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届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评选颁奖盛典在北京隆重举行。数十位顶级经济学家、数百位金融机构精英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话行业未来。厦门国际银行凭借在数字化营销中的卓越表现荣膺“2020领航中国年度评选杰出手机银行APP奖”。 近年来,厦门国际银行凭借持续不断的科技投入和创新,以提升感观、优化用户体验为目标,持续推动经营运作方式向数字化、智能化、开放化、场景化方向发展,致力于打造更便捷、更智能、更有温度的数字金融产品。在这一大背景下,该行手机银行3.0版应运而生。据了解,厦门国际银行手机银行3.0版本基于全新视觉体验、智能功能布局、智慧财富管理、可视化资产全景、生活+金融、科技+风控六大方面构筑核心竞争力,创造全新交互模式,专注于科技赋能,兼顾效率、体验与安全。 手机银行3.0版本全面升级视觉、动效、流程、页面布局等体验要素,丰富金融理财及贷款产品,重塑财富模块及产品推荐逻辑,优化投资流程;运用互联网思维,围绕客户衣食住行构建O2O生态圈,包含生活缴费、国行影城、车主平台、农E购、出行、快递等高频场景,以无感、无界的方式,将银行服务渗透到生活场景中,将手机银行发展成为对客综合场景化服务平台。 据厦门国际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国际银行将持续加快全面数字化转型步伐,坚持以创新思维践行普惠,深耕客户多层次需求,不断提升手机银行客户服务能力,致力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12月23日,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与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福州签署第五轮“关心下一代兴业奖学金”捐资协议,再次捐资150万元,于 2020-2024年五年间每年为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两所高校10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学子提供每人3000元的奖学金,以减轻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助力贫困学子完成学业。至此,“关心下一代兴业奖学金”奖助金额累计达536万元。 “关心下一代兴业奖学金”自2000年成立,资助时间长达20年,已累计向我省4365名贫困学生发放奖学金386万元。今年疫情冲击下,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受到社会更多关注。此轮续约首次将奖学对象确定为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两所医学类高校的贫困大学生,并将奖金标准由过去的每年每人1000元提升至3000元,在减轻家庭困难医学生求学从医经济压力的同时,也有助于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的医学人才。 会上,福建省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向兴业银行颁发了“突出贡献奖”荣誉奖牌,以表彰兴业银行在教育扶贫领域的突出贡献。 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策。兴业银行积极构建“产业扶贫、产品扶贫、渠道扶贫、定点扶贫、教育扶贫”五大扶贫体系,坚持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整合集团资源,通过持续加大投入、完善资助体系、改善教育基础设施、开展技能培训等方式,形成从小学到大学、从普通教育到特殊教育的多元教育扶贫体系。据了解,除设立“关心下一代兴业奖学金”外,该行还积极设立或参与兴公益慈善助学金、泉州特殊教育专项基金、扶贫助残圆梦计划、春蕾行动等资助项目,在教育公益领域累计捐赠已超过7000万元。
金融行业在“十四五”规划下如何发挥力量,这是曾刚近期持续思考的问题。 12月24日,在中央财经大学主办的“2020中国金融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发表演讲。 他认为,未来,更多的金融资源需要流入产业金融,但业务模式不再是简单地以抵押为主的信贷投放,而是场景金融的模式,基于数字化场景,以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平台加深产业金融的发展。 制造业升级有大量资金需求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了金融定位,即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这意味着,“十四五”期间金融业寻找发展空间,首先要看实体经济干什么,看国家针对实体经济的战略方向。 在曾刚看来,首先,“十四五”规划建议稿将科技自立自强提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当然意味着,支持科技发展成为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二是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这意味着制造业升级等方面,会有大量的资金需求,需要金融助力,对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热点和空间。因此,曾刚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投放结构,未来可能出现调整。 第三是全面深化改革。其中和金融相关的内容很多,金融本身也是生产要素,即资本要素。而其他要素的市场化机制形成和完善,也会引导资金要素变化。 在曾刚看来,可能对金融行业影响较大的要素改革,最直接的就是资本要素改革,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利率市场化。目前利率市场化基本上到了最后一关,未来将进一步推进。 此外,土地要素市场化,也对金融行业尤其是农村金融产生深远影响。过去一段时间,很多地方已经试点开展,这对于撬动农村金融的发展非常重要。 对于数据要素,这个市场将会如何,曾刚认为尚难看清方向,但值得高度关注。如今,数据已成金融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但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究竟该如何界定,对要素使用的范围应如何控制,目前并不清楚。因为这个市场还处于从无到有的培育过程,需要一系列底层制度设。 接着是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形成我们新的投资重点。这些在推动过程中,也对金融形成巨大影响。 金融科技发展有清晰指向 对于金融体系建设,曾刚特别关注“构建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这部分内容,其中提到要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 曾刚指出,此次专门强调金融科技,但对金融科技的强调有清晰的指向,即在增强金融普惠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也勾勒出其主要创新方面。 如何以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曾刚认为,“十四五”期间,将会在四个重要方面发力。 第一是产业金融。过去数年,中国金融机构加杠杆的主要方向是个人领域。这在银行的新增贷款中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到,零售贷款占比在新增贷款占比中逐年提升。但是现在,我们进入新的阶段,一方面,部分产业产能过剩的情况已大幅去化,制造业尤其是比较好的企业信用风险已在下降。曾刚认为,接下来,更多的金融资源需要流入产业金融,但在业务模式上不再是简单地以抵押为主的信贷投放,而是场景金融的模式,基于数字化场景,以数字化的供应链金融平台来加深产业金融的发展。曾刚判断,这方面发展空间巨大。 第二是普惠金融。未来将进一步依托产业链场景,拓展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进一步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方式,当然也包括公共数据平台的完善等等。此外,在对接乡村振兴上,普惠小微业务的数字化手段也必不可少。 第三是绿色金融。金融科技对其也有大的应用空间,目前仍在起步阶段。随着体制机制的完善,绿色金融领域将有大量的信息核证需求,金融科技有大的发展潜力。 最后是科技金融。当前资本市场上,科创板持续发展,为投资退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再探索此前的投贷联动等,以及银行和其他类型机构的业务联动,空间变得越来越大。曾刚说,未来科技创新层面将逐渐形成覆盖科创型企业整个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链条和生态,这方面对技术也有高的依赖。
