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定义 时间套汇(time arbitrage) 时间套汇:是指套汇者利用不同交割期限所造成的汇率差异,在买入或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入远期外汇;或者在买入或卖出近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入远期外汇,通过时间差来盈利的套汇方式。 套汇实质 时间套汇实质上就是掉期交易,不同的只是时间套汇侧重于交易动机,而掉期交易侧重于交易方法。 目的及运用范畴 时间套汇的目的在于获取套汇收益,只有在不同交割期的汇率差异有利可图时,才进行套汇。而掉期交易往往是为了防范汇率风险进行保值,一般不过分计较不同交割期的汇率差异的大小。时间套汇往往在同一外汇市场内进行。
商品互换(commodity swaps) 目录 1 什么是商品互换 2 商品互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什么是商品互换 商品互换是指交易双方,一方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按照每单位的固定价格定期对交易的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特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按照每单位的浮动价格定期向交易的对方支付款项,这里的浮动价格是以定期观察到的即期价格为基础计算的年平均数。 商品互换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交易,交易双方为了管理商品价格风险,同意交换与商品价格有关的现金流。它包括固定价格及浮动价格的商品价格互换和商品价格与利率的互换。 商品互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商品互换属于非货币性交易,通常情况下,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交易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02年10月,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与乙公司的B商品进行交换,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产品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下同)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00元。B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1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00元。2003年3月,甲公司将换入的B商品出售,价款为130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003年5月,乙公司将换入的A产品出售,价款为120000元。 假设甲、乙公司均未对换入、换出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业务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为: 1.2002年10月,甲公司用A产品换入B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库存商品—B商品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002年,会计上对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80000元,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所得20000 元(100000-8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此时,B商品的计税成本为100000 元。 2.2003年3月,甲公司将B商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17%=22100(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52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80000 2003年,会计上对这笔业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3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80000元,即确认销售利润50000元(130000-80000)。而税务上确认销售收入130000元,计税成本100000元,即确认商品转让所得30000元(130000-100000)。由此可见,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20000元(50000-3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综上,甲公司在换取B商品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将其出售时应调减20000元,整个交换及处置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元(20000-20000)。 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为: 1.2002年10月,乙公司用B商品换入A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库存商品—A产品1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1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002年,会计上对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110000元,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10000元(100000-11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此时,A产品的计税成本为 100000元。 2.2003年5月,乙公司将A产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元)。会计分录略。 2003年,会计上对这笔业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2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110000元,即确认销售利润10000元(120000-110000)。而税务上确认销售收入120000元,计税成本100000元,即确认商品转让所得20000元(120000-100000)。由此可见,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收益10000元(20000-1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综上,乙公司在换取A产品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将其出售时应调增10000元,整个交换及处置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元(10000-10000)。
