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进一步审计程序会议 在应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都应当确保其具有针对性,但其中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是最重要的。例如,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实施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恰当选用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可以采用综合性方案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即将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与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必须通过实施控制测试,才可能有效应对评估出的某一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如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程序未能识别出与认定相关的任何控制,或注册会计师认为控制测试很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就是适当的。 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不存在能够被注册会计师识别的控制活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主要是实质性程序。但是,注册会计师始终应当考虑在缺乏控制的情况下,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毕竟是一种主观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同时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特别是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因此,无论选择何种方案,注册会计师都应当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 性质 进一步审计程序底稿(一)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的含义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是指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和类型。其中: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一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如前所述,在应对评估的风险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对特定认定错报风险的效力不同。例如,对于与收入完整性认定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控制测试通常更能有效应对;对于与收入发生认定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程序通常更能有效应对。再如,实施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可以为应收账款在某一时点存在的认定提供审计证据,但通常不能为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提供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实施其他更为有效的审计程序,如审查应收账款账龄和期后收款情况,了解欠款客户的信用情况等。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的选择 在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注册会计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因此i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选择审计程序。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对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从而可能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综合运用。例如,当注册会计师判断某类交易协议的完整性存在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时除了检查文件以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决定向第互方询问或函证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除了从总体上把握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对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影响外,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接下来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特征以及内部控制。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判断某特定类别的交易即使在不存在相关控制的情况下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仍较低,此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就可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再如,对于经由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日常处理和控制的某类交易,如果注册会计师预期此类交易在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的情况下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较低,且拟在控制运行有效的基础上设计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就会决定先实施控制测试。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使用了被审计单位生成的非财务信息或预算数据。再如,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期末余额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生成的各个存货存放地点及其余额清单。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关于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时间 进一步审计程序表格(一)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的含义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会计师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因此当提及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问时,在某些情况下指的是审计程序的实施时间,在另一些情况下是指需要获取的审计汪据适用的期问或时点。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问的选择 有关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的选择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注册会计师选择在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选择获取什么期间或时点的审计证据的问题。第一个层面的选择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权衡期中与期末实施审计程序的关系;第二个层面的选择问题分别集中在如何权衡期中审计证据与期末审计证据的关系、如何权衡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与本期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关系。这两个层面的最终落脚点都是如何确保获取审计证据的效率和效果。 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这就引出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选择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的问题。一项基本的考虑因素应当是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或采用不通知的方式,或在管理层不能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程序。 虽然在期末实施审计程序在很多情况下非常必要,但仍然不排除注册会计师在期巾实施审计程序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在;坍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初期识别重大事项。并在管理层的协助下及时解决这些事项;或针对这些事项制定有效的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当然,在期巾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存在很大的局限。首先,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仅凭在期中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中以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例如,某些期巾以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期审计结束时尚未完结);其次,即使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能够获取有关期中以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从期中到期末这段剩余期问还往往会发生重大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期中以前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延续,以及期中以后发生的新的交易、事项)。从而对所审计期问的财务报表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再次,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也完全有可能在注册会计师于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后对期巾以前的相关会-Jti己录做出调整甚至篡改,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发生了变化。为此,如果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针对剩余期问获取审计证据。 注意要素 1.控制环境。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以抵消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局限性,使注册会汁师在确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时有更大的灵活度。 2.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例如。某些控制活动可能仅在期中(或期中以前)发生,而之后可能难以再被观察到;再如某些电子化的交易和账户文档如未能及时取得。可能被髓盖。在这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如果希望获取相关信息,则需要考虑能够获取棚大信息的时间。 3.错报风险的性质。例如被审汁单位可能为了保证盈利目标的实现。而在会计期末以后伪造销售合例以虚增收入,此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在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这个特定时点获取被审计单位截至期末所能提供的所有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以防范被"tuttil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伪造销售合同虚增收 。 参考资料 [1] 管理在线 http://www.hroot.com/article/mba/html/2008-11-5/2008115141616.htm[2] 西财审计网站 http://iweb.swufe.edu.cn/cpa/article.asp?id=329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是外部审计的对称。 简介 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独立机构和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前和事后的审查和评价。这是为加强管理而进行的一项内部经济监督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部门、单位内部专门执行审计监督的职能,不承担其他经营管理工作。它直接隶属于部门、单位最高管理当局,并在部门、单位内部保持组织上的独立地位,在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和权限时,内部各级组织不得干预。但是,内部审计机构终属部门、单位领导,其独立性不及外部审计;它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只供部门、单位内部使用,在社会上不起公证作用。 特点 第一,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个单位内部。 第二,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 第三,服务的内向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第四,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协会与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特点是:①范围和作用的侧重面有所不同。