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概述 多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持续维持在高位,导致公司资金严重不足,增大了经营成本。为此,人们正积极寻找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促销作用,又能控制和降低应收账款成本的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证券化便是重要尝试。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它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在国际上,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实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优势 一般来讲,应收账款证券化较常规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有着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 1. 优良的筹资方式。应收账款证券化就是将应收账款直接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SPV),汇入SPV的资产池。经过重组整合与包装后, SPV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根据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量大小确定所发行证券的价格。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精通证券化的 SPV,能够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加强流动性,改善公司融资能力,还可以省去公司管理应收账款的麻烦,转移因应收账款而带来的损失风险。同时,这种融资方式通常融资费用较低,并可享受更为专业化的融资服务。 2. 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也就是将应收账款从公司(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缩小破产资产的范围,降低破产成本。这样可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减少公司管理成本。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较高质量的证券,一般的公司债券难以获得这些机构的投资,而证券化过程所采用的资产信用增级技术使得证券质量得以提高,使得公司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3.减少交易成本。应收账款证券化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精通应收账款的管理,作为应收账款的拥有者来说,只要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这样的机构就可以免去对应收账款的跟踪、追缴之苦,减少坏账损失,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充分利用资产和优化公司投资组合。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与程序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即应收账款出售方)、服务人、发行人(SPV)、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者等。以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证券发行是否成功和发行成本的大小;信托机构则通过特设托收账户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根据证券化的委托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清偿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具体运作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选择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选择应收账款,并非任何应收账款都适宜证券化。可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以下特征:①有一定可预见的现金流入量;②从应收账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足以支付抵押证券的利息支出;③具有抵押价值和清偿价值;④还款条件明确。 2.组建证券化载体SPV,实现真实销售。SPV有时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但它是一个以应收账款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信托实体,只从事单一的业务: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整合应收权益,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它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原始资产持有人,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其全部收入来自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为降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SPV一般都设在免税国家和地区。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为完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需要同原始权益人一起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必要时要与银行达成提供流动性支撑的周转协议。之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对交易结构和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考核评价,给出内部评级结果。一般而言,此时的评级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很难吸引投资者。 4.信用提高。在证券的发行中,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的现金流入顺利实现,这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破产隔离。通过剔除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②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优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前仅对次级证券付息,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③金融担保。由另一家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并由应收账款出让方给予证券回购承诺,即一旦证券到期而本息得不到及时支付,应由担保方或应收账款出售方代为支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证券评级与销售。信用提高后,发行人还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承销。发行完毕后,可在交易所或场外挂牌上市,在二级市场流通。最后,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的价款,以证券化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入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难点和障碍 一、从企业微观方面看: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应收账款证券化对应收账款有一定的要求:一是,应收账款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二是,应收账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测未来类似损失的发生概率。三是,期限合理,一般半年之内的应收账款较为受银行欢迎。在我国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应收账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首先,我国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债务人的分布一般都较为集中,尤其严重的是,许多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由于关联交易产生,与关联方的密切关系,造成了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大。不仅如此,公司对第一大股东的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一年以内10%;一年以上是20%。有鉴于第一大股东的偿还能力,有关人士认为上述坏账计提比例不够公允,潜在风险巨大。 其次,我国企业对信用管理的认知程度非常低。许多企业片面追求账面的高额利润,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忽视了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了应收账款质量的低下,坏账率极高。目前,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无效成本(坏账、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的三项总和)只有3%。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是5%,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 再次,应收账款的拖欠严重,信用记录不完整,期限也较长。二、从宏观方面看: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形成障碍。