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登记代理 企业登记代理是指企业登记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企业法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企业登记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目录 1企业登记代理的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代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3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3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3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条 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 (二)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 (三)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 (四)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年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 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 声誉的; (四)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代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 (piercing the corp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追求的是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身的不公平。但是如果不恰当适用,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违背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初衷。因此我国在引进、适用该制度时,必须弄清楚目前我国投资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侵害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方式,做到有的放矢,既充分发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公平功能,又避免适用范围的扩大和损害公司独立人格这一公司法的基石。 目录 1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几种表现形式 2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几种表现形式 我国是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无任何自主性,严重扼杀了企业的积极性。为此,我国公司法非常强调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强调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而一些出资人就借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实践,参考其他学者的论述,归纳出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为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事实依据。 1.空壳公司。投资者借钱成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还债,企业实则是空壳。一旦公司经营失败,欠下债务时,公司根本不具备偿付能力,投资者以公司负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招商引资的政绩,明知投资者资金不足,仍然鼓励投资者设立公司,强迫工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导致新成立的公司很多,账面上投资额不少,但实际投资很少;二是一些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利用虚假的出资证明骗取工商机关予以登记。虚假出资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3.利用公司被吊销逃避债务。一些投资人在公司负债严重的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 4.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一些人在经营公司时(以下称甲公司),有意识地将公司资产抽逃出来办另外一个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然后将债务集中于甲公司,将利润集中于乙公司,当甲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以此逃避债务。实践中企业破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5.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逃避债务。某些公司设立子公司不是因为业务的发展,而是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者干脆借助子公司敛钱。子公司表面上独立,实质上受母公司绝对操纵、控制,只是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子公司的利润上缴母公司,母公司的债务下放子公司。当子公司“负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
什么是偶尔投票 偶尔投票是指公司股票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的条件下,当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偶尔事件时,上述股票具有特定的投票权利,一旦公司的偶发事件获得解决,这类股票就又回复到原有状况的一种表决方式。 例如,如果公司没有履行今年对某优先股支付固定股息的义务,这类优先股就有权对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股息款的决议有决定性的表决权(具体方式由公司章程确定)。一旦获得欠款后,就恢复到原先优先股的状态。 目录 1 相关条目 相关条目 累积投票 直线投票 分类投票 代理投票 不按比例投票 偶尔投票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目录 1债权申报的期限 2债权申报的范围 3债权申报的要求 4债权申报的程序 5债权申报的方式 6债权逾期未报的后果 债权申报的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申报的范围 1、一般规定。