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性 各级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所拥有的净资产,从量上看是财政资产减去财政负债,由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行使支配权。内容概述 1、各项结余(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 2、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 3、财政周转基金 (财政周转基金 )结余 是财政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相抵销后的余额,即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它是下年度可以结转使用或重新安排使用的资金。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结余的内容 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注意各项结余应分别核算,不得混淆。核算核算要求 根据财政部1997年6月25日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分别高置“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周转金”、“财政周转金”科目,分别核算本级各项财政净资产,运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根据实际数额计量。一般预算结余的核算 (一)预算结余:是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预算结余 =【一般预算的各项收入】 - 【一般预算的各项支出】 =【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一般预算支出+上解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预算结余”帐户的核算核算内容 本帐户总括地核算与监督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帐户结构 (1)本帐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含有价证券),转入下年度。 (2)本年期末预算滚存结余=上年预算滚存结余+贷方转入增加数-借方转入减少数 (3)若用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主要帐务处理 (1)期末,将一般预算收入类帐户的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借:一般预算收入 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 上解收入 调入资金 贷:预算结余 (2)期末,将一般预算支出类帐户的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借:预算结余 贷:一般预算支出 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 上解支出 (3)若用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 借:预算结余 贷:预算周转金基金预算结余的核算:基金预算结余 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基金预算结余 =【基金预算的各项收入】 - 【基金预算的各项支出】 =【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基金预算支出+调出资金+(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基金预算结余”帐户的核算 1、核算内容: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帐户结构: 本年期末基金预算滚存结余=上年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贷方转入增加数-借方转入减少数 3、主要帐务处理:(2步骤) (1)期末将基金预算收入类帐户的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 借:基金预算收入 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 贷:基金预算结余(+) (2)期末将基金预算支出类帐户的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 借:基金预算结余 贷:基金预算支出 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 调出资金专用基金结余的核算专用基金结余 各级总预算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的年终执行结果。 专用基金结余=【专用基金的各项收入】-【专用基金的各项支出】 =【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专用基金结余”帐户的核算 1、核算内容:各级总预算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的年终执行结果 2、帐户结构: 本年期末专用基金滚存结余=上年专用基金滚存结余+贷方转入增加数-借方转入减少数 3、主要帐务处理:(2步骤) (1)期末将专用基金收入类帐户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 借:专用基金收入 贷:专用基金结余(+) (2)期末将专用基金支出类帐户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 借:专用基金结余 贷:专用基金支出预算周转金的概述 (一)定义: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入与支出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 (二)设置预算周转金的原因:季节性收支不平衡 (三)预算周转金设置与动用的原则: 1.预算周转金一般从年度预算结余中提取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 2.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只供平衡预算收支的临时周转使用,不能用于财政开支。 3.已设置或补充的预算周转金,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不能随意减少。年终,必须保持原核定数额,逐年结转。 4.预算周转金的数额,应与预算支出规模相适应支出的逐年增长,预算周转金也相应地补充。 (四)预算周转金的核算 1、核算内容:“预算周转金”用来桉算各级财政机关为加强预算后备力量,按照规定设置的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不需进行明细核算. 贷方:登记设置或补充数;借方:登记核减数或上级抽回数(一般很少发生),贷方期末余额:反映预算周转金实有数。财政周转基金的概述定义 财政周转基金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置用作有偿周转使用的基金,它反映一级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来源 1、按国家制度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在列预算支出的同时,转入财政周转基金。 2、年终结算后将财政周转金收入(利息收入和资金占用费收入)减财政周转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后的净收入转入,形成财政周转基金。“财政周转基金”帐户的核算 1、核算内容:用来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 2、主要账务处理: (1)当财政部门用预算资金增补有偿使用周转基金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等 贷:国库存款--一般预算支出 同时,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财政周转基金 (2)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财政周转基金 贷:其他财政存款 (3)用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 借:财政周转金收入 贷:财政周转基金 (4)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财政周转基金时: 借:财政周转基金 贷: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告。是根据年度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编制的。决算同预算相适应,有国家决算、单位决算,通过决算可以检查和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国家决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