2020年注定将以“不凡”在历史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在这不平凡的2020年,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业以顽强的韧性,冲破疫情的阴霾,在中国经济复苏的跑道上砥砺前行。 财联社金融部年终特别策划,通过数字为你讲述2020年中国银行业的精彩变化。
2020年对于金融科技领域而言意义非凡。这一年,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收官之年,在营P2P平台被清零,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非法集资风险进一步化解;这一年,金融科技公司前所未有地获得了来自监管的重点关注,纳入金融统一监管已板上钉钉。 展望2021年,是央行“金融科技发展三年规划”的收官之年。按照规划,到2021年,将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业内人士认为,2021年,针对金融科技行业的严监管仍将持续。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监管将成为常态,“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将成为监管主线。但科技创新仍是引领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动能,未来监管将在风险与创新之间寻找平衡,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风险底线。 要将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在蚂蚁登陆科创板前两天,这家金融科技巨头的上市被按下了暂停键。尽管监管此前就已经开始对金融科技的风险进行整顿,但伴随着“赢者通吃”与“大而不倒”被提到了政策高度,金融科技巨头的风险隐患也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2月21日,央行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要着重支持金融科技依法规范发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此前,央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而近日,央行行长易纲更在撰文时指出,金融基础设施与主要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一样,应逐步纳入宏观审慎管理。他指出,要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发挥宏观审慎压力测试在风险识别和监管校准中的积极作用。 对于金融科技行业因自身特征可能引发的问题,郭树清也特别强调,需要更多关注大公司是否妨碍新机构进入,是否以非正常的方式收集数据,是否拒绝开放应当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等。尤其是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看懂经济研究院特约高级研究员金天认为,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本质,因此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将成为对金融科技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常态。他指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将是一条监管主线。 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今年以来,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个针对金融科技核心业务的监管政策文件陆续出炉,让一些在金融领域“无证驾驶”的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感受到了来自“严监管”的威慑。正如多位监管官员所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仍是金融,因此,必须持牌经营已经成为金融科技领域的共识。 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2021年,对于大型科技公司跨界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以“功能监管”理念为落脚点,开展严格监管。对大型科技公司的规范化监管,也将为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新的合作模式创造机会。 “由大型科技公司自身直接开展的金融活动或将参照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鲁政委认为,未来,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或也将发生改变。由金融机构合规公平提供产品,而科技公司提供平台和流量的模式或将更为普遍。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表示,监管思路越来越透明,按照当下监管发声方向来看,下一步互联网存款和信用支付预计也将进一步被监管起来。与此同时,目前尚未得到有效监管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券商科技、保险科技等,未来或也将逐渐规范起来。 “金融科技公司要发展,就应该回归金融科技本源。”黄大智认为,金融科技行业才刚刚开始,但平台要发展就要做真正具有科技内核的业务,而非拿着金融科技的幌子去做金融业务。 金天认为,金融科技企业需要在新形势下拥抱监管要求,自查业务模式,从快速扩张转向行稳致远。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领域一切创新和发展的前提,金融科技企业应以更高标准、更严规范进行自我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架构,贯穿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加强与合作伙伴的联防联控,警惕风险的跨业务、跨机构、跨市场快速传播。 与此同时,金天认为,应当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普惠金融”意涵,关注小微企业、三农和老年人等市场主体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在加大科技创新同时,为弥合行业、地区、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承担更大社会责任。 数据将成未来监管研究重点 数字经济之下,数据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力。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金融数据的治理更加迫在眉睫。 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认为,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 “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归属内容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王兆星表示,按照数据权力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数据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加大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 金天则表示,未来或将在数据垄断的“入口”和“出口”两端考虑进行监管。第一,数据获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得到用户的充分知晓和授权,是否涉嫌危害数据安全、侵害用户隐私;第二,部分巨头机构取得数据垄断优势后,是否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企业商户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在具体行业方向上,围绕市场和社会最关注的“衣食住行”领域,如电商、本地生活、房屋中介、打车平台等的数据垄断问题可能会得到更多关注。 然而数据治理并不容易。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表示,数据天生就具有垄断的效应,不具规模数据几乎没有价值。监管层首先需要进行数据确权,之后才能进行数据保护。但过严的数据保护可能限制金融科技的发展,如何确定数据保护的度仍有待商榷。 资本市场对金融科技的追逐将趋于理性 近年来,金融科技在中国迅猛发展。