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筹资结构 筹资结构是指采用各种筹资方式筹集资金之间的关系。">编辑]筹资结构定量分析 企业在实施大型投资项目时,往往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为降低投资风险,在此之前企业必须要对企业的筹资结构进行分析。筹资结构分析的重点是分析企业白有资金与贷款构成的比例对企业白有资金收益率和企业风险大小的影响。企业自有资金一般可以发行股票或使用留存收益,而企业贷款则可通过发行债券或向金融机构借款。 假定某项投资在几种不同状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率是可测的,各种状态出现的概率也是可知的,那么期望的投资收益率及期限离差如下: a = Σ(b * c) σ2 = Σ(b − a)2 * c 其中,a代表期望投资收益率,b代表投资收益率,c代表概率。 一般而言,投资项目风险的大小完全可以由离差来反应,离差越大,风险 越大;反之亦然。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项目预计收益能力、风险大小和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合适的筹资战略,进行必要的风险筹资结构组合,以追求较高的投资报酬和较小的企业风险;另外,在筹资手段上,选择股票筹资或是债券、货款筹资以建立适当的负债比例,同时根据资金市场状况,选择适当的筹资企业,以求资金成本最低。">编辑]筹资结构与筹资成本和风险水平的关系 企业从不同来源筹集资金,会产生不同的资金成本和承受不同的风险压力。资金成本与风险水平存在着反比关系,一般而言,资金成本越高,风险水平越低。就具体的筹资来源来看,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成本最高,但风险最低,或说没有财务风险;短期负债的资金成本最低,但相应的还款压力最大,风险最高;而长期负债的资金成本和风险则居中。 企业对待筹资结构的态度也有稳健和激进之分,稳健者希望权益资金占资金来源的比重足够大,更有甚者希望负债为零,以最大限度地回避财务风险;激进者正好相反,他们希望负债资金,甚至短期负债资金占资金来源的比重应尽可能地大,以获取低资金成本的利益。介于两种态度之间,存在着多种筹资结构的组合,这些组合的目的均在于能使资金成本和风险控制在一个满意的范围之内。">编辑]投资结构与筹资结构的综合决策 投资结构具有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水平与筹资结构具有的成本水平和风险水平相配合,构成了企业的综合盈利能力和风险水平。由于资产结构和筹资结构均有稳健和激进之分,因此,两两组合可以得致如下的四种策略。 (一)稳健的投资结构与稳健的筹资结构相结合的管理策略 该策略在投资结构上要求充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尽可能减少长期资产的投入。特别稳健者,甚至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都采用租赁的方式取得。在流动,资产中,则尽可能压缩存货等变现能力差的资产,增加现金或接近于现金类的资产。结果是使资产的盈利能力相应降低。在筹资结构上,首先,要求权益资本占资金来源韵比重慝够犬;其次,在负债中,则要求长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足够大。这样,不仅权益和长期负债可以满足长期资产的需要,而且还可以满足部分流动资产的需要。特别稳健者,甚至全部资产的资金来源都由权益资本提供,且全部资产的流动性极强。这就使得筹资成本上升,盈利能力下降。这种策略的风险虽然低,但相应的盈利能力也极低。 (二)激进的投资结构与稳健的筹资结构相结合的管理策略 该策略在投资结构上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资产的盈利能力,不惧风险,其风险主要依靠削减负债,特别是流动负债占总资金来源的比例来控制。在这种策略中,即使投资出现失误.其风险也能受到有效地遏制,因为权益资本可以防止风险的扩大。因此,该种策略是盈利能力和风险均居中的管理策略。 (三)稳健的投资结构与激进的筹资结构相结合的管理策略 该策略是希望通过稳健的投资结构来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降低资金来源的成本来减少财务成本,增加盈利。保持资产的足够流动性除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投资风险之外,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筹资风险的扩大,这就为企业运用一些低资金成本的资金来源提供了保障。但是,筹资成本的节约是有限的,对盈利的贡献一般不如投资盈利能力大,因此,该种策略的盈利能力要比第二种管理策略低。它一般只适用于投资风险极大、筹资风险极小的情况。 (四)激进的投资结构与激进的筹资结构相结合的管理策略 该策略不但要求投资结构有最大的盈利能力,而且还要求筹资的资金成本最低,更为激进的,甚至相当大部分长期资产的资金来源都靠流动负债来解决,这样,该种策略承受的风险就极大,一旦环境有变,激进的投资结构不能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风险就会迅速放大,从而导致企业失败或破产。因此,这种收益高成本低的策略的盈利能力最高,但风险也最大。参考文献↑ 徐盛华 陈子慧 编著.现代企业管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07月.↑ 2.0 2.1 熊楚熊,刘传兴.公司理财学系列教材 公司中级理财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09月.
什么是BOOT BOOT,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一一转让,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BOOT与BOT的区别 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 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 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 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
什么是优先股融资 所谓优先股,是同普通股相对应的一种股权形式,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优先于普通的股东。但是,这种优先是有限度的,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要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在国外的实际操作中,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具体形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优先股股东的股息率稳定在一定水平上,普通股股东只有在优先股股东股息分配以后,才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分配到或多或少的红利。一旦企业资不抵债被迫破产,公司应首先偿还债务,再由优先股股东分配剩余资产,然后才能考虑普通股股东。可见优先股股权实际上是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有可能放弃了一部分风险或收益的一种股权形式。在企业正常盈利的情况下,它给股东提供的效用近似于债券。购买者一般看重优先股的分红派息,对参与管理不感兴趣。优先股稳定的现金分红对保险基金和稳健的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优先股综合了债券和普通股的优点,既无到期还本的压力,也并不必担心股东控制权的分散。但这一种方式税后资金成本要高于负债的税后资本成本,且优先股股东虽然负担了相当比例的风险,却只能取得固定的报酬,所以发行效果上不如债券。 优先股融资的优缺点 1、优先股融资的优点 首选,优先股筹集的资本属于权益资本,通常没有到期日,即使股息不能到期兑现也不会引发公司的破产,因而融资后不增加财务风险,反而使融资能力增强,可获得更大的负债额。其次,优先股股东般没有投票权,不会使普通股东受到威胁。第三,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固定的,在收益上升时期可为现有普通股股东“保存”大部分利润,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 2、优先股融资的缺点 首选,优先股融资的成本比债券高,这是由于股息是在税后支付的,不能冲抵税前利润。其次,有些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先等)要求分享普通股的剩余所有权,稀释其每股收益。 优先股融资对国内企业的财务影响 优先股融资是与国外投资者比较好的合作方式,能满足国外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方面的要求。优先股融来的资金也同样直接增加国内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权益,也能大大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但国内企业支付固定利率的优先股息无法像可转债支付利息那样税前列支,而须税后列支,无法获得抵税的益处。当然在国内企业盈利能力比较强的情况下,吸收优先股新资本还是能使现有股东获得更多的利益。 为更好地吸引国外合作投资者,建议国内企业采用优先股中的可转换优先股,即国外合作投资者有权视情况在以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相当于事先赋予国外合作投资者一份认购的期权。虽然可转股优先股在目前国内的《公司法》中还没有相关规定,但2006年后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给股东间的合作很大的弹性空间,可转股优先股完全可以采用。
什么是仓单融资 仓单融资又称为“仓单质押融资、仓储融资”,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商业银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贷款按照有无担保一般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一般来说,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等,质押物主要是银行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尽管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的存货也具有一定的价值,理论上也可以进行抵押,但是由于银行难以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缺乏对存货市场价值的评估,一般银行不愿意接受存货抵押借款的方式。这样,对于那些缺乏合适抵押品的企业,尽管其拥有大量的存货,却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这种尴尬的局面。 仓单融资实质是一种存货抵押融资方式,通过银行、仓储公司和企业的三方协议,引入专业仓储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监督保管抵押物、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担保等作用,实现以企业存货仓单为抵押的融资方式。 仓单融资适用于流通性较高的大宗货物,特别是具有一定国际市场规模的初级产品,如有色金属及原料、黑色金属及原料、煤炭、焦碳、橡胶、纸浆以及大豆、玉米等农产品。任何特制的商品、专业机械设备、纺织服装,家电等产品,一般难以取得银行仓单融资的机会。 目前香港、新加坡等银行及国内外资银行主要是向国外贸易商或国内公司设在境外的窗口公司提供保税货物仓单融资。近年来,国内也有一些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合作,以在国内非保税仓库暂时存仓的进出口货物为抵押,向国内企业设在境外的窗口公司提供仓单融资,并最终贷款给国内企业。 仓单融资的主要特点 1、仓单融资与特定的生产贸易活动相联系,是一种自偿性贷款。一般的,贷款随货物的销售实现而收回,与具有固定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抵押贷款相比,周期短、安全性高、流动性强。 2、适用范围广。仓单融资不但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而且适用于各种生产企业,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当企业缺乏合适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提供担保时,就可以利用自有存货的仓单作为质押申请贷款。 