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所有进出境货物,包括海关监管时限内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1)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 (2)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 (3)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的货物。 实践之中,“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以下两种状态:一是进境货物尚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仍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进口放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要纳入海关后续管理范畴,这一类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等。 无论处于上述哪一种状态的货物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货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都将中断和破坏海关监管活动,甚至会造成影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和税费征收的后果,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分类 按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划分,可以分成五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及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此类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类。 3.特定减免税货物。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任进境或出境,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监管期限含义 货物从进出境起到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的期限,就是海关对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海关对各类货物的监管期限规定 (1)一般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海关放行止; 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2)保税货物。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出境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或转为实际进口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3)特定减免税货物。自货物进人关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纳税手续止。 (4)暂准进出境货物。 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运出境,或转为实际进口止; 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人关境,或转为实际出口止。 (5)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境货物,自进人关境起到复出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人关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简介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出口商应进口国海关要求出具的一种单据,基本内容同普通的商业发票类似,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供,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海关发票海关发票由出口商填写,其格式由进口国具体规定。主要项目有货物的生产国别、货物名称、数量、唛头、出口地市价及出口售价等。作用 海关发票的主要作用: 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的原产地国,以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供进口商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市场的价格情况,以确定是否低价倾销,以便征收反倾销税;供进口国海关作为统计的依据。内容 海关发票是由有关国家政府规定的,其内容比一般的商业发票复杂。尽管各国制定的海关发票格式不同,但一般包括三大部分,即价值部分(CertificateofValue)、产地部分(CertificateofOrigin)和证明部分(Declaration),所以海关发票通常被称为“CombinedCertificateofValueandofOrigin”。 海关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 1、填写海关发票日期、地点; 2、供货方名称及地点; 3、收货方名称及地点; 4、运输工具; 5、订单(合同)号码; 6、发票号码; 7、货物简称; 8、货物原产国家; 9、货物的唛头、数量、件数; 10、单价以及总值; 11、各项费用详表。一般样式 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海关发票格式不一,加之是用外文印制的,所以在这里不能一一附录如下.下面仅用中文文字来表述海关发票的一般式样,仅供我国出口货物的单位参考: ×× 国 海关发票 发票号: 发票日期: 1.卖方_____________ 2.随附单据_____________ 3.装运时间,转运和运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4.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原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7.贸易和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 8.使用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货物描述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10.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发票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费用项目: (1)包装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口货物 (2)海运或国际运费__________________ (3)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国内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签字: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常见名称 ①Customs Invoice; ②C.C.V.O.(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③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 ╳ ╳(进口国名称)Customs Regulations; ④Appropriate Certified Customs Invoice; ⑤Signed Certificated of Value and Origin in Appropriate Form.注意事项 第一,海关发票的填制,重点在于证明原产地和商品的FOB价值,所以,“产地”栏不能漏填。如果以CIF或者CFR成交的商品,必须正确计算运费及保险费,如果估算过高,将受进口国海关的指责,或者退回重新填写。特别是来证要求提供保险单账单,或将实际运费加注在海运提单上时,海关发票上的保险费和运费金额,必须要和实际上付出的费用一致; 第二,签字时,卖方必须以个人名义签字,要求用手签写,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章; 第三,在填制海关发票时,如果有错打以及涂改的地方,不能加盖校对章,必须由出票签字人用钢笔加注小签; 第四,海关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填写收货人。如果收货人不在货物的到达港,则应填写到达地被通知人的名称; 第五,海关发票上的金额、数量、毛净重等项目,必须与商业发票、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海关发票各栏目都必须填写,无实际内容的可注上“NIL”或者“N/A”(Not Applicable)或打虚线划掉,不能在海关发票上留有空白栏目。 第七,需提供海关发票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格式,名称也不尽相同,填制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格式仔细填制。如果格式用错,进口国海关将拒绝接受。 第八,海关发票格式不一,不同国家或地区有其本国或本地区规定的专门格式,来证内一般有规定,切勿用错格式. 第九,凡是商业发票上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和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关于海关发票价格构成的填写,海关发票一般均要求列明构成该价格的各项费用,若按CIF价格条件成交,则应分别列明运费,保险费和FOB价格,这三者的总和应与CIF货值相等.此外,尚应列明包装费,打包费,货物运至装运港码头的搬运费等费用."出口国当地市场价格"以本国人民币表示.但该栏价值应比FO中国海关大楼B价格低4 ̄5%左右,否则会被认为是低价倾销. 第十一,有些国家的格式有"费用栏",填写时应尽量填全.如果有"是否包括在国内市场价内"的要求,也应给予表明.如果填"不包括"或"包括"都直接影响"国内市场价"的计算额,应注意计算的正确. 第十二,关于海关发票的签署,要求以个人名义用手签方式签署的海关发票,则不盖公章;如需要监签人(证明人),也要手签.海关发票的签字人或其他单据的签字人不得作为监签人.海关发票如有涂改,须由原缮制人用钢笔小签,不能加盖校对印章,也不得由监签人代行. 第十三,海关发票的"原产地"一项应填"中国"字样,切勿漏掉. 第十四,海关发票是用外文印制的,填写时一般要用相应的外文进行,要求文字简 第十五,西非海关发票中,有以个人名义签字的,要求填写见证人,签字则该“见证人”不能出现在其他出口单据上,即签字人与见证人是2个独立的身份出现方有效。国外相关介绍加拿大 加拿大的“Canada Customs Invoice”,自1985年起采用新格式,把过去使用的“出口地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一栏改为“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并据此计算进口税。对于食品类货物的进口,要提供卫生内容的证明。此外,当货价超过1万美元时,除了要填制海关发票外,一般还需要填写“Form 31”声明书,这种格式的声明书可以事先要求客户寄来。加拿大海关发票要求每项都填写,如果没有相应内容填写,就在该栏中打上“N/A”或者“NIL”。在“Vendor”栏内打上出口公司名称;在“Other Reference”栏内填上合同或订单号;在“Originator”栏内填出口公司负责人姓名。美国 美国原规定运往美国的价值超过500美元的货物,如果属于从价征收关税的,进口时须向美国海关呈报“5515”格式的海关发票,即“Special Customs Invoice”(简称SCI),现在已经取消,只要求在商业发票上注明FOB价格即可,但来证如果有相关规定的,仍需照办。 当向美国出口棉布、棉涤纶、人造棉布时,还需提供“5519”格式(即Invoice Details for Cotton Fabrics and Liners)的海关发票,这个格式主要用来表示棉纺品的组织结构,因此,有些美国人称其为棉纺织物组织结构单(Cotton Construction Sheet)。其中要填明每平方码盎司重量、平均纱支数、织造方式等,难度较大。如果向美国出口鞋类产品,一般还需要提供“5523”格式的海关发票。新西兰 向新西兰出口货物要填制“59A”格式(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 to New Zealand)的海关发票,按照格式上规定的内容填写即可。填写举例 加拿大海关发票是指销往加拿大的出口货物(食品除外)所使用的海关发票。其栏目用英文、法文两种文加拿大海关发票字对照,内容繁多,要求每个栏目都要填写,不得留空,若不适用或无该项内容,则必须在该栏目内填写“N/A”(即“NOT APPLICABLE)。加拿来大海关发票的主要栏目及缮制方法如下: ①卖方的名称与地址VENDOR(NAMEANDADDRESS):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包括城市和国家名称。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此栏填写受益人名址。 ②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装运日期(DATEOFDIRECTSHIPMENTTOCANADA): 写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装运日期,此日期应与提单日期相一致。如单据送银行预审,也可请银行按正本提单日期代为加注。 ③其他参考事项,包括买方订单号码(ORDERREFERENCE,INCLUDEPURCHASER’SORDERNUMBER):填写有关合同、订单或商业发票号码。 ④收货人名称及地址(CONSIGNEE,NAMEANDADDRESS):填写加拿大收货人的名称与详细地址。信用证项下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人。 ⑤买方(PURCHASER’SNAMEANDADDRESS):填写实际购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如与第四栏的收货人相同,则此栏可打上“SAMEASCONSIGNEE”。 ⑥转运国家(COUNTRYOFTRANSHIPMENT):应填写转船地点的名称。如在香港转船,可填写:“FROMSHANGHAITOVANCOVERWITHTRANSHIPMENTATHONGKONGBYVESSEL”。如不转船,可填N/A(即NOTAPPLICCABLE)。 ⑦生产国别(COUNTRYOFORIGINOFGOODS):填写CHINA。若非单一的国产货物,则应在12栏中详细逐项列明各自的原产地国名。 ⑧运输方式及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起运地点(TRANSPORTATION:GIVEMODEANDPLACEOFDIRECTSHIPMENTTOCANADA只要货物不在国外加工,不论是否转船,均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以及所用运载工具。如:FROMSHANGHAITOMONTREALBYVESSEL。 ⑨价格条件及支付方式,如销售、委托发运、租赁商口等(CONDITIONOFSALESANDTERMSOFPAYMENT,I.E.SALE,CONSIGNMENT,SHIPMENT,LEASEDGOODS,ETC):按商业发票的价格术语及支付方式填写。如CIFVANCOUVERD/PATSIGHT或CANDFMONTREALBYL/CATSIGHT。 ⑩货币名称(CURRENCYOFSETTLEMENT):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币的名称,须与商业发票使用的货币相一致。如CAD。 ⑾件数(NUMBEROFPACKAGE): 填写该批商品的总包装件数。如:600CARTONS。 ⑿商品详细描述(SPECIFICATIONOFCOMMODITIES,KINDOFPACKAGES,MARKSANDNUMBERS,GENERALDEscriptIONANDCHARACTERISTICS,I.E.GRADE,QUALITY):应按商业发票同项目描述填写,并将包装情况及唛头填写此栏(包括种类、唛头、品名和特性,即等级、品质) ⒀数量(QUANTITY,STATEUNIT):应填写商品的具体数量,而不是包装的件数。 ⒁单价(UNITPRICE):应按商业发票记载的每项单价填写,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商业发票一致 ⒂总值(TOTAL):应按商业发票的总金额填写。 ⒃净重及毛重的总数(TOTALWEIGHT):填写总毛重和总净重,应与其他单据的总毛重和总净重相一致。 ⒄发票总金额(TOTALINVOICevalUE):按商业发票的总金额填写。 ⒅IFANYOFFIELDS1TO17AREINCLUDEDONANATTACHEDCOMMERCIALINVOICE,CHECKTHISBOX如果1—17栏的任何栏的内容均已包括在所随附的商业发票内,则在方框内填一个“√”记号,并将有关商业发票号填写在横线上。 ⒆出口商名称及地址,如并非买方(EXPORTERSNAMEANDADDRESS,IFOTHERTHANVENDOR): 如出口商与第1栏的卖方不是同一名称,则列入实际出口商名称;而若出口商与第一栏卖方为同一者,则在本栏打上“THESAMEASVENDOR”。 ⒇负责人的姓名及地址(ORIGINATOR,NAMEANDADDRESS): (21)主管当局现行管理条例,如适用者(DEPARTMENTALRULING,IFANY指加方海关和税务机关对该货进口的有关规定。如有,则要求填写,如无,则填“N/A”(即NOTAPPLICABLE)。 (22)如果23—25三个栏目均不适用(IFFIELDS23TO25ARENOTAPPLICABLECHECKTHISBOX□)如23至25栏不适用,可在方框内打“√”记号。 (23)如果以下金额已包括在第17栏目内(IFINCLUDEDINFIELD17INDICATEAMOUNT): 自起运地至加拿大的运费和保险费:可填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允许以支付的原币填写。若不适用则填“N/A”。 货物进口到加拿大后进行建造、安装及组装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实际情况填列;若不适用,可打上N/A。Ⅲ、出口包装费用(EXPORTPACKING)可按实际情况将包装费用金额打上,如无,则填“N/A”。 (24)如果以下金额不包括在第17栏目内(IFNOTINCLUDEDINFIELD17INDICATEAMOUNT):若17栏不包括,则注明金额:ⅠⅡⅢ三项,一般填“N/A”。如果在FOB等价格条件下,卖方又替买方租船订舱时,其运费于货到时支付,则Ⅰ栏可填实际运费额。 (25)CHECK(IFAPPLICABLE) 若适用,在方格内打“√”记号。本栏系补偿贸易、来件、来料加工、装配等贸易方式专用;一般贸易不适用,可在方格内填“N/A”。
定义 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短期资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 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2) 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上的多余资金; (3) 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4)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国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开始试运行。类型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短期拆借市场 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 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功能 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实现流动性的机制。 提高金融资产的盈利水平。 及时反映资金供求变化。 成为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市场机制。主要内容 对市场准入的管理。 对拆出、拆入数额的管理。 对拆借期限的管理。 对拆借抵押、担保的管理。 对拆借市场利率的管理。 对拆借市场供求及利率进行间接调节。形成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在经历了20世纪3Q年代的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继引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的手段,与此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之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较之形成之时,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拆借交易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从拆借目的看,已不仅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金融机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也可进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是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活动所形成的市场。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备受金融机构及货币当局的重视。可以分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1)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①同业拆借市场最初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余额。由于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出与流入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影响流出与流入差额的不确定因素千差万别,这使得商业银行不可能时刻保持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恰好等于法定准备金余额。存款准备余额不足须支付罚息,并且,在出现有利的投资机会,而银行又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时,银行就只有放弃投资机会,或出售资产,收回贷款等;而超额准备又意味着银行有资金闲置,导致利息收入损失;为解决这一困难,头寸多余行和头寸不足行就要进行准备金交易。因此,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在于满足金融机构之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头寸余缺调剂的需要。②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容量的扩大,证券交易商和政府也加入到同业拆借市场当中来,交易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它还包括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的存款以及证券交易商和政府所拥有的活期存款。拆借目的除了商业银行满足中央银行提出的准备金要求之外,还包括市场参与人轧平票据交换差额,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等目的。 (2)从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角度来理解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①同业拆借市场的直接作用在于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三性相统一的经营目标。持有较高比例的现金、同业存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储备存款及短期高质量证券资产,虽然可以提高流动性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提款及支付的要求,但同时也会丧失资金增值的机会,导致利润总额的减少。要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除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外,还需要有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在内的可供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②同业拆借市场的间接作用在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市场特性最活跃,交易量最大。这些特性决定了拆息率非同凡响的意义。同业拆借按日计息,拆息率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不相同,它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当它变动时,其他利率也相应发生变化。了解这种关键性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也就了解了全部利率体系的变化趋势。一般利率通常参照基准利率而定。比如,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即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利率是指伦敦银行同业之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利率,现在已经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这最有代表性的拆息率LIBOR,已成为伦敦金融市场乃至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键性利率,许多浮动利率的融资工具在发行时都以该利率作为浮动的依据和参照。又比如,美国纽约的联邦基金市场是国际著名的同业拆借市场,它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的准备头寸为主要内容,美国联邦基金市场利率是美联储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 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比重高,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的问题多;加上货币市场发育不完善,拆借风险比较容易转移到融资中心上,一些正常借贷资金到期难以回收,出现了逾期债权债务。因此,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着手撤销融资中心机构,清理拖欠拆借资金。 同年10月,保险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8月,证券公司进入市场。2002年6月,中国外币交易中心开始为金融机构办理外币拆解业务,统一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启动。
