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银保监会之所以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进一步明确严监管导向。此次公开既是银保监会整治股东股权乱象的一次重要行动,也是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果断清理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并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则,目的就是标本兼治、正本清源,推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此次公开,旨在传递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信号。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端正入股动机,真心实意把银行保险机构搞好,而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而不能非法干预公司经营。谁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就一定会不遗余力、一查到底。 二是惩戒股东违法行为。在前期监管检查、风险处置过程中,我们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股东。有的股东违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有的甚至把银行保险机构当做“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这次公开,就是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违法失信形象公之于众,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更多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 三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市场监督是约束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行为的重要力量,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放在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次公开,也是引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监督机构股东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二、本次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主要情况是什么 本次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 本次公开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共有38名,具体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银行保险机构有何影响 这次公开是一次新的尝试,事前我们进行了审慎评估。我们认为,此次公开对所在机构日常经营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机构的其他股东和机构自身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有利于督促其树立诚实守信理念,规范股东行为和股权事务管理,进一步夯实机构的公司治理基础。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这对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质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利好。 四、银保监会对下一步公布工作有哪些考虑 银保监会将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公布更多违法违规股东,并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 在这里再次强调一下,公开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更好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金融市场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我们希望,各方都积极参与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中来。大家多一点监督,银行保险治理就多一点正能量,大家都“不以善小而不为”,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才能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同时,银保监会也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对客户、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主动关注和帮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 五、银保监会将如何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等特征,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其股东股权必须从严管理。总体上,银保监会将坚持“两个不变”。一是坚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银行保险机构改革、优化股东结构的积极取向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畅通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渠道,优化股东结构、充实机构资本,重点引入注重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性股东。二是坚持严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的高压态势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依法清理规范股权关系,对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惩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将做到“三管齐下”。一是压实机构的股东股权管理主体责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优选投资者,加强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审查,建立和完善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落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同时,持续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为股东依法合规参与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加强股东教育和行为约束,强化股东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督促其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担当股东责任。三是提高股东股权监管水平。加强股东和资金来源的穿透监管,确保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完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弥补公司治理漏洞和短板,防止股东不当干预机构正常经营。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认定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政府官网 此前很多业内人士对于资管产品的“标”“非标”“非非标”都分不清楚界限在哪里,导致在做业务时带来了很多麻烦。 而现在新规的发布终于明确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规则,今天“金融1号院”就带你来看看,《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都有哪些内容?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影响呢?到底什么是标与非标呢? 其实早在去年10月,央行就已经发布了认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当时引发了市场的热议。现在正式规定终于来了,那么究竟什么是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呢? 官方的公告是这么告诉大家的,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此外还有符合以下其他条件的 那么非标准化资产又是怎么界定的呢? 