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Subscription) 目录 1 申购概述 2 我国基金申购程序 3 我国基金申购规则 4 我国基金申购配号分配 5 我国基金申购时应注意的事项 申购概述 申购是投资者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买入共同基金的通称,投资者必须填写一份申购书并缴交申购款项(包含基金价款及手续费),而投资者所得之基金单位数则依据基金价款除以该基金当日之单位净值计算出来。 我国基金申购程序 (一)办理申购 1.已有深、沪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进行申购。 2.没有深、沪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的投资者,需在申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开户网点办理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的开户手续; 只买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开设证券交易所基金帐户。 3.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申购量,在申购前向自己的资金帐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一经办理申购手续,申购资金即被冻结。 4.委托申购上网定价发行基金的申购手续与上网发行股票的申购手续相同。投资者可通过填写申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方式在其开立资金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申购委托。 (二)确认中签并解冻资金 T日:申购日; T+1日:将申购资金划入登记结算公司资金专户; T+2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确认为有效申购; T+3日:摇号抽签 T+4日:公布中签结果,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我国基金申购规则 发行方式 上网定价发行 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面值 1.00元/份 发行费用 0.01元/份 申购价格 1.01元/份 申购地点 深、沪证券交易所 申购单位 每份基金单位 申购份数 每一帐户的申购量最少不得低于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申购限制 每一帐户申购不设上限,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但每笔申购不得超过99.9万份。同一帐户多次申购的,将多次申购的数量全部累加后,对同一帐户的申购进行连续配号。 配号方式 分段配号、统一抽签 我国基金申购配号分配 1.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申购总量下限而小于或等于发行总量时,按每1000份配1个号。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发行总量时,在每个申购帐户的所有申购委托进行加总后,根据每个帐户的有效申购量的大小进行分段配号。具体包括下列四种情况: (1)有效申购量在5万份以下(含5万份)的帐户,每1000份配1个号。 (2)有效申购量在5万份至35万份(含35万份)的帐户 5万份以内为第一段,每1000份配1个号(共50个); 超过5万份的部分为第二段,按每1500份配1个号。两段配号数相加即为该帐户的总配号数。 (3)有效申购量在35万份至99.8万份(含99.8万份)的帐户 5万份以内(第一段)每1000份配1个号(共50个); 5万份至35万份的部分(第二段)按每1500份配1个号(共200个); 超过35万份的部份为第三段,按每1800份配1个号。三段配号数相加即为该帐户的总配号数。 (4)有效申购量在99.8万份以上的帐户 5万份以内(第一段)每1000份配1个号(共50个); 5万份至35万份的部分(第二段)按每1500份配1个号(共200个); 35万份至99.8万份的部分(第三段)按每1800份配1个号(共360个); 超过99.8万份的部分为第四段,按每2000份配1个号。四段配号数相加即为该帐户的总配号数。 各帐户有效申购量按以上方法配号后,不足配1个号的余数,皆配1个号。 我国基金申购时应注意的事项 1.已开设股票帐户的投资者不得再开设基金帐户,否则将给自身的申购和交易造成不便或损失。 2.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资金帐户,并只能对应一个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不得开设和使用一个或多个资金帐户对应多个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申购。 3.沪市投资者(使用沪市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的)必须在申购前办理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手续。 4.投资者完成申购委托后,不得撤单。 基金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自身价值的部分。具体地说,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A designation given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o those who pass an exam and meet work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For the most part, the accounting industry is self-regulated. The CPA is a designation meant to help ensure that professional standards for the industry are enforced. Other countries have certifications equivalent to the CPA. For example, in Canada, accountants similar to the CPA are called Chartered Accountants (CA).
