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口方没有出口权,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头名称的的出口单(通俗说法是出口核销单)。但出口必须要出口单证,这时候在广东地区,通常可以通过报关行,买其它有出口权公司的出口单证,(借用他人公司名称出口,当然不享有退税的权利)。用来报关。简称买单报关。买单出口 现在很流行的一个词语就是:买单出口买单报关.当出口方没有出口权,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头名称的的出口单(通俗说法是出口核销单)。但出口必须要出口单证,这时候在广东地区,通常可以通过报关行,买其它有出口权公司的出口单证,(借用他人公司名称出口,当然不享有退税的权利)。用来报关。简称买单报关。在大家的印象中,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能做出口,而且要交这个税那个税,又要核销!现在很多工厂自己是没有进出口权的,以及很多自己做外贸的SOHO,那这部分人要怎么样出口呢,那就是买单出,于是出现了很多代理公司,就是专业代理这些企业的产品出口,什么不需要,只需要你有货要出,买份单就好,其他资料代理都会帮客人做好,方便,快截,客人也可以自己控制自己的收汇问题,也可以叫代理公司帮收,你想收多少都没问题!买单风险 买单出口没什么风险,比挂靠外贸公司的风险还更低!! 缺点:是用别人的单证报关,以别人的名义出口,没办法做退税。 优点: 方便,(提供装箱单,SO,还柜纸就可以了)。 省事,(不用打理报关后的后续核销等事宜,不用自己打理进出口权公司的一些正常必要事宜。) 低风险,(要是你出口的货物出到外国后出现什么问题,外商追究责任追回来的就是出口公司,也就是你用别人的单证的公司,而不会找到你。) 客户信息安全(挂靠外贸公司总是怕客户被人家抢走,这是很多外贸同行的心病,买单出口从没发生过这样的问题,因为卖核销单的公司都不做外贸的,所以不存在竞争关系) 总之,买单出口更适合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或者做SOHO的个人。 买单出口要关注的事项是:选择好的报关公司,使用没有被布控的公司单证。买单报关和代理报关的区别 “买单出口”实际上是一种不正规的操作方法。可以解决一些没有出口权的小企业,在发货时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这与我们平时所说的找外贸公司代理是不同的,中国的外汇管制要求谁出口,谁就收回美金,谁来核销。打个比方我用A公司的核销单出口,A公司就必需收回相对应的美金才行;但是如果你采用买单出口,根本就不会将美金汇到提供核销单的外贸公司,这就造成了外汇混乱。如果用A公司的核销单出口,美金又汇到A公司,那就挂靠(代理出口),属于正当操作。买单出口和找外贸公司代理操作之间的差别就是看你要不要退税,你不要退税,自己买核销单自己可以操作,你要退税,没出口权,最终还是要找代理。相关问题 1.核销单买卖,属于“贩卖国家公文”,但是这只是一个小罪名,基本会被人无视之的,最关键的是核销单买卖,经常涉及到私刻公章,甚至骗税问题,所以一旦追查就比较恶劣。 2.核销单买卖,买单报关,在物流行业是公开的秘密,基本所有报关行都在这样做(或者做过),因为如果发货人自己没有核销单,要出口只有两个途径的:让进出口公司代理,或者买单报关。相比之下,买单报关更加简单以及省钱。 3.海关并不会因为单证是买回来的而抓人,除非是你的货物有问题,或者单证有问题,或者涉及骗税,才会追查处理。很多时候海关查货,明显单证是买回来的,只要货物没问题不涉及退税,根本不会理会。 4.有人指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发货人肯定不是你,海关无法查证你与经营单位是否同一人,最后作为无主货予以处理”……其实在买单报关中,都配套有相关印章以及企业法人资料的,而且海关查货也不会看这些,只有缉私局才会要这些资料的,货主或者报关行直接拿资料上去配合处理就行了。现在买单报关的可以说把这些问题都考虑到了。 5.买单报关核销单流转问题:正常来说,报关完成后,核销单以及报关底单退回核销单公司,他们进行核销,不退税(如果退税就涉及骗税了,案情严重),以便下一轮继续领取核销单进行买卖,这种就完全是赚一个核销单买卖的钱的,赚得不多。 另外,有些是这个核销单公司不要了(基本都是皮包公司),单证用完,连核销单和报关单一起撕个粉碎,反正公司不要了,这些单证没任何用处。 剩下的一种情况是涉及骗退税,或者骗出口补贴,或者涉及某些配额的,他们的处理方式跟正常退税一样,只不过数据和资料都是假的,跟海关玩数字游戏,这是情节比较严重的,不懂,不说,不解释…… 所以,不管是自己的单证,或者是买单报关的,其流转和处理,和正常的一样,要退税的就拿去退税,没用的就扔掉,只不过是经手人不同而已……另外,买单报关没传说中的那么带有“危险分子”色彩的,只要货物没问题,而那些单证公司又不乱来,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买单出口,就是没有出口权的企业买别人的核销单, 以别的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出口.外汇是汇入发货人指定的帐户,这叫买单。 中国的外汇管制要求谁出口,谁就收回美金,谁来核销。打个比方我用A公司的核销单出口,A公司就必需收回相对应的美金才行;但是如果你采用买单出口,就不会将美金汇到提供核销单的外贸公司,这就造成了外汇混乱。如果用A公司的核销单出口,美金又汇到A公司,那就是代理出口,属于正当操作。 这就是代理出口和买单出口的区别。
发起谈判 关税与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的发展。但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为特征的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为了遏制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战争发生,美、欧、日等缔约国共同倡导发起了此次多边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体制。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部长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同意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目标 在1986年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此轮谈判的主要目标: 一是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方的利益,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措施与,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 二是加强关税与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税与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置于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 三是增加关税与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关税与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 四是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以加强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之间的内部联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 乌拉圭回合是关税与总协定主持下的第八轮多边谈判,也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从1986年9月谈判的启动到1994年4月最终协议的签署历时8年。