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扁平薪资结构 扁平薪资结构又称为“扁平宽幅薪资结构”,是一种新的薪酬哲学,这种薪酬制度的好处为更具弹性化,可降低组织结构改变时的阻力,并摒弃以往所强调的层级式的薪资结构,同时也可以降低行政作业的成本。 在组织扁平化并寻求行政简化的同时,扁平的薪资结构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将职级放宽的薪资结构,称为宽幅职等(broad grades) ,此种薪资结构除了职等减少外,通常是20个职等简化至10个职级,也将薪资全距(salary ranges)范围拉得较宽——从50%-75%。但其仍保有传统薪资结构的中位数(midpoint)与四分位数(quartiles)的观念。 另一种是着重生涯规划与发展层级的薪资结构,叫做生涯职级(career bands) ,其比宽幅职等拥有更少的职等,通常从20个职等简化至5或6个职级,而且薪资全距也拉得非常宽——从150% —300%或400%不等,甚至也可能根本没有薪资全距的观念。 虽然这种新的薪资结构分为两种形态,但是在实务上,这两种结构形态通常会混合运用的。组织采用宽幅职级形态的薪资结构,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简化行政作业的流程;至于在组织面临快速转变时,采用生涯职级的薪资结构,可针对组织的需求,发展员工新的技术与能力,达成组织变革的目标。 扁平薪资结构的评价 虽然扁平宽幅薪资结构的发展日益蓬勃.但也不见得所有组织形态皆为可行或适用,实施扁平宽幅薪资结构所应考虑的方向,包括: 分析层级式的组织结构对于企业运作模式的重要性; 考量企业依靠非凡专业人才的程度;评估企业适应变革治理的程度; 了解高层对于投入资源改造制度的意愿; 建立落实制度的长期时间规划; 调查新制度获得员工的认同与投人的程度等。
职级工资制概述 职级工资制即职务级别工资制,是指主要由其职务和级别来确定工资的薪酬制度。主要是运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工资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先后经历了1956年和1985年两次大的改革。这两次工资制度改革,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总结和吸收前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对机关现行工资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起相应进行改革,建立起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度,以利于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职级工资制的构成 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职务工资。在职级工资制中,职务工资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它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内容。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国家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每一职务对应下设若干工资档次,职务层次高的,对应的工资档次少一些;职务层次低的,对应的工资档次多一些。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初、中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晋升工资的需要。 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主要是按公务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的,它是职级工资制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职务与级别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上下职务对应的级别有所交叉。一个级别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并按工作年限确定。在工资构成中增设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设置级别工资,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的: 一是考虑到全国机关干部92%以上是科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由于机关领导职数有限,尤其是在基层,受机构规格的限制,相当一部分人员难以晋升职务。设置级别工资后,可以使工作人员不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从而避免了大家都去争职务,有利于解决滥提职务和机构随意升格等弊端。 二是考虑到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承担的责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设置级别工资则可以反映同一职务层次工作人员的上述关系,有利于调整各类工作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有利于克服工资平均主义问题,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三是考虑到与军队的军衔制、公安部门的警衔制衔接起来,以便于工作人员的交流与管理。 基础工资。基础工资的职能主要是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及一定的赡养人员基本生活的需要。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积累贡献。一般地说,年龄越大,工龄越长,则劳动熟练程度越高,劳动贡献积累越多,功劳越大。在职级工资构成中设置工龄工资部分,有利于协调工作人员的职务、贡献与资历三者之间的关系。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计发,一直到离退休的当年为止。工龄工资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职级工资制的特点 与原结构工资制相比较,职级工资制具有以下显者特点: 改变了工资构成。在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中,增设了级别工资,而过去的奖励工资即奖金则独立于工资标准之外。正是由于级别工资的增设,公务员的职务不提升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待遇。按照职级工资制中的工资构成,除基础工资是平均发放之外,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都将因人而异,适当拉开差距。这样能够较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 拓宽了增资渠道,实行职级工资制,晋升职务不再是增加工资的惟一途径。公务员提升职务,可以相应地增加工资;不提升职务,也将通过晋升工资档次,晋升级别和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使大多数公务员能够安心做好本职工作,从而有利于克服人人等职务的现象,真正从“官本位”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工资补贴纳入了工资。实行职级工资后,现行平均主义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再独立于工资外存在,而是进入到工资标准中去了。