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策性投融资 政策性投融资是政府为了实现其宏观目标,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并广泛吸收企业和个人投资,用于政府指定项目建设的过程。 从范围看,政策性投融资包括政策性融资与政策性投资两部分。政策性融资是以政府金融机构和政府债券为主要方式的融资活动。政策性投资是以社会效益为主、政府决策的投资活动。政策性投资通常集中于基础性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收益低,难以激起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的兴趣,因而要由政府决策,由政府负责融资。政策性融资与政府融资是等同的,都是由政府为主体进行的,以财政作担保。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 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 (1)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 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 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 (2)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行为,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政策性投融资制度安排的设想 (1)管理制度安排。政策性投融资的政策性特点决定,必须是采用集中化的计划管理方式。就是说,为保障政策性投融资规模和投向,能够严格而准确的符合宏观政策意图,必须通过中央统一计划安排,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的中介环节和资金运用环节,有一个共同遵照执行的规范,才能保障投融资作用有效发挥。国外经验也表明,通过编制《政策性投融资计划》,来实现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办法是有效的。在我国,可以这样具体设想,这个计划如同国家预算一样,每年都要把各项融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规模、具体使用项目、各项资金使用的收费标准及使用条件等等,都明细编入计划。即财政政策性投融资预算,它与国家公共预算不同的是,政策性投融资主管机构编制成计划后,只送国务院批准,呈人代会备案,人代会只对该计划实施日常监督,而不审批。以保持投融资运作的灵活性特点。 (2)体制安排。基于投融资计划必须集中化管理的要求,在体制安排上,同样也应以中央集中为宜。实行政策性投融资资金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由各资金运作机构分工实施的体制。即在中央设置投融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政策性投融资计划,以及按计划分配资金给各资金运作机构等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资金运作机构,即各政策性银行及政策性投资公司等等机构,则在投融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依计划实施贷款业务,落实计划。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要不要实行分级管理,这是一个需要多加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是否分级,这取决于宏观经济管理是否分级,这两者应当是一致的。从理论上讲,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作为实现宏观管理政策的一个工具,只有从国民经济总体上统一运用,方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便要实行分级管理,也只能是中央集中统一计划下的分级管理。 (3)组织机构安排。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分离式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组织安排,其关键在于做为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环节如何安排。资金委托者决定于政府法律划定,其组织机构是现成的,无需做特别安排,而资金运用机构,已有政策性银行存在,唯一需要新创立的,则是资金管理机构以及机构设置在哪里的问题。鉴于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事关重大。根据我国国情,看来如同日本那样,将机构设置在财政部内部,可能有困难。因为,日本大藏省权限比我国财政部大,大藏省不只是管财政,也管中央银行。并且,日本有企划厅,也没有我国计委的权力大,这样,把政策性投融资管理权限,完全交给财政部,协调财政与货币政策,已经费力,如果再加上集财政与金融于一身的庞大投融资体系,将会更加矛盾重重。故在我国成立一个由国务院牵头,吸收财政部、计委、中央银行、经贸委、农业部等,共同组成一个政策性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不过,由于政策性投融资与财政是密不可分的,把这个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关设置于财政部内,由财政部承担日常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条目地方政策性投融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
什么是政府投融资 政府投融资是指政府以实现调控经济活动为目标,依据政府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并加以运用的金融活动,是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投融资的主体是地方政府或代表政府从事投融资活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 政府投融资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财政出资,二是政府债务融资。政府投融资的优缺点 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优点是能依托政府财政和良好的信用,快速筹措到资金,操作简便,融资速度快,可靠性大。其融资量的大小,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所能提供的信用程度。 缺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对政府财政产生压力,投资风险集中于政府单方面;二是不利于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机制,经营效率低。相关条目市场化投融资