财政再分配 财政再分配即国民收入再分配。财政分配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是财政资金筹 集、分拨和使用过程的总称。而财政再分配即二次分配,通过国家预算、银行信贷、劳务费用、价 格变动等来实现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 财政再分配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首先把 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 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2)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 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就改变了资金使用的主体、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时间,从而对国 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同时,通过差别利率,信贷机构获得了利润,可用于充实信贷资金、提留信 贷企业基金、支付职工工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收入也由于差别利率得到调整,使一部分国民收入 在工商企业、职工、居民之间进行了再分配。 (3)劳务费用。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 要。享受各种劳务的劳动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在得到劳务 费用后,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管理费用、提留基金和上缴国家税金。因而,通过劳务费用的支 付,一部分国民收入实现了再分配。 (4)价格变动。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 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价格的调整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着交换双方的实际收入,引起国民收入 的再分配。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增加农民收入;消费品销 售价格提高,就会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就会引起国民收入在各工业部 门之间的转移等等。由此,国民收入在国家、部门、企业、职工、农民之间实现了再分配。
基本概述符合正义 这种正义观念通常集中地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平或者符合正义观念,与合法或法治基本上是统一的。相反地,如果一个社会的财政法律制度不完备,那么,也就失去了判断财政分配是否公平的形式标准。更进一步说,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根本不能反映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正义观念,那么,在这个社会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财政分配的公平。可见,按照人民的意志完备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是实现财政公平的重要一环。不仅仅限于平等 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可能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实行法律上和财政分配上的不平等。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始终将其研究的正义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他相信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出来的“两个正义原则”,简略地说来,第一个是自由和平等,第二个是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条件之下、并符合每个人利益的不平等。将这一见解适用到财政分配领域,也可以说,就内容而言,财政公平是一般情况下财政分配的平等与特殊情况下财政分配不平等的有机结合。再具体到税收领域,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结合,也就是所谓横向公平(即条件相同者同样对待)和纵向公平(即条件不同者区别对待)的结合。起点和过程 结果的公平 起点的公平主要是指机会的均等,包括参与财政决定的机会均等和法律适用的平等。例如,如果法律规定了免税,那么,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应当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过程的公平主要是指财政行政和财政执法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则是指财政分配结果的合理和公正。经济 社会公平的涵义 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国家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差别所引起的社会后果,不仅仅属于经济的范畴,而且涉及到人们的社会权力和全面发展。研究公平问题上的差异 财政学中研究公平,是从财政分配的经济效应来观察,主要研究财政分配是否公平的经济学标准与具体判断问题,而财政法学中研究公平,既要关注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否公平,更要关注实现和保障财政分配公平和财政权利义务配置公平的法律程序和方法。财政学上的公平与财政法学中的公平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并有一定的重合,但它们研究角度和关注重心的上述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客观依据从经济基础来看 1.从经济基础来看,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整体和长远来说,公有制经济必须使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收益,否则就不能认为某种经济是真正的“公有制”经济。所有制不是表现在生产资料名义上归谁所有,而是表现在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最终由谁受益。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资料分配的必然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由此引伸开来,也完全可以说,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实质上归谁所有的标志。在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条件下,在公有制经济对国家财政已经长期并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的条件下,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当然地应以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承受负担和公平地享受利益为其目标。同时,我国的经济又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为了公平竞争的实现,必须公平税负,并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公平受益,而不应有财政上的差别待遇。从政治上来看 2.从政治上来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们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财政的民主性质,也决定了我国的财政只能是公平地为了全体人民利益的财政。不能设想真正民主的国家会使一部分人在财政分配上遭受歧视。