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意见书也称独立意见书,是一份用来表达审计师对交易和财务报表检查结果的报告,它与财务报表一起被包括在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 6 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 李金华 二○○四年二月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什么是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做出的详细安排。项目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的目的在于抓住主要问题和环节,有层次、有步骤、有秩序、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由于内部审计对部门、本单位的情况比较了解,一般可不必奖收集资料列为专门程序,而要平时注意掌握。但部门审计由于下属单位较多,对其进行审计仍需了解情况和收集资料。审计方案的目的 1、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实地收集与审计目标相关的、充分的、可靠的、有效的审计证据,保证所有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都能够被实施和使用,减少遗忘重要审计步骤的风险,降低未能揭示实际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 2、督促审计监督员与其他内部审计人员认真讨论准备工作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确定审计目标和重点审计范围,写出详细、具体的审计步骤,下达准确的指令,以指导审计人员,尤其是那些经验不多需要较多帮助的审计人员的工作。 3、为组织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保存原始的工作记录提供符合逻辑的结构。 4、为完成的每一部分工作提供保存责任记录(日期、批准人、检查人)的便利手段。 5、为审计报告的撰写提供符合逻辑的结构和内容。一般而言,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该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调查结果、审计结论和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在这方面,审计方案能够提供一般性指导。审计方案的作用 1、审计方案是督促现场审计按指令进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的一种工具。通过审计方案,审计监督员可以全面把握审计工作的整体部署,包括时间预算和人员安排。完成规定工作内容的一般审计人员也可凭借审计方案来衡量其工作进程和质量,知道已经完成的和尚需集中精力完成的有哪些工作内容,使其在整个现场审计过程中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我指导。 2、审计方案为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初步的时间预算,具体分配审计人员提供了较可靠的依据。审计方案的确定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目标、审计重点范围和审计步骤,从而对完成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部分工作内容所需要的时间和知识技能的估计较为准确。据此,就能有针对性地分配审计人员,并对完成现场审计和撰写审计报告的日程作出具体安排,统筹安排有关事宜。 3、审计方案是对现场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依据。通过将实际工作与审计方案进行比较,就可以分析发现哪些工作内容尚未完成或完成得不够理想.需要在剩余的时间里及时予以补救和改进,监督审计人员圆满完成委派的工作任务。 4、审计方案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的必要措施。实施良好的.审计方案可以使内部审计人员从被审单位复杂系统的信息迷宫里摆脱出来,避免在大量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将时间和精力集中于风险较大或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领域,强化对之检查和评价的深度和力度;由此,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审计瞬间,降低审计费用并保证工作质量符合质量控制的要求,以更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审计目标,完成审计任务,达到审计目的。审计方案的基本内容 1、具体审计目的。具体审计目的是对总体审计的细化,直接用以指导具体审计方法及程序。 2、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在确定了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进而具体的审计步骤,包括应采用的审计方法,以说明如何收集证据、评价证据,完成现场审计工作。 3、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在完成现场调查工作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位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审计的方向和重点也比较明确,这时就能较准确地估计现审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由此,就可以对原计划中的时间预算做适当的调整,并根据完成规定的审计范围内的每一部分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来具体安排审计人员。 4、其他有关内容。审计方案中还应当包括根据具体情况所需要的有关内容。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序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定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审计文摘》简介 主 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 办: 中国人民大学 编辑出版: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总 编 辑: 孟捷 责 编: 聂福庚、高秀军 刊物主旨:为读者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审计事业服务。 主要栏目:审计要闻、焦点关注、地方审计概览、人物、访谈、专家论坛、新视点、研究与探讨、业务与技术、国家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计算机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经验交流、百家谈、审计课堂、港澳台地区审计、异域采撷等。 读者定位: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单位的领导及一线工作者,财会税务工作者,经济工作者,经济院校师生,审计事业爱好者。
