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资源融资概述 壳资源融资一般来讲包含买壳上市融资和借壳上市融资两层含义。所谓买壳上市就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 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之后, 再由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的控股公司的实体资产, 从而将非上市公司的主体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 实现非上市的控股公司间接上市进行融资的目的。借壳上市融资是指集团公司或某个大型企业先将一个子公司或部分资产改造后上市,然后再将其他资产注入, 实行重组上市融资, 从而得以规避证券市场上的额度管理。壳资源融资步骤 但无论是买“ 壳” 上市融资或是借“ 壳” 上市融资, 其运作程序一般都包括下列步骤:第一步, 选择壳公司。非上市公司要实现买“ 壳” 或借“ 壳”上市融资的目的, 对目标公司的选择是极为关键的一步。一般来讲, 非上市公司选择壳公司都有自己的标准。但通常都会从股本结构、资产质量、债权债务、盈利能力, 以及在过去经营中有无违法或偷税漏税的行为等条件加以考虑。因为, 这些条件不仅直接决定了买“ 壳” 上市的成本, 而且还决定了企业重组后可持续经营的问题。 第二步, 控股壳公司。作为买壳企业来讲, 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来买壳, 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是所有成本中要优先考虑的,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其发行在外的流通股; 二是通过国有股、法人股的转让来实现。两者相比,后者是以一种低成本买壳, 前者却要花费巨大的代价。目前, 我国企业的做法大多是协议收购合并非流通国家股、法人股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非上市公司收购合并上市壳公司的目的。当实际取得壳公司的控股权后, 非上市公司就会采取通过重组董事会的方法来实现其对壳公司的控制。 第三步, 内部整顿。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通过重组后的董事会对上市壳公司进行清理和内部重组, 以期剥离不良资产或整顿提高壳公司原有业务经营能力, 改善经营业绩。 第四步, 注入新资产。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壳公司收购合并后, 一般都会注入新的优质资产, 使壳公司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能够发生飞跃, 以利于重组后的企业可持续经营 。">编辑]壳资源融资实例分析 1994 年4 月, 珠海恒通集团以每股4.3 元的价格受让上海棱光国家股1200万股, 从而以占35.5% 的股份成为棱光的控股股东。1995年12月, 恒通将其全资子公司恒通电能仪表公司项目注入棱光, 共作价1.6亿元。棱光收购恒通电表公司后, 1995年本部总资产扩大了8000万元以上, 达到3.5亿元, 合并报表后总资产达3.9 亿元, 比上年增长93.8%。 参考文献 ↑ 谢代银.现代企业融资策略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ISBN:781088188
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定义 地方政策性投融资是由地方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主要为贯彻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或意图,在地区范围内和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投融资活动。按照行为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政策性投资和政策性融资两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 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地方政府对经济调控能力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中央把部分经济调控权逐步下放给了地方政府。与以往相比,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经济发展拥有了更大的调控权。但总的来说,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还缺乏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济调控手段,地方政府往往感到对本地区经济难以进行有效的调控管理,一些经济发展意图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因而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经济调控管理甚至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仍然经常发生,使地方政府职能转换相对滞后。而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强化地方政策性投融资功能,是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政策性投融资遵循非商业性原则,能够通过各种业务手段。纠正市场性、商业性的不足和偏差,直接、迅速、集中地体现或贯彻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政策。一个有效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既能较好地配合地方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和资源配置合理化,又能够避免调控手段的行政化倾向,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弥补市场机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因此,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及其规范有效运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实施有效调控管理的客观要求。 2.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实施地区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的需要。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快速增长,各地区的经济总量都已达到相当的规模,都面临着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各地区在全国统一的产业政策指导下,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克服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不断提高产业的技术层次,对支撑一个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由于其特定的优势和功能,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地方政府产业政策最重要的执行载体,发挥其扶持重点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特殊作用。 3.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地方政府抑制“马太效应”、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自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严重不平衡。即使是在一个省域内,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与不足,使得“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如在金融领域中,商业性金融往往在市场利益机制作用下,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选择信贷投向时,哪里资金收益高,资金便往哪里流,使得资金不断流向效益高的地区,这在客观上促进资源相对全速合理配置的同时,也表现出它的局限性,即相对落后的地区会得不到或不易得到所需的资金,甚至还会出现资金逆向流动的现象。这是“马太效应”更趋明显的重要原因。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对市场机制引导下的资金流向起逆向调节作用,促进落后地区加快发展,尽可能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逐步实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投融资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履行所承担投资职责的要求。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在投资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政府直接投资范围大大缩小,逐步从大量的竞争性投资中退出,而主要承担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责任。其中中央政府只承担全国性或跨地区、跨省市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而地区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因此,相比之下,尽管地方政府退出了部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但同时由于中央政府相对缩小了在地方的投资,再加上长期以来各地区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欠债,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更高要求,使地方政府在基础性项目投资方面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能够用于基础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渠道、资金来源却相对减少:一是中央主要是各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原来用于支持各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础产业的投资由于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而有所减少。