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审判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行政审判与行政裁决有着较大的区别: ①两者的主体显然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职能不相同。 ②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③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 ④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对之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一经生效,都是终局判决。
什么是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予一种制裁。有时也叫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也可建议某些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编辑]行政处分的特征 行政处分(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分)具有下列特性: (1)行政性行政处分属于一种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做出,基于行政关系发生。内部性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内部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 (2)单方性行政处分具有内部约束力,相对人不服从,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3)不受司法审查性,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责任与纪律处分交叉重合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违法,并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就要承担惩戒性法律责任,其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的是内部纪律,其违纪行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关,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主要形式也是行政处分。">编辑]行政处分的原则 行政处分的原则,是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贯穿予行政处分的全过程,指导和统帅着行政处分的各种实践活动。行政处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处分法定原则,具体含义和要求包括以下几点:① 行政处分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② 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其权限依据必须是法定的;③ 行政处分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2)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过错与处分相适应原则。 (4)行政处分适用平等原则。 (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编辑]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前,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奖惩的目的、条件、种类及其适用程序,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二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着重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行政处分作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对1957年奖惩暂行条例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由于四十多年来情况的变化,1957年的奖惩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是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规依据。除此之外,还包括最新颁布的《公务员法》。">编辑]行政处分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基础之一是行政处分公定力之有限性。 自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首创公定力概念之后,“国家行为受合法、有效性推定”便深深植根于日本行政行为理念之中。关于公定力的具体含义,日本学者杉村敏正指出:“行政处分之公定力谓,即令行政处分本身应具备之法律要件是否齐全尚成疑问,在有权限之行政机关或法院于依法令所定之程序确定其为不生效力之前,要求任何人均应认为具有拘束力之适法妥当之行政处分之力; 行政处分因具有这样的公定力,任何人均不得以自己之判断而否认其拘束。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理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但公定力概念却仍然存在于各国行政法理论之中,且为各国行政程序法所吸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10 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处分未经撤销、废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继续存在”。行政处分的公定力对于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威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在的通说认为,通常的瑕疵是撤销的原因,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是无效的原因。只有在行政行为如此违反法治行政的各项要求时,以至于不能期望任何人接受其具有约束力时. 才能不遵守。如果有关合法或者违法存在疑义,行政行为的瑕疵就不“明显”,出于法的安定性的考虑,应当遵守该行政行为,直到其被撤回或废除。闭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了重大且明显瑕疵说,例如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1条规定,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之行政处分,无效。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采用欠缺主要法律要素说,规定欠缺任何主要法律要素的行政行为为无效,例如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12 条第一款规定: “无效之行政行为,系指欠缺任何主要要素之行政行为,......”由于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典》以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为蓝本,而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又以德国《行政程序法典》为蓝本,因而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制度明显具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特点。 (二)理论基础之二是以公民权利抵抗行政权力. 行政处分无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在法律上赋予人们直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公开无视和抵抗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对公民合法抵抗权的确认是现代法治和人权理念中的应有之义,它充分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的认可,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土坡。切现代行政法在授予政府权力之后,其主要任务就是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机制来纠正由于行政权的行使而引起的偏差。例如,1968 年德国第十七次基本法修正案规定:“立法应遵循宪法秩序,行政司法应遵守正式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对于企图废除上述秩序的任何人,如没有其他对抗措施时,所有德国人均有抵抗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9 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 这种“拒绝权”即是对公民合法抵抗权的初步认可。可见,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理论是行政处分无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理论基础之三是行政信棘利益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的专家和学者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关注较少,因而进行系统地阐述和学理分析该原则的文字也不多,而台湾的学者对此原则论述较多,如学者洪家殷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要求保护人民对于国家之信赖,即不容许国家之行为使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丧失,或是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负担之增加或丧失利益; 陈清秀认为,此种信赖保护原则,通常是指行政处分的相对人,其对公权力的信赖应予保护的问题。