什么是流动资产融资策略 流动资产融资策略是指当流动资产规模及结构一定时,流动负债规模的选择。流动资产融资策略的类型 根据流动负债规模的不同,可划分为配合型融资策略、稳健型融资策略和激进型融资策略。 1、配合型融资策略 配合型融资策略又称保守型融资策略,是指筹资方式的期限选择与资产投资的到期日相匹配,即临时性或季节性的流动资产通过短期负债融资,永久性的流动资产和所有的固定资产通过长期负债或权益性资本融资。 2、稳健型融资策略 稳健型融资策略是指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永久性的流动资产以及一部分临时性的流动资产用长期负债和权益性资本筹资,只有一部分临时性的流动资产由短期负债筹集。 3、激进型融资策略 激进型融资策略又称进取型融资策略,是指企业全部临时性流动资产和一部分永久性流动资产由短期负债筹集,而另一部分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全部固定资产则由长期资金筹措。流动资产融资策略的比较 保守型融资策略的特点是流动负债只融通部分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要,另一部分临时性流动资产和永久性流动资产均由长期负债和权益性资本作为其资金来源;稳健型融资策略的特点是流动负债融通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要,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由长期资金解决;进取型融资策略的特点是流动负债不仅融通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要,而且还解决部分永久性流动资产的资金来源。 保守型融资策略的风险最小,但收益性较差,进取型融资策略的风险最大,但收益性可望最好,稳健型则并于两者之间。相关条目流动资产投资策略
物流融资概述 物流融资是指以符合一定要求的产品质押为授信条件,运用较具实力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现金流和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服务。 现阶段,物流融资的概念还很模糊。从融通资金的方向来看,物流融资既可以指物流企业为自身融通资金,又可以指物流企业为其他企业融通资金。在物流企业为其他企业融通资金的情形下,按物流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又可以分为物流企业直接提供的基础性融资服务和物流企业间接提供的增值性融资服务。物流融资风险防范 物流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企业的风险、内部管理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安全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具体谈谈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的风险: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以在仓单质押过程中,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产生极大风险,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以至于铤而走险,发生强行搬运货物的情况,这种风险应该讲是最大的外部风险,它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连带效应,对于物流公司来讲,可能不光是监管费用损失,还可能是人员的伤亡,更有可能影响到物流公司的信誉,对物流公司未来发展壮大以及整个行业产生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风险,物流公司应该防患于未然,在和企业接触的过程中,通过银行、上下游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员工了解企业的一些情况,最大程度避免风险。同时,还必须对监管人员加强培训、加强监管,对于企业的异动要求及时回馈。 2、内部管理风险:企业内部员工的素质与行为是决定企业的成败关键,在公司内部,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行为,都可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我认为,要规范员工的行为,需要好的企业制度。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不能作恶,坏的制度却可以使好人作恶。公司需要不断完善内部制度以控制内部员工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3、法律条款的风险:在签各个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合同的内容,来防范法律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对于一些合同是由对方(包括银行或者企业)提供的,在签定之前物流公司需要认真审核,及时及早的发现其中的问题,例如有些三方协议中的条款要求仓储方放弃留置权,这个条款实际上对物流公司是不利的:因为合同法和担保法已经确认了留置权是仓储保管合同中仓储方固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在协议文本中没有规定,仓储方也是自然会享有的,但是如果协议另外有约定要求取消留置权,则该约定有效。所以遇到这些问题,物流公司要认真审核,与对方协商谈判,争取自己合理的权利。物流融资的运做过程 首先:物流公司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仓储客户质押贷款”项目,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物流公司仓库中; 然后可以凭物流公司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 如:某生产型企业须保持库存原材料价值约3000万,同时产品也需保持库存价值约1000万,现由于企业发现,需求流动资金2000万,在现市场环境中由于前文提及种种限制,通过其它途径,它很难获得银行授信。于是该企业转向使用物流融资这一新的融资工具,将其所有的价值4000万的原材料及成品由物流公司清点无误后开出价值为4000万元的仓单,经背书后交给银行进行质押,银行经过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货物的变现能力、市场价格变动范围,质量稳定程度等各种条件,综合考虑后给予质押物价值70%的授信风险敞口即2800万元,这样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缺口就得到了解决,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并未增加,当企业进行销售或生产时,可采取仓单置换的方式使用新购入原材料或新生产出的成品对待销售成品或待投入生产的原料进行等值置换,这样既保证了银行的利益又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达到银、企、仓储公司三赢的局面。 这样盘活了由于原材料库存,半成品、成品的库存而沉淀的大量资金。