一个地区能够列入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数量很少,绝大部分是地区性的、为本地区发展服务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在投资体制改革前还能从中央争取较多的投资资金,投资体制改革以后,这部分资金来源减少,有的来源渠道已被限消;二是国有各商业性银行地方分支行政策性业务逐步分离出去以后,原来用于支持各地区进行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随之减少甚至取消,这部分资金或集中由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掌握营运,或转向商业性经营;三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增强中央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而地方对财政手段的运用能力则表现出相对不足,在很多情况下基本上是吃饭财政,能够用于投资建设的财力十分有限,根本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要求。总之,投资、金融、财税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投资责任与地方政府所以能调控的用于基础性项目投资、公益性项目投资的财政资金和政策性资金不相适应,因此,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投资、金融、财税体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投资责任、政策性与商业性投融资关系发生变化所提出的客观要求。 5.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全国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要求。通过这些年的改革,我国的金融体系从总体上已初步实现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但国有商业银行仍承担着不少政策性金融业务,特别是地方政府仍然通过某些形式,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继续承担一定的政策性投融资职能,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业务会受到地方政府政策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也制约了国有商业银行真正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全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尚不健全,作为一个完整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或系统,还缺乏有效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这一部分。虽然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在各地都设立了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最近也在各省市设立了分支机构,但其功能作用还远不能满足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因此,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不仅是弥补国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不足,构建中央与地方各有分工、互相补充的完整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功能特征 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以银行经营活动原理与方式实现地方政府政策目标的特殊的投融资体系,其职能定位在于弥补商业性投融资空隙和市场机制缺陷,它同时具有财政与金融两种特性,兼备财政与金融两种功能。在一定意义上,它执行地方政府经济政策的过程就是其代表地方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的过程。具体说,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主要功能与作用有: 1.政府引导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地方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它通过特定的政策手段,能够以较少的资金带动和引导大量的社会资金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图进行投资。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这一功能,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一些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从而商业银行或民间资金不愿进入的投资领域。 2.补充地方财政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是以财政支持为背景,通过财政与金融有机结合的政策性投融资活动,既体现财政资金的无偿分配功能,又可以利用金融手段提高资金的有效性和效益性,实现单靠财政本身难以完成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可以起到“第二财政”的作用。 3.收益补偿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通过政府财政等手段支持,资金成本较低,可以以低于市场资金成本价格提供项目建设需资金,从而能够对一些投资回报较低,收益水平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项目投资给予收益补偿,使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能够达到一定的水平。 4.降低风险功能。由于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参与,能够降低或分散项目本身以及项目其他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风险,从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促进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较高的开发项目取得成功。 5.提高信用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以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为后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地方政府的信用,因此,对于一些新设立的或经济实力较弱,信用等级不高的投融资主体,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参与,可以弥补其在信用方面的不足,提高在市场上的信用程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与项目的投融资,避免因为信用不足对其发展的束缚和制约。 6.延伸期限功能。由于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拥有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因而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为一些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限较长的项目提供长期资金,而且,可以以此吸引部分社会短期资金使用长期化,起到延伸短期资金使用期限的作用,促使更多原来分散的、短期的资金集中投入到期限较长的项目中去。 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作用 1.强化财政贴息在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中的作用。财政贴息是财政补贴的一种形式,它与银行贷款结合在一起,具有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调整投资结构、扩大信贷投放的功能,并且不会与商业银行的企业化方向相悖。在财政投资总额难以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把一部分原来直接进行投资的财政资金改为用于贴息,能够引导更多的资金按照政府的意图进行投资,真正发挥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特别是在目前社会资金包括商业银行资金相当充裕、而投资主体投资意愿不强,政府需要扩大投资启动需要拉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增加财政贴息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政府可以选择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按银行贷款规模给予一定期限一定利率的补贴,以调动投资主体和银行双方的积极性,不仅可以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需求,而且可以通过贴息项目的选择,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层次的提高。因此,财政贴息应成为现阶段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强化在地方政策性投融资中的作用。当前,一是要扩大贴息规模,根据地方财力可能,尽可能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加大贴息的力度;二是要完善贴息的办法,用好贴息资金,真正发挥贴息的作用。 2.把组建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作为地方政策性投融资的重要手段。目前,经济发展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或发展潜力大、迫切要求上规模、上水平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融资难是这类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由于中小企业实力较弱,很难有足够的抵押品,找担保更难,银行则认为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太大。 