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 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指在约定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结算时的汇率与交易发生时即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不同而引起收益或亏损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1、以即期或延期付款为支付条件的商品或劳务的进出口,在货物装运和劳务提供后,而货款或劳务费用尚未收付前,外汇汇率变化所发生的风险。 2、以外币计价的国际信贷活动,在债权债务未清偿前所存在的汇率风险。例如:某项目借入是日元,到期归还的也应是日元。而该项目产生效益后收到的是美元。若美元对日元汇率猛跌,该项目要比原计划多花许多美元,才能兑成日元归还本息,结果造成亏损。 3、向外筹资中的汇率风险。借入一种外币而需要换成另一种外币使用,则筹资人将承受借入货币与使用货币之间汇率变动的风险。 4、待履行的远期外汇合同,约定汇率和到期即期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形成原因 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在汇率变动后,进行外汇交割清算时出现的风险。这些债权债务在汇率变动前已发生,但在汇率变动后才清算。汇率制度体系是外汇交易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固定汇率体制将风险给屏蔽了,而浮动汇率体制增加了未来货币走势的不确定性,扩大了风险敞口。 外汇风险一般包括两个因素:货币和时间。 如果没有两种不同货币间的兑换或折算,也就不存在汇率波动所引起的外汇风险。同时,汇率和利率的变化总是与时间期限相对应,没有时间因素也就无外汇风险可言。经济主体帐款收付与最后清算日的时间跨度越大,汇率波动的幅度可能越大,货币间的折算风险也就越大。外币与本币间的兑换,成为外汇交易风险产生的先决条件,而时间因素则是外汇交易风险产生的催化剂。 目标与原则 (一) 目标 在多数情况下,对所有交易风险都进行防范是不可能的,而且对某些风险的防范要付出代价。因此,在防范风险之前,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再采取具体风险控制措施。一般来说,防范外汇交易风险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短期收益最大化;二是外汇损失最小化。 (二) 原则 1、全面重视原则。涉外经济主体要对自身经济活动中面临的外汇风险高度重视,并站在全局的高度,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全面系统地考察各种风险事件的存在和发生的概率、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风险因素和风险的出现导致的其他问题,以便及时、准确地提供比较完备的决策信息。 2、管理多样化原则。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管理风格各不相同,因此每个经济主体都应寻找最适合自身风险状况和管理需要的外汇风险战术及具体的管理方法。实际上,没有一种外汇风险管理办法能够完全消除外汇风险,因此,在选择风险管理办法时,需要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相关外汇管理政策、风险头寸的规模结构等多种因素,不宜长期只采用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3、收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前提下,以最低成本追求最大化的收益,这是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因此,经济主体须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选择效果最佳、经费最省的方法。 控制策略 交易风险 (一)交易风险的内部管理方法 1、加强帐户管理,主动调整资产负债。以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容易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资产负债调整是将这些帐户进行重新安排或转换成最有可能维持自身价值甚至增值的货币。 2、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灵活使用软、硬币。外汇风险的大小与外币币种密切相关,交易中收付货币币种不同,所承受的外汇风险不同。在外汇收支中,原则上应争取使用硬货币收汇,用软货币付汇。 3、在合同中订立货币保值条款。货币保值条款的种类很多,并无固定模式,但无论采用何种保值方式,只要合同双方同意,并可达到保值目的即可。货币保值方式主要有黄金保值、硬货币保值、“一篮子”货币保值等,目前合同中大都采用硬货币保值条款。 4、通过协定,分摊风险。交易双方可以根据签订的协议,确定产品的基价和基本汇率,确定汇率变化幅度以及交易双方分摊汇率变化风险的比率,视情况协商调整产品的基价。 5、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收付时间。在国际外汇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提前或推迟收、付款,对经济主体来说会产生不同的效益。因此,应善于把握时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收付时间。 (二) 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交易风险 1、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 (1)远期外汇交易的合理应用。远期外汇合约通常是不可撤消的,它是保障收益和现金流的工具。采用这一避险工具的关键是对未来汇率的预期,若汇率实际变动与预期不符,则虽锁定了风险,却也失去了应得的收益。因而,这一避险工具常用于保守型管理策略之中。 (2)外汇期货的合理利用。外汇期货交易的选择,同样取决于汇率预期及信用风险,但期货有独特的保证金制度,它是利得与损失的杠杆,既不限制风险,也不限制收益。 (3)外汇期权交易的合理利用。从避免外汇风险的角度看,外汇期权是外汇远期合同和外汇期货的延伸,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选择权,期权买方可放弃履约,从而随市场行情变化,获得无限大的利益。由于银行考虑到外汇交割通常会在极其不利的情况下进行,相应会提高交易费用,因此,在做期权交易时,应尽可能地缩短未来不确定时间,以获得更有利的远期汇率。 (4)互换交易的合理利用。在货币互换交易中,由于汇率是预先确定的,交易者不必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因而可起到避险作用。