审计报告日就是CPA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确定审计报告日应当考虑的因素有3个,分别是: (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 (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 (3)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概述 审计目的,是指审计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但审计目的和审计目标还是有所区别,审计目的是大概念,审计目标是小概念,审计目标是针对具体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应达到的要求,包括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国家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审计目的的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 既然审计目的的研究领域定位在审计所能满足的社会需求,那么要明确审计目的的内容是什么,就必须明确审计信息使用群体的构成及其要求。通过对构成审计信息使用群体的不同利益集团的分析,研究每一利益集团利用审计的动机,舍弃表象,总结抽象出其共性。不同利益集团对审计的共性要求,就形成了我们所要研究的审计目的。 纵观审计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 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同,不同时期的审计信息使用群体的构成是不同的。 (一)资源所有者的审计需求 自审计产生以来,在相当长的发展时期内,对审计的需求源于资源所有者。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的产生都是基于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资源所有者而言,随着自身拥有资源的扩大,当其拥有的资源扩大到不能亲自经营管理时,就以委托代理的方式将其拥有的资源委托给别人经营,于是就形成了委托受托的代理关系。作为资源所有者,拥有资源剩余索取权,无须参与资源的经营管理,而仅仅是通过签订委托契约方式将经营资源的责任完全委托给有才干的人,即经理人来经营。经理人是资源的经营者,他们受托运用所有者的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经营决策权,并依据委托受托契约条款取得相应的报酬。对于经理人而言,资源经营权的取得是以承担相应的资源经管责任为代价的,这一资源经管责任亦即通常所说的受托责任。委托受托关系的正常维系,取决于受托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因此,在委托受托关系中,为了考察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这种反映的一个最有效途径就是会计。为使会计能够真实地记录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代理双方通常需要就受托责任的会计计量做出事先规定,用于约束资源受托人的会计行为。在委托受托关系中,由于存在利益的非均衡性和信息非对称性以及记录和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受聘于经理人等原因,使得经理人有着自然的控制权,他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控制与操纵,使会计信息脱离真实的经营成果而偏向其自身利益。这就意味着经理人在向委托人提供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违反委托人与经理人事先约定的会计计量规则的行为。而委托人在利用经理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评价经理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时,就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降低、甚至消除会计信息中所存在的风险,以便正确评价经理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由于会计信息质和量的变化,以及资源所有者个人受制于时间、精力、地域、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在不能亲自揭示经理人违背事先约定的会计计量规则的行为时,转而寻求独立的人员(审计人员)代其行事。因此,审计人员接受资源所有者的授权或委托,对经理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是“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考核会计核算的所有方面是否遵循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既定的会计计量规则契约。所有不符合该契约的行为都属于错误或弊端,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作者注)应予以揭示的对象”,亦即揭露会计信息中的错误和弊端,降低或消除信息风险,以便于资源所有者利用经审定后的会计信息正确评价经理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人的审计需求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最初主要是由资源所有者提供的。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逐渐增多,由于资源所有者所拥有资源的局限性,决定了资源所有者不可能无限度地向企业提供资金。为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向银行借贷成为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银行将资金让渡给企业使用,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需要企业提供反映其偿债能力的会计信息,根据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相应的贷款决策,确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的规模、期限与利率等。而企业为了以优惠的条件取得贷款,在向银行提供这些信息时,存在有意粉饰会计信息的动机。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决策的准确性,需要通过审计揭露企业会计信息中存在的错误和弊端,以降低或消除信息风险。债权人对审计的需求与资源所有者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人不需要就所有的会计核算信息作为审计对象,而只需要检查与偿债能力有关的会计信息,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少数关键账户及其所反映的资产流动性是否可靠。但其需求动机却是相同的,都是需要通过审计来降低或消除相关信息的信息风险。 (三)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 经营管理者作为委托受托关系中的受托方多数充当的是被审计的对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虽然经营管理者在审计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然而,在确定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中,为了明确自身的清白,取信于委托方,经营管理者亦存在主动需求审计的愿望,这时其对审计的需求是希望通过审计确信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遵守了与委托方之间既定的会计计量规范,不存在错误和弊端,即不含有信息风险。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了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从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成为企业的重要方式。在这一时期,企业的股权结构表现为所有者的人数激增,股权变得高度分散,单一所有者已无能力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监控,所有者只是通过委托契约关系对企业的财产保持最终的控制权,最为关心的是其股票的买卖,因此而成为纯粹的投资者。这样,所有者们失去了形式上乃至实质上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控制权,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控制权逐渐落入企业经理人手中。