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简介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形式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作用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简介 个人保险 从经济的角度来说,保险(insurance)是一种财务调节制度(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function)。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保险是一种协议。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的区别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在经营方式上存在以下差别:(1)风险选择的对象不同。 对保险人来说,个人保险的风险选择对象基于个人。出于公平对待保户,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考虑,保险人要对投保的个人及其风险状况做出小心谨慎的判断。比如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病史、居住地和财务状况等。由于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家庭病史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人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并由医疗机构开具体检报告书,以帮助保险人做出承保决定。团体保险以团体的选择代替个人的选择,不需要团体成员体检或提供任何可保证明,保险人就予以承保。它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投保单位的资格、被保险人是否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对投保人数和保险金额的限制。一般投保单位无权选择为哪些人投保或对哪些人不投保。另外,保险金额全部相同,或者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的不同,对每个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保险金额。(2)承保的方式不同。 个人保险采用一张独立的保单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投保单须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以及关于受益人、保险金额、保费金额和缴付方式、签单日期等内容。保险条款则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核心内容。在团体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有多少,都只用一张总的保单提供保障证明,而给每个被保险人只发放一张保险凭证。总的保单与个人保单的内容相似,其中列明了所有被保险人的姓名、受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在保险凭证中并不包括所有保险条款。(3)保险合同内容的灵活性不同。 个人保险合同充分体现了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这一特点,即保险人事先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于团体保险,特别是当投保单位是较大规模的团体时,投保人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内容的制定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当然,团体保单也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标准条款,但与个人保险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灵活性。(4)成本与费率的计算方法不同。 团体保险手续简单,免于体检,所以较个人保险更能节约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此外,与个人寿险依据生命表制定费率不同,团体保险一般以上一年度团体的理赔记录或经验计算本年度费率,即采用经验费率法。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 一般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为保障抵押物的安全,降低贷款风险,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 我国抵押贷款保险的品种主要有: 1、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包括原财产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贷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抵押贷款履约保险。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同时购买履约保险,当借款人连续一定期限不还款时,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银行将抵押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职业要求 职业待遇 职业要求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个人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个人代理人的基本条件: 1、 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2、 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派出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1、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 代理收取保险费。 注意:保险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职业待遇 目前国内个人代理人待遇一般,, 没有底薪,, 没有正式合同,总佣金和总保费比例1-2%左右 每个月提成达到900以上,年龄超过25岁的,会有1000多的责任底薪, 但前提是这个月提成要达到900以上,还不是保费.....
发展简史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家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设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集团公司拥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杨超为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班子成员有张响贤、缪建民、万峰、时国庆、庄作瑾、王思东、刘健、崔兰琴、王健。中国人寿保险产品与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2009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029.92亿元;总资产达到1.55万亿元,占全行业境内总资产的37.7%,是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集团所属寿险公司总市值为9114.7亿元,仍然居全球上市寿险公司首位;资产公司是国内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财险公司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后,开业三年即实现盈利,打破了行业发展的常规模式;养老险公司及国寿投资公司也取得了不俗的业绩。据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10年“全球500强”排行榜显示,中国人寿已连续第8次榜上有名,排名由2002年的290位跃升为2009年的118位,在入选的所有54家中国企业中排名第8位,在入选的4家中国保险企业中排名第一。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公司荣誉 2003年,中国人寿在《欧洲货币》杂志对亚洲企业的评选中,被评为亚洲最好的保险公司。2004年,在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济论坛共同组织评选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中国人寿以427.67亿元人民币的品牌价值成为中国十大最具价值品牌之一。在世界权威品牌评审机构“超级品牌组织”首度在中国举办的超级品牌评选中,中国人寿同时获得“超级品牌”荣誉奖和“行业特别奖”、“本土品牌成就奖”三项殊荣。所属寿险股份公司2003年12月在纽约、香港两地同步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寿险公司和第一家在境外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金融企业,并创下当年全球最大融资规模纪录。 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2008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境内寿险业务约占寿险市场份额的42.7%;总资产达到12846.11亿元,成为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可运用资金超过11000亿元,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已连续7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由2002年的290位跃升为2008年的133位。 该企业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2006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六,2007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八。2009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七位。 中国人寿全集团2008年保费收入是2003年的2倍,是1999年的5.3倍,是1996年的16.8倍,较建国初期的1953年增长1.75万倍。公司理念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秉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遵循“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恪守“创新、拼搏、务实、奉献”的企业精神,把“与客户同忧乐”作为企业价值观,以“与时俱进、争创一流”的精神,努力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大型现代保险与金融服务集团,致力于造福社会大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关于历史保单的处理 通过重组,集团公司向本公司转让了所有转移保单,同时保留非转移保单。