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理解商品包装的含义,包括两方面意思: 一方面是指盛装商品的容器而言,通常称作包装物,如箱、袋、筐、桶、瓶等; 另一方面是指包扎商品的过程,如装箱、打包等。 商品包装具有从属性和商品性等两种特性。包装是其内装物的附属品;商品包装是附属于内装商品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又是实现内装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商品包装的作用基本作用 1.保护商品。 2.便于流通。 3.方便消费。 4.促进销售。 5.提高商品价值,促进使用价值的实现。商品包装的四大要素 1、包装材料:包装材料是包装的物质基础,是包装功能的物质承担者。 2、包装技术:包装技术是实现包装保护功能、保证内装商品质量的关键。 3、包装结构造型:包装结构造型是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的具体形式。 4、表面装潢:表面装潢是通过画面和文字美化、宣传和介绍商品的主要手段。商品包装的分类和特点 商品包装种类繁多,常见的商品包装的分类和包装种类如下。 (一)按商业经营习惯分类 1、内销包装:是为适应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所采用的包装,具有简单、经济、实用的特点。 2、出口包装:是为了适应商品在国外的销售,针对商品的国际长途运输所采用的包装。在保护性、装饰性、竞争性、适应性上要求更高。 3、特殊包装:是为工艺品、美术品、文物、精密贵重仪器、军需品等所采用的包装,一般成本较高。 (二)按流通领域中的环节分类 1、小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与商品同时装配出厂,构成商品组成部分的包装。商品的小包装上多有图案或文字标识,具有保护商品、方便销售、指导消费的作用。 2、中包装:是商品的内层包装,通称为商品销售包装。多为具有一定形状的容器等。它具有防止商品受外力挤压、撞击而发生损坏或受外界环境影响而发生受潮、发霉、腐蚀等变质变化的作用。 3、外包装:是商品最外部的包装,又称运输包装。多是若干个商品集中的包装。商品的外包装上都有明显的标记。外包装具有保护商品在流通中安全的作用。 (三)按包装形状和材料分类 以包装材料为分类标志,商品包装可分为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木材类、复合材料类、陶瓷类、纺织品类、其他材料类等包装。 (四)按防护技术方法分类 以包装技法为分类标志,商品包装可分为贴体、透明、托盘、开窗、收缩、提袋、易开、喷雾、蒸煮、真空、充气、防潮、防锈、防霉、防虫、无菌、防震、遮光、礼品、集合包装等。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一、商品包装的总体要求 (一)适应各种流通条件的需要 要确保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商品包装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坚实、牢固、耐用。对于不同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还应有选择地利用相应的包装容器和技术处理。总之,整个包装应适应流通领域中的储存运输条件和强度要求。 (二)应适应商品特性 商品包装必须根据商品的特性、分别采用相应的材料与技术,使包装完全符合商品理化性质的要求。 (三)适应标准化的要求 商品包装必须推行标准化,即对商品包装的包装容(重)量、包装材料、结构造型、规格尺寸、印刷标志、名词术语、封装方法等加以统一规定,逐步形成系列化和通用化,以便有利于包装容器的生产,提高包装生产效率,简化包装容器的规格,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易于识别和计量,有利于保证包装质量和商品安全。 (四)包装要“适量、适度” 对销售包装而言,包装容器大小与内装商品相宜,包装费用,应与内装商品相吻合。预留空间过大、包装费用占商品总价值比例过高,都有损消费者利益,误导消费者的“过分包装”。 (五)商品包装要做到绿色、环保 商品包装的绿色、环保要求要从两个方面认识:首先,材料、容器、技术本身应是对商品、对消费者而言,是安全的和卫生的。其次,包装的技法、材料容器等对环境而言,是安全的和绿色的,在选材料和制作上,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节能、低耗、高功能、防污染,可以持续性回收利用,或废弃之后能安全降解。 二、商品包装的技术要求 (一)商品包装技术的概念 商品包装技术是指为了防止商品在流通领域发生数量损失和质量变化,而采取的抵抗内、外影响质量因素的技术措施,又称商品包装防护方法。 (二)商品包装技术的要求 影响商品质量变化的外部因素分为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商品包装防护技术正是针对以上影响商品质量的内、外因素而采取的具体防范措施。
在计划或统计工作中,反映商业企业组织商品流转工作质量好坏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商品流转次数=报告期商品销售额÷报告期平均商品储存额 商品流转次数增加,说明商品流转速度加快,即商业企业用较少或同量的商品储存,做了更多的销售业绩。
commercial dye 原染料经过加工并能达到染色(着色)要求的商品。 世界各染料工厂(公司)的商品染料均有各自的特定牌号系列。其品质、染(着)色强度、外观等指标符合各自规定的标准,还附有性能标本、应用方法等。 对不同类型、不同剂型、不同用途的染料均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特定指标。 如固体染料的粉尘含量、湿润性、吸湿性和含水量等。黏度、电解质含量、贮存稳定性、耐高低温性等均为其重要指标。