内部审计既要审查会计帐目、会计行为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更要注重审查企业的产供销等各项经济活动或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业务活动;不仅要实行事后审计,而且更注重实行事前审计;既要查错防弊,起防护性作用,更要注重为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建议,起建设性作用。实施内部审计,有利于监督部门、单位遵守政府的制度法令,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协助内部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护财产安全完整,经济而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并保证经济信息的正确、可靠。②从工作深度上看,内部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常设的专职机构,熟悉部门、单位内部的情况,并有充分时间有针对性地做细致的审查。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互合作,互为补充,是当代审计的一大特点。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可为外部审计提供可信赖的资料,减少外部审计的工作量。在中国,内部审计不仅是部门、单位内部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被纳入审计监督体系。 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旨在保障单位或企业内部各部门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财产清查只是定期核对财产物资,通过是否账实相符,来检查内部牵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但设立了内部牵制制度,并不能保证其一定得到有效执行;期末账实相符,也不能必然保证内部牵制制度已经有效运行。通过内部审计,对企业内部包括内部牵制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方能确保内部牵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作用 内部审计指南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预防保护作用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会计部门工作的在监督,有助于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损失,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2。服务促进作用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工作便利。因此,通过内部审计,可在企业改善管理、挖掘潜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评价鉴证作用 内部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经营管理分权制的产物。随着企业单位规模的扩大,管理层次增多,对各部门经营业绩的考核与评价是现代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对各部门活动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意见,起到评价和鉴证的作用。 要提高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效果,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审计的行业自律与引导。另一方面企业的管理当局要赋予内部审计机构足够的权力。 (1)、加强内部审计的行业自律与引导 中国的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关于内部审计方面的理论知识体系,包括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的知识结构,加深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的性质、职能及自身定位的认识,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上岗教育和后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在行业内部形成一定的道德规范及自律机制,形成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文化,在社会上建立足够的声誉,进而形成一定的职业性权威。 (2)、管理当局要赋予内部审计机构足够的权力 企业的管理当局要赋予内部审计机构足够的权力,使之与其承担的责任相配比,以形成足够的管理性权威,便于内部审计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内容 模式比较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差异也很大,这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规模、结构及管理当局的要求。通常,与内部审计的涵义相对应,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四个方面的内容。 1。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内部牵制制度的健全性、恰当性及有效性,监督其运行,并提出改进建议。 2。检查、监督和评价财务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用于确认、计量、分类和报告该类信息的措施,以及对某些项目的具体查询,包括详细测试交易、金额和范围; 3。检查、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包括企业的非财务控制; 4。检查、监督和评价对法律、规定和其他外部要求的遵循情况,以及对管理当局政策、指令和其他内部要求的遵循情况。 而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的内容则具体包括六个项目。 1。查明企业内部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2。查明企业资产核算是否健全,并保证资产不受任何损失; 3。检查和评价会计、财务和其他控制职能是否健全和充分; 4。查明企业的政策、计划和规章制度是否认真执行; 5。评价企业各部门完成各项任务的质量; 6。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中国的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制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目标: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2)促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以促进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3)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建立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的体系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准则公告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指南。内部审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约束力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法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必须遵照执行。 2、内部审计指南是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具体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参照执行。 适用范围 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 2、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制定与发布程序 内部审计1、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2、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署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修订后,向审计署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审计署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4)修改定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审计署批准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审计署颁布。 参考资料[1] 珞珈网 http://www.luojia.net/baike/2008/0830/article_68325.html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宣传推广应用座谈会内部审计准则是指各类企业、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所应遵循的原则,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尺度和准绳,对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内审工作的实际来看,一般情况是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均向派出者一一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是经过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签字定稿的。 基本简介1,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2,1999年6月,内部审计师学会董事会通过了内部审计的如下定义:“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用于改善机构的运作并增加其价值。通过引入一种系统的、有条理的方法去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可以帮助一个机构实现其目标。”3,在中国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是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列的三种审计类型之一。 自我评估体系 对于客观性和公正性的需要(这一点对于银行业内审部门尤其重要)并不一定排除内审部门参与咨询或建议工作的可能性。由于需要对决策行为进行控制,为确保管理层作出有根据的决策,建议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常常是一种节省成本的做法。但是,其他形式的建议或咨询应当是内部审计基本职能的辅助性工作,因为内部审计是一项银行内部的独立评估工作,用于审查和评价银行的内控体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同时,即使内审人员已经建议高级管理层如何设置内部控制,他们也可就高级管理层直接或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内控体系作出分析和评判。有的银行已经选择引入对控制的自我评估体系。这可以描述为一种正式的书面流程,管理层和(或)工作班子可以通过这一流程分析其活动的运行情况,并评价相关内控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这种自我评估也许是评价内部控制效率和有效性的实用技术,但它还不能替代内部审计。 框架比较 (一)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下简称实务指南)。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约束力。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具体准则的权威性虽低于基本准则,但要高于实务指南,并有法定约束力;而实务指南是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提供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但依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应作为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并在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IIA的职业实务框架(PPF)于1999年6月经IIA董事会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和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性服务准则、信息的安全性服务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研究报告、参考书籍、研讨会文集、教育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准则比较 (一)结构比较 中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基本准则的目的与依据、内部审计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一般准则,是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的一般要求,主要说明什么人可以担当内部审计的职责;第三章为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何做好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审计结果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是内部管理,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如何进行内部管理,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最后一章是附则,主要说明基本准则的发布与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由IIA发布的最新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SPPIA)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提出内部审计的定义,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制订准则的目的,并简要介绍了准则的三个组成部分:1.属性准则,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征;2.工作准则,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确立了衡量内部审计业绩的质量标准;3.