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e currency market, this is the abbreviation for the Australian dollar. |||The currency market, also known as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r forex, is the largest financial market in the world, with a daily average volume of over US$1 trillion.
The act of placing buy/sell orders for financial securities and/or currencies with the use of a brokerage's internet-based proprietary trading platforms. The use of online trading increased dramatically in the mid- to late-'90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ffordable high-speed computers and internet connections.Stocks, bonds, options, futures and currencies can all be traded online. The use of online trades has increased the number of discount brokerages because internet trading allows many brokers to further cut costs and part of the savings can be past on to customers in the form of lower commissions. Another benefit of online trading is the improvement in the speed of which transactions can be executed and settled, because there is no need for paper-based documents to be copied, filed and entered into an electronic format.
名词解释英文名称NASDAQ COMPOSITE INDEX 纳斯达克(NASDAQ)是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于1968年着手创建的自动报价系统名称的英文简称。纳斯达克的特点是收集和发布场外交易非上市股票的证券商报价。它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目前的上市公司有5200多家。纳斯达克又是全世界第一个采用电子交易的股市,它在5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6万多个计算机销售终端。 涉及行业纳斯达克指数是反映纳斯达克证券市场行情变化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基本指数为100。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涵盖所有新技术行业,包括软件和计算机、电信、生物技术、零售和批发贸易等。世人瞩目的微软公司便是通过纳斯达克上市并获得成功的。 艰辛历程 以下是纳斯达克市场建立以来的主要里程碑: 1971年2月8日:纳斯达克股市建立,最初的指数为100点,十年后突破200点。 1987年10月19日:在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暴跌以后,纳斯达克下跌11.5%,创造了一天内的最大降幅。当年年终时,该指数为330点。 1971年2月8日:纳斯达克股市建立,最初的指数为100点,十年后突破200点。 1987年10月19日:在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暴跌以后,纳斯达克下跌11.5%,创造了一天内的最大降幅。当年年终时,该指数为330点。 1991年4月12日:500点。 1995年7月17日:1000点。 1997年7月11日:1500点。 1998年7月16日:2000点。 1999年1月29日:2500点。 1999年11月3日:3000点。 1999年12月29日:4000点。 2000年3月9日:5000点。 2000年3月10日:创造5048.62点的最高记录。 2002年10月10日:创调整新低1108点。 2007年10月31日:创反弹高点2861点。 2008年11月20日:创2008年新低1386.42点。 另外,道·琼斯指数: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是价格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指数,用以反映美国市场30只成份股的表现。成份股的甄选多属有份量的公司,广为投资者持有,且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见称,及有著良好的企业发展史。 相关指数另外,道·琼斯指数: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是价格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指数,用以反映美国市场30只成份股的表现。成份股的甄选多属有份量的公司,广为投资者持有,且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见称,及有著良好的企业发展史。
A form of bingo played by audiences where the bingo card is made up of business buzzwords instead of numbers. The players check off the buzzwords uttered by the speaker and quietly say "Bingo!" when a full line of buzzwords is filled in on their card. Buzzword bingo is typically played among audience members who are convinced that the speaker has little or no knowledge of the subject that he or she is speaking about. The speaker therefore employs reams of buzzwords in his or her dialog in an attempt to mask this deficiency. The concept was conceived in the early 1990s and popularized in the "Dilbert" comic strip.
