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收购 粮食平准基金台湾粮食平准基金稳定粮价,提高农民收益的主要手段在于制定粮食保护价格,并以此价格进行各种形式的收购。 (一)保护价格的确定保护价格的目标在于保障农民的种植收益,使其获得合理的利润。因此,在实施该政策之初,价格水平的基本原则是生产成本加20% 的利润。其中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又包括种子费、农药费、除草剂费、材料费、肥料费及工资(含人工工资、畜力费、机耕费及机耕包工工资)等均与稻作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机动成本;后者包括农舍费、农具费、水利费、农会费、土地投资利息或佃租、其他投资利息及税收等。与直接成本不同的是,间接费用是比较固定的。 由于保护价格是在稻谷未收成之前公布,因此,有关稻谷的生产成本的制定,是参照前一年同期水稻生产成本实际调查资料,以一年来物价上涨率调整推估。 (二)保护收购方式的演变粮食平准基金的收购方式随历年的生产状况及前期收购的影响不断调整,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演变的方式同时也遵循公平和有效维护农民利益的宗旨:农民得自政府的收益不因种粮规模的差异而过于悬殊,而且,获益程度也能起到真正的激励效果。 1、无限制收购 粮食平准基金 在粮食平准基金实施之初,政府为了在短期内促进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掌握粮源的目标,在1974—1976年期间,采取了无限制收购方式。在这一阶段,如农民自愿按公告价格出售所生产粮食,各地乡镇农会或农营经收公粮仓库即办理收购,而不加任何数量的限制。由于收购价格较市价高,农民的种粮及缴售意愿得到极大的提高。 2、余粮收购 如前所述,无限制的收购方式刺激了农民的种粮与缴售意愿,但它同时也带来严重的仓容压力,于是,粮食局在1976 年第二期开始推行余粮收购政策。所谓的余粮收购,即按照各县市分别计算农户余粮标准,以各县市最近7年中之最高生产年期每公顷稻谷平均生产量为准则,扣除农户自食粮、种子、雇工粮以及应缴公粮后,就其余粮范围内办理收购。当时每公顷收购数量在1500~3000kg之间。 3、计划收购 余粮收购也随后显示出弊端。由于各地仓容量不同,收获数量不一,余粮收购量也必然会多寡悬殊,这就造成了不公平。因此,在1977年第一期开始,粮食局决定改依平准基金数额,按计划收购方式办理收购,即按当期计划收购总量,除以当期稻作面积,规划出每公顷收购粮,以此为标准办理收购。这种收购方式一直延续至今。 4、计划与辅导收购并行 1978年初由于稻谷持续丰收,产地价格跌至成本以下,于是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以稍高于市价的价格,辅导农会收购余粮。最初的收购数量并无限制,收购价格亦随市价机动调整。自1985年开始,辅导收购数量和价格在一段时间内都固定在同一水平。该方式也延续至今。 成效分析 粮食平准基金粮食平准制度对台湾农业的发展功不可没。回顾历年的实施结果,其效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促进了粮食生产,确保政府掌握粮源粮食平准基金的保护收购方式不仅大大减少了粮食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亦提高了种粮收益,同时在种粮资金方面也给予种种方便与支持,因而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并由此促进了粮食的生产。粮食平准基金实施的当年,稻谷面积便从前一年的724 164hm2升至777 849hm2,产量也从225万t提高到245万t。又据统计,自平准基金实施后,政府所掌握的粮源也大为提高,2000年底,库存粮达到559万t。政府所掌握粮源的增加,使国内的各种公粮需要得到满足,国家的粮食安全也得到保证。 2、稳定了粮食价格当粮食市场出现波动时,动用粮食平准基金,在粮食供过于求时,购进粮食,制止粮价的下跌,需求过盛时,抛出储备的粮食,抑制粮价的上涨。通过粮食的吞吐,使粮食的供需逐渐相一致,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3、确保了农民的收益主要体现在粮食平准基金在制订收购价格时,考虑了农产品的合理利润,并且还保证了农民缴售稻谷后能迅速取得收款。依规定,粮食局须于农户上缴稻谷后3日内将价款交付农民。而在粮食丰收期,农民所缴稻谷数量超过收购预算经费时,为保障农民权益,均由基金先向行库借贷支付,当稻谷拨售进账或年度预算经费拨人时,再偿还行库。 正如任何一项制度都存在利弊一样,粮食平准基金在发挥上述效用的同时,也对农业发展的另些方面造成阻碍,而农民所得的增长并不显著,最重要的后果似乎还在于它给政府财政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1、不利于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产品结构的调整 以保护价的形式维护农民利益的粮食平准基金的实施后果,是使价格失去了调控市场资源的功能。政府为了追求价格的稳定,以及保护农民的利益,往往干预价格自发形成机制,消除价格波动,并使价格高于实际的价值。