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派税收思想(new historical school's taxation thought) 目录 1 新历史学派税收思想概述 新历史学派税收思想概述 新历史学派(new historical school)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由历史学派演变而来的德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派。其主要观点和旧历史学派基本一致,不过在运用历史归纳法上更趋于极端,同时更加强调论理道德和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更加热衷于鼓吹阶级调和与自上而下的社会改良。其主要代表有:洛伦茨·冯·施泰因、阿尔伯特·伊伯哈德·费里德里希·谢夫莱、阿道夫·瓦格纳等。他们建立了社会政策的税收理论体系,因此,被当时西方财政学者称为德国财政学界的三巨星。 新历史学派沿用旧历史学派的观点,否认社会存在着普遍的客观的经济规律,变本加厉地反对理论研究和抽象分析,这也是被称作庸俗经济学派的原因所在。新历史学派鼓吹采用“历史统计方法”,满足于搜集个别行业或个别城市的历史统计资料,加以罗列和描述,而不作任何理论分析和概括,只热衷于堆砌特定时代和特定民族的经济发展史料。 新历史学派反对传统古典学派关于“中性税收”的理论和政策,主张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税收。他们受当时德国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工人运动不断高涨所影响,主张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税收。即不应当把国家的职能局限于法律目的地狭隘范围以内,而必须使复杂的国家活动实现社会目的需要。扩张政府职能。从这一认识出发,新历史学派不再仅仅是把税收作为筹集国家经费的纯财政手段,更重要的是将其作为改变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赋予税收广泛的经济调节和社会职能,使一般财富的分配职能从属于社会政策的目的。 社会政策税收理论是新历史学派理论的精髓,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这种政策来改变财产、所得分配不公正的矛盾,才能稳定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须得社会秩序,才能贯彻税收的社会政策。
西蒙·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Simonde de Sismondi's taxation thought) 目录 1 西蒙·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 西蒙·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 让·沙尔·列奥纳尔·西蒙·德·西斯蒙第(Jean Charles Leonard Simonde de Sismondi,1773~1842)是法国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也是经济浪漫主义的创始人。西斯蒙第处于欧洲国家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时期。 他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出发,在肯定斯密提出的税收原则的基础上,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中补充和发展了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增加了四条: 第一,一切税收应该以税收作为课税对象,不应以资本作为课税对象,对资本课税就是毁灭用于维持个人和国家生存的财富。 第二,不应该以每年的总产品作为课税标准,因为总产品中除了年收之外,还包括全部流动资本。 第三,不能对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课税。 第四,决不可以因为征税而使应纳税的财富逃到国外。 西斯蒙第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税收的,认为如果对资本课税,“国家就会很快地陷于贫困、破产,甚至灭亡。”此外,为了适应资本积累的要求,他着力倡导轻税的原则。他的第三、第四条原则,补充了亚当·斯密在经济方面的空白,是一种新的贡献。
约翰·洛克的赋税思想(Locke's taxation thought) 目录 1 约翰·洛克的赋税思想 2 约翰·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问题 3 约翰·洛克简介 约翰·洛克的赋税思想 1692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及1695年《再论提高货币价值》等著作中,发展了霍布斯的税收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从国家取得利益所缴纳的报酬,或人民财产得到保护而向政府付出的代价。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政府没有充足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洛克认为,政府只能站在议会赞助权的立场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赋税条例行使课税权。洛克的这一思想,无疑是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论的勇敢挑战,是对封建国家专利课税、横征暴敛的有力鞭笞。同时,它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立宪依法征税提供了理论基础。 