具体种类 期货投资基金种类主要有: *公募期货基金(Public Funds) *私募期货基金(Private Pools) *个人管理期货帐户(Individual Accounts) 这三种不同形式的期货投资基金主要是面向不同的投资者,有着不同的最小投资要求,因而在组织和运作上都有一定的差异。 组织结构 期货投资基金,有自己特殊的组织结构。在一个典型的期货基金当中按照功能来划分,包括以下这些具有特定称谓的参与者:商品基金经理、交易经理、商品交易顾问、期货佣金商、托管者、基金投资者。不同参与者有不同的角色定位,但也有可能同一个主体兼具不同的功能。各参与者之间既职责明确、各尽其职,又分工协作、相互协调。 特点功能 期货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基金在国外可以得到快速的发展,这反映了一种市场的力量,说明在客观上存在着对期货投资基金的巨大需求,而产生这种巨大需求的原因正在于期货投资基金所具有的其他投资工具所不具有的特点和功能。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期货投资基金的作用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期货投资基金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进入期货市场的方式。期货投资基金具有期货交易和基金的双重特征。中小投资者通过期货基金这种方式进入期货市场可以享受期货交易和基金管理的双重优势。 (二)对机构投资者而言,期货投资基金为他们提供了改善和优化投资组合的极佳工具。期货投资基金更为重要的功能是对于投资组合而言,它可以起到改善和优化传统投资组合的作用,这一点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意义重大。 期货投资基金 (三)对传统投资者而言,期货投资基金为他们提供了规避股市风险的另类投资渠道。期货投资由于其特殊的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风险放大机制,因而在传统投资者眼中是一种比股票和债券投资风险高的多的投资方式,因而人们往往认为期货投资基金也比证券基金有更高的风险性。诚然,就个人投资者而言情况确实如此,但是就期货投资基金而言这却是一种误解。此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期货投资同股票投资的零相关甚至负相关性,在股市遭遇系统性风险而大跌的时候,同期的期货投资基金却不受影响甚至表现优越。这样期货基金就成为大资金规避股市风险的绝好投资工具。 (四)对稳健投资者而言,期货投资基金为他们在全球进行风险分散提供了可能。 全球期货交易所的建立以及相应不断增加的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使得期货投资基金经理们既可以通过品种也可以通过地域来分散他们的投资组合。 美国运作 期货投资基金美国期货投资基金的运作期货投资基金运作流程包括七个阶段:1、制订投资政策和目标投资过程的第一阶段是制定一个与投资目标、程序以及委托人的指令相一致的投资策略。(1)某一特定资产或者整个投资组合的目标收益率。(2)风险厌恶程度和市场波动性。(3)交易策略的分散化。2、鉴定和挑选商品交易顾问(CTA)制定投资目标以后,将根据机构投资者的特定投资政策要求来设计一个由多个CTAs构成的组合。通常依据一套独有的分析研究工具来鉴定和筛选CTA,运用的是非常严密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程序。3、设计和构造投资组合挑选几个CTA构成一个组合,不同的CTA有不同的投资策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投资策略的组合。在设计投资组合时,研究重点应该是各个CTA的交易策略之间的内在联系,各个CTA在整个组合中的业绩表现应该分别评估。4、实施投资组合该阶段包括几个重要的步骤:(1)完成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协议。(2)调查并确定经纪公司等交易代理。(3)开立交易账户,完成现金管理安排。(4)商议管理费率。5、风险管理、监测和审查6、现金管理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这要求机构投资者必须持有一个最低数量的担保,形式可以是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现金或有价证券(大多数经纪公司都接受美国国库券、国债券(资讯,行情)等作为抵押担保品)。7、报告管理期货投资策略实施以后,就定期提供基金运作的报告,包括:(1)市场行情回顾。(2)交易行为总览。(3)对风险要素(波动率、杠率、利润/损失等)的审查。(4)已交割和未交割的头寸。(5)交易集中度。(6)对CTA的评估。(7)对组合的评估。 发展启示 期货投资基金美国期货基金从无到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美国金融行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而且目前作为金融业创新的一个热点,有关的研究和讨论层出不穷,其规模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美国期货基金的发展充分说明了期货投资基金迎合了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适应了各层次类别的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和避险需求,显示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并且在促进美国金融体系完备和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有着共同的规律,从美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对中国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启示。 (一)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有利于金融机构有效利用期货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从金融业发展角度来看,入世后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面临巨大威胁和竞争压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可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金融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期货交易这一先进的交易方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机构投资者不论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来进行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并且从历史经验来看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发展期货投资基金为社会中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别于传统投资工具的所谓另类投资渠道。 期货投资具有鲜明的特性,与股票和债券投资相比,它可以采取做空机制在下跌的市场中获利,此外,它还具有保证金交易资金占用小,以及交易成本低,市场流动性好等优点,这使得期货投资基金成为一种非常有吸引力的有别与股票和证券投资的另类投资渠道。一方面是投资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却缺乏可以借助的投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期货投资基金的出现可以使这一矛盾迎刃而解。更何况,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期货投资基金由于其与股票和债券投资的低相关和负相关性,在股市大熊市行情中,投资期货投资基金可以规避股市熊市行情带来的损失。我国股市自2001 年6 月以来一直运行在大熊市行情中,许多投资者在股市的下跌中损失惨重,如果能推出期货基金,给广大投资者另一种选择,那么至少使投资者获得了一种合理投资分散风险的渠道,其积极意义十分重大。 (三)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引领他们进入期货市场。 期货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在期货市场中,有统计资料表明大部分中小投资者由于种种不利因素,往往成为市场的牺牲品。因此如果没有期货基金,很多理性的中小投资者是不会介入期货交易这一相对复杂和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的,因而也无法享受到期货交易的种种优势。然而期货投资基金却并非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从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期货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单独的投资工具,其投资的风险收益平均来讲和典型的证券基金相差无几,某些甚至表现优秀取得了普通证券基金无法取得的高收益性。因此通过期货基金这种形式将资金积少成多,集中财力,专家理财,发挥大资金投资的优势,引领广大中小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可以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好的为他们服务。 (四)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单账户的选择。 