3、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与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不同,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受限制程度较低,货物允许周转,通常可以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较小。 4、仓单融资业务要求银行有较高的风险监控能力和较高的操作技能。仓单融资中,抵押货物的管理和控制非常重要,由于银行一般不具有对实物商品的专业管理能力,就需要选择有实力、信誉高的专业仓储公司进行合作。同时,银行需要确认仓单是否是完全的货权凭证、银行在处理仓单时的合法地位、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等问题。 仓单融资的作用 仓单融资是现代生产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流动、经营活动与银行融资活动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多方得益的一种融资模式。 1、对融资企业的作用。通过以存货作抵押,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难的问题,盘活了存货资金,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存货资金的盘活,使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加快,有助于企业获取采购的主动权,同时能够使企业增加销售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存货资金的盘活,也就是经营资金的节约;通过与银行的融资活动,能够为后续的融资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对仓储公司的作用。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协议,通过提供保管、监管、保证服务,为服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提供了保证,从而能够加深仓储公司与服务企业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增加仓储公司的客户数量。 3、对银行的作用。通过三方合作,解决了存货抵押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仓储公司的保管、保证,有助于实现信贷风险控制的目标,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客户规模。质押融资与信用融资相比,有仓储公司负责监管,质押物变现能力强,因此,信贷资金风险较低。而且在贷款收益之外,还可以获得包括结算、汇兑差价等中间业务收入。 通过仓单融资开展金融服务,对于中小企业、银行、第三方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都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抵押难的贷款问题,提高银行的资源分配效率。 仓单融资的模式 仓单融资在实践中有多种做法,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便利企业融资和经营,银行也在不断创新,不断在仓单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拓展新的融资模式。目前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仓单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仓单质押贷款的基本模式 仓单质押贷款,是制造企业或流通企业把商品存储在仓储公司仓库中,仓储公司向银行开具仓单,银行根据仓单向申请人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仓储公司代为监管商品。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解决了借款人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同时通过仓单质押可以降低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还能增加仓储公司的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仓储公司的经济效益。 仓单质押贷款的主要流程如图1所示: 流程说明:(1)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按照银行要求把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储公司;(2)仓储公司向银行提交企业交存货物的仓单,进行质押,承诺将保证货物的完好,并严格按照银行的指令行事;(3)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4)企业实现货物的销售,购买方(客户)将货款汇入银行的企业账户;(5)仓储公司根据银行的指令,向购买方移交货物;(6)企业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 仓单质押贷款实质是存货抵押贷款,由于银行难以有效地监管抵押物,就需要借助第三方仓储公司形成的仓单,以及仓储公司提供的保管、监督、评估作用实现对企业的融资。在实践中,以仓单质押模式为基础,通过拓展仓储仓单的范围、强化仓储公司担保职能、以未来仓单作质押等,又可以形成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统一授信担保贷款和保兑仓融资模式。 2、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 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是在仓单质押贷款融资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对地理位置的一种拓展。仓储公司根据客户需要,或利用全国的仓储网络,或利用其他仓储公司仓库,甚至是客户自身的仓库,就近进行质押监管,提供仓单,企业根据仓储公司的仓单向银行申请借款。 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可以把需要质押的存货等保管在方便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仓库中,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质押成本。 3、保兑仓融资模式 保兑仓或称买方信贷,相对于企业仓单质押业务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银行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在这一模式中,需要生产企业、经销商、仓储公司、银行四方签署“保兑仓”合作协议,经销商根据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生产企业支付货款,由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承兑担保,经销商以货物对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反担保。银行向生产企业开出承兑汇票后,生产企业向保兑仓交货,此时转为仓单质押。 保兑仓的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 流程说明:(1)经销商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支付一定保证金;(2)仓储公司向银行提供承兑担保;(3)经销商向仓储公司提供反担保;(4)银行向生产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5)生产企业按照汇票要求,向仓储公司交货;(6)仓储公司提货、存仓,并向银行签发仓单;(7)在仓单融资期限内,经销商向购货方销售货物;(8)购货方将货款汇入银行的企业账户,归还经销商的质押贷款;(9)根据银行指令,仓储公司向购货方移交货物。 4、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 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是指银行根据仓储公司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程度等,把一定的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仓储公司,再由仓储公司根据客户的条件、需求等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清算。仓储公司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并直接利用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则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 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有利于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得融资,减少原先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时的多个申请环节;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充分利用仓储公司监管货物的管理经验,通过仓储公司的担保,强化银行对质押贷款全过程监控的能力,更加灵活地开展质押贷款服务,降低贷款风险。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特点 1、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与特定的生产贸易活动相联系,是一种自偿性贷款。一般的,贷款随货物的销售实现而收回,与具有固定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抵押贷款相比,周期短、安全性高、流动性强。 2、适用范围广。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不但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而且适用于各种生产企业,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当企业缺乏合适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提供担保时,就可以利用自有存货的仓单作为质押申请贷款。 3、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与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不同,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受限制程度较低,货物允许周转,通常可以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质押物受限制程度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较小。 4、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要求银行有较高的风险监控能力和较高的操作技能。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中,抵押货物的管理和控制非常重要,由于银行一般不具有对实物商品的专业管理能力,就需要选择有实力、信誉高的专业仓储公司进行合作。同时,银行需要确认仓单是否是完全的货权凭证、银行在处理仓单时的合法地位、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等问题。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是现代生产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资流动、经营活动与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活动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多方得益的一种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1、对中小企业融资企业的作用。