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行纪(hang ji)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与代理区别: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 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区分代理与行纪的意义 ①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②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③行纪必为有偿的民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 ④代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 行纪特点: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通常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较重。
概念 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而是适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背景 行政垄断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个地方机关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阻碍商品流通,那么只能有一种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地方部门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加以制裁,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具体作出规定。主要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垄断现象。这些现象包括: 行政垄断第一,政企合一的体制下特殊产品或者服务专营、专卖行为,譬如邮政局的邮政专营行为、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行为等,这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变化。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专门法,譬如《邮政法》 、《烟草专卖法》等来加以解决。 第二,国务院各部委机构改革后,设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的设立具有历史特殊性。事实证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之后,这类公司应当尽快改造,要么变成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要么成为真正的集团控股公司,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三,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传统国有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垄断经营的法律依据,所以绝大部分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只要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权力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就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 行政垄断第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发展特色经济,促进某些产业或者某个企业的发展,利用红头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者阻止本地企业实行跨区域的联合。对这类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只要行政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处理,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第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特有经济现象。由于国务院将主要国有公司归并之后,统统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以,国资委拥有资产调拨、企业撤并、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政垄断,似乎有些牵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当然可以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但如果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位,削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拨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成一个纯粹的监事会,在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性 行政垄断行政垄断这个概念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成为行政违法的遮羞布。如果不尽快抛弃行政垄断的概念,继续将违法行为看作是中性的行政垄断行为,或者把已经违法的行为看作是将要违法的行为,那么必然会削弱法律的价值。