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 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 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 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 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债权申报的方式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三、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债权逾期未报的后果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什么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可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监督人。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目录 1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3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 4参考文献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编辑] 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与突破。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它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其二,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 但是,如何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从该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然而,如何规范有序地从人数众多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出合适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这的确是一件比较复杂棘手的问题。如果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先行决定候选人,可能会给广大债权人造成一种误会,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时容易使广大债权人产生逆反心理;如果只是简单地直接让债权人会议选举,那么多债权人大多会站在各自的立场,很难形成比较集中的意见,可能会造成非常混乱的局面,也会消耗很长时间,这个问题引起了广大债权人的广泛关注。在实践操作中,我们结合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慎重研究,特别是最近我们受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我们做了大胆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我们依据破产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在多数债权人赞成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前提下,在债权人大会上宣读,目的是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职权范围,也就是说需要干什么工作,让广大债权人了解债权人委员会究竟有什么权利和职责,以便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参选债权人委员会的决定。 然后我们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办法》,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在选举办法中我们具体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人员范围,明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其债权已经确认、拥有表决权;其债权数额及性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为全体债权人服务、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识;有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条件等。对于选举的方式,为充分体现债权人委员会的代表性,选举的名额按界别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具体构成情况分配名额,尽量涵盖抵押权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特殊行业、国家税务等行政部门等,使债权人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意义。然后,引导各债权人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可的方式确认各界别的候选人,在各界别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按分配的名额确认,赞成票过半数视为通过,有多个候选人赞成票都过半数的,以代表债权数额大小确定。实践证明,这种选举办法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认为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同时使用这种办法使整个选举过程得以在有条不紊、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选举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债权人会议选任通过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请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对于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行使职权,我们还专门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中对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集的时间、方式、任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律、履行权利须知、决议通过方式、传达方式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通过在债权人委员会选任过程中这些必要的引导和具体的办法,既规范了债权人委员会选任的秩序,也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意愿和利益,通过实际操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然这只是我们的一些摸索和尝试,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规范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问题,如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支出问题(包括费用支出的出处、范围、标准等),管理人具体采用什么方式,依据第六十九条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相关事项问题,如何界定处理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各自执行职务中的一些冲突、衔接问题等,现行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方面的问题有进一步进行专题研究的空间,同时我们也寄希望于最高院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编辑] 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 1.