尤其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明确提出了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共同富裕当然不是所有人一样的富裕或平等的富裕,但却必然是所有人达到公平意义上的相当富裕水平。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和财政的性质,还是执政党的政策,都要求我国的财政应当是对所有人公平的财政。政策目标 3.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之中,已有多方面的规定指明了国家的这一政策目标 例如,我国《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又规定了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以及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既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又规定了少数民族自治制度;在《预算法》等法律中,这方面的规定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这些规定的精神,实质上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的平等与特殊情况下不平等的有机结合,即公平的精神。公平作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应当是毫无问题的,这一价值目标在财政领域中的具体化,也就是财政公平原则。政策的实例 4.在外国立法和财政实践中,也不乏实行财政公平原则或公平收入政策的实例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以专门条款规定,各地区居民具有享受同等生活条件的权利,并据此确立了使各州以及州以下各地方财政之间实现均衡的制度,由此来保证各州的财力均衡和保障居民享受同等生活条件。尽管学者们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评价还有分歧,但对我们不乏启迪意义。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公平的收入再分配被认为是政府的恰当的政策目标,但对此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一种理论主张在经济增长中实现收入再分配,政府不但要实行累进课税政策,而且要在支出方面尽力帮助贫者,减少失业,从发展生产人手来改善他们的收入状况;另一种理论则主张改善收入分配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满足约占总人口40%的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无论哪一种主张,其实质都是要实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 由上述可见,借鉴外国经验,确立财政公平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对完备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财政制度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重要意义重要保证 1、财政公平涉及政权合法性的根基,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财政是政府的或者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收支活动。国家机构正是依靠财政来筹集资金以便履行其职责。无论是政府筹集资金的不公平,还是履行其职责时使用财政资金的不公平,轻者会影响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损害政府的信誉,增加政府的课征成本并降低政府的管理和行政效率,重者甚至会导致人民的不满和对抗甚至反抗。历史上的这类事例不胜枚举。这说明对政府来说,实现财政公平,使财政课征的负担公平的加于全体社会成员,使财政支出公平地照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是赢得民心的基本条件,是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也是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源泉。把财政公平原则确立为我国财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保障财政公平的实现。重要条件 2、财政公平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条件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财政的课征和支出能否合理地平衡好各民族、各地区的利益,使它们都有公平感,是一项难度极大而又不得不完成的艰巨任务。由财政分配的不公平所导致的受歧视感,积聚起来会激化各民族、各不同类型的地区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内乱和国家的解体。漫长的中国历史和前苏联,都可以提供这方面的生动例证。而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之所以深得民心,得到了包括东部地区在内的几乎所有地区的理解和支持,也就在于这一政策平衡和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客观要求 3、实行财政公平是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客观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日益席卷全球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竞争对各国国内的竞争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的行为不应当扭曲市场竞争机制。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规则,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不合理的税收差别,以及具有类似效应的财政措施,将受到其他成员国的质疑和挑战。因此,坚持财政公平,是保障我国对外开放得以不断顺利扩大的必要条件。现实意义 4、在我国当前各地区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强调财政公平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各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也未见明显缩小;而我国的财政政策,依然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如果说在改革发展的初期,政策重点在于引导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强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在财政上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在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确实已经先富起来之后,在调节收入差距和协调地区发展已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在财政分配上则应将公平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尤其是在法观念上,更应与以效率为中心的财政学观念相区别,把公平这一法律的根本价值置于应有的突出地位。 在我国,财政公平的观念还没有得到确立,尤其是在财政实践中,即使排除非制度性的人为因素,财政不公平的问题也十分普遍: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和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资历相同、工作又大体类似者,可因所在部门的不同而在待遇上有很大差别;同样是义务教育,在城市由国家财政投入,在农村则由农民自己负担(至少税费改革之前普遍如此);即使同属公立大学、同在一所城市、属于一个办学层次,也会因隶属部门或地方的不同,而在获得的财政生均教育经费的数额上相差悬殊。所有这些问题,尽管有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其最终解决,不能不依靠在财政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并完善相关的立法。