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由于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辆损失险的第三大附加险,在现在的生活中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它负责赔偿车辆由于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当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加装制冷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的直接损毁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险责任 理赔现场当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加装制冷设备、CD及电视录象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 )的直接损毁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保额如何确定 保险金额按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加装制冷设备、CD及电视录象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 )的实际价格,由保险公司和您协商确定。实际价格是购置新的设备的市场价格减去折旧。关于保险赔偿 (1)赔偿项目:如果您车上的新增设备部分损坏,赔偿实际修理费。如果您车上的新增设备整体损毁,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2)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常见除外责任 (1)富康车的尾翼撞坏了该不该赔? 我们可以看一个案例。许先生给自己的新买的富康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购车时,许先生另外花费1500元给自己的爱车加装了尾翼。几天后,许先生倒车时不慎撞到后墙将尾翼撞坏,当许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他车辆损失险不包括新增设备的损失,因许先生没有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所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制冷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许先生加装的尾翼在富康新车下线时是没有的,车辆的使用说明书中有详细的纪录。所以,只有投保了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公司才会对新增设备的损失予以赔偿。 (2)我车内的高级音响坏了,我已经投保了新增设备损失险,该不该赔? 如果您的音响是因为交通事故而被撞坏,或者因全车失窃而丢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丢失、被破坏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果您除了音响之外,还在车内加装了其他设施,请您在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时,注意在双方确认后填写每项新增设备的明细表,因为没有在明细表中列明的新增设备保险公司是不能予以赔偿的 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制冷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许先生加装的尾翼在富康新车下线时是没有的,车辆的使用说明书中有详细的纪录。所以,只有投保了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公司才会对新增设备的损失予以赔偿。不在这个范围的不予理赔。 如果设备是因为交通事故而被撞坏,或者因全车失窃而丢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丢失、被破坏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适用群体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索赔流程 理赔现场 一 . 车损索赔流程 : 1. 车辆出险→ 2. 取得交通队证明→ 3. 填写出险单→ 4. 保险员审核定损 → 5. 送修理厂修理→ 6. 保险公司赔付 二 . 丢车索赔 : 1. 报案→ 2. 等待三个月→ 3. 开停驶证明→ 4. 递交索赔单证→ 5. 领赔款 索赔手续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1 )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 2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3 )不属于除外责任; ( 4 )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第一步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 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 " 出险通知书 " 。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核定: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视情况,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 修复为主原则 ” ,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 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 第三步赔付规定: 全部损失 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部分损失 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四步赔付时间: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 1 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建立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舆论宣传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修改结果 从修改结果来看,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大焦点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另外,产生“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为理赔带来难题。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主要变化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突出保护被保险人 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加强保险监管职能 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而有关具体规定方面,如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将原“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同时,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摆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亮点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中美大都会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例如,王女士不久前驾车与另一辆私家车发生了碰擦,她在理赔时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保险公司、修理中心、业务员推来推去,一会儿说我保单发票没带,一会儿说汽车修理清单没带,我跑了四五趟才把资料交齐了。"在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问题不会再出现,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周先生的房子转卖曾先生后,房子发生倒塌。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对于财产保险业来说,这曾经是一大难题。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这方面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一是明确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核保期内说得清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据了解,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表示,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格式条款,是终稿中新增的一条,"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险合同的内容。"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教职成[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历时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就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812万人,在校生达到2087万人,实现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要求,每年约有800万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参加顶岗实习。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提高我国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1.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对保险实施方案进行选择,选中的保险实施方案将下发各地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5.保险机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要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认真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组织编写分行业、分企业、分岗位的案例培训教程,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校和实习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工作落实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广义的期货概念还包括了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大多数期货交易所同时上市期货与期权品种。 期货佣金 主要指期货交易的手续费。一般有期货交易所的费率和期货公司的加点组成,不同的期货公司会略有差异,同一期货公司不同的客户也会略有差异。金融策划师(qfp)关于“期货佣金”的解释为:期货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 期货佣金计算 比如:IF1009按3745.6点计算 合约价值 = 合约点位3745.6点 X 合约乘数300元/点=1123680元 一手合约手续费=合约价值X手续费比例=1123680元X0.5%%=56元佣金图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 有诚意、守信用,是任何商业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先决条件。最大诚信是订立各种保险契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契约所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诱使合同成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现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既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教育工作经历 中华讲师网特聘讲师,早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国际PTT职业讲师,有十八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大型证券公司的中层管理干部,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热爱金融理财教育工作,对整个金融理财的知识体系有全面和深入的研究,长期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培训机构进行金融业务及理财课程的设计和讲授,积累了丰富和系统的金融理财培训经验。 目前为上海金程国际金融学院、上海理财专修学院、广东慧金金融理财职业培训学校、财务策划师香港管理中心的特聘讲师,已为超过一百家机构讲授专业金融理财课程。曾老师作为难得一见实战型的讲师,善于将知识与实践融会贯通,讲解生动易懂、深入浅出,深受学员和机构的好评。擅长领域: 金融理财课程讲授课程: 税务规划 保险规划 婚姻财产规划 银行从业资格的个人理财和公共基础 金融机构新员工入职培训 金融机构中层干部培训服务过的客户: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太平洋保险、太平保险、友邦保险的众多分支机构