侧在我国有学者认为,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基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存续性而产生的正当合理之信赖利益,或在行政相对人因信赖其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应给予利益之补偿。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行政权力对公民的影响不断增加,公民越来越信任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处分,以此为根据安排自己的生活。当公民信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而且该信赖值得保护时,即产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若值得,就不会任意撤销; 另一种情形是如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行政处分即公共利益大于信赖保护利益时,应给予相对人适当的补偿,这也是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有之义。 (四)理论基础之四是行政程序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冲突。 我们可以把行政程序价值分为行政程序的目的性价值和行政程序的程序性价值。行政程序的目的性价值是指行政程序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的价。行政程序的程序性价值是行政程序法在实施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执行一定职能的价值。行政程序价值相互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但其价值冲突也不容忽视。 第一、程序正义价值与实体正义价值之间的冲突。程序正义价值与实体正义价值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是,有时行政处分在程序上违法,其结果则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产生了程序正义价值与实体正义价值的冲突。 对于违反实体法的行政处分可以宜告无效或撤销,但是对于程序上违法而处理结果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宜告无效或撤销,就可能失去实体正义。因此,对于程序违法且轻微的行政处分,不能适用无效或撤销来处理,应采取补正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实体正义价值。 第二、程序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程序正义是一种高成本的正义,有时为了程序正义很可能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对于程序违法的行政处分即宣告无效或撤销,程序正义价值固然得到了重视,但是,常常不符合行政经济的要求,影响行政效率。因此,对于仅是程序违法且轻微的行政处分,不能适用无效或撤销,应采取补正措施以维护行政效率价值。 第三、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价值冲突。行政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诉讼,既追求程序正义价值,又要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因此,为了追求程序正义价值,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保护公民诉讼积极性,对于程序违法的行政处分可以宣告无效或撤销,但这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采取补正措施或重新作出行政处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联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共同之处:一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基于行为主体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经生效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为惩戒措施,其结果均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三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具有不同之处,主要为: 一是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实施了普通公民得以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三是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而行政处罚权来源于外部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所以取得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四是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行政处分的范围一般只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等;而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荣誉、资格、财产,还涉及人身。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而且有些行政处分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由原处分机关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则受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处罚人的申请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分一般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自己执行,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一定都有强制执行权,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条目行政处罚参考文献↑ 1.0 1.1 1.2 王英兰.关于行政处分的几点思考.鞍山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29卷3期↑ 李娟.论行政处分的理论基础.广西师范大学.华章2007年11期
什么是装箱单 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 装箱单的格式与说明 装箱单(Packing List):在中文“装箱单”上方的空白处填写出单人的中文名称地址, “装箱单”下方的英文可根据要求自行变换。出单方(Issuer):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受单方(To):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发票号(Invoice No.):填发票号码。日期(Date):“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又称唛头,是出口货物包装上的装运标记和号码。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与发票、提单一致。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及包装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包装说明等内容。填写货物的毛重、净重,若信用证要求列出单件毛重、净重和皮重时,应照办;按货物的实际体积填列,均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自由处理区:自由处理区位于单据格式下方,用于表达格式中其他栏目不能或不便表达的内容。 装箱单的具体缮制内容 因缮制的出口公司不同,它包括的内容也大不相同,但主要包括:包装单名称、编号、日期、唛头、货名、规格、包装单位、件数、每件的货量。毛净重以及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及签章等。(一)装箱单名称 (Packing list) 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 “Packing List” “ Packing Specification” “Detailed PackingList ”。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 List ),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 ”,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常见的单据名称有:PACKING LIST (NOTE) 装箱单WEIGHT LIST (NOTE) 重量单MEASUREMENT LIST 尺码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 AND MEASUREMENT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WEIGHT AND MEASUREMENT LIST重量单/尺码单WEIGHT AND MEASUREMENT NOTE重量单/尺码单PACKING AND MEASUREMENT LIST装箱单/尺码单PACKING AND MEASUREMENT NOTE 装箱单/尺码单(二)编号(No.)