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托(management trust) 目录 1 管理信托的定义 管理信托的定义 管理信托掌握信托财产的目的,于保护财产的完整、维护财产的现状,不变更财产的方式或形态,并收取是项财产的固有收益和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做到这种财产不致有任何损失,这就是管理信托,或称财产管理信托。 例如受托管理某委托人的房产,受托人只能负责管理,使之不受损坏,收取规定的租金,支付必要的维修费用。受托人不能随意变卖此房产.或重新拆建此房产。即受托人有管理信托财产之权,而没有支配信托财产之权。在信托关系中,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者为信托受益人。但在代理关系中,代理行为只涉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当事人,代理行为的受益者,通常都是被代理人本人,很少涉及第三者为代理的受益人的。 管理信托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公司解散清算信托,是信托公司受信托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司的解散清算事项。这里的委托人既可以是公司解散清算信托待解散清算的公司,也可以是法院。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即代为委托人向主管部门申办解散手续。信托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即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等关系进行清理,为公司偿还债务,收取公司的对外债权,缴清公司应纳税款并对公司的剩余财产按公司章程或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等。清算结束后,信托公司须提出清算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送交委托人和法院。 代办公司解散事项 1、公司解散的原因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括: 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已满; 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不能成就; 与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破产; 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下令解散。 各种公司组织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 无限公司组织的全体股东同意解散或要求解散; 两合公司的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该种公司组织的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 股份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 2、信托公司的义务职责 公司的解散须办理解散登记及各种必备的手续。至于破产则另有破产程序,不在普通办理解散手续之中。如果酝酿解散的公司生机尚未绝望,或只是因一时周转困难但股东尚强烈愿望经营下去,此时若公司咨询于信托公司,如信托公司认为其可以转机,则信托公司当以谋划维持为先而对该公司设法相助。若公司毫无转机希望,只得解散,则信托公司只好接受委托办理解散事务。 代办公司清算清算与解散紧密相连,清算手续因解散而发生,解散手续必经清算才可得以了结,所以公司解散事务与清算事务每每都是委托同一信托公司代为办理。 1、清算人的选任与解任 信托公司办理公司清算,首先应取得清算人资格。信托公司因选任者选任而成为清算人,选任者自当具有解任信托公司的清算人职务的权利。信托公司被选任或被解任清算人职务时,都需在一定的时日(一般为15天)内将其住所、名称及就任、解任日期向法院呈报。若信托公司成为清算人是由法院选派的,还应公告其受任解任。 2、信托公司的职权与职责 信托公司一旦被选任或选派为清算人则具有代表公司一切行为的权力,此种职权与清算公司的董事相同。 信托公司既为清算人,就须履行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的主要职责为: 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 了结公司现有的业务。 收回公司的债权、偿还公司的债务。 分派清算公司的剩余财产。 请求承认清算结果。 相关条目 管理破产财团信托 公司设立信托 公司改组合并信托 参考资料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C%E5%8F%B8%E8%A7%A3%E6%95%A3%E6%B8%85%E7%AE%97%E4%BF%A1%E6%89%98"
公司设立信托,是信托公司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司设立事项的信托。委托人一般为公司的发起人。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公司根据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股设立)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的法律手续,报送有关文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信托公司只负责监督发起人的认购情况;采取募股设立方式,信托公司一般负责向社会募集股票的工作。待公司依法宣告成立时,信托关系即告结束。公司设立信托实为代理业务,信托公司为代理人,只为公司设立代为办理有关筹建事务。 公司设立代理内容公司设立过程中信托机构代理的内容可根据被代理人的实际需要而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共同商定,大体上的内容包括: 代理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和核算体系。包括为被代理人设计、制定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拟订编制有关财务、会计等专业文件和办法,审核、检查、清理财务会计科目、报表和业务记录,并提出审核和清理的专题分析报告,建立会计帐簿,编制预决算报告,培训会计人员等。 代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人事制度、组织机构等等。 代理办理有关外部事务。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营业执照事宜,代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事宜,代向银行开立帐户等。 代募股款。 代理其他双方商定的事务。 [编辑]公司设立事项代办程序 委托人向信托公司提出代理申请,填写代理申请书,说明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种类、方式、资金来源,并且要有主管部门的批文等等。 信托公司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及设立新公司的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双方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签订“代理协议书”,以明确代理事务的范围、程度及双方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信托公司依照“代理协议书”的规定代理新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 新建公司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信托公司按照“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手续费,双方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即告结束。 相关条目公司改组合并信托 公司解散清算信托 管理破产财团信托 参考资料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C%E5%8F%B8%E8%AE%BE%E7%AB%8B%E4%BF%A1%E6%89%98"
含义 管理破产财团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法院或破产企业(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委托,执行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各项管理破产财团信托职务的一种信托。在该种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法院或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受托人为信托(投资)公司,即破产管理人,受益人为破产企业债权人,信托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团。破产财团即是破产人的财产。 作用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破产财团)就移转于信托公司(即受托人或破产管理人),信托公司对破产财团拥有财产权,由其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因此,管理破产财团信托是典型意义的信托类业务。该种信托的目的很明显,在于保障破产企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借助于此种信托也可以使债务人清偿的数额仅限于破产财团的数额,从而避免破产债务人遭受进一步的割肉清偿债务之苦而陷于走投无路的困苦之中,因此管理破产财团信托不失为社会的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相关条目公司设立信托 公司改组合并信托 公司解散清算信托