这些非转移保单给集团公司造成了相当损失, 主要原因是集团公司在产品设计中使用的预定利率(即集团公司将要给付的准备金)高于其投资资产所能获得的回报率。这种现象是中国所有其它主要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经历过的,称为「利差损」。从1996年至1999年,人民银行数次降低利率, 使集团公司能够从投资资产中获得的回报低于其产品设计中使用的保证利率。1999年,中国保监会降低保险公司可支付的最高保证利率,因此集团公司其后发售的保单未出现「利差损」。 属本公司前身的集团公司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股东权益亏损为人民币1,763.53亿元,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亏损为人民币1,754.63亿元。本公司前身于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6个月及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7.14亿元、人民币69.90亿元、人民币32.95亿元和人民币22.50亿元。这些亏损是由本公司前身就集团公司在重组中保留的保单的亏损所造成, 抵销了转让给本公司的保单产生的利润。按照反映重组结果的模拟方式确定,本公司于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6个月及2002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1.28亿元及人民币45.24亿元。 通过重组, 集团公司已与财政部共同建立一个特殊目的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非转移保单下的给付。特殊目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将包括集团公司所保留的投资资产、非转移保单续期保费收入、中国人寿根据下文所述的退税机制的部分所得税退税、特殊目的重组基金的投资所得的利润、集团公司在本公司的现金股东股利所得、集团公司在不时出售股份所得的收入、财政部在下文所述特殊目的基金有亏损时注入的资金。该特殊目的基金预期将由集团公司和财政部共同管理。该特殊目的基金将支付集团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由于非转移保单所产生义务的给付及赔付, 以及运作特殊目的基金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第三方的管理费和专业人士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它用途。基金将设有管理委员会,由财政部两至三名代表和集团公司两至三名代表组成,负责基金的管理, 而遇有特定重大项目,须取得财政部批准。一旦非转移保单下的所有给付责任都已满足或如果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该基金即可解散。 根据一般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本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联合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将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上报及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管理局预期将批准的退税办法,将把集团公司业务合并于本公司, 如同一个单一纳税人计算出一个假设的所得税。若根据该计算的假设所得税少于集团公司、本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分别缴纳的所得税之和, 则该超出部分的税款将退还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具有高额的结转税收损失,而且本公司预计集团公司于未来数年内仍然会面对亏损。 根据中国税法,每一年的税收损失可以,就税务而言,适用于未来的五年,因此预计在若干年内实际缴纳税款之和应超过假设的集团公司的应缴税额。该等退税机制预期在重组生效日期起的若干年内实施。本公司正就此安排与财政部(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商讨。 财政部就特殊目的基金发给集团公司的批文注明,只要上述特殊目的基金仍然存在以支付任何非转移保单下的所有付款,如该基金出现任何亏损,财政部将以注资方式提供支持,保证非转移保单持有人获得应有的给付和偿付。本公司已获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告知,(1)财政部有权就此特殊目的基金签发此批文;(2)此批文属合法及有效力;及(3)没理由相信财政部会撤回此批文。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集团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和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出售资产或转让其保险业务, 以及委任接管人接管该公司。见「监管 保险公司监管-偿付能力」一节。本公司相信,基于上述财政部的批准,中国保监会不大可能采取这些行动。然而,本公司不能保证中国保监会不会对集团公司采取上述处置行动,如果中国保监会采取这些行动可能会对本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战略联盟与战略合作 公司积极参与金融、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管理与资本运作,对外开展广泛的战略合作,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积累丰富的战略性资源。 公司积极探索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战略入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股权比例为12.01%)、广东发展银行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为20%)、民生银行第二大股东(股权比例为5.1%)。 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国内首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开创了国内保险资金投资产业的先河。 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与富兰克林邓普顿战略投资公司等在香港合资成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公司,从而建立起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桥头堡。 公司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服务和融入地方经济建设。 公司与世界500强公司微软、GE等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公司与世界一流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签订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积极实现强强联合。【公益事业】 “撒播爱心、造福社会”是中国人寿永恒的价值理念,公司始终坚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勇立潮头,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企业社会责任,立志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 自2003年以来,公司各项慈善捐赠总额已超过1亿元人民币。2006年,公司发起捐建的18所“中国人寿长征小学”已陆续投入使用。2008年初,公司向奋战在抗击雪灾一线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职工和公安干警捐赠灾害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通过民政部向遭受低温、雨雪和冰冻的南方灾害地区捐赠1000万元,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困难。 2007年,公司捐资5000万元人民币发起成立金融业首家在民政部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致力于专业和可持续地开展公益事业。该基金会已捐助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发起了“健康新村工程”项目,计划在贫困地区农村援建100所卫生院(站)、开展乡村医生培训、给予特殊贫病家庭提供医疗救助等。 公司不断深入推进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工作,2007年5月,西藏分公司正式开业,结束了西藏无寿险服务商的历史。公司积极支持和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等政策性业务,推出了被誉为“惠农第一险”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新简身险”),开办了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保险等一批政策性业务,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hina Life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 Ltd)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hina Life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Ltd)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hina Life Pension Company Limited)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违规查处 2011年1月31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在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中,查处保险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6.98亿元。其中,主要是以循环投保或职工购保再退保的方式虚增保费收入2.78亿元。 国家审计署31日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在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中查处违规资金10.78亿元。其中,保险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6.98亿元。 公告显示,保险经营管理中,中国人寿虚增保费收入2.78亿元,主要是以循环投保或职工购买保险再退保的方式虚增保费收入。如国寿集团齐齐哈尔地区分支机构为完成保险业务年度计划,2009年12月由职工个人购买“国寿瑞丰两全保险”1055.4万元,2010年1月集中退保,虚增保费收入1055.4万元。 公告指出,针对上述问题,国寿集团下属分支机构修改了考核制度,建立跟踪机制,并对8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和处分。投资地产 中国人寿投资百亿 大举攻入商业地产 中国人寿在养老社区投资上也步步紧逼。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透露,初步规划构建养老社区“一南一北”的格局,已在河北廊坊拿地超万亩,计划总投资约100亿元,而南部则有可能落户海南。