编号与发票号码一致。(三)合同号或销售确认书号(Contract No./ Sales Confirmation No.)注此批货的合同号或者销售合同书号。(四)唛头(Shipping Mark)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有时也可以只注“as per invoice No. xxx”。唛头的具体写法请参见发票制单第七点。(五)箱号(Case No.) 又称包装件号码。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需注明每个包装件内的包装情况,因此包装件应编号。例如:Carton No. 1-5 ……Carton No.6-10……有的来证要求此处注明 “CASENO.1—UP”, UP是指总箱数。(六)货号 (Name of Commodity) 按照发票,与发票内容一致。(七)货描(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要求与发票一致。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详细货名。与前5、6项栏对应逐一注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八)数量(Quantity) 应注明此箱内每件货物的包装件数。例如“bag 10”、“drum 20”、“bale 50”, 合同栏同时注明合计件数。(九)毛重( Gr.Weight)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十)净重(Net Weight )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十一)箱外尺寸(Measuremen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十二)合计(Total) 此栏对5、8、9、10栏合计。(十三)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应与发票相同,如信用证规定包装单为“ ”或“ ”等,则在包装单内不应出现买卖双方的名称,不能签章。 装箱单缮制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有的出口公司将两种单据的名称印在一起,当来证仅要求出具其中一种时,应将另外一种单据的名称删去。单据的名称,必须与来证要求相符。如信用证规定为“Weight Memo”,则单据名称不能用“Weight List”。 第二,两种单据的各项内容,应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的内容一致。如装箱单上的总件数和重量单上的总重量,应与发票、提单上的总件数或总数量相一致。 第三,包装单所列的情况,应与货物的包装内容完全相符,例如,货物用纸箱装,每箱200盒,每盒4打。 第四,如来证要求这两种单据分别开列时,应按来证办理,提供两套单据。 第五,如来证要求在这两种单据(或其中一种)上要求注明总尺码时,应照办,此单据上的尺码,应与提单上注明的尺码一致。 第六,如来证要求提供“中性包装清单”(Neutral Packing List)时,应由第三方填制,不要注明受益人的名称。这是由于进口商在转让单据时,不愿将原始出口暴露给其买主,故才要求出口商出具中性单据。如来证要求用“空白纸张”(Plain Paper)填制这两种单据时,在单据内一般不要表现出受益人及开证行名称,也不要加盖任何签章。 装箱单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核对货物。在缮制装箱单和重量单时,应严格按照国外来证的要求办理。 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的联系 出口企业不仅在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供装箱单、重量单,信用证往往也将之作为结汇单据。实际上,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Packing List, Weight List and Measurement List)都是商业发票的一种补充单据,是商品的不同包装规格条件,不同花色和不同重量逐一分别详细列表说明的一种单据。它是买方收货时核对货物的品种、花色、尺寸、规格和海关验收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同特性的货物,进口商可能对某一或某几方面(例如包装方式、重量、体积、尺码)比较关注,因此希望对方重点提供某一方面的单据。它包括不同名称的各式单据,例如Packing List、Weight List、 Measurement List、 Packing Note and Weight Note……它们的制作方法与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装箱单着重表示包装情况,重量单着重说明重量情况,尺码单则着重商品体积的描述。它们均具有以下特点:(1)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为了保持与发票一致,在号码和日期两栏与发票完全相同。(2)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一般不显示收货人、价格、装运情况,对货物描述一般都使用统称概述。(3)装箱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从最小包装到最大包装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一一列明。而对于重量和尺码内容,一般只体现累计总额。重量单在装箱单的基础上,详细表示货物的毛重、净重、皮重等。(4)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的制作要以信用证、合同、备货单、出货单为凭据。(5)如果信用证上要求在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上填写一些特殊条款,应照办。
什么是装修 人们所说的装修就是装潢,装潢和装修是一个概念。装修一般指居室内固定部分的后加工,如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装修;从总体上来讲,室内设计中装修装饰是不可分的,因为它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在装修时一定要考虑到家具的款式、色彩和摆放位置;在装饰时也不可能不考虑到装修好的格局。有时说到装修时其实包含着装饰,因为装修本来就是为了装饰,不好截然分开。装修的前期准备 1)根据自己和合住人的生活状态、生活素养,先确定自己喜欢什么,什么是最适合自己的,然后看看自己的物业,想想怎么规划,需要什么(最好记下来),装修是所有的细节整合的一个整体,必须要有一个总的设计主线,所有的细节都是围绕“居住人”做的。规划最好有一个时间概念,如3--5年,会有什么变化? 2)多看看、多听听周围朋友、同事装修的事情,因为装修知识含盖的面比较多,一定要多积累,一个非专业的人很难通过较短的时间了解的很透彻。 3)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一些装修公司,切记,不可将你的真实底价告知,否则装修后你会发现超了很厉害。一般要减少1W来做。 4)选择设计师时,一定要将房型图和房型结构图给他看,通常一些不错的设计师会通过一些必要的问题和交流,提出自己的想法,先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告知,看看他能不能看出物业的缺憾,(通常会有问题,好的设计师会看出,一般的设计师不会,建筑设计受面积影响不可能没有问题) 5)现在市面上的设计师会分以下两类A工科出身,此类比较严谨,处理空间感很强,工艺要求处理好。B美术出身,想法比较多,比较注重表面,工艺方面比较不注重。另外建议选择设计师最好年龄在23--35,有一定的生活经验(此点很重要,否则设计的家会很缺少生活的概念),还有最好选择从事这个行业有一定时间的,至少3年,因为很多刚刚毕业的设计人员不会有很多设计经验,这一点在施工设计时特别明显。 6)如果你在装修方面不是很精通的话,建议还是找一个懂行的朋友或监理,毕竟上万的钱放在别人处,到底值不值得,自己不清楚,这完全同相不相信装修公司无关,多一个监督职能不是坏事。装修的步骤 一、选择装修公司 1.了解装修公司设计流程; 2.看样板房; 3.向装修公司提要求; 4.了解装修公司收费计价方式; 5.反复比较,选定合适的装修公司。 二、装修方案洽谈 1.签订委托设计合约(初谈): (1)装修公司进行实地测量记录; (2)装修公司提供平面、顶面初步方案; (3)设计初步方案沟通、定稿。 2.全套方案设计(深谈): (1)装修公司提供工程设计详图; (2)设计详图沟通、定稿; (3)拟定建材表。 3.建材、预算讨论定稿(细谈): (1)讨论建材适用性; (2)确认工程预算书; (3)确定建材表。 三、装修合同签订 1.工程预算书确认; 2.正式签订装潢合同书; 3.支付部分装修费用。 四、装修施工 1.施工开始: (1)按合同签订日期开工; (2)设计师、施工员、水电专员现场指导。 2.正式施工: (1)材料配送现场; (2)按图施工; (3)请专人监工或亲自监工; (4)设计师现场协调; (5)装修公司竣工验和签发保质卡。 五、住户验收(请专人或亲自)及整修阶段 3、施工步骤 一、进场准备 1.对居室进行检测。对墙、地、顶的平整度和给排水管道。 2.电、煤气畅通情况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交付业主(代理人)签字认可。 3.材料准备。列材料清单,与配货中心协调。 4.人员调度。确定施工人员,并明确工地负责人。 5.工场与现场放样。展示施工图,施工制作要求。 二、装修施工流程 1.拆除工程。 拆除:如是结构性的要办妥手续。搬运:拆除的垃圾及废旧物资。清理:做施工场地清扫工作。 2.水电煤工程。 A.冷热水管的排放及供水设备的安装。B.电源、电器、电讯、照明各线路排放,确定装暗盒位置,线箱开关插座定位安装。C.煤气管道和煤气器具的排放安装。 3.泥工工程。 A.砌砖、隔墙、门窗;B.粉刷(水呢黄沙和纸筋石灰);C.晒衣架安装。 4.金属工工程。 A.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安装;B.防盗门窗、雨棚安装;C.晒衣架安装。 5.木工工程。 A.木制品的制作:门窗套、护墙板、顶角线、吊顶隔断、厨具、玄关等;B.软卧家具制作(衣橱、书架橱、电视柜、鞋箱等);C.