基本种类 贴现一般而言,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贴现就属于这一种;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办理条件 贴现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办理程序 贴现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发放贷款 贴现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贴现(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银行表述 贴现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并列,同时明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性质分析 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贴现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事实上,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 但是,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正是由于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贴现问题 贴现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 (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票据业务 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预防风险 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1]
概述 贴现市场1994—2006年,中国年度票据签发量由640亿元增长到54300亿元,平均年度增长55.33%,贴现由470亿元增长到84900亿元,平均年度增长65.7%。特别是2000年以后,由于转贴现业务的兴起,贴现交易量发展迅速,远远高于承兑发行量,贴现交易量与承兑发行量之比在2003年达到1.6倍的最高峰。高速的票据业务增长反映出了市场对于票据的极大需求。票据作为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不仅是经济行为人安全、高效地转移资金的载体,也是货币市场中主要的金融产品之一,票据再贴现还是央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票据市场在资金配置、流动性管理、风险分散、货币政策传导以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时的考虑因素。总体上看,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子市场,在规范和引导商业信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票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中国票据贴现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一方面表现为票据贴现业务起步晚、数量小、比重低;面临着一系列制约因素;另一方面表现为发展原票据贴现市场的框架和基本思路不够明确。 交易种类 再贴现政策就是银行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手段由于经营多种金融工具,贴现市场又形成下列四种一级市场:一是短期拆借市场,又称活期贷款市场。活期贷款包括随要随还的资金或可以放置过夜的资金,主要是清算银行之间进行的短期拆借,但须通过贴现行中介。在银行行际市场出现以前,这是银行行际拆借短期资金的唯一渠道。二是国库券市场。国库券是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资产,是政府每周发行用以弥补政府短期债务的工具,又是英格兰银行用以调剂现金余缺,“微调”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国库券的发行分招标和随要随供两种,后者只直接供给政府部门和有多余资金的某些海外货币当局。招标发行则针对贴现行、贴现经纪人、银行以及非银行私人部门,政府每周提供的国库券数量视政府的借债要求和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增长要施加的限制的变化而异。国库券面额从5000英镑到100万英镑。期限3个月,招标的国库券每周向市场标售一次,最低标额为5万英镑,到期按面额清偿,没有利息。因此它的标价低于面额,其差值为国库券收益。70年代以后,伦敦贴现市场协会的会员同意集体承包每周国库券发行,这样,政府就可保证其每周发行的国库券总额全部销出;而英格兰银行则以随时充当贴现市场的最终贷款人作为回报。英格兰银行通过贴现市场买卖国库券、或通过凭国库券作担保贷款帮助贴现来调节一级银行系统货币余缺,是英国行之已久的传统。在这里,贴现行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承包国库券招标并持有大量国库券,还通过随时将国库券换成货币或货币换成国库券,来增大国库券的流动性,并充当英格兰银行和清算银行的中介使英格兰银行得以贯彻其货币政策。因此,国库券市场是极为重要的一级市场。三是商业票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最常见的形式是汇票。汇票是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短期融资工具。商业票据面额不等,通常为25万英镑以上最大到100万英镑,期限通常为3个月。商业票据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未经银行承兑的称贸易票据,被认为较无保证,不易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经银行承兑的便成为银行承兑票据又分为“合格银行票据”和“不合格银行票据”。合格票据指由英格兰银行认为合格的一家银行承兑的票据:只有这种合格票据才合格于在英格兰银行再贴现。不合格票据指虽由一家银行承兑,但这家银行不在英格兰银行认为合格的银行名单上面。