因此,地方政府通过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机构,解决他们的融资难问题,是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出一点资金,引导中小企业以会员制的形式组建联合担保共同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担保机构以地方政府支持为后盾,一方面可以吸引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可以对参会企业及为其提供的贷款担保进行选择,体现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的意图。这样,地方政府通过少量的财政资金,就可以引导相当规模的社会资金,实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因此,组建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是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性投融资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形式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表现形式为地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其名称可以是某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地方融资平台的由来 1994年分税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客观上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力,而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这也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地方政府负债机制转换和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再加上地方可用财力不足产生的压力,使预算法禁止地方财政负债的“明规则”,被事实上的普遍负债这一“潜规则”强制替代,也催生了许多地方领导干部扭曲的负债观,即借债不怕还钱、自己借别人还、不还钱还能借到钱的错误逻辑,进一步助长了地方政府的盲目举债,从而在地方上催生了“前人借钱、后人还债”的奇怪现象,对于地方政府官员而言,“谁借的越多,谁在任期内的政绩就越大”,这种机制也让地方政府官员存在强烈的借债动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处理 2010年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会议指出,多年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一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二要分类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划清职能,规范运作。 三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 四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参考文献↑ 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消息称地方债务已从4万亿上升到7万亿 恐拖垮经济复苏.
国际股票融资的定义 国际股票融资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组织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可流转股权证券的国际融资方式。国际股权融资在性质上不同于国际债权融资,它本质上是股票发行人将公司的资产权益和未来的资产权益以标准化交易方式售卖于国际投资人的行为;与此相对应,投资人认购股份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直接投资,依此交易,认股人将取得无期限的股东权利,其内容中不仅包括旨在实现资本利益的股东自益权,而且包括旨在控制、监督发行人公司的股东共益权。 国际股票融资的特点 (1) 永久性。这是由股票融资这一方式决定的,由于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定,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退股,因此,引进的外资能够成为永久的生产性资金留在企业内,而不至象一般合资或合作企业一样,会因合同到期或意外变故,外方抽回资金而使企业陷入困境。特别是通过发行B股融资,筹资国吸引的外资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B股只能在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而不能卖给国内投资者,因此筹资国所筹外资就较为稳定,该国吸引外资的数量也不会受到游资的冲击。 (2) 主动性。通过股票吸引外资,筹资国可运用法律和政策性手段约束投资者的购买方式、购买种类、资金进出的方式、税率等,并做出相应的规定,筹资国还可以自主决定哪些行业、企业允许外商投资,哪些不行,从而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3) 高效性。国际股票融资有利于对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更高层次上走向世界。国外股票持有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会十分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企业因股票向外发行,无行中提高了国际知名度和信誉,有利于企业开拓产品销售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 国际股票融资的特征 (1)根据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国际股票发行人仅限于资本业已股份化的特定类型的公司组织,通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特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际股票发行人与投资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股票发行或上市交易行为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支配,由于其法律适用较为深入地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公司法、财产法和证券法规则,故其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较为复杂; (3)国际股票本质上是一可自由流转的股东权利凭证,它具有权利无期限性,采取记名证券形式,其权利内容又具有复合性与复杂性,故国际股票的发行,交易与权利争议解决均不同于国际债券; (4)国际股票融资通常不以单纯的一次性股票发行为内容,发行人往往追求国际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的双重后果,其目的在于提高国际股票发行的效率,建立某种长期稳定的国际融资渠道,由此又造成实践中对于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概念混用的情况; (5)国际股票融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复杂的程序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或公司法对于股票发行与上市规定有条件规则、上市聆讯规则和程序规则,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凡提到股票发行与上市,通常意味着这一行为是在金融中介人和专业机构协助下进行的,是遵循公开和公正原则进行的,并且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规则控制下进行的。综上所述,国际股票融资不仅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的投资行为(如中外合资合同行为)、贷款行为或其他类似合同行为,而且不同于国际债券融资行为。可以说,现代各国证券法对于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则更主要是为控制股票融资行为而设置的。 国际股票融资的结构与类型 国际股票融资依照其发行与上市结构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我国的境外股票融资中较普遍采用的类型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和存托证境外上市结构等几种。 (一)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 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是指发行人通过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票(通常以私募方式),并将该股票在发行人所在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融资结构。我国证券法规将依此类结构募集的股份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实践中通常称为”B股”。 在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仅限于根据《公司法》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行人公司章程、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条件与审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和交易制度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票主承销人和上市保荐人应当由中国的金融中介人担任,但在承销工作上通常由国际性金融中介人 (称”国际协调人”)按照私募惯例组织;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须根据股票发行地和国际融资惯例的要求采用信息备忘录形式并应符合其信息披露的要求,经审计的发行人会计报表(调整表)应当符合股票发行地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此外,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在公司发起人责任、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合同安排上也应考虑满足股票发行地法律和国际融资惯例的要求。