铺设地板、踢脚线(板);D.玻璃制品的镶嵌配装。 6.饰面工程。 裱糊贴墙、顶纸(布),软装饰制作。 7.油漆工程。 A.批嵌墙、顶面腻子、油漆;B.木质制品批嵌腻子;C.地板、踢脚线(板)油漆;D.墙顶面粉刷乳胶漆。 8.安装工程。 A.电器开关、插座面板安装、灯具安装;B.门锁、门铃;C.卫生洁具三件套及五金配件(水龙头、皂缸、毛巾架、纸盒、浴缸扶手、镜面玻璃);D.油烟脱排器、热水器、排气扇。 三、竣工总验收。 1.清场,已装潢的居室逐室逐项进行清理打扫; 2.按1999年3月15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如需整改,再进行检验); 3.提供管线电路图,设备产品的保修卡; 4.根据实际装潢工程量进行总结算,开具发票; 5.发给装潢工程信誉工程保修卡。 四、饰后服务。 1、工艺做法的详细说明; 2、合同签订时未确定具体施工方案、工程量、图纸的项目应在该项目施工前3天由乙方确定和提交,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开工,乙方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未经甲方确认超过规定工程量10%的部分,发生的费用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甲方供货清单中以外的材料和工器具均由乙方提供,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甲方自购材料运至楼下交货,由乙方搬运至楼上施工; 5、保修期,按市装饰装修协会要求,保修期为两年,在保修期内坏了修过的地方,保修期顺延,但最多不超过3年,保修期内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6、装修期间的物业压金和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支付; 7、安全责任。乙方应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临时进入现场干活的其他人员的管理,现场禁止明火做饭等等;8、增减项的付款施工验收完成后一次结清。装修的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逐个查 如今的常规施工都是将水管埋于墙体内。水安装又分为给水安装和排水安装两在类,给水系统的任务是保证水质、水量和水压。给水管道布置原则是在保证供水安全、方便的前提下管线布置缩短,同时也要便于施工、检修和美观。现在的一些正规装修公司所用的给水管大多是达到标准的复合铜管或者日丰管,因为这些材料质量好,所以成本也要贵些,但这比那些“游击队”所用的一些不达标的复合管或者镀锌管安全、实用得多。在最后的给水管布好后,一定要用试压机减压2-3小时后才能封管。排水管是用来排除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污水的。排水安装应以最短的距离通至出口,如果管道长则其坡降应大,排水材料一定要达到国际标准,现在市场上比较好的材料有宝狮牌、联塑牌、华能通牌等PVC管。 怎样的“电安装”算规范 随着家用电器的增多,人们对电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电的布线工程一定要经过电气工程师细致设计出电路图后方能施工,这样使业主在生活中使用方便、安全。电的线路安装对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都要求很高。布线材料一般由电线、PVC线管及线面配件以及电气开关等组成。由于每一种材料都有很多品种,质量好坏不一,因此价格相差很大。就电线来,一般常用电线规格为1.5mm2、2.5mm2、4mm2、6mm2、10mm2等,而每一种规格又有很多品种,如BVT(双塑保护)、BV(单塑保护)、2R-BW(阻燃双塑)、2R-BV(阻燃单塑),而且等级也有所不同,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还有些不达标的,其价格相差1-2倍,甚至3-4倍,所以希望消费者不要贪图小便宜,给自己带来麻烦(注:现在市场上的一些好的材料,电线有庆丰、长江牌等,PVC线管有宝狮、联盟、华能通牌等;电气开关有松下、松本等)。线管布置要求:照明线和插座线要分开控制,电线为2.5mm2BVV,厨房用电、空调用电以及按摩浴缸等,一定要用专线,电线为4mm2BVV。在施工中布线线路一定要上下竖直,左右平直,电线一定套PVC线管及配件,遇到不能破坏的剪力墙或承重墙等,其线路一定要套防蜡管绝缘材料。 怎样的“防水处理”算规范 “防水处理”一般用于厨房、卫生间,使之水不会渗入楼下和墙体。现在的正规装修公司一般所用的防水材料为鲁班牌或汇丽牌焦油聚氨酯防水涂膜橡胶。 其施工方法为:先把墙体或地面修平,清队干净,待之干燥后,把防水涂膜的工料倒在甲料中搅拌3-5分钟,然后贴上瓷片和地砖。请各位业主注意,现在有些施工队为了偷工减料,用沥青来替代防水材料,多数业主不懂其中奥秘,沥青只要38元/桶(8.5kg装),每kg4.47元,每kg可涂2平方面积,即每美言面积只需花2元多材料钱,根本不能达到良好的防水效果。 因此,一般正规装修公司采用防水涂料,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一方面是对业主负责,另一方面是维护消费者自身的信誉。因为,大凡正规装修公司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都有一年保修承诺。如果防水不用过硬的材料施工,造成的后果则由该装修公司承担责任。而“游击队”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偷工减料,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业主如出现维修问题,回头来找,可能连人都找不到,只有自食其果。因此,提醒装修居室的消费者,对装修公司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且认真识别沥青与其他防水涂料。装修的欺诈行为 惯用欺诈手法 以不赚钱为名,招揽业务。家庭装修也应有一个造价预算的程序: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等都应该明确,而没有信誉、质量和服务保证的装修公司或施工队往往采取一口报价或低于别人报价的作法承揽业务。偷漏工程项目。 利用客户不懂装修,因此在施工项目单上有意漏项,到施工期间再增项增加报价。虽有看似详细的报价单,但在计算施工面积的数量时有意加大面积。如重复计算施工面积(该剔除的不剔除),或不规则处按最大尺寸计算面积。材料以次充好。报价单上的材料与实际使用的不符,特别是基层采用伪劣材料以降低成本。或有意加大材料损耗,并借损耗之名加大工程量。 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楔头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装修前竭力吹嘘,承揽业务,装修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便逃之夭夭,质量和维修成了大问题。 以不赚钱为名,招揽业务。家庭装修也应有一个造价预算的程序: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等都应该明确,而没有信誉、质量和服务保证的装修公司或施工队往往采取一口报价或低于别人报价的作法承揽业务。偷漏工程项目。 利用客户不懂装修,因此在施工项目单上有意漏项,到施工期间再增项增加报价。虽有看似详细的报价单,但在计算施工面积的数量时有意加大面积。如重复计算施工面积(该剔除的不剔除),或不规则处按最大尺寸计算面积。材料以次充好。报价单上的材料与实际使用的不符,特别是基层采用伪劣材料以降低成本。或有意加大材料损耗,并借损耗之名加大工程量。 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楔头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装修前竭力吹嘘,承揽业务,装修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便逃之夭夭,质量和维修成了大问题。 偷工减料方式 瓦工:(1)买不合格的劣质水泥;(2)买不合格的劣质瓷砖;(3)瓷砖水泥不实内空。 木工:(1)买不合规格的劣质木板;(2)用劣质面板或在业主对材料不熟悉的情况下,而合同条款又没有明确规定时混水摸鱼;(3)快速铺设地板。 油漆:(1)用假乳胶漆;(2)减少遍数;(3)用劣质清漆。 如何防止欺诈 不能因贪图小便宜而放弃原则。要在合同签订前弄清自己所需要的材料、施工程序以及服务项目。认真选择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装修公司,尊重其劳动所得的合理利润。检查报价单所列项目的名称、材料、数量、做法、单价、总价。注明增减项目等有关事宜。在施工图上注明详细的施工做法和材料品名,作为合同附件。家装价格玩猫腻。近年来,“价格战”成为中国市场上的一道“风景”,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目装修项目越分越细。从家装市场报价来看,采取价格分解方式进行报价的装饰公司不在少数。他们的普遍作法是:将某一单项工程随意地分解成多个分项,按每一分项分别报价。比如在对一樘门的报价上,按正常报价方式,应按每樘多少钱进行报价(一般不含把手及锁)。如果说有分项,也是不同工艺和材料上的价格区别,但目前一些装饰公司为了达到提高签单量的目的,往往把一樘门分成几项分别报价,如把门扇作为一项;把门套作为一项;再把合页等五金件作为一项……更有甚者把安装和油漆的人工费,也作为一项收费内容让消费者再次交钱。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消费者往往不能识别这其中的秘密,也说不出这种报价不合理的原因,因此也就只有交钱了。 打心理战迷惑消费者。国外心理专家通过实验得出结论:当商品价格发生任何变化时,都会给消费者产生心理暗示,促使消费者做出买或不买的决定。正是利用这一心理学结论,我们的一些家装公司采用价格分解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如果是把10元的价格简单地分解成两个5元,这本身也无可厚非。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都会带有商业动机,因此在价格分解上,他们往往把一些分项价格提高一小部分,消费者不易觉察,就在这不知不觉中总体价格提高了很多,这也是一场心理上的较量。 从上述种种表现可以看出,价格分解的目的就是变相地提高家装价格,其结果是消费者被欺骗,企业得到一时的利益,但此举最大的受害者不是广大客户,而应该是企业自己。