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摩托车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 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 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 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 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摩托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摩托车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时,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123456789101112短期月费率(%)1020 304050607080 85 9095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 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拖拉机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产品特色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类别 车险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缴费方式 趸缴缴费期限 一年产品特色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质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自燃;(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 暴风、龙卷风;(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九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十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人民保险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或约定期限 产品特色: 1、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办理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后,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该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此外,要注意,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责任免除范围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责任免除范围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企业文化 成己为人,成人达己 “成”是指“成就”、“成功”、“实现”和“完善”。 “达”是指“通达”、“达到”。“达”字用在这里也有“成就”、“完善”的含义。 “为”指“成全”、“维护”、“关爱”、“帮助”。 “己”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全体成员。 “人”泛指与“己”有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体或个人。 “成己为人”一方面是说,不断完善和壮大自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服务;另一方面是说,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自己,才能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服务。就内部关系而言,“成己为人”强调公司和公司成员的共同发展进步;要求每个成员加强学习,增长才干,共同把公司建设好;要求公司注意调动和保持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努力做到公司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协调统一。就公司与客户和社会的关系而言,“成己为人”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寿的社会责任感,强调公司发展壮大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完善的人寿保险服务,反映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人寿只有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切实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客户需求。 就公司与其竞争对手的关系而言,“成己为人”主要意味着中国人寿将竞争对手看作共同发展中国寿险业的伙伴,意味着中国人寿将以身作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规范自己,完善自己,勇于进取,不断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以促进整个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 “成人达己”是说,只有成就和帮助他人,才能发展和完善自己,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 就企业内部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强调造成一种“互相帮助、互相激励、共同进步”的和谐氛围。就企业内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意指只有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才能把公司建设好;只有齐心协力把公司建设好了,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就公司与客户及社会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指只有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寿险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寿险需求,才能成就自己的事业。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自身的成就对客户、对社会的依赖关系,强调自身的成就建立在成就他人的基础之上,符合寿险业的服务性特点。就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关系来说,“成人达己”意味着中国人寿愿意在公平竞争的规则之下与对方携手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发展。“双成”理念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双成”是一个动态标准 “双成”理念是中国人寿处理企业内外事务的根本标准。 “成”是一个动态的标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知识的不断更新,寿险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中国人寿“成”的标准将不断提高。不管是“成人”还是“成己”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与时俱进。 2.“双成”是一种发展境界 “双成”是中国人寿追求的最高境界。它强调突破一己之限制,把发展和提高自己作为帮助他人的前提条件,通过成就他人来发展自己的事业。由于超越了自我,企业和个人必然获得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双成”即“互相成就”、“共同发展”。对中国人寿来说,“双成”境界表达了一个美好的愿景,就是衷心希望并永远致力于中国人寿内部与外部、他人与自己互相成就、共同发展。这种海纳百川、宽厚包容、以天下为己任的态度表现了中国人寿作为一个大型现代化寿险企业的非凡气度和广阔胸怀。 3.“双成”是一个努力方向 “双成”理念强调既成就他人也成就自己,二者相辅相成,这是中国人寿努力的方向,是全体员工奋斗的目标。依据“双成”理念,中国人寿在处理社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客户、他人与自己等关系时,决不能只单独强调一方,双方的利益必须都能得到保证。 4.“双成” 是一种道德规范 “双成”理念源自中国传统儒家道德观,源自孔子的“仁”学。孔子“仁”学的精髓就是“爱人”之道。中国人寿以“双成”理念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则,即是取其“爱人”之意。依据“双成”理念处理企业内外各种关系,突出体现了中国人寿对客户、员工的支持和关爱以及对他人价值的尊重,表现出中国人寿高尚的道德操守和价值取向。 5.“双成” 是一种现代视野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竞争将更加激烈复杂,如何以正确的态度面对竞争和适应竞争是企业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双成”理念提倡一种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新的竞争精神,深刻反映了未来全球经济文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符合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对企业的要求。以“双成”理念作为企业基本的行为准则,能够赋予中国人寿一种现代视野。这种视野能够使中国人寿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迅速进行自我调整,顺应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大势,从容应对未来的挑战。 6.“双成”是一系列关系的整合 “双成”理念集中反映了以下四种基本关系: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企业与内部成员的关系。如何协调这些复杂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国人寿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双成”理念明确了各种关系中主、客体各自的地位,规定了处理各种关系的内在要求。以“双成”理念为统领,企业的各项关系就能够得到厘清和整合,中国人寿的事业也才能够健康、有序、长久地发展。