由上可见,我国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结构主要是依据我国的法律和会计准则构建的,在承销组织上采用了国际股票融资惯例中的私募方式,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础上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和股票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要求;但这更主要是为了满足境外投资人的投资偏好,增加其投资信心。由于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国际股票私募并没有严恪的限制,因而境内上市外资殴结构所需解决的法律冲突和障碍也较少,其结构相对简单。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实践中仍处:广试点和不成熟阶段,影响这一结构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包括外汇管制制度的制约、公司法制之不完善、因私募而形成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之欠缺等等。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 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是指发行人通过国际承销人在境外募集股份,并将该股票在境外的公开发售地的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融资结构,此类募股通常采取公开发售与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的证券法规将依此类结构募集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实践中所称的”H股”、“N股”、“S股”等均属之。 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的特点在于:(1)其发行人为根据我国有关公司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为中国法人,但规范公司行为的公司章程已根据股票上市地法律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因而大体解决了中外法律差异;(2)其股票发行与承销通常由国际性金融机构担任主承销人和保荐人,并且按照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采取公募与私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3)其招股说明书须采取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的招股章程和信息备忘录形式,并且须符合该法律要求的必要条款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4)经审计的发行人会计报表通过国际调整表须符合股票上市地会计准则,同时应符合中国会计准则;(5)有关发行人公司的发行申请、上市审核等行为实际受到股票上市地和发行地法律的支配,但发行人公司首先须履行中国有关的申请审批手续;(6)有关发行人公司及其股东的持续性责任、上市承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交易规则等安排应符合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 境外上市外资暖结构充分利用了市场所在国的外汇制度、法律制度、证券交易制度相信息披露制度,采用厂国际股票融资实践中惯常的组织方式,故其发行效率和股票流动性均优于境内上市外资股: (三)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 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是指一国的境内企业通过其在境外的控殴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筹资,并将该募集股份在境外公开发售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融资结构。依其公司重组方式又可分为通过境外控股公司申请募集上市和通过收购境外土:市公司后增募股份两种。我国目前已在境外募股上市的上诲实业、北京控股、航天科技、中国制药等公司均采取此类结构。 在我国,间接境外募股上市是利用中外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法制创造的融资工具,其基本特征在于:(1)其发行人为根据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设立或收购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为境外法人,其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均适用相应的外国法律;(2)其股票发行申请、上市审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责任、股票交易等均适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发行人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也仅采用股票上市地要求的会计准则; (3)发行人公司作为境外投资人将通过合资企业法制控股境内的企业,该类境内企业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会计准则、利润分配和境外资金投入均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4)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间接境外募股上市虽不受计划额度制度的支配,但境内机构 (特别是国有机构)对境外控股公司的投资须取得对外经贸部的批准和许可,以境内机构控股而实施的间接境外上市还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间接境外募股上市结构充分利用了境内合资法制和境外市场所在国法制的条件,使境外投资人对境外上市公司有较强的认同感和法制信心,而其股权利益则由境外上市公司代表股东向境内的合资企业主张。依此类结构组织的国际股票融资在发行效率、股票流动性和市场表现上均优于境外上市外资股结构。 (四)存托证境外上市结构 存托证(Depositary Receipt)又称”存股证”,它是由一国存托银行向该国投资者发行的一种代表对其他国家公司证券所有权的可流转证券,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创制的原基础证券之派生工具。存托证所代替的基础证券通常为其他国家公司的普通股股票,但目前已扩展于优先股和债券,实践中最常见的存托证主要为美国存托证(ADR)及欧洲存托证(EDR)。我国目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上诲石化、上海二纺机、马鞍山钢铁等公司均采取ADR境外上市结构。 存托证结构依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不同类型,例如在ADR中,一级有担保的ADR和二级有担保的ADR不具有筹资功能,而三级有担保的ADR和144A私募 ADR则具有募股筹资功能,我国公司境外上市实践中通常采用的 ADR类型多为三级ADR和144A私募ADR。概括地说,存托证境外上市结构是指一国的发行人公司通过国际承销人向境外发行的股票(基础证券)将由某外国的存托银行代表境外投资人统一持有,而该存托银行义根据该基础证券向该国投资人或国际投资人发行代表该基础证券的存托证,并且最终将所发行的存托证在该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际股票融资方式。 存托证上市结构的当事人除包括发行人和基础证券承销人之外,还包括存托银行、存托证承销人、托管银行等。这一结构的基本特征在于:(1)发行人公司通过国际承销人向境外配售的基础证券(股票)由某外国的存托银行代表境外投资人认购,并委托基础证券市场所在国的托管银行机构 (通常为存托银行的附属机构或代理行)负责保管和管理该基础证券;(2)存托银行依据基础证券通过承销人向其本国投资人或国际投资人发行代表该基础证券的存托证,每一单位存托证依发行价代表一定数量的基础证券,并将发行存托证的筹资用于认购基础证券的支付;(3)安排存托证在存托银行所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负责安排存托证的注册和过户,同时保障基础证券在其市场所在国的可流转性;(4)由存托银行透过托管银行向基础证券发行人主张权利,并以此向存托证持有人派发股息;(5)存托银行负责向基础证券发行人质询信息,并负责向存托证持有人披露涉及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和其他涉及存托证利益的信息;(6)存托证注销的过程通常为,首先由存托银行以回购要约通过市场向存托证持有人购回存托证,其次由存托银托通知基础证券市场的经纪商售出基础证券,再次由存托银行将购回的存托证注销,最后将基础证券售卖收入偿付存托证原持有入。由上可见,存托证上市结构是由存托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某种衍生证券发行与上市结构,存托银行在其中仅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但不承担相关的风险。 国际股票融资的方式 国际股票融资的核心内容是国际股票发行,它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外国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股东权利的股票的行为。根据多数国家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应当符合公开、公干与公正的基本原则,某些国家的法律甚至对于股票发行方式也设有概括性规定(如我国法对于股票发行方式加以列举式概括)。但总的来说,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国际股票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设有不同的规则。 股票公开发行(Public Offer),是指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以招股章程(Prospectus)形式向社会公众投资人公开进行募股的行为,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和有效认股之确认均受到特别法规则、要式行为规则的规制。 股票私募发行 (Placement),又称为”配售”,则是指发行人根据法律的许可,以招股信息备忘录(1nformation Memorandum)或类似形式向特定范围和特定数量的专业性机构投资人以直接要约承诺方式进行售股的行为,其发售程序、信息披露和有效认股之确定仅受到较为宽松的法律控制。 