公务员除获得标准工资和按规定享受的津贴外,不再拥有各种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成分,而且有利于理顺错综复杂的工资体系。 实现了报酬与贡献紧密挂钩。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无论工资档次的晋升还是级别的晋升或是奖金的发放,都将以严格的考核为前提,从而使公务员的报酬能够与其实际贡献直接挂钩,有利于发挥工资和奖金的激励作用,有效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真正提高机关行政工作的效率。 建立正常增资制度 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正常运转,建立相应的增资制度。具体办法是: 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工作人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副部长及以上人员,任职超过五年的,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工作人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 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在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后,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可决定暂时冻结工资。
什么是绩效 “绩效”一词来源于管理学,不同的人对绩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绩效是指完成工作的效率与效能;有人认为绩效是指那种经过评估的工作行为、方式及其结果;更多的人认为绩效是指员工的工作结果,是对企业的目标达成具有效益、具有贡献的部分,在企业的管理中常被用在人力资源的研究评估中。 绩效是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在不同层面上的有效输出。 综上所述:绩效是成绩与成效的综合,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行为、方式、结果及其产生的客观影响。在企业中,员工的绩效具体表现为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本费用以及为企业作出的其他贡献等。 绩效的特点 它具有多因性、多维性和动态性。 1、多因性 多因性是指一个人的绩效的优劣取决于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外部的环境、机遇,个人的智商、情商和它所拥有的技能和知识结构,以及企业的激励因素。 2、多维性 多维性就是说一个人绩效的优劣应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去分析。才能取得比较合理的、客观的、易接受的结果。 3、动态性 动态性即一个人的绩效随着时间、职位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什么是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 1、劳动法律实事的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变消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有意识的活动。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的目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治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具体包括外界自然现象、人身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又不同于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 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是:从构成上看具有复合性,从运行上看具有程序性, 从地位上看具有主从性。 相关条目 劳动法律关系
什么是主管人员选聘 主管人员的选聘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挑选或聘请合适的人员从事特定的管理工作的过程,其实质是寻求管理工作与人员之间的最佳配合。 主管人员的选聘是人员配备职能中最关键的一个步骤,因为这一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人员配备的其他方面,而且对整个管理过程的进行,乃至整个组织的活动,也都有着极其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主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主管人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是选聘主管人员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1、个人素质。 对于一个主管人员来说,个人素质如何是很重要的,法约尔就提出个人素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体。健康、精力旺盛、行动敏捷。 (2)智力。理解和学习的能力、判断力、思维敏捷、专注。 (3)道德。有效力、坚强、勇于负责任、有自知之明、自尊。 (4)一般文化。具有不限于从事智能范围的各方面知识,能写会算。 (5)专业知识。具有技术或商务、或财务、或管理等专业的职能知识。 (6)经验。从业务实践中获得的知识,这是人们自己从行动中吸取教训的记忆。 除以上六个方面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从事管理工作的欲望。即管理愿望,是指人们希望从事管理的主观要求。一个主管人员的工作成效与他是否具有强烈的管理愿望成正比。 2、管理能力,即完成管理活动的本领。 美国管理学家哈罗德·孔茨认为主管人员应该具备的管理能力包括四类: (1)技术能力。指在业务方面的知识相掌握的熟练程度。 (2)人事能力。指同员工共事的能力;它是组织协作、配合,以及创造一种能使其员工安心工作,井自由发表意见的环境的能力。 (3)规划决策能力。指遇到问题能从大处着眼,果断地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 (4)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美国管理专家包莫尔(w.J.Baumol)认为企业家应具备如下的管理能力: (1)合作精神。愿意与其他人一起工作,能赢得人们的合作。 (2)决策能力。依据事实,要有高瞻远瞩的能力。 (3)组织能力。能挖掘部属才能,善于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协调各种资源。 (4)精于授权。能大权独揽,小权分散,抓住大事,把小事分给下属。 (5)善于应变。权宜通达,机动进取,而不抱残守缺、墨守成规。 (6)勇于负责。对上级、下级、顾客及整个社会抱有高度的责任心。 (7)敢于求新。对新事物、新环境、新观念,有敏锐的接受能力。 (8)敢担风险。遇到风险时,要敢于承担,并有创造新局面的雄心和信心。 (9)尊重他人。重视和采纳别人的合理化建议,不武断狂妄。 (10)品德超人。品行道德为社会人士、企业员工所敬仰。 日本企业界则把主管人员应具备的管理能力归结为; (1)思维、决策能力; (2)规划能力; (3)判断能力; (4)创造能力; (5)洞察能力; (6)劝说能力; (7)对人的理解能力; (8)解决问题的能力; (9)培养下属的能力; (10)调动积极性的能力。 总之,选聘主管人员时,要求个人素质与管理能力相结合,强调主管人员应具备这二者的综合结构。 3、国外的综合结构要求的管理能力 (1)了解部属。主管人员必须随时掌握下属的心理状态,了解他们的需求。 (2)尊重人格。