各国破产法中的一般规定。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规定:一是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有权查阅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会计账簿和资料等;二是审查债权,作为最终受偿的基础;三是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处理;四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重组方案,对于债务人是否有可能出现重生的机会,或者是否有必要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须适时做出妥协和让步的决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2.我国法院内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3.我国法院外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约定。 近年来,在国内企业粤海、APP、德隆、啤酒花等债务重组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了法院外的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法院外债权人委员会是为各债权人采取联合统一行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成立的,是债权人解决债务危机的最高决策机构。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各债权人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以协议或决议方式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与重组相关的其他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对待全体成员单位的原则统一维权,尊重成员单位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委员会之债权人须共同签订《债权人协议》,该协议约定以下事项(享有的权利):(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各自的授权代表组成,会员包括银行债权人及非银行债权人;(2)债权人委员会是债务重组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有权依据协议有关约定,代表各成员对债务重组及其相关事宜(包括表决债务重组方案和监督重组方案的落实)做出最终决定;(3)由债权人委员会对各债权人申报的重组债权予以确认;(4)确定重组工作所需聘请的中介机构;(5)协调重组各方的行动;(6)当无法达成各方认可的债务重组方案,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等。 参考文献 ↑ 魏利平,王健.浅析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 陆胜东.商业银行债权人委员会运行机制问题研究.金融论坛2005年10卷12期
信息治理概述 信息治理:即领导、指导、控制、提供保障的行为或过程,通过这些行为或过程,信息被当作贯穿于整个企业的企业资源得以有效管理,其中包括解决信息冲突问题方面的管理。 换句话说,信息治理扮演的是一种管理角色,同时又对作为企业资源的信息负有管理责任。信息治理其实就是为了能将信息作为一种企业资源来加以管理而实施领导(指导)和控制(确保组织不偏离方向)等管理职能。 在民主社会中,治理是以能够为人民大众提供福利的领导、指导和保障措施等管理职能为基础。 信息治理必须能够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来引导和管理信息资源,在这种特定方式中,所有信息利益相关者的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包括组织内部的利益相关者(知识员工,他们是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产生信息的来源,即信息提供者)和组织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终端消费者、投资者、业务合作者、监管机构和企业所属社区) 目录 1信息治理的历史背景 2信息治理与信息管理 3信息治理机构 4信息治理的基本要求 5信息治理系统 信息治理的历史背景 在民主国家中,政府通常是一种多层级结构组织,从处于顶端的联邦政府到最基础的地方社区管理部门,其拥有众多层级。各个层级的管辖范围和权限都非常明确,以保障相关选民的社会需求。政府多层级式组织结构的前提是适当下放立法权到最低层级,也就是说,不应该由联邦政府一级来颁布法律,因为地方社区才最需要配置这项权力。不过有些事情不是地方政府甚至是州/省级政府这些层级能够做的,必需由联邦政府这一级立法和监督,例如国家安全问题和国防问题。 对于民主社会的治理必须把握好社会的良好状态与人民大众的个人自由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是以某种方式联合组成的组织。这些企业可能原本是母公司的运营部门,内部被划分成各自不同的业务区域,它们也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内部被划分成许多具有多重功能的业务部门。信息治理正是适用于这样的环境。 信息治理与信息管理 可以肯定,信息治理并不是关于信息治理内部过程或是它本身的一门学科,而是属于资源管理的范畴,即研究信息在信息时代作为一种资源该如何加以管理。 信息管理则是研究如何把正确的管理学原理运用于作为企业战略资源的信息的一门学科。为达到有效的信息治理,企业必须弄清楚哪些信息必须纳入联邦(企业)这一层级进行管理(治理),哪些信息则可以纳入地方(业务部门)这一层级进行管理。 信息治理机构 行政领导团队作为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其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信息治理。信息作为企业资源,与其相关的关键性决策都将由这个机构来制定,而这些决策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一套正式的信息治理机制缺少行政领导团队这个机构,那么这样的治理机制终归会失败。它无法持续多长时间,为什么呢?因为行政领导团队总是在制定决策,而即使是对于较高管理级别的指导团队来说,这些决策都是高于一切的。 在部门众多规模很大的企业当中,行政领导团队可能会在高级行政层这一级建立支持性的信息治理团队或委员会。这样一个由高层委派的支持性治理团队存在有其必要条件,就是团队的人员构成要包含至少2个行政领导团队的成员,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之一就是成为行政领导团队和支持性治理团队之间相互联系的枢纽。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必须由行政领导团队执行而不能委派给其他部门的信息治理任务。 治理机构的任务与职责 1、行政领导团队 对于任何问题,行政领导团队都是企业最高层级的治理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于行政领导团队来说则是正式的监督委员会。