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利率市场化简介 2利率市场化的内容 3利率市场化的条件 4中国传统利率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 5利率市场化意义 6利率市场化的实施步骤 7中国的利率市场化 8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关系 利率市场化简介 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利率的过程。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充分,则任何单一的市场主体都不能成为利率的单方面决定者。 利率市场化的主要意义在于促进金融创新,金融市场主体充分而赋有竞争意识,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会得到创新带来的好处。 从微观讲,利率市场化后,可以提高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使资金流动合理化、效益化,从总体上消除利率的所有制、部门、行业歧视,使利率充分反应资金的供求,使利率的水平与结构与信用风险紧密联系。宏观方面,市场化的利率在动员储蓄和储蓄转化投资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培育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转化的过程,最终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融资工具品种齐全、结构合理;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赋有法律和经济手段监管体制;同时,利率市场化将有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间接调控机制的形成,对完善金融体制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利率市场化的内容 一般而言,利率市场化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二是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的方式影响市场利率。 1.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在市场利率制度下,商业银行集利率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于一身,根据以同业拆借利率为代表的市场利率、本行资金需求、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成本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匹配情况等因素,灵活调整本行利率政策,达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争取最大盈利的目的。 就存款利率的确定而言,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应完全由银行自主决定。实行盯住同业拆借利率上下浮动的办法。商业银行结合本行在当地市场占有的位置和竞争优势,根据每天本行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匹配情况、成本结构和风险结构,分析本行的资金需求,确定在同业拆借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幅度,调整制定本行存款各期限档次的具体利率水平。一般大额、长期存款利率水平接近同业拆借利率水平或相同,特殊时期还高于拆借利率;小额、短期存款利率水平低于同业拆借利率水平。 从贷款利率的确定方面来看,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利率应在中央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内,围绕基础利率浮动。商业银行确定浮动幅度,一般根据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趋势、贷款质量、期限、风险、所投行业的发展前景及与客户的信用关系因素确定。 2.中央银行间接调控利率。 在市场利率制度下,中央银行不是直接管理商业银行的所有利率,而是实行间接调控政策,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本行的利率。但是为了防止比较大的商业银行利用垄断地位而破坏市场利率有序、均衡地运行,中央银行应保留对存款利率上限、基础贷款利率或最优惠贷款利率的窗口指导权。同时,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业务间接调控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方式,调控同业拆借利率,并由此影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中央银行应经常分析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情况及其变化的原因,同时分析其他客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趋势、预测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和货币供应情况的变化,检查其是否满足货币政策的需要。对可能出现不符合货币政策目标的发展趋势,央行要提前、及时地制定利率调控策略。由于利率政策具有信号作用和迟滞效应,同时是一个间接调控的杠杆,因此,中央银行应小幅多次调整基准利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调控同业拆借利率,由此影响全社会的各种利率水平。 在市场利率制度下,利率运行机制具有以下特征: 1.利率随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而变化。 利率市场化后,政府解除对利率的管制,使利率能充分地反映资金供求,并通过价格机制以达到资金的最佳配置和有效利用。纵观世界各国利率体制的改革趋势,均是由管制利率向市场利率转换,其特点是逐步放松乃至取消存贷款利率的最高限额,促使利率按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而变化,即利率的高低主要由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当市场上资金供大于求时,利率下跌;当市场上资金求大于供时,利率上涨。 2.利率由中央银行间接进行调控。 间接调控一般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所普遍采用,其运行的基础是具有较强内部制约机制的自由企业制度,市场价格体系和市场利率形成机制。在市场利率下,利率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决定所有利率水平,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的方式影响全社会各种利率水平。中央银行利用基准利率来调控全社会各种利率,并由此来决定社会基础货币量。 利率市场化的条件 首先,要有一个公平、统一、公开的充分竞争的资金市场。 其次,资金市场参与者具有一定的理性。 第三,资金流动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四,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主要通过财政政策来实现。 中国传统利率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 利率管理体制通常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类型,即利率管制和利率市场化。自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属于利率管制型,这种管制型的利率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1982年间实行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以及自1982年至今的有限浮动利率管理体制。 1949—1978年,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一切利率均由国家计划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1978年以后,我国引入了商品经济机制,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管理体制,后来进一步明确为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利率管制方面也相应调整为有限浮动。这主要表现为从1982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对某些特定对象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应利率进行有限的上下浮动。 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在本质上是由政府在信贷关系的制度中充当指挥者,绝对或者在较大程度上排斥市场因素对利率的影响,完全根据政府经济发展意图而设计和操作的。这种利率管制导致我国利率总体水平偏低、利率结构不合理、差别利率政策不完善、社会借贷资金供求关系不均衡,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弊端: (1)利率管制通常包含着压低利率水平和信用配给制,扭曲了利率的价格调节功能,极易滋生腐败。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的自由波动可以调节资金在不同部门之间和不同企业之间的有效配置,使有限的资金能运用到最需要的部门和企业。但是,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利率的自由浮动被限制了,通常利率被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低利率通常使得经济体系内部始终存在着超额资金需求,对超额资金需求又只能采取信用配给制进行调节,以保证有限的资金流向局限在某一范围内。对资金超额需求与有限配给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金融黑市的产生,这虽然是市场对管制短缺的一种自发反应,但诸多缺乏法律保护的因素决定了它对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局面的破坏性;而信用配给制并非完全依据政府的产业政策,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根据借款者的资金和信誉情况、私人交往或友谊,甚至是凭借借款者支付的回扣的多少来分配资金流向的,这种资金分配方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极易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的产生。这也会导致企业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去争取优惠的信贷资金而不顾企业内在价值的提高。 (2)政府对名义利率规定较低的利率水平,虽然会刺激投资增长,但同时也会减少居民储蓄。 一方面,储蓄减少,投资来源相应减少,投资规模的扩大必然受影响,从而部分地抵消了低息政策对投资的刺激效果;另一方面,减少的储蓄有相当一部分进入消费领域,结果形成对消费品的过度需求,进而抬高物价,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实际利率比名义利率更低甚至为负值,储蓄者的收益无形中被剥夺,而这实际上被视为用于对投资者的补贴。这样,理性的投资者会进一步减少储蓄,用于消费或投资,从而又加剧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3)利率管制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高低不一,对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也大小不一。 