什么是物品融资 物品融资指的是收购实物资产(如轮船、飞机、卫星、有轨车辆、船舶)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偿还依靠已经用来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人的特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的主要来源可能是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定的出租或租赁合约。比较而言,如果银行的贷款是对这类借款人的,他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使他的还款不用过度依赖特定的抵押资产,贷款就应该被当作已抵押的公司贷款来处理。物品融资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海外投资基金 海外投资基金是指投资基金的发行对象是境外的投资者,而投资方向一般是国内的有价证券组合。 海外投资基金的优越性 1.有利于利用外资。海外投资基金与外债不同,不会构成外债负担,同时还可以将筹集的资金有效地集中在国内使用。 2.既方便了境外投资者,又可以防止境外大投机商对国内市场进行操纵。 3.既便于国家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又可使国内发行公司不承担外汇风险。 4.可作为国际资本与国内证券市场间的缓冲器和控制阀,为进一步开拓利用证券市场吸收外资奠定基础。 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的作用 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的作用在于使社会闲散的资金聚合起来,并在一定较长的期间维系在一起,这对融资者来说相当有益。此外,稳健经营是投资基金的一般投资策略,因而投资基金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相当有益。 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的特点 (1)海外投资基金的共同特点是,以开放型为主,且上市销售,并追求成长性,这就有利于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企业获得资金,得到快速的发展。 (2)投资基金不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就避免了投融资双方利益失衡,融资方资产流失及丧失控股权等弊端。 海外基金投资呈现四大新动向 1、开始从试探性进入转向规模化发展。近年来,进入我国市场的海外投资基金规模大幅增加,开始从试探性进入转向规模化投资。根据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的调查,到2005年底,已经有包括华平、红杉、新桥等国际顶尖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超过40亿美元的海外基金在中国市场上淘金,并有上百亿美元的资金正在寻找项目。 2、逐步从高科技产业向传统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新兴产业延伸。目前,海外基金的投资领域开始从网络、通讯、软件、生物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科技行业逐步渗入到日用消费品、机械、食品、建材、纺织、电器、石化、能源等传统制造业,房地产、商业、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物流、传媒、动漫、医疗保健等新兴产业。总的来看,选择朝阳产业中的优秀企业是海外投资基金目标选择的基本原则。 3、投资地域从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化大都市逐步向全国各地扩散。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北京、上海、深圳是引入海外创业投资最多的三个地区,占到总额的60%以上,而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浙江、江苏的优秀民企正成为新的聚焦点。 浙江省发改委介绍,截至目前,已有6.6亿美元的海外基金投资浙江企业,包括华平创投、新宏远创投、IDG创投、软银亚洲在内的许多知名海外基金都表现出了对浙江市场的浓厚兴趣,特别是成长型的民营企业受到青睐。 4、开始出现协助跨国巨头推进市场战略布局的迹象。以往的海外投资基金多是财务投资者,主要以单纯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为目的。随着制造业跨国公司加快对我国市场的战略布局,海外投资基金也开始作为战略投资者,成为外资并购我国行业优秀企业的重要工具。 业内人士表示,国际基金收购中国企业,其实是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铺路。
什么是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指承租人有意向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简单融资租赁形式的主要特征 除了具备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外,简单融资租赁形式所具有的特征就是全额清偿及其由全额清偿所派生出的相关特征。 1.全额清偿性 在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中,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租赁设备所垫付的资金,要从选定设备的承租人那里通过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不仅包括了相当于本金性质的出租人的垫付资金,还要包括出租人垫付资金所应该承担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成本,以及出租人应该获得的合理的投资回报。这也就是全额清偿的具体体现。 2.承租人承担租赁资产(租赁投资)的风险 租赁资产的风险,也称设备的风险、设备过时的风险或租赁投资的风险,是指设备在未收回投资的情况下,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加快的原因,其所生产的产品已经失去了市场竞争力,使该设备的市场重置价值遭到贬值,或者说设备的使用者不能在预期的折旧年限之内收回设备全部投资的一种风险。在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下,由于全额清偿性特征而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无论租赁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市场发生什么变化,承租人都要向出租人按期支付全部租金。换言之,承租人实质上承担着关于融资租赁投资的风险。 3.对租赁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负担相应的费用 这一特征实际上是承租人承担租赁资产风险的另一个相关方面,即由承租人负责对租赁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其所发生的费用,也由承租人直接负担,直接摊进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成本中。 4.