罗瑞修夫曼是质量管理和组织文化变革方面的著名专家,她曾说过所有的重大决策和政策都始于行政领导团队,也都终于行政领导团队,这无疑是正确的。 彼得·德鲁克把信息时代的企业比作交响乐团,由各方面的众多专业人士组成,但所有人在表演时却必须成为单一的整体,这就是音乐中所说的合奏。用史蒂芬·柯维的话来说,CEO必须像乐队指挥一样来管理企业,让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能够表演出“合奏”或着说是“协同表演”。跟交响乐指挥一样,CEO必须把公司的目标或意图传达给所有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然后引导企业运转以达到企业目标。 “无论你配置的是什么样的指导团队,关键信息问题的治理都将在行政领导办公室开始,也将在那里终结。” 行政领导团队的职责: 设立公司的愿景、使命、价值观、战略; 向所有利益相关者保证公司的总体表现; 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CEO和CFO); 制定信息资源政策并为之提供保障(与财务政策和人力资源政策一样同等对待); 解决下级部门无法解决的重要信息问题; 实现企业向信息时代高效企业转型所需的文化变革与培训; 建立绩效衡量体系,积极促进企业内部形成健全的信息管理和信息质量管理。 行政领导团队绝对不能把上述这些职责委派下放给其他层级。行政领导团队履行这些职责时应具备一定的知识和受过一定的培训,而这些知识和培训应该由那些充分理解信息时代模式的人提供。行政领导团队也可以目前的纯工业时代模式为基础进行决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团队成员已经接受过相关的培训。 记住你的公司准确地处于目前所处的状态,因为现状就是现状。之前的思维方式正是造成今天问题的原因,还想继续用那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今天的问题,这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把行政领导团队排除在治理模型之外,那么你很可能正好也忘记了去解决你真正的问题,这时候在其他任何事情上的努力对于信息治理来说都将变成徒劳无益。 为什么处于治理结构最顶层的必须是行政领导团队而非其他机构?一个医疗保险公司曾经请我帮他们做关于信息质量的演讲,因为在信息匮乏的基础上做出的决策可能会夺人性命。在一次一对一的会谈当中,该公司的CEO告诉我:“信息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一次单独的谈话当中,该公司的CFO又告诉我:“信息是我们最重要的问题。”该公司对当前各个项目进行优先等级排序的工作是由它的一个指导团队负责,在44个项目中,信息质量项目被排在第22位!也就是说组成指导团队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思维上已经和行政领导们脱节了。对我这个客户的事后剖析测试显示,他们从未做过任何努力去解决所面临的信息质量问题。 2.业务管理“团队” 这个团体不是正式的组织或者委员会,这个“团队”代表着从高级到中级再到直线经理的每一个管理人员,但他们不是行政领导团队的成员。 与自治的单位部门相反,他们才是真正以“团队”的方式在运作。原因在于,为了使整个企业能够以单一系统的形式运作他们所有人之间都建立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德明先生把企业定义为一个系统,“系统就是指相互依存的成员共同构成的网络,成员们通过协同工作来完成系统目标。”他继续讲到,“而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引导所有的成员朝着系统目标而共同努力。……,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理解并清楚系统的目标是什么,又该如何朝着系统目标而努力。每个成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一个自私、妄求独立、利益驱使的团队将给整个组织带来什么样的危险和损失。 业务管理“团队”的职责: 确保团队所有成员深刻理解企业的目标,确保团队所有成员充分认识到为了使企业能够达到目标自己在相互依存的内部关系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充分理解企业的信息政策并确保在各自业务领域内信息政策得到执行。 提供资源和培训,使团队成员有能力创建和维护高质量的信息,并且能够有效利用信息为企业和客户带来效益。 确保团队成员创建和维护(升级)的信息的质量。处于业务管理团队下游部门的那些管理人员,其部门员工具有对信息的需求,而此项职责就是要确保信息质量达到这些管理人员的要求。 3.支持性信息治理团队 如果你拥有一支支持性信息治理团队,他们将运用来自行政领导团队的相关知识为信息决策的执行过程提供日常监督。支持性信息治理团队将会把必需由行政领导团队进行决策的有关问题及针对性措施提交到行政领导团队,包括信息政策的发展完善和展开,以及信息政策得到执行的保障措施。 在这个治理机构中必须拥有至少2个以上的行政领导团队的成员,他们在行政领导团队和支持性治理团队两个机构之间,起着对上传递信息,对下发布指令的作用。 职责: 向关键性信息项目提供资金和规划授权 解决下级部门无法解决的信息问题 将本团队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只有在行政领导团队一级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给行政领导团队。 4.业务信息管理团队 业务信息管理团队由企业所有的业务信息管理人员组成,他们都是某方面问题的专家,由上级挑选和委派,随着时间推移轮流工作在不同的部门,目的是确保业务界定、有效价值、业务规章的详细说明以及上述构件的变更工作都具有较高质量。 作为一个团队,业务信息管理的共有性设置可能会对信息标准提出建议,也可能会在培训方面提供信息政策和建议,还可能为信息需求的收集、界定和塑造等过程提供改进方案。 职责: 解决单个管理人员或小型团队无法解决的界定冲突。 对信息标准、政策、过程的改进提出建议。 5.地方业务信息管理团队 在大型组织当中,没有一个人能独自理解并描述出众多各不相同的信息消费群体对特定信息的需求。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你可能会从各种不同的部门中选择业务信息管理人员来处理相关信息,而这些部门对于联合起来组成地方管理团队可能有着强烈的要求。在业务信息管理团队的活动中,某个管理人员将会成为代表着其他人的协调管理人员。 职责: 确保信息界定的质量满足企业各式各样、不尽相同的要求。 信息治理的基本要求 1.及时 所谓及时就是信息治理系统要伶俐、快速地发现和提供治理活动所需求的信息。这儿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及时地发现和采集信息。当代社会的信息纷繁繁杂,瞬息万变,有些信息稍纵即逝,无法追忆。因此信息的治理必须最快速、最伶俐地生产出职业的过程和动态,并适时地记载下已产生的情况和标题。另一方面要及时传递信息。信息只有传输到需求者手中才能发扬作用,并且具有强烈的时效性。因此,要以最快速、最有效的办法将有用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使其成为决议、指挥和操纵的依据。 2.确切 信息不仅要求及时,而且必须确切。只有确切的信息,才能使决议者做出确切的判定。失真以至错误的信息,不但不能对治理职业起到指点作用,相反还会导致治理职业的失误。 为保证信息确切,最终要求原始信息可靠。只有可靠的原始信息才能加工出确切的信息。信息职业者在采集和整理原始材料的时辰必须坚决实事求是的态度,战胜主观随意性,对原始材料当真加以核实,使其能够确切生产现真相况。其次是保持信息的联合性和仅有性。一个治理系统的各个细节,既相互联络又相互制约,生产这些细节活动的信息有着严谨的相关性。所以,系统中很多信息能够在不同的治理活动中协同享用,这就要求系统内的信息应具有联合性和仅有性。因此,在加整齐理信息时,要重视信息的联合,也要做到计量独位雷同,以免在信息运用时造成纷乱形势。 