公司追求 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认真履行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职责,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依托集团优势,发挥专业特长,整合企业年金服务资源,努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企业年金管理服务。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股东实力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保险集团,截至2009年底总资产达到1.55万亿,占全行业境内总资产的37%。已经连续八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2010年位居第118位,同时入选“品牌价值”全球500强,是中国唯一入选的保险品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全球市值最大的寿险公司,拥有15000多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80多万名各类销售人员,年保费收入近3000亿元。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总额超过1.4万亿元。2005年8月首批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借助中国人寿卓著的品牌实力和强大的资源优势,公司一定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做优。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服务网络 中国人寿系统覆盖全国的3000多家客户服务柜面、80余万名各类销售服务人员,可以为企业年金客户提供全国统一的、无差异的、便捷的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95519客户服务专线、公司门户网站和短信平台查询账户信息,也可以到中国人寿全国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面对面咨询。 中国人寿正在着力打造“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和谐”的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作为中国人寿的组成部分,公司将致力于建设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并最终成为国际顶级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 邮编号码:100033 内容 公司积极参与金融、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管理与资本运作,对外开展广泛的战略合作,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积累丰富的战略性资源。 公司积极探索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战略入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股权比例为12.01%)、广东发展银行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为20%)、民生银行第二大股东(股权比例为5.1%)。 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国内首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开创了国内保险资金投资产业的先河。 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与富兰克林邓普顿战略投资公司等在香港合资成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公司,从而建立起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桥头堡。 公司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服务和融入地方经济建设。 公司与世界500强公司微软、GE等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公司与世界一流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签订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积极实现强强联合。【公益事业】 “撒播爱心、造福社会”是中国人寿永恒的价值理念,公司始终坚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勇立潮头,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企业社会责任,立志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 自2003年以来,公司各项慈善捐赠总额已超过1亿元人民币。2006年,公司发起捐建的18所“中国人寿长征小学”已陆续投入使用。2008年初,公司向奋战在抗击雪灾一线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职工和公安干警捐赠灾害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通过民政部向遭受低温、雨雪和冰冻的南方灾害地区捐赠1000万元,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困难。 2007年,公司捐资5000万元人民币发起成立金融业首家在民政部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致力于专业和可持续地开展公益事业。该基金会已捐助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发起了“健康新村工程”项目,计划在贫困地区农村援建100所卫生院(站)、开展乡村医生培训、给予特殊贫病家庭提供医疗救助等。 公司不断深入推进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工作,2007年5月,西藏分公司正式开业,结束了西藏无寿险服务商的历史。公司积极支持和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等政策性业务,推出了被誉为“惠农第一险”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新简身险”),开办了农村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保险等一批政策性业务,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国人寿整合了企业年金价值链,推出了以“三位一体”模式为主,其他模式为辅,组合灵活的企业年金管理服务方案,让企业轻松享受“一站式”的便捷服务。 “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模式最大化发挥了两大公司的专业优势,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受托人资格与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有机分离,便于形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同时,“三位一体”服务模式建立了畅通的内部协调机制和顺畅的内部数据流转方式,形成了面向企业的整体管理模式和统一服务体系,降低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效率。审慎勤勉、专业优质的受托管理 我们建立了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数据库,并在管理运作中不断更新相关数据。以合法合规、审慎勤勉、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审慎勤勉地选择、评估与监督各管理人。 我们以多年的养老金管理经验为基础,借鉴美国401(K)及国外养老金系统的处理方式,开发了功能强大的受托管理系统。可以全面保证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的规范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企业年金计划运营服务的时效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我们凭借多年来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长期收益最大化等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企业年金计划制定合理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客户为本、精准高效的账户管理 我们开发了以客户为中心的账户管理系统,突出全程和全面相结合的设计理念、强调灵活性和规范性相统一的管理方式、强化结构设计和权限控制相协调的安全机制。系统采用三层结构和相应的权限控制功能,保证数据、操作的安全可靠。 我们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账户结构 账户结构我们开设了网上查询系统和95519查询热线。同时,遍布全国36个省级区域的营业柜面以及庞大的销售队伍均可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查询与投诉服务。长期稳健、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 我们遵循长期稳健的投资管理理念,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资金特性制定投资策略,为客户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协调统一。 结合不同客户的风险收益需求,设计推出企业年金基金的标准型产品系列和类别型产品系列。此外,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制投资产品方案。