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时证券化中所涉及的众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真正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规范仍未确立,有的法规还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限制。如,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归属于破产财产,进入清算后,特设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这样,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从而难以实现“真实销售”。 其次,会计、税务处理上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尚未规范。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尚属空白,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因此会计处理方面的滞后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 再次,中介机构缺位。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精密的结构中小企业融资流程,它需要中介机构的密切参与配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低成本的优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从而带来的成本降低。但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目前在我国推行从微观和宏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但是任何一件事都不能因噎废食,对于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引进先进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来提高应收账款质量,为进一步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就宏观环境来看,虽然条件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相关的金融立法陆续出台或正酝酿出台,中介机构的管理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相信这些障碍会逐步得以消除。 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我国推行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证券化,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积极培育市场需求。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同时还需要有较大规模、较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而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规模小、数量少,个人投资者由于在信息方面掌握不及时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目前还不能成为主要的投资者,这些都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加强金融市场的建设,完善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积极培养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加大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2.建立信用体系。应收账款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于违约率较低和未来现金流量较为稳定,因而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即应收账款责任人是否能够依约还款)是决定证券化效率的重要因素。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识别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违约函数的结构,从而确定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结构;同时,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此,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3.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为了准确把握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控制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风险,从而稳定应收账款资产池的现金流量,并能充分吸引投资者,证券化的发起人或SPV必须清楚每一笔应收账款的来源及其责任人的资信状况。发起人对应收账款责任人的详细信用资料与相应的信用政策、还款计划、违约处罚规定及追索条款等内容要有准确记录,并且有齐备的相关文件。 4.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尽管我国《证券法》、《担保法》、《破产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已经开始实施,但仍缺少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政策安排,缺少对有关参与者监管的准则和标准,难以保证证券化过程的透明性和证券化资产的高质量。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因素。 5. 培养专业化的金融人才。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业务,涉及证券、担保、评估、财务等多个领域,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有大量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他们既要有先进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熟悉金融、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这方面的人才培训,以适应应收账款证券化未来发展的需求。">编辑]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第77号公告中,对应收账款转让的一些会计问题作出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制定此项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借鉴. (1)应收账款让售.FASB在其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77号(SFAS77)“转让者转让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报告”中规定:转让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应作为融资处理而不作销售处理,但若下列3项条件均满足,则可作为销售处理:①转让人放弃对应收账款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能够合理估计转让人的债务,如坏账损失、收账费用等;③除非依据追索条款,否则受让人不能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账款. (2)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让售.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同时转让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与风险,由受让人承担以后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收款费用.基于应收账款风险的转嫁,转让人在获取资金时应对受让人进行相应补偿.这都会减少转让人的既得收入,即受让人根据转让人信誉程度、应收账款质量等因素确定一个扣除比率,然后将扣除后的余额付给转让人.转让价格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让售应收账款的损益,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若应收账款已计提了坏账准备,可冲减应收账款让售损益. 例12008年2月1日,某企业向SPV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000元,计提坏账5000元,假定同时符合SAFS77规定的3项条件且无追索权.SPV确定的付款扣除比率为20%,支付给企业的金额为800000元,则企业作为转让人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00 坏账准备5000 财务费用195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 (b)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到期后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有权向转让人行使追索权.对转让人而言,因其无法对付款方的行为加以控制,转让应收款项所引起的可能发生的偿付责任实则构成了或有事项,其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件加以证实.转让人的偿付责任包括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等.其中,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应收账款未收回金额不满足确认为负债的条件,不需要加以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例22008年3月1日,某企业向SPV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00000元,计提坏账10000元,假定同时符合SAFS77规定的3项条件并有追索权.SPV确定的付款扣除比率为10%,向企业支付1800000元.