与财政支出关系简介 财政支出的公平,是指政府财政支出的安排能够比较均衡地照顾到和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财政支出不公平,财政征收的公平也会落空。要求支出范围的法定化 财政收入可以用于哪些项目的支出,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标准。如果各地方、各部门可以支出的范围不统一,也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础。支出范围的统一意味着各地方各部门享受财政利益的平等,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不排除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为民族自治地方或者其他特定的区域或部门规定一些例外情况。我国现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财政支出虽然做了原则规定,但在支出范围和限制方面,还缺乏具体规定,需要在今后加以完善。要求支出标准的科学和统一 在财政预算和决算之中,法定的支出项目明确之后,还应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来计算和核定支出。与支出范围一样,在支出标准问题上,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也不可能实行一刀切,必须要考虑到各地情况的差别,并科学的测定这种差别对各地和各部门、行业财政支出标准的具体影响。反映在转移支付问题上 转移支付本身就是一项平衡不同级别和地区财力差距的手段或方式,因此公平应当是其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一是要求彻底清除1994年税制改革过程中为平稳过渡而保留下来的旧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二是彻底改变支付数额依据测算的基数法,改按因素法,科学、合理的真实反映各级别、各地方的征收努力程度、人均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差额、以及维持最低公共服务水平所需要的开支数额。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支付数额的确定才能在确保国家政策重点的同时公平地满足各地的发展需要。三是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把财政部门和地方都从无休止的应付和“跑部”中解放出来,把人为因素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比较理想的做法,是今后在《财政基本法》中规定转移支付的原则、制度和具体办法。四是转移支付应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不应通过条条或行业主管部门来进行,以免各部门因部门发展的考虑而改变各地区的分配比例。五是明确转移支付领域的特殊性,以及在这一领域确立公平观念的重要性。市场的初次分配是以效率为导向的,财政分配是二次分配,公平应当是优先目标;转移支付的目的更是为了平衡财力,因此在这个领域更不应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取决于财务制度的执行状况 现行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在财务监督方面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时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总的来看,现行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远不能令人满意,即使是公平的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难以实现其设定的目标。为此,必须以强化责任为重点,将现行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使得每一种违反财政法规定职责的行为都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决不能认为“公家的钱”用在“公家的事务”上面就没有错,这种落后的财政观念必须彻底转变的法治的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财政支出的公平。成为广义社会法的重要内容 然而,由于社会保障费或者税是由政府来征收和管理,财政又要对社会保障支出做到资金兜底,因此社会保障既涉及到政府的征收,又涉及到政府的支出,这就使得社会保障问题具有了明显的财政法上的意义。财政支出的公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保证最低收入人群的最低生活需要,城市的收入最低保障线制度、对特殊困难人群的福利和救助制度和失业保障制度等,都是财政促进社会公平的有力手段。我国今后应当将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的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区分开来,单独管理和核算,以便分别评价政府自身开支情况、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此外,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坚持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可以照顾到更多人的利益,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与此同时,要逐步创造条件,把社会保障网络逐步延伸到农村。财政支出中社会福利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的享受者绝大多数属于低收入阶层,同样的财政支出,对他们来说具有更高的边际效用,因此,这类支出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从效率上来看,也可以使得等量的财政支出取得更高的使用效率。
简介 财政信用(fiscal credit) 财政信用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具有财政和信用两重属性。首先财政信用,它是国家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身份,直接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筹集或贷放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信用行为是财政对社会财力的再分配,并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以及积累基金的投向,它构成国家财政资金运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财政信用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信用形式的一般特征,即以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使用权的相互分离为前提,以约期归还、还本付息为条件,让渡资金的支配作用权,是一种社会资金的余缺调剂。内容 财政信用资金自建立以来,为开发地方财源,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社会事业的发挥了一定作用,特别是在支持乡镇发展种养殖业方面成绩较为突出,但是,由于原来财政信用的管理办法不够完善,相当一部分项目管理不力,效益低,项目论证不充分,创办项目多、但开花结果的少,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加之个别单位对财政信用资金存在着错误认识等原因,导致财政信用资金回收率低,有的甚至不能收回,债务额直线上升,地方财政包袱越来越重,为了防止这种恶性循环现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的财政信用资金信贷业务已停转,并对已投放出去的贷款实行“只收不贷”,因此,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清醒的头脑,认清形势,制定强有力的回收措施,加大财政信用资金的回疏力度,将多年来长期积压在外的逾期信用资金强行回收。 财政信用分为筹资信用与投资信用。筹资信用是国家作为债务人,通过国家债券、政府借款等形式从国内外筹集财政资金。国家债券包括国内债券与国外债券。国内债券是指政府在本国发行的公债券、国库券以及各种专项债券。国外债券指政府在其他国家或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公债。此外,有些国家还通过国家储金局、邮政储蓄等,以吸收储蓄存款的方式筹集财政信用资金。投资信用是国家作为债权人,为实现其特定政策而投放各种政府贷款包括为扶持国内某些事业或企业的贷款,如中国财政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支农周转金贷款、科技项目贷款等;还包括向外国政府的贷款。