商业票据可以转让是指票据可以打折扣售出换到现金,这就是贴现。贴现商业票据是贴现行的传统业务之一。折扣大小,或贴现率,除取决于利率水平、货币市场资金余缺状况、票据期限长短和票据本身供求关系等因素外,还取决于这种商业票据的性质。合格票据最有保证、最易买卖、贴现率最小,从而收益最低,不合格票据差一些,贸易票据则更差。银行不仅在贴现市场充当商业票据的承兑人,还在贴现市场上自行买卖商业票据。英格兰银行担保品对贴现市场进行贷款,不仅为贴现市场提供帮助,同时又间接为零售性银行系统解决现金短缺的困难。因此,商业票据市场是贴现市场中的最大市场。四是短期金融工具市场。短期金融工具如短期政府债券,也可以用来缓解零售性银行系统的现金短缺。这始创于30年代,那时由于使用汇票减少,传统的票据贴现衰落,短期政府证券便成为融通短期资金的工具,于是有短期金融工具市场。贴现市场除从零售性银行借款外,也从批发性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或单位信托)借进各种形式的英镑资金来投资于多种多样的金融资产。 运行方式票据贴现市场的市场主体(市场参与者)、市场客体(市场交易工具)及与市场运行密切相关的贴现利率等因素综合在一起,构成了票据贴现市场的运作机制。在西方,由于不同国家在票据贴现市场的融资规模、结构状况及中央银行对再贴现政策的重视程度方面存在差异,因而票据贴现市场也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美国的票据贴现市场,主要由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所构成。银行承兑汇票是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签发的付款凭证,当银行承诺付款并在凭证上注明“承兑”字样后,就变成了承兑汇票。大多数银行承兑汇票偿还期为90天,因其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又有出票人和承兑银行的双重保证,信用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商业票据市场容纳的商业票据,则不是以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汇票,而是以市场筹资为目的签发的融通票据,到期时由发行者偿还。当这种票据的发行利率低于商业银行短期放款的优惠利率时,其发行量就会显著增大,成为借款人重要的资金来源。由于这种商业票据的期限较短,故容纳这种票据的市场资本上是一级市场。与美国相比,英国贴现市场的历史则显得久远,至今巳走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且一直比较发达,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也颇为重要和独特。英格兰银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高度重视再贴现政策的运用,不能不说和这种情况有直接关系。19世纪中叶,伦敦贴现市场所经营的几乎全部是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到19世纪末,才陆续增加国库券和其他短期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本世经50年代中期以前,票据贴现市场是英国唯一的短期资金市场。50年代后,英国货币市场的家族才逐步扩大,出现了银行同业存款、欧洲美元、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等子市场。尽管如此,票据贴现市场在英国货币市场中仍无可置疑地处于核心地位。英国票据贴现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包括票据贴现所、承兑所、企业、商业银行和英格兰银行。票据贴现所在伦敦贴现市场上有13家,是贴现市场的主要成员。最初,它只充当商业汇票交易的中介入,从中赚取佣金。后来,它们开始从事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并使贴现的票据种类逐步增加,一方面,票据贴现所接受客户的商业票据,为其办理贴现;另一方面,它们又把手中未到期的汇票拿到商业银行或英格兰银行那里,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因为英格兰银行只对贴现所办理再贴现,所以,英格兰银行的再贴现政策效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贴现所这个窗口得以实现的。票据贴现所的独特地位,使其成为联结贴现市场各类经济主体的桥梁和纽带。日本的票据贴现市场上用来贴现的票据,主要是期票和承兑汇票。所谓期票,是由一些资信度较高的大企业签发的,以自身为付款人,以银行为收款人的一种票据。承兑汇票主要指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持有的,经过承兑的出口贸易票据。按照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的规定。出口商持出口贸易票据向商业银行贴现,或商业银行持同类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均可获得低于商业银行短期普通贷款利率的优惠利率。此举的目的在于刺激出口,增强日本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日本,不仅一些大的城市银行将票据贴现作为放款业务的主要内容,就是经营长期金融业务的长期信用机构,基于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也十分重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将其作为放款业务管理的重要方面。票据贴现利率是票据贴现市场运作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理论上讲,合理的贴现率水平,应比照相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来确定。不过,由于票据贴现是提前预扣利息,等于是占有了客户贴息的时间价值,因而利率水平应比同档次贷款利率低一些。实际上,在确定贴现率的具体水平时,票据贴现期限、票据信用程度、短期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水准等,也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至于转贴现率和再贴现率,前者主要由贴现双方参照有关利率自由商定,或由金融同业公会加以规定,后者则主要取决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和金融宏观调控决策。 发展状况票据贴现市场缺乏票据基础贴现市场必须以票据为基础。但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认识的滞后,操作上的随意使票据难以推广,贴现市场也缺乏主体。一是承兑贴现的商业汇票无真实商品交易。