信息治理系统 没有圆满的信息治理制度,任何优秀的方法和办法都不能充分发扬作用。为了保障信息治理系统的有效运转,俺们必须成立一整套信息治理制度,作为信息职业的章程和准则,使信息治理规范化。成立圆满的信息治理制度首要包括下边几个方面: 1.成立原始信息采集制度 一概与结构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应确切毫无遗漏地采集。为此,要成立相应的制度,安排专人或建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原始信息采集的职业。在结构信息治理中,要对职业成绩突出的独位和个人予以必要的奖励,对那些因不负责任造成信息延误和失真,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胡编乱造、提供假数据的人,要予以必要的处罚。 2.规矩信息渠道 在信息治理中,要清楚规矩上下级之间纵向的信息通道,同时也要清楚规矩同级之间横向的信息通道。成立必要的制度,清楚各独位、各部门在对外提供信息方面的职责和无偿,在结构内部进行公道地分工,幸免重复采集和采集信息。 3.提拔信息的运用率 信息的运用率,一般指有效的信息占全部原始信息的百分率。这个百分率越高,说明信息职业的成效越大。反之,不仅在人力、物力上造成浪费,还使有用的信息得不到平常的流通。因此,必须加强信息处理机构和提拔信息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健康信息治理体系,经过专门的操练,使信息职业人员具有辨别信息的能力。同时,必须珍视用科学的定量剖析方法,从大量数据中找出秩序,提拔科学治理水平,使信息充分发扬作用。 4.成立伶俐的信息反馈系统 信息反馈是指及时发现计划和决议实行中的偏差,并且对结构进行有效地操纵和调节,如若对实行中出现的偏差反映迟钝,在造成较大失误之后才发现,如此就会给职业带来损失。因此,结构必须把治理中的追踪查验、监督和反馈摆在重要地位,严厉规矩监督反馈制度,定期对各种数据、信息作深入地剖析,经过多种渠道,成立快速而伶俐的信息反馈系统。
什么是企业集团战略 企业集团战略是由若干个具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以多种形式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是指以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并以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纽带,把多个企业,事业单位联结在一起的战略。 组织结构层次分为:集团核心企业(具母公司性质的集团公司)、紧密层(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组成)、半紧密层(由集团公司参股企业组成)、松散层(由承认集团章程并保持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组成)。 紧密层、半紧密层同集团公司的关系以资本为纽带,而松散层同集团公司的关系是以契约为纽带。 集团公司同紧密层组合就可以构成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在于: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集团是法人联合体,不具法人资格。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分属紧密联合,企业集团各成分属多层次联合。 目录 1 企业集团战略的特征 企业集团战略的特征 主要特征:以产权为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有一个能够起主导作用的核心企业,该企业称为集团公司(或称母公司,控股公司)。一般一个企业集团分三个层次:即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 集团公司类型:1,混合经营型公司:既从事生产经营又从事资本经营。2,单纯管理型:专门从事资本经营。在企业集团内部,集团公司享有行使出资者的三项权力:战略决策及重大事项决策权,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投资收益权。 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母子公司不是行政的上下级关系,而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能直接进行指挥,只能进行间接控制。
什么是企业重整 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 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 目录 1 企业重整的财务目的 2 企业重整的机关 3 企业重整的程序 企业重整的财务目的 企业重整的财务目的在于: 1、重新改变企业界资本结构,以便降低其必须支付的固定利息费用。 2、保证增加企业的营运资本。 3、发现和改正经营管理上导致企业财务困难的根本原因。 企业重整的机关 在法院裁定进行重整后,其原有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职权均应予停止。重整的机关有重整人、关系人会议和重整监督人。它们都是法定必备机关。 1、重整人 重整人是执行重整业务并执行公司业务、代表公司的机关。重整人原则上由董事担任,但法院也可依职权选任。 2、关系人会议 关系人会议是关系人的意思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并表决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关系人会议由债权人和股东组成。 3、重整监督人 重整监督人的任务是监督重整人执行任务,并主持关系人会议。重整监督人由法院依职权选任。 企业重整的程序 1、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院认可后生效。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例如,对于股东,可以减少其股份;对普通债权人,可以减少其债权额或延长清偿期;对于担保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担保权。在变更权利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以股东、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为变更权利的前后顺序人;在同一顺序人之间,按同一比例减少同一性质的权利。 2)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 3)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他公司援助等。 如果重整计划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协定遭到关系人会议否决,或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2、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执行。如果重整计划在执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债务经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使得重整计划事实上无从执行,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 4、董事、监事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请裁定 重整后的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经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