企业估计可能发生现金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等20000元,则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800000 坏账准备10000 财务费用21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00 预计负债——应收账款让售收账损失20000 若到期日SPV收款完成,发生现金折扣10000元,销售折让6000元,根据追索条款,这部分支出应由转让人承担,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应收账款让售收账损失 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若到期日SPV尚有部分款项未收回,可根据追索条款将其退回转让人,转让人将其转作“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2)应收账款抵借.若未能符合SFAS77的3项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转让应收账款应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视为一种抵押借款行为.应收账款抵借必须是附有追索权的,即如果作为借款担保物的应收账款到期,一旦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坏账损失由抵押方承担.因此,除了在合同中规定有关追索条款外,抵押方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借款金额签发一张票据给贷款方,作为向贷款方偿还借款的依据. 例32008年4月1日,某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1500000元抵押给SPV,取得应收账款金额85%的借款,为期3个月,并按借款金额向SPV签发票据.季末借款按年利率12%计息,则抵押方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75000 贷:应付票据——SPV 1275000到6月30日,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根据约定,企业应向贷款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38250元(1275000×12%×3/12),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0 借:应付票据——SPV 1275000 财务费用 38250 贷:银行存款 1313250 若到6月30日,收款l000000元,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30000元,其余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估计坏账损失率为5%.根据约定,企业仍应向贷款方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坏账准备 30000 贷:应收账款——XX 1030000 借:应付票据——SPV 1275000 财务费用 38250 贷:银行存款 1313250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23500 贷:坏账准备23500相关条目应收账款融资参考文献↑ 刘枥铠.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会计处理探讨.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年4期 ↑ 王布衣.小议应收帐款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什么是房地产项目融资 房地产项目融资是整个社会融资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投资者为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融通资金的活动。与其他融资活动一样,房地产项目融资同样包括资金筹措和资金供应两个方面。 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实质,是充分发挥房地产的财产功能,为房地产投资融通资金,以达到尽快开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的涵义 房地产业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是商业房地产开发实施的前提,能否有足够长时间的灵活可用的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经营的关键。 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内涵应该是为了分散房地产投融资的风险而采取的以房地产项目未来可用于还款的净现会流和项目资产本身价值为融资要约的资金融通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中公司利用自身的资信能力及综合还款能力安排融资相比,房地产项目融资一方面因为还款保障为实体房地产及其收益权,因而还款的保障基础更为坚硬,更能获得资盒的支持。外部资金拥有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是否提供贷款时的主要依据是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状况,对具体项目的考虑是次要的。如果项目的经济强度不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则贷款人可能需求借款人以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其它形式给予项目附加的信用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房地产投资者筹集远远超过自身资信能力所能达到的大型房地产项目资会,从而使在传统融资条件下无法取得贷款资金的房地产项目顺利实现资金融通,成功获得丌发。另外,房地产项目融资为政府、企业和市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融资模式,丰富和满足多方主体资金需求上的特殊要求。 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特点 与一般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融资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开发资金需求量大,对外源性融资依赖性高。房地产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仅仅依靠企业自有资金,不可能完成项目开发,因而开发商必须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外源性融资。从今后趋势看,我国房地产业单纯依赖银行信贷的局面将有所缓解,但外部融资比例不会减少,只是结构上会呈现多元化。 2.土地和房屋抵押是融资条件。伴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改革,各单位对土地的获得越来越难;由于房价在不断上涨,因而土地和房屋抵押成为受金融机构欢迎的融资条件。 3.资金面临较大风险。房地产业与宏观经济周期关联度非常明显,我国房地产业受政府宏观调控的影响更大,而且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发达,加上项目中巨额的营运资本及其短期波动,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较大资金风险。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主体 每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都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就房地产项目融资而言,主要有以下9个参与主体。 (1)项目发起人(Proiect Sponsors) 即商业房地产丌发商,是项目的实际投资者和真正主办人,可以是单独一家房地产丌发企业,也可由多个投资者组成联合体。他们通常因为自身资金不足或不愿承担全部项目风险而选择项目融资,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中,开发商除了拥有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外,还需要以直接或间接担保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因此,开发商是项目融资中的真正借款人。 (2)项目公司(Proiect Company) 即项目的直接主办人。通常,由项目发起人出资,专门为该项目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对外融资,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债务责任和风险。开发商投入的资本金形成项目公司的权益,项目公司把项目I丌发风险与开发商的其他资产相隔离,实现贷款银行对开发商的有限追索。在整个项目丌发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作为法律和经济上独立的主体与各参与方发生经济关系。项目公司也可以在经营期间转型为商业管理公司,持有物业继续经营。 (3)贷款银行(Lending Bank) 贷款银行,可以是单独一家余融机构,也可以是多家金融机构的联合体,这主要由贷款规模和项目风险等决定。在由多个金融机构联合提供融资时,往往需要设立一个经理银行(Manager),其他为参与银行。项目公司更多的是与经理银行进行接触、谈判,由经理银行负责各参与银行之间的协调工作。这样大大降低了项目公司工作难度。 (4)产品购买者或设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 即项目房产的销售对象。在房地产项目融资中,入驻零售商与开发商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项目的出租面积和租金收入,从而保证项目建成后能够产生稳定的用于还贷的现金流,为贷款提供重要信用保证。零售商既可以作为项目发起人之一,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分享开发利润:也可以只作为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商,规避开发风险。 (5)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 通常,承包商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负责商业地产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工作,并承担延期误工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风险。