实施准则,是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在特定类型审计中的具体体现。上述的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应用于一般的内部审计服务,而实施准则则是针对特殊的审计业务或项目。此外,导言中还提到了准则的制订机构是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准则的简要过程及努力等。第二部分是属性准则,确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所要具备的特征,覆盖了4个主题:1.目的,权力和责任;2.独立性与客观性;3.专业胜任能力与适当的职业关注;4.质量保证和改进。第三部分是工作准则,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并提供衡量业绩的质量标准,可划分为7个主题:1.管理内部审计工作;2.工作的性质;3.业务计划;4.执行业务;5.交流结果;6.追踪过程;7.管理当局对风险的态度。第四部分是执行准则,是为某项特定的属性准则或工作准则的应用提供具体指南,涵盖内部审计的鉴证与咨询服务。第五部分为术语,对该准则中使用的若干词汇进行定义和说明。 从整体上比较中国的基本准则与SPPIA,可以认为SPPIA规定得更详细具体,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包括了中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二)基本内容的比较 1.内部审计的定义。中国基本准则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SPPIA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中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SPPIA导言中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 显而易见,若从地域范围上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当然只适用于中国领土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SPPIA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若撇开地域因素,二者具有一致性,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SPPIA导言中还提到:适用于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审计人员,这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内部审计的主体是谁?依据SPPIA的理解,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也可充当内部审计主体,即可由组织外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这正是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并进而从理论上拓展内部审计主体范围的最好写照,而中国则仅仅是在近两年才开始探讨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并且仍只限于理论上的争论,尚未付诸实践。 3.目的、权力和责任。中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目的,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SPPIA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目的、权力和责任应正式写入IIA宪章,并与准则一道由董事会通过。 4.独立性与客观性。中国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SPPIA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独立的,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实施业务和提交结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扰。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即内部审计师应该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并避免利害冲突。不仅如此,SPPIA还规定,如果独立或客观性实质上受到损害或看起来受到了损害,应将损害的细节向有关方披露。SPPIA认为,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或客观性的情形有:①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评价自己以前负责主持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为自己在以前年度负责的一项业务提供鉴证服务,那么便可以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②对由总审计师负责的职能进行鉴证时,应该由内部审计以外的另一方进行监督;③内部审计师可以为曾负责过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④如果内部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会对独立或客观性产生潜在损害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在承接业务前应向客户说明。 参考资料[1] 《中国审计大辞典》[2]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Audits/060720/09413082.html
简介 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我国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审计署正式成立以后,我国就提出了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问题,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许多部门和单位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任务等问题;后来在《审计条例》中,对内部审计机构又做了进一步的规范;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中确立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法律关系;1995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乱更全面地规范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范围、主要权限、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及与审计机关的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部门、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或者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控制制度。 在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评价内部各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他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于国家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或管理,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设置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下列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3.国有大中型企业;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设置单位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范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按行业划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审计机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指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关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国内外基本有三种类型:一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二是受本单位总经理(厂长)或总裁领导;三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内审机构则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或其他副职领导。 工作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能否有效地进行审计监督,与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权力、责任及其人员与管理能力等方面条件总是相关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处在较高的地位,同时得到领导者有效的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要有广泛的活动范围及一定的权力;内部审计机构必须配备合适的人员和选用科学的管理方法。这些条件中最关键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决定着内审工作的效果。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具有不受约束、客观地进行工作的实质上的独立性。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对于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完整的、公正的审计结果、意见和建议是完全必要的。在内部审计关系上,独立性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性,它保证审计人员的审计发现和审计报告仅仅只受取证的影响和审计准则、职业训练原则的影响。 地位 独立性是借助其在组织中的地位、目的和客观性实现的。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应足以保证其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管理部门对它的支持,是内部审计活动受到重视的决定性因素。内部审计要获得涉及整个单位各环节工作的信息,并要取得高层次的保密资料;内部审计要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工作,要和他们保持经常的联系并取得他们的信赖,以助于得到他们持续不断的支持;内部审计要与中层管理人员保持联系与平等地位,并要求他们贯彻审计意见等等。这就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处于较高的地位,接受部门或企业中一个有权力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领导,而不能属于哪一个部门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中的地位越高,并且能与所依靠的领导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这样就有利于它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一种平等的、无间隙的关系,从而使其工作责任的重要性得到公认。 内部审计机构除了应具有必要的独立性以外,在业务工作上还应得到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一定要报经单位最高管理组织或主管部门批准;其规模大小,主要根据单位职工人数、经营规模、业务性质及其复杂程度、经营管理状况与收益状况确立;人员编制,主要取决于审计任务的轻重及复杂程度。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一是与企业的资源及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二是与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有关;三是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有关;四是与计划编制人数有关。 内部审计特性 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相比较,一是具有内向性,即内部审计是为加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控制服务的。它是本单位管理机能的一部分;二是具有广泛性,即内部审计不局限于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而且要对内部控制、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分析与评价;三是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经常性,因为内部审计人员常年工作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熟悉情况,并可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这样有助于及时、有针对性和经常地提出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贯彻执行。 设置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尽管内部审计是相对独立的,但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基本特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符合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无论是部门中的还是企业单位中的内部审计机构,都必须保持其组织上和业务上的独立性。既不能把内部审计机构附设在财务部门中,也不能附设在其他职能部门中,否则,就丧失了它的独立性,就难以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前提要求。 (二)专职高效原则 所谓专职,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应该是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它完全置身于其他具体的业务活动之外。所谓高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该精干,因事纳人。