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早已开始,尤其是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本和产品在全球性相关图书流动,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扩张,有利于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一柄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特别是对经济实力薄弱和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性的激烈竞争,所遇到的风险、挑战将更加严峻。目前经济全球化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新的经济秩序,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经济全球化是指贸易、投资、金融、生产等活动的全球化,即生存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佳配合置。从根源上说是生产力和国际分工的高度发展,要求进一步跨越民族和国家疆界的产物。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深入发展,既给世界贸易带来了重大的推动力,同时也给各国经贸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其出现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矛盾。为此,研究和了解这一问题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早已开始,尤其是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本和产品经济全球化在全球性流动,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扩张,有利于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一柄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特别是对经济实力薄弱和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性的激烈竞争,所遇到的风险、挑战将更加严峻。目前经济全球化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新的经济秩序,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深入发展,既给世界贸易带来了重大的推动力,同时也给各国经贸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其出现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矛盾。为此,研究和了解这一问题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经济全球化的含义经济全球化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目前没有统一概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为此,可从三方面理解经济全球化: 一是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和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 二是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 三是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强化,即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协调和约束作用越来越强。 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过程。概念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这个词,据说最早是由特·莱维于1985年提出的,但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 有人从生产力运动的发展的角度分析,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相关图书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也有人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认为“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利用科技进步,借自由化之名,行控制世界经济之实,使发达国家越来越富,发展中国家越来越穷的历史过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但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推动了全球生产力大发展,加速了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也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多了国际投机,增加了国际风险,并对国家主权和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造成了严重冲击。更为严重的是,在经济全球化中,由于实力不同,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将得利最多,而发展中国家所得甚少。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将被排除在经济全球化之外,越来越被“边缘化”,甚至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新技术殖民地”。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对世界各国经济、政治、军事、社会、文化等所有方面,甚至包括思维方式等,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这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任何国家也无法回避,唯一的办法是如何去适应它,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历史大潮中接受检验。载体贸易自由化 随着全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的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从而加快了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也使得加经济全球化入到WTO组织的成员以统一的国际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生产国际化 生产力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极大地推动着世界市场的扩大。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科技革命,从时间和空间上缩小了各国之间的距离,促使世界贸易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促使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它不仅对生产超越国界提出了内在要求,也为全球化生产准备了条件,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动力。金融全球化 世界性的金融机构网络,大量的金融业务跨国界进行,跨国贷款、跨国证券发行和跨国并购体系已经形成。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科技全球化 它是指各国科技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这是经济全球化最新拓展和进展迅速的领域,表现为,先进技术和研发能力的大规模跨国界转移,跨国界联合研发广泛存在。以信息技术产业为典型代表,各国的技术标准越来越趋向一致,跨国公司巨头通过垄断技术标准的使用,控制了行业的发展,获取了大量的超额利润。 经济全球化的四个主要载体都与跨国公司密切相关,或者说跨国公司就是经济全球化及其载体的推动者与担当者。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经济全球化是指在新科技革命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更高水平的推动下,社会再生产相关图书的各个环节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各种资本形态(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的运动超出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过程。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的全球化,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关系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更高水平、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程度大为增强、阻碍生产要素在全球自由流通的各种壁垒不断削弱,经济运行的国际规则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条件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其萌芽可以追溯到到”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世界市场加速扩大,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大大超过历代水平。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以科技革命和信息技术发展为先导,涵盖了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各个领域,囊括了世界经济和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的各个方面及全部过程。其主要表现为:国际分工从过去以垂直分工为主发展到以水平分工为主的一个新阶段;世界贸易增长迅猛和多边贸易体制开始形成;国际资本流动达到空前规模,金融国际化的进程加快;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日增;国际经济协调的作用日益加强。 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这是因为: 第一,新科技革命和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物质条件; 第二,国际贸易的高度发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三,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 第四,国际间相互投资的发展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影响对不同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影响 由于世界各国在自然资源、生产力和科技水平、政治经济制度和民族文化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以及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全球化对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西方发达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占有经济全球化更多的优势,获得更多的利益。 