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须具有真正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但银行根据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难以判断是否是真正的商品交易。当承兑汇票款和贴现票款不能按期收回时,银行只能垫付资金。加之企业效益差,商业信用低,企业普遍不愿意接受商业汇票,不利于贴现市场发展。二是违约拖欠付款时有发生,承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应五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但由于各银行信贷资金紧张,难以安排足额贷款予以贴现;或由于本位主义作怪,有些银行常以各种理由拖欠付款,以此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利益。这既不利银行的信誉,更不利商业汇票的推广。贴现业务收益与风险错位一是贴现再贴现资金少,同时贴现利率过低,贴现业务收益不能抵补资金成本,效益与预期风险极不对称。票据利率市场化滞后,票据贴现利率的规定使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多持审慎态度,怕担风险。二是占用贴现行联行资金。国有商业银行联行清算制度不统一。贴现行办理商业汇票收款时因不能及时收回联行汇票资金,必须先自行垫付,影响贴现行资金的流动性、效益性。三是商业银行未能及时收回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影响商业银行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的积极性。法规制度不完善一方面社会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信用立法落后。另一方面各地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汇票贴现、再贴现业务的规章制度不统一。造成商业银行汇票变现能力弱。同时存在执法不严,逃避债务者仍以有理有利者自居,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也使赖帐“钉子”户长期存在,都破坏了票据贴现市场所需要的信用环境。管理偏松、漏洞不少一是商业银行只重视贷款规模的硬性管理,为了完成指标,忽视对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对象资格、信誉、数额、范围的控制,甚至以票引存,暗藏风险。有些商业银行为了争抢票源,在票据业务中,对企业贴现票据审查把关不严,例如对没有增值税发票或商品购销合同、商品发运单据等要件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予以贴现,无形中暗藏着票据风险。这样虽能揽取部分存款,但也影响到银行的收益,套取了银行信用。同时,这种通过下调利率、降低标准的方式,以票揽存,形成了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一些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在企业无力偿还时,银行被迫转为逾期贷款,形成风险并造成信贷规模膨胀。三是利益驱动,造成管理疏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可收取一定手续费,银行可将这部分收入用于其它开支而不纳入经营收入,易造成资信审查方面的不严,给票据诈骗者以可乘之机。集中趋势明显,不利于市场发展基层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办理越来越向少数大型企业集中,广大中小企业饱受歧视性待遇之苦,票据融资难度加大,其突出表现就是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在承兑保证金缴存比例、贴现规模等方面的非平等性。金融机构的歧视性待遇不但加大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难度,也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形成变相贴现在企业资金紧张、贷款较难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将目光转移到了利用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套取银行资金的做法上。由于以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不必审查其有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只需审查票据的真伪即可,因此,为那些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套取银行资金开了方便之门,实质上形成一种变相贴现,容易成为企业融资性票据贴现滋生的温床,加大了银行资金风险。市场参与主体少,投资功能不明显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成熟的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应该大众化,具有广泛性特征。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仅为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央行及少数事业法人,其参与身份各不相同,企业和金融机构以融资者身份参与市场,只有少数商业银行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其中,央行以监管者身份参与市场。市场准人和退出机制不完善发达而成熟的市场,都有其严格的市场准人条件和有效的退出机制,这也就是市场规则或“游戏规则”。中国票据市场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尚不完善,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二是强调的不多,执行的更少。这就使得违规者有恃无恐,守规者只能“一声叹息”。市场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票据市场作为一种市场,它具有融资短期资金,实现债权流通、反应市场信息、传导货币政策等多项功能,这些功能都不能充分或正常发挥。甚至忌讳它的最基本功能即融资短期资金。然而这一基本功能,却是交易工具的产生和发挥其它功能的基础。由于尚未形成中国市场,票据业务规模还不大,加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等系列性方法不完善,票据市场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1]