应当尽快让“行政垄断”成为历史,将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凡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这些权力,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开展;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越雷池半步,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 极个别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从正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权力,反垄断法从反面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所以行政垄断仍有存在的必要。我国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边界,而且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不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规定。 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立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草案)针对这两种行为重新作出规定,似乎是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批评。这样的立法方式未尝不可。今后可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其中关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律制度。发展 行政垄断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其中并没有提到行政垄断的概念。行业垄断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违法插手干预所造成的。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应当更多地借助于修改法律,发扬民主等手段,而不应该寄希望于通过反垄断法解决问题。譬如,关于我国的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修改邮政法,打破邮政企业垄断,促进我国邮递业务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应当成为反垄断的基本法,但是要想彻底解决垄断问题,必须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性法规或者专门性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如果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那么立法进程就会延误,立法难度就会增加。当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将各种垄断因素都能考虑进去,但在宪法体制尚需完善的今天,规范各种阻碍竞争因素的《反垄断法》可能永远无法出台。所以,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经济垄断的领域,才是正确的选择。构成要件和特征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不能笼统地将“国家”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国家机关构成在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审判机关和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可能在政府的干预下做出维护政府所实施的行政垄断的判决,但是,纠正审判机关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任务,应该由其他途径解决,如诉讼法上的监督程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行政垄断的依据,但对这些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是由立法法规定的,不应由反垄断程序解决。 国家在非经济上的垄断包括立法和司法。国家在经济上的垄断与行政垄断不同,国家垄断依据的是国家政策,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国家垄断即国家权力和垄断资本的结合”(文海兴、王艳林《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公平竞争法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国家垄断一般是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导向密切相关的,是国家对经济运行的一种干予和保护。”(文海兴王艳林《公平竞争法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页) 政府包括从国务院到乡镇政府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这里的违法主要是指行使行政权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违反法律依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原因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也在逐步成熟。但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原有体制中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在变异中开始寻求新的环境土壤。加之由于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探索时期,相关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于是,原有的行政垄断权力依托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寻找到了新的生存机会和条件。综合起来,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中国的政企分离还不够彻底。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政府与企业长期联系在一起,政府管企业、企业同时依赖政府这种落后的模式是中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产物。