简要地说,股票公募与私募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行申请规则不同。股票公募须向证券市场所在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履行股票发行申请注册、备案和审核;而股票私募通常不须向证券市场所在国证券监管部门履行发行注册申请或审核程序,或者仅须履行较为简单的注册备案程序。(2)信息披露要求不同。股票公募依多数国家的法律须使用正式的招股章程(Prospectus),在必要条款内容、验证标准和披露程序上受到较严格的法律控制;而股票私募则仅需使用法律要求较为宽松甚至没有要求的信息备忘录,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其必要内容和验证标准下设要求而交由惯例控制,其披露可以采取分别派送的方式,对其披露时间的要求也较为宽松,这使得发行准备工作大为减省。(3)售股对象不同。股票公募是发行人向不特定公众发出的售股要约,其要约和有效认股之确认须遵循严格的公开性规则;而股票私募则是发行人向特定范围和特定数量的机构投资人发出的售股要约,其要约承诺原则上遵循合同法规则。(4)上市审核规则不同。股票公募通常谋求在境外的正式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之目的,故发行人除须履行发行申请程序外,还须接受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审核,接受上市规则的约束;而单纯的私募股票不能在正式的证券交易所上市,通常仅可在证券商交易系统或店头市场交易,其上市审核问题较为简单,一般受到惯例的支配。 为了充分利用证券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条件,典型的国际股票融资(特别是在筹资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通常采取股票公募与私募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所公开发售和私募的股票共同上市,实践中称之为”公开发售与全球配售”。依此方式,发行人通过承销人在股票上市地进行一定比例的公募,又通过承销团在世界其他地区进行一定比例的私募。在此类募股中,发行人和承销人根据法律的要求需准备公募使用的招股章程和在不同地区私募使用的信息备忘录,须根据上市地法律的要求协调公募与私募的比例,须使股票公募与私募所遵循的申请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相衔接。按照英美等国的证券法规则,在采取公开发售与全球配售的情况下,公开发售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次发行总额的25%,我国香港原则上也遵循这一比例,但在实践中通常可酌情降低这一要求。 国际股票融资对企业的作用 1. 企业可以获得永久可用而不必尝还的外币资本 这是由股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外币资本,可以大大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增强企业借债能力,减轻由于本币贬值而带来的外汇风险。 2. 在国际上发行股票并上市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 因为只有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能为国外公众所接受的企业,才能以较好的价格吸引国外投资者。同时,由于企业在国外知名度和形象的提高,为企业进一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争取优惠利率奠定了基础。 3. 企业将面临信息披露的压力 股票的发行尤其是公募必须提供详细说明书、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并报经国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信息的采集审计、发布所需的成本很大,且极易涉及商业秘密,给公司经营带来不便。 4. 企业将面临投资者的压力 投资者购买股票既注重长期投资利益,也注重企业的短期表现,长期表现差的股票将被投资者从资产组合中剔除。 5. 企业面临竞争的压力 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永远存在兼并收购的压力。 6. 局限性 企业国际股票融资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它只限于效益极好的企业。
回购融资 回购融资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售出,并约定在规定的期限按商定的价格购回的一种融资方式。回购期限短则l天,长则几个月,其价格一般是金融资产的本金加利息。 回购融资的标的物 回购交易的标的物一般是国债,根据西方金融学教科书的理解,国债在这种交易中是一种抵押品,回购交易也就是以国债为抵押品的贷款融资,但也有学者认为回购交易是一种债券交易方式。特别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初允许国债回购交易市场建立与发展时,由于将其当作一种债券交易方式,其价格便可随行就市,根据供求情况上下浮动,避开了当时银行的利率管制政策,从而吸引了大量资金,对于推动日本利率自由化与市场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回购交易首先于1969年在美国开始,其后发展迅速。回购交易不仅是大多数非金融公司管理资金头寸、获得短期证券市场稳定收益或者获取短期融资的有效渠道,也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和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因而市场交易尤为活跃,交易规模不断增加,美国市场上每天交易额在5000亿美元以上。 回购协议现已逐渐为持续合约所代替,即销售债券一方可以持续使用该笔资金,直到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为止。这种借人资金的方式有四个优点, 一是因为不必缴存准备金而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是可以充分利用手中已经持有的高质量债券,而不必完全卖掉这些债券; 三是由于有高质量的债券作抵押,借款利率通常很低; 四是期限非常灵活,短到隔夜,长到几个月,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编辑] 回购式融资是一出“苦肉计” 在资本市场,本属中性的融资一词多少带有点贬义色彩,因为从本质上讲,融资流向几乎是清一色地从投资者腰包流入上市公司口袋。只要这一本质没有改变,参与融资的上市公司无论进行怎样的宣传和包装,都难以摆脱圈钱干系。 那么,有没有两全其美之策,使得参与融资的上市公司既能达到融资目的,又能换来融资对象好感?还真有!中国神华日前就开了个这样的先例:在巨额融资的同时回购股份,在回购股份的基础上进行融资。4月11日,中国神华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请不超过总股本20%的再融资议案,以及不超过10%的股票回购议案。若以15日中国神华总股本及二级市场当日收盘价计,一旦议案获得通过,条件得到满足,中国神华再融资总额最高将接近1200亿元,回购总额最高可达600亿元,二者相抵净融资600亿元。 左手融资右手回购,既向市场要钱又掏腰包回购,究竟是“太缺钱”还是“不差钱”?着实让不少市场人士感到疑惑甚至犯晕。既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从市场融资600亿元,何不直截了当、一步到位?为何偏要费尽周折、不惜采取迂回战术,一边融资1200亿元、一边回购600亿元?实际上,笔者倒觉得,这一点正是中国神华的“高明”之处。 虽然结果不变,最终都是达到600亿元融资目的,但中国神华此举却与单纯融资明显不同,至少会让部分投资者“眼前一亮”。由于回购前提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人们对单纯融资的担忧,以至于公告发布当日,在两市大盘双双收阴的情况下,中国神华逆市大涨3.18%。公告发布前后中国神华股价走势表明,这种“回购式融资”方法,不仅有利于放松投资者对其巨额融资的戒备,而且有助于增加对公司的好感,对融资方来说,可谓一举两得、名利双收。 实际上,中国神华回购又融资这一别出心裁的做法,不仅丝毫没有改变巨额融资的本质,而且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比单纯融资还要大。一方面,投资者更容易麻痹大意、缺乏警惕;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容易受此影响,在采取监管措施时举棋难定。还有,对于那些跃跃欲试、正在全力寻找再融资机会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起到了示范作用,或会争相仿效:你中国神华可以“回购式融资”,咱也可以“分红式融资”、“送配式融资”、“承诺式融资”……反正“换汤”不“换药”,结果都一样。 融资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只要做到合理、合法、正当、适度,都无可厚非。但倘若走向极端,甚至变换花样、不择手段,这样的融资就会弊大于利。面对五花八门的融资方式,无论是中国神华的“回购式融资”,还是日后抑或出现的“分红式融资”、“送配式融资”、“承诺式融资”等,当务之急在于市场各方须保持清醒头脑: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做了怎样包装,只要涉及融资,就以融资对待,真正做到思想上多一份警觉,行动上多一些对策,尽力遏制融资潮的不断蔓延,最大程度地抵御融资对市场稳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作为监管部门应备好重拳、及时发力,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再融资的监管力度。无论主体是谁,涉及金额多少,只要是融资,就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尤其对于那些隐蔽性更大、冲击力更强的融资方式,更应在总量控制、时机把握、节奏掌控、资金投向等方面,在综合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定夺。唯有此,才会使各种“融资包装术”失去功效,为此煞费苦心的“融资苦肉计”失去意义,“换汤不换药”的融资方式失去市场,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迎来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春天。 