建设历程 2008年6月,商丘市商业银行筹建前期准备工作启动。截至2009年9月末,原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资产总额65.83亿元,商丘城市信用社各项指标均达到商业银行要求。2009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在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筹建商丘市商业银行。2009年10月26日,商丘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暨首次股东大会召开,这标志着商丘市城市信用社向商业银行挂牌开业迈出极其重要的一步。2009年12月16日,商丘市商业银行正式挂牌开业。简述 2009年12月16日,商丘市城市信用社成功改制为商丘市商业银行。2009年商丘市商业银行存款余额为64.9亿元,同比增加10.9亿元,存款余额、储蓄存款新增额在市区占比,在商丘市金融机构中均位居第一;贷款34.8亿元,同比增加7.12亿元,全年累计投放贷款25.6亿元;实现利润8299万元,同比增加1704万元;缴纳各项税费4635万元,为商丘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截至2010年年底,商丘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达到93.19亿元,较年初增加33.36%;存款余额突破80亿元,达到80.64亿元,较年初增加15.78亿元,增幅达24.33%;贷款余额为31.82亿元,较年初增加21.92%;实现利润1.3054亿元,同比增加4755万元;缴纳税费5336万元,同比增加701万元。商丘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图服务 商丘市商业银行以“德、诚、信、实、礼、义、廉、耻”八个字为经营理念,坚持“以德为先、规范经营、与时俱进、外树形象、助力经济、彰显责任”六大经营准则。 目前,商丘市商业银行在商丘市区设置21台ATM机,为银行卡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自动柜员机服务。 商丘市商业银行总部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东北角,银行24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为:9601199。
一、产生背景 大多数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从价法或混合法来计征关税,因此,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从价税的主要一举。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并不当然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收,才能称为完税价格。事实上,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也可能会有好几种不同的交易价格。同一商品即使在同一市场上,也可能由于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和贸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出现价格的差异。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可能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故意低开价格,以逃避关税或推销商品。又例如,针对某种原料和零部件的进口税率较低而用此原料和零部件加工制造的制成品的增值税率相对较高的情况,则可能会出现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该开价格的情况。 由于存在上述现象,因此,如何准确的对应税商品估价并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海关估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合理的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倘若海关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就向但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就地笑了各国或各地区在多变贸易体制下所做的关税减让的承诺。而且,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种商品实行不同的估价方法和标准,就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性影响,成为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约束各国海关估价行为,是GATT关税减让和其他重要原则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应采用同类国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计价采用的汇率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由于该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东京回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如何实施上述规定作了详细解释。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该守则。 “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二、《海关估价协议》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包括序言、正文及3个附件,其中,正文份4个部分、24个条款。(一)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协议》在序言中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1、提供一个可供执行的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形成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以防止任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2、对海关估价中的完税价格制定符合商业管理的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区分供货来源的不同;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主要依据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二)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不能采用《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方法确定倾销和补贴货物的进口价格,并以此作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依据。 2、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等。 3、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从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等特定贸易区进入到成员方关区内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成员方自行确定如何对这些货物进行估价。(三)概述一般介绍性说明 1.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当被认为构成海关价值一部分的某些特别因素,由买方所引起但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亦规定在成交价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在任何时候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确定海关价值的各种方法。 2.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确定海关价值,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一般应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达成确定价值的基础。比如,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亦可能拥有同样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资料,但却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给进口商。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海关估价以进口国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之价值为依据为确定,如果进口商要求,亦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基于计算价格确定。两种方法会带来某些困难,且正因为此,进口商有权根据第四条规定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第六条对如何确定海关价值作了规定。 各成员: 尊重多边贸易谈判; 希望促进1994年GATT的各项目标并确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认识到1994年GATT第七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海关货物评估制度,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价值; 认识到海关货物估价的基础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值; 认识到海关价值应基于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普遍适用,不区分供应渠道的不同;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海关估价规则第一条 1.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为成交价值,即该货物出口给进口国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a)对买方处置或使用的这些货物不得加以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当局所施加或需要的限制; (ii)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 (iii)对货物价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被估价货物价值之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方对货物随之进行的任何转售、处理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按第八条规定做出适当调整;并 (d)买方和卖方没有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海关之目的,该成交价值可以接受。 2.(a)在确定第1款所指之成交价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方有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认为该成交价值不能接受的理由。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行审查;如果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影响价值,该成交价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口商或其他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当局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成交价值,海关当局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口商,并给予合理的机会做出反应。如果进口商要求,通知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b)在有关系人员之间进行的销售,如果进口商表明这种价值非常接近于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出现的下列任何一种价值,其成交价值应予以接受并按第1款规定对货物进行估价; (i)向同一进口国的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值; (ii)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 (iii)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 在适用前述标准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商业环节、数量和第八条所列诸因素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没有关系时卖方发生的费用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有关系时卖方不发生这些费用之间的差异。 (c)第2款(b)项所列之测试标准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时使用且仅用于比较目的。按第2款(b)项的规定可不制定替代价值。第二条 1.(a)如果不能按第一条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则与该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为该货物的海关价值。 (b)适用本条时,应按同一商业环节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货物之成交价值确定海关价值。