第一,发达国家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力和高新科学技术,在全球分工体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掌握了经济全球化赖以发展的信息技术的基础,世界研究与开发的投资、科技力量和科技成果也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正是利用其雄厚的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集中精力发展高技术含量、高信息含量的高新技术产业,而将传统工业和一般技术成熟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第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器,是实现全球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载体。目前,主宰全球经济局面的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公司,在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只有5家。发达国家通过跨国公司全球性的联合、兼并和扩张,进一步发展其高度发达和高度集约型的经济,使其产品竞争力始终高居世界领先地位。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作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浪潮,到底能给人们带来什么呢?衡量经济全球化的利弊与得失,最关键的问题是要研究经济全球化给中国提供了哪些机遇,带来了哪些风险和挑战。 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带来的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世界先进管理理论和经验并实现管理的创新。据统计,流人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在改革开放之初(1979—1982年)累计为11.66亿美元。以后逐年上升,进入20世纪 90年代迅速增加,到2002年底,累计达到441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相关图书额自1993年以来一直居世界第二位,居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位。在过去 20年,中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占所有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30%。由于经济全球化实现了人才、资本、信息、知识和物质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中国能够引进、吸收世界上的先进管理理论和经验,并根据中国的国情进行管理创新。事实上,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已经给了人们很多启迪和借鉴。 第二,有利于加速中国工业化进程,提升产业结构。经济全球化使中国能更快地纳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充分利用发达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将其技术相对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过来,加速中国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及出口商品结构,强化经济竞争力。 第三,有利于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本国现实和潜在的比较优势,拓展海外市场。经济全球化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在更广泛的领域内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可以通过发挥比较优势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拓展海外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可以抓住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发挥后发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各国科技人才、跨国公司、国家之间以及民间的全球性科技活动日趋活跃,如能加以有效地利用和积极参与,就能有效地促进中国技术水平的提高。中国企业可以利用国外的技术或在外国产品的技术基础上进行创新,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跨国公司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中除国家以外最活跃的国际行为主体,是当今世界经济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跨国公司作为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不仅使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反过来也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推动了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在生产、投资、贸易、金融、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1.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化; 2.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资本的全球化; 3.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贸易的全球化; 4.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全球化。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各国经济的较快发展。但同时,也使世界经济的发展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从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来看:有利于各国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一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无论多高,总要受本国资源和市场的限制,只有全球资源和市场一体化,才能使一国经济在目前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摆脱资源和市场的束缚。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可以实现以最有利的条件来进行生产,以最有利的市场来进行销售,达到世界经济发展的最优状态,提高经济效率,使商品更符合消费者的需要。促进了国际分工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区域统一,使国际分工更加深化,各国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事能获得最大限度的比较优势的产品的生产,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效益。经济全球化可以促进产业的转移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加速流动;可以弥补各国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不足,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迅速实现产业演进和制度创新,改进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合理优化 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合理优化和生产力的较大提高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了在全球化范围内的科技研究和开发,并使现代科学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传播,现代科技创新是世界性的,任何国家的科学技术活动,都必须也只能以世界上现有的科技成果为前进的基础。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科学技术的世界性流动,使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以进口世界上自己需要的先进科学技术,借助“后发优势”,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多极化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它使以往的国别关系、地区关系发展成为多极关系和全球关系,推动了处理这些关系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机制的发展,并必然会导致一系经济全球化列全球性经济规则的产生,使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国家出让或放弃部分主权,形成和遵守这些经济规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个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融合渗透的过程。促进发展模式创新 全球化促进生产、资源、人员、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生产要素全球优化配置、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跨国公司已发展到在全球布设研发、生产、销售链条的全球公司阶段。经验显示,一国经济开放度提高与其人均GDP增长之间成正比。无论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如何调整变化,不考虑全球化因素,不利用全球化机遇,就不可能探索出先进的发展模式。促进国际利益融合 利益融合既表现在经济领域,又表现在其他领域;既表现在双边领域又表现在多边领域。国家间经济相互依赖逐步深化,俱荣俱损局面开始形成。全球经济链条越拧越紧,一国经济发展对全球经济发展的依赖增强。除国家利益外,共同地区利益和全球利益明显增多。利益融合有利于国家关系改善,国家间协调合作增多,出于不同利益而形成的不同“志愿者联盟”不断出现。谋霸权、搞对抗,坚持集团政治和冷战思维越来越不得人心。促进安全内涵扩展 安全已从传统安全领域扩展到非传统安全领域。恐怖主义、经济安全、环境恶化、气候变暖、疫病蔓延、移民浪潮和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威胁增大,涉及到经济、民生、社会和自然等广泛领域。非传统安全主要由人类发展的不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自然的不协调引起,其实质是发展问题。