承包商的资金情况、工程技术能力及经营纪录,会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期风险的判断。 (6)担保受托方(Security Trustee) 由于贷款银行主要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及项目未来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因此为防止项目公司违约或转移资产,贷款银行一般都要求项目公司将其资产及收益账户交由一个具有信托资格的机构保管,这家机构被称为担保受托方。担保受托方一般由境内商业银行独家或境内、外商业银行联合担任。 (7)房地产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建设只是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开始阶段,最重要的是后期的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公司的专业水平和经营业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经营期风险的判断。 (8)项目融资顾问和法律、税收顾问(Financial,Law or Tax Adviser) 项目融资是一项系统的专业工作,需要聘请专业顾问负责融资方案的设计、分析、比较和谈判,帮助开发商实现有限追索和表外融资,并充分利用税务亏损降低资金成本,并能保证相关法律文件的严谨。 (9)其它 此外,项目融资的参与方还包括保险公司、有关政府机构等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的评价。房地产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项目融资一般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分别是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的资会结构和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1)项目的投资结构 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指项目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问(如果投资者超过一个)的法律合作关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项目投资结构有单一项目子公司、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及有限合伙制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和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等形式。 (2)项目的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部分,指项目投资者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一旦投资者在投资结构上达成共识,就要尽量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来实现投资者的融资目标和要求,这往往是项目融资顾问的重点工作之一。常用的项目融资模式有: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利用“设施使用协议”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也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拼装。 (3)项目的资会结构 项目融资的资金由三部分构成: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2、债务资金。三者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即项目的资金结构,其中核心问题是债务资金。项目融资常用的债务资金形式有:商业银行贷款、银团贷款、租赁等。资金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担保结构,但通过灵活巧妙地安排项目的资金构成比例,选择恰当的资金形式,可以达到既减少投资者自身资金的直接投入,又提高项目综合经济效益的双重目的。 (4)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 对贷款银行而言,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方面:①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②项目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担保。这些担保可以由项目投资者提供,也可以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各方提供: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完工担保、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或非财务性的担保(如项目产品长期购买或租赁协议等)。所有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就构成了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与信用保证结构相辅相成,项目经济强度高,信用担保结构就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 当然,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并不是各基本模块的简单组合。实际上是通过开发商、贷款银行与其他参与方及有关政府部门等间的反复谈判,完成融资的模块设计并确定模块问的组合关系。通过对不同方案的对比、选择、调整,最后产生一个令参与各方都比较满意的最佳方案。对其中任何一个模块作设计上的调整,都会影响到其他模块的结构设计及相互间的组合关系。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优劣势分析 项目融资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尤其是近十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并R益受到人们的瞩目与青睐,主要是因为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一些明显优势,这些优势使项目融资更适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并成为其未来发展方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优势分析 ①以项目为导向,有利于实力及资信状况不佳的开发商获得资金。 在传统融资方式中,贷款银行看重的是开发商的实力及资信状况。而项目融资,顾‘名思义,以项目为主体。贷款银行的贷款依据是该商业地产项目的经济强度。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项目融资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比例和更长的贷款期限,也可以帮助那些仅凭资信很难取得银行贷款的开发商获得资金。 ②实现融资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 追索权是指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 在传统融资方式中,贷款银行拥有完全追索权,即借款人拥有的所有资产都可供还债之用。而在项目融资中,项目的经济强度决定资金偿还情况。在无追索项目融资中,当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达到完工标准而以失败告终或是项目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无法产生足够的现会流量时,开发商不直接承担任何债务清偿的责任。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的追索权往往也在时问、对象和数量上具有一定限制,贷款银行不能追索到开发商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及担保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有限追索既限制了开发商的风险,又使丌发商有更大的空间从事其他项目的开发。 ③实现风险分担。 有限追索权有效实现了风险分担。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要以某种形式在所有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方之间进行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全部风险。开发商应当学会如何识别和分析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确定参与各方所能承受风险的最大能力及可能性,充分利用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可以利用的优势,设计出对开发商具有最低追索的融资结构。 ④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Off-balance Finance)。 一般情况下,丌发商取得的银行贷款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使负债率提高,形成不利的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加大未来融资成本影响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项目融资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特点为安排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提供了可能。在项目融资中,由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与贷款银行签署融资协议并负责项目建设,只要开发商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不超过一定比例,项目公司的融资就不会反映在开发商的资产负债表上。当然,这要依赖于有关会计法规。 ⑤信用结构安排灵活多样。 