公司改组合并信托的定义公司改组合并信托,是信托公司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司改组和合并的事项。委托人即是参与改组或合公司改组合并信托并的各公司。信托公司负责有关文书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参与改组或合并的各公司进行协调、调节,推进有关事项的完成,负责有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有时还负责对原公司的债务人和向全社会进行公告。由信托公司办理改组合并,可以使各公司避免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各项业务基本上照常进行,公司可省去不少琐碎的麻烦事,并可节省改组合并费用。信托公司办理的该项业务,实为代理类信托业务。 公司改组合并的定义代办公司改组事项。公司的改组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因营业需要而改组,二是因法定的程序而改组,三是因经济困难而改组。 改组时集中管理证券。 公司改组时须先集中股权、债权。信托公司于公司改组完毕时代为办理凭原收据换发新股票或新债券的手续。信托公司办理的此种代保管证券业务能推进公司改组的进程。 代办公司合并事项。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的方式有二,一是将现存的两个以上的公司同时解散,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二是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予以解散,而将其财产转归一家现存的公司。 相关条目管理破产财团信托 公司设立信托 公司解散清算信托 参考资料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C%E5%8F%B8%E6%94%B9%E7%BB%84%E5%90%88%E5%B9%B6%E4%BF%A1%E6%89%98"
遗产之分配与管理管理遗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此类信托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管理遗产信托有“继承未定前”和“继承人已定后” 两种情况。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基本简介所谓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在遗嘱中一定要明确地记载信托的宗旨、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和受益人。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即生效。这是遗嘱信托 的一大特征。“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尚未找到的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在处理分割遗产前暂时代为管理遗产。“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信托期限视继承人情况而定,对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时为止;对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复行为能力或死亡为止。 成立终结 管理遗产信托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1、“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有的遗产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对继承的具体意思表示,虽然根据法律顺序可以析产,但各方意见分歧,经久不好解决,此即继承未定。但遗产不能无人去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到,继承不落实。遗产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2、“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时接管分得的财产。如继承人不在本地,长期外出,不能对当地分得的遗产接受下来。又如继承人长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办理管理遗产信托解决。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未去立时接受遗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属寡妇孤儿,一时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时接受遗产,也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在上述信托关系成立中,原执行遗嘱信托时的委托人、各种继承人都是委托人,所有继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确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在“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已能自己理财,而将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时信托关系也同样即告终止。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如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的遗嘱契约中,另有对遗产管理特订期限的,如遗嘱人在遗嘱中要求继承确定后,再管理遗产若干年,则达到特定期限时信托才告终止。又信托关系亦可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经法院或经委托人、受益人有关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托关系也可提前解除而终止。 程序1、继承确立前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 公告继承人。 公告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移交遗产。 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既然债务已清偿,遗赠物已交付,接着就应该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时期内承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确实,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 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有关亲属商讨后移交。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剩余遗产上交国库。 办理结束。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移交事宜办理完毕,信托机构仍须造具财务报告清册分别送交各继承人和有关亲属。由法院指定管理遗产的,则应报送法院。在报送的财务清册得到各方认可后,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2、继承确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继承确立后的管理遗产信托工作总起为三项,依程序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遗产、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三项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遗产。 编制遗产清册。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承的遗产,按市场价值估值并造册登记,再将清册送交委托人或继承人,或呈报法院。 妥善管理遗产。妥善管理遗产是这种信托最重要的职责。在“继承已定”后,如有未偿还的债务,必是远期未清偿之债务,这种债务事先由信托机构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协商约定,依法已划归受益继承人负担,到期应由受益继承人清偿。此种债权的到期收取与债务的到期清偿,均应由信托机构代理处置,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一。信托机构不只代理债权债务,而且要对受益继承人其他继承的遗产尽保管运用之责,并将其收益交给受益继承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二。信托机构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应按信托财产的特性,不得与本身财产混淆,应另立帐户,更不得用此财产进行投机行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三。 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如这种信托关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还要将财务报告清册报送法院,得到认可,再移交遗产给受益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信托关系才告终止。参考资料[1] 中国继承法律网 http://www.jichengfa.net/yzxt/20070117/103349.htm