专业人士称,目前北京家装市场虽然竞争激烈,但也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只要家装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那么老百姓就会从心里对这个企业产生认同感,企业也就会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我们的这些企业管理者,在处理企业某些问题时,总是爱犯“投机取巧”和“目光短浅”的错误,而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和决策。装修房屋的验收 在拿到房子之后,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验收,也有一些人认为质检站都已经验收了,业主再验收有多此一举之嫌。其实,在很多情况下,你验不验收,房子你都得要下的了。只是在签字前发现问题,你会比较方便追究发展商的责任。作为外行人,如何验收房子呢?当然,这里面所列的项目,对于验收任何类型的房子都是起作用的,包括验收商用办公室。 1、看墙壁。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看墙壁竟然成为房屋验收的首要问题。其实即使是在20世纪80年代建的房子都没有现在的房子那么弱不禁风。我看过最严重的一栋房子,窗户在雨天发现有渗水现象,一问,才知道整栋楼的所有窗户下面的墙壁都渗水。遇上台风来临之时,更是令人提心吊胆,而更使人惊诧的是,这栋还是一个区的国土局建的,真可怕。所以,验收这个,最好是在房子交楼前,下过大雨的第二天前往视察一下。这时候墙壁如果有问题,几乎是无可遁形的。 墙壁除了渗水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墙壁是否裂纹。有一个朋友曾反映过他的家有一个门形的裂缝,后来追问发展商,才知道原来是施工时留下的升降梯运货口,后来封补时,马虎处理以致留后患。 2、验水电。 首先是验一下房屋的水电是否通了。当然,对于一些高级装修来说,多数的水电后期都要更换的了,所以有时候这些内容倒不是关键的了,但如果你不打算更换水电的话,那么这些东西就必须认真验收了。验电线,除了看看是否通了电外,主要是看是不是电线是否符合国标质量。再就是电线的截面面积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来说,家里的电线不应低于2.5平方,空调线更应达到4平方,否则使用空调时,容易过热变软。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配置,多数土建的电线会差一个等级。 3、验防水。 这里所说的防水,指的是厨卫的防水。当然,目前交付的房子,有一些事先已经声明没有做防水,这就需要装修做了。如果在交付时已经做了防水,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对防水是否做好做出验证了。如果在装修前不试一试,那么在你装修好时再发现漏水什么的,那么维护工程就大了。你不得不拆除已经装修一新的地面来做一层新的防水层。验收防水的办法是:用水泥沙浆做一个槛堵着厕卫的门口,然后再拿一胶袋罩着排污/水口,再加以捆实,然后在厕卫放水,浅浅就行了(约高2cm)。然后约好楼下的业主在24小时后查看其家厕卫的天花。主要的漏水位置是:楼板直接渗漏;管道与地板的接触处。 4、验管道 这里所指的管道,指的是排水/污管道。犹其是阳台之类的排污口,验收时,预先拿一个盛水的器具,然后倒水进排水口。看看水是不是顺利地流走。为什么要验收这个呢,因为在工程施工时,有一些工人在清洁时往往会"偷"这个工。把一些水泥渣倒进排水管流走,如果这些水泥较粘的话,就会在弯头处堵塞,造成排水困难。还有一种情况,不过就与验收没关了。那就是看看排污管是否有蓄水防臭弯头。按照经验而言,如果排污管没有蓄水防臭弯头,那么整体房屋质量也就得打十二分的精神了。为什么排污管需要这种弯头,因为弯头会蓄水,这样来自下层管道的臭味气味就会被挡在这层之下。而没有弯头的话,洗衣间和厕所的排水口就会散发一种异味。也许会有发展商会认为用防臭地漏就行了,工程的实践证明,防臭地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正因为这种小地方,往往最能体现建筑商的施工质量的。装修的流行趋势 白色主调 白,空间中陈设一些略带黑色的装饰,屋子就不再会显得单调,相反却能有效地提升空间品位。条纹图案的饰品加强了空间的造型感。追求简单生活是摒弃无意义的欲望。 单纯的白色最能表现出光影的细节变化。由几百张便条纸制作而成的灯具显然是餐厅的主角。制造空间的层次感除了色彩,还有材质的肌理,轻与重的反差、硬与软的反差都可以制造出空间的视觉层次,简生活并不意味着平淡乏味,只是其丰富性需要人细心地体会。 灰色主调 灰,不那么鲜亮,也不那么阴郁,你似乎总能在略带彩色的灰色中找到很多明暗层次。它打破了纯色那非此即彼的视觉规律,让一切都变得很暧昧、很模糊。生活的不确定性让我们无法用简单的语言表达清楚,家居空间的魅力也许就来自于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微妙变化中。 如果足够仔细,你就会发现在大自然中几乎找不到任何的纯色,也几乎没有完全相同的色彩。正因为如此,才造就了自然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同理,太过单纯的色彩会显得十分做作,如果希望家里能多一点自然的气息,适当降低涂料或油漆的饱和度,就非常必要了。 黑色主调 黑,深邃且没有一丝杂质,低调并不能掩饰其奢华的本质,相反却能最大化其表面的肌理,再细小的纹理都逃不过光影。于是,细节成就了黑色的经典,也让我们的家不再平庸。深色的空间总能给人经典的感觉,尤其是黑色。其实,并没有绝对黑的色彩,在家居中运用的“黑”色大多情况下都属于相对较深的色彩,如深褐或棕。相比那些用色杂乱的空间,以黑色为主调的房间肯定更显得格调高雅。所以,与其不知道选择何种色彩而犹豫不决,还不如大胆一点,黑色不会像你想得那样单调,尤其是与房子里其他饰品相搭配的情况下。 黑色也是百搭色,任何与黑色搭配的色彩在空间中都是很显眼的,尤其是红色。一般情况下,红色与黑色给人的感觉很喜庆,并带有一些中国的传统气质。金色与黑色,有没有尝试过这样的组合,卧室,深色的床品上随意搭着一条丝质的金色绣花毯,主人的漫不经心却让两者以最简单的方式诠释出了奢华的涵义。装修的流行色系 浪漫粉红 新的色彩稳重舒适,个性丰富,较之以往的红色少了几分夸张。这些粉色既不张扬也不会太过可爱,散发出的成熟感对男性和女性都极具吸引力。冷色的影响较明显,同时出现新的珊瑚色调,用较高的亮色及柔和的肤色带来了一丝暖意。 温暖橙色 该色彩在红辣椒的鲜亮色与砖土的自然色调之间实现了平衡。传达出强大、活泼和炫丽的意境,表现得更为自信。皮革的深褐色表现出丰富深沉、对比鲜明的质感。 明亮黄色 温柔的中性色调有种强烈的包容感,给人安慰,让人放松。如同蜡烛微光和香槟酒般的优雅色彩,增添了温暖和魅力,营造出一种摇曳隐约的氛围。带点绿意的黄色已被纯正的黄色取代,后者更阳光、更乐观、更愉悦。 中性暖色 色泽更饱满,更具吸引力;颜色齐全,适合不同品味、不同使用场景。鲜活的自然色彩让人联想起兽皮、蛇皮、皮毛和羽毛等,添加了强烈的动物感染力。绿色的影响带来了新的方向——卡其色调柔和又放松,给人成熟而世故的视觉。 动感绿色 该组色彩包含了从怡人的暖黄绿色到舒缓的冷蓝绿色的所有颜色,所形成的图象既传统又具有未来风格。它表现出水果蔬菜的水灵鲜活与可食用的特质,提醒着我们去感受大自然的慷慨。充满活力,果冻状亮晶晶的色彩表现出了科技和城市的影响力。 海洋蓝色 该组色彩由前几年的自然蓝色过渡到了复杂的人为调和蓝色——美丽闪亮的釉面蓝是其代表。绿松石、宝石与珐琅的色彩清澈而真实,为夸张的蓝色系增添了些许异国风情。墨水般的深蓝色让人联想起临摹书法时的平静和安详。乐观、闪亮的中色调展示了摩洛哥瓷砖和马赛克的美,蓝宝石色、深蓝色和水绿色创造出一种罕见的优雅组合。 神秘紫色 这组色彩包含许多带红色色调的颜色,显得温暖而可靠。较冷的蓝紫色带有浆果柔和而饱满的颜色,显得朦朦胧胧。它来源于现实生活——每种色彩都有微妙之处,极易与室内各部分搭配。容易让人联想到灰渣和矿石一类的颜色,简朴却非常实用。 中性冷色 真正中性的黑色、炭色和灰色影响力很大。该组色彩集中体现在从白色到深黑色之间的各种柔和安静的灰色之中——这些具有灵性的中性色彩,与其它色系中的各种颜色都可形成优雅的对比。弥漫的暖色与自然材料有着强大的联系,如油灰、石头和陶土,它们受到黄色影响,已不再显得那么冷冰冰了。 装修的温馨提示 居室装修安全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其实由错误的装修方式所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一般说来,在装修工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家装中需注意楼房地面不要全部铺装大理石。大理石比地板砖和木地板的重量要高出几十倍,如果地面全部铺装大理石就有可能使楼板不堪重负。特别是二层以上,因为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的房屋装饰,其地面装饰材料的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平方米。 二、进行居室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和门窗的墙体以及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这种做法会造成楼房局部裂缝和严重影响抗震能力,从而缩短楼房使用寿命。 三、阳台、卫生间的装修应尽量选用荷载小的材料,因为阳台过度超载会发生倾覆。 四、厕浴间防水也是装修中一个关键环节。一般的做法是,在装修厕浴间前,先堵住地漏,放5厘米以上的水,进行淋水试验,如果漏水,必须重做防水;如果不漏的话,也要在施工中小心铺设地面,不要破坏防水层和擅自改动上下水及暖气系统。 五、在居室装修中为了追求豪华,在四壁上贴满板材,吊顶镶上两三层立体吊顶,这种装修做法不可取。因为四壁贴满板材,占据空间较大,会缩小整个空间的面积,费用也花费较高,同时不利于防火。吊顶过低会使整个房间产生压抑感。 六、选择电线时要用铜线,忌用铝线。由于铝线的导电性能差,使用中电线容易发热、接头松动甚至引发火灾。另外在施工中还应注意不能直接在墙壁上挖槽埋电线,应采用正规的套管安装,以避免漏电和引发火灾。 七、在施工中要注意避免在混凝土圆孔板上凿洞、打眼、吊挂顶棚以及安装艺术照明灯具。 八、室内装饰要保证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要求,不要擅自拆改管线,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另外要注意电力管线及设备与煤气管线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厘米,电线与煤气管交叉净距不少于3厘米。 九、厨房装修中不要把煤气灶放置在木制地柜上,更不能将煤气总阀门包在木制地柜中。一旦地柜着火,煤气总阀在火中就难以关闭,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什么是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我们采用狭义说。