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金融1号院”分析解释表示,《规则》对主要的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列举,银登中心、北金所、保交所的相关资产明确被列入非标资产。《规则》第一条和第四条分别对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列举,此前市场争议较大的银登中心和北金所的相关资产,被明确纳入非标;从ABS和类ABS资产来看,仅有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和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的ABS被认定为标准化资产,保交所ABS被纳入非标。 他进一步分析,标准化票据满足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基本标准,后续若通过人民银行认定,可能纳入标准化资产范畴,但那时其是否仍属于“信贷”则需进一步明确。从票交所设立标准化票据的相关公告来看,标准化票据满足《规则》中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五条要求(见下表),后续如果通过人民银行认定,标准化票据可能被纳入标准化债权资产(票交所的其他电子票据由于不满足等分化和独立托管要求,尚不满足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基本认定标准)。但是,从资管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的障碍来看,由于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资管产品能否投资于标准化票据,还有待标准化票据的信贷属性的进一步明确。 他还表示,《规则》第四条指出: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也就是说,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根据原有规定不计入非标资产统计,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享受豁免,不计入非标限额管理,也无需执行资管新规的期限匹配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上述资产计入非标资产。 苏宁金融研究院表示,通俗地理解,标类债权资产与非标类债权资产的区别在于条款有没有个性化特征,假如一项资产对于不同的交易对手具有不同的收益-风险特征,则是非标。标准化就是对所有的投资者都一样,而非标准化就是“一事一议”。 而直观地理解,标准化能减少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同时标准化债券有利于进行交易,更充分地反映市场投资者对融资主体的总体评价,充分对融资人的信用进行定价,这对于提高对资本要素的定价效率、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金融1号院”进一步分析表示,7月3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少,反馈意见中对市场争议的几个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同业借款属于非标,“非标资产除外”类别中不包含同业借款,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存款的子类别不属于非标;二是明确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标准化债权资产;三是明确除公募债基以外,其他公募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不属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四是明确基础设施机构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动态认定标准化债权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为推动市场平稳过渡,《认定规则》设定了过渡期安排。公告里表示,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央行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认定路径。为了尽量避免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
2020年6月28,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2020)晋0311民初375号)载明,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阳泉农商行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99000元及利息12402208.82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以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滋生的利息,被告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阳泉农商行变更明确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99000元及利息21301000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合计31000000元;被告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2012年6月30日,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阳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69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8日;合同约定年利率11.25012%,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超出了基层法院的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军、闫波为阳泉农商行工作人员。而关于这笔诉争贷款,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前已两次起诉被告。 一笔贷款,三次诉讼,历经五年,统统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驳回,无一例外。 2018年8月6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晋0311民初629号民事裁定书。该司法文书载明:经审查认为,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后,未能在该院指定时间内提供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该院无法向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起、应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是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系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代理。 2016年7月20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晋0311民初422号民事裁定书。该司法文书载明: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是次委托代理人郗秀梅,系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综观三次诉讼,发现第一次起诉不能提供被告晋华通能源准确送达地址(已提供被告远鑫商贸地址),第二次起诉不能提供被告远鑫商贸准确送达地址(已提供被告晋华通能源地址),前两次诉讼均提到诉争贷款约定借款期限1年,最后一次未提及贷款期限。 借款人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徐辉被限制高消费。远鑫商贸股东为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多条失信信息(俗称老赖),实际控制人赵笑长犯集资诈骗罪,已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不良贷款,阳泉农商行6年追讨无果,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从三份司法文书所载内容,也可窥一斑。 资料显示,阳泉农商银行前身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改制为农商银行。2019年11月29日,山西银保监局批复阳泉农商银行开业申请,同年12月16日,阳泉农商银行正式揭牌开业,注册资本为190,000万元人民币,下设8个支行、43个分理处、15个储蓄所,耿立涛任董事长,韩向军任行长。 