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使用在不同商业环节和/或按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并在考虑到不同商业环节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别因素后对之做出调整,但不论是否会导致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此种调整应建立在有充分证据明确证明此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之上。 2.在成交价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成本和费用时,调整应考虑到该进口货物和有关相同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而在成本和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如果在适用本条时发现相同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值,应以最低的成交价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第三条 1.(a)如果不能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则与该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物的成交价值应为该货物的海关价值。 (b)适用本条时,应按同一商业环节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海关价值。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使用在不同商业环节和/或按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并在考虑到不同商业环节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别因素后对之做出调整,但不论是否会导致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此种调整应建立在有充分证据明确证明此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之一。 2.在成交价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成本和其他费用时,调整应考虑到该进口货物和有关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而在成本和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如果在适用本条时发现类似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值,应以最低的成交价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第四条 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按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或者当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五条规定确定时,则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除非进口商要求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的适用次序。第五条 1.(a)如果进口货物或者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按进口时的条件在进口国出售,则本条规定下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基于在该被估价货物同一进口时间或大体相同的进口时间,向与出售货物人员出售最大量的进口货物或相同类似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价格,但应扣除下列费用: (i)通常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或者在该国销售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时为利润和一般开支而通常支付的额外费用; (ii)通常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在进口国发生的有关费用; (iii)适当的第八条所述的成本和费用; (iv)由于此项货物的进口和销售而在进口国应付的海关关税和其它的国家税收。 (b)如果在被估价货物进口的同一时间或大致相同的时间既没有进口货物亦没有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出售,则除其他各项根据第1款(a)项规定外,海关价值应以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后的最早日期但最迟不超过此种进口后的90天内按进口时条件在进口国出售的单位价格为基础。 2.如果没有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按进口时条件在该进口国销售,则经进口商要求,其海关价值应以向进口国与出售该货物人员无关的人员出售最大的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价格为基础,但同时应考虑到此一加工后的增值以及本条第1款(a)项规定的各种扣除。第六条 1.本条规定下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以估计价值为依据,估计价值应由下列数额组成: (a)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或其它加工的费用或价值; (b)相当于通常反应在由出口国生产商向进口国出口而进行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的货物销售金额的利润和一般费用额: (c)反映该成员按第八条第2款选择估价方式所必需的一切其他费用支出或价值; 2.任何成员均不得要求或强迫任何不居住在其境内的任何人,为确定估计价值之目的而提供或允许获得任何账目或其他记录以供其核查。然而,货物生产商为按本条规定决定海关估价之目的而提供的资料,可在生产商同意和充分地提前通知有关国家的政府且后者不反对此调查的情况下,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在另一国家进行核对。第七条 1.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包括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海关价值应使用与本协议和1994年GATT第七条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相一致的合理途径并根据进口国的现有资料加以确定。 2.按本条规定,不得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海关价值: (a)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进口国的销售价值; (b)为海关目的而规定接受两个备选价值中较高价值的方法; (c)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值; (d)除按第六条规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估计价值之外的生产成本; (e)向进口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值; (f)最低海关价值;或 (g)任意价值或虚假价值。 3.如果进口商要求,应将依本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价值和确定价值所使用的方法书面通知进口商。第八条 1.在根据第二条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就在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加上: (a)以下各项,即由买方发生但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中的费用; (i)除购买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ii)作为有关货物海关目的之一的集装箱费用; (iii)包括劳动力和材料在内的包装费用; (b)由买方以减价或免费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出口商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提供的,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商品和劳务价值,该价值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i)包含在进口货物之内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项目; (ii)进口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类似物件; (iii)进口货物生产中消耗的材料; (iv)在进口国以外其他地方所采用的为进口货物生产所必需的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 (c)作为被估价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与被估价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该使用费和许可证费不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d)因随后转售、处理或使用进口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地给卖方带来任何部分收益的价值。 2.在制定法律时,各成员国应规定下列各项费用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包括或不包括在海关价值中: (a)将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地点的费用; (b)与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地点有关的装卸费和手续费; (c)保险费。 3.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应按本条规定基于客观和可用数量表示的数据增加费用。 4.在确定海关价值时,除按本条规定外,不应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再增加任何费用。第九条 1.在确定海关价值需要货币兑换时,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有关进口国主管机构正式公布的汇率。该汇率应包含在所公布的每一时期的汇率资料中,并尽可能有效地反映该种货币在商业交易中以进口国货币表示的现和价值。 2.所使用的汇率应为各成员提供的在出口或进口时有效的汇率。第十条 所有性质上属于机密的资料,或者为海关估价之目的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有关当局均应作为严格保密的资料对待;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的明确许可,有关当局不得予以披露,但在进行法律诉讼时要求披露的除外。第十一条 1.各成员的立法在确定海关价值方面,应规定进口商或任何其它交纳关税的人享有不受处罚的上诉权利。 2.不受处罚而进行的初次上诉权利可以向海关当局内部的某一机构或某一独立的机构,但成员的立法应规定有向司法当局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3.对上诉做出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并且应书面提供此项决定的理由。同时还应通知上诉人有进一步上诉的权利。第十二条 有关进口国应按1994年GATT第十条规定公布影响本协议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第十三条 在确定进口货物海关价值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推迟对海关估价做出最终确定,进口商仍可从海关提取货物。但如果海关要求,进口商应以押金或其他合适的担保方式做出充分保证,以最终支付该货物应缴的关税数额。各成员的立法应对此种情况做出规定。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一中的说明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各条款与其有关说明应一并理解和适用。附件二和附件三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五条 1.本协议中: (a)“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指海关对进口货物按价征税时该货物的价值; (b)“进口国”指进口的国家或进口的关税领土;和 (c)“生产”包括种植、制造和开采。 2.本协议中: (a)“相同货物”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质特征、质量和信誉。不过,表面上的微小差别不妨碍货物在其他方面被认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 (b)“类似货物”指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有类似的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在确定某一货物是否为类似货物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货物的品质、名誉和现有的商标等等; (c)“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这两个用语视情形不包括含有或反映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而未按第八条第1款(b)项(iv)进行调整的货物,因为进口国已考虑过这些因素; (d)除非与被估价货物同在一国家生产,否则不得视为“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 (e)由不同的人生产的货物,根据具体情况仅在没有同一个人生产的与被估价的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时予以考虑。 