效率较高的企业,对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较强;效率较低的企业,对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较弱。对于相对较高的利率,效率高的企业可以借贷资金,而效率低的企业则无法承受,只能缩小生产规模甚至被淘汰出局。所以,利率对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有一个筛选功能,从而保证资金在既定技术条件下被有效使用。但是,当利率受管制而处于较低水平时,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一些原来无力借贷的低效率企业也有能力借贷和使用资金。低利率使有能力借贷资金的范围扩大到效率较低的企业,即资金被低效率使用。同时,低利率还会诱使企业倾向于多使用资金,少使用劳动力,即以资金要素替代劳动力要素,而劳动力要素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远比资金要素充裕,由此将带来整个经济体系效率的损失。 (4)利率管制阻碍了企业创新和经济活力。 对利率的全方位管制使得处于借贷资金供给方的金融机构不能自由建立内部风险规避机制,难以在金融产品设计定价环节实现低风险和流动性的经营目的。面临拖欠贷款的道德风险,收益的高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预料的通货膨胀,极度低的贷款利率上限强化了金融机构逃避风险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新创立企业和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新型企业由于缺乏信誉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另外,由于政府的直接干预,在存贷利差极小的情况下,各个金融机构只能为储蓄者提供很少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既无法满足资产持有者的各种利率风险偏好,又缺乏剩余的竞争因素来强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结果造成金融机构的近乎垄断状态,金融服务成本居高不下,而社会总福利则因此而下降。 利率市场化意义 (一)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商品的价格放开,利率作为特殊商品——资金的价格也必须放开。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二)能够促使银行提高管理水平利率放开也是银行之间竞争的需要 因为如果利率不放开,那么各银行的利率就差不多,这样,竞争就不够充分,银行的发展就难以做到优胜劣汰,这就等于保护了落后。利率放开后,银行就会面临着存贷款利率竞争的巨大压力,这时,如果银行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银行的利润水平就低,银行在存贷款利率的竞争上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到那时,利润水平高的银行就可以通过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来吸引贷款户;利润水平低的银行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它也采取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的办法,由于没有利润支撑,生存都将困难,如果存贷款利率不动,那么就会失去客户。 (三)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服务 利率放开后,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能够让广大客户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 利率市场化的实施步骤 首先,在发展和完善货币市场的同时进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即推进货币市场的发展和统一,促进市场化利率信号的形成,形成比较完善的银行间市场利率体系; 同时,跟踪市场利率及时调整贷款利率,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对整个贷款利率的管制。 最后,推进存款利率的市场化,逐步扩大存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的实践应该说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联网运行,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形成;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8年和1999年两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0年9月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汇贷款的利率;2002年初,在八个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2002年9月,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显示了央行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力度的决心。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关系 (1)利率市场化是国内金融自由化的核心和关键环节。 爱德华·肖认为“金融短浅在一定程度上是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利率)受到扭曲的后果”,并认为“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实质是放松实际利率的管制”,也就是利率由市场机制决定。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利率市场化都是金融自由化改革的中心环节,而且多是把放松利率管制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先导。 (2)利率市场化往往与国内金融自由化的其它措施联系在一起 一方面,对金融管制包括许多方面,如利率管制、高存款准备金率、金融市场准入限制、金融机构国有化以及信贷流向和信贷规模控制,这些方面有机地联系为一体,因此利率市场化并不是孤立的过程,而往往与降低强制性的存款准备和银行进入限制,减少政府对信贷分配决策的干预,并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私有化,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并鼓励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相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利率市场化必须在特定的金融环境下进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是市场利率发现和形成的重要场所,是货币当局对利率进行间接调控的重要渠道;而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和加强金融市场的竞争是保证有效形成市场利率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管制的目的是向财政赤字进行融资,或向优先发展行业提供发展资金并进行利息补贴,因此利率市场化的过程还往往伴随着财政税收改革,如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国债市场的建立和财政赤字的减少。 从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来看,1961年韩国确立以出口为导向的发展战略,随之对经济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干预。与之相对应,政府全面、直接地管制金融系统,以实现对资源动员和配置的全面控制: 对金融机构进行国有化和重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被国有化,建立起各种专业银行来支持特定的行业发展,并通过指导商业银行购买韩国发展银行发行的长期债券,向韩国发展银行担保的企业放款来为长期政策性贷款融资。 将货币政策的权力转移到财政部,使得政府可以通过高能货币来为发展计划进行融资。 此外,通过给出口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来实行出口信贷计划。韩国政府还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指导来说服银行给出口商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是与金融自由化相互联系在一起的。1981-1983年,韩国全部五家政府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进行了私有化,同时批准两家新的商业银行,特别是1982年后,批准建立了许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并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引入相同的金融工具。1982年,废除了加于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上的信贷限额,并开始减少对优先部门的指令性贷款。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在1982年降低了一般贷款利率与优惠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并取消了一些优惠利率;1984年,允许银行对信贷风险进行分类,用利率的波动幅度来代替贷款利率上限;1986年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提高到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并于1991年宣布一个实行利率总体自由化的四阶段计划。 因此,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是与放松金融市场准入限制、减少或取消政府对银行信贷流向和限额的控制等金融自由化措施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是整体金融自由化的一部分。
定期存款(Time deposit) 目录 1什么是定期存款 2定期存款的支取方式 什么是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客户若临时需要资金可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人民币定期存款通常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利率档次;中资企业外汇定期存款可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档;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外金融机构外汇定期存款,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六档。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存款品种,均按上述规定计算利息。即在原定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存款的支取方式 定期存款支取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到期全额支取,按规定利率本息一次结清。 2、全额提前支取,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部分提前支取,若剩余定期存款不低于起存金额,则对提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剩余部分存款按原定利率和期限执行;若剩余定期存款不足起存金额,则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该项定期存款予以清户。