通过以存货作抵押,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难的问题,盘活了存货资金,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存货资金的盘活,使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加快,有助于企业获取采购的主动权,同时能够使企业增加销售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存货资金的盘活,也就是经营资金的节约;通过与银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能够为后续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对仓储公司的作用。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协议,通过提供保管、监管、保证服务,为服务企业获得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保证,从而能够加深仓储公司与服务企业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增加仓储公司的客户数量。 3、对银行的作用。通过三方合作,解决了存货抵押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仓储公司的保管、保证,有助于实现信贷风险控制的目标,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客户规模。质押中小企业融资与信用中小企业融资相比,有仓储公司负责监管,质押物变现能力强,因此,信贷资金风险较低。而且在贷款收益之外,还可以获得包括结算、汇兑差价等中间业务收入。 通过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开展金融服务,对于中小企业、银行、第三方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都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抵押难的贷款问题,提高银行的资源分配效率。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在实践中有多种做法,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便利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和经营,银行也在不断创新,不断在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目前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仓单质押贷款的基本模式 仓单质押贷款,是制造企业或流通企业把商品存储在仓储公司仓库中,仓储公司向银行开具仓单,银行根据仓单向申请人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仓储公司代为监管商品。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解决了借款人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同时通过仓单质押可以降低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还能增加仓储公司的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仓储公司的经济效益。 流程说明:(1)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按照银行要求把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储公司;(2)仓储公司向银行提交企业交存货物的仓单,进行质押,承诺将保证货物的完好,并严格按照银行的指令行事;(3)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4)企业实现货物的销售,购买方(客户)将货款汇入银行的企业账户;(5)仓储公司根据银行的指令,向购买方移交货物;(6)企业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 仓单质押贷款实质是存货抵押贷款,由于银行难以有效地监管抵押物,就需要借助第三方仓储公司形成的仓单,以及仓储公司提供的保管、监督、评估作用实现对企业的中小企业融资。在实践中,以仓单质押模式为基础,通过拓展仓储仓单的范围、强化仓储公司担保职能、以未来仓单作质押等,又可以形成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统一授信担保贷款和保兑仓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2、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 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是在仓单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融资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对地理位置的一种拓展。仓储公司根据客户需要,或利用全国的仓储网络,或利用其他仓储公司仓库,甚至是客户自身的仓库,就近进行质押监管,提供仓单,企业根据仓储公司的仓单向银行申请借款。 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可以把需要质押的存货等保管在方便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仓库中,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质押成本。 3、保兑仓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保兑仓或称买方信贷,相对于企业仓单质押业务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银行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在这一模式中,需要生产企业、经销商、仓储公司、银行四方签署“保兑仓”合作协议,经销商根据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生产企业支付货款,由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承兑担保,经销商以货物对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反担保。银行向生产企业开出承兑汇票后,生产企业向保兑仓交货,此时转为仓单质押。 流程说明:(1)经销商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支付一定保证金;(2)仓储公司向银行提供承兑担保;(3)经销商向仓储公司提供反担保;(4)银行向生产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5)生产企业按照汇票要求,向仓储公司交货;(6)仓储公司提货、存仓,并向银行签发仓单;(7)在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期限内,经销商向购货方销售货物; (8)购货方将货款汇入银行的企业账户,归还经销商的质押贷款;(9)根据银行指令,仓储公司向购货方移交货物。 4、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 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是指银行根据仓储公司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程度等,把一定的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仓储公司,再由仓储公司根据客户的条件、需求等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清算。仓储公司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并直接利用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则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 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有利于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得中小企业融资,减少原先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时的多个申请环节;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充分利用仓储公司监管货物的管理经验,通过仓储公司的担保,强化银行对质押贷款全过程监控的能力,更加灵活地开展质押贷款服务,降低贷款风险。仓单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程序 1、供货商与贸易公司签订购货合同。 2、贸易公司作为借款人向中小企业融资银行缴纳保证金,请求该银行开出信用证。 3、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开出以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由供货商所在地银行通知信用证。 4、供货商审证后发货。 5、供货商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L/C要求的单据交至供货商所在地银行。 6、供货商地银行向开证行即中小企业融资银行交单。 7、中小企业融资银行作为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 8、供货商所在地银行向供货商划拨款项。 9、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交给物流公司。 10、物流公司提货,存仓,并签发仓单给中小企业融资银行。 11、在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期内,贸易公司向境内进口商转售货物; 12、境内进口商向贸易公司支付货款。 13、贸易公司用该货款偿还银行贷款。 14、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向物流公司发出指令,要求放货给贸易公司。 15、贸易公司结清有关仓储费用。 16、物流公司向贸易公司放货。 17、贸易公司向进口商放货。 在这种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下,在中小企业融资开始前,中小企业融资银行、贸易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保税仓库抵押物管理协议,中小企业融资银行与贸易公司签订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协议。仓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条件 一、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本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 二、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 三、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四、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我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 五、中小企业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仓单质押的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及方式 1、单质押的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可根据申请人及货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所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总价值的70%。 2、仓单质押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可采取多种中小企业融资形式,包括流动资金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银行付款保函等多个品种。
