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金信托是单位或主管部门,将长期不用的各种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积累等,通过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经营管理,以取得收益的业务。主要做法1、协议 委托方与金融信托机构双方经洽谈,同意办理资金信托后,以书面协议,或由委托方出具授权证书经金融信托机构以书面确认受理的方式。协议书或授权和确认书的内容应写明:信托金额、起止日期、收益率、收益方式、受托方的劳务费及其收取方式,双方的责权与违约责任等。 2、开户 委托方在与金融信托机构达成协议后,应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单位资金信托”帐户,并预留印鉴。 3、划款和落实款项用途 开户后,委托方即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金融信托机构收帐后,应向委托方开出“单位资金信托受益凭证”。金融信托机构同时应立即落实款项用途,是贷款、投资,还是拆借、购买有价证券等,并且从产生收益之日起为委托方计算其应得收益。金融信托机构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此落实用途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7天。 4、收益和劳务的计算与支付 金融信托机构向委托方支付的平均收益率,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收益率加劳务费率,应与营运资金获得收入基本相等。劳务费多少,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尚无统一规定。支付方式可按月、季、年度支付,也可到期后一次归还资金及收益。 5、单位资金信托不允许提前支取 如果委托方临时急需用款,可以凭“单位资金信托收益凭证”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待委托方还清抵押贷款后,将“受益凭证”归还委托方。 6、单位资金信托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期满后,委托方收回原信托资金的手续是:将“受益凭证”及预留印鉴交受托金融信托机构,经核对无误,金融信托机构将原信托资金及其应得收益划回委托者的银行帐户。委托方也可以重新约定期限,由双方签订“延期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等方式继续信托。 参考资料[1] 葛长银.《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什么是单位投资信托 单位投资信托是一种固定的债券投资组合,分批出售,利益不分割。单位投资信托是一种无人管理的投资公司,寿命有限,向投资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建立投资组合。 单位投资信托是指投资于在基金生命期内固定的资产组合的资金集合形式。为了形成这样一种单位投资信托,基金发起人(sponsor)(通常是某家经纪公司)购买那些已存入信托的证券组合,然后它卖给公众基金股份,或称为“基金单位”。在信托投资中,称为“可赎回信托凭证”。证券组合本金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和支出都是由受托人(通常是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付给基金股份持有人的。许多单位信托投资公司都持有固定收益证券,其期限与证券的期限一致,如果该信托投资于短期证券,比如货币市场工具,那么该基金的期限可以是只有几个月。如果该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长期证券,如固定收益证券,则该基金的期限又可以长达几年。固定收益债券这种固定期限非常适合于有固定生命周期的单位投资信托。事实上,有大约90%的单位投资信托是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并且有90%左右的固定收益单位投资信托投资于免税债务。 在单位投资信托中,很少是积极管理型的,因为基金一旦建立,其证券组合结构也就固定下来了。所以这些信托又被称为“无管理的信托”。信托基金一般投资于相对单一的资产类型;例如,某一信托基金投资于市政债券,另一基金投资于公司债务。这种证券类型的单一性是与缺乏积极的管理息息相关的。信托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这样一种工具,通过这种工具,投资者可以购买某种特定类型的资产组合。同时,证券组合缺乏积极的管理也意味着它的管理费用要低于那些有管理的基金。 单位投资信托不允许现金股利再投资。单位投资信托必须将现金股利分配于投资人。 单位投资信托发起人通过以标的资产购买成本加上一定溢价的价格出售信托中的股份来获取利润。例如,某一信托基金,购买了价值5 000 000美元的资产,以每单位103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5000个基金股份(假设该公司无负债),这就意味着信托持有的证券的净资产有3%的溢价。3%的升水就是受托人建立信托的费用。 对于那些希望将持有的信托基金变现的投资者来说,他们可以以净资产价值将基金股份卖回给受托人。而受托人的处理办法是他们可以以从证券组合中卖出证券,以获得足够的现金来支付投资者,或者将股份卖给一个新的投资者(同样会是以一个溢价的价格卖给投资者)。 单位投资信托与共同基金的区别 单位投资信托在固定的到期日把所有的资产卖掉后将所得返还给投资者,除此之外,它们的投资组合在基金形成之初就已固定且永不变化,除非投资组合中有公司破产或发生其他变化。这就是“无管理”的由来。单位投资信托的目标是为了获得资本增值或股息收入。就单位投资信托债券信托而言,它们通常每个月都会向投资者支付收入,这些收入来自债券的利息、到期债券的收益等。
法人信托法人信托是指由公司、社团等法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个人信托”的对称。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等特点。具有针对公司债的信托、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等范围。而且具有公司理财、融资服务等种类作用。概念法人信托所谓“法人”是指根据指定程序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点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而法人信托是指由公司、社团等法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个人信托”的对称。法人信托业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在这种业务中,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而受托人只能是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和代理的资格。法人信托的建立必须首先进行公司申请。公司依据自身业务和经营状况,认为确需信托机构提供服务,可以选择一家经营作风好、实力雄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信托机构受理信托后,双方要签订公司信托合同。现代的法人信托发展迅速,在整个信托的比重已超过发展较早的个人信托。特点法人信托1、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2、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3、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十分谨慎。4、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经济繁荣时期,通常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会相应缩减。范围信托关系图1、针对公司债的信托;2、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3、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4、关于权利的信托;5、关于公司员工受益的信托种类作用(一)公司理财信托与银行理财所谓的“公司理财”,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信托业务。