EAN-13组成 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2代表中国大陆,471代 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 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自己决定在自己的何种商品上使用哪些阿拉伯数字为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l-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详细简介 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 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纳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条形码分类 目前世界上常用的码制有EAN条形码、UPC条形码、二五条形码、交叉二五条形码、库德巴条形码、三九条形码和128条形码等,而商品上最常使用的就是EAN商品条形码。 EAN商品条形码亦称通用商品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通用于世界各地,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商品条形码。我国目前在国内推行使用的也是这种商品条形码。EAN商品条形码分为EAN-13(标准版)和EAN-8(缩短版)两种。 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 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4代表中国大 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 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自己决定在自己的何种商品上使用哪些阿拉伯数字为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 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l-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遵循原则 商品条形码的编码遵循唯一性原则,以保证商品条形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重复,即一个商品项目只能有一个代码,或者说一个代码只能标识一种商品项目。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品种、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的商品只能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尺寸标准 商品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颜色要求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条形码的条和空的颜色对比度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对比度 (PCS值)的要求的颜色即可使用。通常采用浅色作空的颜色,如白色、橙色、黄色等,采用深色作条的颜色,如黑色、暗绿色、深棕色等。最好的颜色搭配是黑 条白空。根据条形码检测的实践经验,红色、金色、浅黄色不宜作条的颜色,透明、金色不能作空的颜色。 EAN-8商品条形码是指用于标识的数字代码为8位的商品条形码,由7位数字表示的商品项目代码和1位数字表示的校验符组成。作用 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商品使用条码的意义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在扫描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目前世界上POS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商品条码化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怎样使用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一般印在商品包装上,或将其制成条码标签附在商品上。对于小批量产品来说,条码也可印在不干胶上张贴。 哪些商品适宜采用条码? 所有零售商品,例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服装、鞋帽,医药品,化妆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图书,胶卷、空白磁带等信息用化学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玩具,日用塑料制品及日用橡胶制品,日用搪瓷制品,餐具饮具,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手工工具,剪刀等日用五金制品,日用杂品等都适宜采用条码。商品条码的形式与结构 商品条码有两种形式,即标准码和缩短码。 标准码: 由13位数字构成的条码称为标准码 标准码尺寸为:37.29mm×26.26mm,放大系数取值范围是0.80-2.00,间隔为0.05。 标准码的13位数字构成分两种情况: 第一:对690,691打头的条码,由7位(国别代码+厂商代码)、5位商品代码及1位校验码构成; 例:690MMMMM PPPPP C ( 厂商代码 商品代码 校验码 ) 第二:对692打头的条码,由8位(国别代码+厂商代码)、4位商品代码及1位校验码构成; 缩短码:由8位数字构成的条码称为缩短码,只有当标准码尺寸超过总印刷面积的25%时,才允许申报使用缩短码。 缩短码尺寸为: 26.73mm×21.64mm,放大系数取值范围是0.80-2.00,间隔为0.05。 缩短码的8位数字由7位商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构成。 例:69××××× C ( 商品代码 校验码 ) 前缀码只表示分配和管理厂商识别代码的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成员,并非产品的原产地。当您看到条码的数字串开头部分是“690”—“695”,就知道这件商品的生产商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的商品条码。(附:各国家地区(EAM)成员的条码前缀码:如下)商品条码数字的含义 商品条码一般分为4个部分,按3-5-4-1分,第一部分代表国家,第二部分代表生产厂商,第三部分代表厂内商品代码,第四部分是效验码: 以条形码 6936983800013 为例 此条形码分为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为: 1-3位:共3位,对应该条码的693,是中国的国家代码之一。(690--695都是中国的代码,由国际上分配); 4-8位:共5位,对应该条码的69838,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 9-12位:共4位,对应该条码的0001,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 第13位:共1位,对应该条码的3,是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到。 