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丽富饶的菜乡寿光,绽放着一朵耀眼的金融奇葩,她就是迅速崛起的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寿光农村商业银行于2009年2月4日召开创立大会,3月3日正式挂牌开业,前身是始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寿光市农村信用社和2005年10月13日创立的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多年来,在省、市农信联社的正确领导和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导下,该行始终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励精图治,精诚创业,逐步发展成为机制灵活、管理规范、服务一流、信誉卓著的现代化金融企业,以雄厚的资金实力托起了“中国蔬菜之乡”的发展。 第一篇:蓬勃发展的寿光 寿光,是胡锦涛总书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联系点。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大力发展蔬菜生产,成为全国最大的蔬菜生产基地,被誉为“中国蔬菜之乡”。现已形成90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55万亩冬暖式蔬菜大棚,有10多个万亩辣椒、万亩韭菜、万亩芹菜蔬菜生产基地。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促进经济。在方兴未艾的经济大势下,寿光农村商业银行牢固树立“面向三农、面向城市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在支持全市经济全速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迈入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快车道,先后被授予“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省级文明单位、”“良好银行”、“支持小企业先进单位”,“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07年12月18日,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专程到该行视察支持新农村建设情况;2008年11月3日,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到寿光进行专题调研;各级领导对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敢于金融创新,推行乡村“2+1”模式的“金纽带”信用互助贷款,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和中小企业等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评价。 第二篇:开拓创新 构建和谐 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自1989年发放贷款9万元支持三元朱村党支部书记王乐义带领17名党员干部创建17个蔬菜大棚,引发了全国蔬菜“绿色革命”起,到目前已累计发放贷款260亿元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和升级,扶持冬暖式蔬菜大棚升级到第五代,打造了200多个运输专业户、10余个专业村。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寿光农村商业银行着力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网络,大力推行以信用村、户评定为主要内容,以推行贷款证、贷款上柜台、小额农贷流程再造为重点的支农营销网络建设。目前,全市共评定信用村944个,占行政村的比重达93.65%;评定信用户59556户,占全市农户的比重达35.2%,柜台发放贷款17.7亿元。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该行还在全省首家推出了农民住房贷款,对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政策和村庄、集镇规划且有资金需求的农民,给予5—30万元的信贷支持,目前已累计发放农民住房贷款221笔、金额6300万元,支持改建扩建楼房新村20多个。 随着农村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产业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规模、期限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在省、市联社的具体指导下,于2007年4月份在全国首家推出了由银行、村委和农户共同组成的“2+1”“金纽带”信用互助协会,开发了“村大联保体贷款”业务,通过村委提供担保资金、银行发放贷款,参与协会的农户会员享受信用贷款的方式,使单户授信额度扩大到5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一般信用户30%以上。到目前全市共成立“金纽带”协会24个,累计发放贷款6749万元,有效解决了农户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又配套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探索总结出了以支持合作社带动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授信支持社员推动合作组织发展两种支农新模式。支持组建了燎原、绿能瓜果、农圣庄园等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全市形成了一批特色鲜明的高效农业产业带和产业区。 龙头企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桥梁,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通过着力支持培育“农”字号龙头企业,积极推行公司加基地带农户的贷款管理方式,将分散经营、抗风险能力小的千家万户纳入农业发展联合体。截至目前,累计发放贷款10多亿元,支持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150多家,农产品年加工能力达到150万吨。累计发放贷款12亿元,支持天成食品、赛维科技、新世纪种苗等公司从规模化经营入手,大力发展种养基地和产品深加工,产品远销日、韩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联结带动种养农户2万多户走向了致富路。累计发放贷款3亿元,培育发展了农机、化肥、种子、农药等34个生产资料批发、科技和劳务等生产配套市场。 为加大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该行加大对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等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积极组建企业和商户联盟,实行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支持。到目前,共组建企业和商户联盟11个,授信13亿元;建立企业经济档案441个,评定AAA级企业3家,AA级企业11家,A级企业369家,A级以下企业20家,总授信34.6亿元。同时,打破部门管理框架并引入实施“扁平化”管理,实现了企业大客户和个人小客户的有效分离,并充分考虑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短、急、快的特点,在客户信用评级、授信管理、贷款审批权限、贷款管理要求等环节上下功夫,下放贷款审批权,优化审批手续,创新信贷产品,提高办事效率,有效解决了贷款发放中存在的手续过繁、时间过长等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居民理财意识不断提高,为满足客户投资多元化需求,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审时度势,根据客户需求于2008年4月28日成功发行了第一期理财产品金惠盈X系列一,期限3个月,募集资金2500万元。又成功发行金惠盈X系列二和P系列一,累计发售1.75亿元。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丰富了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了更高品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在城区商业繁华区设立了个人贷款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业务竞争能力。 第三篇:业务发展 内控先行 各项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离不开内部控制的有效制约。针对管理中存在的不同问题,该行先后开展了“内部控制建设年”、“三项专项治理”、“改革发展大讨论”和“解放思想读书会”等活动,全面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内控和风险意识,不断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始终做到将业务运作和经营管理涵盖于规章制度之下。该行于2004年12月在全省金融系统率先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和BS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实现了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在此基础上,推行会计、信贷副行长委派制,实行双线责任考核,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了业务发展,提升了内部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引进和实施内控风险评价,从重要环节控制制度执行、账务核对制度落实、印押证管理等内容入手,深入组织开展风险评价和规范管理工作。现已成为内控管理的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每年开展两次,评价结果由初时的C、D级全部上升到目前的B级及以上。并狠抓了合规风险教育,推行全员合规意识,重新制定了会计、出纳、信贷等岗位职责,按照“一项业务一本手册、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定”的要求,细化每笔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四篇:未来与展望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为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繁荣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各项存贷款增幅均在15%以上,盈利水平大幅提升。到2009年6月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122.8亿元和82.6亿元,分别比年初增加32.6亿元和18.2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50.5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农贷总额的98%以上;信贷支持的农户数达4.6万户,占全市有信贷需求的农户的56.1%;综合实力列全省县级联社前列,达到银监会二级监管标准。 