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货运保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是两个重要、易出问题的环节,面对着大浪淘沙的激烈竞争,如何规避风险、决胜于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市场浪潮,这无疑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必须面临解决的问题。 “差不多每个物流企业都经历过货损,都给客户赔过钱,只不过多少不同罢了!”一位企业负责人这样感叹。现代物流业的实际运作,增值服务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因而营运风险大,而且这种风险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货运业所面临的风险。货运保险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涉及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货运保险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投保指南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当发货人或其他相关利益方有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需要时,应按以下步骤办理保险:各经营网点联系投保或咨询请选择所需使用的条款 (一)进出口货运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4.邮包险条款、战争险条款 5.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6.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7.ICC(A)、(B)、(C)及战争险、罢工险条款(英国伦敦协会条款) (二)中国国内货运险: 1.中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中国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中国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4.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5.中国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请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投保单 如为进出口业务,须提供信用证、提单、发票、装箱单、起运通知等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投保单填写内容包括:保险标的的名称,保险货运保险标的的包装情况,保险标的的重量,保险标的的数量,承保险别,使用条款,运输工具,如船舶、火车、汽车、飞机等,其中,如果船舶运输,散装货物须提供船舶的名称、船龄、船级等资料,运输方式如是否集装箱运输、集装箱拼箱运输、散货、件杂货等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进出口货运险一般按照发票价格加成10%。 中国国内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若一张投保单投保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时,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必要时,填写投保清单,同时填写保险金额总计。费率厘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根据承载货物的船舶;根据承保货物的装载与包装情况;根据承保货物航程及起运港(地)及目的港(地)的管理情况;根据市场的竞争等各类情况制定费率。免赔条件 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包装、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坏,设定免赔率。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上条件缮制保单,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出具保单给投保人。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货物运输根据信用证进行安排,保险公司将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保单。预约保险 如全年有多次货物运输,且保险都准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可以选择采用方便的预约保险方式,即采用合同方式将全年的货物运输全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当然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减少的保险公司的展业等费用成本,比较单独出单还能获得更为优惠的保险费率。省钱方法 决定投保险别之前,必须了解各种险别有关的责任范围。目前,中国人保公司各种运输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范围,都与国际上保险公司同类条款所规定的范围相似。但对个别外商坚持要使用伦敦协会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简称I.C.C.)的,中国人保公司一般都会接受。 伦敦协会把三种基本险条款分为I.C.C.(A)(B)(C)。I.C.C.条款中的(A)(B)(C)的责任范围实质上与中国人保的一切险(ALLRISKS)、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A.P.A.)和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相似。外商要求用I.C.C.或C.I.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条款均可接受,但必须明确规定投保其中的任何一种基本险。同时可根据商品和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加保一些适当的附加险别。 由于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同,因此,其收取保费的费率就不一样。自70年代末以来,国际贸易的运输工具及其卫星导航设备不断改进和现代化,中国出口商品的品质和外包装也在不断改进和提高,适应远洋运输。除粮食、饲料、化肥、石油、钢材等大宗商品是整船散装之外,其它大量出口的杂货,基本上是集装箱运输,安全性大大提高。然而目前中国不少进出口公司在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仍不分时间、国别和地区的远近等情况或集装箱整箱(FCL)装运的现实,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通通订一切险和兵险。这种不区别情况的投保,增加了险费的支出,浪费了不少外汇。例如:运输到港澳的商品,投保平安险的费率为0.8‰,而投保一切险的费率是2.5‰。但从广东各岸水陆运输到港奥的航程均不足一天,如遇台风或雷暴时,码头均不装卸,船舶也停航不开,而很多外贸公司仍投保一切险,有的甚至加保兵险,实在是一种浪费。如果全广东各口岸运输到港澳每年的投保金额为100亿美元计,投保平安险的保费是80万美元,而投保一切险的保费是250万美元,投保平安险一年即可节约保费170万美元。 各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对出口运输投保工作,能依据不同情况,认真研究该批出口应投保哪一些种险别,做到既安全、又省费,预计全国每年可节约上亿美元的保费支出。