企业经营中闲置的现金、长期资产均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这类信托产品有: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二)融资服务通过信托完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信托机构是拥有庞大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做一般贷款(即债权性融资),也可做股权性融资,因此,当企业需要资金时,除了找银行,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是信托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放贷款,而且还可以作为股东直接向企业投资。1、动产设备信托动产设备信托,这种方式在中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它与融资租赁比较接近,当企业需要购置大型机器设备而资金不足时,可以和信托公司联系,由信托公司给设备制造商出具“受益凭证”,制造商据此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生产,生产出设备归企业使用,企业完全付清款项后设备归企业所有。在此过程中通过信托结构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础。2、附担保的公司债附担保的公司债也多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担保。发行公司债券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都是信用债券,只有信用级别很高的企业才能发行。据说国家计委正在考虑允许企业发行以其资产做担保的公司债券。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进信托,把企业资产托给信托机构,利用信托使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容易发行。(三)信托在交易安全方面的独到作用1、信用帐户信托中国的企业信用状况非常不好,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先给钱怕对方不交货,先交货又怕对方不付钱,对信用风险的顾虑往往影响交易的效率。在此环节上,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买卖双方可找一家信托公司,买方开立一个信托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货款,由信托公司负责在货物验收完毕后支付货款,大大减低交易成本。这种信托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之间的交易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这种信托方式在中国的信用环境下意义可能更为深远。2、表决权信托在企业治理结构上,信托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上市公司主要的结构是大小股东,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小股东权益无法保障。表决权信托可以使小股东把表决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以对抗大股东。去年胜利股份的股权之争中就有小股东发出通知,达成小股东表决权增级。这是这种信托关系在市场上的自发应用。3、避免企业破产信托在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时,表决权信托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财务问题渡过难关,避免破产。一般地说,在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时,债权人如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企业还款,即使企业遇到的是暂时的困难,在无法取得企业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肯继续注入资金。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对企业无管理权。这样企业无法走出财务困境,除了破产别无它途。在此情况下,为挽救企业,股东可以用信托的形式把表决权交给债权人,由其行使对企业的表决权。债权人在对企业可控的情况下,一般会愿意注入资金,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四)企业塑造公众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时也可利用信托企业往往采用捐赠的形式树立公众形象,带有一定的广告性质。一次性的捐赠广告效果的持续期很短,如果采用公共信托的方式,例如设立教育信托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学儿童,可以长久保持企业的公众形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可使用信托方式。例如某一个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环保问题,靠单独的一个企业又无力解决,可以由每家企业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环保公益基金,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履行社会责任。(五)为企业员工谋福利,增强公司凝聚力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托,即公司定期从雇员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委托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并由公司雇员享受信托收益。这类信托业务有:1、养老金信托:养老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2、福利储蓄信托:是法人信托的一种,它是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托业务。3、职工持股信托:是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4、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公司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每年将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并在一定时期后将信托本金及收益支付给公司的职工。参考资料[1] 慧聪网 http://info.news.hc360.com/HTML/001/002/008/017/66818.htm[2] 价值中国网 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44610
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 定义法定信托,是指依照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设立的信托。信托的设立原则上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根据法定信托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设立信托以及决定信托的内容,法律一般不作强制规定。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有的英美法国家的遗产管理法规定.当一个未留遗嘱的人死亡时,他的财产应当交给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再由该管理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将该项遗产出售,井将所得价金分给死者的子孙或者其他亲属。又如有的英美法国家的财产法规定,当土地转让给共同承租人时,只要土地尚未分割,就须成立法定的土地变卖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破产受托人。 与设定信托的区别 这是根据设立信托行为的不同标准来分类的。 设定信托是指由信托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例如信托人通过遗嘱、契约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均属于此种信托。 法定信托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存在于某些关于财产的特别法之中。在这种信托中,受托人身份由法律直接赋予,与信托的其他关系人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意志无关。 这种信托在各国信托中比例很小。 划分法定信托与设定信托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前提不同。法定信托是一种当然有效的信托,这种信托一经产生即有效,设定信托则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6%B3%95%E5%AE%9A%E4%BF%A1%E6%89%98"