巨大的发展成就没有使寿光农村商业银行的决策者们沉湎于喜悦之中,时不待我、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和新时期、新任务使决策者们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发展头脑。根在寿光,服务寿光,与寿光一起成长,展示了一个现代金融企业博大的胸襟和崇高的责任。我们坚信,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省、市联社的的正确领导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必将在新的起点上,创新思路,开拓创新,奉献社会、回馈社会,为推动全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小额费 小额费通常是指银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详情请参见“小额账户管理费”词条)。其他说法中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小额”解释。小额 小额(xiǎo é) 【形容词】 属性词。数额较小的:小额贷款|小额交易。小额费是指数额较小的费用。1.定义 小额账户管理费是银行针对那些日均余额低于一定数额的账户每月收取一定数额费用的账户管理费。一般各家银行都有这个收费项目,具体的数额不同。收取这个费用是银行经营理念的转变。2.内容介绍 以下是各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工商银行每3个月日均存款低于300元,每月收取1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 建设银行:储蓄账户可能被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上海分行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是指统计期内日均存款余额小于500元(不含)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每季度3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结算时间是每个季度末月20或21日。 所谓日均存款余额就是每日存款余额的平均数,即统计期内将每天的存款余额按天累加,除以统计期内天数,就等于日均存款余额。账户日均余额=统计期内每天存款余额合计数/统计期内天数。3.各银行收取数据 中国大陆各个银行2010年初小额账户管理费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请致电当地银行咨询): 1、中国工商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苏州工行是低于500,每三个月收3元,跟每季度还是有区别的) 2、中国农业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010年4月1日,辽宁农行小额账户管理费开始涨价了。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6元/季度; 3、中国建设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且此类账户不计利息; 4、中国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5、交通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多数省市不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2010年10月起按低于300元收3元; 7、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市低于5000元(五千元)一次性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6元/年; 8、中国光大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9、中信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0、华夏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2、兴业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3、招商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00元(一万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元/月;2008年10月1日,天津、深圳地区涨为5元/月 14、深圳发展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15、广东发展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16、渤海银行:月均(不是日均)低于5000元收取账户管理费5元/月; 17、恒丰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8、浙商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9、北京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20、上海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1、天津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2、平安银行 账户日均余额低于1000元,收2元/月的账户管理费4.各方观点 据了解,银行每季度扣3元钱与银行开征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有关。中国银行北京分行2005年12月发布公 相关漫画 告称,从2006年3月20日开始,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始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500元(不含)的人民币普通活期存款账户以及活期一本通账户,每季度收取一次账户管理费,每次3元人民币。 银行:收费主要是为了减少“睡眠账户”相关漫画 某股份制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主要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从个人账户的现状来看,很多闲置几年不动的“睡眠账户”,对银行账户资源形成了巨大浪费。放大到全社会层面,同一客户常常在不同银行间开立多个账户,浪费社会的金融账户资源。 其次,通过收取账户管理费,银行希望现有闲置账户客户能够对自身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合并,积极争取客户能归并在各家银行间的资产,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行,从而既能提升个人客户的金融理财意识。 专家:银行收费应当更加人性化 对此,一些律师质疑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认为有单方面违约之嫌。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说,银行在储户开户的合同中并没有小额账户要收取管理费的说明,银行以公告的形式收取储户钱款,要看开户协议是否约定银行有单方面变更的权利。部分银行在与储户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取管理费,违反了合同法。 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说,虽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客观上确实有助于减少“睡眠账户”,节约相关金融资源,但不能所有的成本都由客户支付,银行在收费时应当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 针对银行“提高服务、节约成本”“促进个人理财,减少无效和低效账户”的说法,有关专家表示,在网络和数据库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银行能够通过技术革新等人性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从技术上说,银行管理100元的账户和管理100万元的账户的工作量是一样的,那为什么没听说要清理存款100万的账户呢?
小额账户管理费内容介绍 以下是各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工商银行每3个月日均存款低于300元,每月收取1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 建设银行:储蓄账户可能被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上海分行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是指统计期内日均存款余额小于500元(不含)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每季度3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结算时间是每个季度末月20或21日。 所谓日均存款余额就是每日存款余额的平均数,即统计期内将每天的存款余额按天累加,除以统计期内天数,就等于日均存款余额。账户日均余额=统计期内每天存款余额合计数/统计期内天数。各银行收取数据 中国大陆各个银行2010年初小额账户管理费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请致电当地银行咨询): 1、中国工商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苏州工行是低于500,每三个月收3元,跟每季度还是有区别的) 2、中国农业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010年4月1日,辽宁农行小额账户管理费开始涨价了。