现阶段证券公司的融资途径 (一)国债回购 国债回购是当前券商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目前包括交易所回购市场(主要指上交所回购市场)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两个相互独立市场现在部分经批准的综合性券商可以进入银行间回购交易市场,其特点是实行场外交易形式,回购期限非常灵活,银 行间回购市场容量很大,回购价格比较稳定;券商能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进行为期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的短期融资,而商业银行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回购,使得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市场的资金供应受到限制,因此国债回购利率波动较大,交易所回购市场的特点是流动性高,因银行被排除在交易所市场之外,市场容量有限 (二)短期信用拆借 根据1999年10月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准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7天,拆借到期后不能展期;拆借资金余额 上限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80% 。短期信用拆借的优点是拆借利率(价格)稳定低廉(目前其平均年利率不超过2.8%)、手续简单且无需抵押,是一种非常灵活方便的融资方式;缺点是拆借期限较短,不能展期,同时拆借金额有限 (三)股票质押贷款 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准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以自营绩优股票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最长6个月的贷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可供质押的股票的种类以及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都做了详尽规定,规定的质押比率最高为60% ,如果证券公司将通 过质押贷款买入的股票再次向银行质押,则证券公司的贷款额理论上可以达到原有自营规模的1.5倍股票质押贷款的优点是贷款期限较长,券商可根据自营股票规模自主选择贷款数量和期限,便于自主安排资金使用;缺点是券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周期比较长,对质押物的规定非常严格,特别涉及到股票质押风 险难以控制和股票交易的保密性等多个因素,银行需要加强对质押物的管理,以控制风险。由于直接抵押贷款实际上相当于银行资金流人股市,管理层对于这一融资方式管理得十分严格。有资格的券商也寥寥无几 (四)上市和兼并收购 上市不仅可以给券商带来充足的持续性的股权资金,满足其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充实资本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等非常有利,同时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可吸引有实力的大公司和机构参股,通过券商之间以及券商与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在融资的同时优化股权结构、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利用市场机制规范券商行为意义重大。增资扩股是目前券商获得中长期资金的唯一途径,综合类证券 公司大部分都采用过这一方式。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将增资扩股的决定权放开,由券商自主决定。在券商没有上市的情况下,增资扩股只能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但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会对券商的经营和公司文化建设带来相当的压力和冲击。参考文献↑ 华丽·落幕.上海金融报.2011-4-20 15:04:00
什么是出口退税质押融资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是指出口企业以其享受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贸易项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解决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在向银行申请国际贸易融资却无法提供合规的担保时,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的内容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包括开证授信、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短期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金额为应得退税款的一定比例。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的优点是明显的,首先在国税局支付退税款前,企业可以提前得到资金,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增加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融资能力;在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享受财政局为支持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融资贴息政策,从而实现财务费用的最小化。出口退税质押融资的流程图 出口退税质押融资的流程图:
典当融资的概述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近代银行业诞生之前,典当是民间主要的融资渠道,在调剂余缺、促进流通、稳定社会等方面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现在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其市场定位在于: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短期需要,发挥辅助作用。正因为典当行能在短时间内为融资者提供更多的资金,目前正获得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青睐。 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额度比较小、周期短、频率高、需求急的特点与典当行小额性、短期性、安全性、便捷性等本质特点相吻合,作为融资伙伴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典当的社会功能就是救急解难,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其需要的融资服务。夏雨峰说,现在中小企业发工资、买原材料、定货,要钱找银行根本来不及,“10万的贷款和办1000万的贷款,走的程序都一样,很多小企业等不了。” 不少需要资金流动的小企业都有体会;银行的大门虽然敞开着,但“门槛”高高在上,令创业者望而却步。因此,对大部分有意创业的人来说,“找米下锅”是创业的头等大事。 而典当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弥补了银行融资的不足。 典当融资的特点 (一)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典当融资方式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当物的灵活性。典当行一般接受的抵押、质押的范围包括金银饰品、古玩珠宝、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当物范围。 2.当期的灵活性。典当的期限最长可以半年,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3.当费的灵活性。典当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最高范围内灵活制定,往往要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制定。 4.手续的灵活性。对一些明确无误、货真价实的当物,典当的手续可以十分简便,当物当场付款;对一些需要鉴定、试验的当物,典当行则会争取最快的速度来为出当人解决问题。 (二)融资手续简便、快捷 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银行更注重大客户而不愿意接受小额贷款。作为非主流融资渠道的典当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质押贷款手续简单快捷,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他贷款可及时办理。这种经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而且想做也做不到的。 (三)融资限制条件较少 典当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客户所提供的当物限制条件较少。中小企业只要有值钱的东西,一般就能从典当行获得质押贷款。我国2001年8月正式实施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对典当行收当财产的限制较少,不得收当的财产包括四个方面: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中小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只要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经与典当行协商,经后者同意,便可作为当物获得典当行提供的质押贷款。 2.对企业的信用要求和贷款用途的限制较少。通常,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很少过问。典当行向企业提供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少。如果企业不能按期赎当和交付利息及有关费用,典当行可以通过拍卖当物来避免损失。这与银行贷款情况截然不同。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运作成本太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条件和贷款用途的限制较为严格。 典当融资的优势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 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 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典当融资的缺点 典当也有一定的缺点,除贷款月利率外,典当贷款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 典当融资的基本程序 1、审当;2、验当;3、收当;4、保管;5、赎当。 