货币互换汇率由交易双方商定,且互换交易的期限往往较长,因而在规避长期外汇风险时它比期货、远期合同等更简洁。互换交易是降低长期资金筹措成本,防范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最有效的金融工具之一。 2、运用衍生金融工具避险应坚持审慎原则。各种避险措施都存在着利弊,经济主体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慎重选择避险工具。 首先,规避外汇交易风险要付出相应的管理成本,因此,要精确核算管理成本、风险报酬、风险损失之间的关系。 其次,应综合全面考虑,尽可能通过抵消不同项目下的货币资金敞口,减低或消除外汇交易风险。 最后,防范外汇交易风险的方法多样,达到的效果各不相同,经济主体应按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避险方案。 管理方法 交易风险的管理方法可以分为三类: ①可供签订合同时选择的防范措施,包括选择好合同货币、加列合同条款、调整价格或利率。 1)选择好合同货币。在有关对外贸易和借贷等经济交易中,选择何种货币签订合同作为计价结算的货币或计值清偿的货币,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是否将承担汇率风险。在选择合同货币时可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争取使用本国货币作为合同货币。第二,出口、借贷资本输出争取使用硬币,即在外汇市场上汇率呈现升值趋势的货币。 2)在合同中加列货币保值条款。货币保值是指选择某种与合同货币不一致的、价值稳定的货币,将合同金额转换用所选货币来表示在结算或清偿时,按所选货币表示的金额以合同货币来完成收付。目前,各国所使用的货币保值条款主要是“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就是选择多种货币对合同货币保值,即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好所选择多种货币与合同货币之间的汇率、并规定每种所选货币的权数,如果汇率发生变动,则在结算或清偿时,根据当时汇率变动幅度和每种所选货币的权数,对收付的合同货币金额作相应调整。 3)调整价格或利率。在一笔交易中,交易双方都争取到对已有利的合同货币是不可能的,当一方不得不接受对己不利的货币作为合同货币时,可以争取对谈判中的价格或利率作适当调整:如要求适当提高以软币计价结算的出口价格,或以软币计值清偿的贷款利率;要求适当降低以硬币计价结算的进口价格,或以硬币计值清偿的借款利率。 ②金融市场操作。 交易合同签订后,涉外经济实体可以利用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来消除外汇风险。主要方法有,现汇交易、期汇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借款与投资、借款——现汇交易——投资、外币票据贴现、利率和货币互换等。 1)现汇交易。这里主要是指外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利用即期交易对自己每日的外汇头寸进行平衡性外汇买卖。 2)借款与投资。是指通过创造与未来外汇收入或支出相同币种、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债务或债权,以达到消除外汇风险的目的。 3)外币票据贴现。这种方法既有利于加速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又能达到消除外汇风险的目的。出口商在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而拥有远期外汇票据的情形下,可以拿远期外汇票据到银行要求贴现,提前获取外汇,并将其出售,取得本币现款。 ③其他管理方法。 除上述签订合同的方法、借助金融操作的方法外,还有一些方法,主要是:提前或错后、配对、保险。 1)提前或错后收付外汇。是指涉外经济实体根据对计价货币汇率的走势预测,将收付外汇的结算日或清偿日提前或错后,以达到防范外汇风险或获取汇率变动收益的目的。 2)配对。是指涉外主体在一笔交易发生时或发生后,再进行一笔与该笔交易在币种、金额、收付日上完全相同,但资金流向正好相反的交易,使两笔交易所面临汇率变动的影响相互抵消的一种做法。 3)保险。指涉外主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汇率变动险,一旦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便由保险公司给予合理的赔偿。汇率风险的保险一般由国家承担。 相关分析 期指市场在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从目前市场交易情况分析,超过90%的期指投资者都是投机交易者,因此在期指交易中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交易风险。 一是盲目入市风险。很多投资者抱着一夜致富的侥幸心理,对期指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尚未完全了解期指的交易制度,就仓促入市交易,因低级错误而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因此,在参与期指交易之前,投资者必须充分了解期指市场的各项交易制度,清楚认识期指的市场风险,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何时以何方式入市交易。 二是满仓交易风险。与股票交易不同,期指的交易特点是资金的杠杆效应,即运用期指合约价值15%的资金赚取全额的价差收益,达到“以小博大”的交易目的,因此开仓时不可使用全部资金进行满仓交易。 目前期指合约在2900点附近,交易一手期指合约的保证金约为13万元。如果投资者的全部资金只有15万元,当市场因为突发事件而出现极端行情时,若投资者持仓方向与市场走势相反,因短期资金压力过大,导致保证金不足而出现强行平仓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投资者要克制股票市场满仓交易的操作习惯,根据个人的资金状况,控制好保证金比例。 三是逆市交易风险。考虑到期指的期货属性,交易中应遵循“顺势而为”原则。当市场趋势较为明朗时,不可轻易摸顶或抄底,进行逆市开仓交易;当行情发展方向与投资者的持仓方向相反时,应考虑及时止损,切勿逆市加仓。 以上两种逆市交易风险的出现,都源于股票市场投资者的“解套”操作思路。但期指交易实行的是逐日盯市,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当日的交易盈亏都要结算,并非股票市场的账面盈亏结算,因此逆市交易只会造成投资者的资金逐日缩水,当保证金不足时,就将面临强行平仓的巨大风险,“解套”的愿望更难以实现。[1]