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6元/季度; 3、中国建设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且此类账户以年利率0.01%计利息; 4、中国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5、交通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多数省市不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2010年10月起按低于300元收3元; 7、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市低于5000元(五千元)一次性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6元/年; 8、中国光大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9、中信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0、华夏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2、兴业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3、招商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00元(一万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元/月;2008年10月1日,天津、深圳地区涨为5元/月 14、深圳发展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15、广东发展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16、渤海银行:月均(不是日均)低于5000元收取账户管理费5元/月; 17、恒丰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8、浙商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9、北京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20、上海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1、天津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2、平安银行 账户日均余额低于1000元,收2元/月的账户管理费。各方观点 据了解,银行每季度扣3元钱与银行开征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有关。中国银行北京分行2005年12月发布公相关漫画告称,从2006年3月20日开始,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始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500元(不含)的人民币普通活期存款账户以及活期一本通账户,每季度收取一次账户管理费,每次3元人民币。 银行:收费主要是为了减少“睡眠账户” 某股份制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主要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从个人账户的现状来看,很多闲置几年不动的“睡眠账户”,对银行账户资源形成了巨大浪费。放大到全社会层面,同一客户常常在不同银行间开立多个账户,浪费社会的金融账户资源。 其次,通过收取账户管理费,银行希望现有闲置账户客户能够对自身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合并,积极争取客户能归并在各家银行间的资产,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行,从而既能提升个人客户的金融理财意识。 专家:银行收费应当更加人性化 对此,一些律师质疑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认为有单方面违约之嫌。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说,银行在储户开户的合同中并没有小额账户要收取管理费的说明,银行以公告的形式收取储户钱款,要看开户协议是否约定银行有单方面变更的权利。部分银行在与储户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取管理费,违反了合同法。 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说,虽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客观上确实有助于减少“睡眠账户”,节约相关金融资源,但不能所有的成本都由客户支付,银行在收费时应当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 针对银行“提高服务、节约成本”“促进个人理财,减少无效和低效账户”的说法,有关专家表示,在网络和数据库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银行能够通过技术革新等人性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从技术上说,银行管理100元的账户和管理100万元的账户的工作量是一样的,那为什么没听说要清理存款100万的账户呢?
系统简介 小额支付系统Bulk Electronic Payments System (BEPS) 小额批量电子支付系统(BEPS系统)是中国的一个双边净额支付系统,它基于中国国家现代支付系统(CNAPS)的基础设施,用来处理小额(低于50,000元人民币)的电子支付。通过BEPS系统完成的支付是批量进行的,按照收款银行进行分类。所有去往同一家收款银行的支付被打包成一个批次,然后提交给清算系统。这些支付批次指令被发往收款银行,最后的交割在每个清算期结束时进行,也就是说通过BEPS系统清算的支付可以当天到帐。现在每天有三个BEPS清算期。现在,BEPS正在北京、天津和厦门进行试点,试验成功完成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小额支付系统作用 小额支付系统就是央行的一套中介系统,用于各银行间的清算,中小银行间清算尤其受益。区别于大额系统,小额主要是5万人民币以下的清算。 如果没有这套系统,银行间必须每两家之间都建立联系才能做清算,费时费力。央行推出这套系统,让各银行都与央行联系,能够快速传输数据,甚至可以实现异地跨行实时存取款。 图示: A地A银行-->A地人行数据中心-->央行数据总中心-->B地人行数据中心-->B地B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特点 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流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他的收费比较低。 简单说小额支付系统是电汇的一种。它是指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汇款业务。同城,异地都可以做,24小时的,由各家银行定时轧差。目前只有五个城市参加了。小额系统对客户来讲和以前的汇款没什么分别,主要是针对银行的,银行根据客户填写的凭证,根据金额和汇入地来判断是小额系统还是大额系统。印发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 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 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 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 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 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 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 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 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 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 业务。 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 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 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 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 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 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 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 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 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 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 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 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 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 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 中心。 本办法所称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 中心。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 最终性,不可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已轧差的借 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 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 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 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 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 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四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地方 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 全国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处理中心 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 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 接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 额内支付。 