约翰·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问题 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问题是地租、商品税,即直接税与间接税问题。他主张对个人所有的财产征收财产税,以体现社会公平。因为,必须将全体人民享受国家利益与单个国民享受国家利益区别开来,税收利益原则应建立在单个国民享受国家提供利益多寡的基础上。洛克对资产阶级税收思想的重要贡献还表现在:他基于人民主权学说的国家论,考察了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关系,弄清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代价,明确了议会赋税赞助权与市民的纳税道德,从而发展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在商品保税的负担问题上,洛克提出商品税乃至一切税收最终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的观点。他说:“不论捐税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论它是直接从什么人手里拿出来的,在一个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国家内,它的大部分终于会落在土地上面”。他认为,国内消费税是向全体阶级课征的,它使被课税的商品价格上涨,最终赋税大部分归地主负担。他这种对土地直接征税对商品间接征税的赋税转嫁论,虽然是站在地主阶级的立场,但是他的观点,代表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思想。 约翰·洛克简介 约翰·洛克(1632~1704)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及经济学家。1689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洛克回国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
目录 1 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 2 斯密的政府观 3 斯密的税收来源理论 4 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5 斯密的赋税各论 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 亚当·斯密(1733-1790)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之一。斯密一生从事过多种学科的研究,在经济方面的研究尤为突出。他仅出版过一本经济学论著,即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但就是这本划时代的著作,建立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也对财政税收理论作了系统的研究。 斯密的政府观 斯密所处的年代,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时代;反映自由经济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在斯密的经济理论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亚当·斯密以"人的本性"研究为出发点,认为社会经济只有充分的自由,资本才能得以有利地使用,社会利益才会最大。因此,他积极主张自由经济,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在此思想指导下,他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有限的,国家应仅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仅能充当"守夜者"或"夜警"的角色。他指出,国家的职能应是:" 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 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 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对不是为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 根据其政府职能理论,亚当·斯密将国家的经费划分为国防费、司法费、公共事业费和公共设施费以及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他进一步指出,这些费用都是非生产性费用,应当将其压低到最低程度;这些费用过多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会带来增加税收负担的结果。 斯密的税收来源理论 亚当·斯密认为,"个人的私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和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个收入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的由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这里,亚当·斯密揭示了税收的来源。 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将地租、利润、利息看作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加上他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他经济理论的重大贡献。