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银行保险机构下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就推进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明确了多个事项。 其中,颇受业内关注的一点是,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取消董监高任职考试 上述通知全称为《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该文件在“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的部分提到,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对于取消上述任职资格考试,业内表示欢迎,有业内人士在朋友圈趣称“朋友们解放了”。 过去,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银行业保险业董监高的任职,要求金融机构必须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报送申请材料。监管在审核其申请材料外,还要通过多种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其中就包括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或者进行相关法规和知识测试。这个测试即任职资格考试,过去曾有拟任的“董监高”因考试不过关而未获得任职资格。 不过,尽管即将取消考试,但并不意味着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求放松。《通知》要求,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同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程序做好涉及考试内容的相关制度文件清理工作。 总体上,监管部门表示,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等手段可以管住的事项,应当按照“成熟一批、取消或下放一批”的原则,积极探索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同时,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已经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及通过部门或机构内部核査、部门间核査、网络核验等方式了解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严禁变相设定 行政审批环节或事项 除“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外,《通知》还涉及三大内容。其中之一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 比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严禁以规划、备案、登记之名增加、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环节或事项,或将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审批。 再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制定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通知》另一大内容是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比如,对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应加强风险评估,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通知》还要求,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质效。《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提升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改善市场融资环境。银行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减免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规范信贷融资收费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险机构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为支持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和深化改革,有效处置化解风险,1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属地局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 银保监会表示,村镇银行是我国县域地区重要的法人银行机构。自2006年启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以来,经过14年培育发展,目前村镇银行已成为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服务客户最基层、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在支持农户和小微企业、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扎根县域、支农支小的金融生力军。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1家,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始终保持在90%以上,户均贷款30.5万元。 银保监会表示,村镇银行风险总体可控,整体经营发展稳健。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15.7%,总体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但是,少数村镇银行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风险水平快速上升,相关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对此,银保监会积极督促指导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处置、一行一策”原则,压实主发起行风险处置牵头责任,采取多种手段,推进风险处置。结合推进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近年的成功实践,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通知》。 《通知》在保持前期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完善和拓宽了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和风险处置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风险处置力度。 在允许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方面,《通知》提出,对于部分风险程度高、处置难度较大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在不影响当地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如主发起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其将所发起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分支机构。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属地局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 同时,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则下,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将当地其他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其分支机构。 在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方面,《通知》提出,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 此外,为确保上述措施的落地有效,《通知》也提出多项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措施。