3.本协议中“同级或同类货物”指属于某一具体工业或工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4.就本协议而言,仅在下述情况下视为有关系的人: (a)他们是彼此的商业的负责人或董事; (b)他们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商业上的合伙人; (c)他们是雇主和雇员; (d)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两者的5%或5%以上的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票或股份的人; (e)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 (f)他们两者直接或间接地受控于第三人; (g)他们一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人; (h)他们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 5.在商业中彼此有联系,其中一人是另一人的独家代理商、独家经销商或独家受让人,不管如何称呼,如果他们属于第4款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则应视为本协议所指有关系的人。第十六条 根据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获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关于如何确定进口商货物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第十七条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怀疑海关管理机构有权证实海关估价中提出的任何陈述、文件或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第二部分 管理、协商和争端解决第十八条 机构 1.兹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本协议中下称“委员会”),由各成员委派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行选举主席且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者视本协议其他有关规定而定,以便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任何成员提出的有关海关估价制度的管理事项进行磋商,因为此一问题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本协议目标的实现以及各成员所赋予的其它责任的履行。WTO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2.应在海关合作理事会(本协议中下称“CCC”的主持下成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本协议下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应履行本协议附件二中所述的各项责任,并按其中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工作。第十九条 协商和争端解决 1.除在此另有其他规定,争端解决谅解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争端的协商和解决。 2.如果任何成员认为由于另一成员或某些成员的行动取消或损害了其在本协议下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利益或者阻碍了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则该成员可以要求与另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进行磋商,以寻求对此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成员对另一成员提出的磋商要求应给予关注。 3.技术委员会经请求应向协商中的各成员提供咨询和援助。 4.应争端一方之请求或自行动议,为审查有关协议条款争端而设立的专家小组可请求技术委员会审查任何技术性问题。专家小组应决定技术委员会对特定争端的授权范围以及技术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时限。如果技术委员会不能就根据本款向其提交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专家小组应使争端各方有机会就该事项向其表明各自的观点。 5.未经提供资料人士、机构或机关的正式授权,向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性资料不应予以披露。如果有关方面向专家小组请求获得此一资料但专家小组又无权披露,经提供该资料人士、机构或机关的授权,应提供此一资料的非机密性摘要。第三部分 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二十条 1.不是1979年4月12日完成《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当事方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从WTO协议对这些国家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推迟适用本协议之规定。选择推迟适用本协议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及时通知WTO总干事。 2.除上述第1款规定外,不是1979年4月12日完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当事方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本协议其他各款适用之后可以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推迟适用第一条第2款(b)(iii)项和第六条规定。选择推迟适用本款所述各项规定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及时通知WTO总干事。 3.各发达国家成员应按相互达成的条件,对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在此基础上,各发达国家成员应拟定计划协助计划。除其它措施外,该计划尤其可以包括人员培训、协助准备实施措施、取得有关海关估价方法的资料和有关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意见。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第二十一条 保留 非经本协议其他各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何规定做出保留。第二十二条 国家立法 1.各成员应在不迟于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保证使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与本协议规定相一致。 2.本协议各成员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此种法律和法规的管理的任何改变通知委员会。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进口方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物价款总额。 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专利费、许可费等)。 运用这—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海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依据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对货物事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 (3)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买方支付了—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含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类似货物时,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类似货物。 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也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3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倒扣价格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具体包括在进口方发生的佣金,利润,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保险费及其有关费用,关税及其他费用和增值税等国内税。是否扣减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是指以最大总量将货物第一次转售给与进口商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单位货物价格,且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在进口方按进口时的原状销售。如果没有以进口时的原状销售,进口商可要求海关采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销售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时间,应与进口货物的进口时间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时间不同,可采用这些货物在进口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销售价格。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如不能依次采用上述4种估价方法,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指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是否计入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这种方法通常在买方与卖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愿意向进口方海关提供成本数据和必要审核材料的情况下采用。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完全按照上述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回顾”方法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例如,在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可以采用来自第三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 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必须符合《海关估价协议》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进口方可获得的数据确定。进口成员方海关不得采用进口方生产的货物在其境内销售的价格,或取两种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价格,或采用进口货物在出口方境内市场上的价格,或货物向第三方出口的价格。如不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海关不得根据生产成本来估价。海关也不得以最低限价以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来估价。三、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司法复议 海关根据《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程序,审查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包括进口商呈验的陈述书、单证、申报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商对海关估价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并且不应为此受到处罚。不受处罚是指海关不得因进口商行使上诉权而进行罚款或威胁罚款。进口商为申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不属于罚款范畴。 进口商的申诉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第二,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满,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可直接要求司法复议。四、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二)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 (三)对最低限价的保留 (四)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适用顺序的保留 (五)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 (六)要求提供技术援助五、争端解决 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因海关估价引起的争端,适用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适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如果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因海关估价问题请求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有关成员应予积极考虑,并尽可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六、职能 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 为管理《海关估价协议》的执行,世贸组织设立了海关估价委员会,审议协议的实施,解决政策问题;同时,在世界海关组织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解决具体技术问题,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承担。