互换交易互换交易,主要指对相同货币的债务和不同货币的债务通过金融中介进行互换的一种行为。 互换交易是继70年代初出现金融期货后,又一典型的金融市场创新业务。目前,互换交易已经从量向质的方面发展,甚至还形成了互换市场同业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互换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一定的互换条件,另一方就能立即以相应的条件承接下来。利用互换交易,就可依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利率、外汇或资本市场的限制动向筹措到理想的资金,因此,从某个角度来说,互换市场是最佳筹资市场。总之,互换交易的开拓,不但为金融市场增添了新的保值工具,而且也为金融市场的运作开辟了新的境地。 交易种类 2008年第一季鸭人民币利率互换成交1、利率互换 是指双方同意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同种货币的同样的名义本金交换现金流,其中一方的现金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出来,而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2、货币互换 是指将一种货币的本金和固定利息与另一货币的等价本金和固定利息进行交换。 3、商品互换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交易,交易双方为了管理商品价格风险,同意交换与商品价格有关的现金流。它包括固定价格及浮动价格的商品价格互换和商品价格与利率的互换。 4、其它互换 股权互换、信用互换、气候互换和互换期权等。 交易市场 金融互换曾被西方金融界誉为20世纪80年代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从1982年始创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许多大型的跨国银行和投资银行机构都提供互换交易服务。其中最大的互换交易市场是伦敦和纽约的国际金融市场。 交易风险 香港与内地公司股权互换一、互换交易风险的承担者,包括: (1)合同当事者双方在互换交易中他们要负担原有债务或新的债务,并实际进行债务交换。 (2)中介银行它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资金收付中充当中介角色。 (3)交易筹备者 职责在于安排互换交易的整体规则,决定各当事者满意的互换条件,调解各种纠纷等。它本身不是合同当事者,一般由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担任,收取(一次性)一定的互换安排费用,通常为总额的0.125%~0.375%。 二、互换交易风险的类型,包括: (1)信用风险 (2)政府风险 (3)市场风险 (4)收支不对应风险 (5)结算风险 主体及动机 (一)政府 政府利用互换市场开展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在自己的资产组合中,调整固定与浮动利率债务的比重。大多数有赤字的政府其大部分的债务融资是固定利率,一些国际主权债券是浮动利率票据。欧洲及欧洲以外的许多政府利用互换市场将固定利率债券发行从一种货币互换为另一种货币或者从中获取更便宜的浮动利率资金。 (二)政府机关与市政府 许多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城市与市政机构利用互换市场降低融资成本,或在投资者对其债券需求很大而借款人本身并不需要那种货币的市场上借款。借款人可以利用互换市场将融资决策与货币风险管理决策分开。外币借款会产生债务总成本高于或低于利率的可能性,因为所借货币的价值变动会改变融资成本。 (三)出口信贷机构 出口信贷机构提供价格有竞争力的融资以便扩大该国的出口。出口信贷机构利用互换降低借款成本,使资金来源多样化。通过信用套利过程节省下来的费用,分摊给当地借款人,它们构成出口信贷机构的客户群。一些出口信贷机构特别是来自北欧国家的,一直是活跃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的借款人。有些成功地创造了融资项目从而能够按优惠利率借款。互换市场使它们能够分散筹资渠道,使借款币种范围更广,再互换回它们所需要的货币。互换也使借款人能管理利率及货币风险。 (四)超国家机构 超国家机构是由一个以上政府共同所有的法人,由于有政府的金融扶持,通常资产负债表良好,有些超国家机构被一些机构投资者认为是资本市场最佳信用之一。超国家机构通常代表客户借款,因为它们能够按十分优惠的价格筹集资金,能把节省的费用与客户分摊。 (五)金融机构 使用互换市场的金融机构范围很广,包括存贷协会、房屋建筑协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保值基金、中央银行、储蓄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是互换市场的活跃分子,它们不仅为自己的帐户,同时也代表自己的客户交易。银行利用互换作为交易工具、保值技术与做市工具。 互换交易(六)公司 许多大公司是互换市场的活跃分子,它们用互换保值利率风险,并将资产与负债配对,其方式与银行大抵相同。一些公司用互换市场交换它们对利率的看法,并探寻信用套利的机会。 互换市场还有其他参与者,它们包括各种交易协会、经纪人、系统卖方与出版商。 主要作用 一、互换交易中利率互换的功能: (1)降低融资成本。出于各种原因,对于同种货币,不同的投资者在不同的金融市场的资信等级不同,因此融资的利率也不同,存在着相对的比较优势。利率互换可以利用这种相对比较优势进行互换套利以降低融资成本。 (2)资产负债管理。利率互换可将固定利率债权(债务)换成浮动利率债券(债务)。 (3)对利率风险保值。对于一种货币来说,无论是谷底利率还是浮动利率的持有者,都面临着利率变化的影响。对固定利率的债务人来说,如果利率的走势上升,其债务负担相对较高;对于浮动利率的债务人来说,如果利率的走势上升,则成本会增大。 二、货币互换功能(1)套利。通过货币互换得到直接投资不能得到的所需级别、收益率的资产,或是得到比直接融资的成本较低的资金。 (2)资产、负债管理。与利率互换不同,货币互换主要是对资产和负债的币种进行搭配。 (3)对货币暴露保值。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许多经济活动开始向全世界扩展。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开始以多种货币计价,货币互换可用来使与这些货币相关的汇率风险最小化,对现存资产或负债的汇率风险保值,锁定收益或成本。 (4)规避外币管制。现有许多国家实行外汇管制,使从这些国家汇回或向这些国家公司内部贷款的成本很高甚至是不可能的。通过互比互换可解决此问题。 优缺点 1、 互换与其他衍生工具相比有着自身的优势 首先,互换交易集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短期货币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业务于一身,既是融资的创新工具,有可运用于金融管理。 其次,互换能满足交易者对非标准化交易的要求,运用面广。第三,用互换套期保值可以省却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所需头寸的日常管理,使用简便且风险转移较快。第四,互换交易期限灵活,长短随意,最长可达几十年。 最后,互换仓库的产生使银行成为互换的主体,所以互换市场的流动性较强。 2、 互换交易中的缺点 互换交易本身也存在许多风险。信用风险是互换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互换方及中介机构因种种原因发生的违约拒付等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另外,由于互换期限通常多达数年之久,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还存在着互换利率的风险。 参考资料 [1]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出版 黄河等编著