目录 1信用卡的由来 2信用卡的定义 3信用卡的特点与作用 4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历程 5中国信用卡市场的规模 6美国信用卡市场 7韩国信用卡市场现状 8国际信用卡组织 信用卡的由来 信用卡(Credit Card)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据说有一天,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在身边,因而深感难堪,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于是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来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可以记账消费。这种无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性质仍属于商业信用卡。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1959年,美国的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洲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了六十年代,银行信用卡很快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信用卡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从七十年代开始,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发行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的定义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的种类不断增多,概括起来,一般有广义信用卡和狭义信用卡之分。 从广义上说,凡是能够为持卡人提供信用证明、持卡人可凭卡购物、消费或享受特定服务的特制卡片均可称为信用卡。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储蓄卡、提款卡(ATM卡)、支票卡及赊帐卡等。 从狭义上说,国外的信用卡主要是指由银行或其它财务机构发行的贷记卡,即无需预先存款就可贷款消费的信用卡,是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国内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贷记卡即准贷记卡(先存款后消费,允许小额、善意透支的信用卡)。 信用卡的特点与作用 ①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它是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 ②信用卡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 ③信用卡是集金融业务与电脑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物。 ④信用卡能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 ⑤信用卡能提供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增强安全感; ⑥信用卡能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力; ⑦信用卡能促进商品销售,刺激社会需求。 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历程 信用卡进入中国基本上是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但其后信用卡在中国的发展就一 直落后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从1995年到2000年五年的时间里,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市场开始产生,并步入市场的初步启动阶段。2000年中国加入WTO后,面对中国信用卡市场开放趋势的加速和外资金融机构的潜在竞争,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在信用卡业务上的投入,中国信用卡市场开始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1979年8月,在中国刚刚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的许可下,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理国外信用卡协议,外国信用卡开始进入中国。外国信用卡进入我国以后,不仅使来华经商和旅游的外国机构、企业和个人,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也使现代金融意识、消费观念和支付 方式深入到了长期封闭的中国社会,使国人对信用卡有了初步了解。 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中国首张具有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透支功能的准贷记卡 ,此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相继发行了准贷记卡,这一时期准贷记卡的发展为今后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奠定基础的作用。从 1985年到1995年的十年时间里,除了准贷记卡的发展之外,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市场一直没有产生。 1995年,广东发展银行发行了国内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符合国际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和国际卡,开创了中国真正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先河。1998年,中国银行发行了长城国际贷记卡,在上海、 广东进行了人民币贷记卡试点发行。广发行和中行的信用卡发行拉开了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序幕,谱写了中国信用卡与国际接轨的新篇章。从1995年到2000年 的五年的时间里,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市场开始产生,并步入市场的初步启动阶段。 进入2000年来,面对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趋势的不断加速,面对虎视眈眈的外资银行的潜在竞争威胁,国内银行开始大举进军信用卡市场,积极改进产品和服务,努力与国际接轨,中国信用卡市场开始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2002年5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成立了牡丹卡运营中心,建立了较为独立的信用卡专业化经营体系。同年7月,工行开始发行牡丹贷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于2002年12月18日开始发行贷记卡(国际卡),并于2003年第3季度发行了双币种贷记卡。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也于2002年下半年开始发行贷记卡,上海银行于2002年12月29日发行了人民币双币 种卡,是我国第一家且目前也是惟一一家发行贷记卡的城市商业银行。 2002年以来,我国信用卡市场的竞争开始加剧,除了国内发卡行的增加外,中国信用卡市场也开始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间接竞争。外资银行在耐心等待中国信用卡市场全面开放的同时,也未雨绸缪地积极与中资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合作。目前已有“美国系”、“欧洲系”、“澳洲系”以及“大中华系”的众多银行频繁地和中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商讨信用卡业务合作。一些已经获 得个人外币金融服务执照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在收购中国国内银行的少数股权,希望以合作方式把其在信用卡审批、结算、积分计划等方面的经验转让到中资银行,共同发展信用卡业务,中国信用卡市场的竞争主体更加多元化起来。 中国信用卡市场的规模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市场虽然已经初见雏形,但与境外成熟信用卡市场相比,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市场规模还很小。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共有11家银行发行了标准的贷记卡,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上海银行,共发行贷记卡400多万张,成年人持有信用卡的比例开始接近 3%,信用卡占持卡人日常支出的比例开始接近1%。 在信用卡市场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国家和地区里,信用卡发卡量和交易量都很大,以消费信 贷为主要功能的信用卡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个人理财工具。据统计,美国信用卡的发卡量已经超过了10亿张,成年人持卡比例超过80%,信用卡占持卡人日常支出比例为25%;在8000万拥有信用卡的家庭中,未清偿的平均欠款为6000—7000美元,并且只有40%的持卡人每月偿清信用欠款而享受免息期待遇,其余60%的持卡人都愿意选择最低还款方式承担贷款利息。在我国台湾地区,共有60家发卡银行,发卡量超过了2000万张,成年人持卡比例达到 65%,信用卡占持卡人日常支出的比例为9%,每月有一半以上的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香港拥有600多万张信用卡,成年人持卡比例达到71%,信用卡占持卡人日常支出的比例为18%,其中60%的持卡人最高贷款额度达到月薪的2—4倍。 VISA国际组织的调研报告说:中国已成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保守估计,中国目前信用卡的潜在目标人群在3000万至6000万,预计2010年中国中等收入的人群可能超过两亿。投资银行高盛预测,2006年中国信用卡信贷余额将达到800亿元,利息收入将超过140亿元。 美国信用卡市场 美国最早的信用卡是花旗银行旗下的FIRST CARD,以及美国运通卡也是此间标志性产品。60年代末70年代初,信用卡在百货商店、加油站等消费者机构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很多大型百货机构及加油站甚至都发行自己的卡。在此期间,市场上已经有可以使用循环信贷的卡,但尚未被广泛接受,直到出现VISA和 MASTERCARD。 美国今天有4000家公司发行信用卡,而且都是在全国范围发行。目前美国市场上流行的有四大类卡:VISA卡(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MASTERCARD、美国运通卡(美国运通公司单独发行)、DISCOVERY卡。 