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其贷款信用结构的安排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将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例如,在工程建设方面,为了减少风险,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提供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建设合同或“交钥匙”工程合同,还可以要求项目设计者提供工程技术保证;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面,可以要求供货方提供供货合同:在项目招商方面,丌发商可以要求入驻的零售商提供长期租约合同。这些都是项目融资强有力的信用支持,能提高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减少融资对借款人资信和其他资产的依赖程度。 ⑥税务优势。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精心设计的融资模式,可以将政府对投资者或经营者的税务鼓励政策作为一种资源在项目参与各方中最大限度加以利用,以降低融资成本、减少项目高负债期的现会流压力、提高项目偿债能力和综合收益率。此类政策一般包括加速折旧、利息成本税前扣除、投资优惠政策及其它费用的抵税法规等。项目开发期和经营前期的亏损可被不同财务状况的利益相关方吸收,用于合理避税,降低开发商或其他参与方的融资成本。 (2)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劣势 如同其它融资方式一样,房地产项目融资也不可避免存在~些劣势,主要表现为: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问长,融资成本高。这是由于,项目融资涉及面广、合同结构复杂、风险大.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做好有关项目设计、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技术性工作,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漫长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这些缺点影响了项目融资在我国商业房地产开发的应用,因此,除了看到项目融资的优势外,也必须考虑规模经济效益问题。 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及其特点 目前,国际上项目融资常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和ABS项目融资模式等。 (一)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 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是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且由项目投资者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是结构最简单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在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并直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的投资结构中比较常用。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房地产投资者本身财务结构不很复杂,并且房地产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很好的情况。它有利于投资者税务结构方面的安排,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投资者,直接安罚彻资还可以获得相对成本较低的贷款,这是因为即使是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但由于是直接使用投资者的名义,对大多数银行来说资信良好的公司名誉本身就是—种担保。 对于房地产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其投资结构一般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资战略的需要,灵活地安排融资,债务比例安排也比较灵活,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和资信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但是,这种模式由于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往往具有合伙企业的许多特点,投资者在法律上对项目要承担很多方面的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易实现贷款的有限追索,较难降低房地产投资者的融资风险。 (二)房地产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 房地产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是由房地产项目的各个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再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这种模式的投资结构一般为公司型合资结构,融资由项目公司直接安排,主要信用保证来自项目公司的现全流量、项目资产以及房地产投资者所提供的与融资有关的担保和商业协议。该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一般如下:第一,房地产投资者根据公司章程组建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入规定的股本资金,注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第二,房地产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市场和融资有关的合同,安排项目融资,建设经营并拥有项目;第三,房地产项目公司偿坯债务,并按相关协议和章程对股东进行分配。 (三)以“产品交付”为基础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 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之一,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的融资安排。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安排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或融资中介机构购买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未来销售收入或租金收人的权益的基础上的。在这种项目融资模式中,提供融资的贷款银行从项目中购买到一特定份额的产品,这部分产品的收益也就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贷款银行是通过直接拥有项目产品的收益,而不是通过抵押或权益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 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适用于项目产品数量和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的项目。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购买房地产的全部或部分未来销售收入的权益的基础上的。产品支付融资所能安排的资金数量等于贷款银行所购买的房地产的预期未来收益在一定利率条件下贴现出来的资金现值。其具体特征如下:第一,由贷款银行或房地产投资者建立一个“融资中介机构”,购买项目一定比例的房地产作为融资基础;第二,贷款银行为融资中介机构安排用以购买这部分房地产的资金,融资中介机构再根据产品支付协议将资金注入房地产项目;第三,在项目进人销售期后,根据销售代理协议,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结构的代理销售房地产,销售收入将直接进入融资中介机构,用来偿还债务。 (四)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 ABS(Asset-BackedSecuritiation)即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的意思。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以房地产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房地产证券融资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为:第一,组建能获得国际上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高资信等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即组建特别目的公司(SPC);第二,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房地产投资者所拥有的地产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从而将房地产投资者本身的风险隔断,SPC的融资风险仅与项目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房地产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无关,从而提高了资信级别;第三,SPC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并将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SPC借助本身较高的信用等级,从而降低债券的利率;第四,SPC利用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量清偿债券本息。从其操作步骤可以看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是通过SPC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这种负债不反映在房地产投资者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对房地产投资者资产质量的限制。而且国际高档债券市场利率较低,这为房地产ABS项目融资模式应用于资金需求量大的优质房地产项目提供了广阔空间。 