TOT模式的概述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融资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讲,TOT具备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点,因此可以理解为基础设施企业或资产的收购与兼并。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的流程大致是:首先进行经营权转让,即把存量部分资产的经营权置换给投资者,双方约定一定的转让期限;其次,在此期限内,经营权受让方全权享有经营设施及资源所带来的收益;最后,期满后,再由经营权受让方移交给经营权转让方。它是相对于增量部分资源转让即BOT(建设—经营—移交)而言的,都是融资的方式和手段之一。 TOT方式的运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Vehicle, or Special Purpose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常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 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是先收回转让项目然后新项目才投入使用的。 TOT模式的好处 开展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 (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 (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 (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引入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实行TOT项目融资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的融资方法。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 TOT模式的优势 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TOT项目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 (1)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BOT项目融资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TOT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项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 (2)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3)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或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实行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 (4)与内部承包或实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费用也一次性支付。 (5)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其运作实质是 “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TOT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所有者暂时让渡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TOT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设安装环节,其采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营收益。 (6)与道路两厢或其他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方式比较。以开发权作为补偿项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创收经营权,项目具有纯公益性质。TOT项目融资,其项目本身必须是经营性资产,有比较固定的收益。与取得其他开发权融资方式比较,省去了建设环节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其运作方式对项目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有益处。 实施TOT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新建项目的效益。由于新建项目规模大,耗费资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等情况。首先,在目前TOT融资方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 要做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从小到大,从单项到综合项目逐步展开。其次,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论证,要充分估计到TOT的负面效应,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对于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项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决定,仓促上马。中央有关部门应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严格审核、审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进外资,防止重复建设。 2.注意转让基础设施价格问题。(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础设施,避免了建设时期和试生产时期的大量风险,而由我方承担这些风险。因此,经营权的转让价应合理提高,作为对承担风险的“对价”。(2)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而由于外方承担风险较低,花费费用少,因此,项目产品价格应按国内标准合理制订,要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受让方买断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关系。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在评估时最好与转让方和其聘请的融资顾问及时沟通,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为防止外商(受让方)竭泽而渔,在移交回我方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内,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应鼓励外商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 5.进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资法律环境问题。尽管TOT涉及环节较少,但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环境的保证。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TOT相关主体的行为,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依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制订出一套适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规,为TOT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相关条目BOT
什么是产业政策投资 产业政策投资是指政府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而提供的政策性支持投资,是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之一。 我国产业政策投资的种类 我国产业政策投资的种类主要包括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优惠贷款、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等,从财政支出、贷款援助、税收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政府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小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中小企业适用的其他通用税收优惠政策。
中间融资的含义 中间融资(Mezzanine Finance)指,企业融资结构中处于债权和股权间,兼具两者现金流及风险特征等的附属条件的无担保契约安排。这些附属条件由融资双方相互妥协达成,内在并相互关联于融资协议的各条款中,如股票增发、认股权或利润分享权、现金分红率、担保,企业价值、看涨看跌期权等。中间融资分为附条件债权、附条件可转债、可赎回优先股,包括:类似于银行贷款的优先债、附不可撤销的认股权的债权、普通股认股权、可转换贷款、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 与之对应的则称为中间资本、中间市场 (the Mezzanine Market)、中间基金(如中小企业互助基金、互助式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等)。其资金来源通常为风险资本的有限合伙人、清算银行、保险公司、专家理财公司、财务公司等提供的股本、银行贷款,也包括高收益债券或垃圾债券等上市证券。 中间融资的发展原因 近几年来,中间融资作为独立的投资工具在全球迅速发展,并借此进行收购兼并、企业扩张等,其原因在于: 1.经济衰退使得传统融资更趋谨慎 银行体系固有的脆弱性决定了其谨慎性,经济衰退减少了项目产生的稳定的期望现金流,降低了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的变现率、折扣率,促使金融当局加强审慎性监管,而《新巴塞尔协议》又使其更强化,并要求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增加储备以支持其资金运用。商业银行一般要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5%,最高不超过75%;保险公司的门槛也由95%降到了2001年的68%。 2.资产证券化的广泛兴起 近二十年来,资产证券化浪潮席卷全球,因此,咨询评级机构和未评级及非投资级CMBS的购买者能对担保贷款的发放标准产生重要影响,并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纷纷提高授信标准,也使得要求的资产负债率和借款比率越趋保守。 3.历史性的低利率 由于近年来的通货紧缩和资金相对过剩,各国利率均已降到历史性低点,抵质押贷款成本的降低使得存款人收益相应降低。这种利益分配格局和利息成本的避税效应使得企业获得更高的相对收益,当资产负债率超过65%时更明显。而投资者则希望找到效率更高的投资途径,中间融资便是一种灵活多样的选择方式。 中间融资的特点 相对于纯粹的债权融资和纯粹的股权融资来说,中间融资有如下特点: (一)兼具债权和股权两方面特征 中间融资同时具有债权和股权两方面特征,并在两者间取得风险与收益平衡。 从债权特征来说,它具有其他债权融资的所有特征,其还本付息和担保品处置在债权清偿后、股权清偿前,保障程度相对较高;它有固定收益特征,要求利息和本金偿还,并对企业财务杠杆有一定要求。从股权特征来说,它对债权融资的超额收益主要以附加认股权等形式为贷款人提供更高的风险溢价,期限长达10年,价值至少等于股票市价与面值之差,而面值通常远低于市价。 当资产负债率低于85%时,它们通常被称为次级债权或第二索取权债权,并附加担保甚至更严格的合同条款,更像是债权融资;而当资产负债率高于85%时,它通常被称为优先股或缺口性股权融资,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更像传统的股权投资。 通过选择股权转换或认购新股决定是否持有企业股票,也可通过在企业承诺的特定日期卖出股票、改变企业控制权、进行资本调整或返还认股权给企业等,以分享企业利润和获得股权回报,而非总是要求股息回报或取得控股权地位。 (二)融资活动更具灵活性 中间融资结构各异、无统一标准,利率、相关附加权、融资期限等都通过双方私下谈判产生,能较充分反映资金供求双方偏好,并根据其意愿量体裁衣,构造满足其特定状况、特定需求的任何投资结构,完全体现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各种结构化组合。