期末以名义价格或自动转让租赁物件所有权 由于融资租赁涉及到了租赁物的出租,那么自然就产生了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如何处置问题,也就是续租、退租和留购的选择问题。从表面上看,期末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处置是租赁交易的一个独立环节。但在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中,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全额清偿特征的必然延续。由于简单融资租赁形式的全额清偿性,也就意味着,到租期结束时,无论该租赁设备是否还有使用价值,仅就出租人而言,他已经通过租金的方式收回了他所垫付的全部资金,并通过租赁利率实现了他的资金回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从出租人与承租人都是经济人关系的角度讲,如果租赁设备仍然有使用价值,则这部分剩余的使用价值理所当然地应该由承租人无偿地获得,即应由承租人继续无偿地使用这部分资产。所以,出租人只能以名义价格或无偿地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可能出现退租,也不可能接受按该租赁设备的公平市价(即转让时通过市场来衡量的该租赁设备的价格)转让所有权的安排。因为,假如出现了退租或按该租赁设备的公平市价转让所有权的情况,那就意味着出租人在事先约定承租人承担投资风险、承租人已经偿付了出租人的全部垫付资金后,出租人却仍要无偿地享受财产的剩余收益的不对等的交易。 5.均等付租 均等付租是租金支付方式之一。其具体的支付安排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方式相同,即由出租人按照约定的租期和支付周期来确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额,承租人照此支付,完全不考虑承租人的现金流是否能与此匹配。 简单融资租赁与融资租的再分析 明确简单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两个概念使用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理解融资租赁内涵至关重要的问题。术语“简单融资租赁”是在融资租赁发展以后,随后的融资租赁研究人员为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对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交易修饰后的重新定义。 这是由于融资租赁产生之初就被称之为融资租赁。人们不太可能在融资租赁产生之初就能预料融资租赁后来的发展状况。于是,无论是在国外的融资租赁实务中还是租赁研究中,“融资租赁”一词事实上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是指融资租赁的简单形式,因为其产生之初就这样使用了;二是指与传统租赁相对应的、反映着融资租赁全部发展过程的、包含着所有具备了融资租赁基本特征的各种融资租赁的具体形式,是融资租赁所有形式的总和。于是,当我们在国内外的许多租赁研究文献上看到“融资租赁”一词时,常常需要判断此“融资租赁”是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总和的“融资租赁”的问题。一些后来的租赁研究人员为了避免界定不清的问题,则对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加上了“简单”二字。而用“融资租赁”一词代表融资租赁的总合。 简单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形式上的区别 从现象上看,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与银行信贷相比较,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下面先用表格的方式对其进行对比: 表:简单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的不同 简单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本质上无区别 但若从本质上分析,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与银行信贷相比较,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种形式仍然都是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欠债还钱,不仅本金全部偿还,还要付息。融资租赁采取的是以租金的方式偿还本息,银行信贷采取的是还本付息的方式来偿还本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是全额清偿,即选定租赁设备的承租人,也就相当于借款人,所支付的租金,抵补了出租人的全部租赁投资,即相当于偿还了债权人的本金,并且还有根据租赁利率、以全部租赁投资为基础计算的租赁利息。所以,从本息偿还角度看,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与贷款形式只有形式差别,而无实质差别。 第二,从投资风险承担者角度看,两种形式中,都是筹资人(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和银行贷款中的借款人)承担着投资风险。所谓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行为中的投资与投资回收之间的一种对比关系,包含着两种可能性: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投资回报小于投资总额,则投资人遭受了投资风险;或者,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投资回报大于投资总额,则投资人获得了投资收益。无论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还是银行贷款,作为出资人的出租人或银行,他们都没有承担所出资金的投资风险,而是由筹资人(承租人或借款人)承担着投资风险。也就是说,无论承租人或借款人经营状况如何,他们都不能免除对作为债权人的出租人或银行的负债。举例来说,如果承租人租人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其销售收入不足以弥补租赁债务时,承租人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给予弥补,而无权采取退还租赁设备的方式来免除债务。 简单融资租赁的适用范围 简单融资租赁适用于有足够信用等级的企业对单台设备或单机的使用和购买需求,或者有足够信用等级的企业的某些“短平快”项目中的设备的使用和购买需求。 简单融资租赁的局限性 简单融资租赁起源于企业融资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企业融资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例如: (1)对租赁项目的审查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基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住,单纯强调项日好是无济于事的。 (2)期限短简单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为出租人的资金一般来源于银行和其他资金提供人,而由银行和其他资金提供人提供5年期以下的融资是比较冈难的; (3)承租人承担全部风险不论租赁项目有何种变化,承租人必须承担全部还租的风险。 (4)金额小用于单机购买的简单《融资租赁合同的金额》,一般不会很大。 (5)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无担保则很堆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或认可。 (6)信用记录的忧虑,简单融资租赁采用定期定额的还租方式,承租人稍有疏忽,定期不能定额还租,很容易造成信用纪录不良。