非传统安全问题模糊了安全与发展的界限,增大了国际安全合作的紧迫性,挑战着传统安全的主导地位,缓和了国家间的军事对抗关系。如恐怖主义和气候变化不是任何单一国家能够解决得了的,美国在反恐中不得不多方借重国际社会。又如,美俄在导弹防御问题上矛盾尖锐,但在非传统安全领域总的来说合作顺利。促进国家主权转移 全球化促进了国际组织的发展。仅1990至1998年,国际组织就从26656个增至48350个,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25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成为全球性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实施者、全球性问题的管理者和全球性争端的解决者。WTO在其《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全面规定了WTO解决贸易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裁决执行与监督以及救济办法等,并专门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确,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国家主权仍然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利,但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国家主权在越来越多地向政府间国际组织转移。比如,向联合国、地区组织转移政治、外交和军事权利,向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全球公司转移经济权利,向各种各样的其他非政府国际组织转移社会权利。全球化还促使一国的国内规则尽可能与国际规则协调与一致。推进国际体系转型 现行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是:由西方特别是美国主导、国家间名义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国际组织作用有限、霸权主义和“问题国家”得不到有效制约。现行国际体系在应对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方面日渐乏力,其调整、完善和转型乃大势所趋。今后几十年内新的国际体系有可能基本形成,其主要特征:一是世界格局多极化。由于新兴大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振兴,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有利于多强不利于“一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不利于发达国家的变化,“一超”与多强、南方与北方两个力量对比失衡问题有望最终解决。据国际权威机构预测,2020年世界排名前20位的经济大国将重新洗牌,中国将跃居世界第二位,俄罗斯、印度、巴西将跃入前10名,另有部分发展中大国将跃居前20名。美、中、欧、日、俄、印度、巴西等新的各极之间利益融合与相互依存度提高,彼此发生尖锐对抗与全面战争的危险性降低。二是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共同主导。将来随着美国“一超”地位和西方力量优势的逐步丧失,西方的主导地位将难以维系,多极、西方与非西方将共同主导新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民主化将得到发展。三是国际组织作用增强。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将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强化,对大国和“问题国家”的约束将得到加强。四是国际治理多样化。全球性问题增多将促进国际治理模式多样化,如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大国共治与中小国家共治、全球性国际组织治理与地区性国际组织治理等相互结合和相互补充。五是和平渐进性。以往国际体系的变革都是通过战争实现的,这一次国际体系转型可能在保持总体和平状态下通过大国之间、南北方国家间的斗争、协商、妥协以渐进式改良逐步完成。推进人类文明进步 人类有可能在全球化、全球性问题、全球利益和全球治理基础上,形成人类新的共同价值观念和新的人类文明,打破西方在人类文明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对西方文明的总体超越。 但是,经济全球化是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经济全球化中占有主导地位和绝对优势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资本主义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性特征会得到充分体现;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会更加突出,使国家之间的市场竞争和民族冲突会更加激烈和尖锐;少数大国一手操纵世界经济事务,使平等互利原则和国际间的合作屡遭破坏;局部地区的民族摩擦、经济危机以及政治经济的震荡也极易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和扩展,增加了国际政治经济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通常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可以相互控制运作,其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股份。 交叉持股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不利于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使企业产权模糊化,难以形成实际控股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成为公司的主宰,形成内部人控制),不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关联公司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集团意志的损害,在商业机会上、分配利润上,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发股东矛盾,对公司法人治理十分不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三会)的表决,对投资的限额也有权限制,因此加强对关联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管和控制,表决权的保护,增加审慎性。股权置换的方式 关于股权置换的方式,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置换+现金或资产。(一)股权之间置换的法律风险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从而有效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 比如,7月28日,一项酝酿了半年之久的股权置换案终于尘埃落定,联想(0992,HK)将旗下IT业务主体部分作价3亿元人民币,置换亚信科技(即亚信控股有限公司NASDAQ:ASIA)15%的股权,完成了两家公司在IT服务领域内的业务合作。 据联想上一年度财报,其IT服务部门营业额为3亿元,以此价格出手基本属于平价。如果按照联想历年对IT服务部的累计投入1亿元计算,此次股权转换,联想的投资收益相当于200%。目前亚信的股票正处于历史最低点,仅3亿元资产就换来单一最大股东地位,也较2000年亚信百元价位时划算了十几倍。由于股权置换没有涉及现金交易,也减轻了亚信的资金压力。(二)股权加资产式置换的法律风险 我们首先研究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种并购方式的特点。 案例:齐鲁软件重组泰山旅游案。 齐鲁软件是浪潮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它是浪潮整合内部软件资源组建成立办公自动化研究所、系统集成事业部,购并整合外部社会力量组建成立通信事业部和金融事业部而成立的高新技术软件开发企业。齐鲁软件作为浪潮的软件旗舰,也是我国首批四大国家级软件产业园——齐鲁软件园骨干企业之一。公司基本定位确定为“面向通信、金融、政府等多行业的大型应用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商”,并与浪潮其它的IT产业发展形成互动。公司拥有通信、金融、行政机关等行业适用的三十多种自主版权应用软件。 泰山旅游是国家旅游局推荐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山东省上市的第一家旅游企业,是山东省旅游行业和泰安经济的支柱企业,资产质量好,获利能力强,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优质壳资源。 齐鲁软件对“泰山旅游”的购并分为两个步骤:一是齐鲁软件与泰安国资局签定了部分国有股的转让协议,进行了股权转让,从而使齐鲁软件成为“泰山旅游”的第一大股东;二是进行资产重组,即将齐鲁软件的优质软件资产(通信事业部、系统集成部)转换装入泰山旅游,完成后,齐鲁软件拥有泰山旅游三条索道的所有权,泰山旅游的主要资产及业务则为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强劲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拉动,使齐鲁软件进入了迅速发展的快车道。全部收购活动完全结束后,在沪市挂牌的“泰山旅游”(600756)将更名为“齐鲁软件”,成功借壳上市。齐鲁软件将为股东带来持续的投资价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是指由公司原有股东以出让部分股权的代价或者是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使公司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存在优质资产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具有不支付现金的风险,降低了财务风险。(三)股权加现金置换式的法律风险 这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完成置换。如国美就通过这种方式如愿取得永乐控股权。这通常发生在并购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通常取得控股地位。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还是比较灵活的,置换的结果是相互持有股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方式。