未来房地产信托标记 概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其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这也是中国大量采用的房地产融资方式。2003年6月,央行发布121号文件限制房地产企业的银行融资,房地产信托开始成为企业追逐的热点。房地产信托是指房地产信托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为管理、营运或处理委托人托管的房地产及相关资财的一种信托行为。 发展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1883年美国首先成立了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后,美国投资事业才有了划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美国在战后涌现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过剩资金所致。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后,美国SEC开始对投资公司进行规范。为确保投资人的权益,美国展开了一系列联邦证券交易活动,先后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并于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这些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依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4条,投资公司可以分为:面额证券公司(Face-Amount Certificate Companies)、单位信托公司(Unit Investment Trust)和经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ies)三类。 其中,经理公司在三种投资公司类型中运用最为普通,按投资公司法第5条又可将其分为:封闭型(Close-end Type)投资公司、开放型(Open-End Type)、分散型(Diversified Type)和非分散型(Non- Diversified Type)投资公司四种。马塞诸塞商业信托是REIT的前身,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最初采用信托形式是为规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不动产的规定,随后因其逐渐发展成为规避公司所得税的不动产投资组织,而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商业信托与公司相似,并视同联邦公司组织加以课税,导致其发展一度停滞。但由于后来的投资信托法规不断健全,且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美国投资信托的发展又日益茁壮起来。着眼于投资信托的优点,美国国会于1960年通过修订内地税法典,正式开创了REIT,规定凡具备该法案第856条至859条的有关组织、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 可享有免税优惠。 性质 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内容较为广泛,按其性质可分为: ①委托业务,如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房地产委托贷款等; ②代理业务,如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清理债券债务、代理房屋设计等; ③金融租赁、咨询、担保等业务。 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融资具有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募集资金灵活方便及资金利率可灵活调整等优势。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性以及独特的财产隔离功能与权益重构功能,可以财产权模式、收益权模式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模式进行金融创新,使其成为最佳融资方式之一。 基本条件 基金型房地产信托资金是房地产信托投资机构从事信托的基本条件。房地产信托机构筹集资金的渠道与方式与银行不大一样,主要来源有: (1)房地产信托基金: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为经营房地产信托投资业务及其它信托业务而设置的营运资金。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社会集资以及自身留利; (2)房地产信托存款:是指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之内,由信托投资机构办理的存款。其资金来源范围、期限与利率,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公布和调整; (3)集资信托和代理集资:这是信托机构接受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的委托,直接或代理发行债券、股票以筹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4)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货币资金进行自主经营的一种信托业务。信托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各单位可自主支配的资金或归单位和个人所有的资金,主要有单位资金、公益基金和劳保基金; (5)共同投资基金:即投资基金或共同基金,对于中国公众而言,它是一种较新型的投资工具,但在国外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并且日趋兴旺,是现代证券业中最有前途的行业,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已为实践证明是一种相当先进的投资制度,并已成为举足轻重的金融工具。 种类 根据资金投向的不同,REIT可分为三类: 1、权益型(EQUITY REIT)。权益型 REIT直接投资并拥有房地产,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属下房地产的经营收入。收益型REIT的投资组合视其经营战略的差异有很大不同,但通常主要持有购物中心、公寓、办公楼、仓库等收益型房地产。投资者的收益不仅来源于租金收入,还来源于房地产的增值收益; 2、抵押型(MORTGAGE REIT)。主要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收入主要来源于发放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抵押贷款利息,以及通过发放参与型抵押贷款所获抵押房地产的部分租金和增值收益; 3、混合型(HYBRID REIT)。顾名思义,此类REIT不仅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 早期的房地产信托主要为权益型,目的在于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以取得经营收入。抵押信托的发展较快,现已超过产权信托,主要从事较长期限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购买抵押证券。但混合型无疑是将来发展的方向。另外,REIT还有很多其他分类方法。 运作流程 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房地产信托的运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模式,另一种是日本模式。