例如,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对于高风险村镇银行处置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标的主发起行,属地局应会同并表局对主发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限期完成处置、暂停开办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红以及责令调整高管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属地监管部门、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切实落实好《通知》相关要求,着力推进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引导村镇银行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多家互联网平台都对其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主要的互联网存款产品来自于民营银行以及地方城商行、农商行。暂时失去互联网平台的“流量阵地”后,银行做了哪些“自救”措施呢? 记者在调查后了解到,互联网“吸存”渠道关闭后,中小银行纷纷开启“自救模式”。部分民营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正在发展线上自营渠道,预计未来会加大对自有渠道存款的拓展,包括用户权益的投入和新品的上市,还有可能会对线下员工家属和股东单位员工的存款引流。” 互联网存款产品迎强监管 近两年来,中小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和地方城商行更加偏爱互联网存款模式。其中,部分民营银行的存款产品“霸屏”多家互联网流量平台,受到很多用户青睐。随着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风险隐患也引起监管层重视。 近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发表主题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续)》的演讲,直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银行存款产品的业务属于“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实际上,这种借助互联网巨头平台流量,为客户提供低门槛、高利率的存款产品此前就已多次被监管部门点名。2019年,监管部门便以窗口指导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叫停靠档计息的定期存款,并要求在2020年末之前,将相关存款产品压缩至零。去年以来,监管层频频对存款业务进行调整,以限制银行为揽储推出创新存款产品。去年3月,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的“创新”产品。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民营银行开闸之时,监管层对其的定义是“专注在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核心是“服务实体经济”。然而,大部分民营银行随后都进入了消费金融领域,这与监管初衷有所背离。 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后,首先影响的是与金融平台合作紧密的民营银行。由于民营银行线下揽储能力较差,进军互联网是其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途径。限制金融平台的流量入口,对民营银行来说,无疑增加了存款的难度和流动性风险。 其次,受影响的还有金融平台以及普通用户。互联网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能够起到很大引流作用,合作的银行需要向金融平台缴纳可观的通道费用。限流后,金融平台不仅失去一大笔通道收入,也会失去用户流量。 对用户而言,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并无影响,仍可继续购买新增的互联网存款新产品;但此前没有办理过相关业务的用户,就无法再办理此项业务了。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民营银行在批设之初均拥有自身业务发展的定位。从目前情况看,互联网存款受限并没有以出台办法或文件的形式,而是通过窗口指导,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因此,以民营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需要预判当前形势,及时作出应对与调整,尽量避免负债端的资金阻塞传导至资产端。 多家民营银行开启自救模式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多家头部互联网金融平台已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记者打开多个APP后发现,曾占据互联网平台“C位”的民营银行存款产品目前大都已销声匿迹。 在网络销售渠道被堵后,民营银行开始另谋出路。近日,部分民营银行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用户推广自营渠道。短信中表示,“根据监管要求,我行存款业务在部分第三方平台额度受限,所有存款业务可下载银行App或通过微信银行办理,可享高收益。” 一位已持有互联网存款产品的用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日收到来自民营银行推送的信息, 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可继续购买互联网存款产品。 一家民营银行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各家民营银行都在发力拓展自有渠道,通过手机银行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导流。“未来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业务。”该人士透露,“预计日后会加大对自有渠道存款的拓展,包括用户权益的投入和创新产品的上市,有可能会对线下员工家属和股东单位员工的存款引流。”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多家民营银行的手机银行App、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上可见到存款产品的身影。例如,在华通银行的手机银行App上,相关存款产品有9款,分别包括“福e存+”“福e存s”“普通存款”三个系列,利率在2.25%至4.875%区间。“福e存s”系列下设3款产品,与华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线的存款产品大抵相同,但支取规则不同。在手机银行上,储户可提前支取部分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而此前的第三方平台,仅支持提前支取全部存款。 中小银行应拓宽“补血”渠道 伴随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潜在的风险问题已引发监管层关注。近年来,监管层对此提出“强监管”要求,全面整治银行业乱象,先后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无论是加强监管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还是整顿结构性存款、叫停靠档计息存款,都有利于提前遏制潜在风险。但对于揽储能力较弱的中小银行来说,此举无疑会将加大揽储压力。 自2014年底国内首家民营银行筹建开业以来,针对民营银行的规范发展,监管层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经历6年多的探索和发展后,民营银行普遍实现盈利,但各家民营银行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仍面临发展瓶颈。 在强监管、获客难、发展业务受限的背景下,民营银行的转型出路在哪? 苏筱芮表示,一方面,民营银行“一行一店”的特征使其天然具有互联网基因,可长期通过互联网渠道展业;另一方面,民营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远不及大行,对揽储仍较为倚重。苏筱芮认为,从资本补充角度看,民营银行需要丰富多样化的资本来源,优化资本结构;从揽储角度看,民营银行需要强化客户的精细化运营,后续民营银行应居安思危,对标监管要求查漏补缺,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增强自身获客及运营能力,在自营渠道与第三方渠道之间保持协调与平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增资扩股来补充资本,已成为民营银行当前补充资本最重要的选择。但增资扩股并非易事,受限于业务发展、股东实力等因素,现已完成增资扩股工作的民营银行并不多见。特别是现在,一些民营银行的小股东自身也面临较大困难,难以拿出一大笔真金白银用于增资扩股;即使有一些大股东实力较强,有意愿多增资,但受限于30%的持股比例上限限制。因此,截至目前,真正完成增资扩股的民营银行只有3家。 董希淼进一步表示,民营银行补充资本的方式和渠道相对更少,面临的困难更多。建议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对民营银行资本补充的支持。一是对民营银行增资扩股,除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外,还应及时调整相应规定,取消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的约束,破除增资扩股的隐形障碍,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加大对民营银行发展的长期持续性投入。二是适当修改相关规定,鼓励民营银行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来补充资本。