概述局中人是指参加博弈的直接当事人,即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准则的理性决策主体。在一场竞赛或博弈中,每一个有决策权的参与者成为一个局中人。应用比如,在一场竞争(简称一局对策)中总有这样的参与者,他们为达到各自的目的、争取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结局,必须制定对付竞争对手们的行动方案,这种有决策权的参与者被称为局中人。而那些在一局对策中既不决策且结局又与他的得失无关的人(如棋赛的裁判员)就不算局中人。[1]
什么是股权变易 股权变易是一类较为普遍而重要的经济现象,大量的股份或股票的转让、企业等各类主体因诸多原因而产生的持股比例的变化等,都是其具体体现。股权变易直接关系到财富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体现着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兴衰沉浮,不仅对资本市场和其他相关市场会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亦关涉整个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的定位 对于如何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剀切之论已不胜枚举,其中,涉及股权变易的诸多制度设计,不仅为人们津津乐道,而且已成为制度实践的重要基础。从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来看,人们关注较多的问题,一个是政府的微观监管,一个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而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同样是借助于外力,通过“国家之手”来恩威并施、宽猛相济。当然,各种规制手段如何采行,主要应视市场的具体情况而定。基于资本市场总体持续低迷的情况,国家采取的招数,当然主要是“给惠”,以期培育和呵护在跌宕起伏的惊涛骇浪中日显脆弱的资本市场。而在诸多的给惠措施中,“减税让利”的税收措施又常常被放在首当其冲的位置,这就带来了税法上的许多问题,特别是资本市场的税法规制问题,以及金融法与财税法交融共生的诸多问题。 其实,近几年来,国家面对重大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次“出招”,往往是“税收先行”。从整个法律系统来看,就是把税法系统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以期通过该系统的有效运行或特别调整,去解决其他相关系统领域里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在经济过热或过冷需要宏观调控之时,还是在西部开发、东北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在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抑或其他的重要市场上,在进行每一个重大的战略抉择时,国家都会不失时机地运用税收杠杆,去撬动那些露出水面的“问题之山”,以排除影响经济和社会航船前行的诸多障碍。 上述思路和做法目前不仅持续,而且还在强化。例如,人们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面对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便试图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去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面对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不等,人们自然会力促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的统一;面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想到了“税改”,于是有了东北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及其推广。即使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人们也还是想到了税。至于与财富直接相关联的资本市场,则更是少不了税收的调节。可以说,税收和税法,在今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动辄调税”已成通行上下的基本思想,寓禁于征、减免励进的税收措施已被普遍推行——这些对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均有直接影响。 正是基于“动辄调税”的思想,政府和公众有时真的可能“闻税则喜”,税收和税法由此承受了非常厚重的期待和希冀: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税收和税法对国家和国民的重要影响,认为它们能够普遍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重大问题。但是,税收和税法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解决诸多复杂的问题,是否总是可堪大任,的确值得深思。仅从近几年来我国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所进行的各类税法调整上来看,对资本市场发展利好的税法调整不可谓不多,无论是多次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还是对股权变易的各类税收减免等,似乎都没能从总体上把资本市场带出低迷的泥沼。 其实,不管怎样,相对于股权变易,相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税法规制毕竟只是一种外力,只是能够产生一定影响的一种外因,其局限性应被正视。同样,在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方面,也必须做出适当的定位:一方面,对于税法规制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这是对过去“非税论”思想的一个超越,是经济和法制进步的体现;另一方面,对于税法规制的作用也不宜夸大,应看到税收的调控和税法的调整,作为一种外因和外力,往往不能解决各个领域里的根本问题,其作用不应被不适当地放大。在目前税法作用可能被高估的形势下,对税法规制做出适当的定位,对于全面理解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问题是很有裨益的。 影响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的基本法理 在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方面,目前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尽管从总体上看,这些制度规范的层次较低,主要是以部委通知、批复等形式存在的,但其中所蕴涵的基本法理,特别是税法原理,却是较为清晰的。因此,可以从一般制度分析的角度,研究和提炼影响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的基本法理,以为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奠定基础。 从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的特殊性来看,在理论或制度层面,所应关注的基本法理至少要包括规制性原理、可税性原理、外部征税原理和课税分阶原理等。上述各类原理,对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都有直接影响,且已经在现行的具体制度有所反映,现分述之: 第一,从规制性原理来看,税法具有突出的规制性,其调整能够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结合起来,这种特性与政策性是内在统一的。就我国的资本市场而言,政策影响之大人所共知,而税法则正是通过税收政策的法律化来规制股权变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从具体制度来看,规制性原理在各类税法制度中都有体现。例如,为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同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述有关免税的规定,就是税法规制性的体现。本来,在权利变易的过程中,只要有收益,就应当征税,但国家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基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考虑,确立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税收优惠制度,这是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制性原理的。类似的规定,在股权变易方面可谓屡见不鲜。 第二,从可税性原理来看,要进行税法规制,前提是相关行为具有可税性,即征税不仅应具有合理性,而且还须具有合法性。根据可税性的基本原理,只要行为或事实具有收益性、营利性,就具有可税性。反之,如果收益不存在,则不具有可税性,就不应当征税。 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中,同样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如果股权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强调收益是征税的基础的可税性原理是一致的。同时,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存在收益性和营利性,国家基于某类政策的特殊考虑,在本应征税的情况下做出免税的规定,则是对可税性原理的一种限制,也是税法规制性的一种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规制性与可税性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对于外部征税原理,我国法学界还缺少应有的提炼。所谓外部征税原理,就是强调国家征税一般只及于市场主体的外部行为,对于主体的内部行为,原则上不征税。据此,对于主体内部相关机构之间的财富转移,就不应当征税。外部征税原理着眼于主体及其行为,其贯彻涉及到对税法上的主体及其应税行为的界定问题。在税法上已经确立的独立竞争原则(或称公平交易原则)等,实质上也是外部征税原理的一种体现。。 例如,按照现行制度,集团公司将所属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资产上划至集团公司,就被认为属于相同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不征收契税。这就是外部征税原理的体现。按照该原理的要求,只有独立的、外部主体之间的行为,才可能是应予征税的。