当企业面临某些增长机会时,中间融资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可使企业融资量由2-3倍现金流量增长到4—5倍,将业主与长期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并使得中间融资的贷款人能保留部分可用资金,以便投资到更多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相对于商业银行融资,典型的中间融资长达5—10年,要求最恰当的还本付息期限分布结构。甚至无需定期偿还债务,只需暂时支付少量利息,将可得现金流用于企业未来发展,并在到期日获得更多回报。 此外,中间基金还有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创投基金及保险公司等功能,完全适合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征及并购的复杂性。 (三)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相对于普通债权,中间资本在某种程度上是以股权投资者的标准严格要求借款人,如财务、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竞争力等,它们通常坚持风险投资者所要求的诸多保护性条款,从而有权干预企业。这些约束虽未直接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但却促使企业改善以保证债权收益最低程度实现,并在特定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吸收额外的股本。 从技术特征来说,其波动范围有限,一般大于债权投资但小于股权投资,西方国家中间融资(5—7年)收益约18—20%,这将取决于相应企业价值的比重及其基础资产内在风险。 从投资领域来说,它主要集中在市场规模较小而又具有持续性竞争优势的制造业、物流业、服务业等,这些行业一般不会出现迅速的技术变迁,也不会出现交易量和利润等的周期性剧烈波动,收益相对较为稳定。 从退出渠道来说,它能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新股发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出本金或卖出认股权以顺利退出,因为其目的并非是控制企业,而只是获取目标收益。在西方,中间融资完成了15—30%的管理层收购,并成为进行成功的结构化交易的关键要素。 (四)有利于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引入中间融资时,债权人便可降低其融资比例、采用更稳健的策略,而借款企业也可以更少的股份获得更高的潜在收益;中间融资使得债权人减小融资金额、降低财务杠杆,但却能增加债权融资总量。这种灵活的结构化操作能更完全地反映双方特定的风险收益偏好,使其利益更能满足,更准确地对每种投资定价,使资金总成本更接近边际成本曲线下的面积。 若进一步细分,每种新增资本都有助于市场完善,形成更连续的风险收益区间和更准确的资金定价,更能反映其实际的风险收益,市场结构就更有效率。若将市场无限细分,资金边际价格等于其相应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从而获得完全效率的资本结构。当然,每个层面的资本都有相应的成本,市场细分也是有成本的,无限细分实际上不可能。 尽管从表面来看,相对于债权融资,中间融资成本较高,同时其股权特征又涉及较高的、难以数量化的额外成本。但它却能有效地降低企业财务杠杆,增加融资总量和利润总额,因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综合资金成本。 建立中间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发展中间融资是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然选择,但须突破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建立健全中问融资的机构体系和监管体系。 (一)突破有关的法律法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界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中间融资。1995年《保险法》也限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只能是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即使目前也只能购买少量股票、基金等,而不能直接向企业提供抵押甚至中间融资。 (二)引入高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 各国的多年实践说明,发展新兴金融市场成本最低、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引进较高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中间基金出现已有20年,数量达到1000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和企业并购的重要力量。 我国中小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起步较晚、管理不尽规范、缺乏可持续发展,引入国际企业金融服务公司 (即中间基金),不但可以有效缓解其融资瓶颈,还能为它们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促进技术创新、加强公司治理。 (三)改造并组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培养中间基金的途径较多,既可新设也可通过合并重组。 1.整合现有资源、培育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业务混杂,存在诸多不规范和较大风险,如: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通过收购兼并、破产重组、引入民营资本、外资等,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整合内部管理与客户资源,引导它们转变为专门从事中间融资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2.设立若干合作或股份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在经济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设立若干合作制或股份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再由它们向银行借款,以资本金投资方式向中小企业注资。这样做的好处是: (1)可增加中小企业的资本金,增强其对银行的融资能力;(2)可适当集中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其交易成本;(3)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介入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发挥管理咨询作用,有助于提高其成功率、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应以民间资本出资为主。但在向银行借款时,政府可提供必要的担保。这样既能保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功运作,又能保证它以自有资本金承担风险,防止政府担保的道德风险。 (四)逐步培养证券市场的“中间板块” 由于中间融资普遍期限较长,因而中间基金通常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即使要变现也只能通过卖出股权或认股权等。然而,近30年来席卷全球的资产证券化,不但为中间基金提供了变卖现有资产、拓展资金来源的新思路,而且也为中间基金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新渠道,从而必将促进中间基金的大发展。 通过参照国外做法,逐步允许达标的中间基金挂牌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允许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开展中间融资业务,以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减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并培育专门的“中间板块”。例如,菲律宾第一控股公司 (FPHC)就是一家在菲律宾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中间基金。 而场外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转让市场等的部分交易也可逐步纳入“中间板块”。 (五)建立健全中间融资的监督体系 1.信用制度和咨询评级是中间融资的市场监管体系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中间融资条款相当复杂、融资期限相对较长,不需要定期还本付息,隐藏的风险可能更大,从而更需要有健全的信用制度进行约束、需要较为权威的咨询评级机构进行筛选。 2.行政与行业监管体系是中间融资健康发展的保障 中间基金要健康发展,更离不开专门而完善的行政与行业监管体系进行市场准入、从业资格、业务监管、风险疏散等有关管理。鉴于目前分业管理转向混业管理模式,要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设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辖下的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引导行业组织——中国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建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什么是专利证券化 专利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专利(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由该机构以专利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它源于人们对专利价值认识的进一步深入和对融资的进一步需求。专利证券化的实质是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融资原理,处置专利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使之立即变现取得大量现金收入。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开发专利。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编辑]专利证券化的特点 专利证券化与传统资产证券化如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相比较,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由于专利固有的时间性、无形性等特点,导致其现金收益稳定性降低,不确定性增大,专利证券化比传统资产证券化难度大。专利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专利现金收益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而预测专利未来的现金收益比传统资产未来的现金收益复杂且难度大。影响专利未来现金收益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可能使专利在其证券化期间出现现金收益减少乃至消失的情况;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侵权行为可能严重侵蚀专利未来现金收益等。这样,需要经过专业制度安排降低投资风险以吸引足够投资者,保证证券化安全。 其次,相对于传统基础资产单一、简单的权利人而言,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如专利可能存在共同发明人。可能含有得到合法授权的在先专利等。这样,专利证券化时对基础资产的权利主体及其各自权利就需要全面明晰界定。专利证券化之前,特设机构有必要获得其它相关在先专利或取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以使该专利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 再次,由于专利的依附性,通常其本身不会独立带来现金收益,而必须与其他有形资产甚至无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商业运营,产生收益。