有效的主管人员待人接物应彬彬有礼、沉着稳重,态度友善。 (3)善于激励。主管人员要善于把握激励动机和激励因素的质与量。 (4)表率作用。主管人员要有公而忘私的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5)精明果断。这就要求主管人员必须有敏锐的观察力、正确判断力,果敢的决断力。 4、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主管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如下: (1)德的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上要高尚;作风上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上要勇于创新. (2)才的方面。即实际的管理能力。主要有;创新能力;统筹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自制能力;知识和技术的掌握和运用能力。等等。 总之,选聘主管人员,要与职位要求很好地结合起来,要根据拟派人去充实的主管职位的性质和目的,在素质与能力的综合结构方面确定出既具有普通意义又有较强针对性的一些具体的标准。只有以这样的标准为依据,才能切实有效地搞好选聘工作,选拔出比较满意的主管人员。 选聘的途径 选聘的途径有两种,具体如下: 1、内部提升。 是指从组织内部提拔那些能够胜任的人员来充实组织中的各种空缺职位。 优点主要是: (1)一般来说,人选比较准确。 (2)被提升的组织内成员能较快地胜任工作。 (3)可激励组织成员的上进心,努力充实提高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 (4)有提升的可能.工作有变换的机会,可提高员工的兴趣和士气。 (5)可使组织对其成员的培训投资获得回收,获得比当初投资更多的培训投资效益。 缺点主要有: (1)当组织对未来所需主管人员的供需缺口比较大,如果仍然坚持从内部提升,就将会使组织既失去得到一流人才的机会,又使不称职的人占据主管职位。 (2)容易造成"近亲繁殖"。容易使组织人员养成惰性,不利于创新。 (3)因为提升的人员数量毕竟有限,没有被提升的人的积极性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挫伤。 2、外部招聘。 是指从组织外部得到急需的人员,尤其是那些起关键作用的主管人员。渠道一般是通过广告、就业服务机构、一些管理协会或学校、组织内成员推荐等途径来进行。 优点是: (1)有较广泛的人才来源满足组织的需求,并有可能招聘到第一流的管理人才。 (2)可避免近亲繁殖,给组织带来创新。 (3)可避免组织内没有提升到的人积极性受挫,避免造成组织成员之间的不团结。 (4)可节省在培训方面所耗费的大量时间和费用。 缺点是: (1)容易造成组织中的成员和应聘者不合作的态度,挫伤组织内成员的积极性。 (2)应聘者对组织的历史和现状不了解,需要有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 (3)由于不太了解应聘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后有时将会导致对应聘者产生很大的失望。 总之,在通常情况下,选拔主管人员往往是采用内部提升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途径,将从外部招聘来的人员先放在较低的岗位上,然后根据其表现再行提升。 选聘的程序和方法 选聘的具体程序应包括哪些步骤,这是随着组织的规模和性质,以及空缺主管职位的重要性和要求的不同而不同的。不过在设计步骤时,应考虑到实施这些步骤的诸如时间、费用、实际意义以及难易程度等因素。 1、当选聘过程在组织内实施时,其主要程序一般如下 (1)负责人员配备的主管人员和人事部门,根据组织的主管,人才储备图和组织外部的应聘者初步筛选出可作为候选人的名单。 (2)获取有关的参考资料。获得材料有两条途径:①从候选人的申请表中获得或其他书面资料中获得②面谈。面谈可以获得许多候选人的直接的第一手材料,面谈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事先拟定的、半拟定的和未拟定的。 (3)举行测验。通常的测验有四大类: ①智力测验。目的是衡量候选人的记忆力、思考的速度和观察复杂事物相互关系的能力; ②熟练程度和才能测验。目的在于发现候选人的兴趣所在、现有的技能以及进一步掌握技能的潜力和能力; ③业务测验。目的是发现候选人最适宜担任的职务; ④个性测验。目的是衡量候选人在管理才能方面的潜力。 (4)体格检查。 (5)上级主管批准。 2、评审中心的方法。 为了观察一个有可能担任主管人员的人在典型的主管岗位上将如何行动,评审中心通常是让候选人花3-5天的时间,参加一系列的实习。这些实习内容包括: (1)接受各种心理测验。 (2)参加一个组织的管理决策小组的活动。 (3)参加"抽签得分"练习,即要求他们处理一个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 (4)参与讨论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5)就某一具体的问题向某一个人作简要的口头介绍,通常是向假定的上级推荐一种合适的行动方案。 (6)参加其他实习,例如草拟一份书面报告等等。进行实习期间,评审者观察他们的表现,并随时向他们提问。活动结束时,评审者要概括地对候选人的成绩做出鉴定,然后通过比较各位评审者所做的评价,共同对一个候选人是否适于担任主管人员做出结论,写出有关他的书面总结报告。 选聘过程中应遵循的原理 两条重要的原理需要遵循。 1、公开竞争原理。 具体表述:组织越是想获得高质量的主管人员,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就越应在选拔和招聘未来主管人员的过程中鼓励公开竞争。 做法:将组织的空缺职位向一切适合的人选开放,而不管他们是组织内部还是组织外部的,大家都机会均等,一视同仁。 前提:人才流动。在我国,人才流动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为使每个人的才能都能在适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的合理的流动。 2、用人之长原理。 具体表述:在主管人员的选聘过程中,要根据职务要求,知人善任,扬长避短,为组织选择最合适的人员。 选聘主管人员,关键在于如何根据职尽其才,又能使组织得到最合适的人选。 选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选聘过程中,一些问题需要给予充分的注意。这些问题主要是: 1、选聘的条件要适当,在主管人员选聘工作中,决定选聘的依据和条件,一定要切实根据组织的目标和这一目标对人员配备职能的要求,根据所需配备人员的职位的性质,根据该职位对候选人的要求等来客观地设计,否则就会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2、对选拔人员的要求。不同的主持选拔的人员可能对同一个候选人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为了保证评价与选拔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具体主持选拔的人员自己应该首先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还要具有伯乐的慧眼。 3、要注意候选人的潜在能力。这里就有一个正确估计候选人潜在能力的问题。只有既考察他在现有职位中表现的才能高低,又考察他有无胜任更高一级工作的潜能,我们才能既避免那种"提过头"的危险,也不至于浪费人才。 4、要敢于大胆启用年轻人,在主管人员的选聘和利用上,要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大胆地提拔年轻人,这对一个组织是不是充满活力,尤其是对组织的发展,是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的。 5、要正确对待文凭与水平的关系。学历、文凭与真正掌握和运用某一方面知识的能力并不总是相等的。文凭与水平有关系,但不能划等号。