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产品和工具应用日益丰富,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包容性大幅提高,金融科技的前景依然被业界看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是要在创新与风险的寻求平衡。对金融科技的严监管,并非是要将金融科技“一棒子打死”,而是在风险可控的范围下促进创新。未来,各项技术在金融科技中的应用将有越来越多的规范出炉,在规则之下,金融科技板块未来依然可期。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科技公司布局金融科技,主要侧重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软科技’范畴,未来发展将更多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硬科技’领域探索。”金天认为,如今,中国已将“科技创新”提升至战略高度,这其中,既需要金融行业自身数字化转型和降本增效,也需要金融服务与实体产业、居民生活有更加深度、更智能化的联结,在此方面金融科技仍大有可为。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也指出,金融及科技的融合方兴未艾、前程无量,两者的相互融合与促进去支持实体经的发展才是硬道理。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资本市场对于金融科技的追逐将趋于理性。在穿透式监管、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金融科技企业显然无法迴避其金融的属性,这将使得资本市场重新调整估值逻辑,给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加合理的估值水准。从长远看,这也将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今年以来A股市场并不平静,从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幅波动,到年中的高歌猛进,再到年末的横盘震荡,频频变换的行情节奏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考验。2020年即将收官,苏宁金融旗下“极智”系列智投服务产品再次交出亮丽答卷,其中苏宁智投产品每个组合投资者平均盈利人数占比超过90%,所有组合年收益为正且最高年收益率超过27%,所有组合创出历史新高,赚钱效应明显。 反观市场,虽然没有大幅的系统性风险,但不少产品赚钱的效应是在减弱,目前市场对流动性仍然存在较大担忧,在操作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普遍心态就是希望能够保住今年以来的收益,同时能规避一个大幅波动的风险。 而作为资管科技产品,“极智”智投服务产品可以在行情大幅波动情况下,以合理的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数据执行操作,可以有效规避非理性的市场行为,降低追涨杀跌的风气。 今年以来,基金的赚钱效应带动了投资者的热情,在爆款基金频发的背景下,关于牛市的讨论不绝于耳。然而进入7月中下旬以来,受疫情形势和外部环境的影响,A股市场表现出震荡市中行业、主题轮动的特征,投资者浮盈出现一定程度的回调。展望明年,市场波动势必加大,因为能够实现分散投资、对冲风险的效果,具有绝对收益特征的量化对冲产品,肯定会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 从需求层面来看,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改变,市场上对于阿尔法的稀缺性存在着普遍焦虑,货币基金收益率持续下行,银行理财也面临着净值化转型的需求,能够剥离贝塔风险并获取阿尔法收益的产品,必然会得到市场的高度认可。作为一种具有绝对收益特性的产品,量化对冲基金的发展,有望为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提供新的承接路径,产品发展前景令人充满期待。 未来,秉承“全场景 更普惠”的服务理念,苏宁金融将坚持大数据意识,运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渠道搭建理财新格局,积极推进普惠理财,为用户带来更加便捷、高效、个性化的投资新体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开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包括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二是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框架。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办法》的背景:一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开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6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机构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等。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规范了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等。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主要从销售机构的维度,规范了理财产品销售的制度框架、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信息系统要求、反欺诈要求、档案管理等。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主要结合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对机构和员工分别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三、《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体系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监测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四、《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五、《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要求?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监管约束。 六、《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七、《办法》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与理财新规保持一致,将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推介材料,二是销售文件。《办法》注重强化宣传销售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责任,明确制作分发、授权管理及委托编制的主体,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在宣传推介材料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本公司所有产品宣传推介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授权,是宣传推介材料最终责任承担者。在销售文件方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由银行理财子公司统一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可以由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银行理财子公司备案。 八、《办法》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九、《办法》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一是厘清压实各方责任。《办法》进一步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二是强化销售行为记录。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电子渠道销售的重点环节,有利于在出现争议时厘清投资者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