这样。在专利证券化中,基础资产以专利为主,但通常并不局限于专利本身,往往延伸到相关必要无形或有形资产。">编辑]专利证券化融资的优点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专利证券化的国家。美国一些学者认为,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专利证券化具有一系列优势。第一,融资多。公司将其专利证券化获得的融资,远远多于其以该专利质押担保获得的贷款。第二,融资迅速。专利权人能迅速地获得大笔资金,而不是像专利许可那样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全部许可费。第三,融资安全。专利支持证券仅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专利信托模式及其政策选择研究”(项目编号:70503012;项目负责人:袁晓东)成果之一。 以被证券化的专利为担保,投资人丧失了向发起人无限追索的权利。第四,专利权人并不丧失专利权。目前,在专利证券化中专利权人出售的只是专利许可未来的收益权,而不是专利权本身。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的出售不同于专利转让,专利权人可以继续拥有其专利权,也可保留部分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收益。除此之外。美国的实践表明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具有促进专利商品化、产业化的功能。">编辑]专利证券化在我国的重要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的复杂程度及要求逐步提高,研发投人不得不随之增多.一些创新主体因缺乏研发基金研发难以为继。创新产生成果后。只有将其权利化.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创新成果权利化也需要资金投入,一些企业由于资金缺乏放弃了将自身创新成果权利化。创新成果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也存在将期待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的问题。同时,由于专利的时间性以及专利在其生命期内有被更先进的专利技术替代的风险,许多拥有大量专利技术的创新主体面临着风险过于集中的状况。在我国不少创新主体就面临上述问题。其实解决这些问题最主要的是融资,而专利证券化正好契合了上述要求。 专利证券化有利于企业融资。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 我国一些企业拥有专利,但是缺乏足够的发展资金。我国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传统的信贷也不愿为这类高风险企业提供资金。通过专利证券化。企业可以将专利的未来收益权为担保发行证券为企业融资。利用专利证券化融资对企业而言好处颇多首先,专利支持证券直接以专利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保证,已经与企业本身的资信状况无关,能够较好地回避绝大多数企业因资信评级低或者根本达不到资信评级要求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也能较好地克服企业因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而影响融资的矛盾。同时也解决了企业因没有足够的可用于抵押担保的有形资产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其次,专利证券化融资通过运用信用增级和成熟的交易架构,改善证券的发行条件,使证券的信用等级得到显著提高。这样证券的发行利率降低了但投资价值却提高了.因而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能有效降低。凭借自身拥有的专利,企业获得研发和再生产资金,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最终成为自主创新主体 专利证券化既是专利技术的催化剂。又能促进专利技术的充分利用和产业化 专利技术产业化是将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特性,需要一个有效的融资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充足的资本。我国专利转化率低,专利质量低是重要原因.但是也有一些有较好经济效益和较大社会价值的专利技术,因缺乏后续资金的投入而无法商品化。发达国家目前研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项经费比例一般是1:10:100,而在我国该比例是1:1.1:1.5,表明我国最具风险性的中间转化环节及最终商品化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融资体制效率低下,制约了我国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通过专利证券化可以更好地实现专利的价值,研发人员也获得继续研发资金并能增加专利技术商品化的投入。首先,通过证券化专利权人能够迅速地获得大笔资金,实现专利价值。其次,经过精密结构化设计和信用增级的专利支持证券,一般具有较高信用级别,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而且,以专利支撑的融资属于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这样就使得专利权人的应付债务本息总额降低。偿债能力系数提高。专利证券化的本质是以专利可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并不要求彻底出售专利本身,专利所有者仍可保留对专利的控制权,而且也可继续拥有其专利现金流的部分许可费收益权,这样专利权所有者既可充分挖掘专利的价值,也有机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引领技术进步。从长远看,专利证券化的有效运作将直接促进专利发明人的创新愿望,也为他们的劳动成果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良好的回报提供了保障,这将极大地接促进科技水平的提高,并为发明创新提供动力,为我国的专利事业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专利证券化有利于转移高新技术创新风险。改变他们风险过于集中的现状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的许可费收入是一种吸引人的资产,但只有将专利商品化,才能获得许可费收入。由于专利商品化存在着风险,专利权人未来能否得到许可费收人具有不确定性。即使能够将专利许可给他人收取许可费,专利的未来许可费收入会受一些因素的影响而不时波动。专利证券化中专利持有人通过出卖未来许可费收益权能立即实现其未来许可费现金流的价值,而不必承受等待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专利证券化,可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方面,由于企业无形资产大,很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往往对企业专利的泄密有所顾虑;另一方面,由于投资人和专利拥有人也经常会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产生分歧,因此,造成双方的投资合作谈判不易成功。通过专利证券化,企业将专利剥离给一个专门化的机构,不用去和很多投资人打交道,因此。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专利。 专利证券化给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 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积累了大量金融资本,造就了一批潜在投资群。到2005年底居民储蓄已达到14万亿元。各类机构投资者也初具规模。追求增值是资本的天性,巨额的金融资本不断寻求合适投资对象。国内目前缺乏的是对投资者有价值的投资工具。专利支持证券的优良品质,一定程度可以填补投资工具匮乏的空洞。首先。以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组合为主要特征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使专利支持证券的信用基础直接基于专利本身,将专利原始权益人的各种经营风险隔离在外,再经过信用增级和资产组合的风险对冲后,证券风险较小。其次,证券化可以让各类投资者有机会相对安全地投资于高科技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而且由于证券通常具有较高的息票利率,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再次,投资者无需直接投资于各高新企业,通过购买专利支持证券就可间接投资于各类高新技术产业,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最后,结构设计是证券化的长处,利用这一长处可设计出具有不同收益、风险结构的证券,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要,广泛调动各类投资者。">编辑]专利证券化的风险和问题 1.专利证券化中存在的风险和困难专利作为一种资产与传统的基础资产相比,在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更大的风险。从美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中可总结专利证券化存在如下风险和困难: 1.1专利证券化程序复杂、成本高由于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专利证券化前进行的审慎调查比传统资产证券化要复杂得多,昂贵得多。一般来说,每一次证券化都有来源于不同渠道的多种现金流,所有这些现金流和影响现金流产生的问题都必须仔细审查或在相关文件中加以约定。在设计证券化结构之前,所有交易主体与专利许可相关的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都必须进行详细地审查。例如:拟证券化专利与其他相关专利的关联性,与该专利相关的诉讼,可能造成专利侵权的公开资料,专利实施的有效性,被侵权的可能性等。 1.2专利所面临的侵权、诉讼或无效等法律风险影响专利证券化的成功 专利侵权行为能严重侵蚀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对专利许可的未来收入产生深远影响。具有3—5年的现金流历史的专利,其未来收益可以准确预测,满足专利证券化的条件。但这样的专利常常面临着诉讼的挑战。为了保护证券化的专利,还必须把通过诉讼对抗侵权的计划放在首位。此外,专利在证券化过程中还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1.3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可能降低专利价值专利证券化期间出现的技术含量更高的专利。可能使证券化的专利贬值。如在药品专利证券化时,一项新专利的出现可能使证券化的专利价值减退甚至消失。 1.4评估专利产生的现金流存在着许多困难由于专利证券化的成功依赖于被证券化的专利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专利支持证券的本息,因此专利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是充分的、可预测的。但是与传统资产相比,专利所产生的现金流较难预测。①专利未来现金流评估需要过去几年收入的历史数据.而专利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用以精确评估其未来的现金流。②侵权、诉讼以及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准确评估专利所产生的现金流。③大多数专利许可费都由入门费和按行业标准支付的提成构成。这种结构使量化现金流和确定现金流变动状况更加困难。影响了许可各方对基础专利价值的评估。从而阻碍将专利证券化。④专利评估仍是一个有待发展的领域,对专利评估方法仍然存在争议。 2.专利证券化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一项在探索中前行的创新工作,在专利证券化的实际应用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因专利证券化耗资巨大,具有较大风险,必须组成足够数量的基础专利许可费组合.进行规模较大的证券化才能从中获益。