在这样的价格政策引导下,农民总是趋向于种植价格受保护的农产品,而不会根据市场的真正需求调整种植数量与种植结构。其结果,受保护农产品的种植量总会迅速增加,甚至超过其需求,而其他农产品的供给却不符合市场的需求。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农业资源的浪费和农作物结构的扭曲。在粮食平准基金实施的当年,稻米生产占农作物的生产即达到了50.57%,并且在接下来的七、八年里,一直占到40%多,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稻米消费的需求越来越少,稻米严重过剩。于是,1984年推出稻田转作计划,促使稻田面积逐年下降。而后,在面对加入WTO后国外粮食大量涌入导致粮价将大幅下降的压力下,又于1998年开始实施为期四年的水旱田利用调整计划。在2002年该计划结束后,又继之以水旱田利用调整后续计划,希望通过休耕直接给付和轮作奖励的形式,达到维持土壤质量和在3年内稻作面积减为30万hm3的目标。在保护价收购、直接给付和轮作奖励三种手段的配合下,台湾的粮食生产得到了保证,农产品结构也得到了调整。在粮食平准基金实施的当年,稻米生产占农作物生产的50.57%,到90年代减为30%。2001年的农业生产结构中,稻米生产仅占20.42%,特用作物、水果、蔬菜则分别占到了6.73%、36. 15%和24.81%。 2、粮食平准基金给财政带来极大的负担 粮食平准基金保护农民利益的代价是巨大的,财政为此背上沉重的负担。单就粮食收购价款而言,支出已是巨大,此外还有粮食收购和公粮保管处理的费用,以及当初为了财政调度的考虑,规定基金预算不足应付时向行库借款,借款滚存积累所导致的巨额利息。据财政部门的统计,至1999年的预算年度(2000年6月)为止,财政库拨基金累计252亿元,弥补亏损短缺拨款累计1020.8亿元,此外,还有向行库定期借贷784.8亿元,短期借贷和透支约80亿元。 粮食平准基金实施至今,由于它被认为已失去了平准价格的功能,为了符合WTO的规则,开始研究以“直接给付”代替“保护价收购”,因此,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粮食平准基金正式被撤消。但收购稻谷的操作却仍在继续。 给予启示 粮食平准基金台湾粮食平准基金通过吞吐粮食稳定了市场价格,借助保护收购维护了农民的收益,此中种种制度安排,于我们新一轮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无借鉴之处。 粮食平准基金实施以来,台湾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的事实证明,即使是开放粮食市场,通过宏观调控粮食的总供给量,仍能达到稳定价格的目标。同时,粮食平准基金稳定粮价的作用也启示了我们,越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农产品市场风险越大的地区,这样的平准制度越是不可缺失。台湾粮食平准基金下的收购保护价制度的演变和成效,也以具体的实践结果表明,保护价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方案,但也不能评其为一无是处,它提高农民收益的直接迅速的效果和长期实施所引致的负面影响,同样都应为大家所承认和重视。 相关词条 标准差 避险基金 成长型基金 产业投资 产业投资基金 场内基金 对冲基金 FOF 分散风险 非交易过户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股票基金 公司型基金 公募基金 股市平准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参考资料1、http://www.lc300.net/html/fund/20080707/17803.html2、http://scholar.ilib.cn/A-hunannydx-shkx200303010.html
A member of the Academy of Financial Divorce Practitioners who is certified in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divorce. A certified financial divorce practitioner looks to explain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divorce settlements, such as child support, asset distribution and alimony. |||To become a CFDP, a candidate must complete the training offered by the Academy of Financial Divorce Practitioners. Training involves undergoing a 10-week program or completing a self-study materials package. Both methods of training are concluded with an examination, which must be passed before the designation is awarded.