这两种模式说到底就是资金信托和房地产资产信托的区别,由于各自的国情不同,美国比较侧重于资金信托型REIT,而日本侧重于房地产资产信托型REIT。 1、美国模式 美国的房地产信托通常是以基金的形式出现的,在成立阶段,其主要运作流程为: (1)评估资金。基金发起人为满足自身需求,进行REIT基金募集的筹划,主要工作包括:预估所需资金数量,确认选择REIT基金为筹资工具,并考虑投资标的的收益性能否达到必要的回报率等。 (2)接洽承销商、发起人与承销商讨论投资与募集事宜,包括投资细节、募款细节和承销方式等工作。 (3)接洽律师及会计师。与有资格的律师及会计师讨论基金申请发行的相关法律、会计问题,选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为成立全过程服务,并拟订申请文件,此时投资计划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分析基本确定。 (4)接洽不动产顾问公司。若基金未来的经营管理由房地产顾问公司担任,则需要洽定对象并签定REIT管理顾问契约,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5)当所有文件备齐后即可以向SEC申请募集,在申请成功后,要决定保管机构并签定REIT契约。 房地产信托成立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便进入正式运作阶段。值得注意的是该类证券一般需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必须按成立阶段所定协议实施投资计划,保管机构则依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指示,进行业务操作,执行房地产买卖、佣金收付及租金与相关商业投资的收支等事宜。投资者通过券商购买 REIT证券,投资收益则从保管机构处获得。 在美国,房地产信托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注册登记,其依据是1933年证券法表格-11,该格式要求详细披露REIT的投资政策、与投资政策有关的活动、房地产的状况、财产处理的信息、经理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当然,REIT也可因私下发行而无须注册登记,但依据1933年证券法REGULATION D(RULES501-506),私下发行的投资人人数上限为35人,完成公开发行后,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REIT有报告的义务。另外,法律还对房地产信托的结构、资产运用和收入来源作了严格的要求,如房地产投资信托须有股东人数与持股份额方面的限制,以防止股份过于集中;每年9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股东;其筹集资金的大部分须投向房地产方面的业务,75%以上的资产由房地产、抵押票据、现金和政府债券组成;同时至少有75%的毛收入来自租金、抵押收入和房地产销售所得。在税收方面,REIT则受到了优待,按照规定,REIT不属于应税财产,且免除公司税项,这就避免了双重纳税的可能。 2、日本模式 其运作流程为: (1)房地产公司将土地、建筑物分售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纳土地、建筑物的价款给房地产公司; (2)投资者将房地产产权信托给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3)信托公司将房地产全部租赁给房地产公司,同时向该公司收取租赁费; (4)房地产公司也可以将房地产转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赁费; (5)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发放红利; (6)信托银行也可以将该房地产在市场上销售,从购买者身上获取价款,再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作用 1、能为房地产委托人提供可靠的融资渠道,促进房地产企业良性发展。中国的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都不超过20%,而银行贷款又趋于紧缩状态,受房地产开发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约,一般房地产的销售或租赁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状态。因此,利用信托工具融通资金便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房地产信托化能够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为投资人提供一条稳定获利的投资渠道。特别是在当前,股市欺诈接连不断、股指一厥不振,银行存款利率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大量的资金要寻找稳定的投资获利渠道,房地产信托化生逢其时,是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3、房地产信托化能够拓宽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信托业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契机。从中国信托业发展所走过的20多年的历程来看,因为无法可依,信托业的定位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为了吸纳储金,曾屡次出现高息揽储等不规范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也招来了政府干预,一次次整顿的结果,信托业的“可经营范围” 越来越窄,业务量也越来越少。随着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的实施,给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在百废待兴的状态下,对信托业而言,进行房地产信托不失为一项崭新的、现实的、强有力的突破口。 与REITs的区别 房地产信托第一,REITs是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一般从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收购地产资产包,且严格限制资产出售,较大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租金收入、房地产抵押利息或来自出售房地产的收益,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是有200份合同限制的集合非标准化金融产品,一般不涉及收购房地产资产包的行为,其收益视信托计划的方案设置而定,尚无二级市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二,REITs对投资者的回报需要把收入的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比如美国要求把所得利润的95%分配给投资者;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对投资者的回报为信托计划方案中的协议回报,一般在3%-9%左右。 第三,REITs的运作方式是:负责提供资金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或经营团队进行投资运营;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是:提供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安全,或部分或局部参与项目公司运作获取回报。 第四,REITs的产品周期一般在8-10年,更注重房地产开发后,已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经营;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产品周期较短,一般为1-3年。 第五,REITs的税制优惠:如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REITS免交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分红后利润按适用税率交纳所得税。而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没有相关的税制安排。 第六,中国的房地产信托概念较为宽泛,可以是REITs模式,也可以是贷款信托、优先购买权信托、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等等。 总之,简单地讲,REITs就是将投资大众的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在商务办公大楼、购物中心、饭店、公共建设等商用建筑物,投资人不是直接拿钱投资不动产,而是取得受益凭证,报酬以配息方式进行,且REITs可以挂牌公开交易,因此投资人还可以在公开市场买卖,赚取资本利得。