简介 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截至2009年12月7日到19日缔约方第15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为止,目前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增加至192个。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建立历程 1898年,瑞典科学家斯万Ahrrenius警告说,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会导致全球变暖。 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家们逐渐深入了解地球大气系统才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让决策者和一般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些科研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和世界气象组织(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于1988年成立了气候变化政府间会议(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 IPCC在1990年发布了第一份评估报告。经过数百名顶尖科学家和专家的评议,该报告确定了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它对政策制定者和广大公众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影响了后续的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 为了响应越来越多的科学认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期间举行了一系列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政府间会议。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呼吁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本次会议由137个国家加上欧洲共同体进行部长级谈判,主办方为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署和其他国际组织。 经过艰苦的谈判,在最后宣言中并没有指定任何国际减排目标,然而,它确定的一些原则为以后的气候变化公约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包括: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公平原则,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和预防原则。 同时,广大市民已开始作出反应。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地方的热浪和风暴虽然不是直接由气候变化引起的,但也导致了一系列的对气候变化及其预期的新闻报道。 于是,1990年12月,联合国常委会批准了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FCCC: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在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期间进行了5次会议,参加谈判的150个国家的代表最终确定将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公约。 公约为应对未来数十年的气候变化设定了减排进程。特别是,他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政府间报告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情况。此信息将定期检讨以追踪公约的执行进度。此外,发达国家同意推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他们还承诺采取措施,争取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 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原文 本公约各缔约方,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 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 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 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 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 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按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决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 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鸟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 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 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 认识到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 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 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 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 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 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通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 义 ①各条加上标题纯粹是为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本公约的目的: 1.“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指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或对人类的健康和福利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 2.“气候变化”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 3.“气候系统”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 4.“排放”指温室气候和/或其前体在一个特定地区和时期内向大气的释放。 5.“温室气体”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事项,并经按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文书。 7.“库”指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 8.“汇”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9.“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第二条 目 标 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三条 原 则 各缔约方在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而采取行动时,除其他外,应以下列作为指导: 1.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3.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为此,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及适应措施,并涵盖所有经济部门。应付气候变化的努力可由有关的缔约方合作进行。 4.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保进可持续的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当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5.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第四条 承诺 1.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应: (a)用待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编制、定期更新、公布并按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候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 (b)制订、执行、公布和经常地更新国家的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计划,其中包含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候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来着手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及便利充分地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c)在所有有关部门,包括能源、运输、工业、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部门,促进和合作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的技术、做法和过程; (d)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它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 (e)合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做好准备;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的适当的综合性计划; (f)在它们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采用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 (g)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和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 (h)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以及关于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迅速的交流; (i)促进和合作进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的工作,并鼓励人们对这个过程最广泛参与,包括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j)依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2.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具体承诺如下所规定: (a)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制定国家①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这些政策和措施将表明,发达国家是在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同时认识到至本10年末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较早的水平,将会有助于这种改变,并考虑到这些缔约方的起点和做法、经济结构和资源基础方面的差别、维持强有力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需要、可以采用的技术以及其他各别情况,又考虑到每一个此类缔约方都有必要对为了实现该目标而作的全球努力作出公平和适当的贡献。