什么是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海关估价的作用 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定,故各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前的法律中如果有与总协定第七条不一致时,如依商品原产国的价格作为估价依据,也不要求修改使之与总协定一致。这使各国政府征税的方法大相径庭,并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为此,东京回合海关估价谈判目的在于制订一个更统一,更明确、具体的;并因此提供一个平等的、统一和中立的符合商业实际的海关人寿估价系统,以此防止武断虚估价的情况出现。 [编辑]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可供选择使用的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种方法为: (1) 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2) 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 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 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5) 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 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有: ①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 ③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 ④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 ⑤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 ⑥最低海关关估价; ⑦武断地或虚假地估价。
1、四川大学教授人物简介 吴建,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院长、新闻传播学教授、新闻学新闻业务方向与传播学广告研究硕士导师、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经历 1975年7月高中毕业下乡当知识青年;1976年底参军到云南边陲,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并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底复员,1981年考入四川大学首届新闻学专业,1985年7月毕业后留校任教,从事新闻传播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先后任过班主任、新闻系团总支书记、新闻系党办主任、党总支副书记、文学与新闻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1994年晋升副教授,1999年晋升教授。现任职务 中国新闻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常务理事、全国高校摄影联合会副主席、中国高教摄影专业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新闻摄影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新闻教育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四川省教育摄影学会副理事长、四川《广告界》编委会副主任等。作品著作 1、《实用广告学基础》副主编,撰写主要章节12万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 2、《广告大理论》专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版;获四川省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3、《新闻传播百科全书》大型工具书,主编之一,《广告卷》主编,撰稿40余万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4、《新闻摄影学》专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版;获四川省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 5、《应用广告学》主编,撰写绝大部分章节共26万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社。 6、《新闻摄影学概论》编委,撰稿2万余字,新华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7、《大学摄影基础教程》编委,撰稿4万余字,浙江摄影出版社2000年版。 8、《21世纪中国报业》编委,撰稿2万字,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9、《报业通论》编委,撰稿3万余字,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10、《都市报创新论》撰稿2万字,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11、《新闻传播论集》主编之一,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12、《媒介素质教育论文集》主编之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论文 1、《论新闻摄影的最佳瞬间》,《新闻学论丛》第2期,1985年。 2、《论四大新闻媒体上广告的特点》,《新闻学论丛》第3期,1987年。 3、《未来十年广告多面观》,《新闻学论丛》第4期,1989年。 4、《试论强化传播媒介的公关意识》,《新闻界》1990年。 5、《把公共关系引入新闻媒介》,《笔友》1990年12月。 6、《目标管理思想在新闻教学中的应用》,《新闻学论丛》第5期,1991年。 7、《大众传播从业人员从业要素构想》,《大众传播研究》1992年。 8、《中国无产阶级新闻摄影事业50年——兼论新闻摄影在报刊上的地位之演变》,《新闻学论丛》第6期,1992年6月;获四川省优秀学术论文奖,四川省新闻摄影论文奖。 9、《我国新闻摄影发展趋势之我见》,《大众传播论》1993年。 10、《新闻工作需要公共关系》,《新闻界》1993年1期,人大复印资料《新闻学》1993年2期转载。 11、《对摄影标题的几点认识》,《摄影标题艺术》1993年10月。 12、《中国新闻摄影何时走出国门》,《新闻记者》1993年10期。 13、《我国新闻摄影现状的调查及发展趋势》,《中国摄影报》1993年12月10日,获评当年全国新闻摄影学术研究成果奖;后收入《现状·挑战·展望——第五届全国新闻摄影年会论文集》,1998年又收入《1978—1998中国新闻摄影论文集——改革探索》并获评优秀奖,2004年收入《中国新闻摄影通鉴》。 14、《满足社会需要,深化报纸改革》,《新闻界》1994年第4期。 15、《广告,人们如何看你——一次关于广告看法的调查和分析》,《中国广告》1994年第4期。 16、《试论广告传播》,《传播·社会·发展——全国第4次传播学研讨会论文集》1996年5月,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17、《新闻摄影教育的探索与实践》,《中国高校摄影教育理论研究》1996年1月;获全国高校摄影联合会优秀论文奖。 18、《新闻摄影教学探讨》,《新闻教育探索》1996年12月,四川人民出版社。 19、《书信往来亦师长》,《论蒋齐生》新华出版社,1997年9月。 20、《新闻摄影的基本方法》,《新闻界》1994年6月。 21、《新闻摄影易被忽视的一环》,《新闻界》1998年1期。 22、《数码摄影的原理及应用》,《新闻界》1998年3期。 23、《情真意切悼邓公》,《新闻界》1998年4期,此文已被雕刻在广安“小平百年”的大型纪念物上。 24、《再读〈孔雀和她的窝〉》,《新闻界》1998年5期。 25、《走向世纪之交的中国新闻摄影》,《新闻界》1998年6期,获四川省1998年度新闻摄影论文奖。 26、《新闻摄影中的两个重要问题》,《新闻界》1999年2期。 27、《开创密切社会联系新思路,探索培养新闻人才新模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理论与实践》1997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28、《中国新闻摄影走向世纪之交》,《传媒·思考·新世纪——首届京沪新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同心出版社2000年4月。 29、《探索创新,培养跨世纪广告人才》,《广告传播研究》第一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0、《浅谈我国高校新闻摄影教学》,《新闻界》2000年4期。 31、《我国高校新闻摄影教学初探》,《新闻学论集》2001年12月,四川人民出版社。 32、《再论新闻摄影教育改革》,《记者摇篮》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版。 33、《面对“内忧外患”地市党报如何发展》,《城市党报研究》2001年5期。 34、《地市报发展模式探析》,《新闻界》2001年4期,《中国报业》2001年11期。 35、《对地市报发展出路的再思考》,《新闻界》2001年6期。 36、《我国大陆地区新闻传播教育体制近期演变》,《西南民院学报》2001年10期。 37、《论新闻摄影教育改革》,《西南民院学报》2001年11期。 38、《如何提高新闻摄影报道质量》,原系在浙江桐庐全国地市州报新闻摄影理论年会上的专题讲座,后收入中国地市州盟报新闻摄影学会论文集,2001年出版。 39、《对区域市场报纸容量的有限分析》,《新闻界》2003年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新闻与传播》2003年6期转载。 40、《评选随想》,《新闻界》2003年4期。 41、《抓住整顿中的新机遇——新〈细则〉实施后地市报发展对策探讨》,《城市党报研究》2003年5期。 42、《整合资源,寻求发展》,《新闻界》2003年5期。 43、《区域市场报纸的容量有多大》,《传媒观察》2004年2期。 44、《区域市场:报纸的容量有多大》,《中华新闻报》2004年3月8日。 45、《报业新闻摄影管理体制的变化》,《当代传播》2004年2期。 46、《浅谈“上手快”与新闻传播教育》,《新闻界》2004年2期。 47、《“规模化”生产与个性化培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2期。 48、《耐人寻味的评奖结果》,《新闻界》2004年3期。 49、《创新都市报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新闻战线》2004年6期。 50、《从评奖结果看市场类报纸的崛起》,《人民摄影》2004年6月30日。 51、《我国东西部都市类报纸产生对比研究》,《广告人》2004年8月。 52、《我国党政干部媒介素质探讨》,《媒介素质教育论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获奖情况 1988年获四川大学优秀教师,后又获四川大学首届远望杯青年教师奖;1996年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97年获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998年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奖;2001年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四川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000年度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4年获全国摄影教育“红烛奖”。其他省级以上学会奖10余个。科研项目 先后参与过的项目有《21世纪中国报业发展研究》、《都市报创新研究》(国家教委项目)、《西部大开发与西部报业经济发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等文科新闻学科《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研究项目之一《新闻学专业主干课教学内容改革》(国家教委教改项目)等。主持过《世纪更替时期的中国新闻摄影》项目2、华夏银行董事长 人物简介 吴建,男,汉族,1954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主要经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工业信贷处信贷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设备信贷处信贷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总经理、党组书记,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职务 华夏银行董事长(2008年12月开始担任)、行长、党委副书记。