概述 展馆为前高后低的单层建筑,以中国人保“PICC”的英文缩写为原型建造,顶部呈倾斜结构,参观者站在高架步道上也能够浏览展馆的全貌。外墙运用红色和白色,和谐搭配世博标识的绿色,色彩绚丽,恢弘大气。展馆的内部包含“一轴两翼三区”,主要展示现代保险业的功能与作用。馆内设置大型互动多媒体装置,主要以投影的方式播出动画片和宣传片。展馆外观 设计方案经过不断修改,不断完善,最终确定以PICC形象为展示主体――长50米、宽20余米、均高7.5米的单层建筑呈前高后低的姿态雄踞于黄浦江边,前后两个主立面及屋顶冠以鲜艳的PICC标志与世博标志,两个标志交相辉映、融洽和谐,充分运用“PICC”公司标识的红色和白色,和谐搭配世博标识的绿色。既展示了中国人保锐意进取的企业形象,又突出“PICC,让世博更精彩”的庄严承诺。主体色彩绚丽,恢弘大气。人保馆侧面效果图展示内容 配备功能齐全的视觉、听觉、触觉等高科技手段,运用声、光、电和多媒体技术,多角度、全方位地展示中国人保成立60年来的辉煌成就、品牌形象、文化理念,进一步阐释世博理念,展现保险业服务、保障人类城市生活,以及文明发展的宗旨和实践,让观者获得互动的乐趣享受。 中国人保馆是世博会举办至今首次有保险企业参展建馆。中国人保企业馆将不仅着力展现中国人保深厚的历史文化和内涵品牌,同时,也将代表整个中国保险业,向来自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展现中国保险业的辉煌成就。交通状况各机场车站转轨道交通或专用大巴;自备车分区停放,转短驳接续。门票信息 指定日:5.1-3;10.1-7;10.25-31日:普通190元、优惠110元(各馆通用) ; 平日票价:普通票150元、优惠票90元、3次票400元、7次票900元(各馆通用) ;人保馆夜间效果图 多次门票:除指定日外,任选3天或7天入园,1人1票,每天每张多次票仅限入园1次。 使用规则:不采用实名制,在规定参观次数内,可供多人使用。优惠对象 1.残疾人士--持有残联、民政部门、军队颁发的有效残疾证,外籍人士持有相关有效证件。 2.老年人--持有1950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有效身份证件。 3.学生--持有普通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有效学生证或能够证明其学生身份的证件,外籍人士持有相关有效证件。 注: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指各大专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含高职、大专本科及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包括 继续教育学生、自学考试教育学生、夜校学生、函授教育学生、网络教育学生、各种在职教育的学生及各种成人进修课程学员。 高中教育阶段在校生含高中、中专、职校及技校在校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含初中及小学在校学生。 4.儿童--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 5.中国现役军人--持有军队颁发的有效军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开放时间 4.20-25 试运行; 5.1-10.31日9:00--22:30 正式开放; 11.1---?保留性延续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 第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第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四)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 (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第七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第九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二)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或每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 (三)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00%; (四)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仅针对商业性保险机构); (四)上一年度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总吨位; (五)上一年度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六)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样本; (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予以确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之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一)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三)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期限。 第十六条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额度低于本办法规定的。 下列情形视为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未取得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二)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三)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 船舶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对已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不得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 (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航行的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自本办法生效1年后实行。权威解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0年8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是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基础。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并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防污条例》按照《海环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相关国际条约,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油污保险制度”),用以保障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后,能够具备与其赔偿责任限额相匹配的赔付能力。由于《防污条例》对油污保险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为此,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出台本《办法》列入了2010年的一类立法项目。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石油进口大国。最近十年以来,海上石油运输量逐渐增加。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报告,中国2010年石油净进口量预计将达到2.1亿吨。大部分进口石油通过海上船舶承运,石油运量的增加和油轮尺度的增大,使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污染处置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与石油运输量增长不相适应。《海环法》和《防污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采用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推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进入实质性阶段。 国际上,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这些规定了适用船舶应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我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相关船舶已经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投保油污险。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频发,给沿海渔业、养殖业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通过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借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可以保障船舶污染损失得到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也可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的问题,在被污染的环境进一步恶化之前,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和修复。《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是《海环法》、《防污条例》的配套法规规章之一。