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 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指商业银行根据以货到付款或进口代收为结算方式的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为申请人对外支付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业务适用于进口代收项下贷款、进口T/T付款项下贷款。
当官方对于地产业的“反暴利”还停留在讨论层面时,民间 “反暴利”却已拉开序幕。 5月初,首开股份旗下的北京“常青藤”最新开盘的楼盘,通过折扣等优惠措施暗降近20%,导致近30多位前期业主抱团要求开发商补偿损失。维权业主说,如果与开发商沟通未果,将对开发商进行反暴利诉讼维权。 业主的上述举动被首开股份董秘王怡定义为“走火入魔下的胡搅蛮缠”。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王怡提醒业主“尊重合同”,并回应说,“如果他们觉得有理,让他们找律师诉讼去。” 暗降近20% 自去年11月中下旬至今,北京东五环边上的首开常青藤对外公开销售均价一直停留在27000元/平方米。 据一位业主介绍,该楼盘分别于去年12月、今年1月、3月与5月开了4次盘,前三次开盘,基本无折扣,但在4月初,开发商对外公开了5月最新一期开盘项目的促销措施。 业主提供促销优惠说明书上写道:购买E10栋六层情景花墅产品,两居与三居户型总价优惠19万元,小院户型总价优惠33万元。购买E12栋五层院景花墅产品,两居户型总价优惠29万元,三居户型总价优惠43万元,四居户型总价优惠56万元,小院户型总价优惠78万元。5月6日最新一期开盘时,开发商对外便以促销价销售。 一位业主反映说,自己于1月底购买了E12栋二层一个160平方米的房源,包括2万元的办卡费用,总计支付了449万元的房款,但目前同层同户型同面积的房子,优惠后的促销价为399万元,且办卡不需要费用。合计下来,不到3个月,该业主便损失了50万元。 这位业主介绍,自去年12月以来的前三次开盘,共推出了E14、E15、E16、E21等4栋楼,涉及200户左右业主,他们的购买价格比目前促销后的价格高出近20万~80万元,平均下来,该楼盘预售均价目前已暗降近20%。 前期业主欲维权 对于常青藤的降价,王怡指出,这是公司根据目前市场现状作出的随市定价,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对此前期业主不认同。 一位受访业主指出,“如果开发商基于市场现状作出适度回调,那很正常,但突然在两三个月内下调近20%,就不正常了。我们不禁反问,两三个月前开发商的定价是否为暴利型定价?目前开发商的不合理定价已对我们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我们为什么不维权呢?” 据这位业主介绍,之前已有部分业主与开发商沟通过补偿事宜。 一位业主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目前已有30多位业主明确表态抱团维权。“接下来,我们会联系更多的业主与开发商集体沟通补偿事宜。若仍然无果,我们就会对开发商进行反暴利起诉,以法律的途径迫使开发商将暴利部分返还给我们。” 对此王怡直言,目前公司未有对先期业主进行补偿的提议,且类似事件也无先例。 据了解,目前这些业主已向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雪森咨询有关反暴利维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商讨后期法律维权合作事宜。 开发商呼吁业主尊重合同 李雪森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了维权业主与其沟通法律代理合作的消息,并介绍说,假设他接手这个反暴利诉讼代理案件,首先会准备申诉材料递交给价格主管部门北京发改委。如果北京发改委对此有了相应的定性,比如确实构成价格违法等,后续就会以此文件去法院起诉。其次,他也会代表业主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如果这两条路径都没有取得明确进展的话,就会直接去法院起诉。 关于反暴利诉讼的目的,李雪森指出,《价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对此,王怡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初双方签约基于价格自愿,因此大家得尊重合同,尊重法律。“如果我们不尊重合同,业主可以起诉我们,但不能因为降价而要求赔偿。”他同时反问道:“如果股民因为买了某只股票赔了,股民也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吗?如果楼盘涨了,业主是否相应地将溢价还给开发商呢?” 对于“暴利定价”一说,王怡反问:“什么叫暴利定价?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或部门规章对此有明确规定。” 不过,4月26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曾对外透露,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
零股理论(Odd Lot Theory) 基本定义 零股理论又称擦鞋童理论,是反向操作的一种手法。该理论认为零股交易的上涨通常会伴随着普通市场的下跌,因为小额投资者的判断通常不准确。另外零股理论还认为,除了永远正确的投资人之外,对投资成功最有帮助的,其实是那些经常犯错的人。流行的迷信说法是,买卖畸零股的正是那种人。他们卖出你买进,他们买进你卖出,即可确保成功。目前,这个理论并不是很流行。 美国的零股理论 美国投资界曾一度流行所谓的“零股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零股交易一般可代表小额投资者,即散户的投资行为零股理论,由此可推断投资大众的动向。由于投资大众消息闭塞,经验不足,易受情绪影响,缺乏独立研判力,故而具有“跟风”的操作特点,往往在相对高位买进,相对低位卖出。针对这种情况,成功的投资者只要参照零股抛空比率(the odd-lot short-sales ratio),在零股投资者大量买进时卖出,在其大量卖出时买进,就可提高胜率。然而实证研究表明,根据零股交易的买卖数量变动并不能指示个股或大盘走势的转折变化。此外,零股买卖指标本身也很不稳定,波动起伏很大,经常不断出现大量买进和大量卖出的反复变化。因此,按零股理论操作的必然结果就是频繁进出,交易费用猛增,最终导致本金的迅速减少。有鉴于此,当今的投资者已不再信奉零股理论。有些投资专家甚至认为,在目前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上,应该运用一种新的“零股”理论,即投资者不应关注散户的行为,而应密切观察管理大型投资基金的经理们的动向,因为他们才是现在占市场多数的“零股”交易者。例如,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约有75%的股票交易是由大结构完成的。投资者应该与他们反其道而行之 零股交易的解释 在相反理论(相反意见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零股理论”。零股交易是相对于整股交易而言的,整股一般为100股;不足100股称为零股。由于零股交易的佣金比整股交易高,所以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总是尽量避免零股购买。零股购买大多数都是资金有限的业余投资者进行的。业余投资者的购买行为一般被认为是不正确的,因此,如果实施与他们购买行为相反的举动,则可能获利。对零股交易的分析有两个重要指标:一个是零股净交易量(零股购买量—— 零股卖出量);另一个是零股交易比率(零股购买量零股卖出量)。在美国等国,有关报纸每天都会公布有关零股的购买和卖出股数的统计数字,根据这些数字,我们可以计算出上述两个指标。如果零股交易量为正或零股交易比率大于1,说明购买量大于卖出量。由于交易者的判断被认为肯定是错误的,所以股价将按反方向变动,股价将下跌;相反,如果零股交易量为负或零股交易比率小于1,股价趋势将上升。