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 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 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 算时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小 额支付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予 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 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 付 业 务 第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 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 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 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五)网银贷记支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 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下列 业务种类: (一)代付工资业务;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 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 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 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二)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 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 业务种类: (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 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 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二)对公通兑业务; (三)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清算组 织接入,办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传输交换。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同城清算系统接入,办理其同城轧差净额资 金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应逐笔实时实现收款 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 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 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 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 第三十条 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 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 回基准时间。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 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 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 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当在借 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 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 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销。 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的,收款行可向小额支 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 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 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 予以查复。 第三十四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 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 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 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申请撤销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接收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 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 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 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 时,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对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 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条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 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 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 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 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 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三十七条 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 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 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 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 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 人自行协商解决。 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 付业务。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 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三章 净借记限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 组成。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 参与者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 的信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质押品,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 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其他优质债券。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 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直接参与者提供的质押品和圈存 资金不得动用,但当直接参与者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 务净借记轧差金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动用质押品和圈存资金。 第四十条 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处理 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 支付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对其净借记限额可以设置一定比例在 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间分配使用。 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直接参与者业务处理需要,可以对其净借记 限额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调配均衡。 第四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 在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 直接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定净借记限额的可用额度预 警值,对其净借记限额预警监视。 第四章 轧差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城市处 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第四十五条 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以贷记批量包为轧 差依据,实时贷记、借记支付业务以回执包中的成功交易为轧差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 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 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 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未通过净 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贷记回执、实时借记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 动按金额由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直接参与者可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首位。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定同城和异地普通贷记、定 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的排队最长时间。支付 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 自动做撤销处理。 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 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防止业务“死锁”,提高支付效率。