因此,在主管人员的选聘中,应该是既看文凭,又不唯文凭,要重视实际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主管人员的考评[1] ⒈主管人员考评的必要性和要求 ⑴必要性 ——考评是评价主管人员绩效的必要手段; ——考评是选拔和培训主管人员的需要; ——考评是完善组织工作和调整主管人员职位的需要; ——考评是奖励的合理依据。 ⑵考评的要求 ——考评指标要客观; ——考评方法要可行; ——考评时间要适当; ——考评结果要反馈。 ⒉主管人员考评的方式和方法 ⑴考评方式 ——自我考评 自我考评就是主管人员根据组织的要求定期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自我考评的典型方式如述职报告。这种形式有利于主管人员自觉地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其不足之处是,主管人员可能过多地描述自己的成绩而很少涉及自己的不足。 ——上级考评 即由上级对下级的绩效进行考评。一般而言,当上级是主管人员的直接上级时,其考评结构比较真实、客观。 ——群众考评 这里的群众包括除上级主管人员以外所有人,如同级主管人员、下级、主管人员自己。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彼此接触较多,了解深入,因此所做的评价比较客观可信。不足之处是主管人员的人缘好坏起很大作用。 ⑵考评的方法 ——考试法 考试法分口试与笔试两种。笔试方法简便易行,主要是考核主管人员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其理论水平,但很难考核一个人的实际才能、创造才能和应变能力。 口试方法分“问题式口试”“漫谈式口试”和“适应性口试”三种。“问题式口试”着重考察主管人员的知识水平;“漫谈式口试”着重考察主管人员的潜在能力;而“适应性口试”通过提出一些极端性问题,着重考察主管人员的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处理棘手问题的能力。 ——成绩记录法 这是一种以主管人员的工作成绩记录为基础的考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与目标管理结合在一起。 ——对比法 一种相对考评方法。其基本方法是:事先规定好考评的具体项目;将同一级主管人员编为一组;按事先规定的考评项目,人与人一项一项地进行对比,其记分方法是每人比较,胜者得1分,负者得0分;计算每个人的得分数;按优劣顺序排出名次。 如果比较的项目不是1个而是若干个,那么就要分别通过这种对比,得出相应的分数,然后在把每个主管人员的若干项得分加在一起,得出他们的总分数,最后再排出顺序来。 参考文献 ↑ 高树军.《管理学》.第十一讲 人力资源管理.河北大学
什么是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即为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障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我国2001年2月28日人大批准)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非凡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权利,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属于政治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国《劳动法》第50条、 51条对工资支付作了原则规定。《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国家劳动行政治理部门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也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如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的监督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劳动报酬权的性质 劳动报酬权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双重性质。其私权性质在于,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配关系。对劳动者而言,有劳就应有得,工资是其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其通过用人单位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对企业而言,有义务通过支付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力消耗进行补偿,有义务向劳动者分配社会经济成果,同时工资分配权是企业经营治理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从劳动报酬权的私权性质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国家工资保障立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就工资标准、数额及支付日等内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劳动报酬权的公权性质在于:劳动报酬权在任何国家均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作为政治国家和经济国家必须干预劳动分配关系。原因在于: 1.劳动报酬权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资在现阶段仍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和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劳动者衣食无着,是社会动荡的因素,工资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而引发的大规模冲突、罢工在世界各国都时有发生,我国自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也不例外的发生过此类事件。 2.工资标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由于工资是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如何分配、按何种标准分配,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关系到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 3. 工资标准的高低关系到公平竞争。工资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手段之一,由于工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尤其在我国廉价劳动力仍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乃至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国家如不对工资问题进行强行干预,必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现在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中,百分之八十一以上是因工作权和劳动报酬权而起。劳动报酬已成为劳动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最轻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事由。 最近全国人大宪法修改案中把人权载入宪法,使人权这个时代的观念上升为我国宪法的规定。