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此次多边谈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强化了多边体制,特别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自由化的轨道,并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改善了货物和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通过这轮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制成品平均关税税率降为3.5%左右。同时通过谈判达成了服务总协定,与有关的措施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是建立了世界组织。谈判启动背景 关税与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的发展。但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为特征的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为了遏制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战发生,美、殴、日等缔约国共同倡导发起了此次多边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体制。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部长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同意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谈判目标 在1986年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此轮谈判的主要目标:一是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方的利益,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措施与,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二是加强关税与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税与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置于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增加关税与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关税与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四是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以加强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之间的内部联系。谈判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括传统的货物和新议题。传统议题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问题等。新议题则涉及服务、与有关的措施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成果在货物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的谈判。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对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即加权平均税率从6.3%减为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税目占其全部税目的93%,占全部额的84%,其中承诺减让到零的关税税目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长到32%,涉及的额从20%增长为44%;15%以上的高峰税率比例由23%下降为12%,涉及额为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从关税约束水平方面分析,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目由78%上升为99%,涉及的额由94%增长为99%。 发展中成员品的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15.3%减为12.3%。从约束关税范围上分析,发展中成员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为71%,涉及的额由13%增长为61%。大部分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全面约束了关税,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韩国、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约束关税的比例在90%左右。 品关税的实施期为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完成。 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减让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的实施期。 对于发达成员,从减让幅度上看,发达成员总体关税的削减幅度在37%左右,发展中成员平均减让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括《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94),它是对原来的《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谅解和减让表的《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第二组括两项主要协议,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纳入到正常的规则管辖之下。第三组括《技术性》、《海关估价》、《装运前检疫》、《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与有关的措施》等7项协议,第四组括《保障措施》、《》、《补贴与反补贴》三项补救措施协议。在服务方面 过去关税与总协定只涉及货物领域,服务不属于关税与总协定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并于世界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在12个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审计、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软件服务的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电信、电传和邮件有关的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括批发在内的商业分销服务;不同层次的教育服务;保护环境的服务;括保险与银行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GATS》将服务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跨境交付和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律师咨询、电信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医疗;三是以商业存在(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形式提供服务,例如建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括演出、讲学和行医等。 