产生和发展 财政信用产生于封建社会,并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指出:“公共信用制度,即国债制度,在中世纪的热那亚和威尼斯就已产生,到工场手工业时期流行于整个欧洲殖民制度以及它的海外贸易和商业战争是公共信用制度的温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财政信用3卷,第822页)。封建国家由于内外矛盾加剧,用于对内镇压和对外战争的支出日益庞大,加上王室穷奢极欲,使国家财政经常处于困境。为了应付各种急需和解决财政亏空,国家不得不借债,于是产生了公债。在资本原始积累中,公债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政府债券的发行不仅使大银行可以从中取得大量回扣,而且还为银行和股份公司提供大量的虚拟资本和投机对象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政府借债抵补额外开支,而纳税人又不会立即感到负担。但借债最终还是要求提高税收,从而使公债成了税收的预征。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财政危机的加深,公债和政府借款已成为财政重要的收入来源和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巨额的债务也造成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沉重的还本付息负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的政府更加重视利用财政信用进行投融资,筹集资金用于公共事业和某些行业、企业的投资。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政府通过财政政策金融制度形成财政投资贷款基金,以巨额的资金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计划目标的实施,推动了战后日本经济的复兴和高速增长。职能转变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形成与发展的要求,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长期存在的资金供需矛盾和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财政信用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其职能有了新的转变和发展: ①筹资信用从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变为国家有计划地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必要补充手段。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为了合理配置资源,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家必须有计划地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而有计划地运用国家公债等筹资手段,可以弥补国家以税收等无偿方式征集的财政收入之不足,充分利用社会闲置和闲散资金,满足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同时,按照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吸引外资加速国内建设。 ②财政信用从单纯的筹资手段变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对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进行再调节的手段。财政信用是一种对社会资金结构和流向的调节手段。它与银行信用不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它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筹集资金,而投放资金则是以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而不是盈利,所以它是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的需要,有计划地调整年度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及其内部结构的社会财力再分配方式,有利于加强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对经济总量的控制和结构的调整。同时,它又是一种以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为前提的投融资方式,有利于把居民和企业的利益同国民经济宏观利益结合起来,并按照经济计划的要求引导预算外和其他社会资金的投向和流量,实现调整投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③财政信用从单纯的筹集、分配财政资金的手段变为加强财政管理,管好用活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手段。有目的地将一部分适合运用信用方式进行管理的资金采取有偿筹集和使用的办法,有利于增辟新的财源,打破在财政资金使用上的“大锅饭”、平均主义,克服资金使用上不讲效益,盲目争投资上项目等弊端,是拓宽理财领域,加强财政管理的有效方式。作用 用财政信用担保激活科技小企业 不是一个钱顶一个钱用,而是借助担保中心的信用把一个钱放大数倍为小企业提供担保,进而使其得到贷款,用于发展。以这种信用担保已使54户科技小企业被激活。 市企业总数的99%是中小企业。因信用等级低、资产数量少等原因,它们一直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发展受到限制。2000年组建的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市政府间接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也是社会化的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财政每年拿出的2335万元,经滚动后为企业提供担保,从而使企业以相对宽松的条件从建设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调控简介 财政信用调控是国家以债权人或债务人身份用有偿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特点 财政信用调控兼有财政和金融的双重身份,因而,财政信用调控具备自己的特点: 1、有偿性。国家信用通过有偿形式进行调节经济的活动。 2、社会性。国家信用支出用途与一般的信用不同,一般信用支出投向市场上有盈利的各种企业;国家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支持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用于调节国民经济结构的需要,服从国家政策的需要。 3、稳定性。国家信用以强大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为后盾,因而相对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来说,国家信用具有更高的信誉,更强的稳定性。途径 国家信用在封建社会末期产生,仅仅作为弥补国家财政赤字的手段。公债的发行对生产的发展产生“排剂效应”,所以古典经济学家一般都反对发行公债。但到了现代,国家已成了社会再生产的“经济中心”,国家信用就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国家信用调节经济的途径有: 1、国家通过发行公债来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比如,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国家通过向社会、企业和个人发行各种形式的公债,以缓解过旺的社会需求,使总供给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而在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时候,国家举债用于投资公共工程,刺激经济发展。 2、国家通过发行公债,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通过发行公债这一转换形式,将一部分暂时闲置的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发展生产,增加供给,从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也影响了两大部类生产的结构关系。 3、运用财政贷款,加强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对这些项目的有偿贷款,能促使借贷双方的权、责、利相结合,促进借贷双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财政资金周转,以尽快还本付息。