显现种类 互换 1.利率互换:是指双方同意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同种货币的同样的名义本金交换现金流,其中一方的现金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出来,而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2.货币互换:是指将一种货币的本金和固定利息与另一货币的等价本金和固定利息进行交换。 3.商品互换: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交易,交易双方为了管理商品价格风险,同意交换与商品价格有关的现金流。它包括固定价格及浮动价格的商品价格互换和商品价格与利率的互换。 4.其它互换:股权互换、信用互换、气候互换和互换期权等。 主要参与主体及动机 (一)政府 互换 政府利用互换市场开展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在自己的资产组合中,调整固定与浮动利率债务的比重。大多数有赤字的政府其大部分的债务融资是固定利率,一些国际主权债券是浮动利率票据。欧洲及欧洲以外的许多政府利用互换市场将固定利率债券发行从一种货币互换为另一种货币或者从中获取更便宜的浮动利率资金。 (二)政府机关与市政府 许多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城市与市政机构利用互换市场降低融资成本,或在投资者对其债券需求很大而借款人本身并不需要那种货币的市场上借款。借款人可以利用互换市场将融资决策与货币风险管理决策分开。外币借款会产生债务总成本高于或低于利率的可能性,因为所借货币的价值变动会改变融资成本。 (三)出口信贷机构 出口信贷机构提供价格有竞争力的融资以便扩大该国的出口。出口信贷机构利用互换降低借款成本,使资金来源多样化。通过信用套利过程节省下来的费用,分摊给当地借款人,它们构成出口信贷机构的客户群。一些出口信贷机构特别是来自北欧国家的,一直是活跃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的借款人。有些成功地创造了融资项目从而能够按优惠利率借款。互换市场使它们能够分散筹资渠道,使借款币种范围更广,再互换回它们所需要的货币。互换也使借款人能管理利率及货币风险。 (四)超国家机构 超国家机构是由一个以上政府共同所有的法人,由于有政府的金融扶持,通常资产负债表良好,有些超国家机构被一些机构投资者认为是资本市场最佳信用之一。超国家机构通常代表客户借款,因为它们能够按十分优惠的价格筹集资金,能把节省的费用与客户分摊。 (五)金融机构 使用互换市场的金融机构范围很广,包括存贷协会、房屋建筑协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保值基金、中央银行、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商人银行、投资银行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是互换市场的活跃分子,它们不仅为自己的帐户,同时也代表自己的客户交易。银行利用互换作为交易工具、保值技术与做市工具。 (六)公司 许多大公司是互换市场的活跃分子,它们用互换保值利率风险,并将资产与负债配对,其方式与银行大抵相同。一些公司用互换市场交换它们对利率的看法,并探寻信用套利的机会。 互换市场还有其他参与者,它们包括各种交易协会、经纪人、系统卖方与出版商。 优缺点 1、 互换与其他衍生工具相比有着自身的优势 互换 首先,互换交易集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短期货币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业务于一身,既是融资的创新工具,有可运用于金融管理。 其次,互换能满足交易者对非标准化交易的要求,运用面广。第三,用互换套期保值可以省却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所需头寸的日常管理,使用简便且风险转移较快。第四,互换交易期限灵活,长短随意,最长可达几十年。 最后,互换仓库的产生使银行成为互换的主体,所以互换市场的流动性较强。 2、 互换交易中的缺点 互换交易本身也存在许多风险.信用风险是互换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互换方及中介机构因种种原因发生的违约拒付等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另外,由于互换期限通常多达数年之久,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还存在着互换利率的风险. 交易风险 1.互换交易风险的承担者 互换交易风险的承担者包括: ①合同当事者双方。在互换交易中他们要负担原有债务或新的债务,并实际进行债务交换。 ②中介银行。它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资金收付中充当中介角色。 ③交易筹备者。他的职责在于安排互换交易的整体规则,决定各当事者满意的互换条件,调解各种纠纷等。它本身不是合同当事者,一般由投资银行、商人银行或证券公司担任,收取(一次性)一定的互换安排费用,通常为总额的0.125%~0.375%。 2.互换交易风险的类型 互换交易风险的类型包括: ①信用风险 ②政府风险 ③市场风险 ④收支不对应风险 ⑤结算风险
什么是即期对即期掉期 即期对即期掉期亦称“一日掉期”(One-day Swap),即同时做两笔金额相同,交割日相差一天,交易方向相反的即期外汇交易。这一般用于银行同业之间的隔夜资金拆借。 即期对即期掉期的分类 可分两种: 1、今日对明日的掉期(Today-tomorrow Swap),即将第一笔即期交易的交割日安排在成交后的当天,将第二笔反向即期交易的交割日安排在成交后的第二天。 2、明日对后日的掉期(Tomorrow-next Swap),即将第一笔即期交易的交割日安排在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将第二笔反向即期交易的交割日安排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