这些缔约方可以同其他缔约方共同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特别是本项的目标作出贡献; ①其中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 (b)为了推动朝这一目标取得进展,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依照第十二条,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6个月内,并在其后定期地就其上述(a)项所述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就其由此预测在(a)项所述期间内《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提供详细信息,目的在各别地或共同地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按照第七条,这些信息将由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以及在其后定期地加以审评; (c)为了上述(b)项的目的而计算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时,应该参考可以得到的最佳科学知识,包括关于各种汇的有效容量和每一种温室气体在引起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的知识。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和议定进行这些计算的方法,并在其后经常地加以审评; (d)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审评上述(a)项和(b)项是否充足。进行审评时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有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信息。在审评的基础上,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其中可以包括通过对上述(a)项和(b)项承诺的修正。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还应就上述(a)项所述共同执行的标准作出决定。对(a)项和(b)项的第二次审评应不迟于1998年12月31日进行,其后按由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定期间隔进行,直至本公约的目标达到为止; (e)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 (一)酌情同其他此类缔约方协调为了实现本公约的目标而开发的有关经济和行政手段;和 (二)确定并定期审评其本身有哪些政策和做法鼓励了导致《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候的人为排放水平因而更高的活动。 (f)缔约方会议应至迟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审评可以得到的信息,以便经有关缔约方同意,作出适当修正附件一和二内名单的决定; (g)不在附件一之列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或在其后任何时间,通知保存人其有意接受上述(a)项和(b)项的约束。保存人应将任何此类通知通报其他签署方和缔约方。 3.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它们还应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执行本条第1款所述并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同第十一条所述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依该条议定的措施的全部增加费用。这些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 4.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5.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 6.对于附件一所列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在上述第2款下的承诺时,包括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可资参照的历史水平方面,应由缔约方会议允许它们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增强这些缔约方应付气候变化的能力。 7.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8.在履行本条各项承诺时,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下列各类国家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注: (a)小岛屿国家; (b)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 (c)有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的地区的国家; (d)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 (e)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的地区的国家; (f)有城市大气严重污染的地区的国家; (g)有脆弱生态系统包括山区生态系统的国家; (h)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的国家;和 (i)内陆国和过境国。 此外,缔约方会议可酌情就本款采取行动。 9.各缔约方在采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10.各缔约方应按照第十条,在履行本公约各项承诺时,考虑到其经济容易受到执行应付气候变化的措施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害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情况。这尤其适用于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和/或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的使用,而改用其他燃料又非常困难的那些缔约方。第五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g)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 (a)支持并酌情进一步制订旨在确定、进行、评估和资助研究、数据收集和系统观测的国际和政府间计划和站网或组织,同时考虑到有必要尽量减少工作重复; (b)支持旨在加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系统观测及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的国际和政府间努力,并促进获取和交换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取得的数据及其分析;和 (c)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注和需要,并开展合作提高它们参与上述(a)项和(b)项中所述努力的自生能力。第六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i)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 (a)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 (一)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 (二)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三)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和 (四)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 (b)在国际一级,酌情利用现有的机构,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并促进: (一)编写和交换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材料;和 (二)拟订和实施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加强国内机构和交流或借调人员来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培训这方面的专家。第七条 缔约方会议 1.兹设立缔约方会议。 2.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定期审评本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为此目的,缔约方会议应: (a)根据本公约的目标、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科学与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评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和机构安排; (b)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c)应两个或更多的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d)依照本公约的目标和规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除其他外,用来编制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清单,和评估为限制这些气体的排放及增进其清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有效性的可比方法; (e)根据依本公约规定获得的所有信息,评估各缔约方履行公约的情况和依照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总体影响,特别是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及其累计影响,以及当前在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f)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并确保予以发表; (g)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建议; (h)按照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及第十一条,设法动员资金; (i)设立其认为履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j)审评其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并向它们提供指导; (k)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会议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 (l)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和 (m)行使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以及依本公约所赋与的所有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以及本公约所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其中应包括关于本公约所述各种决策程序未予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这类程序可包括通过具体决定所需的特定多数。 