前缀码 编码组织所在国家 ( 或地区 )/ 应用领域 前缀码 编码组织所在国家 ( 或地区 )/ 应用领域 000 ~ 019;030 ~ 039;060 ~ 139 美国 020 ~ 029;040 ~ 049;200 ~ 299 店内码 050 ~ 059 优惠券 300 ~ 379 法国 380 保加利亚 383 斯洛文尼亚 385 克罗地亚 387 波黑 400 ~ 440 德国 450 ~ 459;490 ~ 499 日本 460 ~ 469 俄罗斯 470 吉尔吉斯斯坦 471 中国台湾 474 爱沙尼亚 475 拉脱维亚 476 阿塞拜疆 477 立陶宛 478 乌兹别克斯坦 479 斯里兰卡 480 菲律宾 481 白俄罗斯 482 乌克兰 484 摩尔多瓦 485 亚美尼亚 486 格鲁吉亚 487 哈萨克斯坦 489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500 ~ 509 英国 520 希腊 528 黎巴嫩 529 塞浦路斯 530 阿尔巴尼亚 531 马其顿 535 马耳他 539 爱尔兰 540 ~ 549 比利时和卢森堡 560 葡萄牙 569 冰岛 570 ~ 579 丹麦 590 波兰 594 罗马尼亚 599 匈牙利 600、601 南非 603 加纳 608 巴林 609 毛里求斯 611 摩洛哥 613 阿尔及利亚 616 肯尼亚 618 象牙海岸 619 突尼斯 621 叙利亚 622 埃及 624 利比亚 625 约旦 626 伊朗 627 科威特 628 沙特阿拉伯 629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640 ~ 649 芬兰 690 ~ 695 中华人民共和国 700 ~ 709 挪威 729 以色列 730 ~ 739 瑞典 740 危地马拉 741 萨尔瓦多 742 洪都拉斯 743 尼加拉瓜 744 哥斯达黎加 745 巴拿马 746 多米尼加 750 墨西哥 754 ~ 755 加拿大 759 委内瑞拉 760 ~ 769 瑞士 770 哥伦比亚 773 乌拉圭 775 秘鲁 777 玻利维亚 779 阿根廷 780 智利 784 巴拉圭 786 厄瓜多尔 789 ~ 790 巴西 800 ~ 839 意大利 840 ~ 849 西班牙 850 古巴 858 斯洛伐克 859 捷克 860 南斯拉夫 865 蒙古 867 朝鲜 869 土耳其 870 ~ 879 荷兰 880 韩国 884 柬埔寨 885 泰国 888 新加坡 890 印度 893 越南 899 印度尼西亚 900 ~ 919 奥地利 930 ~ 939 澳大利亚 940 ~ 949 新西兰 955 马来西亚 958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977 连续出版物 978、979 图书 980 应收票据 981、982 普通流通券 990 ~ 999 优惠券商品条码与商标的区别 编码具有唯一性,它要求:一个商品项目、一家厂商或一个国家(地区)只有一个代码,当商品项目、厂商、国家(地区)一但确定,就永不改变。而且商品条码中的一组数字还要组合国家(地区)、厂商和商品,这种商品项目代码就可保证商品的代码标识在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特定和唯一的。虽然商品条码在现代商品销售自动化管理上应用十分广泛,而且还常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的包装或附着物上,与商标有紧密的联系。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功能作用不同,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1)表现形式和标记的内容不同 商品条码是用条、空及对应的字符而组成的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且仅为适应电脑自动化管理而区别商品的手段,这些呆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并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征和特定信息。 商标是用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而成的标志,是用于标示识别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 (2)使用的目的不同 条码主要是便于商店自动化销售管理而使用的。 商标则主要是便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而使用的。 (3)国家主管机关不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条码的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的管理工作。 (4)法律特性不同 条码不具排他性、专有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一般来讲,条码的任意使用,只能损害使用者自己,不直接发生侵权后果。 商标则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影射或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则会发生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概述 狭义的商品形象就是指商品的外包装;广义的商品形象包括商品设计、包装、广告、价目表、商业信函、规划书、发票及其他具有识别商品提供者作用的事物(例如服务人员的制服、有特色的运输工具和营业建筑物等)。商品外包装构成 商品外包装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因为它与商品紧密相连,与消费者直接见面,它的形象往往代表了商品的整体形象。 商品外包装主要由包装物和标签组成;包装物的颜色、形状、质料,以及标签上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和说明文字都是商品外包装的成份。商品外包装不仅具有盛放、包裹商品的实用作用,而且其识别商品来源,凝聚商业信誉,开展广告宣传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品外包装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不足三年的历史(1993年12月开始施行),其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世界上有些国家保护商品外包装的法律制度建立得较早,其利弊得失值得我国认真分析和研究,以资借鉴。