专职高效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三)权威性原则 只有具有一定的权威,才能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署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内部审计是国家授予的权力,部门、单位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时,应就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强调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以利于工作的进行。内部审计机构自身也要通过审计成果的科学性来增强其权威性。 任务 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着一个组织内部中的独立审计活动,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全部管理职能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价,向管理部门报告关于内部管理的方针、实务和控制是否具有效率性、经济性和效果性。具体任务一般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审查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保护国家和单位的资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失; 3.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4.促进本单位做出的有关决策和制定的措施得到贯彻和落实; 5.促进提高工作绩效、经济效益或资金的使用效果。 内部审计机构不是简单的、机构的信息反馈系统,而是除检查和评价之外,还要深入研究改进的措施,以便提出合理的建议。因此,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都要进行深入地审计: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策; 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与工作绩效;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基于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内向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等特点,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促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地拓展经济效益审计。由经营项目审计入手,逐步开展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以及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审计。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绩效和经济效益应逐步成为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目标。 权限 部门、单位的管理当局应当给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分接近单位组织的一切记录、财产和有关人员的权力;内部审计机构应无约束地去审查和评阅单位政策、计划、程序和记录。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1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以下主要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策、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检查权。即审核凭证、账表、决策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会议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及重要的经营决策会议。 4.调查取证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临时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临时措施权。对阻挠、妨碍审计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建议意见权。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建议反映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处理、处罚的权限。 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第十二届等会议上,系统而深入地讨论了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了决议、写入了有关的“指南”或“声明”之中。其主要精神有:最高审计机关应系统地、不断地促进其审计范围内各机构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从属于所在单位领导,但应尽可能在组织机构方面保持它在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特别要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向其单位领导负责的重要性;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又有所区别,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对经营管理及其结果的审计;为保证内部审计制度和机构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可由最高审计机关制定原则和一般的规则、规章,要求或者建议受其审计的内部审计的工作效果,如果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话,最高审计机关在其给议会的报告中应写入它们对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工作量及其结果的评价;虽然最高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在目标上是有差别的,但它们之间应有紧密的工作关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工作重复,它们之间应进行多方面的情况交流,包括专业交流、最高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要给予特殊信赖,以及帮助内部审计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等。 我国《审计法》第29条中指出:“……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6条进一步明确了指导和监督的内容是: 1.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套内部审计人员; 3.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4.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5.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解释内部审计部门——为了增加价值并改善机构的运营而提供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服务的部门、处或小组的顾问或其他从业人员。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与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而提高它们的效果。相关条目 审计署
审计方法(Audit method) 什么是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行使审计职能、完成审计任务、达到审计目标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和技术的总称。审计方法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过程,而不只存于某一审计阶段或某几个环节。审计工作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直至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做出审计决定和最终建立审计档案,都有运用审计方法的问题。 关于审计方法概念的表达,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狭义的审计方法,即认为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为取得充分有效审计证据而采取的一切技术手段;另一种是广义的审计方法,即认为审计方法不应只是用来收集审计证据的技术,而应将整个审计过程中所运用的各种方式、方法、手段、技术都包括在审计方法的范畴之内。 随着审计实践的丰富与审计理论的发展,审计方法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个别到群体的漫长的历史演变,逐渐形成有系统的方法体系。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审计方法体系,是指为了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由一组相互关联的审计方法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于这个整体,有人认为它只包括能搜集审计证据的各种技术,也有人认为它包括整个审计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我们认为后一种看法是正确的,因为要想完成审计任务,实现审计目标,仅仅依靠搜集审计证据是不够的,还要运用规划的方法以科学地确定目标,组织证实目标;还要运用记录、评价、报告的方法来反映、衡量反馈目标被证实的过程与结果;同时还要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控制审计过程、审计效率和质量,否则就很难取得满意的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制度的推行,社会对审计的需求增加,人们对审计的要求提高,广大审计工作者不得不认真总结经验、寻求科学的方法,努力提高审计质量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借鉴、吸收与创新,审计方法走出了自己的一条发展道路。 审计方法的变革 (一)从单项详查到系统抽查 审计方法从单项详查演变到系统抽查,反映出审计指导思想的变化,经历了详细检查、一般抽查、依赖控制测试等三个阶段。 最初的审计,主要采用精细的手段,对被审计资料进行逐项的审查,借以揭露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误和弊端。由于早期审计目标单一,任务不重,经验不足,进行详细的资料与资料核对、资料与事实核对,是完全可能和必要的,但随着审计范围的扩大,任务的增加,这种低效率的审计,已无法满足广大客户对审计的要求。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必须寻求新的审计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缓解供需矛盾;加之,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审计经验的积累,抽样审计便应运而生。最初的抽查方法,只是当作减少审计工作量的一种权宜之计,随着抽样经验的丰富,人们创造了判断抽样的方法。审计人员凭自己的经验,通过观察与判断,在大量的资料中只抽取有问题或者有可能产生问题危险的资料进行详查,对其他资料只做一般查阅,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审计的盲目性,有利于查明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又节约了审计时间,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与拓宽审计的范围。随着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与现代科学技术在管理中的普遍应用,为了避免判断抽样所造成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又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通过科学计算抽取样本和预测,控制抽样风险。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原理进行随机抽样,从理论上讲十分科学,但却避免不了被抽中的样本出现偏倚,或者被抽中的样本都出现问题,或者有问题样本未被抽中等问题,这样样本的性质很难反映出总体的性质,而失去代表性。 人们在长期的单项详查与一般抽查的过程中,当发现许多错误重复出现时,就思索到是不是管理系统与管理制度上出现了问题;如果是整个控制系统有问题,理应从制度、系统查起,必要时,可建议改变制度及系统的控制。于是,审计就从单项详查与一般抽查,发展到在经营管理、决策、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全面的检查,从而产生了全面审计的指导思想。到了20世纪,西方审计界普遍认为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决定抽样技术是否成功的先决条件。原有的审计模式被改变为:首先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与符合性测试;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测试。在审计报告与结论中,应写进存在的错误、造成错误的原因、纠正错误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在依赖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基础上,现在又出现了一种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该种审计模式要求审计人员重视对企业环境和企业经营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制定审计战略,制定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以达到审计工作的效率性和效果性。风险导向审计是迎合高风险社会的产物,是现代审计方法的最新发展。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对制度导向审计的发展,代表了现代审计方法发展的最高趋势。它强调审计战略,要求制定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计划,要求不仅应检查与会计制度有关的因素,而且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内外的各种环境因素,不仅应进行与会计事项有关的个别风险分析,而且应进行涉及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风险分析。再者,与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强调内部控制制度与审计测试之间的关系不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从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和分析性检查这一更广范围的角度,来考虑审计测试。 (二)从单一听审技术到综合检查技术 审计在技术方法发展过程中,还经历了听审报告、会计检查和综合检查三个阶段。始于我国西周的“上计”制度和西方早期的议会“听”审制度,均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听证人)在一定形式的会议上听取汇报,并通过辩论,澄清问题,做出裁决。这种听审技术,是早期审计的惟一的技术,实质上是针对审查报告而采用的技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也越来越繁杂,虽然在会计工作中运用了复式记账的方法,但在大量的会计资料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错和舞弊,为了减少差错需要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这就产生了复核、查对、审阅、分析等多种会计检查技术。当独立的审计人员介人了对会计资料的审查,自然会使会计检查的各种方法技术进入审计工作领域,这就使审计方法进入了第二个阶段。由于现代的审计活动依然以审查会计资料及会计工作为主,因此查账技术一直是审计的主要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的发展和加强,审计工作逐渐超出了原有的财务会计范围,介入了业务管理活动的范畴。审计人员不仅要检查和纠正财务会计工作中的差错和舞弊,而且要检查和纠正经营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并促进管‘理效率与管理效益的提高。显然这时的审计人员仅凭查账技术已不能满足经营管理审计的需要,必须借鉴和吸收现代经营管理技术来武装自己,综合运用查账技术与管理技术,把经济活动分析方法、工程分析方法、数学分析等与原来的查账技术融合在一起,以适应审计范围扩大的需要,这就促使了审计技术方法发展到第三阶段。 (三)从手工审计手段到电脑技术审计手段 审计操作手段现在正由手工制作向电脑操作方面发展。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计算机在信息处理系统中得到了普遍应用,无论是会计信息还是其他各种管理信息,其处理和存贮方法都起了根本的变化,如仍以手工进行审计,显然是无能为力,电子计算机将会作为执行审计职能的一种工具。即通过运用专用或通用的审计软件来检查有关信息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通过计算机收集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提供审计结论与决定依据。这样不仅有利于减轻审计人员的负担,提高审计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人为的差错,促进审计的质量。 由上可见,审计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审计事业的发展,由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由单一到系统,不断进步,不断完善,最终形成科学的体系,有人认为审计方法可分为一般方法和个别方法,或分为第一位审计技术和第二位审计技术;有人认为审计方法可以分为基本方法和技术方法;还有人认为审计方法包括审计态度和方法性程序。目前我国大多数审计工作者认为这点说不清,审计方法没有会计方法那样有完整的体系。谁都知道会计方法包括核算、分析、检查三个部分,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报账方法,但很难说清审计方法由哪几部分组成,以及各个部分的具体内容。 审计方法历史演进的动因 审计方法的历史演进有其内在动因。概括讲,这就是基于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和责任、满足所有权监督的需要及其所形成的相互制约关系。审计人员要在审计效率、质量、风险、责任之间不断进行权衡,选择既能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又能规避审计风险与责任,进而满足所有权监督需要的的审计方法,从而实现审计目标。正是这种综合影响,才促动了审计方法不断从简单向科学、从随意向规范、从单一向系统等方向发展和演进。 (一)基于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需要 基于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需要是审计方法演进的基本动因。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庞杂的审计业务与有限的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对被审计业务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已不能适应审计事业发展的要求。这样,审计方法由简单向科学、由单一向系统等发展与演进就成为历史的必然。运用科学、规范的审计方法,以有限的审计资源担当社会所赋予审计的历史使命,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效率,就成为促进审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审计方法不断向着科学化、规范化演进和发展已成为世界审计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审计方法逐渐演进体现出审计实质性测试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变化、选择与转移的动态过程。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审计质量观正在为新的相对质量观所替代。所谓相对质量观,即依据一定的参照物来决定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水平高低,而不是以审计结论的百分之百地可靠和精确来作为判定审计质量高低的标准。审计人员为了以较少的资源耗费取得较好的审计结果,就不能实施全面细致的审查,而应代之以抽样审计;不能实施顺查法,而应运用逆查法;不应遵循账项导向审计思路,而应按照系统导向审计以至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等。于是,审计方法便不断演进与发展。 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的改善对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正面影响,也可能形成负面影响。两方面影响需要求得一种最佳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又反过来进一步促动审计方法的演进和发展。 (二)基于规避审计风险和责任的需要 审计风险是审计组织和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受主体、客体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形成的致使审计意见和结论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可能性,其中主体因素主要是审计主体不当或过失行为,客体因素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决策失误和造假违规行为,环境因素主要是政治经济环境因素、法律环境因素以及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因素等。审计风险随着审计科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不断变化着,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潜在性等特点,其基本规律是风险逐步增加和复杂化,但又是可以加以控制和规避的。审计人员只有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才能使得出的审计结论、表述的审计意见有较大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所运用的审计方法能够满足审计人员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审计方法必然通过不断演进而逐步科学与可行。风险导向审计作为一种从账项导向审计和系统导向审计演变而来的现代审计思路,其精髓就是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并以此为出发点,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制定审计战略,以实现审计目标。 审计责任是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形式,其行为主体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审计委托者及其他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狭义概念;从广义上讲,审计责任则是审计者、审计委托者、被审计者及有联系的各方在审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责任关系,也就是说,承担审计责任的不单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还包括审计委托者、被审计者以及与审计活动相关的利益者。审计责任通常是狭义上的。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有着内在联系。审计责任决定于审计风险的大小,审计风险越大,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大。从普遍意义上讲,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对其审计活动中相关行为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无形的、持续的、发挥着规范审计行为的积极作用;但是,就某一具体审计责任的承担和落实,需要以审计活动中发生质量与责任纠纷为前提,以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确实存在失误或舞弊行为为事实依据,且要有真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这样,审计人员对于审计责任则有一个规避问题,即对于具体审计质量纠纷,若有责任需要也必须承担,但若没有责任则不应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方法就通过逐步演进以满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规避审计责任的需要。 与效率和质量的关系一样,风险与责任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二者通过这种关系求得一种动态平衡,并形成促使审计方法不断演进的一种动因。 (三)基于满足所有权监督的需要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审计监督制度以后,对于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客观基础问题,出现了基于监督会计的需要和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的观点。后来,很多学者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证,认为审计产生于维系或解除委托受托责任关系的需要。我们认为,两权分离后便形成了委托受托责任关系,出现了所有权监督和经管权监督,在维系或解除委托受托责任关系时,审计更多的是从维护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或者直接说,审计产生和发展于所有权监督的需要。两权分离后,所有者将财产交托给经营者经营,他关心的是经营者是否保管和经营好其财产,使其财产保值增值。因此,所有者则委托或委派审计进行监督。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了完成所接受委托的经济监督任务,则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当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较为简单、所接受的审计监督任务较为容易完成的时候,审计人员所采取的审计方法自然就比较单一和片面;相反,当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较为复杂、所接受的审计监督任务较难完成的时候,审计人员所采取的审计方法自然就比较系统和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计资料及其经济活动是逐步复杂化的,这样,审计方法就不断向系统化和规范化演进。 综上所述,审计方法的演进体现了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和责任、满足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内在动因。三个方面是互为一体的。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是基本动因,当审计方法演进的初期首先考虑的就是这个因素,当演进到一定阶段或层面,规避审计风险和责任就逐渐显现出其必要性了,而这两个方面又都构成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审计目标、满足所有权监督的需要的前提条件;满足所有权监督的需要又反过来影响着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和责任因素的变化方向与程度。 审计方法体系 审计工作不是毫无规律可言,审计方法有自己的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规划方法 审计规划方法,是指对全部审计活动或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合理组织和安排时所采用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于确定审计目标,合理分配各种审计资源,以保证审计工作经济而有效地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计划制定方法、程序确定方法、方案设计方法等。计划制定方法,涉及如何设计审计总体目标以及对审计活动长、短期安排;程序确定方法,主要指对一般审计步骤的设计问题,包括对审计准备、实施与结束工作的具体安排;方案设计方法,涉及对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的要点、审计顺序、审计时间、人员分工等部署问题。 (二)审计实施方法 审计实施方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进行具体审计时所采用的各种程式、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于证实审计目标,搜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以保证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可靠的依据。审计实施方法是审计最基本的方法,既包括了一定的程式,又包括了各种技术手段,主要内容包括审核稽查方法、审计记录方法、审计评价方法和审计报告方法。 审核稽查方法,是指搜集审计证据时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技术。其主要目的在于查明事项真象,证实被审计问题。它又可以分为系统检查法和审计技术两大类。系统检查法是根据系统的观点,以确定对被审计资料或被审计活动进行审查的顺序和审查的范围。如包括顺查、逆查、直查等顺序检查法和详查、抽查、重记等范围检查法。