什么是风险投资信托 风险投资信托是指把以高科技、互联网等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的信托,也可以说是一种基金的形式。由于对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在风险投资信托中,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投资信托的具体管理方式与股权信托基本相同。股权信托是指以公司股权为投资、管理、处置对象的信托。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被投资公司的协定购买公司非流通股份或发起设立新的公司,并对所投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受托人将公司分红、股权转让价款扣除应得的管理费后作为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的偿还金支付给委托人。股权信托能够将社会闲散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急需资金或大量需要资金的生产企业和大型工程项目公司,是资金融通方式的有益探索,并且能够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风险投资信托的来历 风险投资信托它是由1995年英国的金融法案确立的,用于个人投资于中小型未上市的贸易公司。到1996 年4 月前,12个信托基金共募集了1.05亿英镑。VCT免于公司税和处理其投资时的资本利得税,同时个人投资于VCT也免于红利的收入税和资本利得税。 英国政府历来重视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对早期阶段项目进行投资,具体体现有:1995年由保守党英国政府设立的风险投资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s,VCTs)。其当时推出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个人来投资于未能上市的中小型高风险公司。英国风险投资信托的上市交易机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作为一种为风险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信托起源于英国,在1995年问世,其最初的设计来自英国1993年预算案。 风险投资信托出现之后,非公开权益资本成为了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资本来源,而此前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养老金和保险金。可以说,由于风险投资信托的推出,其税收激励计划使得非公开权益资本投资者有效地对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当然,基于税收优惠的措施,风险投资信托受到政府相关法令的严格监管。风险投资信托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交由风险投资经理管理来投资经严选、早期型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信托在一级和二级市场均可认购。 被专业基金经理人管理的风险投资信托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类似于其他的投资信托。投资者采取订购份额的方式来进行风险投资信托的投资,资金投向非公开公司(非上市公司)和在伦敦金融城二板AIM市场及柜台交易的上市公司,帮助他们进行融资,促进这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常情况下,英国本土的公司可以从风险投资信托处获得年度100万英镑的融资额。投资者可以享受收入税、资本利得税,以及由风险投资信托付给的股息税的减免,如投资于新的风险投资信托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英镑(平均额统计数字为2.5万英镑,投资的股份需要持有3年)可以获得基本税率下的20%减免。截至2003年4月的5年间,风险投资信托已经募集了10亿英镑的资金。 风险投资信托的优势 风险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信托的特点决定了信托机构与一般的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相比,在经营风险投资业务上有着一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独立性。风险投资周期长,沉淀资本量大,风险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需要可供其自由支配的资本。但在一般的风险投资活动中,风险资本可能面临投资者的债权债务纠纷而被冻结甚至撤回,风险投资机构也会迫于投资者的压力而改变投资方向及投资模式,导致投资最终失败。 信托由于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独特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与一般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环境不同,信托合同订立后,在信托期限内,信托机构运作信托资产不受委托人及其债权人的干预,使风险投资活动相对独立。 2.融资方式多样性。风险投资具有高投入性,在各个融资阶段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单个投资者一般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而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额储蓄,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再将汇集起来的信托资金通过贷款、投资等形式供给资金短缺者。更重要的是,资金、动产、房产、地产及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财产权均可作为信托财产,因而与一般风险投资机构相比,信托机构的融资渠道更为广泛,保证了风险企业有充足的后续资金;信托机构还可通过资产规划减少这些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3.增值性。风险投资作为社会专业化细分的投资品种,其高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信托机构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出发点,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风险投资业务,由专业人士进行风险投资,利用规模优势进行不同的投资组合,降低了投资的风险。由于其资本实力还可取得一般投资者不易取得的大股东地位,从而拥有有效的表决权,提高了风险投资的成功率,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风险投资信托的具体管理方式与股权投资信托基本相同。