商标法对商品外包装的保护 商品外包装,在有的国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根据美国商标法,只有商品的装潢和其他装饰、构成部分只是用来标识商品来源时,才能给予注册;否则,申请人必须证明外包装(构成、形状、颜色)获得了原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足以将外包装与产品来源联系起来。目前,依据我国法律可以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品商标,应当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我国商标法第7条明文规定的。按照通常的解释,在我国能够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平面的,“立体商标”不能成为注册商标,这就排除了立体包装物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在我国,许多商品外包装上尽管装潢设计往往比商标的文字、图形占有更大的面积、更显著的地位,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商品来说装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外的是,我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986年后,批准的一批名优酒类商品厂家,可就其瓶贴(标签)与原有商标一并获得注册。例如在茅台酒这种商品上,获得商标保护的不仅是“金轮”或者“飞天”商标,而且包括了整个白地红字的“茅台酒”几个大字的装潢设计,这是我国对商标保护的一种补充措施,属于外包装保护的特殊情况。 即便外包装很难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商标保护的扩展也起到保护外包装的作用。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指令提出了“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指商标与整个外包装联系起来,有在公众中造成误认的可能)。 商标法律制度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等成份构成,与外包装的图案、颜色及构成融为一体。通常给消费者留下印象的是外包装的整体形象,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很难逐一核对商标所有成份的异同,只要外包装上商标的使用方式(位置、大小、颜色及与其他成份的关系)在整体上给人相似的印象,就会造成误认;因为没有具体的参照(当与整个外包装相比较时,品牌会失去识别力),从而使商标权受到侵害。欧共体1988年商标指令提出的“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实际上扩展了商标权的范围。从外包装的整体考虑有无造成商标误认的可能,商标权的“扩展”间接地保护了外包装不被仿冒。 我国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项规定注意到了商标保护与外包装上的商标名称及装潢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是范围过窄,仍然是从商标本身的角度,而不是从外包装的角度判断有无商标侵权。欧洲商标法“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以决定我国商标权有无扩大的必要。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外包装的保护 大部分商品外包装不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虽然有些国家把保护商品外包装的内容规定在商标法中,但这部分内容实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德国 德国1986年修订的商标法第24条是关于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第25条是关于侵犯广义的商品形象的法律责任;后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德国商标法基于1988年共同体商标指令和1994年生效的联盟委员会商标规则做了较大修改,新的商标法于1995年生效。德国新商标法包含所有有关注册商标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和其它标志的保护,在此之前这一系列标志是由原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共同调整的。新商标法对于立体的包装物、外包装的颜色及其组合都给予保护。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取消了1986年商标法要求受保护的外包装必须在行业内被公认为“知名”这一限制,扩大了外包装的保护范围。英国 制裁“假冒”(passing off)是英国一项历史很长的制度。由于假冒的诉讼费用昂贵,而且充满不确定性,注册商标已经很少通过制裁假冒来保护了,但不能注册的外包装仍需借助假冒的诉讼。“假冒”是指行为人出售商品时误导公众相信该商品来源于某人,或与某人营业有关;要使假冒诉讼成立,还必须证明行为人有意欺诈并因此造成损害。现在,假冒的要件已经简化为三个,即商誉、误导和损害。如果造成消费者误认,就被视为存在误导或损害的初步证据。在假冒诉讼中,证明行为人的欺诈意图至关重要。实际上,“如果原告能证明被告使用包装物、标签是有意使零售商得以欺骗消费者,就能胜诉。”由于制裁假冒制度限制良多,除非用于保护驰名商品,受害人很难胜诉。现在英国国内要求用一种新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取代制裁假冒制度的呼声很高,取代假冒的“盗用”没有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严格要求,将使外包装的保护相对宽松一些。西班牙 西班牙1991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出现了“丝毫不差的模仿”的概念。丝毫不差的模仿有三个构成条件:第一,模仿被分作四种,完全模仿、带有微不足道变化的完全模仿、带有重要变化近于完全的模仿和具有再创造性的模仿(前三种模仿都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通过模仿窃取他人的商誉或努力成果,或者使消费者产生两者有联系的印象;第三,模仿不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包装物或商品标签上的成份与安排,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业习惯或市场竞争规律设置的。