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中,美国信用卡发展状况,每年的增长率20%,不到4年翻一倍,20年间翻了好几倍,整个市场发展十分迅速。 过去5年中美国信用卡行业发生了很多的兼并活动,比较著名的是美国第一银行和美国第一信用卡公司进行了合并,还有AT&T和花旗银行,以及ASSOCIATE的信用卡部门合并,对美国的市场份额产生变化。 吞并过程使竞争更为激烈。大银行的竞争的目标集中于“皮夹子里的份额”,即指消费者皮夹子里有很多卡,最先会拿出哪一张卡。小银行由于其周转快等特点,可以为局部的或部分特殊客户提供别人不能提供的服务。 在整个过程中,价格策略是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因素,IT技术是竞争中制胜的手段。 韩国信用卡市场现状 目前韩国有25家信用卡发行机构,忙于在快速增长的信用卡市场中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在马路边向行人推销信用卡,却不对其信用历史进行检查。韩国政府为推动信用卡行业的发展,推出为用信用卡购物及购买奢侈品提供税收减免的政策。韩国消费者受信用卡大量发行、低利率、方便申请以及税收减免等的诱惑,大大增加了消费支出,甚至超出其能力范围外借款。 国际信用卡组织 在国际上主要有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及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两大组织及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 Express)、大来信用证有限公司(Diners Club)、JCB日本国际信用卡公司(JCB)三家专业信用卡公司。在各地区还有一些地区性的信用卡组织,如欧洲的EUROPAY、我国的银联、台湾地区的联合信用卡中心等等。 信用卡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一般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账户直接扣除资金。 辨识 信用卡卡面上至少有如下信息: 正面:发卡行名称及标识、信用卡组织标识及全息防伪标记、卡号、姓名、起用日期(一般计算到月)、有效日期(一般计算到月),最新发行的卡片附有芯片。 背面:卡片磁条、个人签名栏(启用后必须签名)、服务热线电话、卡号末四位号码或全部卡号(防止被冒用)、信用卡安全码(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紧跟在卡号末四位号码的后面的3位数字,用于电视、电话及网络交易等)。 分类 按发卡组织分:威士卡、万事达卡、美国运通卡、JCB卡(日本)、大莱卡、中国银联卡等 按币种分:单币卡、双币卡 按信用等级分:普通卡(有时称为银卡)、金卡、白金卡、无限卡等 按是否联名发行分:联名卡、标准卡(非联名卡),认同卡。 按卡片形状及材质分:标准卡、迷你卡、异形卡、透明卡等 按信息储存介质分:磁条卡、芯片卡 按卡片间的关系分:主卡、附属卡 按持有人的身份分:个人卡、公务卡、公司卡 运作 申请 多数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来源的公民,或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有时,法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方式一般是通过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交一定的证件复印件与证明等给发卡行。申请表都附带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请人授权发卡行或相关部门调查其相关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实性的声明,发卡行的隐私保护政策等,并要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核发 通常,银行会根据申请材料,考察申请人多方面的资料与经济情况,来判断是否发信用卡给申请人。考虑的因素有,申请人过去的信用记录、申请人已知的资产、职业特性等。发卡行审核的具体因素与过程属于商业机密,外界一般很难了解。各个发卡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同样的材料在不同的银行可能会出现核发的信用额度不同,信用卡的种类不同,甚至会出现有的银行审核通过,而有的银行拒发的情况。 开卡 由于信用卡申请通过后是通过邮寄将卡片寄出等方式,所以并不能保证领取人就是申请人。为了使申请人和银行免遭盗刷损失,信用卡在正式启用前设置了开卡程序。开卡主要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核对申请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符合后即完成开卡程序。此时申请人变为卡片持有人,在卡片背后签名后可以正式开始使用。 刷卡使用 信用卡通常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外借给他人使用一般是违反使用合同的。 POS机刷卡 在POS机上刷卡是目前最常见的信用卡使用方式,是一种联网刷卡的方式。刷卡时,操作员应首先查看信用卡的有效期和持卡人性别等信息。然后,根据发卡行以及需要支付的货币种类选择相应的POS机,将磁条式信用卡的磁条在POS机上划过,或者将芯片式信用卡插入卡槽,连通银行等支付网关,输入相应的金额。远程支付网关接受信息后,POS机会打出刷卡支付的收据(至少是两联),持卡人检查支付收据上的信息无误后应在此收据上签字。操作员核对收据上的签名和信用卡背后的签名后(包括姓名完全相符和笔迹基本相符),将信用卡及刷卡支付收据的一联给持卡人,至此,POS机上的刷卡程序完成。 手工压单 手工压单通常在没有POS机或不能联网的情况下使用。压单操作必须有压单纸和电话。压单前的检查工作与POS机相同。然后,操作员拨打相应的电话(如银行),报出卡号等信息,申请支付,对方确认没有问题后,操作员便可将信用卡用压单设备将信用卡上凸起的卡号、姓名等压到压单纸上(至少是两联),并书写相关的支付记录。然后持卡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操作员核对签名后,将信用卡及压单纸的一联给持卡人,至此,手工压单程序完成。 网络支付 从持卡人角度来讲,网络支付被认为是信用卡的几种支付方式中风险最大的一种,因为不怀好意的人可能使用网络钓鱼、窃听网络信息、假冒支付网关等手段窃取用户资料。网络支付时,需要输入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卡背面签名栏旁的数字的威士CVV2码/万事达卡CVC2、网上交易密码,有时需要输入姓名、网页随机生成的验证码等。输入完成后,点提交即可完成网络支付。 电视、电话交易 同网络支付类似,需要卡号、有效期,威士CVV2码/万事达卡CVC2等信息。 预授权 预授权一般用于支付押金,即冻结一部分信用卡的可用额度,当作押金。预授权和手工压单的过程类似,但是电话内容是要求预授权相应的金额,不是要求支付,也不需要压单,只需要出具收到押金的凭证即可。一般预授权会在结账时候由商家取消预授权。如果商家忘记取消,可以打电话给商家要求取消,自己打电话给授权机构无法取消。或者,等待银行自动取消预授权(一般为7~30天不等)。 特点 贷记卡(即国际意义的信用卡) 先消费,后还款 存款不计息 有免息还款期,在中国大陆一般为20~60日不等 有最低还款额 利息一般为按日单利计息,按月复利计息 对未能按期以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征收惩罚性利息或滞纳金;恶意透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需要提供一定的身份及财产、财力证明,有时还需要担保 准贷记卡 存款计利息 没有免息还款期 安全 因为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又加上技术的日益发展,信用卡从诞生之日起便一直面临着安全问题。信用卡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持卡人方面:保管不善,个人信息遭盗窃。 银行方面:系统有漏洞,遭恶意入侵,造成客户信息被窃。 安全问题案例 2005年6月,美国CardSystems Solutions, Inc.的一个信用卡数据处理中心被黑客入侵,约4000万账户的号码和有效期信息已被黑客恶意截获,涉及到的信用卡品牌有威士、万事达卡、美国运通等。CardSystems Solutions, Inc.是在美国专为银行、会员机构、特约商店处理卡片交易资料的外包厂商 ,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杜桑市(Tuscon Arizona),在美国负责处理大约105000家中小企业业务。 历史 信用卡组织 国际上主要的发卡组织有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美国运通 (American Express, AE),大来信用证(或称“大莱信用卡”)俱乐部(Diners Club)、发现卡(Discover Card)、日本信用卡株式会社(Japan Credit Bureau, JCB)等。 发卡行 招商银行 中国银行(长城卡、中银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 广东发展银行(广发卡) 深圳发展银行 中信银行(中信Star信用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花旗银行合作发行浦发花旗联名卡) 上海银行(申卡) 兴业银行(兴业卡,后与香港恒生银行合作发行) 交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合作发行太平洋卡) 中国光大银行(光大卡) 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卡) 香港 绝大部分商业银行 澳门 澳门商业银行 诚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西洋银行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恒生银行澳门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澳门分行 永亨银行澳门分行 星展银行澳门分行 澳门国际银行 必利胜银行 东亚银行澳门分行 葡萄牙商业银行 中信嘉华银行澳门分行 渣打银行澳门分行 廖创兴银行澳门分行 花旗银行澳门分行 大丰银行 台北国际商业银行澳门分行 汇业银行