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中国推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实行政企分离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时期,中国的政企分离是不够彻底的。企业经营机制及经营观念尚未彻底改变,部分企业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习惯于听从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遇到问题不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己处理,而是找政府,这无疑给政府滥用权力找到了适当的借口。而且,在改革中,虽然政府开始转变职能,但政府职权的重新界定和政府部门间的权限分工一时还难以让人准确把握,这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脱节或相互冲突,也给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了可乘之机。 2、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 任何扭曲的社会现象都是和经济利益相关联的。改革开放后,地区、部门利益日趋突出,尤其在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后,本地、本部门企业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的高低,而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状况,直接与本地管理者的经济收入相关。这种企业效益与财政收入高低的关连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实践中,当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受到威胁,政府、部门往往不是帮助企业通过正确的市场决策增强竞争能力,尽快适应市场,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排斥或阻碍外地同类企业或外部门企业参与竞争。为达到较好的地方财政状况而追求地方、部门利益的欲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内在动力,是行政性垄断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今,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更是出现了分散化的趋势。这种状况不改变,将会导致更为复杂的行政混乱和垄断态势。 3、产业结构不合理。 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依然存在,加之改革开放后曾经出现经济过热现象,国家宏观调控一时又无法跟上,从而导致重复布局、重复生产,使各地的产业结构呈现出较为严重的趋同现象。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原材料、成品的供需矛盾趋向尖锐,竞相抬价、竞相压价、竞相抢购的现象时常发生。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制定地方政策等手段,保护本地的原材料、产成品,保护本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利益,最终形成地方封锁或部门封锁。所以,这也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4、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个方面得法律制度趋于健全和完善。但是,不应忽视的是,中国现行的法律对政府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还有,中国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在诸多已颁布的法律中,政府都不是行为的主体。现行法律对政府的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规范严重不足,对于政府滥用职权、发布垄断命令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惩治措施。一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要求别人严格守法,而自己却不能起到守法的模范作用。民主法制化程度不高、现行法律规范不足为政府部门凌驾于法律之上,实施行政性垄断提供了客观上的条件。界定 立法没有对“滥用行政权力”进行一般界定,学者对滥用行政权力的理解相差很大,如有人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是一种既没有超越法定权限,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是动机与目的违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尽管其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也符合法定程序,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吴炯《反不正当竞争法答问》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另有人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既不受实体法也不受程序法的约束,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随意行使拥有的行政职权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行为”(王青云迟玉收.《行政法律行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401页)。还有学者认为越权行使职权也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授予的权限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孔祥俊张步洪.《反不正当竞争法例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对滥用权力的不同理解将影响行政垄断行为的认定。