例如,法律要求商品标签上必须印有产品成份、保质期等内容;为吸引消费者,产品商标一般处于标签的居中、醒目位置,等等。仅在这些方面相同或近似不能视作“丝毫不差的模仿”。但是,如果有很大的表现空间和选择余地,仍然极力仿效和抄袭他人的外包装设计,就难免“丝毫不差的模仿”之嫌了。分析各国情况 从德国、英国和西班牙保护商品外包装的情况看,发展的趋势是保护的范围在扩大,保护的条件越来越宽松。德国新商标法取消了只保护行业内知名商品形象的限制;西班牙的“丝毫不差模仿”也不限于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正如英国制裁假冒制度一样,保护的范围扩展到对经营者商誉的保护。商誉(good will of business)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评价,主要指社会公众对产品或经营的肯定与认同。商誉的范围包括了“知名”的范围,即便不够“知名”的商品也可能有商誉存在,以对商誉的损害作为仿冒外包装责任的要件,显然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德国和西班牙都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仿冒外包装责任的成立要件,英国对主观要件的严格要求也有松动的迹象。西班牙“丝毫不差的模仿”不仅适用于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发生误认的情形,而且适用于消费者对产品之间或生产厂家之间产生错误“联想”的情形。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消费者误认或者错误联想”已经成为最核心的要件,对仿冒外包装责任的成立具有决定意义。对比我国 对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①对外包装的保护限于知名商品;②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才构成不正当竞争;③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责任成立的要件。从第三点看,我国的规定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前两点是从条文本身得出的结论,诚如是,我国外包装的保护范围是相当小的。然而,实践中多有变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解释,凡有外包装被仿冒的商品都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即凡商誉遭受损害的都给予保护;至于“错误联想”的情形也可以通过对第五条的扩大解释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还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适应实践需要的。冲突与协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与知识产权法发生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扩大,有时会与版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发生冲突。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本是公有领域;在公有领域中,无论是复制还是模仿都不构成侵权。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过宽,就等于在知识产权之外又设了一种与之平行的独占权,原本不受保护或超过保护期的客体统统进入了保护范围,这无疑贬低了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是任何模仿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知识产权制度还有什么意义?比如西班牙关于“丝毫不差的模仿”的规定本来已经使保护范围很宽了,一些法院在审判中又对“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准“从宽掌握”,结果有些案件的判决很难令人信服。因此,“足以造成公众误认”应该是一道紧固的闸门,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过度膨胀。美国处理办法 有的情况下,虽然外包装可以同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保护,但是,为了公共利益也需要确立知识产权法的优先地位,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例如,美国法院用“功能性”标准区分两类保护,功能性的产品构成(包括外包装)仅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不能获得商品装潢的保护;非功能性的产品特征既可以受专利也可以受商品装潢的保护。功能性产品特征,对于商品的用途是必不可少的,影响商品的成本和质量,如果在专利保护之外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就等于将这一功能永远置于某个厂商的垄断之下,致使竞争者处于显著不利地位,于社会公众也有害无益,因而不应获得商品装潢保护;非功能性的产品特征,本来可以受双重保护,但是1995年美国第十巡回法院的一个判例却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这一判例中,原告的产品特征既在其专利权利要求之列,又因为是非功能性的而可以作为商品装潢保护。被告的模仿行为虽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因产品特征极其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原告要求依据兰汉姆法第43条“保护商标权人的商誉,保证消费者在相互竞争的生产者中有能力作出识别”的规定,禁止被告的模仿行为。第十巡回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将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特征作为商品装潢保护,势必违背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妨碍专利技术在保护期经过后进入公有领域。当一项技术特征可以受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时,两类法律背后的公共政策会发生冲突。