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 同城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 第五十条 异地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国 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同城业务 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异地业务和同城业务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时间, 由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五十一条 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 国家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 小额支付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再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但每日仅形成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 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立 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顺 序立即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五十四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小额轧差净额;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 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直接参与 者清算账户的小额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小额支付业务、同城票 据交换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应当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需要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当向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至少提 前一个大额系统工作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涉及该直接参与者的 所有支付业务,但清算账户仍对小额轧差净额进行清算。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日终,清算账户 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 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 零。 第五章 日切和年终处理 第五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点,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各城 市处理中心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提 交清算。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 场同城业务的轧差净额提交国家处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条 日切后,小额支付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 受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九条 城市处理中心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同城和异地业务 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 的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和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 整。 第六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城市处 理中心与所属直接参与者核对当日同城、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 息。 对核对不符的,直接参与者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 整。 第六十一条 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汇 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 额信息,并按直接参与者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 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 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六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 将当日小额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一并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 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转入 待核销处理,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 查清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十四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小额支付往 来账户余额一并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 额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 对。 第六章 纪 律 与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 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者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 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 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参与者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 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未及时返回回执信息, 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 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 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 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九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止付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 文,对收到的止付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止付。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 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条 参与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贷记收 款人账户的,应当立即办理退回。参与者对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 业务,应当立即向付款行查询后处理退汇。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 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 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 直接参与者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 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 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流 动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 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三条 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 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 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 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 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盗用资 金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按 规定缴纳汇划费用。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 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 要进行调整。 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间连方式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 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 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 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 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 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