《GATS》的一般义务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不同的是,服务的最惠国待遇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具体部门的开放相联系,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这种将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承诺的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GATS》一个十分重要特点。《GATS》还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第一,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发展要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的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的开放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时可以设置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领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关税与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体制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进展。在与有关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与货物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它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不产生效力。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取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逐步建立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范围的扩大和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还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关税与总协定便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中。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关于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括对冒牌货的协议》(英文缩写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协议强调对反竞争行为和歪曲的控制;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拟建的乌力吉口岸选址在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境内,对内辐射西北、华北、华中等地区,并与欧亚大陆桥连通;对外辐射蒙古国巴音洪格尔、南戈壁、前杭盖、后杭盖和戈壁阿尔泰等五个省。与策克口岸相比,乌力吉口岸的开通,不仅可缩短内陆货运距离400公里,而且运输条件极为优越,通过蒙古国境内200公里的自然公路,可直接进入蒙古国南戈壁省腹地。 在《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中,将乌力吉口岸列入了八个新开陆路口岸之一。届时,乌力吉口岸将继策克口岸之后成为内蒙古阿拉善第二个边贸新通道。 乌力吉口岸开通后,预计年过货量达到500万吨时,将拉动GDP达到14亿元以上,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工业园区对进口原矿进行深加工,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煤、电、天然气等能源及金属、稀有金属原料加工和输出基地,辐射带动西北、华中、华北地区工业发展。
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交易发生的日期。 现代多指证券、期货、物资等交易的日期。 如股票的交易日为除节假日外的周一至周五。(AM9;30-11;30 , PM13;00-15;00) 一个交易日就是一天,股票的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
表现形式 价格欺瞒形式 价格瞒骗走私偷税不仅发生在我国,其他国家也有发生,是世界各国海关共同打击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中国海关遇到的比较典型的价格瞒骗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商业关系进行“洗单” 走私分子利用特殊商业关系与境外不法中转商勾结,在货物转口进境时,由中转商藏匿原始单证,以中转商名义开具虚假单证,供走私分子在国内报关。通过“洗单”,高价商品变成了低价商品,高税商品变成了低税商品,贸易管制的商品变成了非贸易管制商品。 2.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 主要是隐瞒部分应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 3.低报免费进口、寄售等货物的申报价格 由于免费进口商品一般数量较少、报关时无须提供商业发票,海关对此类商品并不作为重点审价。一些走私分子往往低报价格逃避关税。 4.在进口中冲抵以往交易的减价,逃避关税治理治理背景 针对入世后我国面临的反价格瞒骗的严峻形势,海关总署提出“中国在反价格瞒骗方面采取的措施要更具针对性,努力将关税减收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指示。在进出口贸易中应对价格瞒骗现象的挑战,实现“关税应收尽收,通关快捷便利”的目标,必须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反价格瞒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筑起反价格瞒骗的牢固阵地。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非抓不可的一项重要任务。治理措施 首先,要提高进出口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积极缴税的自觉性。这是从源头上杜绝价格瞒骗现象产生的重要一环,也是建立反价格瞒骗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自觉遵守WTO海关估价协定规则和国仙海关税收法令,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价格”缴纳关税,此乃每个进出口企业应尽的义务。要组织进出口企业加强学习,搞清弄懂什么是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何为实际“成交价格”?它包括哪些成本费用?何为完税价格?该商品货物的关税税率是多少?