信贷规模(Credit Scale) 目录 1 什么是信贷规模 2 贷款规模的监控指标 3 信贷规模的评价 什么是信贷规模 信贷规模又称“贷款规模”,是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时期货币政策目标而事先确定的控制银行贷款的指标。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一定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也就是总存量;二是指一定时期内的贷款增量。这里所讲的贷款规模,主要是指后一层含义,它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目标而确定的新投放贷款的最高限额,又称贷款总限额。 信贷规模是中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又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政治、经济体制不同,选择的中介目标和手段也有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也不完全一样。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都规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限额。欧洲一些国家也曾普遍把控制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许多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当代西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是控制货币供应量。 中国选择信贷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是因为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经济利益机制和调控手段尚待健全,经济主体还没有形成充分的硬预算约束,存款准备率、利率的变动对抑制信贷需求也尚未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仍需通过有计划调控信贷规模达到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将信贷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在编制和组织实施的国家银行信贷计划中,首先确定信贷总规模,并通过各家专业银行总行逐级下达。在一般情况下,除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控制外,贷款总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指标。银行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少吸收存款则应少发放贷款。1985、1988~1991年对信贷总规模重新恢复指令性计划。 从198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把贷款规模改称为贷款最高控制限额,实行了“限额管理,以存定贷”办法。主要内容有: 贷款最高控制限额为贷款的总“笼子”,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核批的贷款限额内,主要依靠自己组织吸收存款来实现贷款最高限额。 对贷款最高限额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批的季度贷款最高限额为监控指标,分别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按系统和地区监控。各专业银行总、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季度贷款最高限额。专业银行分行如有超过核批的季度贷款最高限额,报专业银行总行批准;专业银行总行如要超过季度贷款最高限额,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实行“限额管理”、“按季监控”的办法,既有利于从总量上控制住贷款的增长,又有利于进一步打破信贷资金管理的“大锅饭”,解决中央银行包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问题,促进专业银行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把比较僵硬的信贷规模控制手段,变成有灵活性和选择性的政策工具,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对信贷的变化发展进行跟踪调控和反馈调节。 贷款规模的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8% 2、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75% 3、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4% 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 4、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存款期末余额≤120% 5、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总额与银行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10%,即: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各项资本总额≤10%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即: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各项资本总额≤50% 信贷规模的评价 1、就可测性而言,在计划经济下,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所要求的数据统计基本完备。 就可控性而言,虽然各级政府对贷款存在干预,企业和地方政府超计划贷款需求会形成“倒逼机制”,但只要中央政府认为必要,采取措施贷款规模可控。 就相关性而言,在计划经济下,贷款规模同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之间有较高的相关性。企业资金主要是银行供给,贷款增加,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经济增长加快,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意味着劳动力投入增多,工资等现金支出增多,导致消费物价上涨。 另外,贷款规模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在计划经济下,贷款是增加货币供应量的唯一渠道,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量有非常高的相关性。而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对总需求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2、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局限性。 在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量有相当稳定关系时,贷款规模才与经济活动有稳定的相关性。失去了严格的计划体制,这种相关性同时也失去了。 贷款规模可控性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信贷资金分配体制,随着体制的变迁已经是单存控制贷款规模困难而且不合理。
抵押(Mortgage) 目录 1 抵押的定义 2 抵押的种类 抵押的定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抵押的种类 (一)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二)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三)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四) 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五)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六)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有抵押借贷 抵押的物品可能是: 有价值的证券、定期存款单、债券、股票等。 房屋、土地、船只、飞机等。 贵金属、黄金、珠宝钻石等。 按揭借款有抵押品,若果过期不还钱,没收抵品,或作拍卖,例如银主盘。 无抵押借贷 借款不用抵押品,定期还钱,若果过期不还,只有追讨,或者找担保人负责。
外汇存款(Foreign Exchange Deposits)什么是外汇存款 外汇存款又称“外币存款”,是指以可兑换货币表示的在银行帐户里的各种存款。从银行方面来说,外汇存款是其接受顾客的外币现金、外币汇票或支票等信用 工具,并对顾客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偿付义务的受信行为,即对存户发生了债务;而从银行的顾客来说,则是以外币现金、外币汇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寄存银行,并可 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收回的授信行为,即对银行取得外汇债权。 开办外汇存款业务,是我国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筹集外汇资金和扩大外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它所经营的一项基础业务。而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则是企业和个人运用外汇资金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企业从事其他外汇业务所要采取的一种基本手段。 外汇存款的分类 从存款银行来说,其所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一)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 从开户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外汇存款、个人外汇存款。 1、单位外汇存款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国驻华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在境外的中外企业、团体等单位存放在我外汇指定银行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个人外汇存款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居民(包括中国居民及在华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及我国派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 研、讲学等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如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以可兑换货币(外汇及外钞)存入我外汇指定银行的各类外汇存款。 目前,中国银行根据对存款的管理要求不同,将上述单位及个人外汇存款划分为甲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丙种外币存款和外债专户存款。甲种外币存款和 外债专户存款主要是单位外汇存款,乙种外币存款和丙种外币存款主要是个人外汇存款。除中国银行外,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没有按中国银行的分 类标准进行分类,即一般只根据开户对象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储蓄存款)两大类。 (二)国内同业外汇存款和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对于同业的外汇存款,从存款对象所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同业外汇存款与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1、国内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内各金融机构在同业里的各项外汇存款。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帐户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国外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外银行(含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华资银行)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存放的外汇人民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存款。 目前,此类存款除外汇人民币存款外,主要还有美元存款和英镑存款等。