沿革 最早的外国海关机构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希腊城邦雅典。11世纪以后,西欧威尼斯共和国成立以“海关”命名的机构即威尼斯海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各国除继续在沿海、沿边设置海关外,在内地水陆交通要道也设置了许多关卡。资本主义发展前期(17-18世纪),海关执行保护关税政策,重视关税的征收,并建立一套周密繁琐的管理、征税制度。19世纪,为发展对外贸易,欧洲各国先后撤除内地关卡,废止内地关税,并且基本停止出口税的征收。海关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有法国、英国、荷兰、意大利、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布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这些国家曾经长期遭受殖民主义国家的侵略和剥削,经济比较落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海关,除向发达国家发展各种方式斗争外,还对本国现代海关制度进行开发和科技运用。 中国海关历史悠久,早在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古籍中已有关于“关和关市之征”的记载。秦汉时期进入统一的封建社会,对外贸易发展,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在合浦等地设关。宋、元、明时期,先后在广州、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清政府宣布开放海禁后,于康熙二十三至二十四年(1684-1685),首次以“海关”命名,先后设置粤(广州)、闽(福州)、浙(宁波)、江(上海)四海关。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行政管理权和税款收支保管权,海关变成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长期被英、美、法、日等帝国主义国家控制把持,成为西方列强掠夺中国人的一个重要工具。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接管海关,宣告受帝国主义控制的半殖民地海关历史结束,标志着社会主义性质海关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原海关机构和业务进行彻底变革,经历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步完善海关建制。职责 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海关职责也有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海关职责也有变化。但以下几项职责是绝大多数国家海关基本相同的:①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③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部加大查缉力度。其他是部分或个别国家海关具有的特殊职能:如编制对外商品贸易统计、保税管理、沿海巡逻警戒、管理航行一级保护版权和专利权等。21世纪初,有些国家除对传统的有形贸易(实物)监管外,还对无形贸易(服务贸易)进行监管。许多国家政府指令本国海关履行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即对高科技产品、导弹技术产品、核相关双重用途产品、生化武器、常规武器、环境污染物质和有毒废料、濒危物种、文物等进行管理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的权力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1.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2.查阅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3.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4.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5.复制权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6.询问权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7.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8.封存权 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9.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10.扣留移送权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缉私警察将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11.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12.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13.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14.强制执行权 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中国海关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个定义表明海关的权力授自国家,是代表国家在进出关境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海关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即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自主地、全权地行使海关监督管理权,不受地方政府(包括同级党的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干预。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 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上海海关学院和秦皇岛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目前,共有国家批准的海、陆、空一类口岸253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原来批准的二类口岸近200个。(一)进出境监管 中国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2003年,全国海关共监管进出口货物164254万吨,进出境运输工具2292万艘(辆、架),进出境集装箱4410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1.6%、3%和26.4%;监管进出境人员23259万人次、邮递物品9657万件、快件5359万件。(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总署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003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达3711.6亿元,比上年增收1120.95亿元、增长43.27%。1998年至2003年,全国海关征收各种税费净入库达13713.48亿元,为增强中央财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总署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1999年组建的海关缉私警察,是国家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综合运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两种手段严厉打击走私。2003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12939起;立案侦办走私罪嫌疑案件12816起,案值100.8亿元;上缴罚没收入21.3亿元;对3090名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全国海关坚决查缉毒品、文物、武器弹药、濒危动植物和反动、淫秽、盗版、散发性宗教宣传品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骗汇、骗退税、制售假冒伪劣等经济犯罪的斗争,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总署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中国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海关总署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海关总署 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并管理6个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和3个驻外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主要承担4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根据这些任务主要履行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7项职责。 中国海关实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公务员招录 近几年来,中国海关总署系统依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每年均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2005年度的考试录用工作即将开始,招录人数为1521人。本次招录将全部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10月16 — 26日。欢迎有志投身海关事业者报考,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程序,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后加入海关的大家庭。中国海关历史海关管理权的丧失: 鸦片战争后,中国已失去关税自主权,但海关行政仍由中国管理。1853年9月,上海小刀会起义,占领上海县城,迁设租界外滩的江海关被群众捣毁。英、美两国驻沪领事遂擅行公布船舶结关暂行条例,因外国商人反对,未能施行。这时,外商船舶自由出入上海港,江海关受外国势力阻挠无法恢复征税工作。1854年夏,英领事阿礼国(1809~1897)提出一个中外合组海关的方案,两江总督怡良(? ~1867)派苏淞太道吴健彰(约1815~约1870)于 6月29日和英、美、法三国驻沪领事会晤,规定:三国领事各提名一人,由中国任命为税务监督,与中国共同管理江海关的征税事宜1858年清政府与英、美、法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款》对这一办法作了修改:“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美)人帮办税务,毋庸英(美)官指荐干预”,并“各口划一办理”。1859年江海关英籍税务监督李泰国(1832~1898)被委派为总税务司,负责募用外国人在各口岸任税务司,从此,外籍税务司管理中国海关便成为制度了。1861年起,广州副税务司英人赫德任总税务司(初为代理),一直管理中国海关近半个世纪。海关机构: 在中国当时的政府系统中,1861年起海关由新设的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1902年改为外务部)统辖;1906年改隶专设的税务处;1928年后改由财政部关务署统辖。 海关的最高机关是总税务司署,设总税务司、副总税务司,下设六个办事文案。1896年上谕总税务司兼办邮政,赫德遂兼总邮政司,并设邮政局总办、副总办。又同文馆的教习也在总税务司署编制。1901年同文馆合并于京师大学堂,1911年邮政为邮传部接管,二者脱离海关。中华民国建立后,总税务司署组织改为五科三处,旋又改为九科二处。总税务司署直辖全国各税务司署,亦即各口海关。19世纪80~90年代,随着边疆危机和列强分据租借地,又有边境海关(边关)、租界地海关的设立。这些海关受到有关列强或租界地当局的辖制,享有特惠、减税权利。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通商口岸50里内的常关改归海关管理,总税务司署的征税权力又扩大了。 海关事务主要为征税和船钞两大部门。征税分内班(处理商人报关、征税)、外班(查验过关商货)、海班(巡水缉私)。船钞民国以后改称海务,主管船政和港务事宜。人员最多时为兼办邮政时代,1910年有19169人;1911年邮政脱离后,降至7230人;以后大体在八九千人之间。其中洋员约占1/6,国籍最多时达20余国,而以英人占绝对多数。海关要职都由洋员担任,华员仅任中下级职位;华洋关员生活待遇悬殊,形成洋员统治华员局面。收回海关管理权的斗争: 终清一代,海关管理征税,税款的保管则由清政府任命的海关监督掌握。辛亥革命爆发后,总税务司伙同北京的外交团把海关税款分存于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外国银行的总税务司帐户。从此,税款保管权也落入外国人手中,甚至连偿债、赔款剩下的关余,中国政府也无权动用。1917年,孙中山领导的军政府成立于广州,从1918年起,要求按比例分取关余,与外交团、总税务司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逐步发展为要求关税自主、收回海关管理权的群众性运动。1924年开始的国民革命推动了这一运动1926年10月,广州革命政府外交部公布《征收出产运销物品暂行内地税条例》,成为第一次撇开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自行征收产销税的行动。随后,各地方势力也趁机征收货物附加税。