据此,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一行政违法的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且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 一、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二、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某一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一定适用其它行政主体。因此要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必须首先确定其是否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三、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熏那么?熏没有履行或者承担这项义务的时候,才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存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统称为“过错”。行政违法的分类 对于行政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因为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一)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区分实质行政违法与形式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实质违法一般属无效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违法一般属可撤销行为,它经有效补救可转化为有效行为;其次,从法律后果看,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而形式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 (二)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后者则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 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在救济手段上是有区别的:内部违法仅限于行政救济,不受司法审查;而外部违法不仅可借助于行政救济,还可借助于司法救济。 (三)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 前者表现为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收税款;后者则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如工商机关对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不予答复。 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规范对象。就行政诉讼而言,作为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不作为违法同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区别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侵犯的行政关系的性质不同。行政违法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法性;行政不当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理性。 二、范围不同。行政违法则既可能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也可能发生在羁束行为中;而行政不当仅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不发生在羁束行为中。 三、责任不同。行政不当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即使行政不当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一般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包括补救性行政责任和惩罚性行政责任)。 四、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当并非绝对无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做合理性审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和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而行政违法行为一概无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拘束力,而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行政行为就没有效力。
什么是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l)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由具体的机关或组织所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就是行政职权; (2)行政职权是由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归属上具有专属性,不能为人们随意拥有和行使; (3)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的基本内容 对于行政职权,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人们一般将其抽象概括为: (1)外部行政职权与内部行政职权(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 (2)固有行政职权与授予行政职权; (3)一般行政职权与专有行政职权; (4)明示行政职权与隐含行政职权; (5)同类行政职权与异类行政职权; (6)羁束性行政职权与裁量性行政职权; (7)形成权、命令权、制裁权、管理权; (8)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 (9)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等等。 这些分类有助于判断各类行政职权产生的合法基础,有助于判断某一行为是不是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超越行政职权或滥用行政职权,一句话,都有助于人们对行政职权的全面认识。 行政职权的基本特征 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禁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实施某些活动。 7.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实际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8.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
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 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出于不合法动机而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 (1)行政主体的行为没有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主体主观上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这里所谓的“不合法的机”包括不正当的动机(如挟嫌报复)和非法定的动机(即动机正当但不合法,如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 (3)行政主体的行为客观上背离了法定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即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虽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行政滥用职权的范围和性质 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滥用。行政权限包括羁束权限和自由裁量权限,但滥用职权仅限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滥用职权虽然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它因本身具有违法性而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理由是: (1)滥用职权是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其行为的违法性。 (2)滥用职权的违法性已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公认。 (3)我国行政诉讼法也确认了滥用职权的违法性。 行政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我国立法未作明确界定,理论上的争论也较大。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做出的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使之显失公正的自由裁量行为。