美元存款除美国银行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在我外汇指定银行的美元存款及透支额均要计 算利息;外汇人民币帐户存款不计息,透支计息;英镑存款及透支额则要计息。这类存款帐户的开立,一般由总行统一掌握,并由总行接受开户和记帐。 (三)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从存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1、定期外汇存款是指存款银行与顾客约定至某一固定时间始可提用的外汇存款。目前,定期外汇存款主要是采取整存整取的方式,外汇存入银行时,由银行根 据存款数额开发记名式存单交给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存入时约定的不同存期档次(目前主要有3 个月、半年、1 年或2 年四档,存款到期可以续存;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分为7 天通知、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和2 年六档),到期凭存单支取。 2、活期外汇存款根据存取方式不同又分为支票户存款和存折户存款,支票户凭送款单或其他收款凭证存入,凭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支取,如外贸企业由于代理 进口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进口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借入外债而在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存款等,就属于这类支票户存款;存折户存款则凭存折和存取款凭条存取,如 个人的活期外汇存款,就属于这类存折户存款。 (四)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从存入的资金形态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外钞户存款,即是外币现钞的存款,这类存款,顾客一般可随时支取外币现钞,但要在存满3 个月后,方可委托存款行根据需要并通过审批和钞买汇卖手续予以汇出。外汇户存款则可随时委托存款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汇出,单位外汇存款一般都属外汇 户存款,而个人的外汇存款则有外汇户存款和外钞户存款的区别。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单位及个人持有以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元、法国法郎等六种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的外汇(含现钞),可以按规定直 接办理外汇户存款或外钞户存款,如持有以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等四种货币表示的外汇(不含现钞,这四种货币的现钞可按存入日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折成上述六种货币之一开立外钞户),单位或个人主动要求时,可以存入外汇户,暂不办理外钞户存款;以其他可兑换货币表示的外汇(含现 钞),由存款单位或个人自由选择上述六种货币之一按存入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折算入帐。 此外,单位由于业务需要而持有外汇兑换券或外汇人民币,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兑换券帐户或外汇人民币帐户。 外汇存款利息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在计付存款利息的过程中,一般按以下规定办理: 1、单位及个人在银行的外汇存款,除国际组织给予援助和捐献以及国家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等项外汇存款以及除境内机关、团体、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的活期外汇存款支票户不计息外,其他各项外汇存款均予计息。 2、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是: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其中本金是指以允许存入的货币表示的在存款帐户里的本金部分。存期是指存款的时间,不分月大、月小、闰年、平年,每个月均按30 天计算(大月的31 日与30日视同一天),一年按360 天计算;此外,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息,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支取日不计息。利率是利息对本金的比率,分年利率、月利率和日 利率。我国对外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是以年利率表示。 3、外汇专户活期存款里的外汇兑换券存款,按人民币活期存款计付人民币利息。 4、定期存款按存入时订定的利率计息,如提前支取,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活期外汇存款及定期外汇存款不论利率调整与否,一律按存入时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 6、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或与“元”相类似的货币单位,如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为起息单位,元以下不计息。利息算到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 7、各种定期存款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如遇到期日是例假,银行不对外办公,则可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 此外,中国银行开办的丙种外汇存款,还采用定活两便的方式,开户时不写明到期日,假如实存天数达到定期存款的相应档次,则视同该档次的定期存款,并按该档次的利率九折计息。如果实存天数不足最低档次,则视同活期存款,并按活期利率计息。
简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成立,将使中国金融监管的三驾马车真正齐备,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确立,对于增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竞争能力、更大范围地防范金融风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确立了央行宏观监管和银监会微观监管的新型银行监管体系。 银监会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在中央为银监会,一般在各省设立银监局,在各地级市设立银监分局。主要职能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首次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构成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现有人员组成(银行业协会也将有可能从人民银行并入银监会),将统一为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体的时代的结束。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银监会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监管对象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监管原则 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 独立性原则: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协同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监管理念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监管措施 A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B.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 C.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D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E收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数据资料,运用—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工作目的 第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第四,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标准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要努力提升中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惩治腐败 银监会党委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了《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具体意见》分为七个部分共24条,涉及制度46项,具体工作71项,全面体现了《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了银监会系统的实际。在整体结构上注重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五者并重;在任务安排上做到近期具体、中期原则、远期宏观;在工作内容上坚持继承中发展、总结中创新。《具体意见》坚持与监管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监管工作改革发展相结合,力求做到既全面部署和深入推进银监会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又为银行业监管工作和自身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证。 为保证《具体意见》的贯彻落实,银监会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由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负总责,党委委员、副主席唐双宁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怀邦具体负责,明确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二是制发了银监会机关实施《具体意见》任务分解表。分解表将《具体意见》的任务化分为197项具体工作,分别明确了牵头单位、配合部门、完成时限和措施要求。三是银监会党委书记刘明康与各位党委委员,各位党委委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银监局局长近日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责任书的双方要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实施银监会的《具体意见》负领导责任。银监会领导简介主席 刘明康 刘明康,男,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能源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主席。 