主要目的 雇员受益信托 1、雇员受益信托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雇员利益,为退休的职工或 未到退休年龄而不幸致残的职工提供生活来源。 2、另外也为了鼓励职工和帮助职工积累财产,激励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管理,分享公司经营利润。 3、对企业来说,雇员受益信托是企业公司为激励雇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4、增加公司收益,吸收优秀雇员,享受税收优惠而设立的。如美国,在信托财产的积累期间,信托财产的收入和资本利的免交州和联邦政府的所得税,为雇员收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条件。 常见形式 信托法学雇员受益信托主要有养老金信托、财产积累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1、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 2、财产积累信托 财产积累信托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托业务。 3、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受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它以职工持股制度为基础。 4、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1)利润分享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其特点有四。 2)储蓄计划信托 其目的是为了向职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主要特征 雇员受益信托会议雇员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中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 操作方法 1、由企业员工组成一个员工储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契约,约定自员工每月月薪(含年终奖金、红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金额或含企业所配合提供的奖助金。 2、由受托的保管银行将此自由参加的信托持股基金,委托该信托机构按照契约的约定买进投资员工所服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上市股票或委托人指定的国内外共同基金,这一个由员工自由参加、共同持有的信托资产。 3、在服务于该企业期间原则上不能拿出,仅在信托成员(即参加的员工)退休或离职、解雇时方得视为信托终止,并按照约定的决算方式,分别计算每位信托人的信托财产,对退出员工依其持分折换现金或契约约定的方式交付受益人。 业务运用 信托与租赁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中国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 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二、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相关词条 国际储备多元化 货币经营资本 雇员受益信托 国际收支平衡表 贷款承诺 混业经营 货币政策效应 关键货币 参考资料[1] 信托受益权的应用研究 http://www.studa.net/caiwulilun/080222/13374497-2.html
特征 股权信托(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 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意义 股权信托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股权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属 性,具有标准化、可分割的特点,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譬如,利用股权信托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而股权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则有助于企业开展特定目的的股权投资、股权收购或股权融资行为。 一个典型的应用设想。以上海市金融业为例,目前上海市金融企业股权主要分散在市属投资公司中,股权分散,控制力差。从国资部门的角度来看,即使是转让其中部分股权,也难以产生有竞争力的价格。作为整合各投资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资源,可以设立上海地方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信托,由上海市国资委牵头对同一金融国企的零散股权设立股权管理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来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并在适当的时机转让股权或者对目标企业实施做强做大战略。 基本类型 股权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 一、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也倾向于把决定股票买卖的处分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考评的是受托人综合运用股票处分权和表决权所能给委托人实现投资回报的能力。所以,对于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来说,信托机构所作的股票处分和投票表决决策体现的都是信托机构本身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委托人本身的价值判断。 最为典型的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来对其信托关系结构和操作结构进行标准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化的大宗信托产品。在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则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信托财产主要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中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全部转移给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则全部转移给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履行着基金资产保管的职责。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人和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相互隔离的,委托人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表决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另外,由于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分散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也规定基金对一只股票的投资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和基金净资产的一定的比例上限。比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合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因而,证券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实质的控制。 二、管理型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受托人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结构之一有如美国公司法中所定义的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所谓表决权信托就是委托人通过表决权信托协议把股票过户给信托机构,而信托机构则发给委托人受益凭证,该受益凭证可以转让。在表决权信托中,信托机构把股票红利以及其它期间收益都转手给受益凭证持有人,信托机构的功能只是按照表决权信托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来行使表决权和股票的处分权。信托机构利用表决权信托来参与上市公司的决策投票或者对该股权进行处分,体现的并不是信托机构自身的决策判断,而是体现表决权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决策方(受益人本人,或者其它第三方)的决策意志。 1984年美国的商业公司模式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1984)对设立表决权信托协议作出了三条最低设立条件要求规定。