 模糊产权理论 人格管理 沟通管理 走动管理 IS-LM-BP模型 创造性会计行为 数一数二原则 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 自我实现人 威廉指数 鱼骨图 雷利零售引力法则 VAR方法 活筹指数 101°C理论 SMED法 10日均线 参考资料 http://www.yeewe.com/edition-view-13472-1.html 亿为中文网 http://www.mhjy.net/dz55/viewthread.php?tid=6615DBA博导讲义 http://ishare.esnai.com/view/28348.aspx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