目录 1 什么是管理型股权信托 2 管理型股权信托的实例 什么是管理型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受托人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管理型股权信托的实例 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结构之一有如美国公司法中所定义的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所谓表决权信托就是委托人通过表决权信托协议把股票过户给信托机构,而信托机构则发给委托人受益凭证,该受益凭证可以转让。在表决权信托中,信托机构把股票红利以及其它期间收益都转手给受益凭证持有人,信托机构的功能只是按照表决权信托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来行使表决权和股票的处分权。信托机构利用表决权信托来参与上市公司的决策投票或者对该股权进行处分,体现的并不是信托机构自身的决策判断,而是体现表决权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决策方(受益人本人,或者其它第三方)的决策意志。 1984年美国的商业公司模式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1984)对设立表决权信托协议作出了三条最低设立条件要求规定。一是表决权协议期限不能超过10年,但是可以在期间办理延长手续,每次延长为10年。二是表决权协议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必须送交给相应的上市公司备案。三是股权由委托人过户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必须出具一份表决权信托的受益人名单,并把该名单和表决权信托协议送交给相应上市公司备案。这种备案的目的是向上市公司的其它未参加表决权信托的股东披露这种表决权信托关系。除此之外,美国许多州还要求表决权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设立的表决权信托才是合法的表决权信托。 美国的法庭并不是简单地从是否采取了信托这种方式来判断一个表决协议是否为表决权信托。只要具备了表决权信托的主要本质特征,法院就认定该表决协议本质上就是一个法律上所定义的表决权协议,并要求该协议必须履行上述法定设立和登记程序。 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常被用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公司分拆过程中,以便对重组公司控制权进行临时性的接管,以平衡利益各方对公司的控制。 按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设立的雇员持股计划(ESOP)是另一典型的管理型股权信托。一个合规设立的ESOP计划能够获得延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激励,目前美国企业设立的ESOP数目已超过11000个。所谓的ESOP就是公司的雇员整体上以某种方式来获得融资(如公司借款,银行贷款或者公司退休基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从而使雇员整体上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员工激励机制。公司的ESOP计划委员会把ESOP资金以及用ESOP资金来购买的公司股票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受托人来管理。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是记在受托人的名义之下,受益人为公司雇员。 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不赋予给雇员个人,而是由受托人按照公司ESOP计划委员会的指示来统一行使。所以,ESOP计划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是由ESOP计划委员会来控制的。由于ESOP计划委员会通常受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所以ESOP计划持有的自己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由公司管理层来控制。公司管理层对ESOP计划的表决权和处分权的控制增强了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量,这对公司的收购和反收购具有重要影响。
监护信托(Guardianship Trust) 定义 监护信托是指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某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其最大特点是,信托机构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 有两种人需要监护,即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相应的监护信托也有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类型 1、未成年人监护信托 监护信托未成年人监护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 信托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的职责是:承担未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并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 承担末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应该首先行使其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负责从信托财产中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首先要保证其财产的安全,以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同时应尽可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使其不断增值。在对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时,应将安全性放在首位,不能将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信托机构更不能利用未成年人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监护期间,信托机构要定期向委托人或法院提交关于信托财产运用的会计资料和报告。监护结束时,信托机构将财产转交给有关人士。信托机构可以获得正常的信托报酬,但不得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获取非法利益。 2、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对禁治产人财产的保护。信托机构首先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同时妥善安排财产的运用,获取收益,在运用监护人的财产时,仍要以安全性为重,不得进行风险性投资,当被监护人恢复健康,获得管理权或被监护人亡故,变更监护人,信托机构要负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交给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士。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7%9B%91%E6%8A%A4%E4%BF%A1%E6%8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