可将民营银行纳入发行永续债的目标银行之中,并创新更多的资本补充工具。三是允许经营情况较好的民营银行先行先试,在试点基础上公开上市。通过在境内外上市,民营银行也可及时补充资本。此外,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形成完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民营银行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自1月1日起施行。元旦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广州、北京、上海等多地法院陆续宣判了一批适用民法典的案件,涉及高空抛物致人伤残、隐瞒艾滋病史结婚、金融借款“砍头息”如何认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这些案件的宣判引发广泛关注。 首批宣判案件多涉民生痛点 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这是民法典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广州首个宣判的案件。 被告黄某某的小孩从35楼扔下一个矿泉水瓶,导致年近七旬的原告庾阿婆受到惊吓、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当庭判决黄某某赔偿庾阿婆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多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罗颖捷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4日,仅广州、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就共宣判了7起适用民法典的案件,与民生密切相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对一起婚姻案件进行宣判。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订婚、同居。李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江某向妻子坦白,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李某几经内心挣扎,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依据民法典撤销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宋某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将球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定,宋某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北京、上海基层法院宣判了两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还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厘清边界、填补空白,避免和稀泥式审判 业界人士认为,最新宣判的适用民法典案,体现了以下重要变化: ——厘清责任边界,彰显“以人为本”。 曾经代理过高空抛物侵权纠纷的广东律师孙兵文告诉记者,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强调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适用共同补偿的原则,有望改变过去“一人告全楼”的现象,体现出民法典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也作出规定。广州首案原告庾阿婆的代理律师黄如燕说:“此次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立即提供小区的视频监控,协助查明事故原因,没有推卸责任。” ——增添合理原则,填补立法空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健康权侵权纠纷案中援引了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原告宋某年过七旬,眼睛也曾受伤。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体育竞技运动中,一方因进攻、防守等受伤,对方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杨杰说,民法典增加“自甘冒险”原则填补了立法空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猛认为,该案判决令人信服。过去,法院一般会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置,即使被告完全没有过错,但是受伤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还是会要求对原告给予一定补偿或赔偿。这种导向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引导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演变成“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了谁有理”。 ——治理“霸王条款”,倡导诚信为本。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利率11.88%,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法院改判中原信托将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返还给田某、周某。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说,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有的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有的以收取“砍头息”等方式,造成“利率幻觉”,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法院二审认为,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若因贷款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该判决体现了弘扬正义的契约精神、诚信负责的法治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民法典提倡诚信为本、规范经营,为治理“霸王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经济、新业态有法可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援引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对一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认为,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属于较为新兴的金融服务,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民法典的实施实现了这一领域的历史性突破,保理合同不再是“无名合同”,司法裁决终于有法可依。 民法典落地尚需多方努力 刘俊海认为,首次“亮相”的7个判决案例,多数来自基层法院,当事人一方不服还可以上诉,增强了民法典的可诉性。同时,判决辨法析理,令人信服,也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专家认为,民法典从纸面到落地依旧任重道远,仍需多方努力。 一是完善新旧法衔接。 刘俊海认为,落实民法典还需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问题,理顺上位法和下位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问题。“如果某些问题旧法中没有规定,原则上适用民法典;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特别法中已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部门规章都不得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典相抵触。” 杨杰说,虽然最高法院及时公布了关于适用效力的司法解释,但是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将持续一段时间。除了明确规定的适用情形外,其他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否则法官在审理一些个案时,对于溯及力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陈猛认为,民法典在适用中确实存在“碰撞”问题,这需要尽快把现有的司法解释、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补充完善,然后与民法典相配套,这样才能形成法律上的合力。 二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加强案例指导。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表示,在“公正司法”环节,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或系统修正有关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让人民群众从民法典中看得见、从司法政策中摸得着、在司法案例中感受得到民事权利的维护度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刘俊海建议,抓住难点、疑点、争议点,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平等保护向精准保护过渡,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是立法机关要加强对民法典实践的监督,防止审判偏离初衷。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李兴认为,民法典落地后,要关注和司法实践的融合问题。民法典可能和其他法律存在“碰撞”,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不统一的情况,建议形成争议解决机制,小到一个合议庭,大到全国人大,要有畅通的专报机制和问题逐级传导机制。