一是表决权协议期限不能超过10年,但是可以在期间办理延长手续,每次延长为10年。二是表决权协议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必须送交给相应的上市公司备案。三是股权由委托人过户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必须出具一份表决权信托的受益人名单,并把该名单和表决权信托协议送交给相应上市公司备案。这种备案的目的是向上市公司的其它未参加表决权信托的股东披露这种表决权信托关系。除此之外,美国许多州还要求表决权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设立的表决权信托才是合法的表决权信托。 美国的法庭并不是简单地从是否采取了信托这种方式来判断一个表决协议是否为表决权信托。只要具备了表决权信托的主要本质特征,法院就认定该表决协议本质上就是一个法律上所定义的表决权协议,并要求该协议必须履行上述法定设立和登记程序。 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常被用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公司分拆过程中,以便对重组公司控制权进行临时性的接管,以平衡利益各方对公司的控制。 按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设立的雇员持股计划(ESOP)是另一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一个合规设立的ESOP计划能够获得延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激励,目前美国企业设立的ESOP数目已超过11000个。所谓的ESOP就是公司的雇员整体上以某种方式来获得融资(如公司借款,银行贷款或者公司退休基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从而使雇员整体上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员工激励机制。公司的ESOP计划委员会把ESOP资金以及用ESOP资金来购买的公司股票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受托人来管理。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是记在受托人的名义之下,受益人为公司雇员。 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不赋予给雇员个人,而是由受托人按照公司ESOP计划委员会的指示来统一行使。所以,ESOP计划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是由ESOP计划委员会来控制的。由于ESOP计划委员会通常受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所以ESOP计划持有的自己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由公司管理层来控制。公司管理层对ESOP计划的表决权和处分权的控制增强了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量,这对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具有重要影响。 应用范围 股权信托自信托业回归主业以来,股权信托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见附表。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股权信托在两种基本形式的 基础上又衍生出新的应用方式,如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融资信托,等等。股权信托主要有投资、融资和管理等职能,股权信托的应用也就是其职能的具体化。 (一)股权投资信托 相对于其他运作方式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信托可能会实现较高收益,但同时要求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公司较之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也是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方向。股权投资信托区分为单一和集合信托,还可以分为指定股权投资对象和非指定股权投资对象两类。集合资金、非指定用途的股权投资信托是未来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雏形。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领域,特别是在支持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在2004年3月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指出,“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 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风险收益偏好,信托公司可以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股权投资信托产品,为小额资金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组合提供渠道,如深国投的创业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类信托产品的难点在于股权变现退出难以保障,对受托人风控要求较高。目前委托人资金退出渠道主要是目标公司上市,海外基金收购,或者是其他公司收购股权,凸现出此类产品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 (二)股权融资信托 股权融资信托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信托机构设立股权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融资的职能。第二种情况,为了避免股权过户,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然后再将股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股权质押实现风险控制。第三种情况,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到期回购股权来实现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情况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信托,但本质上是实现融资的目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股权融资信托的一类。第四,也是股权投资信托,信托期间届满时也是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受益人收益。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力,受益人设计成优先和劣后两种形式,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成为劣后受益人,从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控制力。 股权融资信托的实质是股权资产信托(证券)化,是一种基于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优质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股权资产,即使委托人本身的整体信用欠佳,理论上也具有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可能。总之,股权融资信托既可以满足股权持有者的融资需求,也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三)股权管理信托 在股权管理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委托人对于股权的一种特殊管理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在表决权和处分权方面对受托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职能有:以股东身份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项权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除此之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帮助协调委托人之间或者委托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代理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管理,等等。