房地产项目融资的风险辩识 对房地产项目融资进行风险评估,首先必须找出可能影响房地产项目融资资成功的风险因素,研究各种风险因素会对房地产项目融资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该阶段一般称为风险辩识,是进行任何风险评估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房地产项目融资中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种投入要素都要产生资源费用,并有可能产生供给紧张的情况,这是投资风险的一项主要来源。 2.市场风险。从总体上说,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即当地市场环境条件的影响比整个国家市场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要大得多。市场供求风险指投资者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地区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必然造成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具体表现为租金收入的变化和房地产出售价格的变化,这种变化会导致房地产投资的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当市场上某种房地产的供给大于需求,并达N- 定程度时,房地产投资者将面临房地产商品积压的严峻局面,导致资金占压严重、还贷压力日增,很容易最终导致房地产投资者的破产。 3.金融风险。是指项目发起人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场的可能变化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如汇率波动带来的债务负担的加重,利率上升导致融资成本的增加,通货膨胀影响项目的现金流量的变化。 4.政策法律管理风险。主要体现为产业、环保法律、政策的变更以及手续办理遇阻、合同争议、诉讼等事件导致不利局面对项目收益的影响。 5.完工风险。完工风险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导向,在项目建设阶段,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如果致使项目不能按照预定计划保质、保量建设完成,项目融资赖以生存的基础将受到根本性破坏,从而导致项目风险。主要表现为:工期延误风险、成本超支风险、质量风险,极端情况下,项目迫于停工、放弃。 6.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参与方不能预见且无法克服的事件给项目造成损害或毁灭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区别 房地产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有以下不同: (一)债权人的追索权限不同 企业融资,债权人对债务具有完全追索权,即当该项目的净营运效益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报偿或偿还贷款资金时,可追索企业其他项目、业务收益及资产来偿债。项目融资,债权人的追索权仅限于项目产生的净营运收益,因而对债务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 (二)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人不同 企业融资,企业法人作出投资决策,承担决策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投资风险(建设、经营、还贷风险)。项目融资,发起人作出投资决策,自然承担决策责任,项目公司却要承担投资风险。 (三)项目融资和企业融资的主体不同 项目融资的主体是一个项目独立成立的项目公司,通常是某一公司的子公司,或由几个企业或机构以项目为对象组成的合营公司。企业融资主体是借款企业。 (四)筹资风险的分散程度不同 项目融资,可以使筹资风险由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如承包商、供应商、承办商、贷款人、政府)分担,不是由项目中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而企业融资,筹资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活动,筹资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 (五)筹资成本不同 项目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的工作,筹资文件比一般企业融资往往要多出几倍,因此与企业融资相比,项目融资的筹资成本较高,组织融资所需要的时间也较长。
杠杆收购融资的概述 杠杆收购融资简称杠杆融资,有时候也称作“杠杆收购贷款”。它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 通过杠杆收购方式重新组建后的公司总负债率为85%以上,且负债中主要成分为银行的借贷资金。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朝着集约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的规模性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要条件之一。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而且效率也高。 杠杆收购融资的特点与优势 杠杆收购融资较之传统的企业融资方式而言,具有不少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筹资企业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资金便可以获得较大金额的银行贷款以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即杠杆收购融资的财务杠杆比率非常高,十分适合资金不足又急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进行融资; 二是以杠杆融资方式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是迅速淘汰经营不良、效益低下的企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效益好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能壮大自身的实力,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 三是对于银行而言,由于有拟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因而其贷款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银行乐意提供这种贷款; 四是筹资企业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有时还可以得到意外的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收购企业的资产增值,因为在收购活动中,为使交易成功,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出售价格一般都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 五是杠杆收购由于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参股,因而可以充分调动参股者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收益能力。 杠杆收购融资的主要模式 杠杆收购融资,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设计不同的财务模式。常见的杠杆收购融资财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即筹资企业采用普通的杠杆收购方式,主要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已达到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筹资企业一般期望通过几年的投资,获得较高的年投资报酬率。 2、杠杆收购资本结构调整模式。既由筹资企业评价自己的资本价值,分析负债能力,再采用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以购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的一种财务模式。 3、杠杆收购控股模式。即企业不是把自己当作杠杆收购的对象来考虑,而是以拥有多种资本构成的杠杆收购公司的身份出现。具体的做法为:先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其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其负债能力进行评价,然后以杠杆收购方式筹资,所筹资金由母公司用于购回股份,收购企业和投资等,母公司仍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 企业以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完成收购活动后,需要按规模经济原则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以便尽快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应尽量做到用所收购企业创造的收益偿还银行的杠杆贷款,偿还方式与偿还办法按贷款合同执行,同时还要做到有一定的盈利。 企业实施杠杆收购融资的具备条件 实施杠杆收购融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企业经营比较稳定,收益水平一直比较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主要为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企业具有比较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和销售市场多元,能够抵御经济的周期波动。企业财务状况比较良好,负债率较低,有比较充足的流动资金,并且有良好的流动性。在偿还收购负债期间,没有大的资产更新改造。企业现金流量比较稳健,预期有稳定的现金流入以偿还到期的债务。有合理健全的企业长期发展计划。
什么是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负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编辑] 有追索权保理适用范围 此种保理适用于供应商不需要买断账款及调整报表,而仅需要融资及账款收取服务的情况。 相关条目 无追索权保理 参考文献 ↑ 1.0 1.1 黄斌著.国际保理 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legal practice.ISBN:7-5036-6448-7/D996.2.法律出版社,2006