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小集团的利益而使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2)行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而导致了与法定目的不一致。(3)行政主体的目的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力的目的。如市政府为了改进街道和交通有权强制征购土地,但如利用强制征购土地的权力以达到取得土地增值的利益,则不符合法律授予该项职权的目的。 二、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前后矛盾的解释。(2)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3)与规范性文件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相违背。而反复无常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没有变化时,因其他因素的影响,经常变换自己的主张和目的,以达到非法的目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为自己的目的而随意变化,也构成权力的滥用。 三、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具体情形包括:(1)行政主体对没有法定期限的事项不明确表态、保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提出相对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从而拖延办理。(2)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客观上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而导致相对人蒙受损失的,也视为拖延履行处理。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有重合的部分,对该部分应纳入到行政滥用职权而予以审查。 四、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严重失当的步骤,包括必要步骤的省略,必要步骤的颠倒,恣意增加步骤等。(2)非常不得体的方式。(3)选择一种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 五、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1)对被管理人的权利作限制性的决定时,必须考虑所限制的权利与所维护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平衡。(2)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所用措施与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一点已在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法律化了。 对于行政滥用职权,我们不但要加强对其的立法和行政(程序)控制,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将其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畴。">编辑]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行政滥用职权就是行政滥用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行政职权包括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种。那么,羁束裁量权是否存在着被滥用,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行政滥用职权不仅存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羁束裁量权亦存在滥用之可能,且实践中有滥用羁束裁量权之现实。 (一) 滥用职权不等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1. 从行为后果上分析,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将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最终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而对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根据自由裁量权原理可知,其有两种可能:一为不合理,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一为不合法,即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达到严重的程度,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最终亦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可见滥用职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将二者简单地等同,势必将“不合理”之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和明文规定。 2. 从法律依据上分析,该观点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定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关键在于对“不正当”和“违反法定目的”的理解产生分歧。关于“不正当”,很明显包括不合理,并且还包括不合法,前者针对自由裁量权而言,后者主要针对羁束裁量权而言“, 不合法”属于严重之不正当,其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深。至于“违反法定目的”,在自由裁量权滥用中体现得很明确,因为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大多从法律目的入手,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然违背法定目的。相反,在羁束裁量领域,法律规制多体现于行为范围、条件、标准、方式和程序等的具体规定,而不再明示法定目的,多数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便不会出现违反法定目的的现象,而事实常有相反,这种目的不明示,使一些腐败的行政权力有了可乘之机,暗含的法律目的更易被歪曲和违反。 3. 从原因上分析。自由裁量权在现代行政中,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对人们的生活有着巨大而广泛的影响,滥用职权更多地发生于此。但行政权的单方性、强制性、执行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羁束裁量权领域仍有被滥用的可能,且事实中也确有滥用羁束裁量权之事实。该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其只看到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因而将滥用职权局限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4. 从国外对滥用职权的界定看,大多数国家将滥用职权等同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权力的滥用”这样定义:“以违反法律为目的而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力。 权力的不适当行使,它区别于越权行使法律并没有赋予给他的权力。”美国行政法把滥用职权限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英国行政法亦将公用权力的不合理使用界定为权力的滥用。各国法治的背景与现实状况不同,我国不能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如将滥用职权限定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那么羁束裁量权领域的许多违法行为将得不到司法审查。 (二) 现实中存在着滥用羁束裁量权的事例。 事例1:在行政许可行为中,行政许可机关出于非法目的,如挟嫌报复等,对明显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方的许可申请,以种种理由,作出否定答复,拒绝满足相对方的申请。这种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但它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之任何一种,也不属于“不履行或拖迟履行法定职责”,只能归结为“滥用职权”,且行政许可在许可条件法定的情况下只能是羁束行政行为。 事例2: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到相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是典型的羁束裁量行为。如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事先公告或通知相对方,有意同时损毁建筑物和其他物品,使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损失。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存在“使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损失”的非法目的,且主观上出于故意,是滥用职权行为。另外,其不事先公告或通知相对方,属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同样构成滥用职权,与《行政诉讼法》第54 条第(3) 项“违反法定程序”之区别在于前者以故意为要件,即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便构成滥用职权。 