从美国期货投资基金来看,公募基金主要为中小投资者所选用,私募基金主要为一些富人和机构投资者采用,而实力雄厚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银行等会采用单账户的形式。不同的投资者采用不同的基金形式,这是由投资者的实力以及各种基金的特点所决定了的。未来中国设立期货投资基金时,不妨考虑这几种基金形式的选择。 与共同基金的区别 期货投资基金因为期货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是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和期权而非传统的股票和债券。只是在组织形式上,一个典型的公募期货基金与共同基金类似,多采用开放式公司型的组织形式。但是期货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却非常类似,因为两者都可以买空卖空,在操作策略上都可以采用特殊的多空组合机制,都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传统的股票和债券所不具有的特殊的获利方式,并且其投资资产同传统资产相关度很低,因此在国外期货基金与对冲基金一道通常被称为另类投资工具(Alternative Investment Asset)。然而,期货基金与对冲基金相比还是有其鲜明的特征的,它和对冲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期货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比对冲基金小的多。 它的投资对象主要在于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和期权而不涉及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资产,因而其业绩表现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相关度更低。 2.在组织形式上采取公募形式。 期货投资基金往往采取公募形式,而对冲基金大都是私募形式,因而其运作比对冲基金规范,透明度更高。 3.期货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更加规范稳健。 不会疯狂的使用信贷杠杆进行投机操作,因而其收益稳定,风险相对较小。
什么是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亦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是以持有票据为依据的,因此,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目录 1票据取得的情况 2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3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4票据权利取得的注意事项 票据取得的情况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各国票据制度均对票据权利的取得作了一定的限制。英国和美国票据制度认为,只有“正当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否则纵然其手执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票据制度认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随票据而转移。原则上,持有票据的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又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比如,《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汇票,只要持票人系按上文所述方式确立其权利者,无义务交出汇票,但该持票人以恶意取得或在取得时有严重过失者除外”。德国、日本票据法均有相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持票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票据时,只要主观上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无论其从何处取得票据,都享有票据权利。英国和美国票据法将持票人作出了正当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的分类。只有正当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正当持票人是指:“按照下述条件取得汇票,其票面完整而成为合格之持票人。1、在成为持票人时,汇票未过期,如已有退票之事实,亦不知该事实;2、以善意并支付对价取得汇票,在汇票流通转让于正当持票人时,不知转让之所有权有任何缺陷。”《美国统一商法典》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正当持票人是以下列方式取得该票据的持票人:1、给付对价;2、善意;3、不知该票据已过期或已被退票,或任何人曾对该票据提出抗辩或提出权利主张”。从英国、美国关于“正当持票人”的规定可见,票据权利的取得应是善意的、无缺陷的,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抗辩事由是不知情的,给付了对价。所谓“善意”,英国票据法将其定义为:“如事实上某人是诚实地办理某事,则根据本法含义,不论其是否有疏忽,应认为是善意地办理该事”。关于“缺陷”,英国票据法也对此作了详尽的描述:“如某人以欺诈、胁迫、暴力和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或以非法对价取得汇票或汇票之承兑,或违反诚信,或在同等欺诈的情况下流通转让汇票,则按照本法含义,该汇票转让人的所有权存有缺陷”。 综观各国的票据立法,票据权利的取得均不得有恶意和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亦然。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里所称“恶意取得票据”,是指以有悖诚信原则方式而取得票据,或明知前手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仍从其手中取得票据。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尽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 基于票据权利的外观性,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他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各国票据法一般都对持票人作善意及无过失之推定。我国票据法虽然无善意推定之明文规定,但从票据的外观性及维护安全、鼓励交易的商事规则而言,对持票人作上述规定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合法性负责举证。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规定只适用于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当时。票据已经取得后才知道票据的出让人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有瑕疵,该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 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 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法第11条规定: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两条规定虽然都是对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但适用范围不同。前条适用于“赠与、继承、税收”以外的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后条适用于因“赠与、继承、税收”而取得票据的情形。两条规定的效力也不同。前条限制的后果是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后条限制的后果是持票人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此处所谓“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的地位不高于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能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的情形。具体说,倘若持票人的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无对价取得票据,仍享有其前手原本享有的权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 给付对价,包括已经实施的对价给付行为和按照双方约定应当给付的对价。比如,票据债务人甲交付票据一张给持票人乙用以购买乙的产品,按双方约定,甲有先为付款义务,当付款日届至时,尽管乙尚未向甲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但甲仍不能以无对价为由进行抗辩。 