4.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第二十一条所述的临时秘书处召集,并应不迟于本公约生效日期后1年举行。其后,除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外,缔约方会议的常会应年年举行。 5.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应在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6个月内得到至少1/3缔约方的支持。 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员,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不管其为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1/3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第八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b)汇编和转递向其提交的报告; (c)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依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编制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 (f)在缔约方会议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行使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行使职能作出安排。第九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兹设立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就履行公约所采到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d)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3.该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制定。第十条 附属履行机构 1.兹设立附属履行机构,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由为气候变化问题专家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该机构应: (a)考虑依第十二条第1款提供的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估,对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体合计影响作出评估; (b)考虑依第十二条第2款提供的信息,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进行第四条第2款(d)项所要求的审评;和 (c)酌情协助缔约方会议拟订和执行其决定。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机制。该机制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向其负责,并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该机制与本公约有关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核机制的经营应委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 2.该资金机制应在一个透明的管理制度下公平和均衡地代表所有缔约方。 3.缔约方会议和受托管资金机制的那个或那些实体应议定实施上述各款的安排,其中应包括: (a)确保所资助的应付气候变化的项目符合缔约方会议所制定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办法; (b)根据这些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重新考虑某项供资决定的办法; (c)依循上述第1款所述的负责要求,由那个或那些实体定期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其供资业务的报告; (d)以可预测和可认定的方式确定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和可以得到的资金数额,以及定期审评此一数额所应依据的条件。 4.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作出履行上述规定的安排,同时审评并考虑到第二十一条第3款所述的临时安排,并应决定这些临时安排是否应予维持。在其后四年内,缔约方会议应对资金机制进行审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5.发达国家缔约方还可通过双边、区域性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资金。第十二条 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1.按照第四条第1款,第一缔约方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在其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用缔约方会议所将推行和议定的可比方法编成的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 (b)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而采取或设想的步骤的一般性描述;和 (c)该缔约方认为与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有关并且适合列入其所提供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在可行情况下,包括与计算全球排放趋势有关的资料。 2.附件一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他缔约方应在其所提供的信息中列入下列各类信息: (a)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其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下承诺所采取政策和措施的详细描述;和 (b)关于本款(a)项所述政策和措施在第四条第2款(a)项所述期间对温室气体各种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所产生影响的具体估计。 3.此外,附件二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他发达缔约方应列入按照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所采取措施的详情。 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需要资助的项目,包括为执行这些项目所需要的具体技术、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在可能情况下并附上对所有增加的费用、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及其清除的增加量的估计,以及对其所带来效益的估计。 5.附件一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他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6个月内第一次提供信息。未列入该附件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或按照第四条第3款获得资金后3年内第一次提供信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自行决定何时第一次提供信息。其后所有缔约方提供信息的频度应由缔约方会议考虑到本款所规定的差别时间表予以确定。 6.各缔约方按照本条提供的信息应由秘书处尽速转交给缔约方会议和任何有关的附属机构。如有必要,提供信息的程序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考虑。 7.缔约方会议从第一届会议起,应安排向有此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以汇编和提供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和确定与第四条规定的所拟议的项目和应对措施相联系的技术和资金需要。这些支持可酌情由其他缔约方、主管国际组织和秘书处提供。 8.任何一组缔约方遵照缔约方会议制定的指导方针并经事先通知缔约方会议,可以联合提供信息来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但这样提供的信息须包括关于其中每一缔约方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各自义务的信息。 9.秘书处收到的经缔约方按照缔约方会议制订的标准指明为机密的信息,在提供给任何参与信息的提供和审评的机构之前,应由秘书处加以汇总,以保护其机密性。 10.在不违反上述第9款,并且不妨碍任何缔约方在任何时候公开其所提供信息的能力的情况下,秘书处应将缔约方按照本条提供的信息在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的同时予以公开。第十三条 解决与履行有关的问题 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设立一个解决与公约履行有关的问题的多边协商程序,供缔约方有此要求时予以利用。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1.任何两上或两个以上缔约方之间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方应寻求通过谈判或它们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解决该争端。 2.非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1份文书中声明,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承认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方,下列义务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的,无须另订特别协议: (a)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和/或 (b)按照将由缔约方会议尽早通过的、载于仲裁附件中的程序进行仲裁。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可就依上述(b)项中所述程序进行仲裁发表类似声明。 3.根据上述第2款所作的声明,在其所载有效期期满前,或在书面撤回通知交存于保存人后的3个月内,应一直有效。 4.除非争端各当事方另有协议,新作声明、作出撤回通知或声明有效期满丝毫不得影响国际法院或仲裁庭正在进行的审理。 