在股权管理信托关系中,股权信托的管理职能体现得最为充分。 股权管理信托的一个重要的运用就是股权激励。持股信托已经成为信托公司功能信托业务的主要内容。通过信托公司持有股权,避免了委托人直接持股的障碍,并提升了目标企业的信用。另外,通过信托公司专业的股权管理,还可以使得目标公司改制上市的发起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持股员工人数不受限制;员工持有股权的转让、流通及份额调整、为新员工预留股权等提供最有效的操作平台,等等。 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股权结构的完善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股权管理信托也大有可为。所有者虚位和国企经营者的信托责任缺失是国资改革有待破解的两个重要问题,而实施国有股权管理信托就是有效的方式。实施国有股权管理信托的优势在于:国资部门只需按信托合同支付信托报酬,不必像代理制一样承担无限责任;国资部门可以以市场方式而非行政方式约束信托公司,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信托公司以市场方式经营和处置信托财产,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内因所有者虚位而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优势总结 股权信托在中国,股权信托是新出现的一种信托业务,它具有多项职能。在管理、投资 融资方面具有明显的应用优势 进一步促进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1、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 管理客户的股权。 2、信托制度的优势 (1)权利细分的职能:股权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受益权和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将股权的全部信托给受托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和几项信托给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就是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单独信托给受托人; (2)权利的集中管理职能: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 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表决权信托 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这样就能很好的对一家独大的现象进行制约。 (3)资产隔离作用:《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法院对信托财产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将债务纠纷隔离,盘活不良资产。 3、为以股权进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目前,股权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银行在处理以股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上一般都非常谨慎。因此 以股权在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制度上的优势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信托具有的诸多独特的优势 都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拓展了很大的空间。 存在问题 股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转移和管理制度 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前景是广阔的。但是由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信托回归本业的时间较短.信托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再在股权信托的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股权信托登记问题 股权信托需要将股权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这是股权信托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然而,现有的股权登记制度没有对股权信托登记做出规定,致使股权登记机构无法受理股权信托登记业务。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而这必然涉及到因股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引起股权转让和返还所成的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 实际上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不应承担交易税。由于制度上的不配套,影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规范,极大的限制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规模。在中国未按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即信托不发生效力。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登记的主体,登记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品种的丰富,信托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2、股权信托税收问题 如前所述,在中国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信托登记制度下.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这就涉及到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其实,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 不应该承担交易税。中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针对信托产品的税收没有明确规定.极大地阻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3、股权信托收购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 股权信托收购是利用信托关系独有的财产、风险.信息隔离特点而设计的.基干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介入到收购过程中.起到了“形式收购人”的作用.从而隐蔽了真正收购人。可以说.信托制度天然地具有隐蔽和弱化信息公开程度的功能。而证券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要求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相关规定。即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持收购过程的透明化。因此,股权信托收购是对现有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挑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