“滥用”可以指“无权而行使”、“超越权限而行使”和“不恰当行使”行政权力,或者仅指有法律依据但损害了竞争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 第一种意义上的“滥用”包括无法律依据行政和越权行政两种违法行政以及不当行政。第二种意义上的滥用仅指不当行政,不包括无权和越权行使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违背法定目的,随意裁量,处理明显违背常理。不当行政是一个复杂和困难的认定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一般也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反垄断法也不适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问题还是适合通过行政复议和其他“软”监督(司法建议、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等)来实现比较合适,真正民主的内部监督机制要比民主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容易实现对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受到的阻力和抵触较小。主观表现 故意对特定不法利益的追求,为了特定经营者的利益、狭隘的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当然这并不是要求证明政府的“意思表示”或其背后的“动机”,这里的故意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的主观目的。这个要件和第二个要件是紧密联系的。行政强制性 行政垄断是由来自于市场以外的、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的自然法则没有直接联系的力量引起的在一定市场上的垄断。对特定市场上的企业来说,它们既不能无视行政垄断的存在,也不能逃避或抗拒行政垄断的强制力量,否则,它们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钟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6页) 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目的就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管理权限相对缩小,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在改革过程中,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是根据市场的发展不断探索,逐渐拓展和确定起来的,这样以来,在改革过程中,政府服务职能的实践往往是先于立法的,一些行政素质比较高的政府会主动进行改革,回应社会需要而创造自己的服务功能,这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改革比较活跃的地方尤其普遍,这些地方的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和系统化,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可以被其他地区借鉴,形成立法,并进而推动当地政府服务职能的发展。 当前政府服务职能虽然并不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或说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这的确符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原则目标的,并且最关键的是政府服务职能的行使往往不是针对相对人行使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而且服务职能行使不当一般也只是消极地不增加相对人的积极利益,这一般也是通过政府自身改革和社会的反作用力来改善的。实质限制 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行政垄断的实质性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的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所谓“实质地限制竞争”即“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1980年版,第176页)如果违法行政不构成对于垄断的实质限制,那么它只是一般的违法行政而不构成行政垄断。 实践中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非常复杂,既有侵害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判断一种行政非法行为是否是行政垄断的标准就是看这种非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不是竞争关系。只有侵犯市场竞争关系的行政非法行为才是行政垄断,这有助于我们划清行政垄断与其他非法行政行为的界线。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调整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限制竞争,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从行为作用来看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从行为性质来看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 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到是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需要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垄断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分类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 行政垄断可以分为: 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另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也带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纵容、帮助或促进之下的卡特尔。具体表现方式是:第一,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第二,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第三,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使强制交易行为、限制正当经营活动和地区封锁行为等三类。从对竞争的作用方式来看 行政垄断分为直接行政垄断和间接行政垄断。 行政间接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其它经营者滥用优势,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政府违法行政直接对竞争干预即为直接行政垄断。 这个分类的重要意义是针对两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