违规违规吃进2020年1-3号罚单 阳泉农商行成立后不到3个月,即受到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 2020年3月5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发布阳泉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阳银罚字2020第1号、2号、3号,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荫营支行、义井支行存在4项违法违规行为。 阳银罚字[2020]第1号显示,阳泉农商银行存在2项违法行为类型,分别为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管理要求,征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备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超过期限报送账户撤销资料。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阳银罚字[2020]第2号显示,阳泉农商银行义井支行存在1项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超过期限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阳银罚字[2020]第3号显示,阳泉农商银行荫营支行存在1项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超过期限报送账户撤销资料。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股东变相抽逃出资 企查查APP显示,阳泉农商行有两笔股权出质有效。其中一笔为2015年6月23日,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质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500万元。 截至2019年末,山西南娄集团持有盂县农商行5775万股,在山西盂县农商行贷款余额1.2亿元,存款余额24.31元。 山西盂县农商行曾于2019年6月28日、9月30日各支付3亿元人民币投资入股阳泉农商行,目前持股比例为15.7895%,为第一大股东。 南娄集团向阳泉农商行质押盂县农商行股权,这与银保监会的处罚中经常出现"接受本行股权"、"变相接受本行股权"、"变相抽资"像极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查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 截至2019 年末,阳泉农商行资产总额209.9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9.69亿元,净利润1.96亿元。
英国《银行家》杂志近日发布“2020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国有143家银行进入1000强。
7月3日晚间,小牛在线对外发布了《监委会选举投票调整公告》称,监委会投票选举将延期至8月6日,同时同步着手启动兑付方案制定和投票工作。 小牛在线表示,目前确权人数及金额均超过75%。鉴于监委会选举投票率仅36%,未达到《良退指引》重大事项表决“三分之二+双过半”的规则,所以平台计划将监委会投票时间延长至8月6日12:00结束。 出借人在30名候选人中,选出5名监委会委员、5名监委会候补委员。有投票权的出借人选择5名不同的候选人进行投票;投票一经确认,无法更改。 值得关注的是,小牛在线还表示,投票延长期限内,平台将同步筹划兑付方案,征求并听取出借人代表及广大出借人的意见,拟于7月中上旬制定并推出兑付方案,启动方案投票事宜,推进清退及出借人兑付工作。 以下为小牛在线发布的《监委会选举投票调整公告》: 尊敬的小牛在线平台出借人: 感谢广大出借人的积极参与,平台清退工作得以有序推进,目前确权人数及金额均超过75%。鉴于监委会选举投票率仅36%,未达到《良退指引》重大事项表决“三分之二+双过半”的规则,为加快启动兑付工作,充分保障广大出借人清退工作中投票权利的行使以及在后期清退工作过程中的意见表达及监督,平台计划适当延长监委会投票时间,同步着手启动兑付方案制定和投票工作,现就监委会选举投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票时间投票结束时间延至2020年8月6日12:00 二、投票规则从30名候选人中,选出5名监委会委员、5名监委会候补委员。有投票权的出借人选择5名不同的候选人进行投票;投票一经确认,无法更改。以总投票数为依据,所得票数排第1至第5的候选人当选为监委会委员,所得票数排第6位至第10位的候选人当选为监委会候补委员,如出现同等票数的候选人,则待收本金较大者优先。 三、监委会选举其他事项投票延长期限内,平台将多渠道将监委会选举事项通知广大出借人,指引并协助出借人行使投票选举权利。 四、兑付工作安排为保障广大出借人权益实现,投票延长期限内,平台将同步筹划兑付方案,征求并听取出借人代表及广大出借人的意见,拟于7月中上旬制定并推出兑付方案,启动方案投票事宜,推进清退及出借人兑付工作。监委会是广大出借人行使清退监督权利,进行意见表达的清退职能部门。请广大出借人及时行使投票权,积极参与监委会选举投票,推进兑付清退工作的展开,以保障自身权益实现。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
7月1日,#河北大额取现超过10万元需要预约和登记#的消息上了热搜,河北已开始执行央行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其他各地,也将陆续推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补齐相关领域监管短板,规范大额现金使用,遏制利用大额现金进行违法犯罪,人民银行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 1,为何要推动大额现金管理? 近年来大额现金交易量持续增长,大额现金支取成为流通现金的重要投放渠道。为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我国亟需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以保障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利用大额现金进行违法犯罪。 2、大额现金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大额现金管理的对象为商业银行柜面发生、起点金额之上、有现金实物交接的存取业务。根据目前的起点金额标准,各试点地区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笔数占总笔数均在1%左右。 3、大额现金管理是否影响公众存取自由? 不影响。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公众存取款自由受充分保护。只要公众合法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现金存取并不受限制。 4、大额现金存取款登记的意义何在? 大额现金存取现登记是为了解存现来源和取现用途,规范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现金及多元化支付手段,节约社会资源,有效防范大额现金流通使用风险。 5、大额现金取现为何需要预约? 商业银行大额取现需预约已实行多年,在公众对现金需求总量下降及结构多样化的趋势下,规范大额取现预约,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并有效降低社会成本。 6、大额现金管理是否会影响社会公众办理业务的体验? 不影响。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起点高于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现金使用量,单个网点日均大额存取业务量占比较低。人民银行已部署各商业银行整合业务信息,系统已有信息不重复采集,以尽可能减少需客户填报信息量,提升服务水平。 7、大额现金管理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居民的个人隐私及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受严格保护。人民银行将督促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 8、大额现金管理与反洗钱之间有无联系? 大额现金管理既立足于引导规范现金实物的流通使用,又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也能为打击非法使用大额现金的行为提供支撑。 9、大额现金管理与法定数字货币研发有无关联? 大额现金管理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补齐监管短板,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和效率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法定数字货币研发是人民银行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满足未来公众对数字化人民币的需求,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而开展的一项前瞻性工作。两项工作并无关联。 10、为何在此时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近年来,人民银行一直在研究推动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在多次征求相关部门、试点地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面对日益加剧的资本压力,为了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多家上市银行相继开启“补血”之路。