什么是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又称纯粹的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编辑]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发展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20世纪20年代最早出现在美国,主要用于开发得克萨斯州的油田。因为当时项目发展商用于支持借款要求的股权投资非常有限,银行开始慎重考虑资源贮藏量的价值以及大型炼油厂购买原油协议所提供的信用支持山,创造了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方式。随后,其他—些项目融资变通方式出现,如集团自营财务公司、直接由子公司而不是母公司安排的贷款、项目启动阶段融资等都被认为项目融资形式。">编辑]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基本程序 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由贷款人讲资金贷给专门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建成后,将以其所获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唯一来源,并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定担保,以保障贷款人权益。除此以为,项目的主办人不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如果该项目出现意外或经营失败,贷款人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进行追偿。参考文献↑ 1.0 1.1 1.2 朱怀念.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09月
什么是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债务人核淮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供应商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在保理商因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即债务人情偿能力不足或破产等情形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不能再向供应商追索已发放的融资款,或在未发放融资款时,对于额度内的应收账款仍在到期后一定期间内未收回时应向供应商做出担保付款。">编辑] 无追索权保理的现状 在当前国际保理业务中,占主流地位的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保理商对供应商均无迫索权,无迫索权保理与有迫索权保理的区别是后者在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均可对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而前者保理商放弃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在债务人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情况下)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供应商仍享有追索权。当前我国仅有的针对保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采纳了这一观念。因此,绝对的无追索权几乎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业内已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一些著述中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分标准简单地定为“保理商是否对供应商享有追索权”是不够准确的。 相关条目 有追索权保理 参考文献 ↑ 1.0 1.1 黄斌著.国际保理 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legal practice.ISBN:7-5036-6448-7/D996.2.法律出版社,2006
政策性融资的定义 政策性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对一定的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主要以低利率甚至无息贷款的形式,其针对性强,发挥金融作用强。政策性融资适用于具有行业或产业优势,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通常要求企业运行良好,且达到一定的规模,企业基础管理完善等等。政策性融资成本低,风险小。缺点是适用面窄,金额小,时间较长,环节众多,手续繁杂,有一定的规模限制。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对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等方面政策性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支持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促进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策性融资的分类 1.按融资渠道的不同分类: 各政策性银行,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级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投资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该类机构主要支持当地科技含量高、成长性高的中小企业。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2.按融资方式的不同分类: 政策性贷款; 政策性担保; 财政贴息; 专项扶持基金; 政策性投资。 政策性融资的作用 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既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融资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银行管理的融资项目。这种政策性融资不以赢利为目的,利率较低,还款期可长可短,比较适合用以弥补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投资的不足。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提高财政投资效果;通过回收投资,可以扩大政府的理投资能力。在此方面应学习世界银行管理融资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建立起高效的政府投融资机制。对基础设施及项目建设,由政府或社会公益机构承担投资主体;垄断性基础产业的投资,要建立法人投资实体,在拥有一定比例资本金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融资,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 为此,必须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投资风险的约束机制,以此保证财政投资渠道的畅通。此外,财政的经济担保和财政贴息,也是政府在投资中可灵活运用的政策手段,通过有选拔性的担保和贴息,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向商业银行及国际金融经济贷款,或支持地区企业间的资金融通等,都将对缓解发展中的资金短缺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政府部门先后独立或联合发文,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分别体现了企业可以采用的不同的融资工具。 构筑我国政策性融资的宏观环境 (一)担保资金或担保公司资产来源及补充问题 担保资金的规模或担保公司资产规模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创造税收、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社会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存在利润低、风险大的特点。所以国际上担保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共同出资。如美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并由国会预算拨款。在德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德意志补偿银行完全隶属于德国政府。台湾省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由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捐助资金组成,其中政府出资约占80%。在担保基金补充方面,美国和日本政府每年有固定的财政预算拨款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赔付金主要用担保基金和担保收费共同支付。 目前我国在中央、省、地方三层已由政府出资建立千余家担保机构,但目前很多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或资产规模存在规模小、资金不到位、资本结构不合理致使货币资本较少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担保业务的发展。此外对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及担保资金或资产的增补问题也没有法定的方案。考虑到我国各级政府财政平衡的压力,完全依赖财政困难较大,可行的方式是以政府财政为主要出资人,由政策性银行为担保公司提供低息融资贷款或发行次级债以补充担保金,筹集担保公司的附属资本(但需要说明的是,对担保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对待和监管。)。关于通过政策性银行融入股本金这一方式的可行性,目前也正在积极的探索。 就担保资金或担保公司资产增补及补偿该问题,首创担保公司在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北京市、区(县)两级财政积极沟通,并获得了一定政策支持。