1985.01--1987.02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研究生院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1.11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1979--1993.01 先后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伦敦分行和福建省分行工作 1993.01--1994.01 福建省副省长兼省政府秘书长 1994.01--1998.03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1998.03--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1999.03--1999.07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1999.07--2000.0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00.02--2003.03 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 2003.03--2005.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副书记 2005.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许多知名大学客座教授。还担任香港银行学会资深会士、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及金融稳定理事会下设的监管合作常设委员会副主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成员以及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下属金融领导力国际中心董事会董事等职务。副主席 蔡鄂生 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大学,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68.12--1970.12 山西省绛县农村插队 1970.12--1975.04 解放军高炮七十一师六三一团战士 1975.04--1978.02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干部 1978.02--1982.02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金融专业学习 1982.02--1984.06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金融管理司干部 1984.06--1986.1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体改处副处长(其间:1985.03-1985.07 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学习) 1986.10--1988.0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三处处长 1988.03--1990.07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金融体改处处长 1990.07--1992.0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体改司规划试点处处长 1992.03--1994.01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副司长 1994.01--1994.0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司长 1994.05--1998.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司长(其间:1995.03--1995.07 中央党校学习) 1998.07--1998.09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司长 1998.09--2000.02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2000.02--2001.05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兼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1.05—2005.12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其间:2004.09--2005.01 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B班学习) 2005.0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副主席 周慕冰 周慕冰,男,1957年生于重庆,研究生,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5.07—1978.03 四川省荣昌县柏林公社插队知青 1978.03—1981.01 江津师范专科学校(现重庆文理学院)中文系学习 1981.01—1982.02 四川省荣昌县第四中学教师 1982.03—1985.01 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5.01—1985.09 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师 1985.09—1988.07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8.07—1990.03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调控体制司金融体制处副处长 1990.03—1992.08 中国工商银行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 1992.08—1993.05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筹备组组长 1993.05—1995.02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党组书记、行长 1995.02—1997.10 中国工商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7.10—2000.11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0.11—2001.02 重庆市渝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 2001.02—2001.12 重庆市渝北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1.12—2002.12 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 2002.12—2003.02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03.02—2004.03 重庆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04.03—2004.04 重庆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04.04—2010.12 重庆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其间:2005.09—2006.01中央党校第38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B班学习) 2010.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副主席 郭利根 郭利根,男,1955年出生于北京,大专学历,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2.12--1984.12 中国人民解放军57316部队战士、技师 1984.12--1988.11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干部 1988.11--1991.02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政治处副处长 1991.02--1993.03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机关干部任免处副处长、处长 1993.03--1994.05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系统干部处处长 1994.05--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副司长 1998.08--2001.01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副司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培训中心副主任 2001.0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司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兼培训中心副主任、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委委员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2005.06—2005.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5.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王华庆 王华庆,1953年8月生于上海,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金融行政管理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主要负责人,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银监会党委委 员、主席助理,中国银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 曾在美国乔治敦大学、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做研究工作。副主席 王兆星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主席助理 阎庆民 阎庆民,男,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1984. 7—1995.12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计划处干部、副处长、处长 1995.12—1998.11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副局长 1998.11—2002.10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副主任、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 2002.10—2003. 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农业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 7—2007.