解释 银行因管理小额储户时所收取的一种费用。一般收费为3元/季。小额储户一般是指“日均存款余额”小于300元的银行储户。 小额存款管理费就是如果你的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在一定期间内的平均值小于银行规定的数额的话,银行会对你的帐户加收一定的费用,并有可能调低该帐户资金的存款利息各银行日均存款余额 小额存款管理费各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为: 邮政储蓄银行日均不得低于100元 工商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300元 建设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500元 交通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500元 农业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400元 中国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500元 招商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10000元 平安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1000元
银行历史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有关建议,自己也做买卖。当然它也得像其他商人一样承担买卖股票、土地或咖啡的风险,由于经营灵活变通、富于创新,巴林银行很快就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其业务范围也相当广泛,无论是到刚果提炼铜矿,从澳大利亚贩过羊毛,还是开掘巴拿马运河,巴林银行都可以为之提供贷款,但巴林银行有别于普通的商业银行,它不开发普通客户存款业务,故其资金来源比较有限,只能靠自身的力量来谋求生存和发展。在1803年,刚刚诞生的美国从法国手中购买南部的路易斯安纳州时,所有资金就出自巴林银行。尽管当时巴林银行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一家犹太人开办的罗斯切尔特银行,但巴林银行还是各国政府、各大公司和许多客户的首选 银行。1886年,巴林银行发行“吉尼士”证券,购买者手持申请表如潮水一样涌进银行,后来不得不动用警力来维持,很多人排上几个小时后,买下少量股票,然后伺机抛出。等到第二天抛出时,股票价格已涨了一倍。事件起因 20世纪初,巴林银行荣幸地获得了一个特殊客户:英国皇室。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五个世袭的爵位。这可算得上一个世界记录,从而奠定巴林银行显赫地位的基础。 里森于1989年7月10日正式到巴林银行工作。这之前,他是摩根·斯坦利银行清算部的一名职员,进入巴林银行后,他很快争取到了到印尼分部工作的机会。由于他富有耐心和毅力,善于逻辑推理,能很快地解决以前未能解决许多问题。使工作有了起色。因此,他被视为期货与期权结算方面的专家,伦敦总部对里森在印尼的工作相当满意,并允许可以在海外给他安排一个合适的职务。1992年,巴林总部决定派他到新加坡分行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 无论做什么交易,错误都在所难免。但关键是看你怎样处理这些错误。在期货交易中更是如此。有人会将“买进”手势误 为“卖出”手势;有人会在错误的价位购进合同;有人可能不够谨慎;有人可能本该购买六月份期货却买进了三月份期货,等等。一旦失误,就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在出现这些错误之后,银行必须迅速妥善处理,如果错误无法挽回,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该项错误转入电脑中一个被称为“错误帐户”的帐户中,然后向银行总部报告。 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人帐号为“99905”的“错误帐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帐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帐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于是里森马上找来了负责办公室清算的利塞尔,向她咨询是否可以另立一个档案,很快,利塞尔就在电脑里键入了一些命令,问他需要什么帐号,在中国文化里“8”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因此里森以此作为他的吉祥数字,由于帐号必须是五位数,这样帐号为“88888”的“错误帐户”便诞生了。事件过程 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打来电话,总部配置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学是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帐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帐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帐户”存于电脑之中。而且总部这时已经注意到新加坡分行出现的错误很多,但里森都巧妙地搪塞而过。“88888”这个被人忽略的帐户,提供了里森日后制造假帐的机会,如果当时取消这一帐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 1992年7月17日,里森手下一名加入巴林仅一星期的交易员金·王犯了一个错误:当客户(富士银行)要求买进20口日经指数期货合约时,此交易员误为卖出20口,这个错误在里森当天晚上进行清算工作时被发现。欲纠正此项错误,须买回40口合约,表示至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其损失为2万英镑。并应报告伦敦总公司。但在种种考虑下,里森决定利用错误帐户“88888”,承接了40口日经指数期货空头合约,以掩盖这个失误。然而,如此一来,里森所进行的交易便成了“业主交易”使巴林银行在这个帐户下,暴露在风险部位。数天之后,更由于日经指数上升200点,此空头部位的损失便由2万英镑增为6万英镑了(注:里当时年薪还不到5万英镑)。此时里森更不敢将此失误向上呈报。 另一个与此同出一辙的错误是里森的好友及委托执行人乔治犯的。乔治与妻子离婚了,整日沉浸在痛苦之中,并开始自暴自弃,里森喜欢他,因为乔治是他最好的朋友,也是最棒的交易员之一。但很快乔治开始出错了。里森示意他卖出的100份九月的期货全被他买进,价值高达800万英镑,而且好几份交易的凭证根本没有填写。 如果乔治的错误泄露出去,里森不得不告别他已很如意的生活,将乔治出现的几次错误记入“88888帐号”对里森来说是举手之劳。但至少有三个问题困扰着他:一是如何弥补这些错误;二是将错误记入“88888”帐号后如何躲过伦敦总部月底的内部审计;三是SIMEX每天都要他们追加保证金,他们会计算出新加坡分行每天赔进多少。“88888”帐户也可以被显示在SIMEX大屏幕上。为了弥补手下员工的失误,里森将自己赚的佣金转入帐户,但其前提当然是这些失误不能太大,所引起的损失金额也不是太大,但乔治造成的错误确实太大了。 为了赚回足够的钱来补偿所有损失,里森承担愈来愈大的风险,他当时从事大量跨式部位交易,因为当时日经指数稳定,里森从此交易中赚取期权权利金。若运气不好,日经指数变动剧烈,此交易将使巴林随极大损失。里森在一段时日内做得还极顺手。到1993年7月,他已将“88888”号帐户亏损的600万英姿转为略有盈余,当时他的年薪为5万英镑,年终奖金则将近10万英镑。如果里森就此打住,那么,巴林的历史也会改变。 除了为交易员遮掩错误,另一个严重的失误是为了争取日经市场上最大的客户波尼弗伊。在1993年下旬,接连几天,每天市场价格破纪录地飞涨1000多点,用于清算记录的电脑屏幕故障频繁,无数笔的交易入帐工作都积压起来。因为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交易记录都靠人力,等到发现各种错误时,里森在一天之内的损失便已高达将近170万美元。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里森决定继续隐藏这些失误。 1994年,里森对损失的金额已经麻木了,88888号帐户的损失,由2000万、3000万英镑,到7月已达5000万英镑。事实上,里森当时所作的许多交易,是在被市场走势牵着鼻子走,并非出于他对市场的预期如何。他已成为被其风险部位操作的傀儡。他当时能想的,是哪一种方向的市场变动会使他反败为胜,能补足88888号帐的亏损,便试着影响市场往那个方向变动。 里森自传中描述:“我为自己变成这样一个骗子感到羞愧——开始是比较小的错误,但现已整个包围着我,像是癌症一样……我的母亲绝对不是要把我抚养成这个样子的。” 从制度上看,巴林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交易与清算角色的混淆。里森在1992年去新加坡后,任职巴林新加坡期货交易部兼清算部经理。作为一名交易员,里森本来应有工作是代巴林客户买卖衍生性商品,并替巴林从事套利这两种工作,基本上是没有太大的风险。因为代客操作,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交易员只是赚取佣金,而套利行为亦只赚取市场间的差价。例如里林利用新加坡及大孤市场极短时间内的不同价格,替巴林赚取利润。一般银行对予其交易员持有一定额度的风险部位的许可。但为防止交易员在其所属银行暴露在过多的风险中,这种许可额度通常定得相当有限。而通过清算部门每天的结算工作,银行对其交易员和风险部位的情况也可予以有效了解并掌握。但不幸的是,里森却一人身兼交易与清算二职。 事实上,在里森抵达新加坡前的一个星期,巴林内部曾有一个内部通讯,对此问题可能引起的大灾难提出关切。但此关切却被忽略,以至于里森到职后,同时兼任交易与清算部门的工作。如果里森只负责清算部门,如同例子本来被赋予的职责一样,那么他便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为其他交易员的失误行为瞒天过海,也就不会造成最后不可收拾的局面。 在损失达到5000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曾派人调查里森的帐目。事实上,每天都有一张资产负债表,每天都有明显的记录,可看出里森的问题,即使是月底,里森为掩盖问题所制造的假帐,也极易被发现——如果巴林真有严格的审查制度。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万英镑存款,但这5000万已被揶用来补偿88888号帐户中的损失了。查了一个月的帐,却没有人去查花旗银行的帐目,以致没有人发现花旗银行帐户中并没有5000万英镑的存款。 关于资产负债表,巴林银行董事长彼得·巴林还曾经在1994年3月有过一段评语,认为资产负债表没有什么用,因为它的组成,在短期间内就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彼得·巴林说:“若以为揭露更多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就能增加对一个集团的了解,那真是幼稚无知。”对资产负债表不重视的巴林董事长付出的代价之高,也实在没有人想象得到吧!最后崩溃 另外,在1995年1月11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的审计与税务部发函巴林,提出他们对维持88888号帐户所需资金问题的一些疑虑。而且此时里森已需每天要求伦敦汇入1000万英镑,以支付其追加保证金。事实上,从1993年到1994年,巴林银行在SIMEX 及日本市场投入的资金已超过11000万英镑,超出了英格兰银行规定英国银行的海外总资金不应超过25%的限制。为此,巴林银行曾与英格兰银行进行多次会谈。