在斯密看来,税收是来自收入的,而人们的收入或者是来自劳动,这部分收入称为工资;或者是来自资本,这部分收入称为利润;或者是来自土地,这部分收入称为地租。既然人们的收入总是由这三部分组成,而税收是来自收入,因而税收不是对这部分收入的扣除,就是对那部分收入的分割。应当看到,亚当·斯密的税收来源理论虽然从本质上并未揭示税收的真正来源,但同过去的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所分析的关于税收来源的理论相比,还是大大进了一步。 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税收原则理论。在论述税收源泉之后,为了便于对各种赋税的分析,亚当·斯密提出了他著名的税收四原则,这就是"公平"、"确定"、"便利"和"最少费用"。 在其所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平等原则、税收确定原则、税收便利原则和税收经济原则。 一、平等原则 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义 (1)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 (2)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 (3)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此点具有税收中性的含义。 二、确定原则 公民应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纳税方法、缴纳数额等,都应当让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任意左右。这一原则是为了杜绝征税人的任意专断征税,加重税收负担,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的。斯密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人民的桅更为严重。 三、便利原则 纳税日期和纳税方法,应该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纳税时期,应该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收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该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该尽量采取货币征收,以避免因运输事物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四、经济原则 即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在征税时要尽量节约征收费用,使纳税人付出的,应该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这一原则是针对当时税收制度致使征收费用过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过多,不仅耗去相当部分税收作为税吏的薪俸,而且还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负担;二是税收妨碍人民的勤劳和产业的经营,减少或破坏了可供纳税的基金;三是不适当的税收可能成为逃税的诱因,严惩逃税,又将引起倾家荡产违反了一般的正义原则;四是税吏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些虽然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金钱上的损失,但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烦忧。 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第一条是税收的负担公平原则,其余三条是属于税务行政方面的原则。斯密所处的时代,是英国工场手工业开始向大工业过渡,资本主义上升的时期。他的课税原则,是针对当时封建主义苛重复杂的税收制度,税负不公以及征收机构的腐败苛扰情况,在总结吸取前人的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对资本主义课税原则理论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论指导。 斯密的赋税各论 关于地租税。地租税是对土地地租征收的税。亚当·斯密分析,在地租税实行的定额征收和变动征收两种方法中,英国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法。定额征收不考虑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与变动征收相比较,虽然不公平,但确定和便利得多。对地租征税,亚当·斯密认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 ",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亲自劳动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税是不能转嫁的。 关于利润税。利润税是对资本收入征收的税。亚当·斯密将资本收入分为利息和利润两部分。在亚当·斯密看来,利润是不适合征税的,因为它"是投资危险和困难的报酬"。如果征税,资本家将会把这部分税收负担转嫁到货币利息上去。对于利最,亚当·斯密认为也不宜征税,因为个人的资本难以准确确定,而且对利息征税会使得资本流出。 关于工资税。工资税是对工人工资征收的税。亚当·斯密认为,工资税虽由工人支付,但实际是由雇主负担;不仅如此,由工资税所引起的超过工资税的工资增加额也是由雇主垫支的。至于最后的支付,则在不同场合由不同的人支付。如制造业工资因征税而提高的数额,由制造业主支付,再由制造业主提高商品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关于人头税。亚当·斯密将人头税的征收分为按纳税人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和按每一纳税人的身份征收。按纳税人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的方法使得征税成为任意和不确定,曰为人们的财富收入是经常变化的。按纳税人身份征收是不公平的,因为同一身份的人财富多少是不一样的。因此,亚当·斯密不赞成征收人头税。 关于消费税。消费税可以对必需品征税和对奢侈品征税。亚当·斯密认为,对必需品征税会使其价格提高,从而使劳动工资成比例提高,否则必然会减低人们养家的能力。而对奢侈品的征税不一定引起劳动工资的提高;奢侈品税无差别地落在地租、利润及工资收入上。