《防污条例》中明确了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船舶的适用范围,即除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无需投保外,航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其他船舶均必须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具体说就是包括所有载运持久性油类或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不论其是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就明确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以下三类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强制保险:一是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二是所有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三是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需要说明的是,《防污条例》对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的要求比相关国际公约更为严格,由国际公约要求的“载运2000吨以上作为货物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船舶”扩大到了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船舶。这虽然可能对我国从事沿海运输的小型油船产生一定的影响,一部份船舶状况差、管理水平低、事故风险高的小型油船可能因为难以承受较高的保险费用而被迫退出沿海油运市场;但也正符合淘汰落后、净化沿海油运市场,促使油轮公司向高标准、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也符合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92公约)的履约承诺。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还涉及保险机构,《防污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如保险机构的确认条件予以了细化规定。由此,《办法》不仅适用船舶,也适用相关的保险机构等。 二、关于主管机关。《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而建立的,我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海事管理机构则作为我国船舶防污染的主管机构,代表着我国政府履行公约的权利和义务,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是船舶防污染管理中一项内容。因此,《办法》中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额度。目前,适用于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的有关的公约、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1993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5日交通部令第1号)等,分别规定了各自的适用船舶及其责任限额。其中,《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未直接规定船舶的责任限制,只是允许船舶根据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限制体系规定的责任限额。《海商法》中也没有单独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而只规定了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中船舶油污染损害适用于非人身伤亡请求的赔偿限额。 基于此,《办法》中分别依据现有的不同管理规定对于不同的船舶及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额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1)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额度应满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除(1)外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300总吨以上的,其额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规定;不满300总吨的和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按照《海商法》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其额度应满足1993年交通部令第一号令的规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规定限额的50%计算。 四、关于保险机构。船舶参加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必然涉及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是有效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各方的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应将保险机构纳入管理范畴,《办法》根据条例的规定细化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实施确认公布的制度。 目前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机构,主要分为两类,即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为保证船舶油污民事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又保护中国船东的利益,避免对现有油污险业务市场秩序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办法》规定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保险机构,无论是商业性保险机构还是互助性保险机构,无论是境外的还是境内的,均应满足相关登记注册、人员、财务状况、赔付能力、服务信誉等要求,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互助性保险机构,《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或每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的确认标准。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这样几个因素:一是投保油污险的市场需求量与保险机构总承保能力的匹配;二是互助性保险机构本身的承保与赔付能力要能够保障投保人及时得到赔付;三是总结了近几年对保险机构进行备案确认的实际工作经验。 五、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单证。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单证是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中的一种,也是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凭证。《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了船舶应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了船舶应持有《燃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因此,《办法》规定中国籍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之后,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其中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同时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其他船舶应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而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其他船舶应持有有效的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由国家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1.5亿元,两大股东各持14.5%和85.5%的股权,是目前中国惟一的再保险集团公司。 中再集团源于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部的基础上成立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填补了新中国保险史上没有再保险公司的空白;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实现了向现代商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性转变;2003年12月22日,重组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2007年10月,改制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跨入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全新时期。 目前,中再集团控股6家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拥有再保险、直接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保险传媒等完整保险产业链,形成了多元化和专业化的集团经营架构与管理格局。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中再集团,在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促进直接保险市场发展、服务社会与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保险的保险”,中再集团在中国保险市场一直发挥再保险主渠道作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形成了多方面的优势。通过多年的经营实践,中再集团建立起一支包括精算、核保、核赔、风控、产品开发、战略研发在内的高水准的业务管理队伍,积累了大量的再保险业务数据以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技术资料,并在技术推广培训、自主开发技术成果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有效的工作。 作为中国再保险业的领军企业,中再集团在国际再保险市场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再集团是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主席成员与管理公司、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副主席成员、亚非保险与再保险联合会执委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