以此为基础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权做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劳动者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本质属性,而且还具有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而显得格外重要。 劳动报酬权的内容 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1、劳动报酬协商权 劳动报酬协商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通过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其核心是依法确定劳动者自己劳动的价格。依法是指双方在确定劳动力价格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最低工资标准,契约自由,在劳动合同中须依法进行。这也是人权保护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国家对涉及社会公益的干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劳动力价格不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可自由协商确定报酬水平。 劳动报酬协商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分两类:一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度。二是集体协商,所谓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2000年11月 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该法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集体协商的标准。在劳动报酬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由权利受到了社会公平,即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协商工资标准的制约。 2、劳动报酬请求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优先权,即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特种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传统民法中,被归入物权的范畴。物权具有法定性,与债权相比有优先性。这是根据劳动报酬具有生存保障价值而赋予的优先于债权而获得受偿的权利,也是人权优先的体现。在我国劳动报酬请求权在仲裁诉讼程序上。与一般请求权也有区别。 3、劳动报酬支配权 劳动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治理和处分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支配权具有民法物权的属性,即劳动者有权自主地支配处分其劳动报酬,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和侵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由国家法律来调整。从人类历史上看,凡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付出劳动之后,就有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利,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着不仅做为劳动者的人的生存需要,也是作为劳动者的人权需要,同时也是国家法律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非凡人员的劳动报酬权 所谓非凡人员的劳动报酬权是在监狱或劳教所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在付出劳动后,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除其基本生活费用外几乎没有其他劳动报酬,也很少有服刑人员、劳教人员通过法律途径来请求保护其劳动报酬权。但是,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应不应该有劳动报酬权?不管从现实的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人权保护来看,回答都是肯定的。现实的法律规定,不管中国的《劳动法》第三条,《监狱法》第二十二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四十五条,还是国际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都是应给予劳动报酬的。从人权保护角度看,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作为非凡的劳动者,其享有生存的权利,享有发展的需求,享有体现社会公平的法律的保护。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界的重视,相信会逐步得到解决。 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缺少不了以下三个条件: 权利的主张 法律的保护 诉讼程序的合理 劳动报酬权作为一种权利,其在实现上,也少不了上述三个条件: 第一,劳动报酬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享有者即劳动者有支配和处分权。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劳动者本人不积极主张,他人和国家也爱莫能助。所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非凡是在劳动报酬的实现方面。 第二,劳动者在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时,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是基础和保证。 第三,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过于繁杂、费用过于昂贵,使劳动者权衡利弊后,也会放弃其实现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有时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已经超过了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权利的实现在经济上已没有价值。这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制,程序比较多;劳动者因诉讼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得不到补偿,致使诉讼成本过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的不对等,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制定出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理的诉讼程序,是劳动者实现其报酬权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利地促进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改善劳动者的人权状况,实现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