在1994年5月,得到英格兰银行主管商业银行监察的高级官员之“默许”,但此默许并未留下任何证明文件,因为没有请示英格兰银行有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违反了英格兰银行的内部规定。 最令人难以置信的,便是巴林在1994年底发现资产负债表上显示5000万英镑的差额后,仍然没有警惕到其内部控管的松散及疏忽。在发现问题至其后巴林倒闭的两个月时间里,有很多巴林的高级及资深人员曾对此问题加以关切,更有巴林总部的审计部门正式加以调查。但是这些调查都被里森以极轻易 的方式蒙骗过去。里森对这段时期的描述为:“对于没有人来制止我的这件事,我觉得不可思议。伦敦的人应该知道我的数字都是假造的,这些人都应该知道我每天向伦敦总部要求的现金是不对的,但他们仍旧支付这些钱”。 从金融伦理角度而言,如果对以上所有参与“巴林事件”的金融从业人员评分,都应给不及格的分数。尤其是巴林的许多高层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问题,而一味相信里森,并期待他为巴林套利赚钱。尤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巴林破产的两个月前,即1994年12月,于纽约举行的一个巴林金融成果会议上,250名在世界各地的巴林银行工作者,还将里森当成巴林的英雄,对其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1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户大地震,其后数日东京日经指数大幅度下跌,里森一方面遭受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购买更庞大数量的日经指数期货合约,希望日经指数会上涨到理想的价格范围。1月30日,里森以每天1000万英镑的速度从伦敦获得资金,已买进了3万口日经指数期货,并卖空日本政府债券。2月10日,里森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交易史上创纪录的数量,已握有55000口日经期货及2万口日本政府债券合约。交易数量愈大,损失愈大。 所有这些交易,均进入88888帐户。帐户上的交易,以其兼任清查之职权予以隐瞒,但追加保证金所须的资金却是无法隐藏的。里森以各种借口继续转帐。这种松散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置信。2月中旬,巴林银行全部的股份资金只有47000万英镑。 1995年2月23日,在巴林期货的最后一日,里森对影响市场走向的努力彻底失败。日经股价收盘降到17885点,而里森的日经期货多头风险部位已达6万余口合约;其日本政府债券在价格一路上扬之际,其空头风险部位亦已达26000口合约。里森为巴林所带来的损失,在巴林的高级主管仍做着次日分红的美梦时,终于达到了86000万英镑的高点,造成了世界上最老牌的巴林银行终结的命运。 新加坡在1995年10月17日公布的有关巴林银行破产的报告及里森自传中的一个感慨,也是最能表达我们对巴林事件的遗憾。报告结论中的一段:“巴林集团如果在1995年2月之前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还有可能避免崩溃。截至1995年1月底,即使已发生重大损失,这些损失毕竟也只是最终损失的1/4。如果说巴林的管理阶层直到破产之前仍然对“88888”帐户的事一无所知,我们只能说他们一直在逃避事实”。 里森说:“有一群人本来可以揭穿并阻止我的把戏,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不知道他们的疏忽与罪犯级的疏忽之间界限何在,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对我负有什么责任。但如果是在任何其他一家银行,我是不会有机会开始这项犯罪的”。
简介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相关建议事项。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管”与“适当监管”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运作追求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这些文件的制定与推广,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1999年第一次发布,也在这本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100个。 从1979年开始,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牵头举办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它是多边银行监管论坛,每两年举行一次,旨在促进各国(地区)银行监管当局的交流和合作。 各国的代表机构为中央银行,如果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则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也可是代表机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主要宗旨 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需要强调的是,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它制定了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实施。委员会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 提到银行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一个由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成员国家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巴塞尔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所在地瑞士的巴塞尔。被广泛视为银行监管领域的首要国际组织。 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需要强调 的是,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它制定了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实施。委员会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 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它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另外,近年来,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资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为了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经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批准,委员会于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提出了统一的风险加权式资本衡量标准,并规定最迟于1992年年底开始实施。此后,委员会又多次发布资本协议的补充及修正协议,不断对该体系加以完善,逐步将结算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纳入资本衡量系统。自1998年以来,这一协议不仅为各成员国所采用,而且实际上已为几乎所有拥有国际性银行的其它国家所采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重要任务 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它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另外,近年来,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资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为了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经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批准,委员会于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提出了统一的风险加权式资本衡量标准,并规定最迟于1992年年底开始实施。此后,委员会又多次发布资本协议的补充及修正协议,不断对该体系加以完善,逐步将结算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纳入资本衡量系统。自1998年以来,这一协议不仅为各成员国所采用,而且实际上已为几乎所有拥有国际性银行的其它国家所采用。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览 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 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1983年协议 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1988年协议 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1992年7月声明 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 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第二,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2006年10月) 目 录 修订说明 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修订说明 1.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3.修订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之间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门出台的核心原则旨在针对各个部门不同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任务。因此,原则之间合理的差异将继续存在。 4.在修改工作中,委员会与核心原则联络小组(该工作小组由委员会部分成员国、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高级官员组成,定期举行会议)密切配合,充分吸收了联络小组所做的工作。委员会还就修订稿的内容征求了其它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包括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和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的意见。应委员会的邀请,各地区监管组织也对修订工作提出了意见。3在定稿之前,委员会还在各国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国际行业协会、学术界和其它有关方面广泛征求了意见。 核心原则 5.