什么是融资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指向承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事先约定的名义货价,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融资租赁担保的特点 1、融资租赁可以加速资产折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大宗产品销售、提高产品竞争力,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金融工具; 2、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因融资金额的巨大、项目操作的复杂及高度专业化的知识要求等原因,促使了多种金融机构的横向合作; 3、融资租赁作为金融工具能够把制造业、流通业、金融服务业等行业紧密结合起来,使各行各业实现利益多赢的目标。融资租赁担保的优势 1、能够以专业服务为客户度身设计最合适的融资方案; 2、具有弹性、灵活的还款计划和方式; 3、具有合理的固定或浮动利率、低廉的融资费用; 4、融资比例高、期限长; 5、租赁对象广泛,涉及房产、设备、器材等资产,能够使社会经济资源被充分利用; 6、表外融资、能够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7、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8、增强资产流动性、效益性,最大限度盘活存量资产; 9、能够加速资金周转、加速折旧、加速技改,协助客户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竞争力。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园城中心位置及规模 花园城中心位于南油和蛇口两大片区的连接部位,在南山区两大重要交通干线东滨路和南海大道的交汇处,商业面积达7万多平米,有5家主力店和近百个品牌专门店。花园城中心开业后,成为当时南山区首个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类商业项目,填补南山区了中高端商业的空白。工程介绍 ·花园城中心一期工程 花园城中心的一期工程是蛇口沃尔玛购物广场,2000年4月30日,沃尔玛开业。 ·花园城中心二期工程 花园城购物中心:2006年4月29日,花园城购物中心建成,成为当时南山最大的购物中心(现今最大的购物中心为深圳海岸城)。商业介绍 ·购物 花园城中心优雅舒适的购物环境,设计合理的业态组合,高品质的商家,都是为了使消费者在满足日常所需的同时,接触到更新的消费时尚,在购物消费的同时,拥有一个休闲和社交的空间。 花园城中心是以区域家庭消费为主,旨在为居民提供一站式体验型休闲消费,并以时尚、生活为主题的大型购物中心。从花园城中心的业态构成来看,它包含了时尚秀场、健康生活、娱乐前沿、饕餮之旅四大版块。主力热店有沃尔玛亚洲最大样板店、女性时尚为主题的紫荆城百货、百安居中国首家生活时尚店、首次进入深圳的香港五星级影院洲立影院、世界排名第二的运动用品专业超市迪卡侬等。花园城中心要体现的是一站式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消费环境。 ·餐饮 花园城中心餐饮商家:胜记云顶花园酒家、六千馆、龙抄手、外婆桥、汉拿山、一鼎香、亚马逊巴西烤肉、面点王、仙踪林、钰花溪、永和大王、竹田涮涮锅、肯德基、味千拉面、元绿回转寿司、面包新语、“棒!约翰”、可颂坊、美珍香、自然派、水果捞、TCBY。 ·娱乐休闲 在花园城中心的五楼设有洲立影院。交通指南 花园城中心交通:乘坐204、113、K204、K113、105、K105、217、22、226、229、230、233、328、329、331、332、37、427、433、456、70、77、373、483公交车至蛇口沃尔玛站即到。汽车停放 花园城中心设有800余个停车位,全部免费停车。
简介 蚝油(háoyóu )的使用极为方便,调味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咸食均可用蚝油调味。如拌面、拌菜、煮肉、炖鱼、做蚝油鸡翅汤等。用蚝油调味的名菜品种很多,如"蚝油牛肉"、"蚝油鸭掌"、"蚝油鸡翅"、"蚝油香菇" 、"蚝油乳鸽"、"蚝油豆腐"、"蚝油扒广肚"、"蚝油网鲍片"、 "蚝油鸭掌"等。再如谭家菜"蚝油鲍脯",广西名菜"蚝油柚皮鸭" 等,各具特色。蚝油适用于炒、烩、烧等多种烹调技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人民的饮食习惯相互渗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广州人喜欢食用蚝油,其他地方的人也逐渐喜欢食用了。随着中国餐馆在海外的大量出现,蚝油也开始受到外国顾客的青睐,蚝油随之畅销。蚝油在烹调中应用有一定的讲究, 优质蚝油应呈半流状,稠度适中。久贮无分层或淀粉析出沉淀现象。蚝油的质量以呈稀糊状,无渣粒杂质,色红褐色至棕褐色,鲜艳有光泽,具特有的香和酯香气,味道鲜美醇厚而稍甜,无焦、苦、涩和腐败发酵等异味,入口有油样滑润感者为佳。根据调味的不同,蚝油又可分为淡味蚝油和咸味蚝油两种。名产有海天蚝油、味皇鲜上等蚝油。三井蚝油、沙井蚝油、李锦记蚝油等。 蚝油是1888年于中国广东省南水乡由李锦裳发明。他创立的李锦记亦继续将蚝油及其他中式调味料推广至全球。蚝油的制法 很多人以为蚝油是油脂的一种,其实蚝油跟酱油一样都不是油脂,而是一种调味料。蚝豉(牡蛎干)熬制成的汤,经过滤浓缩后即为蚝油。它是一种营养丰富、味道鲜美的调味佐料。蚝油做法程序繁多,最重要的步骤是用水将鲜蚝煮至理想黏度,此步骤亦是最花时间的程序,做出优质的蚝油应带有蚝的鲜味。蚝油一般加有味精,另有用冬菇(香菇的一种)制造的素食蚝油。蚝的简介及营养成分 蚝,又名牡砺。属贝壳动物,形如淡菜。牡蛎广东称蚝,福建称蛎。浙江称蛎黄,北方称海蛎子,蛎肉鲜美,营养丰富。可鲜食,加工干制即成蛎豉,还可制罐头、蚝油、蚝粉等。