题记:对近期村镇银行业出现“首次解散”的事件,飒姐团队非常关注,此文即以中小银行解散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若干法律问题为例、指出对应的合规策略及挽救措施,以期为当事人达到未雨绸缪或亡羊补牢的效果。(注:本文依据官方公开文件撰写,基于隐私保护对涉事单位及个人信息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2020年12月28日,重庆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分别公告,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行政许可的形式批复同意重庆a行和宁波b行的解散请示。这是村镇银行自2006年12月20日在我国开始试点以来首度获准解散。下文中飒姐团队即结合此次的两个案例对村镇银行解散这一新兴现象中所涉及的银行合规义务稍作分析。 一、村镇银行的解散请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6条第一款,法人机构解散,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由此可推知,重庆a行解散请示的受理机关和审查决定机关均为其所在城市重庆的省级派出机构即重庆银保监局,而宁波b行解散请示的受理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即宁波银保监局、审查决定机关为省级派出机构即浙江银保监局。根据《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0年版)》(以下简称《要求》),解散请示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股东决议、拟成立清算组概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告样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与法律事务所的资质证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这一环节所提交文件必须具备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如未能合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参与文件准备与审核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要求极高。 《办法》第75条明确列举了法人机构申请解散的三种情形:章程规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本次重庆a行、宁波b行的解散均为被吸收合并的第三种情形。根据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股权转让市场准入流程的通知(银监农金〔2018〕29号)》要求,若收购方在村镇银行所在地已发起设立其他村镇银行,收购方应在股权变更后一年内实施两家村镇银行合并。2018年,重庆a行、宁波b行的主发起行C行联合股东D,批量化收购了他行持有的27家银行股权,其中有两家被收购银行的设立地点与重庆a行、宁波b行重合,由此触发对收购方在同一设立地点两家银行应当实施吸收合并的监管合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因被吸收合并而被解散行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分别由吸收合并后的重庆A行、宁波B行承继,其主发起行仍为C行,不影响存贷款等相关业务办理。 根据《办法》第76条第二款,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相对应地,《办法》第68条第三款亦规定,合并开业阶段,吸收合并的吸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查询重庆银保监局的公告可知,截至发稿时围绕重庆a行被吸收合并一共有七篇公告,按时间顺序(按文件中所载的批复日期)经历了“吸收合并请示的批复-定向募股方案的批复-解散请示的批复、变更股权的批复、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修改章程的批复”的流程。查询宁波银保监局的公告可知,截至发稿时围绕宁波b行被吸收合并一共有五篇公告,按时间顺序业已经历了“吸收合并请示的批复-定向募股方案的批复-解散请示的批复、股权变更的批复、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的流程。根据《办法》第65条第二款,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因而宁波b行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之日12月22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宁波银保监局。 二、村镇银行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告内容,获批解散的村镇银行在解散清算环节的义务按照作为与否可分消极的停业义务和积极的清算义务两部分,在义务的具体内容上可以从义务主体角度出发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作为商法人到商业银行再到村镇银行这一从一般到特殊的层层叠加的义务总和。 1.消极的停业义务 此次两地银保监局的解散批复公告中明示的消极停业义务包括:自收到批复之日起银行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立即停止行使职权。银行获准解散但清算尚未完成时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终止,但其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此时该行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银行处理未了结业务外,银行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银行在清算期间所进行的商业行为均视为无效。 2.积极的清算义务 此次两地银保监局的解散批复公告中明示的积极的解散清算义务包括:对外解散公告、成立清算组、进行工商注销登记等。这一环节如未尽相关合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161条所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刑法》第162条所规定的妨害清算罪。作为对法人解散进行一般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69条第(三)项及《公司法》第180条第(三)项明确将合并作为法人解散的事由之一,但在《民法典》第70条第一款及《公司法》第183条中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的事由并未包含因合并导致解散的情形,也即法人因合并导致解散的情形原则上可不成立清算组。故公告中关于成立清算组的法律义务依据源自特殊法《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2款,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根据公告,银行须在停止经营活动15日内将清算组成立文件报送当地银保监机关、在清算过程中按照《要求》向当地银保监机关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及资料,具体包括:停止营业15天内报送清算组文件、停业当日缴回《金融许可证》、财务报表、清算报告、注销登记手续复印件等。被吸收行的法人资格待清算完毕之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三、结语 不同于包X银行等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终止的市场退出情形,我国商业银行因被解散而终止的市场退出情形尚较为少见。飒姐团队认为,此次村镇银行首度获批解散可视为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实践,为探索中小银行解散的合规操作提供了宝贵的案例。中小银行退出市场的流程中涉及到银行股权变更、章程变更、债权债务关系受让、解散清算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也意味着银行在财务、监管等方面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监管政策日益审慎、金融类涉刑事案件多发的大环境下,拟解散的银行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全程咨询与协助。另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科技竞争加剧、金融机构内部转型分化的新形势下,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加剧。“多并购,少破产”原则指导下的金融监管政策固然可以在合规退场的条件下较为妥善地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与储户的信心、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与扩散,但也要看到,若不能在银行日常运营中完善合规建设和贯彻穿透监管以从源头上管控风险的发生,该策略仅能延迟和集中风险。