主体内部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市场行为,就不应征税。当然,如果相关主体在形式上利用外部征税的原理,在实质上从事转让定价的行为,来规避国家的税法或其他法律,则应当揭开其“面纱”,按照独立竞争原则(或称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征税。因此,在股权变易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市场主体行为本身是否属于转让定价的行为,又要考虑到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有效的税法规制。 第四,在课税分阶原理方面,从应税行为的角度来看,股权变易的情况较为复杂,对于具体的股权转让等行为的情况要做具体分析,分阶段确定应否征税(定性)和应征多少税(定量)。股权变易在不同阶段,其行为性质可能存在不同,由此又会带来具体纳税义务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准确计税,“征当其为”,避免重复征税,需要针对某个可界分的特定阶段的行为来进行征税,这是课税分阶原理的基本要求。 对于复杂的行为,如何具体确定和划分段落至关重要。要划分行为的具体阶段,即需要明确各类行为的独立性。而行为的独立性,则取决于行为主体的目的,以及某个目的的完成。对于段落的独立性或连续性的判断,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征税的过程,影响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任何收益都与一定阶段的行为相关联,无论是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所得,还是财产收益,都会体现为一定的阶段性,只有明确了阶段的划分,才能更好地征税,更好地确定相关主体的收益。 依据现行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但股权转让关系被解除的,则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则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其前次转让行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上述规定,对不同阶段的行为性质进行了细分,这对于有效地、合理地进行征税是较为必要的。股权变易应注意的问题 透过上述有关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的定位问题的探讨,以及相关的法理分析,不难发现,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强调和关注: 1.政策性与法定性 在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方面,政府运用了大量的激励性政策。应当说,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从积极的方面进行税法规制是很有必要的。但如前所述,对税法规制确需适当定位,并且,在强调运用灵活的政策措施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法定性的一面。 从现行制度来看,各类规定的层次都比较低,与法定原则的要求相去甚远,但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却不容低估。由于股权变易对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影响十分巨大,因而强调规制的法定性,严格贯彻法定原则,还是非常必要的。 2、合理性与合法性 在进行税法规制的过程中,必须满足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要求,贯彻可税性原理。其实,市场本身的问题应当从根本上解决,而不应依赖征税去化解。在对股权变易进行税法规制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征税合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何确保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仍然是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此外,合理性还体现在其他方面。例如,行为阶段的划分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更何况现时合理的标准,也会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 另外,税法规制的合理性如果存在某种不足,则其合法性也会受到影响。倘若相关标准的确定不够合理,法定原则未被充分贯彻,则相关主体的遵从度就会下降,从而会降低合法化水平,影响税法规制的整体实效。 3、系统性与简约性 现行的具体制度,往往是针对现实问题“头痛医头”的结果,尚缺少系统的制度安排和设计,甚至还出现过前后规定矛盾的问题,为此有关部门不得不发出“补充通知”之类的文件来进行补救。系统性不强,也与相关的基本法理提炼不足和贯彻不充分有关。 与系统性密切相关的是简约性。尽管目前有关规制股权变易的税法制度并不多,但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普遍感到规定过于繁复,把握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通过基本法理的提炼,有效地明确相关的标准,如何使得现行的制度更为简约,特别在主体及其行为的判定上,能够简便易行,确实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参考文献↑ 张守文.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城市经济与微区位研究——全国城市经济地理与微区位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是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所谓“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是通过电子、光学或者类似方法产生、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由此可见,电子票据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它一般记录于计算机或磁盘载体中,非经技术处理后变成书面文字或显示在屏幕上,是不能用肉眼来识读的。在某些方面,如汇总、支付、流通、融资、结算、信用等都有着和传统纸面票据相同甚至优于传统纸面票据的功能,但是,从理论角度看来,正如当前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电子票据也有一些和传统纸面票据不同的地方: 1.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具体而言,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则是发票人与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是包括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电子交换所以及数据通讯网络等。 2.传统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可流通的有价书面证券,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形式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而且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但电子票据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电子时代的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流通性,它只有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才能流通,这样就失去了票据的基本属性。”这是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我国《票据法》不能调整电子票据行为。 所以,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现行的《票据法》也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之所以电子票据的效力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注和承认,主要是基于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这种做法,不能够适应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私法领域“法律全球化”的要求。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我国票据法理论上还是我国票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从我国国内其它法律部门还是国际上的一些习惯的做法来看,我们都有可能而且有必要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提供统一的规则。 目录 1 电子票据使用的现状 2 电子票据生存的优势 3 电子票据发展的前景 4 电子票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5 发展电子票据的几点建议 电子票据使用的现状 电子票据就是以电子方式制成票据,以电子签章取代实体签名签章的支付工具。目前电子票据还没有受到法律保护。1996年1月1日生效的《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支付结算制度,票据市场和票据活动中都是以纸质票据为主。低质票据的管理仍很原始,大多采取手工操作的模式,严重限制了我国票据产品和票据市场的发展。从目前的票据作用状况看,电子票据也只是在个别银行开办的电子银行和缴纳税款等清算业务,而且业务处理也没有统一规范。 电子票据生存的优势 由于现行的纸质票据本身有着与生俱来的风险和不便,如容易遗失、伪造、变造,处理手续繁琐,流通成本高、受地域限制等等。相对于纸质票据来说,电子票据有着特殊的优势,从票据的特性看,电子票据在于空白票据置于银行端,发票人不必随身携带,也不必亲自保管,可防止票据遗失、伪造、变造;从票据的效率看:电子票据流转速度快,不受地域限制,可跨区交换,资金迅速抵用,可提升运用效率;从票据的安全看:在计算机系统管理下,电子票据的收款风险大大降低了,不会收到出票日提前或超后、出票人印鉴不全不符、空白票据已挂失等类的票据。 