今年以来,包括建行、农行等在内的7家银行,已先后完成了其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合计发行规模超过1576亿元。 面对日益加剧的资本压力,为了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多家上市银行相继开启“补血”之路。 7月3日,苏州银行(行情002966,诊股)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江苏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其发行不超过45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用于补充二级资本。不过,这一资本补充计划尚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事实上,今年以来,包括建行、农行、交行、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等在内的7家银行,已先后完成了其二级资本债的发行,合计发行规模超过1576亿元。此外,还有多家银行的发债计划在等待监管批准。 苏州银行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骤降909% 急需发债补血 如果此次45亿元二级资本债能顺利发行,对苏州银行而言犹如久旱逢甘霖。事实上,今年一季度以来,该行的资本充足率三项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资本急需补充。 据苏州银行近期发布的一季报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89%、10.92%、13.85%,较上年末分别下降0.41个百分点、0.42个百分点、0.51个百分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第二季度开始,苏州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一直为负。其中,去年年末,苏州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为-139亿元,较上年同比下滑63%。 进入今年一季度,苏州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依然为-93.67亿元,较上年同期的11.58亿元同比大幅下降909%。 除了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为负之外,苏州银行的期末现金流余额也处于承压状态。 数据显示,该行在2019年一季度末时,现金流余额高达254亿元,此后两个季度迅速下滑。进入今年一季度末,苏州银行现金流余额仅余147.9亿,,与2019年一季度的254亿元相比,减少了近42% 另外,在现金流吃紧的情况下,该行的流动性覆盖率也从上年末的154.18%降至今年一季度末的137.77%,下降近11%。 7家银行已合计发行1576亿资本债 事实上,面对资本补充压力,发行二级资本债已成为银行“补血”的主要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民生银行、建行、西安银行(行情600928,诊股)、青农商行(行情002958,诊股)、交行、农行、南京银行(行情601009,诊股)等七家银行已成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合计发行规模超过了1576亿元。 其中,6月29日,民生银行完成发行规模为5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该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75%。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其二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6月24日,建行在境外发行了2030年到期的20亿美元二级资本债券;5月21日,交行也完成了发行规模为4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票面利率为 3.24%。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二级资本。 5月6日,农行也完成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同样高达400亿元。此外,西安银行、青农商行、南京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规模分别为20亿元、20亿元、95亿元。 除了已完成发行的7家银行之外,还有多家银行的二级资本债发行计划在排队等待监管批准。 就在7月1日,浦发银行(行情600000,诊股)发布公告称,其拟发行不超过8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已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所募资金将计入公司二级资本。不过,该债券发行计划尚需央行批准。 6月19日,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也披露公告称,公司拟发行不超过4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目前已获得了银保监会和央行的批准。5月21日,宁波银行(行情002142,诊股)亦发布公告称,公司获准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 另外,在各大银行积极发债补血的同时,这些债务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得以拓展也为银行解决了后顾之忧。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通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取消可投债券的外部信用等级要求。 对此,有行业人士表示,作为长期稳定资金持有人,保险公司是最适合持有银行资本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贵阳银行(行情601997,诊股)存在掩盖和隐匿不良贷款问题,而今年一季度,贵州银行不良率攀升至1.62%,比去年末增长了0.17个百分点。 6月30日,贵州银保监局对贵阳银行一口气开出7张罚单,还有三个负责人也分别被开罚单,该行被合计罚款26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款20万元。贵阳银行涉及的违规行为包括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以贷还贷、掩盖不良、刚性兑付、部分资金被挪用于兑付融资人发行的私募债、违规为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提供授信等。特别是贵阳银行存在掩盖和隐匿不良贷款问题,而今年一季度,贵州银行不良率攀升至1.62%,比去年末增长了0.17个百分点。 具体处罚如下: 贵阳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被罚款50万元; 重要岗位轮岗执行不到位,被罚款20万元; 理财资金借助通道发放委托贷款,部分资金被挪用于兑付融资人发行的私募债、从部分理财产品中提取投资风险互换金,用于调节收益,刚性兑付,被罚款20万元; 以贷还贷、掩盖不良,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被罚款30万元; 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被罚款20万元; 代为履职超过规定期限,股东出质银行股份未向董事会备案,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提供授信,被罚款60万元; 以自有资金借道发放信托贷款,大部分用于置换表内信贷资产及承接类信贷资产隐匿不良,被罚款30万元。 而张志、邓勇、欧阳晓霞作为相关责任人,分别被罚款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真实不良率成疑 根据贵阳银行此前披露的2019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2019年,贵阳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46.68亿元,同比增长16.00%;实现归母净利润58亿元,同比增长12.91%。2020年第一季度,贵阳银行实现营业收入41.48亿元,同比增长17.44%;实现归母净利润15.06亿元,同比增长15.49%。 贵阳银行不良率持续出现攀升状态,截至2019年末,该行不良率为1.45%,较上一年度增加了0.1个百分点;今年一季度,不良率继续攀升至1.62%,比去年末增长了0.17个百分点。 从此次监管罚单来看,贵阳银行存在掩盖、隐匿不良的违规行为,真实不良率可能还高于上述披露数据,这些都有待监管的进一步督促披露真实的不良率。 今年3月,贵阳银行发布定增预案(修订稿),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5亿股,募资不超过45亿元,新引入包括厦门国贸(行情600755,诊股)在内3家投资者,该定增方案在3月20日获得贵州银保监局同意。 后续,该行在4月24日收到证监会再融资反馈意见,原本应于5月底回复,但由于认为整体回复工作量大,贵阳银行申请延期至7月23日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