目录 1 凯恩斯的税收思想 2 凯恩斯对税收的分析 3 凯恩斯对税收政策的分析 4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简介 凯恩斯的税收思想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的税收思想基于充分就业理论,凯恩斯认为,政府征税将减少私人的货币数量,因而具有促成通货紧缩、减少消费倾向的趋势,同时影响私人投资。因此,政府应减少税收,以提高有效需求和刺激私人投资。“若现在采取步骤,重新分配所得,以提高消费倾向,则对于资本之生长大概是有利无弊。”但是,政府征税并非税率越高越好,特别是所得税税率不能太高,因为税率过高可能导致削减私人投资引诱的危险;高额的累进税率将使投资边际效率减低,使投资函数下移;此时,政府支出的作用将会被抵消。 “对大额所得以及大额遗产课以更重之税,也许有可以非难之处-即循此政策达到充分就业时,资本积累速率要比现在小许多。” 各种间接税,如销售税和消费税,其征税对象实际是人们手中原来可以用作消费支出的货币,如果将这笔货币通过征税作为政府支出,则达不到提高有效需求的效果,因为这类税实际是将私人消费转变为政府消费,即私人支出转变为政府支出,原来的效果和征税后的效果几乎一样。所以,凯恩斯认为,间接税是不合适的税种,应当“改变租税体系”,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改变为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 凯恩斯对税收的分析 关于税收如何消除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凯恩斯认为, 一是有必要征收高额遗产税。“高额遗产税固然有增加社会消费倾向之功效,但是,因为当消费倾向作永久增加时,在一般情形之下(即除去充分就业情形),投资引诱也同时增加。” 二是要对食利阶层课以高税。他认为,食利阶层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大弊病,也是社会分配不公的一大根源,对经济和社会都不利应加以限制和消灭。 第一,增加资本数量,使得资本不再有稀少性,毫无功能的投资者从此不能再坐收利益。 第二,建立一个直接税体系,使得理财家、雇主以及诸如此类人物之智慧、决策、行政技能等,在合理报酬之下为社会服务。 凯恩斯对税收政策的分析 在税收政策方面,凯恩斯认为政府税收政策对增加有效需求具有重大作用。如何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 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政府支出弥补私人投资和消费不足,根据投资乘数原理,可以增加就业和收入;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适当减少税收来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 根据凯恩斯的理论,在政府增加支出的同时,税收不宜提高,收支必然出现差额,即出现赤字。赤字性财政税收政策正是凯恩斯政府政策的基本主张。他认为,政府支出的增加,不应由变更税率来弥补,相反,税率还可以适当降低。由于提高税率往往使消费倾向和投资倾向降低,因此他主张应实行一种以不变动消费倾向为目标的税收政策,即不变动或降低税率的政策。在这里,凯恩斯摒弃了传统的健全财政税收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实行赤字性财政税收政策。这种政策成为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制定政策的依据,给这些国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简介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一1946),出生于英国,曾就读于英国著名的伊顿学院和剑桥大学,毕业后在印度事务部工作,并先后担任过皇家印度通货及财政委员会委员、英国内阁财政经济委员会主席、英格兰银行董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董事等职。独特的经历使他热衷于财政经济和货币的研究,并致力于这方面的写作。 凯恩斯一生写作并出版了许多著作和论文,其主要著作有: 《印度的通货和财政》(1913年) 《凡尔赛和约的经济后果》(1919年) 《货币改革论》(1923年) 《货币论》(1930年)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年) 其中《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简称《通论》)是凯恩斯的成名作,其税收思想和税收政策的论述也集中在这本书中。