目录 1什么是内部交易 2内部交易核算应该注意的问题1 3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4关联交易、内部交易与内幕交易的比较2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内部交易 内部交易是指由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内部交易核算应该注意的问题1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经济活动单位的界定除了考虑其自身特点之外,还需特别注意能否获取所需的原始资料。例如,在定义基层单位时,要求“能够获取有关生产活动的投入与产出资料,包括劳动和资本生产要素的投入”。但对内部交易而言。其流量的获取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内部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活动的隐蔽性或非公开性,这无疑增加了核算的难度。基于此,在进行内部交易核算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定义区分。 必须注意的是,内部交易仅仅是发生在一个机构单位内的经济活动。至于在一个机构部门或一个国家内,发生在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之间的经济活动不能称为内部交易,前者是通常所认为的一般性交易,后者是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 2、虚拟交易。 从某种角度来看,内部交易是一种“有实无名”的交易,即确实存在这种经济活动,但未发生在机构单位之间。由于SNA~1993的核算对象是交易,因而必须将内部交易做显性化处理,即虚拟。一般来说,虚拟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赋值。但笔者认为。这一看法对于实物交易核算来说是有道理的,但从内部交易核算来看,这也许不够全面。正如SNA~1993所指出的:“在过去,价值的估计有时称为虚拟,但是最好是把虚拟这个术语留给不仅要估计一个价值,而且要构想一个交易那样一种情况”。因此,虚拟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首先构想一个“交易”,尔后为流量赋值。 由此可知,内部交易核算的首要问题是创建两个“交易主体”,并将其虚拟为一般性的“交易”。尽管内部交易只涉及到一个机构单位,但该单位往往具有两种身份,如生产者与消费者(自产自用)、生产者与投资者(自制设备)、所有者与使用者(固定资本消耗)等,这意味着可将单主体的内部交易转化为发生在双重身份之间的一般性“交易”,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和记录流量。 3、范围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种类繁多,且经常发生。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内部交易没有纳入SNA~1993的核算范围,这些交易大都发生在住户部门。主要包括:对住户所住房屋的清洁、装饰和保养等;家庭耐用品或其他货物,包括住户家用车辆的清洁、保养和修理;膳食制备与提供;儿童的照顾、培养和管教等。之所以不核算以上内部交易,是因为这些活动的生产及消费没有选择,完全“是一种自成一体的交易,对经济的其他部分影响较小”。此外,“由虚拟生产产生的虚拟收入很难征税”,并且“对于劳动力和就业统计来说。也可能有难以接受的影响”。 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 一、母子公司内部购销抵销处理 1、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全部实现对外销售 例1假定母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子公司,收款70万元,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50万元。子公司又将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集团外第三方G公司,收款100万元。 分析:首先,梳理清楚合并前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内部交易时的业务处理。由于税金是不能够抵销的,故编制合并报表不考虑税金。 (1)母公司 借:银行存款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0 贷:存货500000 (2)子公司 借:存货7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0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 贷:存货700000 其次,分析母公司、子公司第二笔分录业务属于对外交易,不能抵销。所以,合并之后只能将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700000 2、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 例2承例1,合并前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内部交易时的业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 借:银行存款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0 贷:存货500000 (2)子公司 借:存货7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0 此时,从整个集团来看,实际上只是商品存放地点发生变动,并没有真正实现对企业集团外的销售。因此,合并时应当将销售企业已经确认的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予以抵销。同时,购买企业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价值包含销售企业实现的销售毛利即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也应予以抵销。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500000 存货200000 3、内部交易的购买方当期部分实现对外销售部分未实现销售形成期末存货 分析思路有以下三种: (1)对于实现销售部分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处理,而未实现销售部分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处理。 (2)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处理。即首先找出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再找出当期销售收入,其差额就是销售成本。抵销分录归纳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部销售收入,是当期的收入),贷记“存货”(期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主营业务成本”(两者差额是销售成本)。 (3)首先假定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然后对未实现销售部分的内部销售利润单独处理。在进行连续抵销时以及业务太复杂时,都只能用这种思路。 借: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7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存货200000 二、固定资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1、固定资产购进当期的抵销 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部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成本)、“固定资产原价”(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对固定资产当期多计提的折旧进行抵销,借记“累计折旧”,贷记“管理费用”。注意对于生产部门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制造费用,故抵销时应贷记存货。 2、以后各期的连续抵销: (1)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贷记“固定资产原价”。 (2)抵销期初累计折旧,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借记“累计折旧”,贷记“期初未分配利润”。 (3)当期多计提的折旧进行抵销,借记“累计折旧”,贷记“管理费用”。 例32000年12月31日,子公司从母公司购进一存货成本为30万元,售价为5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使用年限4年,假设不考虑残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1)2000年购进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固定资产原价200000 (2)2001年 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200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200000 ②将当年多计提的折旧进行抵销(20万元÷4=5万元) 借:累计折旧50000 贷:管理费用50000 (3)2002年 ①②抵销处理同2001年 ③抵销期初累计折旧,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借:累计折旧500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50000 由于上年的折旧费用已转入利润,累计下来即为期初未分配利润,因此,抵销时要用“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4)2003年 ①②抵销处理同2001年 ③抵销期初累计折旧,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借:累计折旧1000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100000 (5)2004年固定资产正常报废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50000 贷:管理费用50000 关联交易、内部交易与内幕交易的比较2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其主要形式包括关联方之问的购买和销售商品及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担保和抵押、许可协议等。防范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成本、操纵利润是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做法。 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我国规定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视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判断关联关系的重要标志是是否存在控制和重大影响,其实质是关联方能否决定或影响企业的财务或经营决策并从中获利。关联交易具有双重性,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的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节省交易费用,此外,还可通过关联交易,提高公司的综合市场竞争力,实现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关联方可以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关联交易违背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市场原则,发生不当的内部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关联交易既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同时又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限制。金融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企业实施资本运作、资产运作与财务重组的重要载体与操作形式之一。从现实经济运作情况看,的确产生了一些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隐患,有待进一步消除。