U型曲线(U Curve)U型曲线定义 U型曲线是一种判断和预测 某种特殊发展过程的事物,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一种分析模型通常分为正U型曲线和倒U型曲线。分析和确定U型曲线的步骤 分析和确定U型曲线的步骤包括: 1、自变量和因变量分析 (建立正确U型曲线的关键) (1)、因变量-随着自变量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2)、自变量-自动进行发展变化 (多为人类不可控因素) 在画图时,因变量位置在U型曲线的纵轴,自变量在横轴标示,如果位置颠倒,不会出现U型曲线。 2、U型形态分析(确定是正U型曲线或者是倒U型曲线) 通常自变量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在一个很高的程度时 该曲线为正U型曲线。自变量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在一个较低的程度时该曲线为倒U型曲线 (在大部分的U型曲线分析中,一般没有标准的正U型曲线或倒U型曲线,曲线的形态多数是不规则的)。 3、顶点分析(有助于更好的确定和预测U型曲线的现状和趋势) 因为U型曲线分析模型的最终作用,多为确定因变量的状态,所以标示出一个定点有利于确定和预测U型曲线的现状和趋势,明确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 4、变量名称标示(有助于更好的确定和预测U型曲线的现状和趋势) 因变量和自变量关键点的名称标示。名称标示的数目多少对U型曲线的分析精度影响很大,不易过多也不易过少,不难掌握。实例分析 某水果的成熟程度对口感的影响: 1、自变量和因变量分析 (1)、因变量-随着自变量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因为人类的口感是因为某水果的成熟程度的不同而不同的所以口感是因变量。 (2)、自变量-自动进行发展变化 (多为人类不可控因素)。 因为水果的成熟程度,是随着自身的生命周期变化的,是人类一般不法控制的,所以成熟度是自变量。 2、U型形态分析 通常自变量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在一个很高的程度时,该曲线为正U型曲线。自变量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在一个较低的程度时该曲线为倒U型曲线 (在大部分的U型曲线分析中,一般没有标准的正U型曲线或倒U型曲线,曲线的形态多数是不规则的)。 因为该案例中,自变量成熟度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处在一个较低的程度上,所以该曲线为倒U型曲线。 3、顶点分析 因为U型曲线分析模型的最终作用,多为确定因变量的状态,所以标示出一个顶点有利于确定和预测U型曲线的现状和趋势明确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 因为水果的成熟程度一般在处于成熟期以后的5-7天左右,人类食用时的口感最佳,所以把水果到达成熟期后的位置标示为顶点。 4、变量名称标示 因变量和自变量关键点的名称标示。名称标示的数目多少对U型曲线的分析精度影响很大。 把自变量-成熟程度的名称标示为:5个端点 1引进期 2成长期 3成熟期 4老化期 5腐烂期 把因变量-口感的名称标示为:4个端点 1差 2不好 3很好 4极佳 分析后的绘图结果如图:1
超额保险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估计财产价值而导致超额保险时,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应比例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变更合同。在被保险人出于恶意诈欺,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获赔偿,而故意多报财产价值进行超额保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享有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相关条目 法律 经济 概念 政治
利率管理 目录 1、 利率治理概述 2、 中国利率治理权限和治理办法 利率治理(interest rate management) 利率治理概述 ...... 利率治理是中心银行对利率水平的调整和限制权限以及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发达国家的中心银行制度刚建立时,基本实行指导性利率治理,即中心银行通过再贴现率以及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的价格来引导和指导整个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由其自行决定。 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打破了指导性利率治理的格局,开始实行指令性利率治理,对存款利率实行最高限额控制,贷款利率可在竞争中自由确定。由于经济形势和金融形势在40年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指令性利率治理出现了一些弊病,因而,在70年代,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放弃指令性利率治理,又重新回到指导性利率治理体制。在发展中国家,利率治理具有强烈的指令性,受限制的利率种类比较多,对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均实行最高限制。对金融市场上除政府债券外的信用工具实行收益管制,但在经济起飞以后,指令性利率治理也同样出现了一些问题,因而,在一些国家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先后放弃了利率限额管制,实行了以中心银行利率为中心的指导性利率治理体制。 中国利率治理权限和治理办法 我国的利率治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利率重大调整均由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各级分行和专业银行没有变动利率的权力。 