如果把系统检查法理解为是确定搜集审计证据的顺序和范围,那么审计技术方法就是为了搜集审计证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审计技术又可以根据审计工具和其适用的信息系统分为手工审计技术和电脑审计技术。手工审计技术,也称一般审计技术,系指采用手工审计或适用于手工操作信息系统的各种技术;根据其适用范围的大小,又可以分为基本审计技术和辅助审计技术。基本审计技术系指用来搜集直接审计证据的技术,如审阅、核对、盘存等技术;辅助审计技术是用来搜集审计线索或间接证据的技术,如询问、分析、推理等技术。电脑审计技术,有的称特种审计技术,主要是指采用电脑审计或适用于电算化信息系统的各种审胀术,如模拟数据、重新处理和程序检查等技术。 审计记录方法,是指对审计记录文件的设计、填制与审阅的各种方法。审计记录,有益于全面而系统地反映审计的过程和结果,为形成审计的结论和决定提供充分依据,为编写审计报告提供完整的资料,同时也有利于确定审计人员审计行为的恰当性和应负的责任范围。审计记录文件,有审计人员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之分。 审计评价方法,是指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照审计标准以判定是非良萎的方法。通过审计评价,可以确定被审计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和可信,以及确定被审计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审计评价方法根据其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分为一般评价方法和特定评价方法:一般评价方法是指适用于对各种被审计项目进行评价的程式和技术;特定评价方法是指只适用于对某些具体对象的评价要点与要求。 审计报告方法,是指对审计报告进行设计、编写与审定的方法。审计报告方法,有益于对每次审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而有重点的反映,以便于审计委托单位或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做出正确的结论和处理决定,还便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了解审计结果以及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三)审计管理方法 审计管理方法,是指对审计主体活动及审计过程进行控制和调节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在于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保证各种审计资源得到有效的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可变性大,其管理内容、手段多种多样,最主要的有审计主体、审计质量和审计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审计主体管理方法,主要是指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管理方法,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责任、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方法。审计质量管理方法,主要是指质量标准制定、质量控制与考核等管理方法,如质量目标管理、审计过程监控等,其目的在于制约影响质量的各种消极因素,以力求提高审计质量、避免或减少审计风险。审计信息管理方法,是指对审计信息收集、处理、存贮与应用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如信息管理的一般方法、审计统计方法、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等,其目的在于保证审计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和使用,以利于沟通审计情况,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宏观管理方面的作用。 我国审计准则规定,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方法的选用 正确地选用审计方法则是保证有效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条件。要做到选用正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注意相关的问题。 (一)审计方法的选用原则 1.依据审计对象和审计目标的具体情况选用审计方法 一般地,进行财务审计时,主要运用查账的方法,如审阅法、复核法、核对法、函证法等;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则既要运用财务审计的一般方法,又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及现代管理方法,如经济活动分析、技术经济分析、决策分析和数学分析等。但就每个具体的审计项目而言,则应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决定选用何种方法。 2.依据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选用审计方法 被审单位情况不同,需要选用的审计方法也不相同。 3.依据不同的审计类型选用审计方法 一般地,不同类型的审计或同一类型的不同审计项目,或是同一审计项目,可能都需要经过不同途径获取多种证据。不同证据要用不同方法才能获得。如实物证据的获得必须运用盘点法,第三方的外来证据要运用函证法或询问法等。 4.依据审计人员的素质来选用审计方法 审计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求审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的专门知识,又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观察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但是,审计职业人员同其他事业人员相比,也并无“先见之明”,要真正让每个职业审计人员都成为“通才”,是很难做到的。因此,为充分利用每个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又能保证收集到所需的合理证据,在选用审计方法时必须考虑审计人员的素质,即看看该审计人员的素质是否与运用该方法时所需具备的能力相适应。 5.依据审计方式选用审计方法 审计方式不同,选用审计的方法也不同。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报送审计,则一般就不需要运用盘存法去核实资产(特例除外);而进行就地审计时,则盘存法核实资产的实有数,常常是必须经过的步骤。如在进行全面审计时,则一般可以采用逆查法和抽查法;若进行专题审计,则一般要用详查法、顺查法等。如要真正彻底查清问题,则需要很多方法配合使用。因此,在选用审计方法时,应该考虑审计的方式。 6.依据审计结论的保证程度和审计成本选用审计方法 审计结论的保证程度不同,需要办理的审计手续也各不相同,保证程度越高,办理的审计手续也要求越精密,从而也就决定了审计方法选用。如若要保证审计结论100%可靠,则必须进行详查,其结果也就必然要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如果保证程度是90%,那么就可以采用抽样审查。 审计成本也决定了审计方法的选用。审计人员既要考虑成本的限度,同时又要考虑由于降低成本而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通过综合比较后,再决定应选用的审计方法。 (二)选用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相互联系地看问题,有系统观点 一般而言,对某一个具体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时,并非运用某一种方法就能解决问题,往往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因而在审计时应结合其他审计项目综合考虑,将顺查法与逆查法、详查与抽查、查账与调查、分析推理与核实等方法结合运用,以彻底查清所有问题。 2.要善于抓住本质 运用某些审计方法,有时看到的往往只是些表面的现象。审计人员要善于通过这些现象,揭示其本质所在,然后有针对性地选用审计方法。如在财务决算审计时,重要内容之一是要检查盈利情况,若从利润表看,也许反映的利润额是相当可观的,甚至远远超过了计划数或承包数,但仅凭这个就做出该单位的经营情况很好、盈利水平高的结论,可能还过早。只有核实利润额确实是真实时,才能做出上述结论。这时就应相应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和成本的正确性,这就需要运用分析法、审阅法、核对法,必要时可能还要运用函证法、盘存法等。 3.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由于广大职工对被审单位的情况相当熟悉,因此,他们也很有发言权。审计人员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极短的时间内熟悉企业的所有情况往往困难较大。若能依靠群众,则在审计方法的选用上要少走很多弯路。 审计的具体方法 审计的具体方法,主要是收集审计证据,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 (一) 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1.核对法 核对法是将会计记录及其相关资料中两处以上的同一数值或相关数据相互对照,用以验明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的审计方法,其目的是查明证、账、表之间是否相符,证实被审单位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真实、正确、合法。一般要在下列资料间核对: a.一是原始凭证与有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与汇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与汇总记帐凭证(或科目汇总表)。核对内容是所附或有关的原始凭证数量是否齐全,日期、业务、内容、金额同记帐凭证上的会计科目及金额是否相符,原始凭证之间、记帐凭证同汇总记帐凭证之间内容上是否一致。 b.二是凭证与帐簿。核对凭证的日期、会计科目、明细科目、金额同帐簿记录内容是否一致;汇总记帐凭证(或科目汇总表)与记入总帐的帐户、金额、方向是否相符。 c.三是明细帐同总分类帐。主要核对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是否相符。 d.四是帐簿与报表。以总帐或明细帐的期末余额或本期发生额为依据,核对帐户记录同有关报表项目是否相符。 e.五是报表与报表。核对报表是否按制度规定要求编制,报表之间的相应关系是否正确。 核对中如发现错误或疑点,应及时查明原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采用核对法作为证据的资料必须真实正确,否则核对是毫无意义的。当缺乏依据时,相互核对的数据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来源,并使其核对相符。 2.审阅法 审阅法是对凭证、帐簿和报表,以及经营决策、计划、预算、合同等文件和资料的内容详细阅读和审查,以检查经济业务是否合法规,经济资料是否真实正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审阅法主要是查证证、帐、表等会计资料。 a.一是审阅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既要从形式和技术上审查,也要从内容上审查。前者主要是审查凭证是否完整正确,如日期、摘要、金额、大小写、签章等应填写是否齐全,有无涂改;后者主要是审查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手续,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规定,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事实等。 b.二是审阅经济资料的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原理和原则。如会计帐簿中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帐户对应关系是否正常合理;会计报表是否按制度的规定编制,报表应有的关系是否正确等。 c.三是审阅经济资料的记录有无异常情况。如帐簿中是否有涂改、刮擦、挖补、伪造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书写和更动;报表各项目有无异常的增减变化现象。 3.复算法 复算法就是对凭证、帐簿和报表以及预算、计划、分析等书面资料重新复核、验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包含在核对法之中的。复核验算的主要方面有:一是原始凭证中单价乘数量的积数,小计、合计等,二是记帐凭证中的明细金额合计,三是帐簿中每页各栏金额的小计、合计、余额,四是报表中有关项目的小计、合计、总计及其它计算,五是预算、计划、分析中的有关数据。 复算法一般与审阅法结合运用,这样可提高审计的保险系数。 4.比较法 比较法就是通过相同被审项目的的实际与计划、本期与前期、本企业与同类企业的数额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和可疑问题,以便跟踪追查提供线索,取得审计证据。如以本期的有关项目相比(如利润未同产品销售收入同步增长),以被审项目同其它单位的相同项目相比(如把流动资金周转水平同先进企业比),都可以说明情况,发现问题。 比较法又可分为绝对数比较法和相对数比较法,两者目的只存一个,就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审计和核对。 5.分析法 分析法就是通过分解被审项目的内容,以揭示其本质和了解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它包括: a.比率分析法。就是通过对相关项目之间的比率关系,如资金周转率、资金利润率、销售成本率等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情况,或判断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经济、合理。 b.帐户分析法。就是根据帐户对应关系的原理,对某些帐户借贷方发生额及其对应帐户进行对照分析,从中找出异常情况。例如将“产品销售”、“银行存款”和“应收销货款”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审核有无差错,另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产品销售情况和应收帐款的情况,如有异常现象则应进一步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审计。 c.趋势分析法。即分析某项经济指标在若干时期的发展趋势的方法。运用此法,分三个步骤:首先,确定所要分析的经济指标(如捐益、应收帐款、应付帐款、产成品等),其次,确定基期数,最后将该指标各年度的数额除以基期数,求出年度对基期的趋势比率。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观察某项指标不同时期的变动情况和发展趋势,如发现变动过大或过小等异常情况,则需进一步深入审查。 此外,还有对有关帐户按期限长短进行归类分析,借以进一步重点追查的期龄分析法;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勾稽关系进行对照分析的平衡分析法;分析计算各个因素变动对有关经济指标的影响程度的因素分析法。按运用方法的时间和目的的不同,分析还有事前分析、事中分析和事后分析之分。 上述分析方法运用于审计主要是经济益审计、管理审计类,当然,它也用于财务管理和其它经营管理方面,如财务分析、技术分析、统计分析和经济活动分析,而且它本身就这些分析的主要方法。 