同业拆借定义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同业拆借活动。 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交易 (1)头寸拆借,一般为日拆。 (2)同业借贷,它的期限比较长,从数天到一年不等。 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确定方式有两种 其一为融资双方根据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自主决定; 其二为融资双方借助中介人经纪商,通过市场公开竞标确定。 同业拆借作为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的特点 1.期限短。同业拆借的交易期限较短,属临时性的资金融通。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2.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3.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同业拆借慨述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这种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的市场叫同业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二是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三是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同业拆借市场的类型 同业拆借市场有多种类型,一般可划分为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有形拆借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交易双方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拆借市场,无形拆借市场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电传等方式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同业拆借交易有多种多样,按照交易方式划分,有信用拆借和抵押拆借;按期限长短分,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金融机构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在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中,金融机构为了实现较高利润和收益,必然要扩大资产规模,但同时会面临准备金减少、可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出现暂时性支付困难。但准备金过多、可用资金闲置过多又使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收益降低。金融机构需要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准备金水平,以扩大能获取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使利润最大化。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拆出资金,保证获得较高收益,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其经营目标。 同业拆借市场还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资金市场上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中央银行根据其利率水平,了解市场资金的松紧状况,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调节银根松紧和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历史沿革及经验教训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时间差进行同业拆借。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其后,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发展起来,并在广州、武汉、上海等大中城市成立了资金市场、融资公司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规定,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整顿,撤销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受当时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拆借现象,大量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区项目及炒卖炒买股票,一些市场中介机构乱提高拆借资金利率,一些商业银行绕过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规模的控制,超负荷拆借资金。这种状况造成了银行信贷资金大量外流,干扰了金融宏观调控,使国家重点资金需要无法保证,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为了扭转这一混乱状况,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整顿拆借市场的要求,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再一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撤销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拆借市场中介机构,规定了同业拆借最高利率,拆借市场秩序开始好转。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包括金融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一级网),以及通过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二级网)。随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直接进行拆借交易的渠道已经开通,1997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各地融资中心业务,清理收回逾期拆出资金,撤销相应的机构。 随着同业拆借市场不断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逐年扩大,2000年成交6728亿元,比1999年增加了1.04倍。从货币市场交易的期限结构看,1997年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的比重为32.5%;而2000年同业拆借的期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比重已上升为71.4%。