A project-management technique that lays out all the activities needed to complete a task, the time it will take to complete each activity an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activities. Also called the "critical path method", critical path analysis can help predict whether a project can be completed on time and can be used to reorganize the project both before starting it, and as it progresses, to keep the project's completion on track and ensure that deliverables are ready on time. Either manually or using computer software, the project manager first lists each activity, the order it must be completed in and how long it is expected to take, and then diagrams the process. The critical path refers to the way the diagram shows those activities that must be completed, and complete in a specific order, so that the project can be completed successfully and on time. A series of lines and circles visually depict the critical path. Each circle represents an activity that needs to be completed and each line show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activities. The critical path will be the longest path through the diagram, and will show how long a project is expected to take if the scope does not change and everything goes according to plan.
什么是票据无效 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目录 1票据无效的分类 2无效票据的认定 票据无效的分类 根据票据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票据和部分部无效票据。全部无效票据,是指不具备有效形式要件而自始无效的票据,亦即欠缺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必要格式的票据。持这种票据的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无论恶意或善意取得,债务人均可行使抗辩权。部分无效票据,是指除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或签章无效的票据。票据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无效票据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民法通则》、《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票据无效: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什么是受伤庄股 所谓受伤庄股是指主力在底部建仓后,在拉升过程中还没来的及出货,,就遇到大盘大跌或其它原因,股价又跌回到主力的成本区附近的股票,简单直观的讲就是底部建仓后的筹码还没向上转移的股票。 受伤庄股是这样的一类股票:它首先是庄股,你能够从这只股票早期的K线图上,明确的发现主力的入场迹象,在主力控股这些股票之后,一般会作很有规模的向上拉升,但由于这些股票的生不逢时,在股价刚进入上升过程不久,大盘开始下跌,连累了这些股票,使其呈现受伤状态,股价迅速回落。主力坐庄的完整过程通常是“吸、拉、派、落”,但受伤庄股的运动轨迹只有“吸、拉、落”,而少了一个“派”,就是说主力经过了吸筹和拉抬,没来得及派发股价就回落了,这种情形令主力相当难过——这就是受伤庄股。 受伤庄股的技术特征 受伤庄股具有如下共同的技术特征: A、主力在前期呈中高控盘状态 受伤庄股首先必须是庄股,而且主力的控盘量越大越好,只有中控盘或高控盘才能保证在个股下跌中,主力的损失大于市场公众的损失,也只有在这种状况下,主力才可能护盘。这叫“有娘的孩子是块宝”。而一轮大规模下跌中低控盘的个股是无人护盘的。判断主力高控盘并不困难,我们可以用下移法测量,或者寻找成本均线的发散状态,便可一目了然。 B、股价无量跌入双峰峡谷 双峰峡谷是筹码分布形态。双峰峡谷对股价有很强烈的支撑作用,而且双峰很容易为肉眼识别,对使用软件选股很方便。把所有股票看一遍仅用十分钟时间,就可以把当日陷于峡谷中的受伤庄股找出来。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特征是股价的快速下跌。之所以要求受伤庄股呈现快速下跌的趋势特征,是因为徐缓下跌也许是主力出货的迹象。下跌越温和主力出货越充分。