詹姆士·斯图亚特赋税思想(James Steuart's taxation thought) 目录 1 詹姆士·斯图亚特赋税思想 2 詹姆士·斯图亚特对赋税的分类 詹姆士·斯图亚特赋税思想 詹姆士·斯图亚特(James Denham Steuart,1712~1780)是英国的经济学家,重商主义后期代表人物。 他在1767年所著《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一书(共5篇)中的第5篇 “赋税量与其适当应用”,专门阐述了自己的税收思想。斯图亚特财政论首先提出公债论,其次研究赋税论。他认为,历史地看,赋税是充当君主借款的一种担保而产生的。他首先分析了税收起源和依据。他认为,“赋税产生的根源是在古代社会富人的生活靠隶属的劳动与徭役维持,经济社会是封闭的。以后自由思想解放了隶属的关系,过去,奴隶主不向奴隶与农奴支付劳动的报酬,现在需要支付了。这样导致了工商业新秩序的形成,并进而促成社会经济的繁荣。换言之,没有法律和纪律就不会有工商业的繁荣。因此,为了维持持久的法律与纪律,保障国家权力、安全和独立,势必需要充分的赋税与军备。”他认为,赋税是“用作政府经费支出的,通过立法机关法律程序或同意,对国家与个人征课的以果实、劳动或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一定的贡献。”他从重商主义出发,认为税收作用,是以国家资金的形式,既为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也为穷人增加公共福利,为此要向富人征税,以充当国家资金和对外贸易的补助基金。 斯图亚特对税收理论的发展并作出贡献的是他提出的赋税原则和税收分类。他的赋税原则是:税收必须按人民的年收入公平分配,不得妨碍纳税人的再生产;应当按照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程序征税;必须制订征税最低限度原则,不能破坏税源,不能有害国民生计与资本;实行按消费比例征收的原则,认为累进税会侵犯个人的财产、所得和利润。 詹姆士·斯图亚特对赋税的分类 他将赋税划分为三类: 一是按同一比例缴纳的税,称做比例税; 二是按财产和收益数额的增加而递增课征的税,称做累进税或任意税; 三是对个人劳动课征的税,称对人税。他认为国内消费税是良税,这种税虽然会引起商品价格的上涨,减少消费,产品成本上升,但由于劳动者可以把它转嫁给他人,最终将由因富裕而变成怠惰的浪费者负担。这是他的税收转嫁理论。
重农学派税收思想(physiocratic school taxation thought) 目录 1 重农学派税收思想概述 2 重农学派税收思想的内容 3 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 重农学派税收思想概述 重农学派税收思想是法国资本主义建立时期的资产阶级税收理论。重农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其先驱者和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P·布阿吉尔贝尔、F·魁奈、 A·R·J·杜尔哥和西斯蒙第。17世纪下半叶到18世纪的法国,由于封建王朝实行重商主义政策,农业极度衰落,税制紊乱,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人民负担沉重,法国的财政经济面临严重的危机。重农学派认为,社会财富的真正源泉是农业,要财源茂盛,增加财政税收收入,必须发展农业,从而将其研究重心从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提出了重农主义的经济理论体系。他们在税收方面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思想和政策主张。 重农学派税收思想的内容 重农学派税收思想的内容主要有: (1)税收与生产的关系。他们提出了三点很有价值的观点: ①课税不能过重,不可影响和破坏生产,应根据纳税人的能力缴纳。否则,生产就会衰退,反过来,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 ②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要适当,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平衡,不可任意挥霍; ③税收增长的前提是财富的增长。认为农业生产是财富之母,君主要想多征税必须首先扶持农业。不这样做,征税就会变成掠夺,很快会使国家趋于衰落贫穷。 (2)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制”。取消其他一切赋税,简化赋税征收机构,节省征收费用。 (3)提出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4)以转嫁为标准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并提出了以“纯产品”为核心的税收转嫁与归宿的学说。 (5)主张废除包税制。重农学派的税收理论是防止封建帝王横征暴敛的理论武器。 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 重农学派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非常重视农业,较有影响的是布阿吉尔贝尔的税收思想和魁奈单一土地税理论。 (一)布阿吉尔贝尔的税收思想 布阿吉尔贝尔是18世纪初叶开始至19世纪中叶期间,最早指出经济学所提出的问题与解决的方法的学者,也是最早应用经济学于税制改革理论的带头人。著有《法国详情》、《法国辩护书》、《谷物论》、《货币缺乏的原因》、《论财富、货币和赋税的性质》等著作。他的税收思想主要有: 1 批判柯尔培尔重商主义政策,认为国家应保护农业,而不是工商业。 2 分析了人民贫困与财政贫乏间的因果关系。指出赋税制度以及包税制致使农业贫困化。 3 提出改革旧税制的三大主张。 (二)魁奈的土地单一税理论 魁奈主要著作有《租地农场主论》、《谷物论》、《赋税论》、《经济表》、《经济表的说明》、《经济表的分析》、《重要考察》、《关于手工业劳动》、《关于工商业利益和所谓不生产阶级生产性的纪录》、《关于货币利息的考察》、《中国的专制制度》。魁奈赋税理论的意义表现在他以重农主义理论为基础,通过税制改革,唤起对专制王权的批判,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他的土地单一税理论主要有: 1 魁奈提出土地单一税主张。认为赋税的根据不在于赋税协助权,而在于封建的君主共有权。在间接税方面,应以葡萄园税代替饮料税。 2 认为纯产品源泉在于农业。农业是惟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生产才创造“纯产品”,其他部门包括工业生产在内,都不生产“纯产品”。