等,以便清楚进出口该商品货物要缴纳的关税以及完税价格的高低,清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赢利能力。同时,要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进行全球经济一体化意识、法律意识、遵守规则意识、纳税意识、诚信意识、公平竞争意识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的教育,认识“价格瞒骗可耻,偷逃关税犯罪”,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发展观、荣辱观、塑造进出口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可信,照章纳税”的良好形象。只有每个进出口企业这样做了,才能从根本上养活乃至杜绝价格瞒骗行为的发生,保证我国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海关估价法规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价格瞒骗违法行为。这是遏制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的法律保障,更是建立和完善反价格瞒骗机制的法律依据。WTO一系列游戏规则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基础上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就此而言,市场经济乃法制经济、规则经济。打击价格瞒骗行为就是在WTO海关估价规则及其各成员方国内关税法令框架内进行的。因此,一要建立和完善海关估价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配套措施。要按照WTO海关估价条款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关估价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为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武器。二是多方配合,协同作战。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海关应首当其冲,责无旁贷,但这项工作并不仅仅是海关一家的事,它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譬如,海关对某外贸企业价格瞒骗案件进行稽查、调查、侦查时,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公安、商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形成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的全力。三要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对实施价格瞒骗偷逃关税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打重罚,绝不手软。要使之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令其因处于行政、刑事双重处罚的威慑下而不敢搞价格瞒骗,不敢偷逃关税。 再者,要以海关行政执法机关为主,建立严密高效的反价格瞒骗海关是国门的“守护神”,是反价格瞒骗的“前沿阵地”。海关作为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犯罪行为的骨干力量,必须尽快在直属海关层面上建立起一套以价格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商品和企业为价格风险管理重心,由价格预警防线、审价验估防线、后续核查防线等三道防线共同构成的反价格瞒骗的良性运行机制。这是成功反价格瞒骗的关键。 “价格风险信息平台”,是指建立在各部门高度协调、信息高度综合的高科技网络平台。在价格风险信息平台的支持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企业管理有关信息、海关价格调研分析动态数据等大量信息数据可以在海关各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各部门在通关过程及后续管理各环节(核查、稽查、调查等)中发现或取得的信息,可以在此平台上不断得到补充、修正和完善;海关与外汇管理、税务、商检等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国外海关的合作、协作或行政互助中了解和掌握到的对外付汇信息进口商品国内食欲、缴纳国内税、行业发展、供求关系变化、商品价格趋势和企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将得到有机组合和应用。将此平台经与海关通关系统的大网络实现有效联结,就会发挥它在反价格瞒骗中的巨大整体效能。 “以商品和企业为价格风险管理重心”,就是不但强调重点敏感商品的价格风险管理,而且更重视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价格风险管理。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大型重点企业实施价格电子预审核,通过对企业进行信誉管理和契约式管理,促使企业守法自律,从源头上确保一些重要的税源大户,减少价格瞒骗的“主观故意”,从而为守法企业提供最大程度的通关便利。综述 “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指设立在货物正式申报通关之前,以直属海关职能部门为主,审单中心和现场海关积极参与配合的价格预警防线。目的有两个:一是在正式通过环节之前,设置一道滤网,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商品进行筛选,使信誉良好的企业能够快速通关,减轻通关环节的压力。二是发挥职能部门价格专业优势,为审单中心和现场在审单验估、查验环节及时发展和捕捉到价格瞒骗情况提供准确“导航”和信息支持。第二道防线是指设置在通关和物流环节,以审单中心审价人员和现场海关接单验估和查验人员为主的审价验估防线。审单中心和现场海关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专长,优势互补,并形成良好的信息反馈与沟通机制,防止执法漏洞和执法空白。 第三道防线是指设立在货物通关之后,以职能部门、现场海关的价格核查部门为主,调查、侦查协调配合的后续核查防线。它包括常规检查和非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是指对开展价格预审核的企业每年定期进行核查,目的就在于对商品和企业价格实现动态管理,保持对伤瞒报价格行为的威慑力。非演奏检查是对前两面三刀道防线中发现的有疑点的企业、商品进行检查,或对某一时期内突发性的有价格瞒骗的商品和企业开展机动核查。价格核查是对集中审单和现场验估、价格磋商的延伸和补充。同时它与调查、稽查、侦查相结合,建立起强有力的预防和打击价格瞒骗工作链(价格核查——价格专项稽查——反价格瞒骗调查——立案侦查)。通过价格核查,海关可以对一定时间内企业进口的价格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货物并对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价格瞒骗行为进行处理,加大海关执法的威慑力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价格核是确保服务和有效监管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价格杠杆 价格杠杆——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措施促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来引导和控制国民经济运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