6.逆查法 就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的相反顺序,从终点查到起点的审计方法。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它就是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的相反次序,先审查会计报表,从中发现错弊和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依次审查和分析报表、帐簿和凭证。 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从大处着手,审计面较宽,审查的重点和目的比较明确易于查清主要问题,审计功效较高;不足之处是着重审查分析报表,并据以重点逆查帐目,可能遗漏或疏忽某些更重要的问题,难以揭露错弊。而且逆查法难度较大,因此,对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要求较高。 7.顺查法 就是按照经济活动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从起点查到终点的审计方法。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就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审核和分析凭证、帐簿和报表。 具体作法是:首先审查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然后进一步结合凭证查帐簿,最后根据帐簿审阅会计报表。 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简便易行,由于它按记帐程序逐一地、仔细地核对,审计内容详细,一般说来帐务上的错误和弊端可以毫无遗漏,审计结果较为可靠。缺点是事无大小都同等对待,往往把握不住重点和主次方向,且着重对证帐表的机械核对,费时费力,可能因小失大,因此一般适用于对规模较小,业务不多的单位审计时采用。 逆查法和顺查法各有侧重,各有利弊,为发挥审计较实用,实际中常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即采用逆查法时,对于需要了解的部分,不防局部兼用顺查法详细查核;采用顺查法时,对于重要事项也可兼用逆查法,以免遗漏。 8.详查法 就是对被审单位被审期内的全部证帐表或某一重要(或可疑)项目所包括的全部帐项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早期的财务审计、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9.抽查法 指从被审单位被审计对象中抽取其中一部分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借以推断审计对象总体有无错误和弊端。其基本特点是:根据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目的,经过判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重要的项目作为样本,或者从被审查资料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然后根据样本的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的正确性,或推断其余未抽部分有无错弊。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抽取样本,故又称为抽样审计法。现代审计多用此法。 抽查法可分为任意抽样法、判断抽样法和统计抽样法三种。 (1)任意抽样法。这种方法是审计人员在总体中任意抽取一部分进行审计,抽查的出发点纯粹是为了减少审计人员的工作量。选取哪些内容,什么经济资料和经济活动,选取多少内容、多少样本等都无一定规律和依据,审计人员心中无数。因此,它所取得的审计证据,风险较大,有时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和任意性。 (2) 判断抽查法。又称重点抽查法,它是根据审计目的、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完备程度和所需要的证据,由审计人员根据经验,有选择有重点地对审计总体中一部分内容进行审计,据以对总体作出推断。这种方法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但所得的抽查结果是否有效,不好判定。此项抽查法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是密不可分的。 显然,上述两种方法主观色彩太浓,客观性较差,不能正确反映审计工作的效果。 (3)统计抽样法。又称数数理抽查法,它是指审计人员运用概率论的原理,按随机原则在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内容作为样本进行审计,再根据样本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统计抽样法有三个主要特点:①依靠概率论的原理进行抽查,不依赖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能力,样本规模由审计总体的数量因素决定;②样本不是人为的重点选择,而是根据随机原则,保证了被审项目总体各部分被选择抽样的机会均等;③根据随机抽取的样本得出的结果来推断总体的特征,较为科学合理。统计抽样的具体运用有两种,一是用符合性测试,用来估计总体特征的发生率,二是用于实质性测试,用来估计总体数额的差异值,前者称属性抽样,后者称变量抽样。 抽查法审查重点明确,如果选对目标,省时省力,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如目标和对象选择不当或缺乏代表性,往往不能发现问题,甚至前功尽弃。在财务收支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中,抽查法往往不及详查法,因此它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实际中常将其与其他方法配合运用。 (二) 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除了收集书面资料方面的信息,审计工作还必须取得实物存在方面的资料,即证明落实客观事物的形态、性质、存在地点、数量、价值等,以审核是否帐目相符,有无错误和弊端。这类方法主要有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 1.盘点法 指审计人员通过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实地盘存,检查实物的数量、品种、规格、金额等实际情况,借以确证经济资料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正确,经济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的审计方法。 盘点法分为直接盘点法和监督盘点法两种。直接盘点法是由审计人员亲自到场盘点,以证实书面资料同有关的财产物资是否相符,这种方法一般对贵重财产,如稀有金属、珍宝、贵重文物和现金等盘点才采用,其它情况下由被审单位自己盘点,同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签章即可。监督盘点法是审计人员亲临现场观察检查,由被审单位自行组织盘存,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抽查、复点,保证盘存的质量。这种方法一般用于数量较大的实物,如厂房、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等。 2.调节法 如果现成的数据和需要证实的数据在表面不一致时,为了证实数据的真实性,就要运用调节法。调节法就是从一定出发点上的数据着手,对已发生的正常业务而出现的数据进行必要的增减调查的一种方法。例如,通常运用调节法编制银行存款节表,以便根据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来验证银行存款帐户的余额是否正确。此外,调节法还可用于编制有关财产物资的调节表,以验证有关财产物资结帐日帐面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其基本方法是:当盘点与书面资料结存日期不同时,先进行实物盘点,然后即可审查帐实是否一致。 3.鉴定法 鉴定法是指需邀请有关专业人员运用专门技术对书面资料、实物和经济活动进行确定和识别的方法。如对实物性能、质量、价值、书面资料的真伪以及经济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等的鉴定,就超出了一般审计人员的能力,而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律师等提供鉴定结论,并作出独立的审计证据。因此,为了更好地工作,审计部门应当在法律部门产技术部门的配合下,才能有所提高。 (三) 审计调查方法 审计调查是审计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实施过程除了审查书面资料和证实客观事物外,还需要对经济活动及其活动资料以内或以外的某些客观事实进行内查外调,以判断真相,或查找新的线索,或取得审计证据,这就需要审计人员深入实际进行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方法包括观察法、查询法、函证法、专题调查法。 1.观察法 是审计人员亲临观场进行实地观察检查,借以查明事实真相,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调查方法。审计人员进入被审单位后,深入到车间、科室、工地、仓库等地,对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进行、财产物资的保管和利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等,进行直接的观看视察,注意其是否符合审计标准和书面资料的记载,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借以收集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据。充分收集证据,是搞好审计的关键,否则是不能发现问题的。 2.查询法 指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口头询问或质疑的方式开清事实真相并取得口头或书面证据的一种调查方法。如对可疑帐项或异常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经济效益等的审查,都可以向有关人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对一般问题,口头或书面询问均可。但对重要问题,则尽量采用书面询问并取得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有时是审计成败的最重要因素。 3.函证法 函证法实际上也是一种查询法,它是指审计人员通过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函,以了解情况取得证据的一种调查方法。这种方法以多用于往来款项的查证,作为认证债权债务的必要手段,对被审单位银行、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处和其它单位的情况,也可采用这种办法核对认证。函证法有很强的核对性,在查证方面非常有效,是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4.专题审计调查法 专题审计调查实际上就是专题调查,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全国、某一地区、某个行业范围内某些专题组织力量进行审计调查,它是审计发挥促进微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作用的有力手段,是政府决策化、合理化的信息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加强宏观调控作用的有力手段,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合理化的信息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加强宏观调控已慢政府管理经济的必要杠杆,因此,作为国民经济重要一环的审计调查将紧紧围绕这一中心来进行。如近两年的电力行业审计调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情况的审计调查,都为政府、部门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信息。 除上述审计方法外,针对特定审计种类,还有一些专门方法,如评审内部控制制度采用的调查表法和流和图法,电算化审计采用的绕过电算机审计和通过电算机审计的方法等。 审计方法作为一各技术方法体系,其内容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科学的深化而不断更新。事实上,在从传统审计进入现代审计的发展过程中,审计方法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从面向数据发展到面向制度和面向数据并举,二是从单纯的财政财务审计发展到财政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并举,三是从单纯的手录数据处理系统审计发展到手录数据处理系统审计与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审计并举。审计的技术也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随着时代的前进,审计工作也在日趋复杂化、系统化和先进化。一些固有的传统的审计方法也许要被淘汰出局,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实际工作中各种方法的使用不是孤立的,单一的,通常一项审计内容要运用多种审计方法,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求尽快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各种方法的“综合利用”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总量年度变化规律图 并行审计技术(Concurrent Auditing Technique)是指在应用系统对其业务进行处理时,同时采集审计证据的技术。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产生的。使用并行审计技术采集审计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采集、处理和打印审计证据,需要在应用系统或系统软件中嵌入专门的审计模块。二是将采集到的证据存储在应用系统文件中或存储在专门的审计文件中,以便审计人员进行审查。 产生的背景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会计信息系统中的广泛应用,人们发现在计算机信息处理环境下采集审计证据往往比手工环境下更为复杂,因为审计人员开始面对许多手工环境下不存在的、复杂的内部控制技术。在审计过程中,要确认这些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必须对其有所了解,并且要能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然而,信息技术发展很快,与之相关的控制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了解控制技术并不是轻而易举的。这就导致审计人员用传统的方式采集证据时,在某些情况下常常被迫做出让步,难以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 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系统如果停止运行,有时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计往往要求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进行审计取证。