财政体系,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各种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资金分配关系的总和。
1、公共产品(Public Goods) 解决公共产品问题的最重要方式就是财政。一方面,从公共产品的供给上看,需要由政府直接参与提供,这就需要由政府财政予以资金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针对公共产品所固有的、通过市场方式所无法有效解决的“免费搭车”现象,政府可以运用政治权力,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者-社会公众课征税收,取得财政收入,并由此而获得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2、外部效应(Externalities) 财政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时的一般做法是:对从事具有负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征税,从而使该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到实际的社会成本的水平,以克服该产品在生产经营时由于企业或个人负担的社会成本过低,而导致社会资源过多地配置到这类产品的情况;反之,对从事具有正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则予以财政补贴,使该产品的个人收益能够与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对等,鼓励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到正常水平,克服社会在该产品上配置过少的弊病。当然,政府对外部效应问题的干预还可以有其他的政策手段,如制定排污标准,实行限价措施等,但是,财政仍不失为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3、市场垄断(Monopoly) 政府对于市场垄断的干预,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而财政作为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是其中重要的参与者,这主要表现为财政在克服因自然垄断而引起的市场失灵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所谓自然垄断,是指某一行业由于在生产上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因此,为了避免由于无谓竞争而引起的经济资源浪费,在某一地区只需要由一家企业进行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这类情况通常存在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铁路、市内交通等部门。与其他市场垄断不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来说,竞争反而会造成低效率。这样,需要由政府出面,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进行市场准入限制,维持其独家经营的局面。但同时,为了避免该行业依靠其垄断地位进行牟利,政府又需要对其服务收费制订标准,实行限价政策。进一步说,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大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又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这样,政府出于提供社会福利方面的考虑,通常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服务制订较低的价格,其结果往往造成企业连正常的利润水平也无法保证,以至于陷入亏损的境地。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获得低利微利时,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往往需要依靠财政贷款的支持,而企业的亏损则需要财政补贴来弥补。4、分配不公平(Unequal Distribution)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一般要依靠财政手段进行。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大幅度削减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和财产;同时通过实行社会福利政策,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各种补助和津贴。这样,在社会福利分布的高峰和低谷之间,通过削平峰尖、填补谷底的办法,缩小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状态。当然,各国政府往往还通过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贫富悬殊状况的出现,但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其在解决社会分配不公方面所起的作用是远不及财政手段的。5、宏观经济总量失衡 (Macroeconomic Disequilibrium) 对宏观经济实施间接调控,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干预职能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解决宏观经济失衡以及由此而直接导致的失业、通货膨胀和经济剧烈波动等后果,政府通常必须运用多种政策手段进行干预,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则是其中最基本的两大政策工具。就财政政策来说,政府可以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加大或压缩政府支出总额,或者通过公债的发行、购买和偿还等活动,使得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相适应,间接调控社会的就业状况、通货膨胀上涨的幅度和外汇收支的平衡状况等,从而尽可能熨平宏观经济运行的波动幅度,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简介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向全中国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历史沿革 在苏维埃政府成立的同时,财政人民委员部是中央政府最早设立的九部一局之一。开始,财政部在瑞金叶坪村谢氏宗祠内办公,只有一间约10平方米的小木板层,由邓子恢任第一任财政部长,工作人员只有3-5人,无内设机构。由于苏区的不断扩大,工作任务、职能的不断拓展,临时中央政府于1933年4月迁到少洲坝,财政部也随之迁到沙洲坝新屋家村的杨氏兆落太祠。此时的财政部职能已初步健全,管理趋于正常。根据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通过的《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暂行组织纲要》,财政部内设:没收委员会、征发局、税务局、公债局、国有财产管理局、秘书局、预算局等8个机构,同时还办了一个印刷厂,并在财政部左侧20米处的国家银行(毛泽民任行长、隶属于财政部)内设立总金库,财政部是当时中央各部中最大的一个。工作人员也于1934年发展到40余人,但到长征时,人员调减到20-30人。同时,在各省、县、市、区相应设立财政部,行政上隶属于上级财政部,同时受同级苏维埃政权指导,从而在中央苏区形成较为完善的财政系统。成立背景 由于当时残酷的战争环境,筹集战争经费、保障红军各项供给及苏维埃政府各项费用供给成为红色财政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职能。当时,战争经费主要靠打土豪筹款及没收地方浮财、战争缴获来筹集。财政部统一了税则,取消了国民党的各种苛捐杂税,代之以统一累进税制。当时主要征收农业税、山林税、工商统一税等,发行公债也是重要手段。第四次反"围剿"时,财政部向苏区工农群众募集"革命战争短期公债"30万; 第二次"革命公债"于1932年11月1日开始分期发行,至12月1日共发行128万元,同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