这是重农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 3 对纯产品课征直接单一税,是负担最轻的赋税。 (三)米拉波的政策主张 米拉波也是重农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著作有《人口论》、《赋税论》、《农业哲学》等。他的政策主张主要有: 1 自由放任。判断一个社会健康与否就看它是否符合自然秩序的标准。政治经济学的任务,即在阐明这种客观的经济规律,使人为秩序符合自然秩序。靠竞争和自由放任才能处于这样一种自然秩序的状态。 2 实行大农业经营。小农业经营想获得很大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必须把土地集中形成大农业经营。 3 整顿税收。废除其他赋税,实行只向土地所有者阶级征收一种单一的地租税,也就是只向土地所有者阶级得到的那部分“纯产品”征税。实行单一租税还可以简化税制,大大降低征收税时花费的费用。 4 维护私有制。反复强调私有制是符合“自然秩序”的,私有制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 (四)杜尔哥的税收思想 杜尔哥在经济理论上集中研究了财富问题,着重考察了财富的形成和收入的分配。 1 对纯产品学说的发展 杜尔哥把“自然的恩赐”不知不觉地转化为农业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认为“纯产品”是土地对农民劳动的赐予,是农民劳动利用了特殊的自然生产力的结果,土地如果离开了劳动便不能生产任何东西。他认识到“纯产品”转化为地租被土地所有者占有是土地私有权的结果,比魁奈更进一步说明了地租的本质和根源。 2 工资和利润理论 杜尔哥把工资、利润、利息、地租都归结为资本主义的基本收入。他认为工资是工人必要的生活资料,决定工资高低的因素是劳动者同购买他的劳动的人双方协议的结果。工人人手过多的现象使工资必然趋向于工人最必要的生活资料。 3 利润与价值论 杜尔哥第一个研究了“利润”,把它看作是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既然资本促进了纯产品的增加就应分享一份。他提出利润是出自纯产品的收入,是节约工资的结果。他由地租引出利息,由利息引出利润。认为出租土地可以取得地租,借出货币可以得到利息,投资开办企业就应得到利润。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是惟一典型的生产劳动。土地是一切财富首要的、惟一的来源。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前者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后者是对佃农征收的税、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对销售或消费商品征收的税三种。认为除了对土地纯收入征税外,所有赋税都应废除。
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Mercantilism's taxation thought) 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概述 重商主义是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它起源于16世纪中叶。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和晚期两个阶段。其经济理论的基本思想。只局限于流通领域。早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实行高关税率限制商品进口,防止金银外流,保护本国对外贸易,促进国内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晚期重商主义者,主张发展工业,扩大商品出口,限制商品进口,通过贸易顺差换回大量金银货币。重商主义者在提出和阐述各自的税收政策措施时,广泛涉及国家税收理论的许多基本问题。重商主义者对间接税和直接税的选择,曾发生过较长时间的争论。尽管这些思想、观点和方法还比较零乱,不成体系,有的还较为肤浅,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闪光的思想。对后来资本主义古典学派税收理论体系的建立,产生一定影响。重商主义学派的税收思想主要是在阐述国家保护商业资本的政策和措施中,逐渐形成起来的一种零乱的理论与政策主张。 重商主义的基本经济理论是:货币是国家财富的唯一形态;对外贸易是增加货币的源泉;政府活动的目的应是如何发展对外贸易以增加财富。根据增加一国货币所采取的政策方式,重商主义可以分为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其主要代表有英国的托马斯·孟的税收思想、托马斯·霍布斯的税收思想、洛克的税收思想、斯图亚特的税收思想,法国的柯尔贝尔的税收思想和德国的尤斯第的税收思想、宋能菲尔斯的税收思想等。他们的理论基本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与保护关税理论、税收利益交换说、主体税理论及税收负担理论。 重商主义主要的的税收理论 一、国家干预经济与保护关税理论 重商主义者基于其货币是国家财富的唯一形态的基本经济理论,认为商品的国内流通不会增加货币的数量,而只有对外贸易才能使国家财富增加,使国家富裕。" 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应当遵守下列原则:我们每年卖给外国货物的总值,必须大于我们所消费的他们的货物的总值。" 为此,国家应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政府应积极干预经济生活,政府采用相应的保护关税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托马斯·孟认为,应充分发挥对进口货物的保护关税的作用。一方面,在扩大本国生产、努力做到自给自足的同时,必须消除阻碍出口贸易的措施,对本国出口货物减低甚至免征关税;另一方面,对外国进口的货物课以重税。