我国北方沿海及广东均有生产,有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两种。北方生产的个头小,广东生产的个头大。生产季节一般在十二月到来年三月份左右。 营养分析 (食用部分100克的含量计) 北方牡蛎:水分80克 蛋白质11.3克 脂肪2.3克 碳水化合物4.3克 钙118毫克 磷178毫克 铁3.5毫克 维生素A133国际单位 硫胺素0.11毫克 核黄素0.19毫克 尼古酸1.6毫克 福建牡蛎:水分80克 蛋白质4.8克 脂肪2.8克 碳水化合物10.7克 钙165毫克 磷11毫克 铁1.0毫克 维生素A1500国际单位 核黄素0.19毫克。营养分析 1. 蚝油含有丰富的微量元素和多种氨基酸,可以用于补充各种氨基酸及微量元素,其中主要含有丰富的锌元素,是缺锌人士的首选膳食调料; 2. 蚝油中氨基酸种类达22种之多,各种氨基酸的含量协调平衡,其中,谷氨酸含量是总量的一半,它与核酸共同构成蚝油呈味主体,两者含量越高,蚝油味道越鲜美; 3. 蚝油富含牛磺酸,牛磺酸具有防癌抗癌、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多种保健功能。食用方法及禁忌 冷热食用皆适宜 蚝油用途广泛,适合烹制多种食材,如肉类、蔬菜、豆制品、菌类等,还可调拌各种面食、涮海鲜、佐餐食用等。因为蚝油是鲜味调料,所以使用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呈咸鲜味的菜肴均可用蚝油调味。蚝油也适合多种烹调方法,既可以直接作为调料蘸点,也可用于加热焖、扒、烧、炒、熘等,还可用于凉拌及点心肉类馅料调馅。不过蚝油的使用也有一些小窍门。 和调味品混合有讲究 蚝油不仅可单独调味,还可与其他调味品配合使用。用蚝油调味切忌与辛辣调料、醋和糖共享。因为这些调料均会掩盖蚝油的鲜味和有损蚝油的特殊风味。 久煮会失去鲜味 蚝油若在锅里久煮会失去鲜味,并使蚝香味逃逸。一般是在菜肴即将出锅前或出锅后趁热立即加入蚝油调味为宜,若不加热调味,则味道将逊色些。特别是焖制菜肴时,宜用中、慢火。 与高汤拌匀再勾芡 使用蚝油做芡汁时,需注意的方面是不能直接上芡,而应与高汤拌匀稀释制成芡汁。蚝油芡汁在菜肴八成熟时下锅最好,较易显色且蚝味香浓,且忌在炝锅操作时使用。 腌制食材的好调料 蚝油也是腌制食材的好调味料,可使蚝油特有的鲜味渗透原料内部,增加菜肴的口感和质感。在烹饪肉类内脏时,用蚝油腌制后,可以去除内脏的腥味,令其酱味香浓、提鲜。使用适当的蚝油腌制肉类,可去其肉腥味,补充肉类原味不足,添加菜肴的浓香,令味道更鲜味美。制作指导 一般做调味用料,具有特殊的鲜,但忌高温烹煮,否则会失去特有鲜味,营养成分散失。适用人群 一般人群均可食用,尤其适合缺锌人士及生长发育期的儿童。蚝油菜谱 1.在冷菜和点心主食中的应用 主要以拌料和蘸食料的形式出现。如"蚝油拌面"、"蚝油拌三丝",潮州的"白切鸡"、"萝卜糕"以蚝油为味碟用于蘸食。 2.在畜肉类原料中的应用 如"蚝油牛肉",牛肉顶刀切片,致嫩处理后,上浆划油,调以蚝油,滑炒而成,成菜爽滑可口,鲜醇甘腴;煮肉做汤,略加蚝油,汤则更鲜,味则更醇。 3.在禽蛋类原料中的应用 如"蚝油手撕鸡"、"蚝油焖蛋"等。 4.在水产类原料中的应用 如"蚝油?青蟹"、"蚝油网鲍片"等。 5.在蔬菜类原料中的应用 可弥补蔬菜原料的一些自身不足。用于菜心、菜苔、食用菌及豆制品中,尤可显示鲜美风味。 如"蚝油生菜"、"蚝油菜苔"、"蚝油百页结"等。 蔬菜蘸酱——蚝油甜酱的做法 首先把准备好的一些蔬菜洗干净,然后分别切开。下面炒酱。 主要原料是甜面酱,蚝油。 先切一点葱末,点火上锅,倒一些油,放入葱末炒出香味。 接着,将准备好的甜面酱倒入锅中,多少依吃饭的人数而定。持续翻炒。 酱炒热后,烹入少量料酒,继续翻炒,待料酒挥发。 这时需要加入一些水,但不要加得太多。 酱再次开了以后关小火,此时就要加蚝油了,蚝油可以增加酱的香味,使口感更加润滑。然后再放入两小勺白糖,好了,开大火烧滚,酱起泡之后就可以出锅了! 很简单,这样一碗香喷喷的蚝油甜酱就做好了,用这种经过加工的甜酱蘸蔬菜吃,可比光蘸甜面酱要可口多了哦! 蚝油牛柳 烹调类别: 炒菜 食材类别: 牛羊肉 味道: 咸鲜 菜系: 沪菜 材料: 牛里脊肉,苏打粉,黄酒,鸡蛋,糖,淀粉,水,生抽王,上浆,蚝油,味精, 酱油,胡椒粉,湿淀粉,上汤,葱,姜,黄酒。 做法: 1 将净牛里脊肉切成柳叶薄片,用苏打粉、黄酒、鸡蛋、糖、淀粉、水和少许生抽王拌和上浆,掺一些花生油搅匀待用。将蚝油、味精、酱油、胡椒粉、湿淀粉、上汤 拌和成味汁。 2 将上浆牛肉片撒入三成熟的油锅内,滑至成熟,倒出沥干油。将葱、姜入锅煸香,倒入牛肉片,烹黄酒,用拌好的味汁勾芡,在旺火上翻炒几下,迅速装盘即可。 蚝油凤翼 材料:鸡翅膀12只、清水1杯、香油少许、油菜数棵、 (A)料:葱2根、姜3片、蒜头2颗 (B)料:酱油、糖、酒、蚝油适量 做法: 1、鸡翅膀加入(A)、(B)料略腌。 2、用2大匙油将已腌泡过的鸡翅炒至变色且无血水流出(吃起来才不会有腥味)。 3、腌泡过的(A)、(B)料加入1杯清水,倒入和鸡翅同烧,烧至汗浓稠,熄火。 4、用滚水氽烫油菜(油菜如太大可对半切)捞出,排列于盘边,鸡翅再分别置于盘中,最后淋上锅中之酱汁及数滴香油,即可上桌。 蚝油蘑姑 特色:呈金黄色,蚝油味浓。有消食、提神、平肝阳的作用,对高血压、消化不良有较好的防治效果,此外对减肥也有一定的功效。 原料:主料:白蘑菇250克;配料:黄瓜、西红柿、蒜片;调料:蚝油30克、白糖3克、老抽少许。 制作: 1、白蘑菇切块、黄瓜去瓤切块、西红柿切块备用,净锅下水,白蘑菇氽水至熟捞出冲凉备用; 2、净锅下油加蒜片爆香,加白蘑菇翻炒均匀,下蚝油、白糖、老抽边炒边加少量油,起锅前加黄瓜块、西红柿块翻炒均匀即可。蚝油和酱油的区别 北方人多用酱油,而南方沿海人多用蚝油,以至于不少北方人来到南方后以为这里同一种东西的两种称谓,其实不然。简单的讲,二者的制作原料不同。 蚝油: 蚝油是以牡蛎为原料,经煮熟取汁浓缩,加辅料精制而成。蚝油味道鲜美、蚝香浓郁,黏稠适度,营养价值高,亦是配制蚝油鲜菇牛肉、蚝油青菜、蚝油粉面等传统粤菜的主要配料。 酱油: 酱油分为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 所谓酿造酱油、所谓配制酱油,其不同名称有不同的含义。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 而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酿造酱油”不存在氯丙醇问题,只有“配制酱油”中才可能含有氯丙醇。