私人主动融资的内涵 私人主动融资,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是继BOT模式之后的又一优化和创新的公共项目融资模式。PFI的含义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 ,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 ,通过招投标 ,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并在特许期 (通常为 30年左右 )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 ,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PFI不同于传统的公共投资。首先,在PFI的场合下,政府并不买入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而是最终购买由这些固定资产产出的公共服务。从公路的角度看,政府是购买道路安全运输服务。其次,PFI与传统公共投资的区别是,传统的公共投资,政府支出是从最初的公共设施建设开始。可是,在PFI的情况下,最初的公共设施资金由民间筹措,政府支出是在基础设施完成以后,而且,在契约规定民间提供的公共服务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政府不支付费用。PFI也不同于民营化。在民营化的情况下,计划立案与政府无关,政府的权限不起作用。而在PFI的情况下,公共事业的计划立案以政府为主体。当然,这是以民营企业的存在为前提。 私人主动融资的分类 按照资金回收方式的不同,PFI可以分成三类: (1)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即私营部门结成企业联合体 ,进行项目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而政府部门则在私营部门对基础设施的运营期间 ,根据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或影子价格向私营部门支付费用。 (2)收取费用的自立型。即私营企业进行设施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 ,以回收成本 ,在合同期满后,将设施完好地、无债务地转交给公共部门。这种方式与 BOT的运作模式基本相同。 (3)合营企业型。即对于特殊项目的开发 ,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而项目的建设仍由私营部门进行,资金回收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这类项目在日本也被称为“官民协同项目”。 私人主动融资的主要特点 一是适用领域广泛。PFI模式不仅可以应用于经营收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还可以用于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 二是融资渠道拓宽。建设资金的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问题,PFI模式可以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三是建设效率提高。根据世界银行的有关统计,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的低效率是一个普遍问题。在PFI模式下,通过引入私营企业,将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能极大地提高建设效率。采用PFI模式可以学习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技术和知识优势,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和降低产出成本,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优化。 四是转移项目风险。在PFI模式下,私营企业和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各环节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如经济风险、建设和运营风险,转移给了私人企业,同时私人企业还要承担部分法律政策风险、社会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公共部门的投资风险。 应用私人主动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情况看,基础设施建设应用PFI模式,是必要和可行的。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增大。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以合资、合作及BOT方式利用外资进行了大量基础设施建设,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对基础设施的需求,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公路不通、通讯落后、电力不足等极大地阻碍了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西部大开发需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特别是公路、铁路、电力、水处理以及通讯设施的投资,而政府资金的短缺制约了西部经济的发展,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优越的市场条件和投资机会。因此,PFI 模式将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方式。 财政赤字日益严重。