金融关联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水平与利润的真实性,制造资产泡沫与陷阱,以不公平价格交易,损害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转嫁和隐藏、积累危机,以至于引发金融集团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是指企业集团内各实体之间的有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资金与劳务提供等各种交易活动。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具有如下特征:内部交易发生在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交易;交易内容多样,包括有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资金与劳务提供等各种交易活动;交易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内部交易既可能是合法交易,也可能是不当交易甚至违法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如贷款和投资;也可能是或有的,如集团内部的担保和转移定价。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表现为以下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问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 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内部交易可以为集团带来范围经济,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的效率,更有效地管理资本和债务;另一方面,内部交易可能导致风险传递,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随着集团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内部交易可能变得规模庞大,不仅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就连集团总部也可能难以掌握。 内幕交易是指企业集团以非正常交易、虚构内部交易甚至虚设子公司与其展开交易等违法手段以达到获得非法利益、逃避债务和税收管理及外汇管制等非法目的的交易活动。内幕交易的主要特征就是违法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极易发生内幕交易,出现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并给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层面的管理和金融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内部交易、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这三个概念内涵相互交叉,甚至有的存在从属关系。内部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内涵,严格说,关联交易可能是内部交易,也可能不是内部交易;内幕交易即可以是关联交易,可以是内部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纯粹从经济学意义讲,严格区分内部交易、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这三个概念意义并不大,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违法的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可统称为内幕交易,即内幕交易的重要特征在于其法律规定,内幕交易往往属于违法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主要原因与存在的主要意义就在于集团内部存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从而可以实现协同效应。但是,内幕交易与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如影相随,很难界定。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投资基金等不同的子公司,由于各种金融业务部门的相关利益主体存在结构性差异,因此上述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利益冲突,如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内的银行可以获得集团内大量内幕信息,通过证券代理人或基金经理人进行交易,这对其他证券投资者或基金投资者是非常不公平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利益冲突和风险集中的风险。规制集团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几乎已经成为金融监管部门最大的困难。 参考文献 ↑ 王 拓,李海东.内部交易核算探析.当代财经.2007年第11期 ↑ 霍爱英.谈关联交易、内部交易与内幕交易.经济问题,2008年9期
目录 1 什么是票据回购 2票据回购的业务流程 3票据回购的价格商定 什么是票据回购 票据回购属于转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票据回购正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票据回购逆回购方申请贴现,逆回购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正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正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逆回购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票据回购实质上是以票据为质押的短期融资行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本行既可以是正回购方,也可以是逆回购方。 票据回购的业务流程 (一)银行作为逆回购方: 1、受理业务申请,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持票据原件及相关业务资料向本行申请办理票据正回购; 2、本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经审批同意办理的将票据原件交会计部门核验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会计部门核验通过后,本行与申请人签署回购契约,同时填制相关业务凭证,办理回购资金划转手续。 3、票据回购到期,回购申请人(正回购方)将回购资金(票据的票面金额)于回购日划入本行指定账户,本行收妥资金后,将票据退还给回购申请人(正回购方)。 (二)银行作为正回购方时的业务办理程序,按对方(逆回购方)的要求办理。 票据回购的价格商定 回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商定。