审计人员一方面要及时完成审计任务,另一方面又不能妨碍和干扰被审计系统的正常工作。 面对计算机信息处理环境对审计工作的上述影响,传统审计技术在某些情况下已无能为力,审计人员要想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则需要利用并行审计技术。 介绍 并行审计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已形成了多种并行审计技术。但是,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当应用系统进行处理时,利用测试数据对系统进行评价;二是当应用系统进行处理时,追踪或映射应用系统的变化状况;三是当应用系统进行处理时,选择交易进行审计复核。基于上述分类,下面分别介绍三种并行审计技术:综合测试、快照和系统控制审计复核文件,它们依次对应上述三类并行审计技术。 (一)综合测试(Integrated Test Facility,ITF)。 综合测试(ITF)是在应用系统正常处理其业务时,用测试数据对系统进行检测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要在应用系统的文件中建立一个虚拟实体,并让应用系统处理该实体的审计测试数据。例如:应用系统是工资系统,可在其数据库中建立一个虚拟的职员;应用系统是一个存货系统,可在其数据库中建立一个虚拟的存货项目。测试数据和正常产生的业务数据一同输入应用系统进行处理,通过将应用系统对测试数据处理的结果同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可确定应用系统的处理和控制功能是否恰当、可靠。采用综合测试法将会涉及两个问题:采用何种方法建立测试数据与采用何种方法消除综合测试交易对系统的影响。 1.建立测试数据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现场交易做标记输入到应用系统中,视带标记的交易为测试数据,如图1所示。采用这种方法,应用系统中必须有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能够识别出带标记的交易,并且使这些交易既要更新应用系统的主文件,同时也要更新ITF虚拟实体。 给现场交易做标记视为测试数据 选择和识别ITF交易有多种策略。第一,在源文件中或屏幕布局中包含一个专门的标识字段,用来表示一笔交易即为正常交易又为ITF交易。由审计人员来选择确定对哪些现场交易做标记,所选交易的特征可以与测试数据的设计相一致,也可以根据制定的抽样计划进行选择。第二,在应用系统的程序中嵌入审计软件模块,利用审计软件来选择交易并给交易加标记使其成为ITF交易。第三,在应用系统中嵌入抽样程序,抽样程序具有根据抽样计划给交易做标记,并使其成为ITF交易的功能。不论采用何种策略,应用系统中必须有相应的处理程序,专门处理带标记的交易。 给现场交易做标记使其成为ITF交易的优点是:容易使用,并且测试交易代表了系统的正常处理业务。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点:首先,使用现场数据限制了对系统的全面测试;其次,在应用系统中追加代码来识别做标记的交易,并以特定方式处理这些交易,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处理,如:它可能降低系统的响应时间。 第二种方法是自行设计测试数据,测试数据与现场交易数据一同输入应用系统。采用这种方法,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所要使用的测试数据的特征来设计并创建测试数据。 自行设计测试数据同从现场交易中选择测试数据相比,测试数据的覆盖面大,可全面测试系统,但设计和建立测试数据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 2.消除ITF交易的影响。在应用系统中出现ITF交易会影响其输出结果,因此,必须消除ITF交易的影响。可采用下列方法消除ITF交易的影响:一种方法是修改应用程序使其能够识别ITF交易,并消除ITF交易对用户的影响;另一种方法是提交额外的输入,抵销ITF交易的影响。 并行审计技术 (二)快照(Snapshot)。 当应用系统非常庞大或复杂时,追踪通过系统的不同执行路径会有一定难度,审计人员要想对交易进行审查,会面对一定的困难。对此情况,可以利用快照技术来进行审查。快照技术是指当交易通过应用系统流动时,让软件给交易拍“像”。通常是在应用系统的重要处理发生点嵌入软件,当交易通过不同处理点时,嵌入软件可捕捉交易的映像。为证实不同快照点的处理,审计人员使软件捕捉交易的前映像和后映像,通过检验前映像、后映像及其变换,评价交易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施快照技术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确定应用系统中快照点的位置,它也是审计的关键点。审计人员可根据应用系统中每一处理点的重要性来确定快照点的位置。第二,确定何时捕捉交易快照。可让嵌入软件对某些高风险的交易始终做快照,也可安排嵌入软件,根据某类抽样计划做不同交易的快照。第三,嵌入软件必须对每一交易提供身份识别和时间戳,以使审计人员能确定,快照数据应用于哪一笔交易、交易通过不同快照点时其状态变化情况如何、捕捉到的快照数据是哪一个处理点的、捕捉到每一处理点的快照数据是何日何时的。此外,还应设计相应的快照报告生成系统,使其能够按照审计人员的要求输出快照报告。 并行审计技术 (三)系统控制审计复核文件(System Control Audit Review File SCARF)。 系统控制审计复核文件(SCARF)是指在一个应用系统中嵌入审计模块,对该系统的交易进行连续监控。审计模块置于事先确定的点,用以采集审计人员认为重要的交易或事件信息,采集到的信息存放在一个专门的审计文件一一SCARF主文件中,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该文件的信息,可以确定应用系统的哪些方面需要追查。 使用SCARF技术首先要确定由SCARF嵌入审计程序采集什么信息,其次要确定与SCARF一同使用的报告系统。 1.确定SCARF嵌入审计程序采集什么信息。在一个应用系统中,SCARF嵌入审计程序的性质和布局取决于审计人员所要采集证据的类型,在很多方面,SCARF技术与快照有相似的地方,它也可以捕捉快照。此外,还可以采集其他信息:应用系统的错误、系统的例外情况、统计样本等。 SCARF嵌入审计程序的完整性对于所采集证据的可靠性至关重要,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对该程序的内容及其完整性加以保护。第一,应用程序中不应包含嵌入审计程序的源代码,只允许调用语句存在。程序源代码应保存在专门的库文件中,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可访问。第二,支持该程序的文档也应妥善安全地保管。第三,对程序进行维护时,应当认真考虑如何维护,如果审计人员具有编程技能和知识,应自己进行维护,如果必须依赖他人,则必须寻求独立的第三方的帮助。 2.确定与SCARF一同使用的报告系统。 (1)确定SCARF文件如何更新。可为每一应用系统建立一个临时的、SCARF工作文件,由临时文件更新SCARF主文件,也可由每个应用系统直接更新SCARF主文件。 (2)把SCARF文件的数据进行分类并确定审计报告的格式。一个SCARF系统可采集大量数据,只有经过恰当分类,并采用适当的报告形式输出,才能为审计人员提供清晰的数据。 (3)确定报告的编制时间。编制报告期间的长度主要取决于所采集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和生成报告的成本,如果SCARF系统识别出重要的异常情况,则让报告生成系统立即生成报告,而在多数情况下,则选择按一定的时间间隔生成报告。 参考资料 [1] 中华会计网校 http://www.chinaacc.com/new/287/288/305/2006/1/ad2701973517160025130.htm [2] CNKI概念知识元库 http://define.cnki.net/WebForms/WebDefines.aspx?searchword=%E5%B9%B6%E8%A1%8C%E5%AE%A1%E8%AE%A1%E6%8A%80%E6%9C%AF
组成要素 初步审计策略流程初步审计策略包括四个组成要素:①控制风险计划估计水平。由高到低,其范围在(o-100%)区间内;②了解内部控制的范围。范围在较小到较大之间,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是不可缺省的;③符合性测试的范围。可在不进行符合性测试到进行较大范围的符合性测试之间适当选择;④实质性测试的范围:范围可在较小到较大之间,甚至可以进行详查。这四个组成要素中,以控制风险计划估计水平要素为起点,由于这个起点的估计水平不同使其他要素发生不同的变化c前一个要素直接影响后一个要素。町以说,初步审计策略是以对重要性、审计风险的初步评估,特别是控制风险的初步评估为基础的。只有先估计控制风险计划水平,才能进一步安排了解内部控制的范围、符合性测试的范围以及实质性测试的范围。 两种极端 初步审计策略表 主要证实法和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是初步审计策略的两种极端方法。前者将控制风险计划估计水平确定为最高,而后者确定为低,导致了这两种初步审计策略完全不同。 比较一:各组成要素状况 初步审计策略 控制风险计划 估计水平 了解内部控制的范围 符合性测试的范围 实质性测试的范围 主要证实法 最高 较小 较小 较大 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 低 较大 较大 较小 比较二:适用的情形 情形 主要证实法 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 1、自部控制不存在,或存在但执行无效 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执行有效 2、进行符合性测试成本大于可节约的实质性测试成本 进行符合性测试成本小于可节约的实质性测试成本 3、主要受不常发生的交易和调整分录影响的账户的有关认定、如固定资产、股本、累计折旧、待摊费用等 受大量日常交易影响的账户的有关认定,如: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存货、工资费用等 4、初次审计比再次审计更多地采用此法 再次审计比初次审计更多地采用此法 比较三:两种初步审计策略的综合实施成本 主要证实法的综合实施成本大于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主要原因是,执行了解内部控制和符合性测试程序的范围对综合实施成本的影响不大,而实质性测试范围大小对综合实施成本影响较大,且成正向关系。在主要证实法下要求执行较小范围的了解内部控制和符合性测试程序,而执行较大范围的实质性测试,因而综合实施成本较大。在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下正好相反。 审计策略主要证实法和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是初步审计策略的两种极端方法。前者将控制风险计划估计水平确定为最高,而后者确定为低,导致了这两种初步审计策略完全不同。主要证实法的综合实施成本大于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主要原因是,执行了解内部控制和符合性测试程序的范围对综合实施成本的影响不大,而实质性测试范围大小对综合实施成本影响较大,且成正向关系。在主要证实法下要求执行较小范围的了解内部控制和符合性测试程序,而执行较大范围的实质性测试,因而综合实施成本较大。在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下正好相反。 考虑因素 初步审计策略由于初步审计策略各要素的设定不同,会产生很多种不同的策略。根据以上分析,控制风险计划估计水平评估得越低,采用的审计策略越接近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法,审计成本就会越低。因此,在制定初步审计策略时,如果初步评估控制风险略低于最高水平,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决定通过执行追加符合性测试来进一步降低控制风险的估计水平,以修改初步审计策略,进而降低审计成本。这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①可能性。有没有可能获得额外的证据,证明某项或某类认定的控制风险处于一个较低水平。②经济性,获取额外证据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于这两个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考虑控制风险可能降低的程度。如果控制风险从高水平降低到中等水平,对原计划的实质性测试水平可能产生很小的影响,那么通过执行追加符合性测试进一步降低控制风险是不合算的。另一方面,如果控制风险可从略低于最高水平降低到一低水平,对原计划的实质性测试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那么通过执行追加符合性测试,寻求降低控制风险估计水平,对审计工作是非常有利的。 理论偏差 理论上所谓的初步审计策略首先应该是对某一企业审计时的一种整体审计策略,只不过随着审计进程的发展,这种整体审计策略才可能逐渐发展为局部的、具体的审计策略,即最后才能发展到对某一认定的审计策略。这样才能使其内含的思想对具体的审计实践产生现实的指导意义。否则,这种理论自身存在矛盾,且对审计实践并没有任何实际的指导意义。 现代审计程序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在这三个程序中,除了符合性测试程序是可供选择的程序以外,其余两个是必须执行的程序。按照“初步审计策略只是审计单个认定可选用的方法,而不是整个审计的方法”这一要求,我们很难想象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没有了解之前,先要针对单个会计认定设计出“控制风险估计水平”,这在审计实务中如何操作?且不论会计认定的多少(会计认定只有五个,但会计报表项目却有几十个),就是随便选择几个会计认定,当人们尚不知与这些认定相关的控制点的设计情况时,人们如何确定与这些认定相关的控制风险估计水平。当然在审计之初(没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程序之前),审计人员可以对会计报表中某些交易量较小的或者余额较小的项目采取“主要证实法”审计策略,但把这说成是“针对单个会计认定”的策略就不十分确切了。实际上,即使要针对单个会计认定选用这种策略,一般情况下也要在对内部控制有了一个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实施才能有效。因为,这时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设计情况有了了解,对设计健全的关键控制点涉及的认定才有可能采用“较低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法”,而对设计不健全的关键控制点涉及的认定却只能采取“主要证实法”。在这里,选择何种策略必须有的放矢,而要想做到有的放矢,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先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相反,如果把初步审计策略(系统导向审计策略)首先作为一种对企业的整体审计策略,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应用于某些会计认定,即再将其演变成具体的审计策略,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合乎逻辑的。 参考资料[1] 66浓缩论文精华 http://www.66wen.com/09glx/gongshangguanli/caiwuguanli/20060819/19702.html[2] 世纪期刊 http://www.verylib.com/QiKan/61038Q/200203/12090520.htm[3] 铭万 http://management.mainone.com/tax/2006-09/58509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