国际标准、严密规范的风险管理 我们拥有遵循国际最高标准、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包括监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负责人等在内的五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用国际最新风险管理技术以及流程管理的最新内部控制理念,遵循国际标准的COSO风险管理框架与美国《萨班斯—奥克莱法》404条款,形成针对企业年金业务运作、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三个工作系统,实现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精确测算、严谨缜密的方案设计 我们具有多年的养老金管理经验和领先的精算能力,拥有数十名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以协助企业全面分析年金政策、市场环境,并基于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需求,运用专业的精算技术,确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基本原则,设计缴费和分配方式,进行年金测算和分析,提供专业精算技术支持下的计划模拟测试等。我们为客户提供各种个性化的社保转制方案、团体保险转制方案,新老过渡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灵活多样、便捷优惠的待遇支付 通过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的无缝对接,发挥中国人寿在精算、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供多样化的企业年金基金给付方式,并通过遍布全国的机构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平台,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年金化领取。 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信息披露 遵循诚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我们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并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信息披露的内容既包含各类制式报告,也包含依据客户的个性化要求提供的非制式报告,让客户及时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情况,使企业年金计划真正成为“阳光下的管理工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大事记 2004年初集团公司决定筹建养老保险公司。 2004年4月,集团公司党委批准成立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庄作瑾同志任组长,林岱仁同志任副组长。 2004年9月30日,集团公司正式向中国保监会上报了筹建养老保险公司的申请。 2005年1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5日,集团公司党委决定由集团公司、寿险股份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养老保险公司。 2005年12月,集团公司党委决定林岱仁同志负责养老保险公司筹备工作。 2006年2月,经中国保监会转报国务院,“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得到国务院批准。 2006年3月6日,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名称预核准。 2006年3月21日,集团公司、寿险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 2006年4月21日,集团公司、寿险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6亿元资本金全部到位,其中集团公司出资1.5亿元,占比25%,寿险股份公司出资3.3亿元,占比55%,资产管理公司出资1.2亿元,占比20%。6月2日,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此出具了验资报告。 2006年5月18日,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迁入北京中保大厦集中办公。 2006年5月30日,杨超同志、吴焰同志到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视察,就做好养老保险公司筹备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求筹备工作要做到“三个一”:公司建设一步到位;开业验收一次通过;进入市场一炮打响。 2006年11月11日,养老保险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的报告》、《关于设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选举吴焰、林岱仁、王思东、刘英齐、王一佳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贾玉增、张林广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2006年11月11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吴焰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林岱仁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伟为副总裁,杨帆为总裁助理;决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同意公司组织架构设置方案。 2006年11月11日,集团公司党委宣布了经中国保监会党委批准的关于组建养老保险公司党委的决定,吴焰同志任党委书记,林岱仁同志任党委副书记,王伟同志、杨帆同志任委员。杨超同志、吴焰同志分别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筹建与发展提出了要求和希望。 2006年11月14日,集团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开业验收申请。 2006年12月1日,中国保监会验收组到养老保险公司现场验收。 2006年12月15日,中国保监会批准养老保险公司开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2006年12月23日,集团公司党委宣布张惠敏同志的任职决定。任命张惠敏同志为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006年12月25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聘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2006年12月26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公司监事。 2006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惠敏同志为公司监事。 2007年1月15日,养老保险公司取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7年1月29日,养老保险公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007年2月12日养老保险公司取得《税务登记证》。 2007年2月14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同意吴焰同志辞去董事长、董事职务,推举林岱仁同志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审议通过《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报告》、《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设置的议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方案和高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7年2月26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惠敏同志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2007年4月11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资本金投资方案》。 2007年4月11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决定将部分资本金用于股票投资,选择投资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进行专业化管理。 2007年4月30日,养老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签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2007年5月14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6月6日,养老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签定《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委托交通银行为投资运作中的资产托管人。同时与资产管理公司、交通银行签定《委托投资三方协议》。 2007年6月26日,养老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七次会议,根据林岱仁总裁提名,聘任白平同志为公司市场总监。
简介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通常一年保险责任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本险种为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3年启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体现了细分市场需求、细分客户群体、细分风险特性,量体裁衣,实行个性化产品、差别化费率的方案。设计开发了8个主险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选择。条款中,既有按客户种类和车辆用途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三大类客户群为主的汽车损失主险条款,又有以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还有综合不同客户一些车辆综合性保险需求,不分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如在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自燃责任,对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险等。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