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不断扩大人类公有的知识领域的范围。它一方面给予发明者有限期的垄断权以鼓励发明;另一方面,一旦专利过期,公众就有权实施该“专利”。将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特征作为商品装潢保护,就使有期限的垄断权进入无限期的保护状态,破坏了处于专利法核心的鼓励发明与自由使用的平衡。给予商品装潢保护,须以不阻碍专利技术在保护期之后进入公有领域和不影响技术实施为前提。我国情况 在我国外包装保护中,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情况不多,国家工商局条法司编著的《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有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是保护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的成果,以及制止超出现有专项法律保护范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但是,正如上述美国判例反映的那样,如果专利诉讼败诉,被告行为属于“超出现有专项法律保护范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的成果”是否就应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呢?要不要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可能妨碍技术实施和竞争自由的负面影响呢?现在这类案例尚少,但从发展的眼光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会不断扩大,这方面的问题会突现出来,现在着手研究,有助于将来立法和实践对此作出反应。商品的美学形象 商品形象是一种特殊的形象,它既不同于客观自然物本来的生成形态,也不完全等同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艺术所具有的形象。由于各种商品的成分结构、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商品形象便呈现出千姿百态的景象。不同的造型、式样、包装、花纹、色彩,显示着各类商品的品种、特征、性能、用途、质量和价值。正是这些鲜明的外观形貌,首先吸引着我们的注意力,引动我们的喜爱和欲望,从而产生购买的要求和行为。 实用、经济和美观的结合、统一,这是任何商品的最基本的要求。纯形式的美,是缺少价值或没有价值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形式的不重要,因为没有适当的、美观的外部形态的产品和商品,是不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商品的形象特征,首先是由那些充分地体现出内容和功能的外部造型、式样、花纹、色彩等等形成的。正是由于愈来愈重视商品形式的相对独立性和积极的反作用功能,商品美学才把与美化商品紧密相关的若干外部形式美作为具体研究的内容。 那么,究竟怎样具体地来看待商品美呢?或者说,商品的美观因素究竟包含哪些方面呢?国外的某些学者提出,产品或商品的美的特性,大致上可以包含四个主要的方面,它们是:(1)美的信息表现;(2)样式的合理性;(3)结构的完整性;(4)制造的完美、稳定。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准确,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国际上为了便于对商品的统计征税时有共同的分类标准,早1950年,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又称《市鲁塞尔海关商品分类目录)(BTN)。 CCCN与 SITC对商品分类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采用不同目录分类在关税和贸易、运输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该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备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所以,我国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品名相适应。
market pulp 制浆厂生产的纸浆不再进一步加工成纸张,而是制成浆板,或用气流干燥成棉绒状的纸浆。 这种纸浆经打包后以商品出售,供无制浆系统的造纸厂或其他加工工业使用。 商品浆根据生产原料、加工方法、加工程序以及纸浆性质来确定标准和划分等级。
商品流通时间 所谓商品流通时间是指商品在流通领域中停留的时间。它包括商品在生产者手中储备的时间和商品经营者(批发和零售)手中储备的时间。从商品体的运动来看,则包括商品在流通领域各类仓库保管的时间、商品运输时间等。商品流通时间的影响因素 生产状况、消费状况、市场商品供求、商品的购买条件和销售条件、买卖双方的互相影响、价格影响、信息影响等等。缩短流通时间的意义 1、加速商品流通过程,产业资本的周转将加快,生产时间就会随着流通时间的缩短而缩短; 2、流通时间的长短,关系着再生产是否顺利通畅;关系着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保存;关系着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大小;关系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和流通主体所承担的价格风险的大小。缩短流通时间的措施 1、以市场为中心,按市场供求关系来组织生产,努力促使生产去适应消费需求的增长和结构变化,提高供给有效程度,保证商品适销对路、流通顺畅无阻; 2、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加速商品体空间位移的时间; 3、加强信息传播和反馈,提高其准确性和反应的灵敏度; 4、发展信用制度,包括融资、集资、消费信用在内,解决商品购买中的购买力不足或资金困难,为商品转化为货币创造便利条件; 5、提高流通主体,特别是商业部门的素质、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导致流通时间延长的原因 1、市场寻觅 2、购销量增大 3、结构日趋复杂 4、技术性增强 5、需求个性突出 6、市场空间扩大和距离延长 7、资金短缺 8、信息复杂多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