背景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起源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困难 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发展 排污权交易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兴,任何市场主体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中心交易获得。 国际 排污权交易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Ronald(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 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J.H.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Pollution,PropertyandPrices,1968年发表)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对此作出立法性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0年代后期,美国环保保护局(EPA)开始制定排污权交易程序。 [1] 80年代,汽油铅排放交易程序实现。 90年代早期,联邦政府开始了关于移动源的ABT(mobilesourceaveraging,banking,andtradingprograms)计划。 90年代中期,电力行业控制酸雨计划实施SO2排放交易,洛杉矶烟雾控制计划实施NOx同SO2的排放交易。 90年代后期,美国在东北部实施NOx排污交易预算计划。 国内 排污权交易 9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初为了控制酸雨。 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4+3+1项目”。 2001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交易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双方在2001—2007年期间交易SO2排污权1800吨。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政府 排污权交易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 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可能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难题。 在实施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更加强烈。如果监管不严,违规可能获得利益,比如出售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破坏,也就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员本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还有一定难度。
权益性交易 权益性交易又称资本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按照一般会计理论,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相对应,权益性交易不得确认损益,而损益性交易须确认损益。正确区分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对于正确确认与计量经营业绩至为重要。但我们注意到,“权益性交易”这一术语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从未出现,60号函首次提出这一概念是我国会计标准建设一个新的发展。遗憾的是,60号函并未规范权益性交易这一概念的定义。W.A.佩顿和A.C.利特尔顿合著并于1940年出版的会计名著《公司会计准则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Accounting Standard)即提及资本性交易,但也没有给出规范的定义,仅把资本性交易描述为“企业与投资者或资本供给者之间的交易”。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发布的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6次提及资本性交易,但只在第5号概念公告的附注36中为资本性交易下了一个定义,认为资本性交易是“影响主体业主利益(权益)的那些(主体)与业主之间发生的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 are transactions with owners that affect ownership interests (equity) in an entity),同时还认为使用“资本性”一词不够精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未提及资本性交易这一概念,但2008年1月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第30段的规定中顺便提及权益性交易:“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但未导致控制权丧失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与作为所有者的业主之间进行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此类业务的发生,既不得确认商誉,也不得确认损益。作为IASB与FASB趋同项目的一部分,美国也修改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权益》,并采用了与IASB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