在经理人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以后,经理们所关心的就是如何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更多地吸引到自己所经管的企业中。为了吸引投资者手中的资金,经理人必须表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对此,需要向投资者公布企业的会计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为了消除理性投资者的信息风险,降低吸收资金的成本,经理人也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对于经理人而言,要求审计验证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为了减少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亦即减少信息风险。 (四)投资者的审计需求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仅使得社会公众成为投资者的愿望成为现实,而且也使原来拥有企业控制权的所有者逐渐演变成为投资者。对于投资者而言,所关心的是投资的盈利性,而投资的盈利性取决于其投资决策的准确性。投资者无论是购入、持有还是卖出一家企业的股票,均需要根据该企业相关的信息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由于投资者进行决策所依据的信息是由企业提供的,而投资者本身无法实施对信息的验证,为减少信息风险,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就需依靠审计对信息进行验证。因此,投资者对审计的需求也是为了减少信息风险。 (五)政府的审计需求 政府对审计的需求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审计的需求,该方面的分析见所有者的审计需求分析;其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审计的需求。经济的繁荣是国家财富最有效和最丰富的来源,而经济繁荣的前提是保持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为保持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政府依据其强制力量介入市场经济,通过法律形式强制规定发行有价证券的企业必须向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证券发行登记,并报送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财务报表。这种强制性财务报表审计,客观上使得注册会计师已不再是对企业的某个具体投资者负责,而是面向了全社会。对于政府而言,无论是作为所有者,还是作为社会管理者,其对审计需求的动机都是为了降低信息风险,所不同的是:作为所有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作为社会管理者则是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审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需求的动机均是降低信息风险。由于降低信息风险满足的是不同审计信息使用者的直接需求,因此,将其定义为审计的直接目的。 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社会经济结构是由不同的委托受托关系组成的经管责任网络。经济秩序的稳定取决于不同经管责任的有序联结,任一环节的故障都将导致整个经济秩序的紊乱。审计作为委托受托关系的产物,通过审计,降低信息风险,不仅可以使某一具体的委托受托关系得以正常维系,而且还可以使不同的委托受托关系之间按既定规则有序运行。因此,撇开具体的审计信息使用者,从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整体考察,人们希望通过审计来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一点已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中体现了出来,并且审计已通过自身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获得了“经济警察”的美誉。我们把从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整体考察而形成的人们对审计需求的动机称为审计的终极目的。 综上所述,审计目的包括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两部分。直接目的体现的是不同审计信息使用者直接的需求动机,而终极目的则是撇开具体的审计信息使用者,从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整体考察而形成的人们对审计需求的动机。审计的直接目的是降低信息风险,终极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
审计案例研究 作 者: 刘华 著 出 版 社: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 版 次: 1 页 数: 267 开 本: 16开 I S B N : 9787564204488 分类: 图书 >> 经济 >> 统计 审计编辑推荐 本书系统研究了西方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大案例、内部审计的成功范例、内部控制的失败案例,以及审计报告的开创性案例,对审计案例教学、注册会计师执业、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建设,以及审计行业监管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前执行合伙人 谢荣 本书的研究范围涵盖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及其制度背景,通过一系列真实、典型而又深刻的案例,将理论与案例、历史与现实、西方与中国有机结合,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服务和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汤云为 案例教学促动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提升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和案例研究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很高兴看到这本专著致力于审计案例研究,社会责任和专业水准相交融,理论研究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为审计教学提供了经典案例。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鸣 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披露和法定审计制度,为审计案例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同时,审计案例研究也有力地推动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与完善。本书所进行的审计案例研究,通过大量案例为我们展示了案例与制度之间的紧密联系,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 周勤业 几乎每一个重大审计案例的发生,都会对审计理论与实务界,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认真研究每一个重大审计案例,寻找其理论根源与对策,并总结其经验教训,似乎已成为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惯例。