我国典当融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典当行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进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但由于出台仓促,《暂行办法》与典当行业的发展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问题。2001年,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后者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前者相比“办法”有了新的突破:减少了审批环节;降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经营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可以从银行贷款,允许负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 一、是由于没有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 二、是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比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经贸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外,还要由公安机关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审批,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管部门难于掌握典当行的真实情况。这会影响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典当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与《典当行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难以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共同执法。 五、是典当业协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会对典当活动自我约束。目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仅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业的作用。地方性典当协会虽然成立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对典当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典当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本应由典当协会承担的职能却由政府部门承担了。 六、是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尽管2001年下半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房地产典当,可日益增长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在许多省市中却没有有效开展。如《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并不允许房地产典当,加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2月才正式废止了《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使房地产典当这一业务一直没有得以开展。 (二)市场准入过严 “办法”对典当行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管部门还有意限制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而且在其设立条件中规定的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件无法量化,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仅凭管理机构的主观意志,它觉得符合就符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为腐败埋下了隐患。 而典当质押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均占相当比重,该行当甚至成为某些从事转口贸易的“袖珍国家”的支柱产业。此外,在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采用典当方式盘活生产存量,使企业实物资产流动起来,减少“无形”流失亦有明显效果。由此可见,典当业这种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兴业的第三产业门类,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当行开办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兰、冯玉军:《典当业的法律思考》,载《发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当行作为一种主要以自有资金为贷款来源,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风险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问题。因此其市场准入条件不必过严,但要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问题 “办法”增加了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经营范围有所扩大,但仍十分谨慎。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经营范围越窄,其获利机会也越小。典当行如今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使广大投资者提不起兴趣,也使典当行本身无法发展、壮大起来。像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谢丽:《外国典当考察报告》,载《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 (四)关于业务规则的规定有漏洞,不够详尽 而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法律上对典当行的业务规则如费率、贷款期限、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接收盗窃财产的处置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当关系主体资格未做明确规定。不仅对典当行,尤其是对出典人的年龄及行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当无效和典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隐患。 二是典当期限太短。一般规定其典当期限为六个月。实际上限制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仅为短期贷款,是不是可以适当延长呢?也可考虑由典当双方自行决定。 三是没有“找贴”与“别卖”的相关规定。虽然“办法”规定当物估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实际上多由典当行自行确定。由于用户一般急需资金,低典价也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要求“找贴”,也就是要回典价与实际价值的差额,但典当行却以合同未规定不允。有的企业在当期内想转让当物所有权即“别卖”,得款以赎当,典当行也百般阻挠。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却受到典当行的青睐。而且,典押人又缺资金,所以典物在典当期间卖给典当行的情况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 四是死当物的处理方法不当。如果按营业质的法律特征来讲,死当物应当归典当行所有。但“办法”规定三万元以上的当物仅能获得拍卖当物中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仍退还当户。这个规定使其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类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也使典当行的获利机会更小,影响其积极性。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对三万元以上的死当物一律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许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不便,而且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这不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于死当物不能及时处理使资金受到占压。 五是对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的不合理。“办法”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样加大了借款人的责任,而减轻了典当行的责任。因为典当物在典当行手中,典当行的责任应大于借款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典当行更注意其保管义务。而且“办法”规定了要为当物购买保险,如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典当企业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补偿。 六是对典当价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借款人大多急需资金,相对典当行来讲属于弱者,典当行往往乘机故意狠狠的压低价格。“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棉袄一件”的现象依然会发生,故现行办法规定当物价格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虽然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但却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比如房产这种高价值物品,当价过低的话,当事人万一不能按期赎当,肯定引发纠纷,也可能造成借款人无家可归。 (五)法律责任规定得太轻 如果说对典当行的事前监管过严的话,那么对其事后监管却是软弱乏力的。对其违规经营的罚款最高限额才三万元,有些违法责任仅仅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相对于其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慑力。 完善典当融资环境的建议 (一)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 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以避免管理矛盾。今后的方向是把监管的职责逐步下放给典当行业协会,实现以自我约束、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 要完善对典当业的监管,现在还急需制定以下三类政策文件:一是有关行业发展的基础类文件,如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等;二是有关行业管理类文件,如季报制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典当行审批工作规程、典当行停业及清算办法等;三是有关企业管理类文件,如加强典当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典当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定等。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因为相关制度的完善,需要实际操作层面的连动,而最终来自基层操作的配合至为关键。盼望监管部门允许典当行可以和银行一样办理房地产典当他项权利证,允许典当行能随时查询商品房销售登记档案和记录,允许将房地产典当的他项权利证作为贷款担保向银行融资。能够出台细则使典当行可以顺利进入房地产市场。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无论从发展需要上看还是从我国人口规模上看典当行都是偏少的,在目前融资渠道偏窄的情况下典当行作为民间融资机构和融资手段的作用未能真正地发挥出来,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还有很大潜力。入世后我国又将面临外资典当行进入的压力,应加快典当行发展的步伐适当放宽典当行准入的行政控制,建立一个布局合理、辐射面广的典当行业经营网络以满足社会对典当融资的需求。同时要尽快制定外资进入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对外资典当行的进入进行管理的需求。 (三)进一步拓展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除了房地产外,也可将有价证券以及一些高科技产品作为典当物品,比如增加股票典当等。“股票典当”是典当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上市流通的股票证券、基金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作为典当物,接受典当公司特约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向典当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股市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资甚至消费支出的业务。“股票典当”在国外是极为普通的融资行为,而在我国该项业务并未被完全认可,目前还是一个“擦边球”的游戏。 由于经营股票典当需到中央结算所登记,而到中央结算所登记又缺乏操作可行性,因此有人认为现在的股票典当是在打“擦边球”。各地的监管者对此一般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对券商而言,由于入市资金的增加,有利于营业部交易量的增加和提高佣金收入。这也就是他们为什么愿意担风险,来帮典当公司监管和平仓的原因。对典当行而言,多了一项赢利渠道,而且该项业务操作容易,特别是质押物变现容易。一家典当行老总说:该项业务已经占到其总收入的50%,在股票的牛市行情里则会更高。可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赢利渠道,可能会成为我国低迷的典当业的一支“兴奋剂”,所以有必要给这项业务“正名”。 (四)进一步完善对典当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典当主体资格作出规定。例如香港《当押业条列》中即规定:“年龄不足17岁的人来典当财物时,当铺不得收当”。按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定为18岁较为相宜。 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规定在典当关系存续期内,典押人表示让与其典物的所有权给典当行,典当行又愿意接受的,典当行须按时找贴,以取得对典物的所有权。所谓找贴,是指典押人与典当行之间,按典物的原典价抵销典物出卖时的实际价金后,由典当行支付其差额,以取得典物所有权的买卖行为。 完善对死当物的处理规则。回归传统的营业质特征,规定死当物归典当行所有。而且实践中大部分典当行也是这样做的。这样典当行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而通过找贴和别卖制度,也能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 重新规定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典当物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灭失或损坏的,典当企业一般并无过错。如果借款人要求赎回典当物,典当物还有标号可辨认的,可由典当企业放赎典当物,并以当票上记载的典当物估价的60%向借款人赔偿;如不能放赎的,则应从当票上记载的当物估价金额向借款人赔偿。这样做是因为典当物投了保险,其利益可以得到补偿。 对典价做出幅度规定。为防止显失公平可考虑规定一个幅度,比如贵重物品80%,普通物品65%,滞销物品50%,当事人可协商在这个比例内浮动15%。 (五)加重典当行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对高利贷和非法揽储等违法行为给予重罚。
什么是对外贸易信贷 对外贸易信贷是指出口国通过对本国出口商、外国进口商提供短期和中长期的资金融通,以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达到占领世界市场之目的。">编辑]我国对外贸易信贷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外贸易信贷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信贷的主体范围和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方式推陈出新,为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外贸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对外贸易信贷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对外贸易信贷方式单一对外贸易信贷的对象单一贷款银行缺乏风险意识,出现违规操作现象银行的国际信贷专业知识和业务营销水平有待提高">编辑]我国对外贸易信贷的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规定,贸易产品属于国家政策许可范围之内。 (2)贷款必须符合经济利益原则,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3)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拥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 (4)贷款申请人应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同时,已经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内留存有相当于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必须保证定时向贷款银行上交反映资信状况的财务资料。 (5)其他条件,如最高贷款额度、期限、贷款货币、偿还方式、抵押、质押和担保等。">编辑]对外贸易信贷中的惯例 1.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的金额,一般都交给经纪人货价的25—50%,偿还这种贷款的方法,是将这种贷款转为商品抵—押贷款。 2.国际通行的计息时间为“算头不算尾”,唯独日本两头都计息。美国、西德和法国一年按360天计息。 3.混合信贷中,政府贷款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例,不能超过30%。 4.买方信贷之利率,一般都低于市场利率。各国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买方信贷利率,一般都执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利率。 5.出口信贷的贷款,不能用于当地费用支出,也不得用于第三国,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贷款国的出口商。出口信贷均为分期偿还,各国都由国家对出口信贷的经济、政治风险,给予全部担保。 6.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购买机械设备时,都规定有最低金额起点,但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未达到最低起点,则不能使用买方信贷。 7.提供买方信贷的国家,其出口的货物,只限于是该国制造的,如该货物的部件是由多国的产品零件组成,则本国部件最低要占50%以上。 8.在卖方信贷活动中,出口商签订合同后,进口商要预先支付10一15%的货款。在买方信贷活动中,进口商则需预先交货款15%的现汇定金。该定金既可在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签订后60天或90天内支付。 9.在承购应收帐款业务中,任何承购组织在其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如遇到进口商拒付,则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10.承购匠收帐款业务的手续费用率,大都为应收帐款总额的1.75—2%,该项信贷业务的利率,则通常比优惠利率高2~2.5%。 11.银行办理在途货款抵押贷款时,一般都凭装船提单发放贷款。对待运提单则不接受。参考文献↑ 1.0 1.1 李天德.国际金融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3.↑ 任辉,张佩德.国际标准与国际惯例(M).山东: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3年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