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等几种主要方式。 下边一并说说: 1、查定征收: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该方法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确定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2、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估计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该方法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3、查帐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该方法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
转换贴水是指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格低于转换价值的部分。
学平险全称“学生平安保险”,一般学生入学就由学校代收保费,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是少年儿童投保范围最广,最普遍的一种保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保费便宜而范围广泛,非常适合未成年学生
购房退税在我国始于上海。1998年6月1日,亚洲金融危机导致楼市低迷,上海市出台了为期5年的购房退税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与减免契税、印花税有所不同,购房退税是购房者在买房后某段时间内,每年可获得上年度每月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返还。 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共5年期间,购买上海市商品住宅或者差额换购商品房住宅(不含购公有住房),并在产权证列名为产权人,持有本市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受户口限制,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的6个月内办理登记的,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即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抵扣。在这5年内,以不超过购房金额或者差价换购金额为限,其购房金额或者换购差价金额,可以在个人取得的以下各项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不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带征的股息、红利所得),退回以上项目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公众警惕福建警方介绍,“购房退税”诈骗案主要特点有:不法分子选择近期购买过房屋的业主为侵害对象。结伙作案、男女搭档,且分工明确,并具备一定的税务、银行业务知识,作案手段比较专业,异地操控作案。 不法分子事先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业主相关信息,而后冒充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用电话与业主联系,称可为其办理房屋退税手续,再以接收退税款为名,诱骗受害人至ATM机后遥控指挥受害人进入转账界面,分别键入“激活码”(实为犯罪分子的银行卡账号)和“接收密码”(实为转账额度)实施转账。避免受害人察觉被骗,不法分子与受害人一直保持手机通话状态,使其与外界暂时隔绝。 不法分子有时利用网络虚拟电话、任意显号软件等使来电显示的号码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迷惑性更强。 警方提醒公众,任何退税事项都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不存在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办理的情况,在不确定相关政策时要多方求证,切勿轻信他人。
商业性汇率风险是指人们在国际贸易中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外汇风险中最常见且最重要的风险。 上市契约是指证券获准上市时,上市公司应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作为确定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炒楼 是另类的地产物业投资。分别是以赚取快钱为唯一目的,非自住、非出租、手上的房地产投资组合不断改变,低价买入、高价卖出。 利用银行短期贷款、信用卡、私人贷款等支付物业首期,只买楼花或只签临时买卖合约,在田土厅注册登记前转手卖出手上物业,绝对不欲申请楼宇按揭贷款,避免合约责任及成本的负担。 在香港著名以炒楼为业的“成功人士”,被香港地产界 (包括: 地产经纪、地产版传媒、地产发展商等) 称为“摸王”。 例如有“神童辉”之称的罗兆辉,故事发人心醒。
基金运作费用又称操作费用,包括支付注册会计师费、律师费、召开年会费用、中期和年度报告的印刷制作费以及买卖有价证券的手续费等。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则明确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