电子票据发展的前景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悄然来临并将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都将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这是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电子票据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借鉴纸张票据所具备的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存储,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网络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很多商业银行都相继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且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经过一段时期的运作,网上企业银行的具备了较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因此,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支付结算工具,必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美好的前景。 电子票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电子票据缺乏规范 目前,商业银行在电子化交易中对数据电文的占有起着主导作用,因为商业银行对有关服务的信息处理过程的整体负有管理责任,而且它直接占有着有关交易的各种重要电子化信息。电子票据的的格式、核押方式都是由商业各银行自行确定的,而作为交易活动的客户方,无法掌握电子票据的真实性,一旦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因泄密,被盗、篡改等业务纠纷,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数据的优势,自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客户由于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则难以取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数据证据,这显然有失公平。 (二)电子票据无法律保护 《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电子票据是没有签章,只是通过电子信息发出支付指令,因此,现行的《票据法》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发展电子票据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独立的网上票据登记管理机构,来保证网上电子票据交易的客观公正性 这种网上票据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是经过法律认可的、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登记见证、数据保管,并提供可与商业银行、企业联网的服务平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的交易证据。在商业银行为客户签发电子票据同时,商业银行将客户电子票据的有关数据报送电子票据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票据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就可以到登记机构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当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电子票据登记管理机构同时应对票据信用资料进行管理,为电子票据使用企业建立基本资料档案,记录其退票信息,给予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对原有法律概念进行变革并赋予新的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现行的《票据法》也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和重要的支付手段,从法律规定到经济生活的实践,世界上普遍实行票据的法定主义,即发行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种类,各类票据的发行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内容和格式。网络银行脱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化的票据或者说是电子票据是传统银行的票据在网上银行的继续和发展。因此,传统票据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身上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 当前可通过修改《票据法》或新颁布《电子票据法》来明确电子票据法律概念,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对电子票据法律内涵的定义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电子票据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具备一般票据所具有的外延和内涵;电子票据运用于网上银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视的、真实的、合法的;每份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过程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任何企图伪造、变造、克隆或复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 (三)赋予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确保电子票据业务合法有效 网上银行在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服务过程中,其交易指令能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指令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从传统的银行业务上看,主要是依靠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机构的盖章。在我国《票据法》第一章“总则”里,对在票据上的签章有着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因此,必须首先明确电了签名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 (四)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制约网上银行发展的“瓶颈”是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要实现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否则网上银行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因此,还必须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明确有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收者才能解读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确实是由合法的发送者发出,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被替换;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发送者日后不可否认已经发出的信息。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做到银行网站本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性。 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银行资金的行为,把好入市关;其次,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体制,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的金融犯罪行为;再者,要加强对网上银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督促网上银行切实遵守有关法律制度,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运行;最后,要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出现风险时银行与客户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电子票据提供了广泛的选择空间,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使用PKI 技术、专线路传输、加解密技术,以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的身份识别性、数据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和保密性。
An indicator used in technical analysis as an objective value for the strength of trend. ADX is non-directional so it will quantify a trend's strength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is up or down. ADX is usually plotted in a chart window along with two lines known as the DMI (Directional Movement Indicators). ADX is derived from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DMI lines. |||Analysis of ADX is a method of evaluating trend and can help traders to choose the strongest trends and also how to let profits run when the trend is 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