5.在不影响上述第2款运作的情况下,如果一缔约方通知另一缔约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过了12个月后,有关的缔约方尚未能通过上述第1款所述方法解决争端,经争端的任何当事方要求,应将争端提交调解。 6.经争端一当事方要求,应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每一当事方委派的数目相同的成员组成,主席由每一当事方委派的成员共同推选。调解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性裁决。各当事方应善意考虑之。 7.有关调解的补充程序应由缔约方会议尽早以调解附件的形式予以通过。 8.本条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除非该文书另有规定。第十五条 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 2.对本公约的修正应在缔约方会议的一届常会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6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本公约各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3/4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公约至少3/4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对接受该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他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接受该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对其生效。 6.为本条的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第十六条 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到本公约时即同时提到其任何附件。在不妨害第十四条第2款(b)项和第7款规定的情况下,这些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任何其他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说明性资料。 2.本公约的附件应按照第十五条第2、第3和第4款中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3.按照上述第2款通过的附件,应于保存人向公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该附件的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附件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的通知的缔约方,该附件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90天起对其生效。 4.对公约附件的修正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依照上述第2和第3款对公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规定的同一程序进行。 5.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公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第十七条 议定书 1.缔约方会议可在任何一届常会上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 2.任何拟议的决定书案文应由秘书处在举行该届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送交各缔约方。 3.任何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应由该文书加以规定。 4.只有本公约的缔约方才可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5.任何议定书下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作出。第十八条 表决权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应有1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第十九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按照第十七条通过的议定书的保存人。第二十条 签署 本公约应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在里约热内卢,其后自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排 1.在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结束前,第八条所述的秘书处职能将在临时基础上由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决议所设立的秘书处行使。 2.上述第1款所述的临时秘书处首长将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密切合作,以确保该委员会能够对提供客观科学和技术咨询的要求作出反应。也可以咨询其他有关的科学机构。 3.在临时基础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全球环境融资”应为受托经营第十一条所述资金机制的国际实体。在这方面,“全球环境融资”应予适当改革,并使其成员具有普遍性,以使其能满足第十一条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标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第二十三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2.对于在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3.为上述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第二十四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第二十五条 退约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3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第二十六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为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附件一 澳大利亚 欧洲共同体 奥地利 爱沙尼亚a 白俄罗斯a 芬兰 比利时 法国 保加利亚a 德国 加拿大 希腊 捷克斯洛伐克a 匈牙利a 丹麦 冰岛 爱尔兰 罗马尼亚a 意大利 俄罗斯联邦a 日本 西班牙 拉脱维亚a 瑞典 立陶宛 瑞士 卢森堡 土耳其 荷兰 乌克兰a 新西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挪威 美利坚合众国 波兰a 葡萄牙 a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附件二 澳大利亚 日本 奥地利 卢森堡 比利时 荷兰 加拿大 新西兰 丹麦 挪威 欧洲共同体 葡萄牙 芬兰 西班牙 法国 瑞典 德国 瑞士 希腊 土耳其 冰岛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爱尔兰 美利坚合众国 意大利会议 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 2002年10月,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 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60%。 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5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该项协议。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8年12月,第14次缔约方大会在波兰波兹南市举行。 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一份声明中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这一会议也被称为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会议在现代化的Bella中心举行,为期两周。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至少在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本议定书之后第90天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场将不断发展,林业碳汇国家贸易也将不断增加。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实质性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加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问题也将是2005年启动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焦点。其间,林业议题的重点是森林经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经营作为减排的途径,是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相关资料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给《京都议定书》蒙上了阴影,为国际减排进程设置了障碍。美国态度坚决,表示不会回到《京都议定书》轨道上来,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特别是欧盟极力想把美国牵回《京都议定书》的轨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但事实表明,多数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在增长。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的波恩。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船边交货 船边交货(FAS)——贸易术语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 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船边交货 - 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交至指定的船边的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船边交货 - 买方义务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但以该项货物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即明确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按照A4规定交货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装载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7、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船边交货 - 适用范围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AS术语只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修订本解释,FAS是FreealongSide的缩写,即指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因此,在与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时,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对此,应予以注意。船边交货-中国实施 在中国进出口业务中,若买卖双方约定采用FAS这一贸易术语签订合同,则该合同称为FAS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排除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一旦双方在交货方面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庭可依照上述规则进行判决和裁决。