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审计案例研究专家 李若山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研究了西方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大案例、内部审计的成功范例、内部控制的失败案例,以及审计报告的开创性案例,对审计案例教学、注册会计师执业、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建设,以及审计行业监管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本书的研究范围涵盖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及其制度背景,通过一系列真实,典型而又深刻的案例,将理论与案例、历史与现实、西方与中国有机结合,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服务和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目录 第一章 审计案例研究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审计的科学性 第二节 审计本质与假设= 第三节 审计概念框架 第二章 西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案例研究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审计概述 第二节 西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案例研究 第三节 西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案例研究 第四节 后安然时代审计案例研究 第三章 我国证券市场制度背景研究 第一节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法规研究 第二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法规研究 第三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法规研究 第四节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法规研究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法规研究 第六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法规研究 第七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法规研究 第四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案例研究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分析 第二节 审计环境案例研究 第三节 审计经典案例研究 第四节 审计师执业责任案例研究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案例研究 第一节内部审计概述 第二节 内部审计案例分析 第六章 内部控制案例研究 第一节 内部控制观念的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 三鹿集团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第三节 巨人集团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第四节 中海集团釜山公司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第五节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第六节 郑亚集团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第七节 法国兴业银行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第八节 英国巴林银行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第七章 审计报告案例研究 第一节 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的一般特征 第二节 非无保留意见案例分析 第三节 科龙电器公司审计典型案例分析 第四节 亏损公司、审计师变更与非标意见——基于长岭股份公司的案例研究 参考文献 后记
产品简介 本软件的主要设计思路是满足审计教学的实践训练需要,为培养实用型审计人才而开发的先进教学手段。汇集国内外众多经典案例的分析和审计实操案例,是学生掌握国际知名企业的审计业务流程与审计方法的优秀训练工具。 产品结构 三大板块——国内审计案例、国外审计案例、审计设施案例 产品特点 A、创新性的案例分类训练——本软件将案例分成了学习讨论和实践练习两个大类。 学习讨论的案例按国内案例和国外案例进行划分,既从国际经典案例分析和借鉴,又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每一个重大的审计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寻找其应对策略,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应对经验。 实践练习案例以审计实施的实战演练为主,让学生巩固、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掌握正确处理审计业务能力与技巧。特别是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即运用专业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将来的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B、以国际知名企业为参照设计流程 选择在中国开展了很多业务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公司做为审计实施训练的参考,把整个审计实施划分为了四大步骤,让学生可以体验国际知名企业的审计工作的真实运作,并对审计实施的过程有非常清晰、完整的认识。 同时,我们也把德勤公司审计的具体方法融入其中,让学生了解国际大公司的方法技巧,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C、案例训练方式完善 软件中的三类案例(国内案例、国外案例、实施案例)都内置了超过10个真实案例,供教师教学使用。同时,教师也可以添加自己在多年教学过程中积累的案例。 D、知识库丰富 在本软件中,内置了大量的审计知识、资料。并且按照理论知识、学术天地、审计政策进行了划分,可以给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料,也为教师的课堂教学提供了便利。 教学特点 软件中有现实的案例分析、训练,有在线学习的理论知识、学术资料和政策法规,两者构成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实践软件系统。在线答疑系统充分的发挥了网络的优势,教师可以通过在线答疑系统帮助、指导学生进行学习和训练。同时,以华普亿方多年开发实践教学软件的经验为基础,软件同样具备完善的教学管理功能。 A、在学生训练时,教师可以选择哪些案例让学生练习,做到有针对性的训练。教师可以指定案例作答的时间,从而很好的安排教学。 B、案例中可以加入提示、参考答案,给学生提供学习思路,并且让学生可以进行自主学习,减轻教师的负担。学生作答案例后可看到其他同学的回答,方便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 C、在线答疑 软件中嵌入了在线答疑系统,方便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教师可以对学生单独进行帮助,也可以同时对全班学生进行辅导,还可以就实验中的案例或出现的问题展开在线讨论。 D、强大的成绩管理功能 教师可以轻松的在线给学生的案例学习情况打分,并结合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态度,综合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通过软件的实验成绩管理功能,学生的实验成绩一目了然,并可以随时在线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