各国票据制度一般都推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英国票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每一个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在表面上被认为是取得对价的当事人。”我国《票据法》虽然无对价推定的明文规定,但按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票据为对价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该等对价是否相当或相等,一般以票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为准。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而且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只要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没有恶意,即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谓“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这就是说,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这是一种例外的情况。由于法律允许一些无偿法律行为存在,故也承认一方当事人给付他方当事人某种利益时,他方当事人只接受该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报酬。所以《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一规定一方面强调了在法律认可的无偿关系情况下,可以取得票据并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另一方面又对无偿取得票据者的票据权利作了相应的限制,这一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此取得的票据权利范围不得超过其前手的权利范围;二是如果前手的权利有瑕疵,票据取得人取得的权利亦受此影响。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前述有关部分对欺诈、偷盗、胁迫和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已作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该等行为取得的票据,即使票据的要式齐全、票据的背书连续,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而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园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此处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受让人虽不是明知,但如果凭一般业务交往和日常生活之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知道票据转让人转让的票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在此情况下,票据取得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没有规定。如果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而没有注意到票据转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尽管该票据是有效票据,亦应视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概述无限次重复博弈是指同一个博弈被无限次重复多次。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对于任何一个参与者的欺骗和违约行为,其他参与者总会有机会给予报复。 由于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报复的机会总是存在的,如不再与其合作。这样一来,违约或欺骗方会遭受长期的惨重损失,因此每个参与者都不会采取违约或欺骗的行为,囚犯困境合作的均衡解是存在的。 特征无限次重复博弈是不存在可作为最后一阶段的最后一次博弈, 这使得普通的逆推归纳法无法直接运用。同时, 分析无限次重复博弈没有合适的判断依据, 其原因有二:无限次重复博弈的阶段得益总和在很多情况下都趋于无穷大;无限次重复博弈在现实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由于心理上的原因和实际利益的影响, 人们更看重于近期利益, 而对长期利益相对看轻, 因此在分析无限次重复博弈时, 首先应解决不同期得益对博弈方决策的影响的问题。 与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区别 无限次重复博弈没有结束重复的确定时间。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存在最后一次重复正是破坏重复博弈中局中人利益和行为的相互制约关系,使重复博弈无法实现更高效率均衡的关键问题。无限次重复博弈不能忽视不同时间得益的价值差异和贴现问题,必须考虑后一期得益的贴现系数,对局中人和博弈均衡的分析必须以平均得益或总得益的现值为根据。 [1]无限次重复博弈与有限次重复博弈的共同点:试图“合作”和惩罚“不合作”是实现理想均衡的关键,是构造高效率均衡战略的核心构件。 目录 1相关条目 2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有限次重复博弈 参考文献 ↑ 赵小惠,孙林岩.寡占理论与重复博弈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1,21
The act of selling undesirable securities from the broker-dealer's account to client accounts. Stuffing allows broker-dealer firms to avoid taking losses on securities that are expected to decline in value. Instead, client accounts take the losses. Stuffing can also be used as a means to raise cash quickly when securities are relatively illiquid and difficult to sell in the market. While stuffing is widely regarded as unethical, it can be difficult to prove whether such transactions constitute fraud. Often, broker-dealers are given the power to buy and sell without client consent for "discretionary" accounts. Furthermore, the legal standard for broker-dealers buying securities for these accounts is "suitability," which can be broadly interpreted. Since discretionary accounts provide so much power to broker-dealers, many financial advisors suggest that customers insist on providing consent for all transactions in their accounts.
In a family of multi-class mutual funds, the class that has a constant load structure throughout the life of the fund. The class C fund usually has a higher management expense ratio because of its lower load fee when compared to other mutual funds with different load structures in the same family. Not all fund companies follow this class structure. However, it is the prominent method of distinction.
A stock index comprised of companies associated with actor David Hasselhoff. Investors might correlate the popularity of David with increased sales surrounding his related products. Firms involved with Hasselhoff endorsements, advertising, movies or productions are included in the index. Companies included in the index include General Electric, which is the parent company of NBC in which Hasselhoff stars on America's Got Talent. Firms in this index generally show consistant growth due to the "Don't Hassle the Hoff" Fac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