有些股票虽然也跌到了主力的成本之下,但由于下跌时间过长,我们很难判断是主力受伤还是逃庄。无量快速下跌既考虑了不适合主力出货,又考虑了将来反弹时不会有太大阻力。 C、主力成本区在当前股价附近 这一条也很重要。有时候虽然股价跌入了双峰峡谷,但如果这个双峰的低位峰不是主力的筹码,那么这个双峰峡谷就不一定有支撑作用。 什么样的低位峰是主力的成本区呢?如果我们看到大双峰的低位峰是当年的筹码低位密集,那它自然就是主力成本。有些个股的低位峰在长线上看也是高位峰,但它是高位横盘一年以上的筹码堆积,所以即使不是主力换庄,维系了这一年以上的高价位,主力的护盘成本也是非常可观的。因而也可以把堆积了一年多的筹码密集区理解为主力成本区。 例图 图1:云南白药(0538) 图中是另一只受伤庄股的范例,该股为云南白药(0538),图中的最后交易日是2001年9月10日。该股受伤的位置是2001年7月27日,图中已给出了明确的标注。从图上可以很清晰的看到,该股是一只高控盘庄股,受伤的那一天股价无量跌入了双峰峡谷,随后给了我们一个10%的反弹机会。 受伤庄股的反弹幅度与大盘有关,如果大盘配合,受伤庄股的上涨幅度便非常可观;如果大盘不配合,我们把操作受伤庄股的获利目标位定为10%
The firms that hire the specialists to represent companies listed on certain exchanges. Companies listed on certain exchanges will interview employees of the specialist firms, seeking out suitable people to represent them by holding inventories of the companies' stocks. In the 1980s, there were upwards of 50 specialist firms, and most were family-owned businesses. In 2008 there were 10, due to decades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seven of them being stock specialist firms, while the other 3 specializing in ETFs.
基金转换(Fund Transfer) 目录 1转换条件 2转换费用 3转换技巧 4相关基金 5注意事项 转换条件 转换申请中的两只基金要符合如下条件: (1) 在同一家销售机构销售的,且为同一注册登记人的两只博时开放式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默认为前端收费模式;3)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赎回费补差: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的赎回费。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收取赎回费差;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不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不收取赎回费差。(2)申购费补差:对于两只前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对于两只后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后收申购费;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后收申购费。由后收申购费高的转到后收申购费低的基金时,收取后收申购费差价;由后收申购费低的转到后收申购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往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出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基于转出金额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入基金的前收申购费。除收取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外,当后收申购费低于前收申购费时,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另外收取差价。对于T日申请基金转换的投资者,转换申请于T+2日(工作日)确认。 转换技巧 举例,在公司已经发行的两只开放式基金当中,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南方稳健成长基金的份额,也可以将持有的南方稳健成长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的份额。 (1)易抓住投资时机。如果投资者已经有一定的市场经验,可以在市场低迷的时候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在行情有起色的时候再把货币基金转换成相应的股票基金。这样,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享受货币基金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同时也能享受市场上升时带来的收益。同样道理,如果投资者觉得市场比较弱的时候,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基金转换成货币市场基金,避免市场波动对已实现收益的影响。 (2)享受较低的费率。基金转换时,投资者只需支付较低的转换费率,不必要支付较高的赎回和申购费率。一般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为了挽留投资者,一般设定的转换费率是千分之一(非货币基金的相互转换),即1000元的资产支付1元的转换费率,而与此相对的赎回和申购费率分别是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一点五,也就是1000元的资产需要支付20元的赎回和申购的费率,这个费用是转换费的20倍。(3)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部分投资者在购买基金的时候,对自己所购买的基金并不是特别了解,明明是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结果买了混合型基金;而有的投资者不喜欢净值波动较高的基金,却在购买的时候误买了股票型基金。当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建议投资者不必马上赎回基金,而是选择基金转换的方式,将自己现有的基金转换成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4)节省时间。相比赎回和再申购基金,基金转换一般在2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而赎回基金的款项一般至少需要4个工作日才可以到账,申购也需要2个工作日才能确认。(5)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基金转换的条件。一般来说转换申请中的两只基金要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在同一家销售机构销售的,且为同一注册登记人的两只开放式基金;第二,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默认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提交转换申请的时候支付,支付完转换费后,基金资产相应地减少。在T日提交转换申请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到代销机构予以确认,或者直接打电话给基金公司的客服人员了解转换情况。 相关基金 关注免收转换费用基金:银行建联 基民在银河银联稳健积极配置与银联收益基金之间进行转换,免收一切转换费用。开通免费转换的银河银联收益基金,是银河旗下的低风险型债券基金,该基金自2006年成立以来,被多家专业评级机构评为五星级基金产品,两年来为投资者创造了近60%的收益回报。银河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表示,在市场未来走向尚不明朗,而负利率现象不断加剧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妨采取“股+债”的基金组合来应对通货膨胀。事实上,2008年首季273只股票型基金全部亏损,平均跌幅达到22.27%,而债券型基金整体跌幅仅为1.12%,债券基金正成为环境下的突出品种。通过基金转换业务调整投资结构,可以节省不少的手续费和交易时间。利用银河基金新推的“鼠来宝”网上申购系统,基民还可以享受到最低4折的优惠费率。银河基金和交通银行联合宣布,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在交通银行各网点开通旗下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自2008年以来,银河基金已先后开通了建行、中行、交行等多家银行的基金转换业务。一般来说,在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之间,基金公司都会采取优惠的转换费率,而货币基金的手续费率更是为零。银河基金称,公司旗下银河银联系列基金两只子基金——银河稳健基金和银河收益基金可以不限次数互相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银河银联系列基金、银河银泰基金转换为银河银富货币基金、银富货币基金转换为银河银泰基金,转换时也均不收取转换费用。 注意事项 由于基金转换与赎回后重新购买最大的不同是转换及时,并且可以节省手续费。不少基金公司为了推广基金转换这一业务,进行了不少的优惠措施,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的费用,要远远少于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理财专家介绍,央行降低了存贷款利率后,债券市场看好,投资者不妨将股票型、混合型基金转换为债券型基金,如此既规避了股票市场的下跌带来的风险,又节省了赎回费和申购费,而且还避免了期间资金闲置产生的机会成本。在进行基金转换的时候,投资者要掌握好基金转换的时机。转换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投资者应根据股市与债市的市场繁荣情况,在各类基金之间进行自由灵活转换。同时注意不要过于频繁的转换基金产品,或者盲目进行基金产品之间的转换,这样不但会增加基金的转换成本,而且也可能要承担原有基金产品可能获利的机会成本。2、投资者可以选择伞形基金。伞形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伞形基金之下自由转换,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在伞形基金各子基金之间相互转换时,不需花费任何费用或仅需支付相当低的费用,这意味着投资者可实现零或者低成本的仓位调整和资产配置。