而且专利证券化前所有交易主体与专利许可相关的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第二,专利证券化程序复杂,对专利证券化的程序规范必须加以明确规定,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应清晰地界定。如发起人有义务对专利的法律状况、质量进行充分披露。发起人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应有专利品质的担保,一旦被转让的专利在证券化期间被诉侵权、无效,特设机构应该要求发起人回购或替换该专利。第三,专利面临侵权、诉讼和无效的风险,无论专利支持证券是私募发行还是公募发行,专利证券化中都需要进行信用增级提升发行的证券的等级.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第四,对证券化期间的专利权管理问题。必须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被证券化的专利实际仅仅将未来收益权转让给了特设机构,如果专利未交年费会影响到该专利权的状况势必对其现金流有影响.因此必须对证券化期间的专利权谁交纳年费进行约定:同时专利有可能被侵权,那么就涉及争端解决或诉讼的问题,由谁解决争端或应诉,其中的费用如何承担,最终获得的侵权赔偿款的归属问题等等都必须明确规定。">编辑]专利证券化在我国的初步构想 审慎选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谨慎评估其未来现金流,专利证券化仍是一项可行而且有效的融资方式。专利证券化在我国有重要意义。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和可行性.我国有些学者也提出用专利证券化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和专利转化难的问题。那么我国专利证券化应如何进行呢?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专利证券化不能象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作,而需要政府加以扶持。主要理由如下: (1)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给专利证券化提供必要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另外,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扶持,有利于促进我国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实施,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及国家未来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2)由专利证券化的特性决定 如上文所述。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和困难,需要组成一个相当数量的资产池以降低投资风险,而且其复杂程度非常高,因此特别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和技术指导,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运作。 (3)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政府成立了多家机构,专门为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这种模式对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与我国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为了促进本国专利的商品化、产业化提升企业的产业竞争力,对专利证券化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探讨和实践。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就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而且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专利证券化。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为信托型特设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将专利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从而为我国专利信托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由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具体做法可以由政府出资为主(可以适当吸纳部分社会资金)成立专利证券化公司充当发起人。为了保证专利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只在一些技术密集地区成立几家这类公司,此类公司的业务就是收购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专利并将同类的专利进行组合,然后将这些专利转移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能够从事专利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由该信托投资公司以这个专利池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基础,面向社会发行信托凭证。向分散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编辑]专利证券化融资分析 任何可预测的收入都可以证券化,专利许可收益当然也可以证券化。理论上专利许可收益证券化与一般的资产证券化没什么不同,事实上,它要比一般资产证券化复杂得多,未来现金流更难预测,因而证券化的风险也更大。 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主要是现存资产,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加强,许多能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未来资产(例如基础设施收费权)也成为了证券化的对象。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发起人对被许可人所享有的专利许可收益权。专利许可收稿日期t2006—04一l1,修回时期:2006—06—28基金项目i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专利信托模式及政策选择研究”收益权的实质是一种未来应收款,未来应收款是指在转让合同订立以后产生的应收款,对于未来应收款是否可以转让,目前各国采取的态度不一。从各国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法国都允许转让未来应收款,而日本则立法限制未来应收款的销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在确定可转让的资产范围和类型上,将未来应收款与在转让合同订立前就已存在的应收款(现存应收款)一起都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只要该转让在实质上满足条件(1)“应收款被单独列明作为与该转让相关的应收款”,或者(2)“以其他方式列明,在原始合同订立之时,可被认明是与该转让相关的应收款(现存应收款则为转让之时)”,则转让对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对于债务人或者对于竟合求偿人就并非无效,受让人优先权也不会因此被否定。未来应收款在法律上表现为将来债权,对于将来债权可否转让目前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在合同关系尚未发生,债权的成立也无现实基础的情况下,即使将来有可能发生债权关系,此种债权也不能允许转让;也有学者认为,将来的债权原则上的让与,有其可能性,这早为学说判例所承认,惟该债权的让与必以将来债权发tt~,-/始发生效力为前提。 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征 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专利许可收益权。专利许可收益权代表的是发起人给被许可人享有的未来应收款。这些款项是被许可人支付给发起人作为使用其专利的回报。它只是一种预期的支付,一般根据被许可人每月或其它周期的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其它方式)进行计算。如果该时期没有收入或利润,那被许可人就不须支付。而且如果专利权人未能履行专利许可协议约定的服务,从法律上讲,被许可人有权不支付。因此,专利许可收益的未来现金流没有信贷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稳定。为了克服这种缺陷,SPV通常借助组建资产池来减少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另外,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授予的权利,具有法定性、无形性、期限性、可撤消性等特点,这些都增加了证券化操作的风险,使得专利证券化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专利证券化的资产选择 实施资产证券化,预先的资产选择是相当必要的,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成功与否与基础资产的质量密切相关。对一项专利许可收益实施证券化首要的环节便是对发起人所享有的专利许可收益权进行证券化融资评价,通常可以从权利状态和专利品质两个方面分析。 (1)权利状态。专利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过审查授予的权利。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而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专利。因此对一项专利许可收益实施证券化,首先要审查专利的权利状态,即确认发起人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是否获得了专利授权并拥有专利权证书。在专利证券化操作中,专利许可收益权由发起人转移给SPV,这种转移是通过合同这种法律行为完成的。如果专利权的真实性有问题,将使以后的所有证券化交易设计归于无效,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道理在此可见一斑。专利证券化操作中,除了要向登记机关审查专利权的真实性之外,还需了解发起人的专利年费交纳情况,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是否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以及是否尚存涉及该专利的未决诉讼。另外,对于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授予的专利,法律赋予了任何单位或个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权利。因此,专利证券化实施之前对专利进行相关检索和审慎调查以查明专利是否不符合授予条件或存在侵权可能是非常有必要的,这能减少证券化操作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在我国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专利在中期价值最大,而在末期时价值已骤降,在专利许可收益融资评价中,SPV应考虑到发起人的专利剩余保护期限以及专利目前所处的阶段,这将影响专利许可收益权向SPV转移时的价格。 (2)专利品质。与风险投资的投资亏损可以从投资成功的资本利得中获得弥补的情形不同,专利证券化投资者的投资是不可追还的,不能通过投资成功的资本利得来进行补偿,而只能考虑获得一定本息收益并寻求安全回收的保障手段。在这里,专利的担保性变得尤为重要。专利担保的特征与一般担保品不同,它的担保价值并非完全仅仅是担保品的转换价值,而是专利许可收益的未来现金流。因此专利是否真正具有变现能力是相当重要的,而这又与专利品质有关。专利品质通常可以从专利在所属技术领域的先进水平,因技术进步被替代的可能性,专利在企业中的相对独立性,专利对产品竞争力的贡献等方面来考察。在所属技术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专利,因其能带来长期的赢利,故更适宜证券化融资。另外,一项专利如果具有独立性,能够脱离企业进行单独评估并且在相当长时间内具有价值,即使企业破产,仍具有市场价值,这样的专利实施证券化也容易成功。