事例3:行政机关在作出专利强制许可时,应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但却明显地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亦属羁束裁量行为,而行政机关出于非法目的,并有主观上的故意,构成“滥用职权”,相对方要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滥用职权”为理由。 (三) 滥用职权的涵义及其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定目的,背离基本法理,造成后果显失公正,而应予以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 行政机关拥有该项职权。以此区别于行政机关越超职权的违法行为。 2. 以故意为要件。《行政诉讼法》第54 条所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以故意为要件。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以这些方式作为手段以达到主观上的违法目的,就是滥用职权。所以,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区别滥用职权与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参照物。 3. 出于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滥用职权的诱发原因,如果没有非法目的存在,便不会有滥用职权发生。所谓“滥”,就是过度、无节制。职权,同时包含着权力和责任的双重意义。滥用职权,就是过度地、无节制地使用权力,也伴随着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非法目的的利诱,便不会有滥用职权现象。 4. 后果显失公正。滥用羁束裁量权是对法律规范明示的违反,后果显失公正自不待言。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情节明显轻微,后果非显失公正,不应纳入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范围,是所谓“不合理”与“不合法”区别在此方面的体现。参考文献↑ 彭云业,张慧平.行政滥用职权之正确界定.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6月第24卷第3期
什么是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程序:立项和起草、听取意见、法规草案的审查、决定、公布。 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一,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宪法、法律没有作出原则或有关规定的事项,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即使宪法、法律对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但按民主宪政原则不属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的不得以行政法规定之;在立法形式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开宗明义地列明其所依据的宪法条款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所谓抵触应作广义解释,即: 一是行政法规不仅能与宪法、法律的具体条款相矛盾,而且不能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隐含的要求相矛盾,尤其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和涉及公民权利等立法中,应特别注意这点。 二是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形式,既可以是因与宪法、法律相矛盾的抵触,也可以是行政法规明显变更宪法、法律规定或者忽略宪法、法律的要求而造成的抵触。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立法法未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效力孰高孰低作出规定。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属于中央行政立法的范畴;地方性法规只在所辖区域内具有效力,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1、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完全不同。一般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但是地方规章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2、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地方行政立法,因为地域的不同,对某些事项的规定和处理规定也不同时,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就是解决如果行政立法的适用涉及到地域效力以外的人,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例如甲地的行政立法规定禁止公民从事某种交易,而乙地的行政立法允许公民从事这种交易。甲地公民与乙地公民之间进行了这种交易,在对甲地公民处罚的同时,对乙地公民则不予以处罚。这是因为不同地域的规范性文件,对人的效力也受到地域的限制。这种限制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因为从行政立法的制定程序考察,一方面,甲地在行政立法时,目的并不是要约束乙地的公民,因此如果实际上适用于乙地的公民则不符合立法目的;另一方面,甲地在行政立法时,征求的是甲地公民的意见,并没有考虑乙地公民的意见或者利益,所以对于乙地的公民适用违反公平原则。 3、对事的效力。在考察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人的效力的同时,还要考虑其对事的效力。有些行政立法,并不是针对具体的人,而是针对具体的事进行的规范。例如,甲地的行政规章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可以拆除,也可以没收;但是乙地的规章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只能拆除,不能没收。乙地的某公司在甲地建造的违章建筑,则要适用甲地的行政立法。这是因为涉及到行政立法对事的效力。 (三)行政立法的法律后果 行政立法的法律后果与行政处理的后果不同,行政立法更多的是对权利义务的调整,而不是确定。其法律后果基本如下: 1.行政立法合法性的效力先定。行政立法一经颁布即推定为合法有效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立法的规定。 2.行政立法一般不对任何人产生既得权利。因为行政立法的条款规定,因为许可某种行为或者对某些行为合法性的肯定,从而导致某种行为的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存在,这一权利,如果出现完全相反的或者相互抵触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导致这一既得权利没有了存在的法律依据,这一权利就将不复存在。例如根据民政部丧葬管理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经营丧葬产品;但是办法出台之后,规定只有民政部门有权进行此项经营活动。根据办法之前的规定已经开始经营丧葬产品的,应当根据办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因此行政立法不产生既得权力,是指依据行政立法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永久性,它随着行政立法的不同规定而变化。 3.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执行。行政立法一旦颁布,在未被依法撤销或者废止前,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4.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废除或者修改行政立法,但是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法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法治的基本的原则和要求,体现了法的规范性和公民和对其行为结果的预见性。因此行政立法的修改和废除仅对修改或废除后的行为和事产生效力,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在法院进行行政审判时,行政立法的效力有所不同。其中行政法规对于人民法院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对于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只起“参照” 作用: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规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予以参照;否则不予适用;">编辑] 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区别 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 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 4、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 5、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参考文献 ↑ 崔卓兰.论行政规章及其制定程序(J).《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