词目:船只 拼音:chuán zhī 辩析:“船只”(Ship和vessel)在适用海上运输货物的术语中,“ship”和“vessel”被当做同义词使用。无须说明,当“ship”作为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时,如“船边交货(FAS)”和“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词。同样,由于FOB术语中传统上使用“越过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会将“ship”一词用于相关内容。 基本解释 [shipping;vessels] 船的总称 详细解释 即船。水上主要运输工具的总称。 元 无名氏 《冯玉兰》第一折:“且将船只撑近岸边,看有甚么人来雇船那。”《水浒传》第一○七回:“ 宋江 教 戴宗 传令水军头领 李俊 等,将粮食船只,须谨慎提防,陆续运到军前接济。”明 袁可立《奏登师出海之期疏》 :“臣与镇道图画者数月,诸凡操练将士、修验船只、合并营伍、简汰官兵稍有次第。” 清 李渔 《玉搔头·弄兵》:“兵士们,快随我来,跳上他的船只,就夺了兵器杀他。”
船务代理 shipping agency 根据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进出有关的业务活动。 船务代理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船方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以每船一次为限,称为航次代理;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代理协议,称为长期代理。 船务代理一般是指海洋运输公司的代理人,代理船公司签发提单,接受订舱等一系列和海洋运输有关的业务。
性质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航空运单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 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 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金额,因此可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运人联作为记账凭证。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分类方法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航空主运单 (MAWB,Master Air Waybill)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航空分运单 (HAWB,House Air Waybill)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运单航空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此时各方的关系如图所示。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 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主要内容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 运输流程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航空运单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 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日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海关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海关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22L 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2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22C.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lb)。 22D. 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 (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2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22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22I. 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22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22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22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3.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简介 自由港依贸易管制情况分为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前者对所有商品进自由港出口都实行免税,后者对少数商品征收少量关税并有某些贸易限制 。自由港主要从事转口贸易。有些自由港与非自由 港区域划分明显 ,但有些 划分不明显。一些不处于港口地区的自由贸易区,除转口贸易外,还从事加工 、旅游 、服务等行业 。 开辟自由港可以扩大转口贸易,并从中获得各种贸易费用,扩大外汇收入。 最早的自由港出现於欧洲,13世纪法国已开辟马赛港为自由贸易区。1547年,义大利正式将热那亚湾的里南那港定名为世界上第一个自由港。其后,为了扩大对外的国际贸易,一些欧洲国家便陆续将一些港口城市开辟自由港。至今,因应全球的贸易活动与经济发展,自由港的数量已上升至130多个。 自由港与保税区相似,其不同在於贸易优惠措施空间范围上的不同而已。分布 自由港绝大部分位于沿海港口,也可位于内陆地区(如内陆国瑞士全国有20个自由港)。绝大部分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港口和先进的运输、装卸设备,以豁免货物进出口关税和海关监督的优惠,以及开展货物储存、分级挑选、改装等业务便利,通过吸引外国货船、扩大转口贸易,发挥商品集散中心作用,以达赚取外汇收入的目的而发展起来。自由港与保税区相似,其不同在于贸易优惠措施空间范围上的不同而已。分类 按其限制程度,分为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前者对外国商品一律免征关税,现世界上已为数不多;后者仅对少数指定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或实施不同程度的贸易限制,其它商品可享受免税待遇,世界绝大部分自由港均属此类,如直布罗陀、汉堡、香港、新加坡、槟榔屿、吉布提等。 按其范围大小分为自由港市和自由港区。前者包括港口及所在城市全部地区,将其划为非关税地区,外商可自由居留及从事有关业务,所有居民和旅客均享受关税优惠,如新加坡和香港。后者仅包括港口或其所在城市的一部分,不允许外商自由居留,如汉堡、哥本哈根等。历史 自由港最早产生于欧洲,13世纪法国马赛港就开辟了自由贸易区。 1547年,意大利正式将热那亚湾的里南那港(又译为:雷格亨港 Leghoyn)定名为世界上第一个自由港。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自由港的数量越来越多,世界上的自由港、区已达130多个。特点 从区域角度来看,自由港的主要开发目标和功能同港口本身的货物集散中心作用紧密相联,一般来讲,自由港应处于外贸货物吞吐量大、国际航线多、联系的国家和地区多、腹地外向型经济发达的港口。 从环境条件来看,自由港不仅要有良好的硬环境,各项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能满足航运业的各种要求,陆上集疏运条件优越,信息现代化程度高,而且要求有良好的软环境,有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并形成法规。要有高的办事效率和良好的文化生活环境,还应有各类适应外向型经济的专门人才。 需要指出的是,现今的自由港大多已脱离了传统自由港的形态,其功能不单是纯商业的行为,作业范围逐渐从商品储存和转运,扩展到包括工业、贸易、运输、金融及旅游等多方面的综合目标。 自由港允许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进出。外国商品可在自由港内不付关税进行储存、包装、分拣、加工或销售。外国商品从自由港进入所在国关税区时才纳税。外国船舶进出自由港时,仍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有关卫生、移民、治安等政策和法规。 现今的自由港以促进转口贸易及为转口服务的商品储存和简单再加工(包括商品拆装、混合、分类、重新包装)为主要功能,作业范围逐渐从商品储存和转运,扩展到包括工业、贸易、运输、金融及旅游等多方面的综合目标。 自由港又有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之分,前者对外国商品一律免征关税,后者对少数指定商品征税或实施程度不同的贸易管制外,对其他商品免税。 自由港的范围大小不一,有的自由港包括港口及其所在城市地区,这种完整形态的自由港也称自由港市,如香港可称为自由港市。自由港市往往把港口的全部地区都辟为非关税区,外商可自由居留和从事有关业务,所有居民均享受关税优惠。有些自由港只包括港口和所在城市的一部分,不允许外商自由居留。如哥本哈根自由港和汉堡自由港。作用 自由港对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从一般意义上讲,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一是提高港口对船东、货主的吸引力,扩大港口吞吐量,大大提高港口的中转功能; 二是自由港的发展会促进港口向综合性、多功能方向发展,使港口成为外向型经济中心。同时,促进港口所在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是最大限度地适应国际贸易灵活性的要求,提高贸易中各方的经济效益; 四是促进自由港及毗邻地区的就业和第三产业的繁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