专利证券化融资评价中最重要的是分析预测专利产品的未来市场收益,因为它决定了将来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投资者的收益。专利产品的未来收益分析包括宏观市场分析和微观企业分析。宏观的市场分析包括专利产品的市场信誉,专利产品的寿命以及目前所处的产品生命周期,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以及竞争环境等;微观的企业分析涉及被许可人有关专利产品以往的销售记录以及未来销售能力增长的可能性等。对专利产品用户的调查有时也是十分必要的。">编辑]专利证券化的资产转移方式 如果SPV认为发起人的专利许可收益权符合证券化融资的条件,那么接下来要进行的是专利许可收益权的转让,为了使这种转让更加有效,往往要求发起人将专利一同转让给SPV,SPV对被许可人履行义务视同对发起人。专利证券化操作中发起人将专利许可收益权转让给SPV,这种转让在法律上必须被定性为真实出售而不是担保融资。因为如果被认定为担保融资,资产仍将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发起人破产时,投资者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难免会受到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发起人与SPV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隔离发起人的经营风险。通常的风险隔离方式有更新、让与、信托三种,每种方式都有特定的程序和要求,有必要对不同的风险隔离方式进行考察和比较,以寻求最适宜专利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方式。 更新方式 以更新方式进行专利许可收益权的转让,通常是发起人、被许可人和SPV三方达成一致,终止发起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专利许可协议,由SPV与被许可人重新签订一个协议来替代。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专利证券化操作中采用更新方式转让专利许可收益权以实现真实出售的目的,在我国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协议更新的法理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需要取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单一专利证券化采取更新方式较为合适。但在专利证券化需要组建资产池的情况下,由于涉及的被许可人众多,资产数额巨大,因此逐一地去征得他们的同意继而进行协议更新是相当繁琐的,会增加证券化的交易成本,从而减弱证券化操作经济上的可行性。 让与方式 让与方式是指发起人将专利许可协议的收益和风险一起转让给SPV。让与的本质是债权的让与,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虽然让与是大部分国家都允许的资产转让方式,但它未必在任何情况下都适合专利证券化的操作。对让与的分析,一般还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基础资产合同以确保合同中没有限制资产转让的条款,明确让与应遵循的法律手续以保证让与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以让与方式转让专利许可收益权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应该通知被许可人,这无疑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支出。从国外经验来看意大利和日本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都采取了公告或登记的方式来解决通知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6条规定了创始机构将资产让与或信托给特殊目的公司时可以不通知债务人的两种情形,作为台湾《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债权让与通知义务的适用例外。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也采用了公告的类似做法。因此为便利资产证券化的进行,我国以后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应规定在指定的出版物公告或到指定的机构登记的做法来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信托方式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信托方式之所以能成为风险隔离的工具,源于信托制度的基本特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将所产生的收益交给受益人。这种信托财产与利益相分离的特征,正好契合了专利证券化操作中专利许可收益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独立于发起人和SPV的财产而专门用于偿付投资者的要求,真实销售的目的很容易实现。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推出了专利信托业务,接受专利人的委托,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推介受托专利以寻求产业化,实现无形资产和金融资本的嫁接。虽然由于各方面原因该业务最终被停止,但信托作为一种专利融资手段却得到了有益的尝试。国外的专利证券化操作多是借助信托方式进行的。如美国耶鲁大学的证券化案例,RoyaltyPharma公司专门成立了一家所有者信托机构——BioPharmaRoyalty对Zerit药品专利许可收益权进行证券化处理。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为我国以信托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信托法》的实施将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扫除法律和税收方面的制度障碍。">编辑]专利证券化资产转移中的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国家发展壮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资产证券化的所有交易设计都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安排,每一个环节都受法律保护。专利许可收益权由发起人转让给SPV,是专利证券化操作的第一个交易步骤,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真实销售 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与专利许可有关的收益和风险转让给SPV后,即使发起人被破产清算,已转让的专利许可收益权也不会被归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而被追及,从而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无论采取哪种专利证券化操作转移方式,最终都是要隔离风险来实现真实出售的目的。美国以及其他资产证券化国家都相当重视对证券化的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审查,或通过司法实践确立审查的要点,或以会计准则为指导,或制定专门的规则进行规范。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但这仅仅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会计制度目前仍是一片空白。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制度的缺失引起的问题必然会接踵而来。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设定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的法律或会计标准,包括当事人对资产转让的意图、资产价格、资产权益转移的情况、对发起人的追索、各种资产回赎权与义务等方面的因素对真实销售的影响,从而一方面可以规范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操作,另一方面可以使发起人有明确的表外融资操作标准,减少交易被界定为担保融资的风险。 转让限制 如果专利许可协议中存在限制转让的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发起人是不得转让许可协议中的有关权利的。因此对一项专利许可收益实施证券化操作,首先必须审查专利许可协议,以确认协议中是否存在禁止转让的内容,如果存在,专利证券化操作将不可行。在对转让限制的处理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规定,尽管有限制资产转让条款或协议的存在,转让仍然是有效的。但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自身的特点,这一规定仍被限制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应收款转让上,包括适用于根据买卖或租赁工业产权或其他工业产权或为其核发许可证的原始合同产生的应收款(第9条第3款)。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专利许可协议中的应收款转让限制,将阻止发起人转让专利许可收益权。但美国法律却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的发起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中,旨在限制发起人出售应收款的权利的条款被称为反转让条款。美国现行的《统一商法典》取消了反转让条款的效力,其理由是反转让条款与现行商业实践相符,这影响了财产权的自由转移,但隐含的前提是应收款或一般无形资产的债务人并不会因转让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被许可人的抗辩权 专利许可协议由发起人转让给SPV,它的实质是债务人、发起人、SPV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这种变更应充分考虑到债务人原有权利对SPV权利的影响。 很多专利许可协议要求发起人提供协议规定的培训或其他服务,这在实际上构成了发起人的一项义务,如果发起人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当,被许可人便享有了对发起人的抗辩权。在专利许可收益权转让给SPV后,发起人仍然可以对SPV行使该权力。如果被许可人以发起人没有履行专利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履行不当为由拒绝向SPV支付,SPV将无法收取专利许可收益,投资者的利益必会受到影响。SPV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因被许可人行使抗辩权而带来的风险。例如SPV可以要求发起人购回不合格的资产,也可以和被许可人达成协议,约定被许可人放弃抗辩权的行使。我国台湾地区的资产证券化学者认为,如果创始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商务契约的性质,则要一并移转创始机构所应负担之债务。 与国外专利证券化的成功实践相比,专利证券化目前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讨阶段,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实践在我国也才刚刚起步。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上述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成功,必将为进一步在我国推进专利证券化积累宝贵的经验。同时,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法律系统工程,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而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欠缺,因此亟须出台有关法律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保驾护航。参考文献↑ 1.0 1.1 1.2 1.3 1.4 1.5 汤珊芬.程良友.袁晓东专利证券化——融资方式的新发展.科技与经济.2006年3期↑ 2.0 2.1 2.2 于华伟.袁晓东.杨为国.专利证券化:资产选择与转移问题研究.科学文化评论.200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