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银保监会 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自主研发的“工银玺链”区块链平台首批通过国家工信部5项可信区块链技术测评。目前,“工银玺链”已取得150余项技术创新成果,工行运用这些成果,在资金管理、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民生服务等方面构建了数十个场景,服务机构超1000家,不断将“数字工行”建设成果转化为赋能实体经济的能力。 据介绍,可信区块链技术测评是在国家工信部指导下,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组织的区块链测评,重点从功能、性能、Baas(区块链即服务)、安全、密码五个维度,考察底层区块链平台的功能完备性和技术能力水平,为业界区块链产品研发和用户采购选型提供权威参考。“工银玺链”作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级区块链平台,集区块链基础服务、一站式组网运维、领域级可复用解决方案为一体,大幅提升了工行的数字化金融服务能力。 在资金管理领域,工行打造的雄安征迁资金区块链管理平台,支持各商业银行灵活接入,有效帮助政府实现拆迁资金线上化、透明化管理,成为“智慧雄安”的信息基础设施。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工行运用区块链技术在业界率先推出银行增信无条件保兑产品--“工银e信”,实现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在上下游供应商中的信用转递、流转,较好解决了多级供应商授信问题,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目前上链企业1000余家,累计融资超100亿元。 在贸易金融领域,工行利用区块链技术研发了“中欧e单通”产品,通过参与方数据的联通和相互验证,为中欧班列沿线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贸易物流信息支持,结算金额已超4亿元,积极助力形成跨境贸易金融生态圈。
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报送账户资料;未按规定开立账户使用,受到警告处分并处罚款82万元。 同时,相关责任人朱友宽、薄宇新对靖江农商行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处罚款3.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是在有着逾50年历史的靖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整体改制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成立于2009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王国平,注册资本为51000万人民币。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原文:
1月4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了对南京银行(行情601009,诊股)的行政处罚信息,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胡升荣。 处罚信息显示,南京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户资料;未按规定开立账户使用;未按规定加强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违规占压财政资金”,受到警告处分,并被处罚款7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778.02元,合计罚没756.87万元。 同时,相关责任人陈晓辉、周猛、戚梦然因对南京银行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罚3.5万元;文斌对南京银行未按规定加强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罚款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原文: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自律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安排,采取适当的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相关市场主体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三条自律机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 (二)制定合格审慎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 (三)制定上海银行(行情601229,诊股)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PrimeRate,LPR)等市场基准利率报价规则,组织集中报价和发布,并对报价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四)监督各类金融产品定价情况,督促成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成员的定价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 (六)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自律机制成员分为核心成员、基础成员、观察成员和特殊成员。 核心成员是指经合格审慎评估,系统重要性程度高、市场影响力大、自主定价能力强、综合实力显著的金融机构。 基础成员是指经合格审慎评估,符合财务硬约束条件、自主定价能力较强、经营较为稳健的金融机构。 观察成员是指经合格审慎评估,大部分指标符合基础成员标准的金融机构。 特殊成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组织,以及为存贷款业务提供展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机构。 第五条核心成员参与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并行使审议表决权,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自律机制的有关规定,申请参与Shibor和LPR报价,并承担在发行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时先行先试的责任等。 核心成员应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工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并模范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自律机制有关决议、积极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任务。 核心成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履职期间,若核心成员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更换代表书面报告;若核心成员自身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书面提请自律机制取消其核心成员资格。自律机制可根据需要临时增补核心成员。更换、取消或增补核心成员,均需经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 第六条基础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自律机制的权利,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自律机制的有关规定,申请参与Shibor和LPR报价,发行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并享有参与其他相关业务的权利。 基础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基础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将其降为观察成员,或取消其自律机制成员资格。 第七条观察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自律机制的权利,自律机制将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和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赋予观察成员发行和交易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参与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场外报价等权利。 观察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观察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取消其观察成员资格。 第八条特殊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自律机制的权利,可参加自律机制开展的培训、调研等活动。 特殊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特殊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取消其特殊成员资格。 第九条自律机制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并主持自律机制的工作会议,主任委员由自律机制从核心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自律机制可根据履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合格审慎评估工作小组、存款工作小组、LPR工作小组、Shibor工作小组、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工作小组、市场利率自律工作小组等。各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由自律机制委派的核心成员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自律机制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自律机制的日常事务,执行自律机制的有关决议,向自律机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荐,并由自律机制认可,负责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自律机制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推荐,并由自律机制认可,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自律机制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履行自律机制职责有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工作会议由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代表参加,人民银行委派的代表与秘书长列席会议。 工作会议就有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核心成员一人一票。 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通过的决议须获得占全体核心成员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 工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报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指引报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指引由自律机制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满足金融机构临时性流动性需求,2020年12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199.9亿元,其中隔夜期1.5亿元,7天期135亿元,1个月期63.4亿元。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发挥了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有利于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期末常备借贷便利余额为198.4亿元。 附:操作表(2020年12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2020年6月出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提供了有力金融支持。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决定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三、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2021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四、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提升辖区内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升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包括材料提交和审核,台账建立和报送,业务风险管理等,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有关规定。
今日,贵阳银行(行情601997,诊股)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因合同纠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当支行(以下简称“乌当支行”)将镇远镖局旅游文化有限公司、镇远县天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镇远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猛、唐晓荣、唐燕、唐勇、方艳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乌当支行收到(2019)黔01民初1160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在审理中,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该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为已将涉诉的债权资产转让,涉案的金额为项目贷款本金3.5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等。 贵阳银行在公告中表示,该案件正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综合考虑抵押物变现难度、处置时间、交易税费等处置成本各项因素,同时为有效化解不良贷款,积极盘活不良资产,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包括该笔涉诉债权资产在内的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在2020年四季度与贵州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进行批量转让处置。公司将在完成本次批量转让手续后,变更诉讼主体。 关于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阳银行称,公司已于2019年对此次诉讼所涉贷款计提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截至公告日,已将此次涉诉债权资产全部进行转让,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今日,贵阳银行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7.75元,跌幅2.52%,成交额4.31亿元,换手率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