3、在进行基金转换之前一定要查询费率。现在很多基金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纷纷推出基金申购、转换方面的优惠措施,不过这些优惠不同的基金公司是不一样的,而且基金公司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随时变化,具体要看基金公告。此外,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4、投资者想当天在基金之间相互转换,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之间转换,而且必须是同一个TA账户。其次,不同基金的转换需要基金公司开放转换功能,哪几个基金之间可以转换是严格限制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还受到基金本身的条件限制,如果两个基金之间本来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但是基金公司随时可以停止这种转换,也随时可以恢复转换。如其中的一个基金由于规模控制,不希望规模过大,基金可以暂停申购,那么这个基金也就不能被转换了。[1]
简介 投票悖论多数票规则中存在一个明显的投票悖论。这一悖论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多孔塞在18世纪80年代发现,所以又称多孔塞悖论。对这一悖论,人们以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假定有三个投票者里根、布什、克林顿对ABC三个议案进行表决。假定里根的个人偏好是A>B>C,布什的个人偏好是B>C>A,克林顿的个人偏好是C>A>B。如果在A和B之间进行选择,那么肯定是A获胜;如果在B与C之间选择,则肯定是B获胜;如果在C与A之间选择,则肯定是C获胜。也就是说投票陷于循环之中。需要指出的是投票悖论只在备选方案超过两个时才会出现,在只有一个或两个备选方案时多数票规则可以获得一个均衡的结果,或者说此时多数票规则是一个最优规则。这酒是为什么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市场运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还要注意的是一旦投票人数较多或备选方案超过3个,出现投票悖论的概率就会增大。当3个人对3个备选方案进行表决时,出现投票循环的概率为5.7%;当27个人对3个备选方案进行表决时,出现投票循环的概率为11.1%;当3个投票人对17个备选方案进行表决时,出现投票循环的概率为46.4%;当19个投票人对17个备选方案进行投票时,出现投票循环的概率为62.6%。 如何消除投票悖论,这里的关键是确立表决程序。早在1785年,多孔塞就提出,解决投票循环的方法之一就是按照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对各种备选方案进行两两比较,在每一对方案中选择出多数票支持的方案,最终获胜的那个方案被称为“多孔塞获胜者”。还有一种打破循环的程序叫“淘汰程序”,这种程序安排是:如果在若干个方案中进行选择,在每一轮两两比较中都淘汰掉得票最少的方案,获胜的方案再同剩下的方案进行角逐,最后剩下的就是获胜者。这也说明在多数票规则下,操纵投票程序就可以控制表决结果。 起源 孔多塞发现这一悖论是在十八世纪。200多年来,西方国家对于民主政治的研究极其深入,关于投票问题已经形成系统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孔多塞、阿罗、阿马蒂亚·森等都曾在这一领域做出过杰出贡献。这些研究推动了西方民主的不断发展。 投票悖论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孔多赛就提出了著名的“投票悖论”,也称做是“孔多塞悖论”:假设甲乙丙三人,面对ABC三个备选方案,有如图的偏好排序。由于甲乙都认为B好于C,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社会也应认为B好于C;同样乙丙都认为C好于A,社会也应认为C好于A。所以社会认为B好于A。但是,甲丙都认为A好于B,所以出现矛盾。投票悖论反映了直观上良好的民主机制潜在的不协调。 甲A>B>C乙B>C>A丙C>A>B 在得多数票获胜的规则下,每个人均按照他的偏好来投票。大多数人是偏好x胜于y,同样大多数人也是偏好y胜于z。按照逻辑上的一致性,这种偏好应当是可以传递的(transivity),即大多数人偏好x胜于z。但实际上,大多数人偏好z胜于x。因此,以投票的多数规则来确定社会或集体的选择会产生循环的结果,这就好象一只狗在追自己的尾巴,会没完没了地循环下去。结果,在这些选择方案中,没有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票而通过,这被称作“投票悖论”(thevotingparadox),它对所有的公共选择问题都是一种固有的难题,所有的公共选择规则都难以避开这种两难境地。 发展 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肯尼思·阿罗,在他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1951)中,证明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把这个投票悖论形式化了。在该书中,他运用数学工具把孔多塞的观念严格化和一般化了。那 投票悖论么,能不能设计出一个消除循环投票,做出合理决策的投票方案呢?阿罗的结论是:根本不存在一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偏好、并且不依赖程序(agenda)的多数规则的投票方案。 