这一指标的变化表明,同业拆借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调节短期头寸的重要场所。 作为货币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到2000年底,已有12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累计拆入资金2981亿元,拆出资金6.4亿元。 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度(包括有偿调度)即内部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过去正是没有强调法人管理,一个机构内部相互之间,以及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多头对外,导致无序竞争,增加融资成本和市场风险。 二是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过去,特别是1993年前,各类机构超期限拆借资金,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上开发区项目,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困难,许多资金难以收回。 三是对于每个金融机构而言,同业拆借金额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须有风险控制比例加以约束,过去没有实行风险控制比例限制,有些金融机构超负荷拆借,给拆借资金带来很大风险。 四是市场组织者定位要明确,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资金拆借场所、技术支撑、信息和一线监管,绝不可一手借进一手放出,自身承担风险,不能从事所谓自营。 五是资金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行政干预会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一是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体系基本确立。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信誉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普遍有较大的规模和实力。第二个层次是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可以与任何一个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二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不断增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扩大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到2000年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由最初的17家大商业银行增加到661家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拓宽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渠道,活跃了交易,方便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整个金融运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已成为金融市场、货币政策乃至全社会经济活动关注的重要指标。随着拆借市场放开,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要考虑它,投资者买进、卖出有价证券时要考虑它,保险公司确定保费时也要考虑它。 四是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商业银行在短期资金短缺或宽松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或融出资金,改变了以往资金依赖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积极在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和商业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快了商业银行商业化的进程,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营运效益。
贴现公司(discount honse) 目录 1 什么是贴现公司 2 贴现公司的作用 什么是贴现公司 贴现公司向商人购进承兑汇票,又出售给银行,从中获取现利差。银行虽然本身也可贴现商人的票据,但他们愿意通过贴现公司购进所需要的不同期限、不同金额的票据,以便合理安排其资金。而且经贴现公司转售的票据,裁有他们的背书,对票据的付款,更有保障。伦敦贴现公司除买卖票据以外,并以标购英国财政部发行的短期国库券为其主要业务。贴现公司的资金来源,除本身自有资本外,来自向银行的借入款,也可向公众吸收存款。贴现公司在资金短绌并无法在市场上吸收资金时,可凭已购入的票据和国库券向英格兰银行申请再贴现。 贴现公司的作用 贴现公司属於英格兰怠行与金融机构、公司间媒介的专业性怠行,他们向资金过剩的怠行或公司借入短期资金,再用来购买像国库券或其他合格的票据(eligible bills)以赚取利差,而所谓合格票据是指由英格兰怠行认可的怠行所承兑的票据。不过怠行在拆借资金给贴现公司时,通常会付上提前偿还(call)当贴现公司有资金 求时,他们有权将这类合格的金融工具卖回给英格兰怠行,事实上,贴现公司是把国库券以重贴现方式卖给英格兰怠行。当英格兰怠行向贴现公司买进合格票据後,会引发资金自怠行体系流出的效果,结果将迫使怠行要求货款人提早清偿借款或提高其放款利率。 贴现市场在英国是英格兰银行与商业银行间的桥梁,也是英国金融制度的一个特色。伦敦的贴现市场主要是由9 家贴现公司组成的。这9 家贴现公司都是伦敦贴现市场协会的成员。贴现市场在英国货币体系中发挥中心的作用。贴现公司利用他们借入的低利资金,再以较高的利息贴现票据。每月派代表拜访各清算银行、其他银行及承兑公司等,借入通知及隔夜资金。另一方面购买并探询各银行购买的票据,如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政府债券等。 贴现公司可将流动资金存入英格兰银行,后者成为前者的最终依靠。 贴现公司的经营活动为银行提供调节资金,增加其流动性之方便。当银行资金盈余时,就把资金贷给贴现公司;当银行资金不足时,就从贴现公司收回贷款。银行把多余资金贷给贴现公司,安全、方便,又有利可图。 贴现公司是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及大额定期存单的买者。 这是贴现公司最重要的活动。持有上述可转让金融资产的机构和个人,总是希望有人买这些金融资产。贴现公司经常买这些金融资产,保证这些金融资产的可转让性,增强这些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这既对银行有好处,又对客户有益处,更重要的是加速了资金的周转,促进了生产和交换的发展。 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也通过贴现市场来贯彻其货币政策,若英格兰银行要增加货币供给,就从贴现公司买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大额存单,贴现公司用中央银行的资金再从经纪人手中买上述金融资产,使流通领域中的货币供给增加。若中央银行要减少货币供给,就不购买贴现公司票据,贴现公司没有足够资金也要减少从票据经纪人处买票据,票据不能转变成现金,流通中货币供给减少。