近日,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公布了对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因以下11项违法行为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97万元,并罚款约518万元,合计罚没约614万元。 其中,时任腾付通内控合规部负责人刘京霖,对腾付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被罚款18万元。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4.允许外包服务机构以特约商户名义入网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 5.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6.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7.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特约商户提供“T+0”结算服务; 8.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制度; 9.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检查制度; 10.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支付账户限额管理制度; 11.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另外,一起被罚的还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财付通因以下8项违法行为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18万元,并罚款约558万元,合计罚没金额约877万元。 1.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2.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3.违反条码支付业务限额管理规定; 4.违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5.未备案开展条码支付业务; 6.未按规定时间保存交易验证记录; 7.未能如实提供调查材料; 8.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资质审核制度。 此外,时任财付通风控总监周治明,对财付通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被警告和罚款55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1月4日消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该案例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1.88%,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中原信托认为,《还款计划表》系以初始本金600万元乘以年利率11.88%和借款期限8年,算出应还总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作成,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视为认可其利息计算方式,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称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因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那么应当认为双方就该实际利率超过表面利率的部分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上述条款应当作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解释。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是利息概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众从储蓄存款等常见金融业务中养成的对利息的通常理解。在分次还本付息的场合,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属于常理通识。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贷款渗透率显著提升,2019年仅消费贷款规模即超过13万亿元。零售贷款的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多为普通消费者、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90后、00后正逐渐成为借款主力。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近年来,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监管机构多次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中包括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上述监管要求亦符合民法公平、诚信基本原则。 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因此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故实际利率构成了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沿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故该条款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具有溯及适用效力。 本案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等规定,认定贷款人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合同义务,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自主研发的“工银玺链”区块链平台首批通过国家工信部5项可信区块链技术测评。目前,“工银玺链”已取得150余项技术创新成果,工行运用这些成果,在资金管理、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民生服务等方面构建了数十个场景,服务机构超1000家,不断将“数字工行”建设成果转化为赋能实体经济的能力。 据介绍,可信区块链技术测评是在国家工信部指导下,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组织的区块链测评,重点从功能、性能、Baas(区块链即服务)、安全、密码五个维度,考察底层区块链平台的功能完备性和技术能力水平,为业界区块链产品研发和用户采购选型提供权威参考。“工银玺链”作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级区块链平台,集区块链基础服务、一站式组网运维、领域级可复用解决方案为一体,大幅提升了工行的数字化金融服务能力。 在资金管理领域,工行打造的雄安征迁资金区块链管理平台,支持各商业银行灵活接入,有效帮助政府实现拆迁资金线上化、透明化管理,成为“智慧雄安”的信息基础设施。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工行运用区块链技术在业界率先推出银行增信无条件保兑产品--“工银e信”,实现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在上下游供应商中的信用转递、流转,较好解决了多级供应商授信问题,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目前上链企业1000余家,累计融资超100亿元。 在贸易金融领域,工行利用区块链技术研发了“中欧e单通”产品,通过参与方数据的联通和相互验证,为中欧班列沿线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贸易物流信息支持,结算金额已超4亿元,积极助力形成跨境贸易金融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