1979年以后,人民银行在利率治理上有所松动,首先,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和发放的存、贷款,其利率可以上下浮动20%,1982年,又授权各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下浮20%,其浮动幅度和范围均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把握。中国境内的外币贷款利率授权中国银行制定并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城乡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适当上浮。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心银行职能以后,除正常调整利率外,主要加强了利率治理,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1990年又作了补充,制定了利率治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治理权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利率政策,负责拟定有关利率治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治理基本规章,根据国务院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利率及其浮动幅度,领导各级分支机构的利率治理工作,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违犯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主要是贯彻落实总行的利率政策,检查、监督、调查、分析本地区金融机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各专业银行可制定本系统内部的上存、借用、联行和同业往来以及行社往来利率,对本系统的利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在明确各自分工的情况下,对拒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者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①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②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多收利息后,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地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要件盗版作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犯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客观要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应该注意的是,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对于出于营利目的把侵权复制品大量出租的也应视为一种“销售”行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责。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能构成本罪。侵权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复制、出版和制作的,对于销售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的作品,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违法所得数额。如果仅为销售少量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给予行政处罚。(2)合法复制品的性质转化,复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一定条件的,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合法复制品的性质发生转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依照《著作权法》,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泽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这些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如果出版发行,则是非法的,因此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销售有关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 为的,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全案情况尤其是侵权复制品的来源渠道、行为人进货与销售的价格等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认定侵权物品(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件vista盗版光盘四川省成都市的音像销售商付强自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从事盗版光盘经营活动,从中非法赢利达10万余元。四川省公安厅于2005年6月21日对付强的天马音像店进行搜查,共查获各类音像制品126种22257张,经四川省音像制品鉴定组鉴定,其中有123种21912张属非法音像制品。2005年7月12日,付强被警方抓获。此案被称为“四川省销售盗版光盘第一案”,付强成为四川省因销售盗版光盘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2005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鉴定书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音像制品中有正版音像制品以外的非法音像制品,不能排除该非法音像制品是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也就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因此指控被告人付强犯非法经营罪罪名不准确。被告人付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销售的是盗版光盘,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付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baike.aliqq.com.cn/jingjifanzui/200808-2142.html2、http://www.srzc.com/news/flflmc/2008/81/088116422656409.html3、http://www.srzc.com/news/flflmc/2008/81/088116422656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