目前该公司获得的增补机制为市财政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适当增资,并纳入财政预算。为鼓励区(县)地方政府积极向担保机构出资,采用市财政对区县配资50%政策,即担保规模在区(县)出资可放大十倍基础上再配比50%规模放大。补偿机制是:市财政对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最高补偿比率不超过6%的当年代偿率。 (二)对政策性担保市场的立法管理问题 1、要立法明确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 担保公司应视同金融机构对待和监管。担保机构虽表面经营的不是资金,但实际上即从其功能看在于筛选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进行风险监控,担保公司是在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因此,可仿照银行资产分类办法,确定哪些可作为核心资本,规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同时,银行信贷咨询系统要对担保机构开放,如担保机构可查询贷款卡等。银行间的市场可有限度的对担保机构开放,担保机构可申请进入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央行的票据、参股银行基金等,增加担保公司流动性好、发放频率高、风险低的投资渠道。 2、对政策性担保资金来源立法,以增强担保机构资信 目前我国对担保资金或担保机构基本资产(资本金)的增资机制和补偿机制问题尚无相关的行业法规加以明确。这一点影响了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的评定。 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其担保资金是周转使用的,实质上是利用自身的信用地位,通过倍数效应使有限的资金通过担保的方式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种资金效能放大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优化了资金的资源配置,扩大了资金的使用效能。关于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我国目前最高比例是在保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或资产的10倍。 但不少银行针对一些担保机构在资金放大倍数为2—3倍时便采取了审慎的合作态度。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政府对担保金的增补机制没有法制化,致使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这样的后果使现有的担保资金很难发挥应有的信用扩大作用。从政府角度看,认为已投入的担保资金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也不愿意继续增资。这样便导致担保公司的实力难以扩大,银行对其信任度难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这一现象可看作是经济学中的“马太效应”。解决的方式便是通过法规形式保证担保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惟有增强担保公司的资信,担保公司才能有能力增强中小企业的资信。 3、担保政策目标及操作规程立法,以真正起到扶植中小企业的作用 为充分利用担保资金,达到扶植中小企业的目的,政府应明确规定担保对象的规模与性质,明确应扶植的中小企业的标准,明确担保机构的操作规程,明确针对中小企业担保应收取的相关费用标准。 在国外,针对担保操作的一些具体内容,均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小企业投资法》对信贷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有明确规定;日本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和担保规则。 我国目前缺少这些方面的立法,使得很多担保机构在趋利避害原则的引导下,对那些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那些没有足够抵押品又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并未给予足够支持,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保费收入较高,而非政府产业政策支持项目上。部分担保机构设立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负担。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将政府投入的担保资金额与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担保总额及平均担保额相联系作为一种监管方式。 4、担保相关费用进行立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过程中可能需要交纳的费用有:担保费及评审费、贷款利息、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 担保费是担保的价格,其制定是否合理,关系着担保机构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及担保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其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借款企业违约概率、违约企业预期损失、担保金扩大倍数等因素。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定价机制不够科学,导致了政策性担保市场的无序竞争。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目的是扶植中小企业,所以由市场供求定价的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所以效仿目前的有管理的浮动利率制,通过立法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担保费率制有利于规范市场发展。同时,针对此类担保机构所获得的担保费收入,应适用税收减免政策。担保机构的收入是日后进行代偿的资金来源之一,将减免的税收留存于企业转增资本金或作为风险准备金,将有利于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针对贷款利息,目前银行对经过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有上浮的现象。利率定价应与风险相适应,利率上浮就其原因在于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价不高。这就回到上述政策性担保资金来源立法的问题上。利率上浮,加大企业融资成本,无疑与政府扶植中小企业的初衷相悖。担保资金来源立法的迫切性可见一斑。 针对中小企业的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我们认为国家也应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并加以明确,以降低中小企业负担。 (三)担保风险分散问题 从宏观层面化解担保风险主要采取与银行比例分担风险和建立再担保机制及联保机制的做法。 1、银担合作 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担保,与银行风险共担。这一做法有助于加强银行的评审责任感,可进一步降低风险。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不超过70%—80%,台湾不超过80%—90%。英国在工业部专设小企业局,对小企业在银行贷款的80%提供担保。其中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于10万——100万美元的小企业担保承担75%比例的责任,同时还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手段,让银行将持有的SBA担保贷款证券化,即银行以SBA担保的小企业贷款组合为基础,通过在债券市场出售债券而加快银行资金回收,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银行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还提供其它种类的金融服务,扩展业务。所以很多银行与SBA合作。同时由于银行要承担风险,所以在选择贷款对象时非常小心,风险大的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当借款企业发生困难时,SBA会与银行合作,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 我国担保机构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只有少部分担保机构与部分银行做到了比例担保,对于其本金的80%—90%承担责任。国内大部分担保业务均由担保公司承担全责。这种情况下,若银行不合作,对借款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就非常不容易。担保公司是对中小企业增补信用,对银行是风险补偿而不是全部风险转嫁,比例担保有助于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在目前情况下,建议比例分担风险可采取如下模式:(1)保本金不保利息;(2)逾期未还担保贷款本金的90%由担保机构承担责任;(3)宽限期80-90天。 2、建立再担保机构和联保机制 再担保具有风险分散、控制担保责任、扩大担保公司经营能力、提高担保机构偿付能力以及形成巨额担保资金等作用。日本的中央政府信用保险公库为地方性信用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比例为70%。我国目前缺少类似机构,使担保机构缺少分散风险的途径及进一步放大信用倍率的功能。 同时,担保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规模越小,抗风险能力越弱;规模越大抗风险能力就越强,越可以扩大被担保企业的数量和范围,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大数定律的作用,从客观上降低风险。所以不同担保机构间进行再担保或联保将有助于扩大担保主体规模及风险承受能力。 (四)担保配套服务问题 与担保业发展相适应的配套社会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服务,如企业资信评价服务、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服务、抵押资产处理业务、典当业务、代理服务等。目前担保配套服务尚未形成体系,不利于担保机构业务专业化,提高经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