具体行为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虚假广告(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 虚假广告,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以《广告法》中一再强调广告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1.停止发布广告并使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发布过程中也有责任的,比如和广告业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或者 虚假广告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应当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广告内容的欺骗性、误导性的程度、侵权后果、损害的大小综合而定。 2.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 4.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牟利、假冒伪劣 虚假广告商品的经营者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法》对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5.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关于追究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虚假广告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要约邀请,合同相对人(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广告法》作为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论,适用《民法通则》来追究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制作者的相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西门子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气和电子公司之一,也是中国最知名、最受爱戴和尊敬的企业公民之一。这并不奇怪,因为西门子与中国的合作历史可以追溯到1872年。公司的中国业务正迅速发展成为西门子全球业务的基石。西门子的全部业务集团都已进入中国,并活跃在中国的信息与通讯、自动化与控制、电力、交通、医疗、照明以及家用电器等各个行业中。 西门子是中国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积极帮助中国完成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工业现代化忠实而可靠的合作伙伴。西门子能够为中国提供经济、高效和环保的能源,快速、安全、舒适的公交系统,可靠、高速、成本低廉的通讯系统,快速、精确和有效的诊断与治疗设备,以及能够帮助各个工业领域提高生产力、效益和竞争力的自动化解决方案等。目前中国正在使用的一些最先进的技术都出自西门子。 截至2005财年(即2005年9月30日),西门子在华的长期投资总额已突破106亿人民币,销售额达到443亿元人民币。西门子至今已在中国建立了70多家企业和55个地方办事处。这种区域组织结构让公司更好地把握市场脉搏,了解本地信息,更加有效的满足客户需求。为进一步提高本地市场渗透率,公司中期计划将其地方销售办事处增至60个。西门子的员工超过36,000人,是在华拥有员工数最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一。 为发掘更多中国人才,公司计划于2006年再招聘3,000名员工。为保持效益增长,西门子将在中国继续加大投资,并通过增强本地化生产、研发、设计、采购以及管理培训和领导力开发推进其本地化进程。 作为其对中国市场承诺的见证,西门子将投资10亿元人民币建设一个新的中国公司总部,该总部现正在北京修建。
西郊汽配城概况: 西郊汽配城北京西郊汽配城座落于西四环四季青桥东北角,于1994年成立,总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绿化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多平方米,经销商近千户(其中不乏有如北达汽配等这样的知名配件经销商入驻),年营业额超十亿元,为社会提供就业数千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指标名列全国汽配城榜首。 西郊汽配城一贯提倡行业自律、市场自律、商户自律,通过对市场的规范管理,对配件质量的治理整顿,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公认的“购物放心城”,并得到国家技术监督局、区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区工商局的好评,获得了首都文明市场、市、区文明市场及消费者满意单位的光荣称号。 为适应新的市场竞争、满足更多商户需要,西郊汽配城正在启动三期改造工程,并筹建华北地区汽车用品批发中心,建筑面积将达到10多万平米,将建设成为硬件设施一流、服务功能齐全、文化气氛浓厚的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信息化、现代化汽车服务产业园区。 十三年成熟的市场和管理,十三年聚集的人气和商脉,这才是您生意兴隆、稳定发展的可靠保障。欢迎国内外各界朋友垂询、惠顾和合作!企业文化: 党组书记北京西郊汽配城始终提倡行业自律、市场自律、商户自律,和不断完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体系。用科学的管理、诚信的服务信得过的质量,把西郊汽配建设成为广大消费者信赖的购物放心城;坚持“全心全 意为两个‘上帝’--商户和用户服务”的宗旨,以人为本、规范管理、诚信服务珍惜商誉,把西郊汽配城建设成为硬件设施一流、服务功能齐全、文化氛围浓厚的信息化、现代化的汽车服务产业园区。总经理北京西郊汽配城始终提倡行业自律、商户自律、不断完善市场质量监督和规范经营的管理体系。用科学的管理、诚信的服务和信得过的质量、把西郊汽配建设成为广大消费者信赖的购物放心城。著名商户列举: 北达汽配:北京北达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www.日产汽配.cn),其前身为北达进口汽车配件经销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国内发展颇具规模的一家经营汽车零配件分销商,其经营的主要产品为NISSAN、东风日产、郑州日产等系列车型汽车零部件,总公司设在北京,总公司下设包括西郊、丰益桥、四元桥及豪顺这四个分公司和多个职能部门。目前全公司共有正式员工一百多人,经营场地约1250平方米,仓储面积约2600平方米,库存占用资金约2000万元人民币,客户机销售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包括台湾)以及亚非部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