法国财政大臣、晚期重商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柯尔贝尔也积极主张国家实行保护关税和奖出限人的政策,认为政府应在税收政策上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对迸口商品经过本国加工后重新出口的,在退还已缴进口税的同时,还可给予奖励;而对于外国进口的用于消费的成品,应实行高额税率。 二、税收利益交换说 从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出发,重商主义研究了政府向人民征税的原因,认为政府征税与人民纳税是一种政治契约行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关系。霍布斯指出:"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做出自己的贡献。"他认为,政府征税应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就是使得各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享受的政府提供的利益成比例。由于政府提供的利益并非十分公平地落在每一公民身上,即一些人受益多,一些人受益少,因而他们纳税应是有区别的。如何衡量纳税人受益与其承担税收的比例,霍布斯提出可以按以下两个标准中的一个,一是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二是纳税人消费的数额。 洛克发展了霍布斯关于税收利益交换说的思想,认为税收是政府为人民提供利益而获得的报偿;人民纳税,是因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得到利益的一种代价。在税收利益交换说的基础上,洛克进一步分析了政府征税和人民纳税之间的利益平等性,认为政府征税是为了维持需要,但这种征收应建立在对个人财产平等利益的基础上。他指出:"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但是这仍需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借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三、主体税理论 一个国家应以什么为主体税,重商主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针对西欧各国实行的以人头税、财产税、土地税等古老的直接税为主的体系存在的弊端,重商主义学者认为应加以改革,应实行以关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方面的论述,以托马斯·霍布斯和宋能菲尔斯为典型代表。 为反对封建势力的特权,霍布斯极力主张以国内消费税代替人头税和财产税。他认为,封建国家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是一种落后的税收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如它赋予了贵族、僧侣免税的特权,不公平,不利于财政收入增长等。实行消费税可以避免财产税的弊端,首先,可以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因为消费税可以公平地课于消费品,人人要消费,人人要承担税收,封建特权受到限制;其次,消费越多的人,承担越多的税收,可以抑制浪费;再次,由于消费税是附在消费品的价格上,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 宋能菲尔斯也从国内收入的稳定的角度,主张在德国实行消费税,他认为实行消费税不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有利。为了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他列举了消费税的主要优点: 一是符合税收公正。 消费税对劳动者不会因为多劳动而付税,货币持有者虽不劳动也要承担税收,从而消除了免税特权。 二是征收普遍。 每个人都要消费,而消费就要负担税收;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不自觉地就承担了税收,不会感觉税负的沉重。 三是消费税。 对商人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税负可以随价格的提高而转移出去。 四、税收负担理论 重商主义对税收负担问题也进行了论述。 托马斯·孟认为,税收负担是可以变化的。他指出,一些人认为所有的税收都由贫苦人民负担是不对的。一方面,封建主和富裕阶层要消费商品,他们也承担了消费税;对劳动者而言,收入会随消费品的价格上升而上涨,从长时期看,对人们收入征收的赋税将转移给雇主,再由雇主转移给富裕消费者。 洛克认为,不论是消费税或是其他税,税收负担最终总是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因为如果由商人承担,商品的价格就会提高;如果由劳动者负担,他们就会要求增加工资;如果由耕地农场主负担,他们就会破产。"不论捐税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论它是直接从什么人手里拿出来的,在一个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国家内,它的大部分终于会落在土地上面。""在一个以土地为大宗资财的国家内,希望把政府的费用放在其他事物上是徒劳无益的,费用最后总是要落在土地上面。无论怎么样,商人也不会承担这个负担,而劳动者不能承担这个负担,所以只好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 相关词条 官房学派 官房学派税收思想 参考资料 http://wiki.mbalibE9%87%8D%E5%95%86%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