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我国政府仅在2003年发行国债总量达6283.4亿元人民币,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仅凭国家的财政投资,已明显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分散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PFI项目一般投资大,周期长,参与主体多,不确定的因素很多, 因而承担的风险也很大,PFI 模式下,PFI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建造和经营,项目进行过程中各环节所产生的一系列险,如商业风险、融资风险、开发风险、建造和完工风险、经营和维护风险、环保风险,也转移给了民间私人机构,改变了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风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单独承担的局面,分散了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 良好的项目运作基础。中国运用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参与各方对其运作方法不陌生,人们已经接受基础设施在一定期限内民营化的做法;中国出台了建设管理法律及政策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抵押法》、《担保法》中国BOT项目政策框架等,为PFI模式在中国的运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相对充足的资金来源。国内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模式经营运作,成为PFI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将成为亚洲地区项目融资的重要市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商业银行将开始大举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它们可以为PFI项目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市场潜力巨大,不断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比重,使非国有资本投资PFI项目成为可能。据统计,到2002年2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突破 10万亿,我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如此高额的资本处于闲置状态,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和损失。实行PFI 模式可以发挥大量民间资本的潜力,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 私人主动融资的发展 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PFI模式,需要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保障PFI模式发展方向,改革投融资体制,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PFI项目。逐步科学地推进PFI模式,加大对PFI模式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使有关民间机构和政府管理人员改变观念,接受PFI建造管理模式,选择典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PFI模式试点,便于民间机构逐步接受,也便于政府及时发现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调整,使其逐渐规范。 改革投融资体制,适应PFI模式。扩大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任何一个投资主体都难以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因此,应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改变单一的国家投资状况,促进和鼓励多种形式的投资。推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市场化进程,打破传统的政府或行业垄断状况,引入竞争机制。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为民营经济服务的职能,支持私营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实行优惠贷款政策,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制定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办法融资。 日本已制定《 PFI促进法》,并修改了与该法律不一致的12部其他法律,韩国国会也通过了《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并制定了实施细则。我国推行PFI应有完善的法律环境,迅速完善相应的投资法律法规,出台针对性强的的法律,使其适应PFI项目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同时对参与PFI项目的私营企业的财产、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为了促进PFI模式的推广,政府应建立支持PFI项目的相关配套政策,取消行业准入限制,给私营企业以"国民待遇"。减免PFI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税收,保证投资主体的收益在一定水平之上,增强项目的民间吸引力,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合理的政策导向,指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 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PFI模式,政府有关部门和私营企业对PFI模式了解甚少,在理论上和工程实际中,对于PFI模式研究和运作、PFI项目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可供参考的经验不多,缺少能进行PFI项目操作的人才,我们应加快有关PFI模式方面人才的培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PFI模式,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积极争取参与PFI项目。在政府财政适度退出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背景下,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完全可以由非政府部门建设、营运,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技术、融资条件、人才和管理上有一定的基础,应抓住机遇,积极探索以PFI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企业创造新的发展机遇。相关条目BOT模式BT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