阿罗证明,不存在同时满足如下四个基本公理的社会选择函数: 1)个人偏好的无限制性,即对一个社会可能存在的所有状态,任何逻辑上可能的个人偏好都不应当先验地被排除; 2)弱帕累托原则, 3)非相关目标独立性,即关于一对社会目标的社会偏好序不受其它目标偏好序变化的影响; 4),社会偏好的非独裁性。 简单地说,阿罗的不可能定理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当社会所有成员的偏好为已知时,不可能通过一定的方法从个人偏好次序得出社会偏好次序,不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准确地表达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或者达到合意的公共决策。投票悖论表明:根本不存在一种能满足阿罗五个假设条件的社会选择原理。解决投票悖论的方法是限制投票偏好,即将多峰偏好改为单峰偏好。 解决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对“投票悖论”的解决方法。阿马蒂亚·森所提出的解决投票悖论、绕过“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方法就是改变甲、乙、丙其中一个人的偏好次序,以解决投票悖论的问题。 投票悖论比如将甲的偏好次序从(A>B>C)改变为(A>C>B)新的偏好次序排列: 甲A>B>CA>C>B乙B>C>A丙C>A>B 于是得到三个社会偏好次序——(A>B)(C>B)(C>A),这样就能避开投票悖论,当然它却改变了甲的偏好次序。 阿马蒂亚·森把这个发现加以延伸和拓展,得出了解决投票悖论的三种选择模式: 一、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佳;二、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次佳;三、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差。 阿马蒂亚·森表示在上述三种选择模式下,投票悖论不会再出现,取而代之的结果是得大多数票者获胜的规则总是能达到唯一的决定。但是有一个问题是为了追求一致性,改变、忽略、牺牲了个人偏好次序。 应用 在中国,民主发展的进程正在加速,关于民主的学术研究成果也可谓丰硕,但是对于投票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在投票的实践中也存在简单化的倾向,或者采取单一的简单多数原则,或者人为规定领导和普通干部职工的 投票悖论权重等,随意性比较大。目前,在各个国家或不同领域的民主投票中,人们探索和采取了多种不同的程序模式,比如绝对多数程序、相对多数程序、正向淘汰程序、反向淘汰程序、两轮决胜程序、平均分淘汰程序等等。这些程序和模式哪一种更适合人们中国国情,哪一种更有利于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这些都需要人们认真研究。当前,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党建理论专家和学者应该在投票问题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学习借鉴西方投票理论的同时,紧密联系中国实际,注意研究中国政治体制和社会生态条件下的选民心理、投票规则,尤其要注意运用实证研究和数理分析的方法,使人们的政策措施更加科学合理。可以说,要真正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投票问题是不能绕过的坎。 投票悖论可以留待理论家慢慢研究解决,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悖论却需要人们尽快加以克服。比如,所谓民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人民做主”,但这里的“做主”必须是“做自己的主”,通过投票等形式,选出可以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表达自己的意愿或代行决策和管理。选出的人或方案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选民会保持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然而目前的干部推荐,很多情况下推荐的是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职位和人选,在一个县里兴师动众推荐出的干部,可能要到另外一个县任职;某一个处缺少了一名副职,要由与这个处并不相关的其他处室人员通过选票定夺。这种“替别人做主”的民主不仅与民主的基本要义相悖,而且在实践中也已经显露出明显的弊端。再比如,在一个领导班子内部,副职是正职的助手,要向正职负责。然而,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规范,一个领导班子的正职并没有任用班子副职的权力,整个班子都经由不同范围的民主推荐和考察,由上级任命。既然副职的提拔使用与正职无关,那么在工作上,副职就缺乏向正职负责的动力和制约,这就给班子内部的团结制造了隐患。同时,也可以发现这里面存在一个明显的悖论,即上级部门任命一个干部作为正职,前提是相信他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事业;然而在用人问题上,上级部门却不能给予他充分的信任,必须替他安排好自己的左膀右臂。 总之,关于民主和投票,只能说刚刚起步。有专家研究指出,当前在干部制度改革上,既存在民主不足,也存在民主过度的问题,或许,这才是投票悖论的真正症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