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正局级)、主任,人事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2007.11—2011.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pbc.gov.cn/ 目录 1 中国人民银行简介 2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 3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4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5 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 6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 7 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我国惟一发行货币的机构,是银行的银行,要为国家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提供服务。 第二,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机构,但不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而是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并在各种调控中起着关键作用。 第三,它拥有的资本全部是国家资本,并具有法人资格,要编制资产负债表。第四,它不以营科为目的,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2.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当存款准备金比例提高时,存入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额就增加,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就会减少;反之,该比例降低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近年来,我国外汇顺差的迅速扩大导致人民币流动性过剩,中央银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至2007年12月,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14.5%。 3.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我国从1984年开始将原来的统一分配资金的作法,改为由中央银行借贷给商业银行资金,因此中央银行可以使用基准利率来调节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当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提高时,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商业贷款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就会减少,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减少;反之,基准利率下调时,商业贷款利率也相应下降,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也会随之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市场基准利率也初现端倪。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开始运行。这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的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首先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一个报价团,自主报出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然后在这些报价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算术平均利率。它体现了市场主体对利率水平的认识和预期。以Shibor为基础建立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不仅培育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也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合理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水平,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再贴现率 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是对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它反映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贴现贷款的利率。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大信贷规模,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增加了;反之,央行提高再贴现率,就会抑制商业银行再贴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市场货币流动量也就相应缩减了。 5.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上海开设了公开市场操作室,由它下达买卖的指令,通过一级交易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外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供应量的机理为:当市场中人民币太多时,中央银行就卖出国债或者外汇,从金融机构手中回收人民币,从而减少市场中人民币的供应量;当人民币短缺时,中央银行则买回国债或外汇,投放出人民币,从而增加市场中的货币。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对市场中的货币供应量的调节在时间上、方向上都比较灵活,而且能够直接控制调节量的大小。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建筑外景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沿革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 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 (1948--1952年) 1948 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 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 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 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 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 到1952 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 (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 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 (1979--1992年) 1979 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 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四、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 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新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面对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更加重大的责任,中央银行在履行新的职责过程中,视野要更广,思路要更宽,立足点要更高。特别是要大力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不仅要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与监测,还要从金融市场体系有机关联的角度,密切关注其他各类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规划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政策决策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仍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擅于准确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况、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 货币政策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条法司 会计财务司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统计司 支付科技司 银行监管一司 国际司 人事教育司 银行监管二司 内审司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三)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五)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七)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九)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十)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一)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一)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二)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三)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五)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 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提供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提供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 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目前主要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 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