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4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6.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25条原则。这些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原则 1),许可的业务范围(原则2至5),审慎监管规章制度(原则6至18),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原则19至21),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原则22),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原则23)和并表及跨境监管(原则24至25)。各类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则1-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5-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7-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8-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这应包括发放贷款、开展投资、贷款和投资质量的评估、以及对贷款和投资的持续管理。 •原则9-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有问题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及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10-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11-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1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13-市场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14-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应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16-银行帐户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该项风险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17-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18-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19-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20-监管技术: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21-监管报告: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7.只要各项主要目标能得以实现,核心原则对不同的监管方式持中性的态度。核心原则无意覆盖各类体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况。相反,各国的特殊情况应在评估时通过评估人员与本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对话适当考虑。 8.各国应对辖区内所有银行实施核心原则。6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加如此。 9.提高核心原则的达标程度,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这并不一定能够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不会因此就避免单个银行的倒闭。银行监管不能也不应该确保所有的银行都不倒闭。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承担风险的内容之一。 10.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会同其它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配合下落实核心原则。委员会希望国际金融组织和捐助机构利用核心原则帮助各国强化监管工作。在监测各项银行审慎标准的实施方面,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合作。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11.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银行监管当局应提请政府注意这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实现监管目标的现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作为工作的一项内容,银行监管当局应对此有所反应,力争降低上述问题对监管效果的不良影响。这些外部因素包括: •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 •有效的市场约束;和 •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 12.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这方面工作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然而,如果注意到现行政策有损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性,监管当局要做出反应。 13.如果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金融体系及市场的稳健性和发展将会受到影响。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私有财产法; •国际普遍接受的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体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银行)相信各类帐目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类帐户应是按照既定的准则制定的,并且审计师对其工作负责; •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 •具备针对其它金融市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这些市场的参与者的明确规章制度和充分的监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金融交易的清算,并且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14.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如果政府试图影响或改变商业决定(特别是贷款决定)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市场信号将受到扭曲,市场纪律将受到削弱。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政府提供贷款担保,则应披露担保内容,并采取措施,当政策贷款违约时,对金融机构予以补偿。 15.总体来说,确定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是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重要的是要明确系统性保护(或安全网)与正常机构日常监管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7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简介 工资贷款是指按借款人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还款保证的用于个人消费需求的保证贷款,无需担保。各个银行对于个人工资贷款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这里以民生银行“薪加薪”个人工资保证贷款为例,对个人工资贷款业务进行说明。贷款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及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职工队伍稳定的企业职工; 2、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债务; 4、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工资收入×90%×期限月份。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笔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贷款期限 期限不超过借款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合同利率不变;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借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满一年后,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合同利率应按新的法定利率确定。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借款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蓝印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 2、借款人工作单位与借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借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保证函; 4、借款人近3个月内缴纳的公用事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信费)帐单任一; 5、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办理批量贷款申请时需提供 1、以上资料的1、3、4部分; 2、如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为企业,另提供该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出个人工资贷款申请; 2、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3、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还款方法 贷款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