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受到了打击。中国海关公布54号令 近来,往返香港和内地的旅客,由于所带物品超出限额而被内地海关人员抽查和征税的个案不断增加。对此,海关有关人士表示,近期加强抽检主要是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简称“54号令”)。以“自用行李超5000元需缴税,20种商品全额缴税”等为主要内容的“54号令”,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正在被各地海关严格执行。目的是严控超额物品入关,打击违法走私。此一规定引发了各方舆论关注和争议。 “54号令”于今年8月19日颁布,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关衔制度 海关海关关衔制度是我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 2003年2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江泽民主席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颁布实施; 7月8 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温家宝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四号颁布实施; 8 月4 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首次评定授予关衔办法》。 9 月 12 日国务院隆重举行授予关衔仪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领导同志为海关总监、副总监和一、二级关务监督代表共 277 人颁发授衔命令证书。 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 督办 (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 督办 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 督办 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晋级;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全国海关首次授予关衔总人数为 32236 人。 2003 年 10 月 1 日全国海关工作人员正式佩戴衔级标志上岗工作。海关教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海关管理系成立于1974年,是我国在海关管理方向唯一的本科教学单位,旨在培养熟悉国中国海关大楼际经济贸易、法律、精通外语、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的海关管理和进出口专业人才。 海关管理是集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等学科而产生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其学科体系的构建由海关管理学、海关法学、国际海关组织与公约协定、协调制度归类四个方面组成。 海关管理系1976年招收海关专业的学生;现已培养本科生1000多人,1985年招收研究生,1990年停招,共培养了29名涉及关税专业、国际海关组织与公约协定及海关史专业方向的研究生。曾举办海关总署英语提高班、岗前培训班、验估统计班、缉私警察班等,平均每年80多人,总数已达1000多人。1996年开始招海关二学位,至2008年,共毕业学生总数达290多人。 在海关系毕业生当中,其中大部分已经走上了我国海关的工作岗位,其中三人现担任海关总署副部级领导职务,相当多的学生成为我国海关的司局级或处级领导骨干。 目前海关系有教学科研人员12人,其中正教授2人,副教授4人,讲师6人。 系主任:徐伟 成 员:郑俊田、李柱国、王福明、张维亮、何晓兵、吴爱华、杨建华、李毅、王辛娥、王春蕊、林晓洁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海关学院由原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升格而来,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高等教育已有近百年历史,1908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税务学堂(后更名为税务专门学校,并迁址上海),该学堂是世界上最早从事海关高等专业教育的学校之一。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上海海关学校设立;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上海海关专科学校;1996年更名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2007年3月,教育部批准在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设立上海海关学院。 学院现设有海关管理系、海关经济系、海关法律系、海关外语系、公共基础教学部等五个教学系(部);设置了分属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四个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684人。学院的主要任务是立足海关,培养符合海关事业发展要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面向社会,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经贸、物流、报关专业人才;并积极开展海关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学院同时承担海关系统中、高级干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等任务;并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分工和亚太区域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逐步承担该区域海关人员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40余人,其中教授20人,副教授33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8%,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为63%。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院设有海关管理研究所和海关国际问题研究中,公开出版《上海海关学院学报》。紧密结合海关改革发展和双边、多边、区域海关国际合作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科研经费以年均35%的幅度增长。 学院综合素质教育、准军事化管理贯穿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实行综合测评制度,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近年来,学院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中心,始终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根本任务,在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力求培养海关与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学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占地面积521亩。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设置标准,学院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海关楼、图书馆和先进的ATM校园网,教室都具备多媒体授课的条件;并建有数码阅览室、视听室、文娱活动综合楼、网球场、游泳馆、体育馆等配套设施,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院办学条件优良,建有电算化会计、ERP沙盘模拟、世界海关组织(WCO)远程教育等实验室;建有H2000通关系统、海关商品归类、海关缉私教学(在建)、现代国际物流与电子通、报关仿真模拟等实训室和模拟法庭。拥有海关信息资料中心、海关管理研究所、海关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地区中国培训中心等科研机构,教室全部具备多媒体手段授课的条件,并建有数码阅览室、视听室、文娱活动综合楼、网球场、体育馆、室内游泳池等配套设施。校园环境优美,绿化面积占地50%以上,被评为“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十大景观”之一。 学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海关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不断改善的办学条件为保障,进一步提高学校在海关事业发展、海关能力建设和海关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参与度,培养国家海关事业、外经贸事业和社会事业发展近期需求的专门人才,把学校建成具有中国海关特色、国际化的海关本科学院。 按照立足行业、服务地方、社会,面向世界的办学思路,努力构筑职前、岗位、职后的海关及外经贸专业人才终身教育体系,适应中国海关建立现代海关制度人力资源开发配置的需要和客观要求,为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地方经贸提供海关管理、物流通关等应用复合型人才储备。同时,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要求为亚太地区各成员海关的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培训地区海关官员,不断提高我院的办学层次和效益,努力把我院建成具有中国海关特色,在国际海关组织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中国海关高等教育的本科学院。 学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测评条例》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能、军、行为礼仪、法纪廉洁、团队精神、心理健康、诚信意识、环保节约、创新意识”等14个方面的内容实施综合测评。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海关院校准军事化管理办法》要求学生做到“内务卫生有序化、队列动作整齐化、服装穿着标准化、一日生活规范化”。 法学(海关法方向)、税务(关税方向)、物流管理(海关监控与贸易安全方向)等本科专业培养面向海关及社会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海关就业和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相结合。学生毕业后如报考海关系统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录用公务员考试政策的程序和标准,从笔试成绩、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报关与国际货运及应用英语(经贸英语方向)等专科专业培养面向经贸企事业单位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总署秦皇岛培训学校 秦皇岛海关学校1983年4月筹建,是海关总署党组决定建立的一所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于1985年开始招生,同时,逐渐开始承担各类培训任务。2002年学历教育停止招生,2003年经过改制,更名为“海关总署秦皇岛培训学校”。主要承担总署组织的处、科级干部、关衔晋升、业务尖子、技术能手的中长期系统化培训任务。 学校占地总面积98.8亩,建筑面积37700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学员宿舍、餐厅等建筑。有占地1000平方米的拓展训练场地,可以开展攀岩等11个项目的生存训练。目前,学校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工作已接进尾声,新建教学综合楼、学员宿舍、餐厅,将增加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并于 2005年10月交付使用。 学校建校20年,培养中专毕业生3487名,其中:海关专业毕业生3286名,报关专业201名。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110期,培训学员5552名。其中:处级干部培训38人、科级干部培训1772人、缉私警察培训2172人、部队转业干部培训442人、岗前教育培训745人、其他培训383人。 目前图书馆藏书6.8万册。学校拥有较完备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可实现课堂教学、模拟教学。整个校园已联通海关业务网、政府专网,基本实现了传输网络化、终端智能化、办公自动化。校园服务设施齐全,为培训学员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学习、工作条件。海关国际组织 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于1953年 1月26日,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一个国际政府间海关组织。到1981年底有成员国93个。其主要宗旨是促进各国政府在海关事务上的合作,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海关制度,简化海关手续,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于1983年 7月18日加入《关于成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成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