目录 1同城票据清算的概念 2同城票据清算的基本规定 3同城票据清算的具体做法(计算机处理) 4同城票据清算的帐务处理 5同城票据清算使用的单证及用途 同城票据清算的概念 同城票据清算是指在同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行处把相互代收代付的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某一固定地点相互交换,轧计差额,并清算应收应付资金的一种方法。 同城票据清算的基本规定 1、对参加交换的行处,核定交换号码。 2、确定交换场次和时间。 3、票据交换分“提出行”、“提入行”两个系统处理. 4、提出交换的票据分借方票据(代付/应收票据)和贷方票据(代收/应付票据)两种。 ①提出的借方票据和提入的贷方票据是指付款单位在他行开户,收款单位在本行开户的票据 ②提出的贷方票据和提入的借方票据是指收款单位在他行开户,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的票据。 同城票据清算的具体做法(计算机处理) 1、统一交换票据(凭证)格式,用打码机处理提出票据。 2、填制“交换提出报告单”连同票据凭证提出交换。 3、交换所清分、打印及提回交换凭证。 4、打制“交换差额报告单”送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转帐。 5、提入行将票据及凭证处理入帐。 同城票据清算的帐务处理 (一)提出借方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贷方凭证,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退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提入借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误提他行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后为应收差额的,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应付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同城票据清算使用的单证及用途 1、提出清算票据清单,由提出行按提入行分类逐笔编制,分提出借方票据清单和提出贷方票据清单两类。清单一式两联,一联提出行留存,作同城行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一联随票据送提入行。 2、提出清算票据汇总计数单,由提出行按提入行分类汇总编制,计数单一式二联,一联交人民银行清算总台,一联留提出行清算员交换时核对数据。 3、票据交换资金清算差额报告单,一式二联,用于轧算提出、提入借(贷)方票据交换资金应借应贷差额,由人民银行清算总台产生,第一联贷记凭证,第二联借记凭证。即贷方差额,第一联人行或管辖行作贷记传票,第二联交换行作借记传票;借方差额,第一联交换行作贷记传票,第二联人行或管辖行作借记传票。 未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的二级交换行处,差额报告单审查无误后,由清算行盖章,一联清算行留存,另一联交换行作记账凭证。 4、提入清算票据汇总清单,由人民银行清算总台提供,每个提入行一份,按提出行分类汇总编制。提入行清算员用于核对本场提入数据。 5、退票通知书(退票专用凭证),用于交换差错及退票处理,由提出行编制,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提出行留存,一联随退票送应退票据的行处
概念 外汇调期是指在即期外汇市场,买进或卖出一种货币的同时,在远期外汇市场卖出或买入同样数量的同种货币。调期交易是对一种货币的买入与卖出同时进行的交易,交易的期限不同。 外汇调期交易 外汇调期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它是指在出售某种即期货币的同时买入该货币的远期,就是即期卖出甲货币,买入乙货币;同时又远期卖出乙货币,买入甲货币。外汇调期是一种锁定汇率风险、固定债务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采取这一手段后,在偿还贷款时,无论汇率如何变化,能把未来难以确定的汇率损益,锁定为固定成本,有利于企业对债务成本的核算和控制。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它被作为一种规避汇率风险的工具而被普遍采用。 调期外汇 (1)调期外汇买卖的含义 调期外汇买卖就是在某一个工作日买入(或卖出)某一货币的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入)该货币的远期外汇的交易。也就是即期和远期的买卖方向对调,以达到调整起息日、确保成本的目的。 (2)业务特点 所谓调期外汇买卖实际上由两笔业务组成,一笔是即期外汇买卖,一笔是远期外汇买卖,这两笔交易的货币相同,金额相等,只是买卖的方向相反。 调期外汇交易(Foreign Exchange Swap)又称调期交易,是指同时买卖一定数量仅属不同交割日货币的外汇交易。调期外汇交易实际上由两笔外汇交易组成,一般是一笔为即期外汇交易,一笔为远期外汇交易。这两笔交易人卖的金额相同,货币相同,只是买卖的方向相反。 例如,中国银行从国外借入一笔日元,并转贷给国内的一家企业,而这家企业希望使用美元。于是中国银行便应该客户的要求,将日元兑成美元,以满足该企业对美元需求。但到贷款期满时,该企业必须用日元归还贷款,以防止日元升值,美元贬值的汇率风险。这就是说,该企业在做即期交易的同时,又做一笔远期交易,即卖出远期美元,买进远期日元,以保证到期以日元偿还中国银行的日元贷款。 以上是一笔即期/远期调期交易,此外还有一种远期/远期调期交易。如果以上企业不是现在需要这笔资金,而是1个月以后需要,那么中国银行用日元买入1个月期的美元远期,然后对日元卖出与贷款期限相同的远期美元,比如1年。l个月后,中国银行用日元按1个月的远期汇率买进美元,放款给企业。放款时,中国银行卖出期限为正年的美元远期,买进期限为1年的日元远期即可。 既有进口业务也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掉期交易来规避汇率风险,比如企业有一笔1个月后的美元收汇和3个月后的付汇,企业可以选择相对应的掉期业务来规避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